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一明十·郑重其瓷明清瓷器㊴

发布时间:2023-4-2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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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一明十·郑重其瓷明清瓷器㊴

拍 卖 规 则 本公司业务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公司具有合法的拍卖经营主体资格。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视为同意且应遵守本规则的内容。本公司将对特定拍卖场次开放网络竞投系统,任何通过网络竞投系统在本公司举办的现场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竞受人,须同时遵守本公司现行有效的《网络竞投规则》。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 / 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包括证书、图录、状态说明、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路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或承诺。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本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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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一明十·郑重其瓷明清瓷器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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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51页

115

明万历 青花开光清白礼贵鱼藻纹大盘

来源:Byrnes Children’s Trust C130(签)

传 加 州 圣 胡 安 卡 皮 斯 特 拉 诺 Roy and Ilse

Byrnes 旧藏

直径:34.5 厘米

说明:此类画四尾鱼,寓意清白礼贵者,十分少见。

起拍价(RMB):无底价

116

明嘉靖 青花垂钓图盘

来源:Byrnes Children’s Trust C178(签); 传加州圣

胡安卡皮斯特拉诺 Roy and Ilse Byrnes 旧藏

款识:富贵佳器

直径:15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17

明正德 青花莲托八宝纹四系大罐

高:30 厘米;腹径:30.5 厘米

说明:拍品器型端庄,唇口、短颈、丰肩、圆腹

至底处内收,平砂底无釉,通体以青花为

饰。绘画笔触自然,寓意高雅,制式严谨,

青花以平等青为原料,发色柔和淡雅。

起拍价(RMB):5,000

115

116

117

115(签)

116(签)

第52页

118

明万历

斗彩加五彩金玉满堂宝珠钮大捧盒

直径:28.2 厘米;高:14.5 厘米

说明:明代万历时期斗彩器十分罕见,故宫博物院中也

仅见一件万历斗彩藏器。此件器物为万历斗彩。

该捧盒绘画精美,宝珠钮华丽大气,保持良好,

十分不易。捧盒使用色彩丰富,绘画流畅生动。

各种游鱼穿行于水中,鱼儿大小错落,姿态各异,

小虾生动活泼,海藻疏密有致,不失古拙。

起拍价(RMB):50,000

119

明万历

青花锦地开光洞石花卉纹四方盖盒

来源:Byrnes Children’s Trust C194(签);传加州圣

胡安卡皮斯特拉诺 Roy and Ilse Byrnes 旧藏

款识:大明万历年制

长:21.8 厘米;宽:13 厘米;高:8 厘米

说明:此类有原配盖者十分少见。本品盒与盖外壁均

以青花满绘纹饰,盒身外壁以青花绘花卉纹,

盒顶开光内绘洞石、花蝶、灵芝图,盒底以青

花书“大明万历年制”楷书款。

起拍价(RMB):50,000

118 参阅:日本东京国立博物馆藏品

119 参阅:日本东京国立博物馆藏品 119(款) 119(签)

119

118

第53页

120

明天顺 青花婴戏图高足碗

来源:Byrnes Children’s Trust C195(签 ); 传加州圣胡安卡皮斯特拉诺 Roy and Ilse Byrnes 旧藏

直径:16.8 厘米

说明:拍品敞口,弧腹,高圈足。造型典雅俊秀,线条柔美流畅,外壁绘婴戏图,童子或摇拨浪

鼓,或放筝,或捉迷藏,其动作神态各不相同,将孩童的天真烂漫表现的淋漓尽致。

起拍价(RMB):50,000

120 参阅:香港苏富比,2005 年 5 月 2 日,编号 0636

明成化 青花婴戏图高足碗,成交价:HKD1,200,000

120

120( 碗心图)

120(签)

第54页

121

明正统 青花酱釉弦纹鼔钉三足奁式炉

来源:传纽约 Peter Scheinman(1932—2017) 旧藏

直径:12.5 厘米

说明:器物年份早,而装饰极简,青花苏料特征明显。与当

代艺术相通。此炉形制古雅,仿高古铜奁,器近口沿处、

腰部及近底足处分别饰以弦纹,足见艺匠巧技,尤为

珍罕。

起拍价(RMB):20,000

121 参阅:清宫旧藏 北宋 汝窑三足奁

121

第55页

122

明宣德 青花岁寒三友松竹梅纹大碗

来源:传洛杉矶 Wolch 旧藏;传 Byrnes Children’s Trust; 传加州圣胡安卡皮斯特拉诺 Roy and

Ilse Byrnes 旧藏

款识:大明宣德年制

直径:27.7 厘米

说明:在两岸馆藏中仅见台北故宫藏有一件同类器,为永宣青花逸品。碗心与外壁均以青花绘

松竹梅岁寒三友图,纹饰精美,青花色浓处呈铁褐结晶疵斑,具有典型的永宣青花特征。

起拍价(RMB):50,000

122 参阅: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明宣德 青花岁寒三友大碗

122 碗心

122 122(款)

