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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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交流 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 号)规定: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 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 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 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 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 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70%~80%作为应税 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 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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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交流 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 号)规定: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 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 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 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 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 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70%~80%作为应税 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 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 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 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 计算征收房产税。 - 46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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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交流 因此,贵公司出租有产权的地下车位,租金收入应该按规 定缴纳房产税。 8.我单位有一个跨年度的资本化项目,需要在每个年度都 就发生的研发费用参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吗? 答:为简便计算,且与辅助账样式的设计逻辑保持一致, 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比如某资本化项目在 2019、2020、2021 年均发生了研发费用, 2021 年形成无形资产,2019、2020 年的研发费用在当年暂不参 与“其他相关费用”计算,在 2021 年该研发项目结束后结转无 形资产的年度,将上述三年发生的研发费用统一纳入“其他相 关费用”限额的计算。 9.一家小型装修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可以适用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征税政策。请问,适用小规 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月销售额是按照差额前还是差额后 判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 管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5 号)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 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 受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此,贵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可以差额扣除分包款的, - 47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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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交流 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 10.个人今年 4 月初一次性收取 12 个月租金,去年租金收 入 140 万元,今年租金收入涨到 150 万元。最近关注到国家出 台了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政策,请问可以享受免征增 值税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 管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5 号)规定,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 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 过 1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在 2021 年 4 月 1 日前,上述免税 标准为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 10 万元。 您在 2021 年 4 月一次性收取此后 12 个月的租金 150 万元, 分摊后的月租金 12.5 万元(12.5=150÷12)未超过 15 万元, 因此,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48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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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 - 49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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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 税收法规 综合类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 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科发政〔2021〕270 号 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有关单位,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财政厅(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 政部 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 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 号)、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 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 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关税〔2021〕24 号)规定,为落实科研院所等科研 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政策,科技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研院所等科研机 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现印 - 50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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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 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 年 9 月 30 日 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 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 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 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 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 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关税〔2021〕24 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对科研 院所、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 发工作的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事 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以下统称“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细 - 51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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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 则。 第二章 科研院所 第二条 中央级科研院所是指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人 民团体、有关单位举办,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设立,主要 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发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应向举办部门(单位)提出免 税资格申请,提交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以及本院所职责、机构、编制文件、章程等材料。科研院 所举办部门(单位)初步审核后,以部门(单位)发函将审核 后的名单及上述申报材料提交科技部进行核定。科技部根据相 关文件要求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科研院所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以下称“科研院所”)名单,将 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名单注明批次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财政 部、税务总局。 第四条 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名单内科研院所可持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 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五条 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 机构编制部门和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参照本细则明确享受 - 52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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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 政策的条件,核定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 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名单。核定结 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上述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注 明批次,并抄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 第三章 科研基地 第六条 科技部核定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 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称“科研基地”)名单,将核定 后的名单函告海关总署,注明批次、单位名称(依托单位名称) 等,并抄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第七条 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科研基地可凭本单位(非独 立法人机构凭其依托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依 托单位承担减免税货物管理承诺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 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 税手续。 第四章 转制科研院所 第八条 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 术开发工作的机构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 - 53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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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 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 38 号),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 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下称“中 央级转制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地方转制院所”)。 第九条 科技部核定中央级转制院所名单,函告海关总署, 注明批次等,并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 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地方转制院 所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机构所在地直属海 关,注明批次等,抄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并报送科技部。 