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e g a l B r i e f i n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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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等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违反该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认定
合同效力。当事人仅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第十七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
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认定无效。在判断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强制性规定的目的、
当事人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保护的范围、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一方当事人还是双方当事人、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后果等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效:
(一)合同主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等强制
性规定;
(二)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财产;
(三)合同约定的内容本身违反禁止实施犯罪行为、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不得限制个人
基本权利等强制性规定;
(四)交易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应当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缔约等强制性规定;
(五)交易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应当集中交易等强制性规定;
(六)合同违反涉及公序良俗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要求的交易资质或者未取得法律、行政法
规所要求的批准证书,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是交易资质或者批准证书不涉及公序
良俗以及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已取得交易资质或者批准证书的除外。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具备
取得交易资质或者批准证书的条件,但违反诚信原则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又以违反强制
性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公法责任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行
为人承担行政责任足以实现该强制性规定的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
定无效。
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或者第三人
提起民事诉讼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犯罪主体是一方当事人还是双方当
事人、合同内容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因素,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
定认定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