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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第六章 人才发展保障机制第二十五条 构建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完善由区委统一领导,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宏观指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社、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成员单位各司其职、互相协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作用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强化目标责任落实,健全“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工作体制,实行差异化考核,将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情况作为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区对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加大人才资金投入力度。强化人才资金保障,每年设立人才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足额予以保障。根据工作需要,区级财政对大额资金支出项目所需经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保障。借助国有企业,探索设立政府引导性人才创新创业扶持发展基金,定期为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企业及个人进行奖励,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人才发展基金建设,建立多元化人才发展基金投入机制。鼓励银行面向企业提供科技创新型金融产品,引导社会资本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资金支持。第二十七条 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培育。鼓励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我区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探索成立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人才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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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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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第六章 人才发展保障机制第二十五条 构建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完善由区委统一领导,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宏观指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社、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成员单位各司其职、互相协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作用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强化目标责任落实,健全“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工作体制,实行差异化考核,将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情况作为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区对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加大人才资金投入力度。强化人才资金保障,每年设立人才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足额予以保障。根据工作需要,区级财政对大额资金支出项目所需经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保障。借助国有企业,探索设立政府引导性人才创新创业扶持发展基金,定期为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企业及个人进行奖励,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人才发展基金建设,建立多元化人才发展基金投入机制。鼓励银行面向企业提供科技创新型金融产品,引导社会资本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资金支持。第二十七条 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培育。鼓励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我区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探索成立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人才发展集团,承接政府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人才招聘、教育培训、战略咨询、项目评审、调查统计、人才专属服务、人才项目孵化与投资、人才平台开发与运营、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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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策划与筹备等业务,打造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的人才发展服务企业。
第二十八条 营造尊贤重才良好氛围。加强对优秀人才先进事迹、地区人才工作的典型经验及人才政策的宣传,利用优质媒体资源,定期开展表彰、宣传。大力弘扬创新创业精神,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培树全社会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风尚。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任务分工,相互协调配合,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确保政策有效落实。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做好政策解读,确保人才政策有序衔接。建立协调落实机制、督办机制和评估机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将落实成效纳入“五位一体”考核,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三十条 符合《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不重复享受本政策。符合《康巴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康巴什区支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措施》《康巴什区关于加强现代化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举措》的,按相关要求执行。国家出台颁布最新人才政策的,按照国家政策调整我区人才政策。本办法涉及的经费,除科技、就业创业等专项资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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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排外,由本级财政列支。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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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巴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加快构建具有区域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康巴什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康巴什区新引进企业(项目)及区内现有再投资企业(项目),不适用于国家最新出台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类项目,“两高”项目,各类财政性投资、慈善性、公益性捐赠类项目。第二条 重点扶持产业。鼓励投资者在以下产业投资:(一)总部经济。包括企业总部、企业区域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财务结算中心、销售中心等。(二)金融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资产管理、融资租赁、产权交易、评估咨询等。(三)文化旅游。包括大型文旅项目、文旅产品研发、影视、文化创意、旅游线路开发等。(四)商贸物流。包括大型商业综合体、农贸批发市场、品牌餐饮、酒店住宿、电子商务、物流仓储、煤炭运销等。(五)数字经济。包括设计研发、科技服务、数字服务、网红经济等。