第十条 经核定的转制院所可持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和其他 有关材料,按海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符合免税资格进入企业 的转制院所持所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所属企业承担减免税货 物管理承诺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 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五章 社会研发机构 第十一条 科技部会同民政部审核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 人民团体、有关单位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 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或新型研发机构,下同)名单。符合条 - 54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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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 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民 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研发机构”)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免税资 格申请,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工 作报告等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初步审核后,将审核后的名单及 上述申报材料提交科技部核定。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名单后, 由科技部将名单函告海关总署,注明批次等,并抄送民政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 第十二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 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其他符合条件的民办非 企业单位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 告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注明批次等,并抄送省级民 政、财政、税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 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 定结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 关,注明批次等,并抄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 第十三条 经核定的社会研发机构可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主 管海关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六章 科研机构变更 第十四条 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撤销、更 - 55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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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 名、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科技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 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核相关单位免税资格。 经审核符合免税资格的机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继续享 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经审核不符合免税资格的机构, 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重新审核后,科技部将审核结果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财政 部、税务总局,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函告科研机构所 在地直属海关并抄送所在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对停止享受支 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机构,在函中注明停止享受政策日 期。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后,有关机构向海关申报进口 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且已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 收政策的,应补缴税款。 第十五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的省级、地 市级科研院所、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 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 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应在函告相关海 关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报送科技部。上述进口单位发生名称变 更等情形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于函告相关海关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报送科技部。 第十六条 本细则印发后,科技部开展适用“十四五”支持 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第一批中央级科研院所、科研基地、 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 - 56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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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 单核定工作,将核定后的第一批名单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财政 部、税务总局。 自 2022 年开始,科技部于每年 3 月底、9 月底前,分两批 审核上述科研机构名称、科研领域变更以及新设、合并、分立 等情况,将核定后的名单注明批次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财政部、 税务总局;并于每年 3 月底开展上一年度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评 估工作。 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一并将其依托单位 函告海关。上述科研机构适用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具有 有效期限的,在核定名单中注明其享受政策的有效期限,一并 函告海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上述机构免税进口商品 范围,按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免税进口商品清单 执行。 第十八条 上述机构在免税资格核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 为的,科技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查实其不宜适用进口免税政 策后,分别将有关情况函告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所 在地直属海关及所在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自函告之日起停止 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 - 57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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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 以后,有关机构向海关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 品且已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应补缴税款。 第十九条 对于按照本细则核定的第一批名单中的科研院 所等科研机构,2021 年 1 月 1 日前成立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成立 的,科研院所自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起始之日起享受政 策;科研基地自批准成立之日起享受政策,具体由科技部在第 一批名单中注明享受政策起始日期;转制科研院所自取得企业 法人登记证书之日或批准进入企业之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 口税收政策,具体由科技部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在名单中注明 享受政策起始日期;社会研发机构自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起始之日起享受政策。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有效期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58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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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1 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 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 2021 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 收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 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 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 号)等文件要 求,现就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 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 为 D 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 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 12 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 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 D 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 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 D 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 6 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 D 级的纳税人, - 59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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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 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 12 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 D 级,本年度纳税信 用保留为 D 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 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 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 12 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 记录的。 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 告》(2019 年第 37 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 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三、符合本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填写《纳税信用修 复申请表》(附件 1),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 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附件 2)调整相应纳税信用 评价指标状态,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人 的纳税信用级别。 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 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 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 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四、自 2021 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 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 - 60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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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 信用评价。 五、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 年第 85 号,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六条第(十)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37 号)所附《纳税 信用修复申请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2.