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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卡,接收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
资款。之后,雷某、李某配合腾某公司财务人员罗
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银行大额取现、大额转
账、同柜存取等方式将上述非法集资款转移给朱某。
其中,大额取现 2404 万余元,交给朱某及其保镖;
大额转账 940 万余元,转入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
户及房地产公司账户用于买房;银行柜台先取后存
6299 万余元,存入朱某本人账户及其实际控制的多
个账户。其中,雷某转移资金共计 6362 万余元,李
某转移资金共计 3281 万余元。二人除工资收入外,
自 2017 年 6 月起收取每月 1 万元的好处费。
二、诉讼和处罚过程
2019 年 7 月 16 日,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以
雷某、李某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起诉。2019 年 8
月 29 日,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雷某、李某
提起公诉。2019 年 11 月 19 日,拱墅区人民法院作
出判决,认定雷某、李某犯洗钱罪,分别判处雷某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360 万元,没收违
法所得;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170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宣判后,雷某提出上诉,李某未上
诉。2020 年 6 月 11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发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启动对经
办银行的行政调查程序,认定经办银行重业绩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