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3-12-0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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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清单

—50—为1%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2)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按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3)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照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底。(4)继续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可在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相应上浮30%。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见《吉林省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2023年)》(吉人社联〔2023〕37号)。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5)自2023年5月1日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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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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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4)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5)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政策依据】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61.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优惠内容】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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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62. 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优惠内容】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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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到2000元。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63. 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通知》(财税〔2023〕17号)

64. 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享受主体】

工业母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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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政策依据】

《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65. 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享受主体】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优惠内容】

(1)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②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③接受捐赠收入;

④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⑤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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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2)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①新设立的营业账簿;

②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③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④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

66. 延续实施社会保险稳岗政策【享受主体】

缴纳失业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个人全省工伤保险1-8类行业单位享受降费率政策【优惠内容】

(1)自2023年5月1日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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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2)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按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3)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照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底。

(4)继续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可在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相应上浮30%。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见《吉林省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2023年)》(吉人社联〔2023〕37号)。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5)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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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就组〔2023〕2号)《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3〕94号)

二、2023年阶段性有效政策(3项)67.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相关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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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68. 阶段性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享受主体】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关于阶段性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3年第9号)69. 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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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

(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4)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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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60号)

《关于扩大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82号)

三、2019年以来长期有效政策(26项)70. 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享受主体】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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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煤炭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财税〔2022〕25号)71. 批发和零售业等7个行业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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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72. 降低增值税税率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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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73. 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74.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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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75. 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76.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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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77. 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主体】

制造业领域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78. 永续债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主体】

发行永续债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

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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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79. 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享受主体】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纳税人【优惠内容】

(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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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公告执行期为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8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享受主体】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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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81. 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享受主体】

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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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享受主体】

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19〕413号)83.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享受主体】

通过社会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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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84.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85. 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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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26号)86. 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享受主体】

不动产登记费和专利费缴费人【优惠内容】

(1)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①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②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③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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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2)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3)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本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87. 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享受主体】

部分政府性基金缴费人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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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3)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4)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88. 药品注册费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降为0【享受主体】

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7日起,吉林省药品注册费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降为0。

【政策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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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免征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城市道路占用费【享受主体】

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优惠内容】

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涉及灵活就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20﹞13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免征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吉财税〔2020〕794号)90. 财政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降为0

【享受主体】

领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和个人【优惠内容】

从2023年1月1日起财政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降为0。【政策依据】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财政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吉发改收费函〔2022〕170号)

第75页

—69—

91. 降低摩托车号牌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享受主体】

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降低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92. 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第76页

—70—

93. 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享受主体】

办理出入境证件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6月10日起取消普通护照加注收费,免征港澳流动渔船内地渔工、珠澳小额贸易人员和深圳过境耕作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收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号)94.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

第77页

—71—

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95. 降低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享受主体】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个人【优惠内容】

自2022年9月5日起,调整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标准:单检每人次16元,混检标准为4元。含检测试剂费用。【政策依据】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2〕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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