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企业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4-7-0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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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企业政策汇编

51备需求“卡脖子”和“补短板”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和研究开发战略新产品。(四)产业创新能力建设。支持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产业创新体系,推动高端技术的研发创新和创新成果投产转化。加强重要领域前瞻性战略性建设,鼓励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的积极性。(五)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支持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培育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建设融合发展的技术服务平台和产业协作平台,为产业融合提供研发设计、协同技术创新等公共技术服务,推动产业融合相关技术创新。(六) 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相关重大事项和重点项目。二、支持方式(一)支持新兴产业突破发展1.鼓励扩大先进制造有效投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列入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年度计划,总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建设有效期内企业实施该项目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 50%予以贴息。单个项目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可连续贴息三年。2.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省政府确定的汽车、智能制造装备、集成电路、光通信、现代化工等 16 个重要产业链供应链,针对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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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企业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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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需求“卡脖子”和“补短板”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和研究开

发战略新产品。

(四)产业创新能力建设。支持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产业创新

体系,推动高端技术的研发创新和创新成果投产转化。加强重要领域前瞻性战略

性建设,鼓励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

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的积极性。

(五)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支持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培育融

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建设融合发展的技术服务平台和产业协作平台,为产业融

合提供研发设计、协同技术创新等公共技术服务,推动产业融合相关技术创新。

(六) 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相关重大事项和重点项目。

二、支持方式

(一)支持新兴产业突破发展

1.鼓励扩大先进制造有效投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列入全省制造业高质

量发展年度计划,总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建设有效期内

企业实施该项目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 50%予以贴息。单个项目年度贴息额度

不超过 1000 万元,可连续贴息三年。

2.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省政府确定的汽车、智能制造装备、集成电

路、光通信、现代化工等 16 个重要产业链供应链,针对制约产业链供应链发展的

突出瓶颈,鼓励重要装备设备、关键零部件、材料工艺、新型产品研制开发,攻

克解决一批“卡脖子”技术。省级采用竞争立项、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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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产业链供应链关键重大项目,对项目投入的 10%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

不超过 1000 万元。

3.推广重大技术装备应用。对在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

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重大装备产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推动首台套

示范应用。对企业使用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且最近一年度审核认可的产品,按装备购置单价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4.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服务和创新平台。引导有实力的工业制造业企业自建公

共服务平台、创新研发中心,开展技术和智力外溢性服务,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

发展和产业链带动,对 3 年内建设费用总计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平台项

目,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补贴。其中,对企业自建自用平台,按 10%

比例支持;对企业自建并可服务于全行业发展,每年服务同类企业个数 10 家以上

的,按不超过 20%比例支持。

5.支持开展技改诊断服务。对为智能化改造项目提供免费咨询诊断,提供实

质性服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省级组织遴选评比,按照每个有效项目 3 万元标准

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补资金不超过 200 万元。

(二)支持优势产业转型升级

1.优势产业技术改造。对企业实施以“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

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为核心,结合产业导向、技术水平、项目规模、

建设进度等因素,每年择优确定支持总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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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 8%予以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低于 100 万

元,不超过 1000 万元。

2.数字产业化发展。围绕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升级,支持云计算、人工智能、

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两化融合等数字经济发展,支持以软硬件开发为核心的数

字产业化发展。对开发周期不超过 2 年,研发费用总计 500 万元以上的数字化产

业项目,按 8%比例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3.重大试点示范。对上一年度获得工信部重大试点示范给予一次性奖励。专

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 50 万元;国家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工业互联

网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5G+工业互联网”试验工厂以及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

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奖励 50 万元;制造业单项冠军及国家智能

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工厂、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国家制造业技术创

新示范企业等试点示范企业(单位)奖励 100 万元;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奖

励 500 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单位奖励 1000 万元。具体支持

方向和奖励额度根据年度评选情况适时调整,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商省财政厅在

年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申报工作指南中明确。

4.鼓励企业晋级提能。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突

破 1000 亿元、500 亿元、100 亿元、50 亿元的龙头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企业 1000 万元、5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其中奖励给所在企业领导班

子占比不少于 50%,在承诺配套的基础上,奖励资金由省级和企业所在地财政各

承担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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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精品

