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指南》2022年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总第268期

发布时间:2023-5-0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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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指南》2022年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总第268期

消费指南•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 49变电站智慧消防系统策略研究压泄露报警传感器的设置当气体灭火系统或者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装置出现泄露压力值降低时,会将信号传送至消防控制室,系统会进行异常情况报警提醒,便于管理人员及时作出处理。变电站智慧消防视频在线监控系统在GB50116-2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要求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多数变电站为无人值守变电站,探测器报警信息是否准确,是否发生误报现象运用传统的技术手段不便确认,灭火是否有效更无从谈起。变电站中已经普及视频监控系统,在变电站智慧消防解决方案中,火灾报警后,采用视频在线监控系统进行确认成为行之有效的手段。将感知探测器报警信息与视频在线监控系统进行信息交互,视频在线监控系统根据探测器报警信息的地理位置进行视频确认,确认后进行是否灭火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判断,这样能够做到探测报警、报警确认、联动灭火的万无一失。变电站智慧消防系统的特点智慧感知:感知层由传统感知+早期感知实现,早期感知手段包括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系统、红外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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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指南》2022年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总第2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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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指南•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 49

变电站智慧消防系统策略研究

压泄露报警传感器的设置当气体灭火

系统或者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装置出现

泄露压力值降低时,会将信号传送至消

防控制室,系统会进行异常情况报警提

醒,便于管理人员及时作出处理。

变电站智慧消防视频在线

监控系统

在GB50116-201《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设计规范》中要求需要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

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

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多数变电

站为无人值守变电站,探测器报警信息

是否准确,是否发生误报现象运用传统

的技术手段不便确认,灭火是否有效更

无从谈起。

变电站中已经普及视频监控系统,

在变电站智慧消防解决方案中,火灾报

警后,采用视频在线监控系统进行确认

成为行之有效的手段。将感知探测器报

警信息与视频在线监控系统进行信息

交互,视频在线监控系统根据探测器报

警信息的地理位置进行视频确认,确认

后进行是否灭火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

判断,这样能够做到探测报警、报警确

认、联动灭火的万无一失。

变电站智慧消防系统的特点

智慧感知:感知层由传统感知+早

期感知实现,早期感知手段包括线型光

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吸气式感烟火灾

探测系统、红外热成像在线监测系统,

早期感知设备的应用能够做到早期发

现火灾隐患。

智慧传输:数据传输设备在原有基

础上增加数据信息网闸的功能,可智慧

判断哪些数据可出或可进;具备防火墙

功能,可让该设备两端的网络、设备、系

统更安全更可靠;增加网关、网桥的功

能,使得变电站智慧消防网络和电力物

联网之间可互联互通。

智慧研判:根据感知设备的详尽数

据,可以做到数据精确、定位准确的早

期趋势研判。

智慧灭火:感知信息辅以视频在

线监控系统,能更加及时准确地确认事

故,使得远程监控灭火有的放矢,及时

准确。

智慧维保:系统设备的感知设备、

控制设备、供电设备的故障报警信息、

灭火系统欠压、泄漏报警等信息均能在

第一时间及时有效地到达控制中心,工

作人员第一时间便可查看并安排维护;

设备保养信息采用专用组件进行管理,

保养周期第一时间提示,做到及时有效

保养。

融入电力物联网的变电站智慧消

防系统能够弥补传统消防报警系统的

缺点,做到及早报警、智慧研判、有效灭

火、智慧维保,是建设电力物联网的必

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建设具有中国特

色国际领先的能源互联网企业战略落

地实施的有力保障。

传统消防技术与早期感知探测系

统相结合共同融入电力物联网,使得消

防系统不再孤立,使得报警设备感知信

息做到火灾发展的各个阶段均能可靠

感知,感知信息传至平台层以便应用,

消防感知层设备结合视频监控等辅助

确认手段,使得消防更加智慧智能,使

得灭火更加可靠更加稳定,使得融入电

力物联网的消防系统更加智慧,使得加

入变电站智慧消防系统的电力物联网

更加全面、更加丰富、更加安全,变电

站智慧消防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国际

领先的能源互联网企业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北京利达华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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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消费指南•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品牌展示 品牌展示

北京核中警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核中警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

司成立于1997年,是集研发、制造、生产

消防报警系统为一体的高科技公司,其

前身是核工业部国营261厂报警器分厂,

核中警公司自1983年开始生产消防电子

产品,是国内同行业中较早生产消防电

子产品的厂家。自主研发的线型光束感

烟火灾探测器、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曾

填补国内空白,并于2004年荣获北京市

科技企业证书及北京市AA级信用企业

等级证书。2011年公司经过股权重组,

并研发了全新的火灾报警控制系统,通

过了国家质量体系认证和荣获了CCC产

品强制认证证书及检验报告。2017年荣

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9年荣获知识

产权试点单位证书。自产品推向市场以

来,以可靠的品质和产品的性能,赢得了

广大用户的好评。

核中警公司自成立以来,引进吸收

了行业内大批优秀技 术人才及管理人

才,倡导现代化的经营管理理念,并建

立了与之相配套的组织机构,形成了集

技术研发、产品生产和技术服务于一体

的新型企业。

核中警公司始终遵循着质量第一、

服务至上的宗旨,致力于产品的改进和

新技术的不断研发,并使其保持国内先

进的水平。

诚信成就口碑,质量开拓未来,服

务决定成败,客户的需要就是我们的追

求,我们将以强大的技术创新为依托,

不断提升产品的竞争力,以加倍的智慧

和勇气,谋求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打

造属于中国自己的消防自动报警设备民

族品牌,为中国消防自动报警行业的发

展作出更大贡献。

打造消防自动报警民族品牌

第53页

消费指南•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 51

品牌展示

JTY-GD-HJ120点型光电感烟

火灾探测器

▪探测器采用红外散射原理设计,结构新颖、外

形美观、性能稳定可靠、抗潮湿性强,适用于工

业与民用等建筑场所。

▪采用无极性二总线制与控制器通讯。

▪电子编码,编码范围0-255。

▪内置高性能单片机实时采样处理数据,采用

多种算法,有效避免误报现象。

JTW-A2-HJ230型点型感温

火灾探测器

▪内置单片机固化高可靠火灾判断程序并采用

特殊工艺进行处理,结构新颖、外形美观、性能

稳定可靠、抗潮湿性强,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等建

筑场所。

▪采用高精度热敏元件,可准确快速探测环境

温度变化。

▪无极性二总线,采用电子编码(地址范围0-

255号),安装、调试简便可靠。

▪采用先进的表面(SMT)贴装工艺制作。

J-SAP-M-HJ310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用拔插式结构设计,安装简单方便。

