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0 《A股上市审核关注点分享材料》 华泰联合

发布时间:2022-11-1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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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A股上市审核关注点分享材料》 华泰联合

50审核关注点1:销售费用规范性◼ 若公司销售费用金额以及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相对较高,必然将被监管关注和提问。◼ IPO审核关注的核心问题:1、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有效防范商业贿赂的内控制度;是否因商业贿赂被处罚;2、销售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市场推广活动频次、地区分布、支出金额、支出方式是否合法合理;3、经销商是否存在异常,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公司(前)员工任职;4、票据是否存在虚开,是否因此被税务部门处罚;5、是否存在大额个人卡报销、个人收付款情形;6、销售费用金额、销售费用率、销售费用明细金额及占比变动情况,是否具备合理性;7、是否有业务底稿支持真实性。◼ IPO报告期内的销售费用结算尽量采用公对公形式。◼ 对于销售费用的支出、票据审核、经销商筛选、医药推广活动的组织等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 IPO报告期内销售费用支出应建立严格的票据审核机制,底稿应完整合规并兼顾合理性,建立完整的台账进行日常记录。建立业务底稿、票据档案管理制度。审核关注点威高骨科问询◆要求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销售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具体规定,尤其是推广商和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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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A股上市审核关注点分享材料》 华泰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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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页

50

审核关注点1:销售费用规范性

◼ 若公司销售费用金额以及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相对较高,必然将被监管关注和提问。

◼ IPO审核关注的核心问题:

1、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有效防范商业贿赂的内控制度;是否因商业贿赂被

处罚;

2、销售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市场推广活动频次、地区分布、支出金额、支出方式是否合法合理;

3、经销商是否存在异常,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公司(前)员工任职;

4、票据是否存在虚开,是否因此被税务部门处罚;

5、是否存在大额个人卡报销、个人收付款情形;

6、销售费用金额、销售费用率、销售费用明细金额及占比变动情况,是否具备合理性;

7、是否有业务底稿支持真实性。

◼ IPO报告期内的销售费用结算尽量采用公对公形式。

◼ 对于销售费用的支出、票据审核、经销商筛选、医药推广活动

的组织等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

◼ IPO报告期内销售费用支出应建立严格的票据审核机制,底稿应

完整合规并兼顾合理性,建立完整的台账进行日常记录。建立

业务底稿、票据档案管理制度。

审核关注点

威高骨科问询

◆要求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销售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的具体规定,尤其是推广商和推广服务费相关内容;

◆要求保荐机构等对发行人的销售费用进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相关单据金额是否匹配、票据是否合法合规、列报是

否符合准则要求等,并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利益

输送等行为、销售费用归集核算是否准确和完整发表明确

意见。

解决方案 参考案例

第52页

51

审核关注点2:关联交易

◼ 从IPO审核角度来看,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典型的情形:

➢ 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关联交易,也就是发行人是否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存在重大依赖;

➢ 可能影响到发行人财务真实性的关联交易,也就是发行人是否通过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进行业绩调整,或者将关联方非关联化的形式对业绩进行

调整。

◼ 监管机构对A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一般态度是“规范”和“减少”

◼ 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代垫成本的行为是监管“红线”

◼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拟上市主体资金的情况,监管机构持“零容忍”的态度,需要在申报前彻底解决,并通过设立制度/出具承诺等方式

防止未来出现相同情形

◼ 不得存在发行人为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违规担保的情形,要在申报材料前解除担保责任

◼ 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严格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确定,确保关联方披露范围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辅导改制期间应梳理现有关联交易情况,规范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流程

◼ 审核期间对于可能的关联交易,一般通过以下几点进行说明:

➢ 必要性:说明延续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 价格公允性:尽量在同类型交易中引入无关联的第三方,以与第三方的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标准

➢ 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将关联交易的占比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取消非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必要的关联交易,积极寻找替

代方式

➢ 控制关联交易规模:尽量避免出现关联交易增速高于收入增速的情形,力争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占比呈逐年降低趋势

◼ 报告期内存在关联交易的,需明确关联交易的解决和减少

的措施,报告期期末关联交易或者已经解除,或者金额和

占比都在大幅下降

◼ 清理关联方资金占用

◼ 实际控制人对于解决关联交易以及避免关联交易做出承诺

中钢洛耐问询

◆请发行人披露关联采购的主要内容,交易增减变动的原因

,部分原材料或劳务主要源自关联方的原因,并分析对发

行人的影响,是否对关联供应商存在依赖。

审核关注点

解决方案 参考案例

第53页

52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拟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

,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拟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须对拟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

争的发表法律意见。

◆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在竞争方之列,旁系亲属从事与发行人竞争业务根据具

体情况判定是否属于竞争方。

◆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如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认定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竞

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

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

面,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

,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解决办法:关、并、转。在实践中,证监会比较接受以上的第一种与第二种,而第三种往往由于其

转让的真实性受到质疑或难以合理解释。

◆在判定同业竞争的问题上,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进行同业竞争判定时,从两个维度来进行分析:一是对主体边