一、申报条件

申报“武汉精品”的经营主体及申报的产品(服务、工程)应满足的条件:

(一)申报“武汉精品”产品类经营主体及申报的产品应符合以下基本要

求。

1.依法在武汉市内注册设立,具有合法有效的自主注册商标;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3.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测体系、消费者意见处理反馈机制,具

有较强的质量保证能力和品牌管理能力;

4.产品执行标准水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省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具有示范

引领作用。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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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有三年(含)以上的连续生产经营活动,且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具有完

善的质量保障体系、较高的社会认可度;

6.含有进口材质组装的产品,按价值计算国产化率应达到 50%以上,并具有

自主知识产权;

7.申报的产品应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

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8.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产品销售额、实现利税达到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9.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重视品牌文化建设,具有

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

(二)申报“武汉精品”服务类经营主体及申报的服务应符合以下基本要

求。

1.依法在武汉市内注册设立,具有合法有效的自主注册商标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3.已建立比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服务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经营主体重

视品牌建设工作;

4.服务标准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服务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5.连续合法经营三年(含)以上,且服务质量持续稳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

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6.申报的服务应具创新性理念,有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服务手段,适应现代

生产或生活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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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营主体规模较大,服务项目年营业额、实现利税在本市同行业位于前

列;

8.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重视品牌文化建设,具有

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

(三)申报“武汉精品”工程类经营主体及申报的工程应符合以下基本要

求。

1.依法在武汉市注册设立,具有合法有效的自主注册商标,工程为近三年内

完成且位于武汉市;

2.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

规定;

3.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测体系,具有较强的质量保证能力;

4.工程执行标准水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省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具有示范

引领作用;

5.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

质量隐患;

6.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技术创新和开发能力居国内

同行业前列;

7.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重视品牌文化建设,具有

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

近三年内,经营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武汉精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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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获得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

(二)有连续两年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或出口检验不合格记录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问题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有重大质量

问题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二、奖励政策

“武汉精品”培育、认定、宣传、管理和奖励等工作经费由财政保障,对获

得“武汉精品”的经营主体予以一次性 10 万元的资金奖励。

湖北精品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湖北精品”产品类、服务类市场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依法在湖北省境内注册设立,具有自主注册商标;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规定;

3.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测体系、消费者意见处理反馈机制,具

有较强的质量保证能力;

4.执行标准水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引领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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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有 3 年(含)以上的连续生产经营活动,且产品(服务)质量长期稳

定;

6.产品主要为进口材质组装的,国产化率应达到 50%以上,并具有自主知识

产权(申报服务类不受此项限制);

7.申报的产品应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

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业前列;申报的服务应具有创新性理念,有与现代科技相结

合的服务手段,适应现代生产或生活服务需求;

8.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产品销售额(服务经营额)、实现利税达到省内同行

业先进水平;

9.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重视品牌文化建设,具有

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

(二)申报“湖北精品”工程类市场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依法在湖北省境内注册设立,具有自主注册商标;

2.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

规定;

3.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测体系、消费者意见处理反馈机制和质

量保证能力;

4.执行标准水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引领

作用;

5.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

质量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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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技术创新和开发能力居国内

同行业前列;

7.工程建设规模较大,工程销售额、实现利税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8.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重视品牌文化建设,具有

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

近三年内,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湖北精品”申报:

(一)应获得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

(二)有连续两年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或出口检验不合格记录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问题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有重大质量

问题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

一、申报条件

(一)在湖北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在本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的技

术创新能力;

(三)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且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组织体系健全,管理制

度完善,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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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持续稳定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

数不少于 50 人(其中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30 人);具有比较完善

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及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800 万元;

湖北省技术创新计划项目

一、申报条件

1.项目建议单位应为湖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拥有

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科研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建有企业研发机构或科技创新平

台,单位注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前。2019 年以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结题)未通过、项目逾期未提交验收申请的企业不得填报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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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先支持企业填报项目建议。为支持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体,本次征集主

要面向企业等生产服务一线单位。企业研发投入需满足以下条件:销售收入>2

亿元,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3%或研发费用≥800 万元;5000 万元≤销售收