(六)教育医养。高端国际学校、职业教育、研学项目开发、健康养生、旅居养老、康复疗养、特色专科医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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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七)人才引育。包括自治区级以上院士专家工作站、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等。(八)绿色低碳产业。包括低碳节能、环保产业、环保材料、固体废弃物再生材料等。(九)智能产业。包括高新技术装备、新型能源装备、节能环保装备、氢能源应用项目等。(十)田园经济。包括特色田园产业、园艺设计、田园综合体、生态产业、花卉生产等。第三条 企业落户奖励。对在康巴什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康巴什区的总部企业,且首次实缴货币资本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企业注册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区本级贡献留成部分达到 300 万元、600 万元、1000 万元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400 万元落户奖励。3 年内按照奖励总额的 30%、30%、40%兑现。总部企业所获奖励金额的30%可用于对内部员工个人进行奖励。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制造业500 强、中国服务业 500 强、中国民营 500 强、中央企业、营业额超50亿美元(前三年平均数)的跨国公司、中国独角兽企业、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在康巴什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的,按照“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第四条 投资奖励。对新引进且符合本措施第二条之规定的新办企业,自注册之日起2 年内,生产型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挂牌费,不包括房地产类项目,下同)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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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达到 1000 万以上(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为准,下同)的以及非生产型企业总投资累计300 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0.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五条 人才及高管奖励。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市、区两级的相关政策执行。高层次人才及高管子女在康巴什区入园、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享受康巴什区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同等入学待遇,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安排到质量较好的学校。
第六条 招商中介奖励。鼓励投资促进机构、国际国内知名咨询服务机构、地区级以上行业协会、商会等专业第三方机构就重大项目引进、招商信息推送、大型营销活动协办、小分队招商活动协办、招商咨询服务等事宜与康巴什区开展招商引资合作,企业(项目)落成后,根据其引导落地企业(项目)正常经营起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在康巴什区本级贡献留成部分为参照数,一次性给予2%奖励,单户企业(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第七条 用工奖励。对新引进企业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由用工企业在康巴什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吸纳就业人数达到 20 人以上,按照人才等级及类别,对取得对口专业的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中级职称(技师)的用工企业分别给予 3000 元/人/月、2000 元/人/月奖励。单户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三年,每年最多奖励5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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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第八条 购房租房奖励。符合本措施第二、三条之规定的新办企业以及经康巴什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优势企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条件的前提下,新购置办公用房的(不包括经营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米,奖励面积不超过 2000 平方米;租赁办公用房给予租房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元/月/平方米,奖励面积不超过 2000 平方米。购房、租房据实奖励,时限不超过三年。第九条 对经康巴什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第十条 康巴什区对于依照《鄂尔多斯市支持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政策》所获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第十一条 附则
享受本措施各类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招商引资企业。同时满足本措施及国家、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其他优惠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所涉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有效期5 年,具体执行期后延至政策兑现结束,并另行制定配套兑现细则,根据执行情况适时修订。本措施与法律法规及上位政策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为准。本措施最终解释权归康巴什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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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巴什区支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措施(“科创十二条”)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 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61 号)文件精神,加快开展康巴什区科技创新建设,推动科技绿色、协调、高质量发展,以《鄂尔多斯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为引领,建设具有区位优势的科技创新高地,结合康巴什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科技创新供给
第一条 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建立政府投入刚性增长和社会投入激励机制,加大对科技研发创新的支持,区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达到1%,实现逐年递增,并纳入预算管理。大力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引导金融资本、民间资本更多进入创新领域。第二条 聚焦绿色产业发展。聚焦能耗“双控”、碳达峰碳中和、生态修复、风光氢储车等领域技术需求和重点产业升级,对于突破技术瓶颈或填补技术空白的项目,可给予最高不超 100 万元支持。支持开展城市污水、垃圾等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取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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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并对康巴什区建设创新驱动先行城市做出贡献的,可给予最高不超 100 万元支持。
二、突出企业创新地位
第三条 引导企业研发投入。支持企事业单位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单位,给予其所获国家专项拨款额 5%的补贴(每个项目最多不超200 万元);对于牵头承担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承担“科技兴蒙”重点专项和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的,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多不超 200 万元)。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清零”行动,对“十四五”期间实行“三清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补。第四条 培育引进科技型企业。对新获批、再次获批和整体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 万元奖补。对连续两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和 10 万元奖补。三、优化创新平台建设
第五条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处于创建期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资金、土地、用能等方面支持;对批准建设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连续3 年、每年给予不低于 50 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连续 3 年、每年给予不低于80 万元支持;对自治区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连续3 年、每年给予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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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支持。
第六条 提升科技创业平台质量。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50 万元、3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照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和5 万元奖补。科技企业孵每孵化一家上市企业给予30 万元奖补,每新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补。四、构建创新合作格局