▪无极性二总线制负载,采用电子编码(地址范

围0-255号)。

▪报警按钮上的有机玻璃片在按下后可用专用

工具复位,以重复使用。

▪设有电话插孔,可利用电话手柄与控制中心

通讯。

HJ320型消火栓按钮

▪用拔插式结构设计,安装简单方便;外表美

观、大方。

▪采用我公司新一代总线技术,电子编码(地

址范围0-255号)。

▪HJ320上的有机玻璃片在按下后可用专用工

具复位,以重复使用。

HJ410输入模块

▪采用插拔式结构,结构新颖,外观大方。

▪采用先进的表面(SMT)贴装工艺制作。

▪无极性二总线制负载。

▪采用电子编码,编码范围为0~255。

HJ430输入/输出模块

▪用插拔式结构设计,安装简单方便;外表美

观、大方。

▪无极性二总线制负载,无需外接消防联动电

源。

▪采用电子编码(地址范围0-255号),可与其

他类型负载混合编址。

HJ350型火灾声光警报器

▪可直接接入控制器的信号二总线,纳入消防

控制中心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管理,参与消防联

动。

▪通过两总线与控制器相连,无需外接电源。

▪采用电子编码,编址范围0-255(编码方法详

见HJ9530AN型编码器使用说明书)。

▪采用先进的表面(SMT)贴装工艺制作。

HJ510火灾显示盘

▪采用壁挂式结构,体积小,安装简便。

▪采用总线供电,总线既通讯又供电,功耗

低,安装方便。

▪分段设置显示范围,可跨回路显示,使用灵

活、方便。

▪显示盘占回路总线地址,在与本公司控制器

连接时编址范围:0-255。

JQ-QG-HJ160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

联动控制器

▪7吋彩色液晶屏全中文显示,内容清晰易懂、

布局合理、方便直观。

▪32位ARM处理器,处理速度更快,运行

更稳。

▪大容量记录存储,采用循环记录方式,事件记

录总数可达70000条。

▪操作按键耐用,导电硅胶按键,手感舒适,操

作灵活、经久耐用等特点。

▪外接端口丰富设有RS232、RS485、

CANBUS和USB Host等对外接口,配接设备

更灵活。

▪20个回路,最大容量5120点。单台可配10块

回路卡(每块2条回路)。

▪可配置3块多线盘(每块21个多线输出)、3

块总线盘(每块设有96个总线映射点)。可根

据各种现场不同要求灵活配置选择,安装方

便、快捷。

▪多种总线盘映射控制方式。

▪丰富的预设逻辑。

产品展示

北京核中警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品牌展示

第54页

52 | 消费指南•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制,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火灾科学国

家重点实验室组建技术攻关团队。在公

共交通安全监测及现场处置方面,拥有

完整的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

已取得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

软件著作权50余项,其中“MEMS传感

器”“锂离子电池热失控模型”等多项

核心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公司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核

心价值观,凭借先进的技术、可靠的品

质、专业的服务,受到国内一流整车和

电池生产制造企业的高度认可,产品覆

盖全国各省市级公交企业,获得行业

广泛关注。

公共汽车火情预警及抑制系统对

整车进行分区分类防护、分级报警监

测,从而实施有针对性防控。基于数据

处理模块捕捉火灾的特征,与物联网智

能监控平台建立远程数据交互通道,以

实现整车火情状态的远程监控以及防护

联动。

锂离子动力电池(箱)火灾防控产

品,此产品主要由探测装置、抑制装置

组成。探测装置负责实时监测电池箱内

部环境,在电池发生热失控时,将异常

信息发送至报警模块和抑制装置,并打

开对应的分流阀。驱动装置通过点喷方

式喷射瓶组内的抑制介质,对电池箱内

部进行火灾抑制处理,从而实现一箱一

监测、点对点精准防护。

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此灭

火系统主要由启动装置、灭火装置等组

成,安装在车厢内,是一种针对客舱内

火灾特点,实现集降温、消烟、灭火和控

火为一体的灭火系统。当发生险情时,

按下应急启动开关,主机内的驱动装置

会迅速给灭火介质加压,通过管路输送

到多个雾化喷头处,形成细水雾颗粒,

从而实现快速灭火。

品牌展示

安徽中科中涣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科中涣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是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

业、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拥有省

级技术中心。公司基于智慧交通公共安

全领域的技术沉淀,面向公共安全监测

及处置需求,致力于道路、交通、车辆

公共交通安全系列产品、监测设备的研

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互联网与大

数据平台整体解决方案及技术服务,公

共安全预警系统的研发、销售、安装及

技术服务,阻燃材料、汽车及汽车零部

件的销售。

公司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机

致力于智慧交通公共安全技术研发

52 | 消费指南•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第55页

消费指南•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 53

广州保得威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展示

广州保得威尔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简称:保得威尔,证券代

码:830983)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

集专业 开发、生 产、销 售消 防 电子产

品的国家 级高新技 术企业。公司已通

过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认证,并全面实施及不断研发、生

产完善符合CCCF、UL、FM及CE认证

的消防电子产品。

公司经营“保得威尔”品牌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公共广播与消防应急广播

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电源设

备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余压监

控系统、CO浓度检测系统、智慧消防云

平台等产品及解决方案,并提供产品的

售前售后、技术支持等一系列服务。公

司拥有350人的技术及商务人员,对用户

提出的消防报警及保护要求进行认真细

致的设计评估,务求向用户提供安全、可

靠、稳定的一体化消防整体解决方案。

保得威尔16年来深耕消防中高端

市场,一切以客户需求为中心,致力于将

最好的技术和服务带给客户。凭借20年

以上高端行业的技术积累和研发经验,

保得威尔深度融合国际先进技术和国

内行业应用需求,通过自主研发不断推

动产品优化升级,为不同行业用户提供

有针对性的高性价比解决方案。

保得威尔拥有98项国际、国内认

证,35项专利,多年以来服务于轨道交

通、市政、酒店、机场、教育、甲级办公

大厦、工业、制造业等领域,为45+项轨

道交通及高铁项目、300+项星级酒店、

100+项超高层、100+项工业园、250+项

办公楼提供火灾预警保护及消防联动。

年销售额近1.5亿元人民币,是中高端消

防市场的领先民族品牌。

保得威尔自2006年成立以来,通过

不断发展,陆续在美国、中国香港成立

分部,在华中、华东、华南、华北、西南、

西北建立销售渠道,逐步形成强大的覆

盖全国各重要城市的销售、服务体系。

2018年,保得威尔继续扩展海外市场,

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成立办事处,为海

外市场提供优质的产品及服务。

我们本着真诚服务的原则,以防灾

领域突出的技术实力、良好的声誉和灵

活机制为保证,为保得威尔所承建的所

有工程提供优质的技术支持与售后服

务。在2010年广州举办亚运会、亚残运

会期间,为广州亚运会使用场馆、广州

地铁广佛线、广州南站等重要市政项目

提供24小时系统保障服务,得到用户的

高度赞赏,并被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评为“2010年亚运会亚残运会广州地铁

外联保障服务优秀合作单位”“2011年

度广东省十项工程劳动竞赛广州轨道交

通工程赛区优秀供货商”。

保证质量、履约能力强、对待工作

严谨负责、服务态度细心周到,使保得

威尔得到各界人士及同行的赞许。我们

愿以优质的产品、完善的服务、辛勤的

劳动为广大客户解除消防安全的后顾

之忧,为保障社会财富和人民生命与安

全作出贡献,一如公司的核心价值理念

“Care for your life and safety!-关

爱生命与安全!”

