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百问
- 43 -
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
哺乳期的;(5)老职工工作满十五年且距退休不足五年的;(6)其他
法定情形。
提醒注意的是:一是本条禁止的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职业能力
不合格、合同履行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出现重
大变化等原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禁止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
也不禁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即使劳动者具备了上诉
法定情情形中的一种,但只要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
条列举的过失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
支付经济补偿金。
83.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需要额外支付“—个月工
资”的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当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或虽存在上述情形但用人单
位已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
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84.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与劳动者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