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场外配资
会 议 认 为 , 将 证 券 市 场 的 信 用 交 易 纳 入 国 家 统 一 监 管 的
范 围 ,是 维 护 金 融 市 场 透 明 度 和 金 融 稳 定 的 重 要 内 容 。不 受 监 管
的 场 外 配 资 业 务 ,不 仅 盲 目 扩 张 了 资 本 市 场 信 用 交 易 的 规 模 ,也
容 易 冲 击 资 本 市 场 的 交 易 秩 序 。融 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
用 交 易 方 式 和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核 心 业 务 之 一 ,依 法 属 于 国 家 特 许
经 营 的 金 融 业 务 ,未 经 依 法 批 准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从 事
配资业务。
86.【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从 审 判 实 践 看 ,场 外 配 资 业
务主要是指一些 P2P 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
技 术 ,搭 建 起 游 离 于 监 管 体 系 之 外 的 融 资 业 务 平 台 ,将 资 金 融 出
方 、资 金 融 入 方 即 用 资 人 和 券 商 营 业 部 三 方 连 接 起 来 ,配 资 公 司
利 用 计 算 机 软 件 系 统 的 二 级 分 仓 功 能 将 其 自 有 资 金 或 者 以 较 低
成 本 融 入 的 资 金 出 借 给 用 资 人 ,赚 取 利 息 收 入 的 行 为 。这 些 场 外
配 资 公 司 所 开 展 的 经 营 活 动 ,本 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
开 展 的 融 资 活 动 ,不 仅 规 避 了 监 管 部 门 对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中 资 金 来
源 、投 资 标 的 、杠 杆 比 例 等 诸 多 方 面 的 限 制 ,也 加 剧 了 市 场 的 非
理 性 波 动 。在 案 件 审 理 过 程 中 ,除 依 法 取 得 融 资 融 券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与 客 户 开 展 的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外 ,对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与
用 资 人 的 场 外 配 资 合 同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根 据 《 证 券 法 》 第 142
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 10 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