入≤2 亿元,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4%或研发费用≥400 万元;销售收入<

5000 万元,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5%且研发费用≥50 万元。销售收入、研

发费用、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以企业提供的近三年营业收入、研发费用、研

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三年最高值为准。

3.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创新。支持高校院所与企业联合开展技术创新,重大

科技项目参与单位(含牵头单位)总数不超过 10 个,重点研发项目参与单位(含

牵头单位)总数不超过 3 个;建议书中应提供合作协议书,牵头单位应承担主要

研发任务,项目经费分配要与研发任务合理匹配。湖北省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

的,不参与分配省级财政资金。

4.强化自筹经费投入占比。项目建议单位须提高自筹经费投入水平,以企业

牵头填报的,项目自筹经费占总经费比例不低于 60%。

二、负责人填报条件

1.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原则上应为 1964 年 1 月 1 日以

后出生(院士可放宽至 1959 年 1 月 1 日),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 6

个月。已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未验收结题(人才类、绩效考核后补助类项目除

外)或验收结题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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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先面向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及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征集项目建

议,支持其担任项目负责人。青年科技人才年龄要求:男性应为 1986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女性应为 1984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三、限项规定

1.立项数量与企业规模挂钩。2023 年销售收入 5 亿元(含)至 10 亿元的

企业,本年度可同时填报或承担 2 个省级科技计划项目;2023 年销售收入超过

10 亿元(含)的企业,本年度可同时填报或承担 3 个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2.同一个项目负责人本年度仅可承担 1 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人才类、绩效

考核后补助类项目除外)。本通知网上填报截止时间前,在研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已提交验收申请且具备验收条件(须推荐单位和项目主管处室审核通过),暂不

列入限项范围,若后续验收不通过,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四、资助额度及实施期限

1.重大科技项目单项资助额度为 500 万元-1000 万元,重点研发项目单项

资助额度为 100 万元-200 万元,项目申报类别不得变更。填报单位要严格遵循

相关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

基本原则,认真做好经费预算编制,据实填报。

2.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3 年。

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项目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

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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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单位有较强研发能力和核心团队,具备实现揭榜攻关及成果转化

的基本能力,具有解决技术需求难题的相关前期工作基础。

(三)申请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

法行为。

(四)申请单位近 3 年内获国家、省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良好,在相

关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规、违法问题。

(五)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聚焦省委、省政府

相关文件政策所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

(六)揭榜制项目签订的技术合同资金总额原则上应占揭榜制项目总投入的

20%以上。

科技人才服务企业项目

一、申报条件

(一)科技人才应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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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

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学风,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

神;

2.博士毕业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带领团

队服务企业,团队成员人数至少 3 名;

3.具有原创代表性科研成果,在技术应用、技术转移、技术创新、重大科技

成果转化中成效突出;

4.人事劳动关系在省内高等院校、科研事业单位的在职科研人员。

(二)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湖北省注册登记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 2023 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

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与实施项目

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3.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无失信记录或违规违法行为;

4.对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有内在迫切需求,在项目技术攻关成功后能率

先在本企业或同行业供应链上推广应用,并取得较大进步或收益。

5.企业研发投入需满足以下条件:销售收入>2 亿元,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

比例≥3%或研发费用≥800 万元;5000 万元≤销售收入≤2 亿元,研发费用占销

售收入比例≥4%或研发费用≥400 万元;销售收入<5000 万元,研发费用占销售

收入比例≥5%且研发费用≥50 万元。销售收入、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

比例以企业提供的近三年最高年度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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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要求

(一)为打破区域人才流动壁垒,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本项目重点支持

武汉市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与武汉市外企业进行合作,按照统一评审、分

区立项的原则,促进区域创新协调发展。

(二)以企业作为项目申报主体,每家企业和每位科技人才限申报一项,科

技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在研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不可作为科技人才进行申

报。以往年度立项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科技人才服务企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

负责人不得申报。

(三)申报企业与科技人才要有前期合作基础,须提供一年内合作关系证明

并已支付不低于 10 万元前期研发费用(2023 年 1 月 1 日后),经市州科技局审

核通过后可进行项目申报。

(四)采取“经费拨付企业、企业资助人才”的方式,支持强度不低于 50 万

元/项,企业应按照财政资助经费不低于 1:2 比例予以配套支持。申报企业与科

技人才要认真填写项目计划书,明确科技人才服务内容和省级财政资金使用情

况。

(五)各申报单位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如发现提供虚假项目资料的

行为,将列入失信者名单,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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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企业总部