保得威尔:关爱生命与安全

第56页

54 | 消费指南•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品牌展示

享成安全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智慧消防解决方案

享成科技智慧消防管理平台,依托

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等

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对工业与商业用

户的安全监控防护,深度感知温度、湿

度、压力等环境变化,以及人群流向流

量、物体变化趋势,做出预警告警、趋势

分析与安全预案,实时保障城市安全。

以大数据的整合与云计算的分析

为依据,通过动态评估,预判火灾风险,

整合 过程数 据,通 过云计算实现火情

精准定位、科学调度、高效防控,摆脱以

“人”为主体的主观因素制约与误差,解

决系统误报的困难。以移动互联技术为

支撑,通过移动终端,针对不同角色的

人群,在30秒内完成信息分发、推送。火

灾发生时,能更高效、精准、规范、全面

地完成相关的消防任务,火灾后分析责

任明确到人,实现精细化管理,压实各

方的消防责任。以物联网为载体,将全

方位、全环节覆盖工业生产,联动城市

公共消防系统,化被动为主动,将“防”

与“消”进行科学有机地结合。通过物

联网实现火灾防控自动化,通过云计算

实现执法工作规范化,通过大数据实现

灭火救援指挥智能化,通过移动互联实

现人员管理精细化。

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大空间建筑内的早期火灾探测,一

直是消防安全专业人士需要面对的一

个难题。目前常规探测器中的感烟探测

器适合保护高度为12米及12米以下的

空间,而在大空间建筑内,受空间高度

和面积的影响,加之大空间内热风压效

应,火灾形成的热气流和烟雾很难到达

屋顶,因此常规探测器不能及时感应动

作,待探测器动作时,火灾已发展到一

定规模。更重要的是,当火灾烟雾上升

至13米~23米左右时,开始形成烟层而

不再上升,当烟雾层聚集到一定厚度时

开始下沉,超过20米的高度使得红外光

束型感烟探测器也失去作用。这些缺陷

使得传统的感温型、感烟型、感光型等

火灾探测技术受到限制。

随着可视火灾探测技术(VFD)的

出现,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可有效解决上

述问题。对200米监控视野范围内的区

域均可进行有效监控,适用于大空间早

期火灾监测,以合理的成本对这些大型

场所提供消防保护已成为现实。

XC-DVFD100C图像型火灾探测

器通过分析火灾发生时在图像方面的变

化情况,利用图像预处理、图像分割、特

征提取、智能识别4个环节,实现对干扰

物的消除,达到准确检测火灾的要求。

此外,XC-DVFD100C图像型火灾

探测器拥有很强的抗干扰能力。传统红

外及紫外火焰探测器在正常情况下,受

明火作业以及X射线、弧光等影响,易被

阳光或其他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产生误

追求创新 用科技赋能智慧安全

第57页

消费指南•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 55

享成安全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品牌展示

报。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克服了以上探

测器的缺点,通过对火焰的热、色、形、

光谱及运动特性的研究,对火焰的彩色

影像和近红外影像的进行识别报警,不

受上述环境干扰。

传统火灾探测器不管何种类型,

最后报警只能提供一些监测信息,

甚至只有开关 量,这样就丢失了大 量

火情 现 场信息 。而具备可视性的 XC -

DVFD100C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在完

成火灾探测功能之外,实时传送火灾

现场视频图像,供值守人员分析判断。

远方控制中心人员不仅能够接收现场

火灾报警,还可以了解目前火情状况、

发展趋势、灭火系统状态等很多重要

信息,为人员疏散、营救工作做出最及

时、最有效的判断。

现场火灾图像通过XCDVFD100C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实时回

传至控制中心,在大屏幕实时显示,且

着火位置、着火时间等关键信息均会明

显标识,这些标识将一直保持显示到火

灾扑灭为止。除此之外,图像型火灾探

测器还可以给灭火系统(如水炮等)快

速准确地提供火焰坐标。

XC-DVFD100C图像型火灾探测

器可完全与现有消防系统融合,可与联

动模块产生联动关系,控制喷淋等灭

火设备运作。除此之外,探测器内部配

置了以太网模块,可直接将报警信息通

过互联网发送至远端报警控制中心,

或通过无线模块将图片发送至相关人

员手机端。

为消防水系统装上智能终端

智能水压表、智能液位仪终端已不

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单功能仪表,而是一

个网络化远程消防水系统的终端节点。

智能水压表和智能液位仪,结合了传感

器技术、总线通信技术、无线网络传输

技术,周期采集消防水系统中消火栓、

喷淋末端等部件或位置的水压信息,以

及消防水池、水箱等部位的液位信息,

经过滤波处理,上传至云平台,在客户

端显示近期的水压变化或液位变化及

报警信息。

享成科技智能水压表和智能液位

仪,产品系统技术成熟,并处于国际先

进 水平。实时采集信息并判定是否过

限,进行报警上发及报警恢复上发,实

现消防水系统的网络化、科学化管理。

系统采用多级用户管理模式,保证系

统信息的安全,同时面对网络上病毒及

黑客的威胁,可提供多种解决方案,通

过使用专用硬件防火墙,对网络内计算

机、服务器进行保护。还可选择使用政

务物联专用网络,保证数据传输过程中

的安全。在产品选用方面,依照可靠适

用、适度、适当的原则进行配置,在系统

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产品兼具较高的性

价比,可有效降低入网业主和投资方的

应用成本。产品在设计过程中,对系统

易用性亦提出较高要求,直观简便、交

互友好,便于操作者快速掌握。

新一代城市消防远程监控

系统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XC-UITD1010是享成科技推出的

新一代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核心

前端设备,用于获取和传输从用户消防

控制主机获取的各类用户报警信息和设

备状态信息,可实现对分散的建筑消防

设施进行集中监控,是城市消防远程监

控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部分。采用最新的

ARM技术,在自身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的

基础上,融合了多家相关系统的优点,可

采用宽带、无线等多种方式进行联网通

讯,性能可靠,具有体积小、功能强、可靠

性高、配置灵活、安装使用方便等特点,

广泛应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

□ 关于享成科技

享成安全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由

数位博士与海归联合创立,针对新基建、

新城镇和国产替代的市场新机遇,以“安

全云+传感网络”的核心技术进行跨行业

的产品与技术整合,融合IoT、大数据与AI

技术打造消防、安全、管理等领域数字孪

生体,引领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与变革,

构建智慧城市基石。享成科技依托算法

能力、物联网能力与数据平台能力,致力

于打造以用户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为

主的“新型安全服务商”。

第58页

56 | 消费指南•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享成安全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消费指南》杂志创刊于2004年1月,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消费品质