第七条 鼓励合作平台建设。鼓励我区企事业单位与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技术创新联盟等,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分支机构或产业研究院在康巴什落地。对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产学研活动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我区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的研发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扶持。第八条 支持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对区人民政府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初期可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最多3 年、每年最高 500 万元经费支持。五、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第九条 加大培育本土科技人才。推动产教融合、校企联合,培养一批实用型技能人才,探索科技人才柔性引进,探索“候鸟式”引才模式。对新批准成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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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第十条 激励特派员队伍壮大。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创新管理机制和支持措施,每年安排不低于20万元支持科技特派员队伍壮大发展,探索数字和信息化领域科技特派员发展。鼓励创建企业特派员工作站,对新认定的特派员工作站给予 5 万元支持,对评选的优秀科技特派员每人给予0.5 万元支持。
六、强化创新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区内新成立从事研发设计、软件与信息技术、科技金融、检验检测认定、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等科技服务业型企业。根据上一年度企业发展评价结果,择优对 3 至 5 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办公用房租赁总金额的 30%给予奖励支持。单个企业奖励每年最高不超10 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提供“一站式”科创服务。依托众创空间打造“一站式科创服务基地”,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基地项目建设”,为科技创业工作者提供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等服务。
七、其它事项
本措施适用于在康巴什区注册、依法纳税、纳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支持康巴什区和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通过认定评价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适用本措施支持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同时又适用康巴什区其他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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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政策措施的,可按最优政策措施执行,不重复享受,涉及支持和奖励的资金,除“一事一议”项目外,均在获批、落地的次年兑现。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承诺 5 年内原则上不迁离康巴什区,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迁离的,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需全额退还。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行,可根据执行情况实时修订。与法律法规及上位政策措施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措施为准。本措施由康巴什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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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康巴什区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促进数字经济大力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构建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引领,以现代信息网络为载体,以数字技术应用为重点的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康巴什区建设数字经济融合先导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6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9〕23 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康巴什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引进重点项目。支持引进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经济领域产业,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在康巴什区直接投资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500 万元以上,项目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企业,康巴什区政府按其固定资产投资比例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 500 万元。
二、支持数字经济企业上云发展。推动企业基础设施,平台系统和业务应用上云建设,对注册在康巴什区年度自用云服务费超过 10 万元的数字经济企业,按照不超过20%给予上云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 万元,连续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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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不超 3 年。
三、鼓励企业外拓发展。对注册在康巴什区,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苏州等发达城市设立研发中心,且对推动康巴什区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数字经济企业,政府将在办公用房、办公设备方面给予相应支持,最高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平台建设。对新落地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数字技术研发中心等公共研发平台,凭正式发布或批准文件按照国家级 80 万元、自治区级50 万元、市级2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用于研发平台的发展。对于新落地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企业,平台经济总部企业,或新发展的数字商贸、智慧物流、数字文旅、数字农业等平台型经济,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五、支持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建设。支持人工智能、车联网、区块链、虚拟现实、大数据、软件信息服务、民生服务、社会治理、智慧矿山、城市管理等应用场景及康巴什区统筹安排开放的其他数字场景建设;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围绕医疗、教育、交通、文旅、环保等领域开展基于5G、新一代互联网、物联网等数字基础设施的典型示范和应用。区政府为各类应用场景实践提供所需必要服务,对于落地正式运行的应用场景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资金支持。六、支持软件信息服务业发展。在我区投资建设软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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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务业创新中心(技术联盟)的企事业单位,经论证,确有发展潜力或成效明显的,给予提供办公场所或资金扶持。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的我区企业,最高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
七、支持工业数字化发展。对在我区设立国家或自治区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标识解析节点建设、骨干节点建设的项目,以及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区块链应用示范项目,建成后给予企业最高200 万元资金支持。八、支持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升级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区政府积极为区块链新技术基础设施,超算中心算力基础设施,5G 基站建设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九、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建设。培育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对经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数字经济孵化基地或产业园区,每年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奖励可以通过资金或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落实,鼓励基地或园区的建设发展。
十、鼓励数字经济领域峰会、论坛、赛事举办。对在我区举办数字经济领域峰会、论坛、赛事等重大活动,根据活动内容、规模、预期效果等,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十一、加强数字经济人才引育。在人才引育方面全面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简称“鄂尔多斯人才新政30 条”),在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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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入学方面全面执行《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服务实施办法(暂行)》。