第56页

123

青花缠枝菊纹双戟耳连座瓶

来源:传荷兰 Felix Tikotin (1893-1986) 和

其女婿 Louis (Loek) Borensztajn

(1935-2021) 家族旧藏

高:14.5 厘米

说明:连座为元代瓷器重要特征,新加

坡亚洲文明博物馆收藏有一件同

类器。此为元代流行三供,即香

炉花瓶一组中的一件,时代特征

鲜明。

起拍价(RMB):20,000

123 参阅:新加坡亚洲文明博物馆 123

第57页

124

明 珐华镂空洞石仙人山子连座摆件

高:38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25

明 孔雀蓝露胎罗汉坐像

来源:传英国 Harry J. Haon II (1901-1989) 私人收藏

高:38.5 厘米(不含座)

起拍价(RMB):无底价

126

明 漆金增长天王铜立像

高:27.8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27

清乾隆 铜鎏金无量寿佛坐像

高:20.5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24 125

126 127

第58页

128

清 黄杨木雕笑口常开摆件

来源:北京翰海,2019 年 6 月 21 日,编号 1583

高:13.8 厘米

说明:本品为圆雕,笑口常开,开脸慈眉善目,袒胸露腹,憨

态可掬。且用名贵的黄杨木雕琢而成,雕工精湛,衣服

褶皱处理丝丝入扣,形象逼真,是一件清代佛造像的精品。

起拍价(RMB):无底价

129

清雍正 铁骨大观釉观音坐像

高:28 厘米

说明:观音以铁胎为骨,官釉作青衣,为盛世之铁骨大观釉仿

龙泉造像作品。工艺少见,足见虔心。

起拍价(RMB):10,000

130

二十世纪 水月铜观音像

高:21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28

129 130

第59页

131

清 仿西周龙纹铺首衔活环四方铜瓶

高:21.8 厘米

说明:此铜瓶与本场 132 号瓷器造型一样,不同

材质,可谓缘起。

起拍价(RMB):无底价

132

清 欧窑雨淋墙仿西周龙纹铺首衔环四方瓶

高:23.7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33

清 铜胎画珐琅缠枝花卉开光

人物故事观音瓶

高:25.5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34

清 寿山石镂雕九世同堂摆件

来源:北 京 翰 海,2009 年 6 月 21 日,

编号 1791

高:9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31

132

133

133(款)

134

第60页

135

清 紫砂模印拐子龙纹四方鼎式香炉与

锦地夔龙纹双象耳香瓶两件一组

炉高:21.5 厘米;瓶高:26.3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36

清 紫砂如意回纹兽耳三足炉

款识:大清乾隆年制

长:30 厘米;高:14.5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37

清 紫砂刻诗情画意笔筒、印盒、水丞文房三件一组

款识:铁画轩 吴德盛制

笔筒高:12.3 厘米;盒直径:6.4 厘米;水丞直径:8 厘米

铭文:古宜兴跂甫主人仿古并刘

起拍价(RMB):无底价

同一北京资深藏家

135(款)

137(款)

137

136(款)

135

136

第61页

138

清宣统 外黄釉内白釉碗

来源:传张静江家族旧藏

款识:大清宣统年制

直径:14.6 厘米

说明:拍品侈口,弧腹下敛,下承圈足,碗外壁施黄

釉。釉面光洁莹润,色泽纯正鲜妍。碗底施白

釉,底心书“大清宣统年制”六字二行青花款。

起拍价(RMB):10,000

139

清光绪 松绿料橄榄瓶

款识:光绪年制

高:20.2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40

民国 张静江订制宝石蓝料盘一对

直径:21.1 厘米

铭文:张 说明:此铭文为民国巨贾张静江家订制器物。

起拍价(RMB):无底价

138

138(款)

138(签)

139(款)