量安全促进会主办的全国发行的全彩期刊,每期80页。

杂志提倡“品质消费引领美好生活”,在促进消费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推动我国制

造强国、质量强国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舆论引导作用。

2023年,杂志社将遵守国家出版法律法规,加强与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海关总

署等相关部委,各级地方政府,各地市场监管、工信、海关等部门、消费品检测认证机构、

电商平台、企业及消费者的互动,围绕“一个大市场、两个强国、三个监管、四个安全”的

工作着力点,致力于推动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促进良好消费环境,引导行业、

企业建立高标准、高质量的产品服务创新和技术发展模式。

杂志常设栏目包括资讯、指南、消费提示、消费趋势、消费推荐、监督抽查、观点专

栏、悦己、居家、出行、封面报道、碳中和、标准化、行业活动等,涵盖汽车产品、轮胎售

后、智能家居、玩具教育、服装鞋帽、餐饮旅游、电商网购、健康养生、厨卫家电、建材家

具、消防安保等众多民生关注度较高的领域。同时,杂志在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

的指导下,将积极参与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各项惠民活动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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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主办

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

联系方式:

010-59196566

邮箱:xfzn1201@163.com

订阅费用:

全年12期定价:300元

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以下简称“中消会”)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一级行业

协会,也是全国领先的综合性产品行业组织,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单位,工信部消费品

司、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等均为中消会业务指导单位。中消会会员覆盖了纺织服装、儿童用

品、家具、装饰装修材料、文体用品、美容护肤产品、卫浴厨房用品、通信产品、信息系统安

全产品、电子计算机、家电、照明光源、交通运输工具、日用杂品、食品、农产品等 17 个消费

品品类,拥有消费品领域的领军企业和技术机构,包括亚马逊、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

美团、今日头条、滴滴、网易严选、苏宁易购、红星美凯龙、宝洁、耐克、美的、格力、联想、

海尔、海信、小米、一汽集团、广汽集团、上汽集团、吉利汽车、长城汽车、一汽-大众、华晨

宝马、广汽丰田、广汽本田、比亚迪、乐高、米其林、宁德时代等500余家会员单位,会员具

有广泛性、代表性、领先性、专业性和高层次五大特点。

1 杂志最低半年起订,即每次6期。

2 杂志订阅价格不含邮寄费,读者可

选挂号(每期4元)或快递(每期

10元),由杂志社代收。

3 杂志如多次出现印刷质量问题或连续

两个月收不到杂志,可联系杂志社。

4 受突发事件及外部影响,导致物流

暂停,杂志邮寄周期也会适当延长。

5 订阅全年杂志不含增刊,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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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此定价及邮寄费仅限中国大陆。

《消费指南》杂志 每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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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统一刊号:CN 11-516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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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指南•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 57

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简称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其法定

职责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依

法开展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

技术鉴定等市场准入工作,向国(境)

内外公布进入中国市场的消防产品市场

准入信息及质量管理信息、消防产品销

售流向使用信息。承担各类消防科研项

目,承担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编

制、修订和管理工作。承担消防产品合

格评定国际互认技术工作。制定、实施

消防产品合格评定规则与消防新产品、

新成果的消防安全评价规范。对获得市

场准入的国(境)内、外消防产品依法

开展监督,对从事消防产品检验检测的

指定检验机构以及具有法定从业资质

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业务指导及管理。

为各级市场监督部门、消防部门提供技

术支撑。承担中国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

标准及认证规范在世贸组织(WTO)的

发布、意见处置等工作。经中国国家认

证监管部门批准,成立中国强制性产品

认证消防专业技术组(TC16),负责中

国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技术管理工作。

受中国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发展署、世

界银行多边基金委托,建设并运营 “中

国国家哈龙回收再利用管理中心”。承担

“中国消防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防控示范

项目”的研发工作。

近20年来,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

心会同有关单位,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消

防科学研究以及消防标准化研究工作。

在建筑防火领域,持续开展火灾基础理

论、室内装修体系火灾特性、防火分隔

综合技术等研究工作,研发成功防火隔

声玻璃、轻质薄型建筑防火分隔构件、

环保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防火门、防火

窗、防排烟装置等建筑防火技术成果;

在灭火救援技术领域,研发成功了具有

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洁净气体灭火剂以

及灭火装置,新型灭火剂与无人机、消

防车、机器人等灭火救援装备,制定、实

施了相关标准;在火灾预警技术方面,

针对电气火灾监控、火灾探测报警、消

防通信技术等领域的关键需求,着力开

展先进技术攻关突破、产学研用工程

试验等工作。目前,具有国际先进水平

的超早期火灾自动报警产品,抑制谐波

式、电弧防范式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智

能型火灾疏散指示装置等均已广泛使

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及有关单位

立足于国际消防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沿,

密切关注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动态,获

得多项国家科技成果奖励及(省)部级

科技成果奖励。

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始终坚持

在消防产品管理、消防科学研究工作

中贯彻、实施环境保护要求,始终坚持

“绿色消防、文明消防”的发展理念,

始终关注国际社会推进环境友好型消

防体系建设的最新趋势。多年来,消防

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始终致力于在消防工

作中积极推动、落实环境保护要求,出

色地完成了世界银行多边基金组织、联

合国环保署、中国生态环境部等有关单

位委托的履约合同项目任务。自90年代

初开始,近30年来,消防产品合格评定

中心及其前身-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

理办公室,承担并完成了20余项蒙特利

尔议定书多边基金赠款示范项目,出台

了在非必要场所淘汰哈龙使用、哈龙替

代、哈龙产品回收再利用等一系列管理

制度,研发成功、有效推行了哈龙替代

技术,规范了哈龙回收工作的管理模式

和技术手段。目前,中国哈龙产品储存、

回收及应用管理中心已正式成立,运营

情况良好。2017年9月,在纪念《关于消

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结

三十周年纪念大会上,联合国开发计划

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

展组织、世界银行等权威部门,向消防

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了“为保护臭氧

层作出宝贵贡献和努力”荣誉证书。

在新能源火灾防控方面,消防产品

合格评定中心会同有关企业和部门,扎

实有效地开展了锂离子动力电池火灾防

控装置研究、全氟己酮灭火宝与局部作

用灭火装置研究等国际领先的前沿项

目,出台了《电动客车锂离子动力电池箱

火灾防控装置通用技术要求》《全氟己

酮灭火宝》等消防产品技术鉴定通用技

术要求,有关成果已获得消防救援局科

技成果奖励,研发产品广泛有效地应用

于公共交通、公众聚集场所以及社会大

众的锂离子动力电池火灾防范工作,上

述通用技术要求均已被相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所采纳。

筑牢火灾防线 保障消防安全

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品牌展示

第60页

58 | 消费指南•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认证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