界的分析,包括股东、亲属、比例等等;二是对竞争程度的分析,包括产品类型、目标客户、市场区域等。实务中,不能以

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细分客户、细分区域等方面的不同,而主张不存在“同业”。

电生理问询

◆发行人产品适应证目前仅为快速性

心律失常,微创医疗自身及分拆下

属多家企业上市,为上市不同业竞

争而做的与发行人相关产品或业务

的划分是否准确和有效,是否符合

产品和业务发展逻辑和趋势,是否

限制了发行人的发展空间。

审核关注点3:同业竞争

审核关注点

解决方案

参考案例

第54页

53

审核关注点4:科创板要求发行人具备科创属性

不能仅仅依赖于对发行人的访谈;

要结合多种手段(专家、客户、供应商的访谈以及检索行

业文献等)

增加了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

强调核心技术人员从业和创业经历的披露;

取得的专业资质、重要科研成果和获得奖项

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期4年

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说明

和竞争对手之间的比较,先进性究竟体现在哪里:研发体

系、技术壁垒、投入产出;横向比较近五年的发明专利、

研发投入和人员占比等角度展开。

经营情况、市场地位;

技术实力;

衡量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业务数据

所处阶段及进展;

预算、人员、经费投入;

相关科研项目与行业技术水平的比较

研发技术的产业化情况

重要奖项;

重大科研项目;

核心学术期刊论文

信息披露

要求

核心技术

人员的确

同行业情

技术的产

业化

在研

项目

核心技术

人员科研

实力

招股书论

述质量

核查

要求

关注要点

第55页

54

◆科创属性为近期科创板上市企业的重点问询点,目前存在大量企业因科创属性或与科创板定位不符的事项撤回申报或

被否的案例。需要明确公司所属的行业及其发展趋势是否与国家战略匹配。

◆科创属性的认定标准目前以《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

规定》为标准。

科创属性评价

华盛锂电问询

◆请发行人说明:公司产品直接对应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

等国家科技创新战略中重点产品或服务情况,是否属于相关政策文件中重点产品的上游产品,并进一步说明是否符合《

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4项常规标准(需全部满足,若选用第5套上市标准,则第四项不适用)

序号 标准

1 3年研发营收占比均在5%以上,或3年累计大于6000万

2 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新增)

3 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4 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5项特殊标准(仅需满足一个,从目前已申报案例来看,一般均需满足一个可以量化的指标,如2、3、5)

序号 标准

1 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2

发行人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

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3 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 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4

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或者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

口替代

5 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包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审核关注点4:科创板要求发行人具备科创属性(续)

参考案例

第56页

55

审核关注点5:银行流水核查

◼ 发行人及其各级子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

◼ 关联自然人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

关键岗位人员(例如销售负责人、采购负责人、研发负责人、财务经理、历任

出纳等)等人员的所有个人借记卡账户,流水打印需覆盖报告期内的所有时间

◼ 关联法人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企业、员工持股平台

、其他重要关联方,获取上述单位的开户清单及报告期内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

重点核查问题

◼ 发行人账户核查:

1. 基础核查:账户完整性、是否均已入银行日记账、开销户合理性等

2. 转贷、票据违规、企业间资金拆借:累计一年超过5000万元或净资产10%,则构成金额重大违规

3. 第三方回款或收款:发生背景具备合理性,金额及比例处于可控范围,最近一期通常不高于当期收入的15%,建议最近一期

不超过5%

4. 关联方资金占用:申报前需进行清理

5. 现金存支:重点关注现金收支是否影响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调节企业收入的情况

◼ 关联方账户核查:

1. 大额转账或存取现金:用途及合理性,与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密切人员的背景

2. 合规性核查:是否与发行人员工、客户、供应商存在异常资金往来;是否从发行人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

、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存在重大异常;是否存在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或

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核查范围 参考案例

赛恩斯问询

◆ 请发行人说明:(1)利用员工账户

支付采购款的具体情况;(2)员工

收集增值税发票的对方是否存在发行

人的客户、供应商的情况;利用运输

公司体外支付员工薪酬具体资金涉及

的相关方,发行人与上述运输公司间

的采购额。

第57页

56

审核关注点6:历史沿革

◼ 证监会于2021年2月5日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进一步强化了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的核查、披露、

新增股东的新增股份锁定等事项的规范要求,沪深交易所后续分别发布关于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

股东

核查

◼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主体是否具备法律、

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

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

、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

安排,是否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

◼ 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是否纳入监管;

◼ 直接和间接股东需穿透核查至最终持有人

◼ 关注申报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情形新增

的股东;

◼ 核查并披露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

定价依据,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的

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新增股东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等;

◼ 新增股东需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

转让,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

的新股东,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进行锁定

◼ 如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份代持问题,必须在申报前依法解

除,并取得代持协议、出资流水证明、对代持人和被代

持人的访谈和确认函等支持文件,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

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是否存在

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股东适格性

入股价格异常

突击入股

股份代持

◼ 历次股东入股的背景和原因、入股形式、资金来源

、支付方式、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取得增资/转让

协议、出资流水证明、完税证明、历次股东的访谈

和确认函等支持文件;

◼ 历次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第58页

57

审核关注点6:历史沿革(续)-股东穿透核查

◼ “最终持有人”包括:自然人、上

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公司)、新三

板挂牌公司等公众公司、国有控股

或管理主体(含事业单位、国有主

体控制的产业基金等)、集体所有

制企业、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大学

捐赠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以

及公墓资产管理产品;除此以外的

外资股东,如果中介机构能以适当

核查方式确认外资股东的出资人不

存在境内主体,并充分论证该外资

股东入股发行人的价格不存在明显

异常,可将该外资股东视为“最终

持有人”