140(款)

139

140

第62页

141

清光绪 茶叶末釉荸荠扁瓶

款识:大清光绪年制

高:32.2 厘米

说明:此瓶为清代官窑传统品种,因形似荸荠而

得名。直口,长颈,垂腹,圈足。其形规整,

外壁通施茶叶末釉,均匀细腻。

起拍价(RMB):30,000

142

清中期 茶叶末釉盘螭龙蒜头瓶

款识:大清雍正年制

高:33.8 厘米

说明:造型婀娜,螭龙婉转。

起拍价(RMB):无底价

143

清 茶叶末釉双螭龙蒜头瓶

高:43 厘米

说明:釉色匀净,造型大气,螭龙对望,十分生动。

起拍价(RMB):无底价

141

142

143

141(款)

第63页

144

清中期 红釉鸡笼花囊

高:9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45

十九世纪 红釉盘口石榴小尊

来源:传北卡罗来纳州鲍勃·约德雷利旧藏

高:11.4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46

清乾隆 窑变釉天球瓶

来源:ANTENOR AUCTION(签)

高:21.2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47

十八世纪 郎红釉撇口瓶

来源:传北卡罗来纳州鲍勃·约德雷利旧藏

高:21.1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48

十九世纪 豇豆红釉观音瓶

来源:传北卡罗来纳州鲍勃·约德雷利

旧藏

高:22.8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49

十八世纪 霁红釉天球瓶

来源:传北卡罗来纳州鲍勃·约德雷利旧藏

高:23.1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第64页

150

清康熙 郎窑红釉三足钵式炉

来源:C. Leviele, NY, no. 1041.(签)

腹径:24.5 厘米

说明:郎窑红为一时名品,刚刚结束的郎

廷极大展中就有一件郎窑红炉与此

相若。色若初凝牛血,令人心醉。

起拍价(RMB):25,000

151

清早期 茄皮紫釉狮耳炉

长:13 厘米

说明:炉簋式,方唇,鼓腹下收,圈足较大。外壁

对应处塑贴对称狮面耳,通体施蓝釉,呈茄

皮紫色。

起拍价(RMB):5,000

152

清早期 紫金釉双冲耳炉

款识:大明成化年制

直径:11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50 参阅:美国大都会博物馆藏品

150

152

152(款)

151

150(签)

第65页

154

明 德化白釉模印松下罗汉犀角形奈何杯

长 13.4 厘米

说明:器物仿犀牛角杯,因无足,故手执不能放下,

如之奈何,故称奈何杯。

起拍价(RMB):无底价

155

明 定州白釉暗刻双鱼纹小盘

来源:Byrnes Children’s Trust C116(签); 传加州圣胡安卡皮斯

特拉诺 Roy and Ilse Byrnes 旧藏

直径:12.5 厘米

说明:器物牙黄泪痕,为五大名窑之器。

起拍价(RMB):无底价

153

明 德化白釉六方象耳鼎式炉

长 13.2 厘米

说明:本拍品为六方象足鼎,造型独特、工艺复杂。

通体施象牙白秞,时代特征明显。鼎在古代为

礼器,是国家和权力的象征,收藏之佳器。

起拍价(RMB):5,000

153

153 参阅:新加坡亚洲文明博物馆

154

154(签)

155(签) 155

第66页

156

清康熙 郎窑宝石蓝釉盘

来源:骆泽民先生旧藏

款识:大清康熙年制

直径:17.2 厘米

说明:器物款识为典型郎窑款。盘形规整,胎

质细白致密。内外施宝石蓝釉,明艳照人。

起拍价(RMB):5,000

157

明中期

霁蓝釉鸡心执壶

高:20.9 厘米

说明:拍品颈部细长,溜肩圆腹,腹部

凸起鸡心装饰。通体施霁蓝釉,

色泽深沉,色调浓淡均匀。

起拍价(RMB):无底价

158

清晚期 蓝釉四方龙耳瓶及蓝釉粉彩岁朝清供图瓷板各一

板长:37.5 厘米;板宽:26.8 厘米;瓶高:26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56