一、认定条件

申请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企业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武汉市,具备独立

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二)企业对武汉市以外的 3 家以上(含 3 家)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

等)履行规划决策、投资管理、资源配置等综合管理职能;或者经母公司授权为

集团内 3 家以上(含 3 家)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财务等服务职

能;或者企业在武汉市以外实现营业收入占企业合并报表年度营业收入的 30%以

上(含 30%)。

(三)企业上年度对武汉地方财政贡献达到一定规模,其中农业企业不低于

1000 万元;制造业企业、批发零售业企业不低于 2000 万元;建筑业企业不低于

3000 万元;服务业企业不低于 1500 万元。

世界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设立的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

的大型企业(集团)在汉投资设立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总部或者区域总部,上

年度对武汉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 1000 万元,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二、政策支持

总部企业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每年定期开展。金融总部支持政策按照我市现

行金融政策执行,由市地方金融局组织实施。本政策措施所需各项奖励补贴资

金,由市级财政和总部企业所在区各承担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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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新引进企业落户

1.落户奖励。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 2%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 4000

万元。奖励资金分 2 年兑现。(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

局)

2.办公用房补贴。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引进企业,连续 3 年每年按照

租金的 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或者按照每平方米 1000 元的

标准,给予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同一企业不

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贴。(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

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管局)

(二)支持总部企业提升能级

1.增资扩股奖励。现有企业自认定当年起 2 年内增资 1 亿元以上(含 1 亿

元)的,按照实际到资额的 1%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投资奖励。现有企业自认定起 2 年内,在本市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

上(含 1 亿元,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2%给予一次性投资

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获得投资奖励的资产 10 年内不得交易,凡在规定

期限内交易的,退回所享受的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

委、市财政局)

(三)支持总部企业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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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次年起连续 3 年给予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奖励

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较前一年增量部分的 50%,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连续 3 年获得 500 万奖励的,额外再奖励 500 万元。(责任单位:各区人

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发展壮大奖励。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

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奖励; 首次被评

定为中国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2000 万元奖励; 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30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

委、市财政局)

(四)支持总部企业人才引进培养

1.人才奖励。获得经营贡献奖励或者发展壮大奖励的总部企业,对企业高级

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给予一定人才奖励,单人奖励额度不超过个人税前年收入的

5%,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

委、市财政局)

2.安居保障。总部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纳入武汉市常住

户口管理,方便职工办理其他社会事务。各区可统筹安排总部企业人才住房,支

持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供总部企业人才租住。

积极落实大学生保障房配租配售政策和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政策。非本市户

籍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其在限购区域购买首套自住

住房可不受限购政策限制。(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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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务保障。各区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园、入学、医疗和配偶

就业等给予便利化服务保障,市教育、卫健、人社等部门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工

作。经认定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我市各类人才引进培

养计划,经市级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入选后,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分级给予政策

支持和全方位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招才局、市人社局、市

教育局、市卫健委)

(五)支持总部企业对外拓展

1.通关便利支持。积极为总部企业做好通关业务咨询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提高出入境人流、物流效率,

推动口岸“大通关”进程。充分利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先行

先试优势,在进出口通关、出入境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责任单

位:武汉海关,市商务局,自贸区武汉片区管委会)

2.出入境便利支持。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外籍工作人员需在汉常住的,可以按

照规定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相同期限的私人

事务类居留许可。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员工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可

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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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

一、申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我省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须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申报。

(一)须属于重点产业链、工业“六基”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重

点领域;

(二)须聚焦“三新”(打造新动能、攻坚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一

强”(强化产业链配套能力)提出可行、合理、清晰的推进计划。推进计划可覆

盖“三新”、“一强”单个或多个方面,须分别提出分年度实施推进计划的安排

和可量化可考核的年度绩效目标,实施期内投资总额需超过 2000 万元;