引言

本规则基于消防产品中火灾报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

风险制定,规定了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实施强

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目的是保证认证获证产品

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

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

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

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

配套使用。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

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生

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

标准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主要

包括以下类型: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特种火灾探测器、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

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报警产品、独立式感烟火灾探

测报警器。

2 认证依据标准

本规则认证依据标准见附件《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

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认证检测所依据标准应执行国家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增加、减少依据标准

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应按认监委发布的相应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3.1 基本认证模式

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

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工厂条件文件审查+获证后监督

符合管理规范、诚信守法、产品质量稳定等条件企业生

产的产品,应按照基本认证模式实施认证。

3.2 基于风险防范的认证要求

为防范认证风险,认证机构应基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

果,在工厂条件文件审查的基础上增加认证要素,以确定认证

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以及增

加认证要素的有关要求由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规定。

认证机构应定期对认证模式的选择和使用情况及效果进

行评价,必要时应报请认监委做出完善和改进。

3.3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生产或口

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获证后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任一种

方式或多种方式的结合。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依托企业分类管理结

果,合理确定获证后的监督规定。有关要求由认证机构在认证

实施细则中规定。

4 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见附件《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

分及认证依据标准》的有关规定。

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要求提出认证委托。

第61页

消费指南•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 59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认证规则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

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划为同一认证单元。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

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

担产品相关质量责任,相关生产企业应能正常生产,并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5.2 认证委托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的需要在认证实

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委托资料清单,至少应包括认证委托申请书

及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产品一致

性控制文件,产品的生产工艺说明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上述资料,并将资料审核

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为简化程序,认证委托人可同时提交由认监委指定实验

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5.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

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

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

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认证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信息

化管理系统。

6.1 型式试验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型式试验的基本要

求,包括适用检验项目,样品抽样/送样要求、数量,检验时限,

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明确可被接受的合格评定结

果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认证委托人自行选择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

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实验室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基

于单元划分原则的型式试验方案、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

项目、实验室信息以及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6.1.1型式试验样品真实性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

致性。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当

样品真实性存在疑义时,实验室应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并及时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

6.1.2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由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

验,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

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实验室应规定并公示其被指

定承检的各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检测时限。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

件,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的管

理程序和具体要求。

6.1.3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按时限规定向认证委托人出

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对委托认证单元涉及

的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

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

验报告。

6.1.4设计鉴定

对于管理规范、诚信守法、产品质量稳定,并为企业分类

管理中 A、B 类企业,当其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并有实施设

计鉴定的基础成果时,可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采用设计鉴定

的方式来替代部分型式试验检测项目,以确认产品的符合性。

认证委托人需提供由生产者完成的设计鉴定报告及有关资料。

由认证机构选择具备能力的实验室对所提供的设计鉴定报告

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论提交认证机构。

6.2 文件审查

认证机构按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的规则标准要求开展文

第62页

60 | 消费指南•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认证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件审查。重点为:

(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工厂信息及产品信息;

(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

(3)工厂组织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

(4)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

(5)指定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

(6)获证产品证书信息,相关标志使用信息(必要时);

(7)工厂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必要时)等。

文件审查通过的,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和认证实施细

则的规定开展后续工作。文件审查不通过的,认证委托人应进

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再次提交。

6.3 工厂检查

认证机构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是否

符合认证规则标准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和评价。认证机构宜积

极采用远程工厂检查、“云平台”检查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工厂

检查。

6.3.1基本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

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

生产企业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立实施有

效保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保持火灾

报警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等持续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认证产品及相关能力、条件持续满足

认证要求。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

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认证机构应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

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根据需要,工厂检查可与型式试验同步

进行。

6.3.2检查范围

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生产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

可对生产企业以外与认证产品实现过程相关的场所实施延伸

检查。

6.3.3检查结果

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结果为通过。

工厂检查存在一般不合格项时,允许整改,认证机构采取

适当方式确认整改有效后,结果为通过。

工厂检查存在严重不合格项时,结果为不通过。

6.4 对相关结果的采信

认证机构应对采信其他合格评定结果做出安排,有关要求

在认证实施细则中规定。

6.5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

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 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

的,认证终止。

6.6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

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

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并签订

认证合同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生产企业实施的

监督,认证机构应结合获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

实施细则中明确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认证委托人、生产

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

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

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力,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

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用

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

证委托人应主动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

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由工厂检查人员实施,可采用生

产企业现场检查、远程工厂检查、“云平台”跟踪检查等方

式开展。

7.1.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按照认证规则及依据标准要求,在认证实施

第63页

消费指南•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 61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认证规则

细则中明确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保证能力和产

品一致性要求的跟踪检查内容。

7.1.3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基础上,合理确定跟踪

检查时间,具体由认证机构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7.2 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7.2.1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原则

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应覆盖获证产品。

7.2.2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内容

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按照认证规则标准及认证实

施细则的要求,在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后,由实验室对样品实

施的认证依据标准适用项目的检测。

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查:按照认证规则标准及认证实

施细则的要求,由认证机构在生产或口岸现场对获证产品实施

抽样并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制定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

检测或检查的具体要求。

7.2.3其他

当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时,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要求》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

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如生

产企业不具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实验室检测。认证机

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抽样

检测的具体要求及程序。

7.3 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7.3.1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原则

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应覆盖获证产品的类别。认证委托

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应对从现场抽取的样品

予以确认。

7.3.2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内容

现场抽样检测:按照认证规则标准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

求,在现场抽样后,由实验室对样品实施的认证依据标准适用

项目的检测。

现场抽样检查:按照认证规则标准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

求,由认证机构在现场对获证产品实施的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制定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的具体要求。

7.4 获证后的监督频次和时机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

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和监督方式,合理确

定监督时间。有关要求由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规定。

7.5 获证后的监督记录

认证机构应对其开展的获证后监督工作以适宜的形式予

以记录并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 质量监督抽查、消防检查结果的采信

认证机构应依法采信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对获证产品开展

的国家、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消防检查结果,并作为

获证后监督结论的关键依据。有关要求由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

细则中规定。

7.7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

或检查、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质量监督抽查、消防检查的有

关资料、信息、结论进行综合评价。通过评价的,可继续保持

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未通过评价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

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认

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

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

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8.2 认证证书内容

认证证书内容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

关要求。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内容发生变化时;或已获证产品

第64页

62 | 消费指南•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认证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发生技术变更(设计、结构参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等)影响

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时;或工厂因生产条件等而可能影响产品

一致性时;或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发

生变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

产品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

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采用“先证后查”

等方式开展变更确认。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对变更内容开展检

查或检测。经认证机构评价通过的,方可变更。具体要求由认

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规定。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