157

157 参阅:武汉博物馆

明天顺 霁蓝描金鸡心执壶

158

第67页

159

清道光 哥釉铁骨泥鹿耳洗口尊

款识:成化年制

高:36.8 厘米

说明:台北故宫有一件乾隆本年鹿首耳哥釉器,

十分罕见,与此器有异曲同工之妙。

起拍价(RMB):5,000

160

清乾隆 窑变釉双龙耳尊

高:37 厘米

说明:颜色绚丽,出窑万彩,为盛世窑变名品。

起拍价(RMB):5,000

161

明 宜钧天青釉六象首系尊

来源:传檀香山陈夫人,其父获藏早于

1970 年,1990 年举家从香港迁至檀香山。

高:22.5 厘米

起拍价(RMB):5,000

159

159 参阅: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品

160

161

161 参阅:英国 V&A 博物馆藏品

159(款)

第68页

162

明 龙泉梅子青釉刻莲瓣盘螭龙纹罐

来源:传汉密尔顿私人收藏

高:20.3 厘米

起拍价(RMB):30,000

163

龙泉青釉刻莲瓣纹五管盖瓶

来源:传加州伯林盖姆私人收藏

高:31.3 厘米

起拍价(RMB):5,000

164

民国 鎏银寿字铜盘及刻诗文铜墨碗两件一组

碗直径:25.5 厘米;盒长:6.8 厘米;宽:4.3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65

清 拐子龙宝相花纹提梁铜手炉

来源:传马萨诸塞州 West Port 私人收藏

长:16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62

164

165

162(签)

163

第69页

166

清 丹凤朝阳绣片

长:40 厘米;宽:30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67

清 梅振瀛墨竹镜心

长:34.5 厘米;宽:39.8 厘米

铭文:子久世大兄雅属 韵生梅振瀛写

起拍价(RMB):无底价

168

清 妆花缠枝花卉福在眼

前杂宝纹绣片

长:65 厘米;宽:40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69

清 竹刻蕉叶弥勒诗文笔筒

高:14.7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66

168 169

167

第70页

170

清光绪 青花冰梅纹筒瓶

高:23.8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71

民国 炉钧釉堆白山水纹帽筒

和四方棒槌各一

瓶高:28.5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73

清雍正 青花山水纹凤尾尊

高:22.2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74

清晚期 松石绿地粉彩玉堂

富贵纹花觚

高:38.6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75

民国 珊瑚红地粉彩高士带

子图观音瓶

款识:乾隆年制

高:45.5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72

二十世纪 墨地素三彩四季花

卉纹天圆地方棒槌瓶一对

高:47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70

171

172 173

175(款) 175

174

第71页

176

清 粉彩花卉纹盘及无双谱四方盘两件一组

尺寸不一

起拍价(RMB):无底价

177

清康熙 青花荷花纹盘

直径:22.1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78

清雍正 青花夔凤纹卷缸

直径:25.5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79

清晚期 粉彩桃形果盒

长:25 厘米;宽:22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80

清晚期 广彩无双谱大奶壶

高:20.7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81

民国

黟山汪一凡浮梁陶校 1948 年粉彩翱翔万里图茶壶

款识:浮梁陶乡

长:16 厘米

铭文:翱翔万里

起拍价(RMB):无底价

176

176( 款)

177

178

179

180

181

181(款)

第72页

182

民国 青花开光粉彩折枝花卉图盖碗

直径:10.8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83

清晚期 粉彩花鸟纹盖碗

直径:10.8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84

民国 青花釉里红葡萄纹茶碗

款识:康熙年制

直径:10.5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85

清光绪 青花缠枝莲纹小碗

款识:大清光绪年制

直径:8.9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86

清晚期 粉彩张果老图海棠盘

长:23.3 厘米

起拍价(RMB):无底价

187

清 粉彩长亭送别图及白釉高足盘两件一组

尺寸不一

起拍价(RMB):无底价

182 183

183(款)

185

185(款)

182(款)

184(款)

186

186(款)

187

184

第73页

第74页

拍 卖 规 则

本公司业务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公司具有合法的拍卖

经营主体资格。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

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

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拍卖活动

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视为

同意且应遵守本规则的内容。本公司将对特定拍卖

场次开放网络竞投系统,任何通过网络竞投系统在

本公司举办的现场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竞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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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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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方式亲自审查拟竞买拍卖标的之原物,自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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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