◼ 证监会于2021年4月19日发布《

证监会加强离职人员投资拟上市

公司监管》,全面排查在审企业

,对存在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形

的,加强核查披露,从严审核把

关,同时正抓紧补齐制度短板,

系统规范离职人员入股行为

◼ 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股东信

息披露核查过程中专项报告证监

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况

◼ 对于涉及系统离职人员投资入股

的IPO申请,证监会将严格依法

推进审核复核程序

✓ 在申报前,可尽早对发行人股东的股权结构进行穿透梳理及核查,并取得相关股东的确认文件

✓ 如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股东存在不适格股东的情形,可尽早进行清理或规范

参考案例

天岳先进问询

◆请发行人说明:(1)实控人宗艳民对公司出资的资金来源及其合规性;(2)在股权代持期间宗艳民在发行人生产经营

、重大决策等方面的参与方式和具体发挥的作用;(3)发行人代持情形是否存在规避《公司法》、税法等法律法规的情

形,股权代持是否合法有效,股权代持及解除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是否存在控制权变更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

上市的法律障碍,本次发行上市是否符合相关发行条件。

第59页

58

审核关注点7:合法合规性

◼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述五大安全领域,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原则上视为重大违法行为:

➢ 被处以罚款等处罚且情节严重

➢ 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

⚫ 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

➢ 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

➢ 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 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

➢ 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等处罚的,不适用上述情形

◆最近3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诉讼

◼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人不存

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 关注点: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应

该预提相关负债;若存在知识产权诉讼则关诉讼是否涉及发行人产

品的核心部件或核心技术

行政处罚

参考案例

中钢洛耐问询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1)发行人是否具有排污许

可证;(2)现有工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批复文件要求,是否

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3)募投项目是否按照环境

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

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第60页

59

审核关注点8:研发费用核算

◼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是重要支出之一。由于研发费用核算主观性较大,通常会被要求充分披露核算口径、具体构成明细、相关数据依

据、研发环节组织架构及人员具体安排、具体研发投入及成果产出情况,并比较同行业已上市公司在研发人员及投入成本等方面情况,分析差

异原因。此外,研究开发支出费用化/资本化核算亦是监管的主要关注点

◆对研发项目,按照成本、费用性质合理划分并准确归集

◆研发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均需完整保存以供备查,包括项目立项文

件、采购申请单、研发领用出库单、研发人员工时表、细分费用

分摊依据、项目验收文件等;

◆需关注研发费用投入与研发成果、经营业绩之间的匹配性。

◆证监会在IPO审核时,对研发费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处理,并未明确

规定,主要掌握的原则是扣除研发费用资本化因素后,是否仍满

足IPO的发行条件,审核实践中并不鼓励资本化,因此出于谨慎性

原则考虑,建议在申报期研发费用全以费用化处理。

◼ 披露研发费用的构成、报告期内主要研

发项目名称、研发内容、目前进展情况

、拟达到的目标、费用构成;

◼ 各项研发支出的划分和核算,是否存在

应计入其他成本、费用项目的支出计入

研发费用的情形

研发费用的归集、核算

是否准确、合理

披露的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

的研发费用的差异

◼ 大多数企业都存在差异,主要包括:

➢ 部分子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

➢ 不符合研发加计扣除范围的相关费用,

包括:职工教育经费、临床试验费、股

份支付;

➢ 出于谨慎性考虑未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

费用

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情形

◼ 研发费用资本化原则、资本化开始时点

及合理性(资本化时点是否需要集体评

议及决策,评议效力是否为行业或第三

方机构共识)、资本化的金额准确性。

华盛锂电问询

◆请发行人说明:(1)具体分析研发费用大于研发加计扣除

的原因;(2)最后一期研发部门人员大幅增长的原因,上

述员工属于内部转岗还是对外招聘;其余研发人员任职的

部门,对于兼任的员工其工资是否涉及在研发费用和其他

费用分摊的情况;将除研发部门人员外的其余人员认定属

于研发人员的合理性,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是否准确、合

理。

参考案例

第61页

60

审核关注点9:职务发明与核心研发团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

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

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

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如果有关事实材料无法支撑论证有关发明创造属于发行人,发行

人拥有的相关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权属可能存在瑕疵,并且

专利权申请及使用行为存在被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法院认定为

侵犯他人权益的侵权行为的可能,应在IPO申请前解决。

相关法规

◆建议将核心研发团队纳入拟上市主体内,确保核心研发团队的稳定性。

◆建议根据有关发明创造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与发明人任职单位沟通协议买断相关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或

将相关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还原至发明人任职单位名下并不再使用,并取得其出具的不追究确认函。必要时可由实

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对公司可能因该等侵权行为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进行兜底。如有关发明创造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较为重要,但经沟通无法买断时,可与发明人任职单位协商约定为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共有或由发明人任职单位

许可发行人使用。

◆如约定为由权利人许可发行人使用,鉴于专利权不归属于发行人,建议明确约定为独占性许可或者排他性许可,许

可期限至相关专利有效期届满,并且发行人享有优先受让权等。同时,为了论证发行人技术的独立性及独立的研发

能力,可以从该等专利相关的业绩占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对该等专利存在依赖,以及