十二、设立数字经济专项资金。区政府将数字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数字经济企业的培育、引进,以及数字经济应用项目建设、科技研发和交流学习培训、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等有关工作和事项。十三、本措施支持对象为康巴什区招商引资的软件信息技术、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制造等数字经济类,且在康巴什区注册、依法纳税、纳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适用本措施的同时又适用康巴什区其他支持政策措施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涉及支持、奖励和补助的资金,除“一事一议”项目外,均在获批、落地的次年兑现,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金额均为税前金额。承诺5年内不迁离康巴什区,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迁离的,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需全额退还。
十四、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实行,根据执行情况实时修订。本措施与法律法规及上位政策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为准。康巴什区科学技术局(康巴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推动本措施落地实施,并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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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康巴什区关于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简称“金六条”)为推进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中发〔2019〕13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金融发展与改革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48 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30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康巴什区发展实际,特制定以下六条激励措施。第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集聚(一)新设或迁入的经银保监部门批准的银行机构,法人机构按其首次实缴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一级(自治区级)分行直接奖励 1000 万元,二级(市级)分行直接奖励100万元,支行(旗区级)直接奖励 10 万元。对单独注册设立的隶属于金融机构全国性总部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信用卡中心、票据处理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信息技术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研发中心等,给予落户奖励200 万元。(二)新设或迁入的经银保监部门批准的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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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机构按其首次实缴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单独注册的分支机构按奖励前一会计年度保费收入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对单独注册设立的隶属于保险公司总部的电话销售中心、呼叫中心、理赔运营中心等保险后援中心和保险经纪公司,给予落户奖励 100 万元,对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奖励。
(三)新设或迁入的经银保监部门批准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或其子公司,按其实缴资本的 2%给予落户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新设或迁入的经证监部门批准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等法人机构,按其首次实缴资本的 2%给予落户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上述机构新设或迁入的市级以上分公司,单家机构给予落户奖励100 万元,营业部给予落户奖励 10 万元。
(五)新设或迁入的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按其首次实缴资本的 2%给予落户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六)新设或迁入的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认可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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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经营性组织,按其首次实缴资本的 2%给予落户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二条 支持金融机构壮大(一)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自新设或迁入之日起5 年内,享受落户奖励未达到上限的,在相关奖励措施有效期内增资的,按照新增资本的 1.5%给予奖励,累计享受的奖励以该机构类型相对应的落户奖励上限为限。奖励措施出台前已入驻的金融机构在政策有效期内增资的参照本条奖励措施执行。(二)各银行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法人机构贷款余额较上一年度增长的,按照新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非法人机构按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进行分类,分别以一级(自治区级)分行、二级(市级)分行、支行(旗区级)较上一年度贷款增长率进行排名,同类同级排名第一的,按新增加额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三)各保险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按保费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长率进行排名,排名第一的,按照保费收入增加额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四)小贷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地方金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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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壮大激励,在自主申报基础上对行业内业务增长领先的机构参照其经济社会贡献给予奖励。(五)金融机构在农牧业特色金融、现代能源金融、绿色金融、科创金融、开放金融等领域取得突破性创新,在自主申报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第三条 促进私募基金投资(一)新设或者迁入的私募基金管理及其专业子公司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且注册满一年按其实缴资本的 2%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二)新设或者迁入的基金,其管理人及托管行均在康巴什区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后,按出资或募集规模(以实际到位资金,扣除各级政府出资份额计算)的 0.2%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募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康巴什区注册的基金,其托管行也在康巴什区的,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鄂尔多斯市范围内企业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奖励,投向康巴什区本地注册企业的本项奖励不超过200 万元,投向鄂尔多斯市内其它旗区注册企业的本项奖励不超过50万元。基金投资于外地企业后将其迁入康巴什区的,视同投资于康巴什区企业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四)注册于康巴什区指定金融集聚区的股权投资企业,因投资于康巴什区企业而形成投资直接损失的,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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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实际投资损失的 2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为 100 万元,同一股权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五)注册于康巴什区指定金融集聚区基金的股东、合伙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基金存续期内,在自主申报基础上按其对康巴什区的经济社会贡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第四条 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一)鼓励康巴什区企业挂牌上市,完成股改进入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天骏板”挂牌的奖励30 万元。对康巴什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给予 100 万元奖励,在“新三板”内实现晋层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康巴什区“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境内外主要交易所(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再给予 300 万元奖励。