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

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被注销、暂停和撤销

的认证证书信息。

8.5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

要求。

9 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

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8年第10

号)的规定。

10 产品说明书与合格证明

生产者、生产企业向社会出具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明应

符合相关认证标准有关要求,真实反映产品的安全要求、使用

要求及产品质量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产品合格证明的参数内

容应与认证证书保持一致。

11 收费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时限及相关要求,并应向社会公示。认证机构应以服务合同的

方式与认证委托人共同约定收费事宜。

认证费用由实验室按相关规定自行收取的,其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及相关要求应向社会公示,有关单位应以

服务合同的方式与认证委托人共同约定收费事宜。

12 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验样品的真实性负相关责任,对检测结果

和检验报告负责。认证机构及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

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提交的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

负责。

13 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实施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

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认监委备案

后对外公布实施。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2)认证单元划分、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4)样品检测要求及时限要求;

(5)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6)工厂条件文件审查要求及时限要求;

(7)工厂条件现场检查要求及时限要求;

(8)获证后监督要求及时限要求;

(9)认证变更的要求;

(10)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要求;

(11)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

(12)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3)认证委托人及认证机构、实验室执行《消防产品监

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14)其它。

内容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1月发布

第65页

消费指南•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 63

认证规则

序号 产品类别 关键元器件 单元划分原则 认证依据标准

1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放射源片、光信号发

射和接收器件

1) 主要电路布局、主要参数设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2) 关键元器件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GB 4715

3) 探测室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2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感温元件

1) 类型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GB 4716

2) 主要电路布局、感温元件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3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放射源片、光信号发

射和接收器件

1) 主要电路布局、主要参数设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2) 关键元器件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GB 20517

3) 探测室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4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触点、启动零件

1) 主要电路布局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GB 19880

2) 关键元器件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5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光敏元件

1) 主要电路布局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GB 12791

2) 关键元器件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6 特种火灾探

测器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 光敏元件

1) 主要电路布局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GB 15631

2) 关键元器件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探测部件、抽气泵

1) 主要电路布局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2) 关键元器件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3) 探测室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镜头

1) 主要电路布局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2) 关键元器件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点型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气体传感器

1) 主要电路布局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2) 关键元器件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7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光信号发射和接收

器件

1) 主要电路布局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GB 14003

2) 关键元器件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8 火灾显示盘 显示器件 主要电路布局、关键元器件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GB 17429

9 火灾声和/或

光警报器 火灾声光(声/光) 警报器 发光器件、声响器件

1) 主要电路布局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GB 26851

2) 关键元器件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10 火灾报警控制器 电源

1) 主要电路布局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GB 4717 2) 关键元器件不同(电源功率参数不同除外)不能作为一

个单元。

11 家用火灾报

警产品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电源

1)主要电路布局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2) 关键元器件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3) 探测室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GB 22370

点型家用感烟火灾探测器 放射源片、光信号发

射和接收器件

点型家用感温火灾探测器 感温元件

燃气管道专用电动阀 执行部件

手动报警开关 触点、启动零件

控制中心监控设备 电源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第66页

64 | 消费指南•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认证规则

家用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报警产品及家用火灾探测报警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前言

家用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

(编号:CNCA-C18-01:2020)(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及

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有关会议纪要精神编制,作为认证

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依据实施规则和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

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

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

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实施

细则。

本实施细则应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本实施细则适用的

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评定中心依据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

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家用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强

制性认证的实施要求。

当认监委对认证目录界定范围、实施规则等进行调整后,

评定中心应根据有关文件对实施细则进行调整。

因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变化、认证标准变

化以及有关强制性技术要求内容等变化导致火灾报警产品认

证实施规则发生变化时,评定中心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实施细则

进行修订补充。

本实施细则及有关调整、修订补充内容应经强制性产品

认证技术专家组消防组(TC16)审核通过,并报认监委备案

后实施。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火灾报警产品中的家用火灾探测报警

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点型家用感

烟火灾探测器、点型家用感温火灾探测器、燃气管道专用电

动阀、手动报警开关、控制中心监控设备产品。

2 生产企业分类规则

评定中心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

类质量信息,并据此对生产企业(工厂)进行分类。认证委托

人、生产者(制造商)应予以配合。

评定中心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类、B类、C类、

D类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工厂检查结论;

(2)型式试验和监督抽取样品的检测结果;

(3)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发布的抽查结果、CCC专

项监督结论;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

合情况;

(5)媒体、产品检测、设计、销售、维修、使用者、社会公

众的质量信息反馈;

(6)认证费用与检验费用缴纳情况,参与配合认证与检

验工作情况;

(7)执行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8)影响认证公正性、有效性的其他情况;

(9)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等出具的有关产品质

量、信用等级评价等结果。

(10)为认证基础研究工作做出贡献情况(由评定中心

视贡献情况决定相应分类类别)。

生产企业分类类别须按照对应分类原则提升或下降。

第67页

消费指南•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 65

家用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规则

3 认证模式选择

3.1认证的基本模式

实施家用火灾探测报警产品认证的基本模式为:型式试

验+工厂条件文件审查+获证后监督。

3.2基于风险防范的认证要求

3.2.1对于企业分类管理中的A类、B类企业,执行基本认

证模式;对于企业分类管理中的C类、D类企业,应增加工厂

现场检查(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现场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

查)。

3.2.2当认证标准、生产工艺、例行与确认检验等认证关

键要素与已获得认证的产品存在重大差异,并可能导致较大认

证风险时,应增加工厂现场检查(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现场

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3.2.3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单元内扩展认证、相同

或相近类别产品的新增单元认证,除D类企业外,可免除工厂

分类原则

类别 分类原则

A类 生产企业至少应在30个月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 质量信息1-8条涉及的问题。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9条评价结果为最高等级(如AAA级)。(作为参考条件)

B类 生产企业至少应在12个月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 质量信息1-8条涉及的问题。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9条评价结果为较好 等级(如A级或A级以上)。(作为参考条件)

C类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除A类、B类、D类的其他生产企业,对于没有任何质量信息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管理类别为c类;

(2) 主动申请全部证书暂停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全部证书无法正常保持的生产企业;

(3) 初始认证委托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管理类别为C类。

D类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1) 除C类(2)中之外原因每年2次及以上导致证书被暂停的生产企业;

(2) 除C类(2)中之外原因导致证书被撤销的生产企业;

(2) 未严格执行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生产企业;

(3)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评定中心的获证后监督的生产企业。

评定中心将依据上述质量信息,按照分类原则经评议后确定生产企业的分类 类别。

类别 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

A类 30个月内至少完成1次

B类 18个月内至少完成1次

C类 12个月内至少完成1次

D类 12个月内至少完成1次

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

第68页

66 | 消费指南•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认证规则

现场检查。

3.2.4产品一致性检查不可免除。

4 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

准》及《家用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

分原则》执行。

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要求提出认证委托。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