是否有替代的技术等角度考虑。

云从科技问询

◆请发行人说明: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技

术来源,是否存在技术、知识产权等方面

的纠纷或潜在纠纷;继受取得专利的具体

情况,包括受让原因及时间、转让方、转

让价格及公允性、实际支付情况、是否存

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受让专利在发行人主

要产品、核心技术中的运用情况。

解决方案

参考案例

第62页

61

审核关注点10:股权激励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IPO审核实践中,“持股平台”的股东人数应穿透计算: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员工通

过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的股东人数均需向上追溯至最终自然

人股东/合伙人。因此,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实施股权激

励,需将参与计划的员工总人数纳入股份公司股东总数计算口径。

◆科创板审核思路:针对200人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规则》”)及相关审核问答明确,如果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的员工持股计划符合“闭环原

则”的运作要求或者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则可以按照一名股东计算人数:

1、“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

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试点企业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

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

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组成,依法

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威高骨科问询

◆从平台成立到目前,威海永

耀和威海弘阳瑞的历次合伙

人、持有份额等变化情况;

◆2016年威海永耀和威海弘阳

瑞增资发行人的价格和公允

价格的比较情况,其股份支

付费用的计算过程,分析计

算是否准确;

◆平台收回部分合伙人离职后

的股份,是否说明相关平台

实质具有服务期约定,是否

签订了股权激励协议,发行

人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是否合理。

审核关注点 参考案例

解决方案

第63页

62

◆发行人、经销商、最终客户之间是否存在三方协议,是否存在实质和潜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前员工持股的经销商;

◆发行人与经销商的权利和义务划分、风险转移时点;

◆发行人经销模式与直销模式在信用政策、会计处理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两种模式在毛利率方面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经销商在发行人、最终客户之间的作用,是否为贸易代理商,或主要提供融资服务;

◆经销客户采购的期末存货库龄情况,是否存在长久积压的情形。

审核关注点

解决方案

◆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第三方信息平台查询主要经

销商的基本工商信息,核查和了解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股

东结构及董监高等情况。

◆核查和披露对于经销商的选取标准、销售定价(最终定价)、

销售区域划分、串货管理、销售推广支持、考核制度、奖励政

策(具体标准)、退出要求等制度。

◆核查经销商进入、退出及存续情况,与发行人持续存在业务往

来的经销商数量及销售收入、发行人是否存在期末新增加经销

商的情形、发行人对单个经销商的收入分布情况。

参考案例

浩欧博问询

◆要求保荐机构说明对经销商现场走访的核查比例

是否能支持关于客户和收入真实性的核查结论,

是否对终端医疗机构进行走访或电话访谈的核查

情况,相关核查工作能否支持关于客户和收入真

实性的核查结论;

◆要求保荐机构说明对终端医疗机构现场走访或电

话访谈所获取的终端销售数据以及从经销商获取

的终端销售数据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审核关注点11:经销商终端销售核查

第64页

63

◆是否有充分的理由说明供应商或客户入股的商业逻辑的合理性;

◆供应商或客户入股是否超过5%,一般将持股超过5%的股东列为大股东,需要作为关联方进行信息披露,与其发生的交易

也被认定为关联交易;

◆入股前后的交易是否保持稳定、一贯和可控;

◆是否建立完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

审核关注点

解决方案

◆核查双方的合作历史、市场开拓情况、入股后双方的战略合作和资

源互惠等情况。

◆说明入股价格的公允性和合理性,从而说明入股的公允。

◆说明不存在通过上下游入股实现成本粉饰业绩、操纵利润、业务依

赖、拿股权换订单等情况。

◆入股比例保持在5%及以下,表明上入股方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小

,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进行利益输送的可

能性较小。

◆避免入股客户、供应商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和签订其他限制性协议等

方式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进行干涉。

参考案例

浩欧博问询

◆金域医学是浩欧博的直销客户,2018年浩欧博引入

了两位新股东,也是近一年引入的“唯二”的股东

,分别为金阖投资和鑫墁利投资,而这两家企业是

金域医学实际控制人梁耀铭控制的企业。

◆浩欧博认为,两家公司对浩欧博的合计持股比例为

4.85%,不到5%,且金域医学相关人员也未在公司

任董监高等职务。因此,金域医学不属于关联方,

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倾斜,不存在以股权

换业务。

审核关注点12:上下游入股

第65页

64

第四章 A股审核被否/终止案例分析

第66页

65

创业板审核被否案例( 2022.5 ):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收入问题

➢ 据红星美羚招股书,无锡舍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舍得生物”)成立于2014年9月,舍得

生物刚成立便与红星美羚成为了合作伙伴。2015

年,红星美羚向舍得生物销售金额约为1291.21万

元,主要销售产品为儿童及成人乳粉,2016-2018

年,红星美羚向舍得生物销售金额逐年上升,分别

约为4752.2万元、4828.34万元、8638.52万元,

2017年、2018年,舍得生物均稳居红星美羚第一

大客户的位置,销售金额占红星美羚主营业务收入

的比例分别为18.47%、27.48%。2019年红星美羚

向舍得生物销售金额为671.28万元,舍得生物退出

公司前五大客户名单,2020年进行了注销。

➢ 创业板上市委要求发行人说明舍得生物销售收入大

幅度变动、且该经销商于2020年注销的原因及商

业合理性;公司向舍得生物销售产品价格、返利政

策、信用政策与向其他方销售同类产品是否存在差

异。

审核问询关注点 发行人回复

➢ 1、2019年不再合作(第一大客户变成竞争对手):