手续。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

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

本人所为,竞买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

非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

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

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

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的数额由本公司拍卖

日前公布,本公司有权减免收取保证金,若竞买人

购得拍卖标的,则该保证金自动转变为支付拍卖标

的购买价款的定金,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或

部分保证金转变为定金后保证金仍有余额,且对本

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

关联公司无任何欠款则本公司将于拍卖会结束之日

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余款汇付手续,竞买人

收到款项的时间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本公司

有权将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用于清偿竞买人欠

付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关

联公司之任何欠款。当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

购得多件拍卖标的时,本公司有权决定保证金转变

为定金的分配方式。

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

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

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因天气

或其他原因,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将拍卖延期或取

消,无需向竞买人作出任何赔偿。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

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

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本公司、

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认可拍卖标的已出售、成交的

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履行

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

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

价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拍卖

标的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

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

责任。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加

竞买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竞买的拍卖标

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

和评估,且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现

状感到满意,对拍卖标的瑕疵(如有)已有充分了

解并愿意接受。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行为表明其愿意

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

标的的真伪、品质或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

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标的图录,

对拍卖标的之状况以文字及 / 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

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它形

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

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

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因印

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 / 或其它

任何形式的图标、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

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

任何方式 ( 包括证书、图录、状态说明、幻灯投影、

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 ) 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

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本公司

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一 ) “本公司”指北京君一明十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 二 ) “本公司住所地”指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南路

104 号弘善家园弘钰博古玩城 B1 层;

( 三 ) “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

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

除非另有说明,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 四 )“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

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

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法律、法规对

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

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

非另有说明,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 五 )“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

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 六 )“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

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 七 )“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

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有公布的拍卖日

与实际拍卖日不一致,则以实际拍卖日为准

( 八 )“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

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

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 九 )“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

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授予买受人的价格;

( 十 )“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

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各项费

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 十一 )“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

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

付的其它各项费用的总和;

( 十二 )“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

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它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

存储、保管、汇款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

律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 十三 )“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

拍卖合同中确定的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确定的拍卖

标的的最低售价;

( 十四 )“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它介绍说

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

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

律约束力;

( 十五 )“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

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

按保留价 ( 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 ) 的万分之三

收取。

( 十六 )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机构所制定

并不时修正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特别提示

第七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第八条 竞买人之审查义务

第九条 竞买号牌

第十条 竞买保证金

第十一条 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第五条 瑕疵担保

第二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六条 拍卖标的图录

第一条 规则制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

第75页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

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

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买受

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

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

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

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

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付款义务,则本公司

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

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

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 五 )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依据《拍卖法》

及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标

的。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

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

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

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

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

卖标的,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 一 ) 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此

发生的一切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自拍卖成交日起的第

三十一日起按本规则规定计收保管费等 ) 及 / 或风险

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

及前述保管费后,方可领取拍卖标的;

( 二 ) 买受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领取相

关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届满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

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买受人自成交日起的九十日

内仍未领取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

或其它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

的,处置所得在扣除

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和费用后,若有余款,

则由买受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

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

录音、摄像等活动。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暂停

拍卖活动。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

予以协调解决。

任何拍卖标的皆有可能受到拍卖地国家出口法律及

其他国家进口法律限制,买受人须于竞买前自行寻

求专业意见,确认拍卖标的满足法律对进出口的要

求。如将文物携运出境,买受人须依法自行办理文

物出境审核手续。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下

或处于保税区的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入境手续,

并自行承担相应税费。买受人不得以未获发任何许

可证或相关文件作为撤销交易或要求延迟付款的理

由。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

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

接受上述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 不迟于拍

卖日前三日 ) 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

竞投授权书并签订委托竞投协议,并根据本规则第

九条之规定同时缴纳竞买保证金。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

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竞买人

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的,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由竞买人承担。

竞买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发生后 ( 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 ) 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 一 )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或

( 二 )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

价款;或

( 三 ) 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

地或本公司指定之其它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

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领取拍卖标

的,则逾期后对该拍卖标的的相关保管、搬运、保

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

卖标的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

或其它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

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

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

的拍卖标的,仅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

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

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本

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

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承

担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

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

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按时足额付款,本公司

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 一 ) 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

缴付购买价款,竞买保证金 ( 定金 ) 不予退还,同时

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以同一

竞买号牌同时拍得多件拍品的,拍卖成交后,若买

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购买价款,

则全部竞买保证金 ( 定金 ) 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

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 二 )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

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三十一

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日万分之三收取违约金,

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 三 )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

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未付款项总额、逾

期付款违约金、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如诉讼费、

律师费、差旅费等);