对康巴什区企业直接在前述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500 万元奖励。康巴什区以外的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康巴什区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本地纳税的,给予 500 万元奖励。(二)给予持股平台奖励,在康巴什区指定金融集聚区注册的员工持股平台,因企业上市发生“减持、并购、重组”等事项,在自主申报基础上按其对康巴什区的经济社会贡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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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进康巴什区企业直接融资,对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以及实体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融资、股权融资(IPO 除外)、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的,依申请给予融资额1%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该项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四)鼓励资本招商,经备案的基金投向企业后而将被投企业或项目引入康巴什区的,在公司注册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按照新项目在该基金中的实际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新落地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第五条 加大金融人才引育(一)在康巴什区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任职且年薪达到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 倍及以上的本机构高级管理人才,政策出台后在康巴什区(含市社保)连续缴纳社保满 2 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5 万元。(二)在康巴什区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就职且取得CFA(特许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ACCA(国际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注册会计师)证书、保险精算师证书,或通过保荐人资格考试、董秘资格考试的金融专业人才,政策出台后在康巴什区(含市社保)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 5 万元。(三)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创新金融人才工作服务中心工作满一年且在康巴什区开展百人以上规模资本市场培育、金融人才培训、投资者教育、金融招商引资等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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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动和工作的金融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1 万元。(四)康巴什区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引进的地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在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的情况下,在政策有效期内免费使用市或区提供的公寓(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本措施有效期届满之后年度按照康巴什区本地市场房产租赁价格执行,届时如有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则可按其执行。
(五)康巴什区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引进的符合市区两级人才政策文件规定的人才,在住房保障、配偶安置、户口迁移、子女就学及其他公共服务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市、区专项人才政策。第六条 完善金融配套服务(一)凡在康巴什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给予注册审批、工商登记便利,提供领办、代办、帮办服务,并协调指定金融集聚区的办公用房。新设或者迁入的私募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权益类交易场所等金融组织入驻指定金融集聚区,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供机构注册审批、工商注册登记绿色通道。
(二)对符合上级有关政策的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全力向上争取各类政策资金。对在本措施发布之前新设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全力做好各项服务,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相应支持。(三)新设或迁入的各类金融机构,自建办公用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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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购买康巴什区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为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1000 元/㎡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租赁办公用房300 ㎡及以下的(超出 300 ㎡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按年度租金给予前3 年 50%的租赁补贴,每户累计不超过30 万元。(四)指定金融集聚区的办公用房承租运营平台,在对入驻金融机构实行“三免两减半”政策(即运营平台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两年减半收取)前提下,按照前三年租金的 50%、后两年的 25%且每户每年不超过10 万元的标准补贴,给予运营平台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五)新设或迁入的取得相关资质的征信公司、资信(评级)公司、资产评估公司、财务审计公司(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金融相关配套服务机构,按照实缴资本的 2%给予落户奖励,单家机构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备案或委托,在康巴什区开展课题研究、金融论坛、各类沙龙、政策发布会、融资对接会及企业上市培育等金融专业会议活动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活动经费(政府支持费用除外)的 50%给予活动组织方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按照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旗区级分类,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七)融资担保公司为康巴什区本地注册企业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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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保的,按照担保额的 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八)基金管理公司、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经认定在迁入上市公司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在上市公司注册且正常经营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一事一议”给予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本措施所指的金融机构均为在康巴什注册的正常合规经营的金融机构,所指资金币种均为人民币。金融机构选择放弃落户奖励的,可“一事一议”约定其他事项。对本措施中所涉及的落户奖励,按照每年兑付20%执行,其他的奖励和补贴在满足条件后的次年一次性兑付。本措施在实施过程中,符合康巴什区同类其他优惠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如有与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相关政策文件不一致的地方按上级政策执行,如印发补充规定按补充规定执行。享受本措施中所涉及的奖励和补贴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均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措施起5年内不迁离康巴什、不减少注册资本,个人社保关系自享受措施起五年内不迁离康巴什,如因特殊原因必须迁离或减资的,其已享受的奖励和补贴应予退还。所有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均应合法合规经营,依法在本地纳税,如因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刑事立案调查的,其已享受的奖励和补贴应予退还。申请奖励和补贴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补贴的,将依法予以追缴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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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措施自发布30 日后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本措施由康巴什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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