2018年9月,舍得生物实际控制人汪双双之配偶的父亲徐长城投资陕西圣唐乳

业有限公司,其个人持股比例达到34.00%(尚不计其关联方或合作伙伴持股)

,成为圣唐乳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欲由经销羊乳粉转型为产经销一体,谋

求利益最大化。同年8月,圣唐乳业全新智能化透明工厂正式投产使用。但由于

投产存在试生产期,产能需要逐渐释放、奶源的供应也需要渐进解决,此外,舍

得生物与发行人合作时间较长,其下游终端消费者群体基数较大,而消费者对新

品牌的接受需要较长时间的调整,在一定时间内仍需要购买发行人产品稳定其客

户群,并逐步过渡,因此圣唐乳业新生产线投产后,舍得生物仍向发行人采购羊

乳粉。2019年初,发行人主动不再接受舍得生物订单,双方合作终止,舍得生

物不再成为发行人第一大客户。2021年,红星美羚净利润出现近五年来的首次

下降,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下滑至5016.40万元。

➢ 2、第一大客户注销背景:

舍得生物于2014年9月设立,2020年5月22日注销。由于舍得生物主要对接发

行人业务,且注册资本不高,相关销售业务主要系由其他关联企业的销售渠道完

成,而且汪双双、徐长城家族旗下类似企业众多,注册资本也从数十万元至几千

万元不等,涉足大健康、零售、食品生产等行业,因此舍得生物已无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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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审核被否案例: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和有效性问题

◆ 2018年12月末,实际控制人王宝印以个人名义向公司鲜奶供应商黄忠元等七人借款1,400万后,转借公司经销商殷书义等八人,经销商借

入后用于向公司采购。

◆ 审核关注:殷书义等八名经销商向黄忠元等七位供应商通过发行人相关人员账户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正常商业逻辑,相关认定

及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税收处理的影响程度、规范措施,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将向经销商借款用于

向公司采购所形成的收入予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 1、发行人从事快速消费品羊乳粉的生产与销售,销售环节以经销为主

,经销商存在一定的变动,因此,发行人一直以来以先款后货为主,注

意控制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2、公司“双清零活动”持续开展并逐步完善、见效,促销、全网配置

、渠道共享等手段的深入,推动了公司品牌的提升;

➢ 3、经销商从前几年的普遍少备货,逐渐向适度备货,较为集中采购方

向发展,2018年下半年,因为社会资金环境越来越紧张,公司管理层也

开始几次讨论公司“赊销”与“现销”的互相统筹、把握。经销商殷书

义作为公司董事殷书斌的弟弟,从其兄处获悉了这一情况,便想要抓住

机会获取大额度的赊销,赚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考虑到自己一个人势单

力孤,于是联系了同为西安周边经销商本就熟悉的张少停、李扬、高攀

等人,同时寻找了订货会中认识的有一定经销规模的外地的周红卫、唐

小林等人,一起组团向公司以进货规模大为由要求赊销政策。2018年底

,公司管理层在该等人一再请求下,通过进行居间协调的方式为其从上

游生鲜乳供应商处获得了总计1,400.00万元资金支持,变相达成了他们

赊销的目的。

发行人回复 审核意见

➢ 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经现场检查发现,2018年12月发

行人管理层协调供应商向经销商提供1,400万元借款,并

使用财务人员个人账户作为中转,经销商将该借款用于

采购发行人产品。发行人未能对该事项进行充分准确披

露并说明其合理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

,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第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

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68页

67

科创板审核终止案例(2022.3):上海奉天电子有限公司——科创属性问题

➢ 根据申报材料,(1)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汽车电子属

于“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1.1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1.1.2新型计算机及信息

终端设备制造”对应的“其他计算机制造”领域中的“汽车电子产品及设备

”。(2)招股说明书未对发行人行业定位事项进行详细披露。

➢ 根据公开信息,(1)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说明,“其

他计算机制造”:“指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以中央处理器为核心,配以专

业功能模块、外围设备等构成各行业应用领域专用的电子产品及设备)。(

2)IC芯片分为数字芯片、模拟芯片等。中央处理器是一种数字芯片。模拟

芯片主要是电源管理芯片和电压控制芯片。电源管理芯片应用于AC-DC交直

流转换、DC-DC直流和直流电压转换等。(3)《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2018)》中“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下未见“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

制造”相关内容。

➢ 请发行人说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等

最新战略新兴产业政策文件是否明确列明发行人主要产品为重点支持产品,

如是,说明相关产品销售金额及占比,认定发行人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

业”是否准确、合理,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

首轮问询

发行人回复摘要

➢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亦主要从事汽车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面向整车厂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汽车电子产品,主要

围绕车载电器的安全、稳定、高效、节能来开发。公司主要

汽车电子产品均以MCU为核心、以自主开发的专用软件驱动

,配以专业功能模块、外围设备等构成汽车应用领域专用的

电子产品。

➢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

号),公司属于“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之“1.1下一代

信息网络产业”之“1.1.2新型计算机及信息终端设备制造3919*其他计算机制造”。汽车电子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

类(2018)》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

》(2016版)等最新战略新兴业产业政策文件中明确列明的

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中的重点支持产品,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所