( 四 ) 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

它拍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

人的任何其它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

切费用及 / 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

鉴于委托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

买信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

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

为竞投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

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

格落槌成交,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送达本公司

者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

或其它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

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标的

编号、拍卖标的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

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

担任何责任。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在竞

买人出现争议时,有权将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

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

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

认书。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

金,同时应支付其它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

据本规则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向

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若涉及包装

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等,买受

人需一并支付。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

第十二条 委托竞投

第二十一条 风险转移

第二十五条 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之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第二十七条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八条 拍卖标的出境和入境

第二十二条 领取拍卖标的

第二十三条 包装及搬运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未付款之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第十四条 委托在先原则

第十五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第十六条 拍卖师权利

第十七条 拍卖成交

第十八条 佣金及费用

第十九条 付款时间

第二十条 支付币种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应与本公司签署

《委托拍卖书》。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拍卖物品的,

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提供委托人及

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代理人应与本公司签署《委

托拍卖书》。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条款

第二十九条 委托程序

拍 卖 规 则

第76页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

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

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

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 一 ) 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

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

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 )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

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

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 三 )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

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

讼,致使本公司及 / 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

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 / 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

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包括但

不限于宣传费、拍卖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损失)。

( 四 ) 拍卖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有证据显示拍

卖标的与委托人描述不符,则本公司及保险人承担

的赔付金额将不会超过保险人所认定的拍卖标的受

损前的实际市价,且委托人应赔偿因其描述不符而

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凡本公司拍卖标的未标明或未说明无保留价的,均

设有保留价。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

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

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 一 ) 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

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的展览 / 展示

方式;拍卖标的在展览 / 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

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

( 二 ) 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 ( 即

最终是否上拍 ),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

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书且将拍卖标的交付

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

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

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 ( 包装及

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 ),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

拍卖书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

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

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书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

除。若在委托拍卖合书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

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书解除后第

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

逾期超过六十日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

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

且有权从中扣除卖家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若

有余款,则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

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 一 )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 二 )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

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

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

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 三 )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条款所述委托

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

( 四 )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

的任何条款的;

( 五 ) 拍卖标的涉及任何拥有司法强制权的机关(法

院、检察院、公安等)的司法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查、

诉讼、保全、查封、禁令、扣押、冻结、强制执行等);

( 六 ) 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的。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

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之时起,所

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

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

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

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调整后

的保留价为准)。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

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

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

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以下事项不属于本公司及保险赔偿范围:

(一)因任何修理、修复、润饰或类似工作过程;因

自然磨损、变质、内在或潜在缺陷、固有瑕疵、物

质本身变化(自然变形)、自燃、自热、氧化、锈蚀、

渗漏、鼠咬、虫蛀、虫咬、虫害、霉变、真菌、腐烂、

汗渍、水渍、大气 ( 气候或气温 ) 变化、湿度或温度

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因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地震、海啸;

火灾、爆炸时拍卖标的遭受的盗窃;战争、类似战

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

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

为或司法行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

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二)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

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

灭失;

(三)因任何情形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

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

担以下责任:

( 一 )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

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 二 )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

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

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 三 )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

承保人。

凡发生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

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处理。

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

以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为

上限向委托人支付补偿金。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

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

自行承担《拍卖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

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

说明理由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

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款项并支付其它各项费用。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

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

本规则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逾期超过六十日

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出售方式按本公司

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且有权从中扣除卖

家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若有余款,则由委托人

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

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

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标

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

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此

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

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

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

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委托人按下列标

准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 一 )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

的保险费;

( 二 ) 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

保险费。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

本公司之时起,保险期间开始计算。

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间至拍卖成交日起三十

日届满为止或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之日止(以二

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或因任何

原因未上拍,则保险期间至委托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

止或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第三十条 委托人保证

第三十一条 保留价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未上拍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拍卖中止 第三十八条 自动受保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免责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不投保

第四十条 保险赔偿

第四十二条 竞买禁止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第三十六条 保险

第三十七条 保险期间

拍 卖 规 则

第77页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

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

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规定向买受人按落

槌价百分之十五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如拍卖

品系文物,应按中国政府文物部门的标准加收火漆

鉴定费。

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

清全部购买价款,则自第九十一日起,委托人向本

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

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

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

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

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 / 或已经办理完毕提

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

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

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

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委托人自行承担包装

及搬运等费用。若超过该期限,委托人应自该期限

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

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六十日内,委托人仍未

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

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

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

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

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

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本公司作为拍卖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

