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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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二节 治理结构
第一百三十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本行资本管理的最终责
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
资本充足目标,审批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资本充分
覆盖主要风险。
(二)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
效。
(三)监督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全面性、前瞻性和有效
性。
(四)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应
急性资本补充需要。
(五)至少每年一次审批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审议资本充
足率管理报告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听取对资本充足率管
理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六)审批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政策、程序和内容,并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七)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能够独立、有效地开展
资本管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