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21 年 11 月 15 日 - 61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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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 商品与劳务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第一批)的通知 财关税〔2021〕4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 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 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 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 号)和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 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 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关税〔2021〕24 号)有关规定,现将“十四五”期 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第一批免税清单(见 附件)予以公布,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一、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 院)、图书馆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一至十五条执 行。 二、出版物进口单位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五 条执行。 - 62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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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 附件:“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 品免税清单(第一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 年 10 月 29 日 - 63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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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3 号 为支持进一步深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 三板)改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 交所),按照平稳转换、有效衔接的原则,现将北交所税收政 策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 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 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 用的税收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 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及有 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 年 11 月 14 日 - 64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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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0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中小微 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现就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 元)4 亿元以下(不含 4 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 和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的企业(以下称 制造业小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 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 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 定: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 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9 月的销售额确定; - 65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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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 额确定; 2021 年 10 月 1 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 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三、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1 年 10 月、11 月、 12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1 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 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 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 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四、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 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 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 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3 个月。延缓期限届 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税政策的, 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 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七、本公告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 66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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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税收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1 年 10 月 29 日 - 67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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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人文 - 68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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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人文 生活人文 国家电投“零碳乡村”展现能源央企担当 张延陶 作为能源央企国家队,国家电投近年来在国家能源安全、 能源结构转型、经营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成绩斐然;与此同时, 在践行社会责任方面,国家电投巩固成功、有效衔接,在小岗 村打造了以能源革命+数字化发展为驱动力的美丽乡村新标杆。 在“双碳”“乡村振兴”等战略目标的牵引下,国家电投 顺势而为,推动产业发展、展现央企担当。 再造小岗“新标杆” 站在“十四五”历史新时期,乡村振兴成为驱动社会、经 济的新引擎。 “十三五”时期,国家电投扶贫任务覆盖 18 个省区 58 个 县(含市、区等),24 家二级单位深度参与扶贫援助工作,累 计实施 340 余个帮扶项目。国家电投所承担的河南商城、陕西 延川、四川美姑、3 个国家级定点扶贫县、1 个对口援青县、100 个对口帮扶村目前已全部脱贫,扶贫累计投入 91.13 亿元。 - 69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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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人文 但如何巩固成果、有序衔接是摆在诸多企业面前的首要问 题。 国家电投表示,在新的历史时期,将结合业务所长,探索 以生态能源、智慧设施、绿色产业为主要途径的新模式,不断 推广“光伏+”模式,积极践行乡村振兴战略,履行社会责任。 1978 年,十八位农民共签“生死状”,在土地承包责任书 上按下了红手印,自此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大幕。 如今,还是在安徽小岗村,国家电投充分利用当地太阳能、 地热、水源等资源,基于“环保、低碳、节能、生态”规划理 念,为小岗村量身定制美丽乡村智慧能源典型示范项目,助力 当地发展循环经济,同时改善村民生活环境。 项目以农村能源革命和数字化发展为驱动力,以生态能源、 智慧设施、绿色产业为主要途径,打造生态小岗、智慧小岗、 幸福小岗、实力小岗,建设“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美 丽乡村新标杆。 2021 年 6 月 25 日,国家电投小岗村美丽乡村综合智慧能源 示范项目一期已顺利投产。项目一期包括农光互补光伏发电、 地源热泵等生态能源项目;光伏车棚、充电桩、智慧路灯、智 慧座椅等智慧设施项目;光伏灭虫,光伏水培植物工厂等在内 的绿色产业项目,通过涵盖政务、农业、教育、医疗、旅游等 - 70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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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人文 大数据的“天枢一号”综合智慧能源管控与服务平台实现一体 化智能管理。 项目二期将深入建设户用光储系统、生物质能源站,并将 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多种智慧元素融入农村政务、民生 等重点领域中,打造“三网融合”的生态小岗、智慧小岗、幸 福小岗。 项目建成后,平均每年可节约标准煤约 3613 吨,减排 9877.4 吨二氧化碳,实现当地清洁能源消费占比 100%、清洁供暖占比 10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生活污水处理农户覆盖率、生 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 100%,建成“零碳乡村”。 这一案例也将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美丽 乡村+智慧能源鲜活样板。 争当实现“双碳”排头兵 今时今朝,我们刚刚在 2019 年共襄祖国 70 年华诞,又在 今年迎来了中国共产党建党 100 周年的历史性时刻。在取得一 系列瞩目成就背后,发展贯穿其中。 回首 1949 年,中国能源生产总量仅有约 0.2 亿吨标准煤。 2020 年,这一数字攀升至 41 亿吨,增长超 200 倍。能源生产能 力稳步提升的同时,能源结构的快速转型并行不悖。2020 年, 中国清洁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达 24.3%。 - 71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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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人文 据国家能源局初步测算,“十四五”时期,清洁能源占能 源消费增量的比重将达 80%,非化石能源将成为能源增量主体; 到 2030 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 25%左右,风 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 12 亿千瓦以上。 作为中央企业、能源国家队,国家电投新能源(风、光) 总装机突破 6049 万千瓦,跃居世界第一。 在不断壮大清洁能源规模的同时,技术抓手同样是国家电 投的核心竞争力所在。 在以科技推动创新能源转型升级方面,氢能、储能、光伏 电池等产业创新成果国内国际领先,为企业、行业乃至国家的 能源行业持续转型发展提供了强大的驱动力和技术保障,在推 进科技创新、优化产业结构、培育增长动能等方面彰显央企担 当。 据了解,国家电投是唯一同时承担两个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的能源央企。“国和一号”“重型燃气轮机”分别在核电自主 化以及高端工业制造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和突破,带动了产 业整体发展。 在规模扩张和技术进步的双轮驱动中,国家电投在“双碳” 经济的发展节奏中已经跑在前列。 在 2020 年 12 月,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 - 72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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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人文 董事长钱智民表示:“到 2023 年,国家电投将实现在国内的‘碳 达峰’。”这意味着,国家电投计划提前七年实现国内“碳达 峰”。 作为第一家宣布碳达峰具体时间的央企,国家电投的底气 从何而来? 在践行推动能源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征途中,国家电投坚持 清洁能源转型发展、坚持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转型发展、积极 创建绿色发展新格局,基本实现了从传统能源企业到现代清洁 能源企业的转型。 通过这样一组数据,国家电投的清洁能源转型成果明晰展 示:国家电投清洁能源总装机突破了 1 亿千瓦,占比突破 58%; 光伏发电装机 3379 万千瓦,连续居全球第一。“十三五”期间, 国家电投清洁能源装机占比从 40%增长到 56%。 在能源产业链条的各个环节,国家电投通过推动综合智慧 能源、氢能、储能、绿电交通及核能综合利用的发展,在“新 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方面实现了拓新、突破,为未来能源 发展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融合改变商业,通过对“三新”的实践,国家电投“绿电 交通”产业迅速崛起,实现了智慧清洁能源和交通、充电及储 能设备的智能互动和深度融合,提高交通运输和物流的能源效 - 73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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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人文 率和绿能比例,改善交通运输能源结构,最终实现清洁能源和 交通行业的共生、共享和可持续发展。 - 74 – 中汇税讯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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