行为不向守约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

络方式以竞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合同或其它本公

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

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

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

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

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

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

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

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规则以中文为标准文本,英文文本为参考文本。

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

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本规

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

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

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

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

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本规则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君一明十国际拍卖有限公

司。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按期足额付款,且委托人

希望本公司协助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则本公司

在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委托人向买受

人追索拖欠款项,但是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垫付因追

索行为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等)。本公司有

权自行决定合理费用的具体数额,并在实际产生的

追索费用数额确定后,向委托人退还其垫付的费用

余额或要求委托人补齐追索费用。上述约定并不排

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拖欠

款项的权利,亦不导致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承担代

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款项的义务。本公司

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按期足额付款而向

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担责任。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等情形导

致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

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

届满后,以公开拍卖或其它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

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

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保险

费、搬运费、公证费等 ) 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

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执行。

如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

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

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它各项费用。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

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

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无息支付委托人。

如本规则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

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根据买受人逾期

付款的期限,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自动顺延

将出售收益无息支付委托人。

如委托人所得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则由

拍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法规之

规定,代扣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并在缴纳完成后

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独立决定下列事项:

( 一 )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 二 )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 三 )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

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 四 ) 与买受人和解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

拖欠的款项。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 ( 包装及搬运等

费用自行负担 ),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

它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书自

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

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

的委托拍卖书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

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

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

每日按本规则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逾期超

过六十日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出售方

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且有

权从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若有

余款,则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

标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

第四十三条 佣金及费用

第五十一条 撤销交易

第五十五条 保密责任

第五十六条 鉴定权

第五十七条 著作权

第五十八条 免除责任

第五十九条 通知

第六十条 争议解决

第六十一条 语言文本

第六十二条 规则版权所有

第六十三条 解释权

第五十二条 代为追索

第四十四条 未成交手续费

第四十五条 出售收益支付

第四十六条 延期付款

第四十七条 税项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第四十九条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第五十条 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标的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时,

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

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对于文物行政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关于国家优先购

买权的相关文件,不构成对于拍卖标的的任何真伪、

品质及价值的担保或鉴定意见。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

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

第四章 其它

第五十三条 国家优先购买权

第五十四条 可分割性

拍 卖 规 则

第78页

邮寄或传真至 :

北京君一明十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南路弘善家园 113 号华夏古玩城 B1

邮编 :100021

公司电话:010-67668973

人民币账户

账户名称 : 北京君一明十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账号:110939132010801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十里河支行

账号:020004941920016167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十里河支行

兹申请并委托北京君一明十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就下列

编号之拍卖品及价格代为竞投 , 并同意如下条款 :

一、委托人承诺并同意遵守北京君一明十国际拍卖有

限公司《拍卖规则》之各项条款 :

ニ、若竞投成功 , 须同时缴纳成交价款及成交价款

15% 的佣金,北京君一明十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竞投

不成 功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北京君一明十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之

“委托竞买之免责”条款 , 均为不可争议之条款;委

托人 须最迟在拍卖日前ニ十四小时签署 \" 委托竞买授

权书 \" 并附有效身份说明文件复印件 , 同时交付保证

金 , 否则恕不接受该委 ; 交纳保证金金额以本公司实

际收到的款项金额为准。

四、北京君一明十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拍品真伪及品

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五、北京君一明十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根据竞价阶梯代

为竞投,成交价格不得高于表列委託价。

本人悉知并接受 :

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竞买人以相同委托竞买价对同ー

拍卖品竞买成功 , 则按照《拍卖规则》之“委托在先

原则”确定成功竞买者。

北京君一明十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仅接受本书面格式的

\" 委托竞买授权书”。

委托人姓名 :

身份证 / 证照号码 :

地址及邮编 :

移动电话 :

传真 : 固定电话 :

交纳保证金额 : 大写 :

若未成功竞投,请将已交纳保证金退还以下账户 :

姓名 :

开户行 :

账号 :

委托竞买拍品明细表

此表可复印使用

委托人签字 : 日期:

图录号 拍卖品名称 出价 ( 人民币 )

北京君一明十·郑重其瓷·明清瓷器专场

委托竞买授权书

第79页

第80页

2023.5.12

39

明清瓷器专场

Beijing Kings David Foundation Monthly

8:00PM,May 12th,2023

5 月 12 日 星期五 晚 8 时

39

君一明十龙展 君一明十龙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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