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划为同一认证单元。

5 认证基本流程及时限

5.1认证基本流程

认证基本流程为:型式试验,工厂条件文件审查,工厂现

场检查(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适用

时),认证评价与决定和获证后监督等环节。

5.2认证时限

5.2.1认证时限按照实施规则第6.6条执行。

5.2.2产品检测时限。检测时限是指认证委托人与认监委

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签订检测服务合同并正式生

效之日起,至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为止所实际发生的时间。

评定中心按照本实施细则及相关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

的要求在认证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

产企业及实验室均应予以配合。

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

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的,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6.1型式试验

6.1.1型式试验合同

认证委托人自行选择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实验室应与

认证委托人签订检测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中应包括基于单元划

分原则的型式试验方案、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

验室信息以及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6.1.2型式试验样品真实性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

致性。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当

样品真实性存在疑义时,实验室应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并及时向评定中心说明情况。

6.1.3样品数量

试验样品数量应符合《家用火灾探测报警产品认证检验

规则》的要求。

6.1.4试验项目及要求

家用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主型产品的试验项目应为该产品

标准规定的适用试验项目,分型产品的试验项目根据分型产品

与主型产品的差别确定,具体按《家用火灾探测报警产品认证

检验规则》《家用火灾探测报警产品‘自检自证’要求》执行。

6.1.5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由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应确保检测结论真

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

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型式试验后,实验室应

按有关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

检测条件,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评定中心组织有关方面进行

评价,评价结果为符合要求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

检测(或目击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经评价生产企业不符合

有关要求的,应将样品送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详

见《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工作的条件及

要求》。

6.1.6型式试验报告

评定中心规定了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样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按时限规定向认证委托人出

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对委托认证单元涉及的

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

督时能够向评定中心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

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告知认证委

托方试验结果。认证委托方对试验结果无异议的,实验室应在

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中心、认证委托人发出型式试验报告。

家用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第69页

消费指南•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 67

认证规则

认证委托人对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向实验室

提出,实验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6.1.7对于管理规范、诚信守法、产品质量稳定,并为企业

分类管理中A、B类企业,当其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并有实施

设计鉴定的基础成果时,可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采用设计鉴

定的方式来替代部分型式试验检测项目,以确认产品的符合

性。认证委托人需提供由生产者完成的设计鉴定报告及有关资

料。由评定中心选择具备能力的实验室对所提供的设计鉴定

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论提交评定中心。

6.2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提交认证委托前,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实

施规则、实施细则及《消防产品CCC认证合同书》及评定中心

通过官方网站和“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www.cccf.

net.cn)发布的公开文件要求,当委托认证的产品及生产者

(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力等符合上

述要求时,方可提出认证委托。

6.2.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向评定中

心提出本实施细则涵盖产品的认证委托。提出认证委托时,需

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包括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

产企业的资质证明资料、相关方之间的协议等。评定中心、实

验室(必要时)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在

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及签订认证合同通知,对于不符合要求

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认证委托人补正资料并重新提交。对

于30日内仍不能完成补正提交的,视为认证委托人自愿放弃认

证委托。

6.2.2委托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评定中心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

和技术材料。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评定中心及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

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6.2.3产品的配接要求

委托认证的家用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属于必须与相关纳

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火灾报警产品配接后方可正常工作

的,应与配接产品一并委托认证,也可选择已通过强制性产品

认证的相关火灾报警产品进行配接。

已获证的家用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与其配接的其他火灾

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时,应重新进行产品

配接变更确认。

6.2.4不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有关规定的;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能提供有效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企业需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

(3)对同一单元产品更换规格型号、命名方式后的重复

认证;

(4)12个月内曾发生严重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行为

(如提供虚假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获证后监督、对不合格

项整改不彻底、行业内评价等级低等)的企业;

(5)12个月内曾发生不能有效履行《消防产品CCC认证

合同书》行为的企业;

(6)不应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委托的其他情况。

6.3文件审查

6.3.1检查组应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规定和评定中心制订

的作业指导书对文件资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

文件审查结论。

6.3.2文件审查的内容包括:

(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生产企业信息及产品信息;

(2)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

(3)生 产者、生 产企 业 组 织机 构及职能分 配 的基 本

情况;

(4)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

(5)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及经确认的产品特性

文件;

(6)获证产品证书信息、CCC标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必要时);

(7)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适用时);

(8)生产企业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等(适用时);

(9)认证证书暂停期冋,生产企业采取整改措施情况

(适用时)。

6.3.3文件审查通过的,检查组应立即通过“消防产品网

家用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第70页

68 | 消费指南•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认证规则

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文件审查结论(必要时,同时上报文件

审查报告);文件审查后认为需补正的,检查组应通过“消防

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将文件资料发回认证委托人。认证委

托人应在30日内补正后再次提交,逾期视为文件审查不通过。

文件审查超过60天,仍不能满足认证要求的,视为文件审查不

通过。文件审查不通过的,检查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形成文件

审查报告并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

6.3.4文件审查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6.4工厂现场检查(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

致性检查)

6.4.1检查依据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査通用要求》及相

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执行。

6.4.2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内容一般包括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

当认证产品的制造涉及多个场所时,现场检查的场所界

限应至少包括例行检验、加施产品铭牌和CCC标志环节所在

场所,必要时还应到其余场所(如关键工序)进一步延伸检

查。

6.4.3工厂现场检查

6.4.3.1评定中心积极推广采用远程工厂检查、“云平台”

检查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现场检查。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

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并主动配备充足的软硬件、网络资源和技

术人员。

6.4.3.2工厂检查的实施一般分为首次会议、收集和验证

信息、检查发现及沟通、确定检查结论及末次会议等五个工作

阶段。主要内容包括:首次会议、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检查、工

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指定试验、沟通、末次

会议等。

6.4.3.3检查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1)未发现不合格项时,检查结论为通过;

(2)存在一般不合格项时,生产企业应在30日内完成纠

正措施并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向评定中心委派

的检查组提交纠正措施报告,检查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

认。经确认整改有效的,检查结论为通过;超过30日未提交纠

正措施报告、被退回补正后超过30日仍术再次提交或经确认

纠正措施无效的,检查结论为不通过。

(3)存在严重不合格时,检查结论为不通过。

检查组应在完成工厂检查后,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

务系统”上报检查情况,并提交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6.4.3.4不合格报告出具

当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己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工厂

质量保证能力或产品一致性不符合要求时,应出具不合格报

告。不合格性质分为严重不合格和一般不合格。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不合格: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符合性、适宜性和有效性存在

严重问题;

(3)关键资源不满足要求,难以保证产品一致性或产品

与标准的符合性的;

(4)产品一致性不符;

(5)指定试验结果不合格(原则上)

(6)认证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7)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或在规定期限内采取

的纠正措施无效;

(8)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未有效实施,造成产

品一致性不符且质量保证能力系统性失效的;