要求的科创板行业领域,归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

➢ 奉天电子主要从事汽车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包括车载逆变器、车载DC-DC转换器、高压水加热器、空调控制器等。在审核

进程中,上交所多次就该公司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是否符合新兴产业政策重点支持产品进行问询。此外,奉天电子以行业相关性、业务相似性

为标准选取了包括科博达、合兴股份、欣锐科技、英搏尔等公司作为其可比公司,上述公司均为非科创板上市企业。奉天电子的科创板定位遭

受质疑。

第69页

68

科创板审核终止案例:上海奉天电子有限公司——科创属性问题(续)

➢ 根据首轮问询问题的回复,(1)发行人未充分说明主要产

品是否属于最新战略新兴产业政策重点支持产品。(2)

MCU是集成了CPU和其他外围模块的微型控制单元,即“

芯片级的计算机”。发行人产品均以MCU为核心运算存储单

元,属于“其他计算机制造”。(3)发行人产品核心性能

决定于“软硬件开发及设计”,这也是体现公司核心竞争力

的重要工序。(4)发行人核心技术难点集中在软件开发、

电路设计以及硬件工艺等研发设计环节,生产制造环节不直

接体现产品技术含量。(5)发行人拥有6项发明专利,其中

1项系与上汽大众共同研发申请;发行人拥有88项软件著作

权。(6)硬件电路部件为产品核心部件,其原材料电子元

器件、IC芯片等基础零件均为对外采购。

➢ 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主要产品是否属于最新战略新

兴产业政策文件明确列明的重点支持产品;(2)说明MCU

是否已满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其他计算机制造”的

定义,发行人产品核心功能实现所依赖的芯片类型,发行人

是否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3)说明“软硬件开

发及设计”的难点,“软硬件开发及设计”与产品核心功能

实现之间的关系,完成单项开发设计任务所投入的研发人员

情况、成本及开发周期,核心技术先进性的具体体现;(4

)结合发行人知识产权应用情况、与可比公司数量比较情况

,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竞争优势;(5)硬件电路部件中核

心零部件情况,芯片等零部件对发行人产品功能实现及性能

优劣的影响。

第二轮问询 第三轮问询

➢ 根据第二轮问询问题的回复,(1)公司主要产品均系“汽车电子”

,均符合“其他计算机制造”的定义;发行人所处行业为“新一代

信息技术”中的“电子信息”领域;(2)公司开创车载逆变器商用

车前装细分市场,在国内重卡领域取得较高市场份额,与国内外知

名零部件厂商竞争;(3)除公司之外,有少量国内企业从事高压水

加热器产品的生产销售业务,发行人高压水加热器能达到国际知名

厂商技术水平;(4)发行人车载DC-DC稳压器能够达到国际知名厂

商技术水平;公司是目前少数能够提供48VDC-DC变换器的国内供

应商。

➢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商用车逆变器应用于重卡领域及前装市

场的占比,商用车逆变器与乘用车逆变器、前装逆变器与后装逆变

器、高功率逆变器与低功率逆变器的技术需求与难度差异,商用车

领域是否存在逆变器被车载USB等其他产品替代的趋势;(2)发行

人高压水加热器产品的技术难度与竞争优势体现,高压水加热器与

热泵空调优劣势、发展前景比较,结合两类产品技术发展趋势及新

能源汽车节能需求,说明热泵空调是否将逐步成为该领域的主流产

品;(3)按产品类型划分DC-DC转换器收入,发行人12VDC-DC稳

压器、48VDC-DC转换器与主要竞争对手产品指标比较情况,产品

技术先进性的具体体现;(4)国内48VDC-DC转换器产业化的时间

及销量变化趋势,结合轻混汽车渗透率变化趋势、轻混车型与汽车

产业政策匹配情况,说明48VDC-DC转换器产品未来市场空间情况

;(5)重卡车载逆变器、高压水加热器、DC-DC转换器产品的主要

市场参与主体与竞争格局,结合发行人在重卡领域的市场占有率情

况及国内重卡销量下滑情况说明重卡逆变器的市场需求是否已经趋

于饱和。

第70页

69

科创板审核终止案例:上海奉天电子有限公司——技术创新与研发风险问题

➢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2,775.98万元、2,934.84万元

和3,278.0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合计分别为8.93%、

7.78%和6.50%。

➢ 请发行人说明:研发费用率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首轮问询

发行人回复

➢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金额呈增长趋势,研发费用率随着销售

收入的增长略有下降,主要系研发人员数量增速低于销售收入

增速所致,符合公司经营现状、具有合理性。

➢ (1)公司研发人员数量的基数处于较高水平。汽车电子行业

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对研发人员数量、研发费用金额方面的

投入均有较高的要求,且由于配套下游整车厂客户从产品开发

到形成量产需要较长周期,因此“研发投入”往往先行于“实

现收入”。公司报告期初(2018年度)研发人员数量、研发费

用金额已处于较高水平,导致2018-2020年多项产品进入量产

阶段、收入进入快速增长阶段。

➢ (2)随着收入快速增长,公司营运资金存在一定压力,因此

对研发投入更为审慎,通过内部挖潜+适当新增研发人员的方

式满足研发需求。2018-2020年,公司收入增速较快,应收账

款、存货等相应增长,导致公司营运资金存在一定压力,加之

公司现阶段研发重点为围绕车载逆变器、高压水加热器、

48VDC-DC转换器等优势产品进行产品优化以及配套客户车型

的产业化落地,因此研发项目推进以及研发人员扩招相对更为

审慎,通过内部挖潜+适当新增研发人员的方式满足研发需求

,因此现阶段研发人员数量以及相应研发投入增速低于收入增

速。

➢ (3)随着公司营运资金的改善,未来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扩充研发团队、保障技术先进性。