(三)未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

(四)未获得上一轮财政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财建

〔2021〕2 号)支持。

二、资金安排

(一)奖补标准。新一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补政策拟沿用此前奖补标准,

即按照每家企业连续支持三年,每家企业合计 600 万元测算对地方的奖补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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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二)资金分配。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审核通过的“小巨人”企业数量,按

奖补标准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工业和信息

化部的资金安排建议或绩效评价结果,按程序安排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到省财政

厅。每批次奖补资金分两次下达,实施期初下达 50%,实施期末根据绩效评价情

况下达剩余资金。其中,对推进计划投资总额未达 2000 万元的企业,收回资

金;对推进计划投资总额达 2000 万元以上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不再安排

剩余资金。

(三)资金使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向

社会公示。奖补资金总额的 95%以上拨付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企业围

绕“三新”、“一强”目标任务自主安排使用;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的 5%重点用

于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赋能,包括向“小巨人”企业提供管理诊断、

人才培训、质量诊断等培育赋能服务,建立健全以技术支持、成果转化、资金对

接、企业孵化、产业融通等为主要功能的专精特新赋能体系。相关工作要求按照

两部门相关司局制定的规范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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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一、申请条件及要求

(一)基本条件。

制造业单项冠军包括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

1.坚持专业化发展。企业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领

域。从事相关领域 10 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 3 年及以上。

2.市场份额全球领先。企业申请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三。产品类别

原则上按照《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 位或 10 位代码,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

业普遍认可的惯例。

3.创新能力强。企业生产技术、工艺国际领先,重视研发投入,拥有核心自

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领域技术标准。

4.质量效益高。企业申请产品质量精良,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际同类产品领

先水平。经营业绩优秀,盈利能力超过行业企业的总体水平。重视并实施国际化

经营和品牌战略,全球市场前景好,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成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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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质量保证和

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近三年无环境、质量、安全违法记录,企业申请产品能耗

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安全生产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二)申请类别。企业依据自身条件在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中

择一申请。申请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相应产品的销售收入须占企业主营业务收

入的 70%以上。申请单项冠军产品的,只能申请一个产品。

(三)重点产品领域。为深入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加快推

动制造强国建设,我部列出了单项冠军培育遴选重点领域。对重点领域企业和产

品,尤其是重点领域补短板的,优先予以推荐。

(四)完善梯度培育体系。支持各地方、中央企业建立单项冠军储备库,将

有潜力的企业纳入培育工作范围,建立健全梯度培育体系。梯度培育情况将与各

地推荐名额挂钩。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长为单项冠军。年销售收入 4

亿元以下的企业,如申请单项冠军,应为已入选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五)推荐上报名额。依据前五批遴选情况和各地梯度培育工作开展情况,

我部研究确定了地方推荐名额上限,请各地按照名额推荐上报。中央企业每家推

荐数量不超过 3 家。前三批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满足申请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不占

各推荐单位名额。

二、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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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武汉

市对实施技术改造后获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

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

一、申报条件及推荐名额。

1.共性条件。

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

况良好,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

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2.专项条件及推荐名额。

(1)示范企业。

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

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

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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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原则上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达 30%以

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企

业不超过 10 个,各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企业不超过 3 个。

(2)示范平台。

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

应用服务提供商。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 2 年。分为共享制造类和其

他类。

申报共享制造类的平台,应围绕制造资源的在线发布、订单匹配、生产管

理、支付保障、信用评价等,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整合分散化、多样化制

造资源,发展“平台接单、按工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有效提

升相关行业、区域制造资源的集聚和共享水平。

申报其他类的平台,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

的服务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等功能,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

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

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共

享制造类平台不超过 1 个、其他类平台不超过 3 个,各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可推荐共享制造类平台不超过 1 个、其他类平台不超过 1 个。

二、支持政策

湖北省对获得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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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一、 申报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

信用良好;

(二)在国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

(三)已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四)技术创新成果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

(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年销售收入 3000

万元以上,资产总额 4000 万元以上。

二 、认定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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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

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

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 3%

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

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

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

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

牌,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 3 年连续盈利,整体

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现金流量充足。建立了比

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

转化能力,节能减排降耗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六)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

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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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一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

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

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1500 万

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

少于 15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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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

动的能力;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

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

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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