➢ 根据首轮问询问题11的回复,公司设置了专门的研发部门,根据职能及分工不同具体包

括研发中心(含实验室)、汽车电源事业部和热管理事业部。上述部门的人员直接从事

研发活动,公司将上述部门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同时,发行人管理人员数量显著低

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 请发行人说明:(1)研发中心(含实验室)与两个事业部的关系,将事业部的人员均作

为研发人员是否合理;(2)主要研发项目的成果是否具有通用性,是否为客户特定需求

开发,相关费用是否属于履约成本,会计处理是否准确;(3)是否存在将管理人员认定

为研发人员而导致管理人员数量偏低的情形。

第二轮问询

➢ 1、两个事业部均系公司研发部门的组成部门。通过分析各研发部门的主要定位、职能和

关系说明,认为将事业部人员均认定为研发人员的划分依据充分、具备合理性

➢ 2、公司研发活动可大致分两类:研发类项目(对应为不收费项目,无具体收入)和技术

开发服务类项目(对应为收费项目)。因此,研发类项目的支出作为研发投入,技术开

发服务类项目的成本作为合同履约成本。

研发类项目的研发成果可应用于同类产品、其他项目或其他客户,果具有通用性,相关

费用不属于合同履约成本。技术开发类服务项目针,其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可以通过委托开

发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实现,作为公司的一项受托开发业务,可明确归属于具体合同,相

关费用计入“合同履约成本”科目进行核算。

➢ 3、公司研发人员认定标准合理、报告期内均未发生变更,公司不存在将管理人员认定为

研发人员而导致前者数量偏低的情形,公司管理人员数量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系公

司管理层级较为简单、子公司数量较少所致

发行人回复

研发类项目类型 主要目的 研发成果 通用性

前瞻性研发 升级迭代现有产品,研发新

产品、新技术

• 是否成功具有不确定;

• 若成功,可广泛应用千同类或全系列产品、新产品。 是

交互式研发 协同整车厂进行,满足客户

特定需求

• 客户未下达订单、无合同,是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

• 若成功,后续是否投产及获取订单亦存在不确定性。此

类项目成果可应用千其他同类项目或其他客户。

第71页

70

科创板审核终止案例:上海奉天电子有限公司——技术创新与研发风险问题(续)

➢ 根据第二轮问询问题的回复,发行人两个专

门事业部的研发工作则主要与整车厂协同、

交互研发,分别侧重于电源类产品和热管理

类产品,产品成熟程度相对较高、主要是产

品升级和迭代工作;支持两类产品的生产过

程开发、质量改进和风险分析和管控等。

➢ 请发行人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

类第2号》的相关规定,分析说明产品事业部

相关费用均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性,所研发

项目是否对应特定产品。

第三轮问询 发行人回复

➢ 公司两大研发事业部参与的研发活动按研发项目类别可分为“技术开发服务类项目(对应为

收费项目)”和“交互式研发项目(对应为不收费项目,无具体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 一、技术开发服务类项目

➢ 报告期内,公司这两个研发事业部参与的“技术开发服务类”项目,符合“监管指引-会计

类第2号”2-8定制化产品业务概念,即“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研发、生产定制化产

品。”公司已按照“监管指引-会计类第2号”的要求,将此类技术开发服务类项目的研发投

入按照收入准则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处理,最终计入营业成本。

➢ 二、交互式研发项目

➢ 报告期内,公司这两个研发事业部参与的交互式研发系为满足客户特定需求的研发,存在以

下特点:其一,此类交互式研发活动一般都未与客户签订技术开发协议,不构成单项履约义

务;其二,这些项目的主要研发成果大多具有通用性,公司能够控制相关研发成果,支持其

在其他同类型项目或其他客户需求的应用;其三,这些交互式研发活动的相关投入不符合无

形资产资本化条件。

➢ 综上,公司主要研发项目成果具有通用性且能够控制相关研发成果,不存在符合资本化条件

的研发支出,故报告期内,公司将产品事业部相关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恰当,所研

发项目不对应特定产品。

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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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审核被否案例(2021.7):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于KWS授权种子的销售收入,主要

利润来源于发行人与KWS合资设立的垦丰科沃施公司。

报告期关联交易金额较大,对申请人及垦丰科沃施(合

资子公司)的利润影响重大。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

不认定KWS为发行人关联方以及发行人不存在对KWS重

大依赖的原因和合理性;(2)说明发行人向KWS支付

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通过特许权使

用费调节发行人利润的情况;(3)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

与KWS合作中断的风险,发行人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是

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4)结

合垦丰科沃施合资合同、章程中规定的须董事会全体董

事一致通过的相关事项,说明发行人将垦丰科沃施纳入

合并报表范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审核关注问题 问题背景

➢ 2011年9月,垦丰有限与KWS全资子公司欧洲杂交谷

物签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013年合同主体

变更为垦丰种业和KWS);同时,垦丰有限与KWS

签订《生产、经销KWS玉米品种认证种子的许可协议

》(以下简称“《许可协议》”),双方主要采用授

权许可的方式进行合作,公司生产并销售KWS拥有品

种权的种子,按净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KWS支付品

种权特许使用费。同时,公司也向KWS采购玉米亲本

种子。

➢ 2014年12月,垦丰种业出资51%,KWS出资49%共

同设立垦丰科沃施种业有限公司。垦丰科沃施为发行

人重要子公司。垦丰科沃施合资期限为自营业执照签

发之日起30年,合资到期后垦丰科沃施的运营需要合

资双方重新约定。

第73页

72

主板审核被否案例: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续)

➢ 发行人报告期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下属农场代收农户销

售种子款且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的情形。请发行人代表

说明:(1)发行人未直接收取而是通过关联方农场代收货

款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发行人直接收取农户货款是否

存在经营上的实质性障碍,是否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2)在代收模式下如何确保回款与销售收入的匹配性及

可验证性,相关销售循环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3)

代收比例逐年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经营独立性

是否存在严重依赖关联方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行

为;(4)报告期关联方代收货款比例较高,是否符合《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关于第三方回款及财务内部

控制的相关监管要求。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

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审核关注问题 问题背景

➢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关联方代收种子

款金额分别为 34,507.34 万元、37,940.99 万元

和 45,359.13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0.89%、27.49%和 31.17%,占当期主营业务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 22.34%、28.94%和 32.76%。

报告期内,关联方代付种子款金额分别为 485.81

万元、0 元和 0 元,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

0.50%、0.00%和 0.00%。

第74页

73

主板审核被否案例: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续)

➢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业绩大幅下降。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在2020年度收入上涨的情形下,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大幅度

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2020年度毛利率下降的具体原因;(3)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是否已经或者

将要发生重大变化,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

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审核关注问题

问题背景

➢ 报告期各期收入金额分别为165,160.81万元、138,028.79万元、145,506.56,呈逐年下滑趋势。收入下降主要原因是产业政

策的影响:首先,“镰刀弯”政策的出台直接削减了冷凉地区玉米种植面积,玉米种植面积的下降直接导致了玉米种子市

场需求量的下降;其次,国家推行“大豆振兴计划”。2017-2020 年,黑龙江省种植玉米补贴标准分别为 133.46 元/亩、

25 元/亩、30 元/亩、38 元/亩;种植大豆补贴标准分别为 173.46 元/亩、320 元/亩、255 元/亩、238 元/亩。种植大豆的补

贴力度远大于玉米,高额的补贴提升了农户种植大豆的积极性。大豆和玉米同为旱田作物,种植上存在替代关系。上述产

业政策变化导致大豆种植面积上升、玉米种植面积下降,公司玉米种子销量下降,销售收入下降。

第75页

74

第五章 A股储能设备、装备制造、半导体行业企业估值情况

第76页

75

A股储能设备、装备制造、半导体行业企业估值情况比较

近五年A股储能设备、装备制造、半导体行业企业上市及后市估值表现情况比较

数据来源:wind,截至2022年7月24日

企业行业 企业数量 项目 上市时市值(亿元) 最新市值(亿元)

后市表现(%)

上市首日 上市一年 上市迄今

储能设备 14家

均值 27.03 1274.60 106.61 75.99 1034.11

75%分位数 37.45 503.46 169.47 96.56 1393.87

中位数 19.22 312.10 44.00 53.76 754.04

25%分位数 7.09 73.09 43.99 25.52 230.37

装备制造 14家

均值 15.20 125.55 103.80 41.55 197.67

75%分位数 15.54 91.65 123.05 73.23 206.55

中位数 9.29 42.94 44.02 10.02 88.26

25%分位数 6.07 26.08 43.98 (28.73) 21.74

半导体 79家

均值 37.33 80.57 113.25 126.37 348.87

75%分位数 39.91 89.51 179.32 151.21 369.99

中位数 16.27 44.17 54.90 44.86 132.90

25%分位数 8.26 30.27 43.99 (20.60) 35.88

第77页

76

A股储能设备、装备制造、半导体行业企业估值情况比较(续)

A股储能设备、装备制造、半导体行业企业估值情况

数据来源:wind,截至2022年7月24日

企业行业 企业数量 项目 最新市值(亿元) 市盈率

后市表现(%)

近一年涨跌幅 2021年收入(万元)2021年净利润(万

元)

储能设备 31家

均值 667.64 55.98 (0.53) 883816.22 79921.74

75%分位数 355.46 86.45 9.98 569289.36 44853.56

中位数 105.81 51.48 (8.10) 209052.47 7692.64

25%分位数 38.01 (16.78) (15.79) 78085.58 (966.82)

装备制造 1773家

均值 152.04 56.84 (8.25) 707448.73 42474.74

75%分位数 122.94 41.13 0.44 385804.24 30383.50

中位数 52.20 30.75 (13.32) 155595.53 10938.04

25%分位数 30.47 17.37 (24.63) 69514.48 4437.76

半导体 135家

均值 344.09 56.61 (11.92) 585671.68 69400.36

75%分位数 378.80 84.31 0.82 463357.09 68896.14

中位数 141.93 41.66 (17.23) 177280.09 19094.65

25%分位数 60.88 23.92 (31.93) 80936.37 7780.16

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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