(9)产品经国家、行业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并未完成

有效整改;

(10)认证委托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

书、标志管理要求;

(11)证书暂停期间仍出厂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产品;

(12)经查实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13)违反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4)违反其他规定或有可能导致强制性认证结论失实

的情况。

6.4.4检查人员

检查组应由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并经评定中心正式聘用

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人员不少于两人,其中

至少应有一名成员具有相应实施规则专业领域注册的资质。

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检查组应按规定时限向认监委报

送工厂检查计划和检查结论。

家用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第71页

消费指南•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 69

认证规则

6.4.5根据需要,工厂检查可与型式试验同步进行。

6.4.6一般情况下,工厂现场检查工作应在《消防产品

CCC认证合同书》正式签订并生效35日内完成。

6.4.7特殊情况处理

发生不接受检查安排、不接受检查结论等情况时,检查组

应立即报告并终止检查。

6.5认证评价与决定

评定中心对型式试验、工厂条件文件审查和/或工厂检查

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

合认证要求的,按照单元颁(换)发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

求的,终止认证。

7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

管理规定》《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

告》(认监委公告2018年第10号),实施规则、实施细则和认证

标准的要求,确保其持续生产的获证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

准要求,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持续符合认证要

求。

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必

须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

7.1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获证后监督方式包括: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

场抽样检测或检查、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査。根据实施获证后监

督时的具体情况,监督应采取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的形式

实施。

评定中心积极推广采取远程工厂检查、“云平台”检查等

信息化手段进行获证后监督。

7.L1获证后监督基本要求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或

检测)和/或获证后跟踪检查”,但不同分类管理类别企业监督

频次不同,详见7.3.1。

7.1.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产品一致性不符原因降为D类

企业的获证后监督基本要求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和检

测和/或获证后跟踪检查”,重点核查验证产品检验不合格项

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必要时,可对不合格产品及其同类产品进

行抽样检测。

7.1.3口岸现场和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工作程序。

7.L4强化获证后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

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评定中心可根据生产企业分类和

产品质量状况,对生产企业增加监督频次和监督要求。

7.2获证后监督人日

7.2.1基本人日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人日为2人日/次·生产·企业。

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人日为2人日/次·生产企业;如

与获证后跟踪检查同时进行时,不再另行核算人日。

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人日为2人日/次·生产企业。

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人日为2人日/次·生产企业。

口岸现场或现场检测项目及时限要求。

7.2.2其他

家用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第72页

70 | 消费指南•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认证规则

当出现多生产场地、多实施细则获证产品等情况时,应按

照每增加1个认证细则增加1人日,每个生产企业最多不超过4

人日和每增加一个生产企业再增加2人日的原则,确定实际发

生的监督人日。

7.3获证后监督频次

7.3.1基本要求

按照生产企业分类类别,获证后要保证基本监督频次。

评定中心根据确定的获证后监督要求对获证企业进行监

督,当评定中心依法采信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对获证产品开展的

国家、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消防检查结果,做出保持

证书的获证后监督结论后,监督周期可依次顺延。

监督时间优先安排在有生产时进行,采用不预先通知的

方式,通过远程工厂检查、“云平台”检查等信息化手段进行。

评定中心可根据生产企业的产品特性及生产周期等原因

适当延长监督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7.3.2其他增加监督频次的情况

当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在基本监督频次的基础上可

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发生国家、行业或

地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或用户提出质量投诉并造成较

大影响,或经查实为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责任的;

(2)评定中心有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提

出质疑时;

(3)当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下降时。

增加频次的监督方式、监督人日根据7.1-7.3要求确定。

7.4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7.4.1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原则

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应覆盖获证产品。

7.4.2获证后生产或口岸现场抽取样品检查

获证后生产或口岸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时,在生产企业或

口岸随机抽取,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

获证后生产或口岸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时按照相关强制性

标准的规定。

7.4.3获证后生产或口岸现场抽取样品检测

获证后生产或口岸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时,从现场合格品

中随机抽取,并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一致性符合的,送实验

室实施检测。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认

证委托人应承担样品运输费用。

现场产品一致性检查应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执

行。

获证后生产或口岸现场抽取样品检测的样品要求、检测

项目、判定规则等具体要求。评定中心可根据产品的质量情况

调整监督检验项目。

7.4.4当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时,如生产企业具备《强

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

利用要求》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评定中心可利用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

如生产企业不具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7.5 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7.5.1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原则

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应覆盖获证产品的类别。

7.5.2现场抽样检查

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对现场随机抽

取的样品进行检查。

7.5.3现场抽样检测

从现场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一致

性符合的,送实验室实施检测。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

业应积极配合,如提供获证产品的销售流向信息(如经销商、

销售网点信息、产品规格型号、库存数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等),现场确认样品的真实性并承担样品运输费用,同时做好

现场抽取样品后的产品补货替换工作。

现场抽取样品检测的样品要求、检测项目、判定规则等具

体要求。评定中心可根据产品的质量情况调整监督检验项目。

7.6 获证后跟踪检查

获证后跟踪检查具体要求按有关要求执行。

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

应主动向评定中心提交生产计划,以便于后续跟踪检查的有

效开展。

7.7 利用“云平台”跟踪管理系统检查

采用远程工厂检查、云平台检查等信息化手段开展获证

后跟踪检查、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工作时,其要求与上述内

容一致。根据此类监督工作的具体情况,评定中心制定有关工

家用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第73页

消费指南•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 71

认证规则

作方法、步骤、内容、记录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

7.8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评定中心基本以“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电子档案

方式对获证后监督工作予以记录并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

果具有可追溯性。

7.9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要求按照实施规则第7.7条规定执

行。

7.10获证后监督结果的采信

在对获证产品实施监督的周期内,凡获证企业接受国家、

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查或消防救援机构抽查取得合格结

论的或复议合格的,评定中心可依法采信其结论并作为企业通

过监督并保持其证书的依据。对接受抽查的结论为不合格的,

评定中心应采信有关结果,作为监督工作的内容及结论并按照

本实施细则第7.5条对证书进行处理。

7.11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

他认证结果的利用》执行。

8 认证证书

8.1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延续

8.1.1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实施细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

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评定中心组织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

持。

8.1.2认证证书的延续

8.1.2.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

人应在证书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届满注

销后,评定中心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证书延续委托,认证委托

人可重新委托认证。

8.1.2.2认证委托人提出证书延续认证委托时,证书处于

有效状态且最后一次监督结果合格的,原则上受理认证委托

后换发新证书。监督周期超过一年的应进行产品一致性核查,

通过后换发新证书。

8.1.2.3认证委托人提出证书延续认证委托时,证书处于

暂停状态的:

(1)认证委托人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过证书恢复申

请,恢复证书的,评定中心可在受理认证委托后换发新证书,

有效期五年。

(2)对于未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恢复证书,但已经检查

组现场确认认证委托人已完成全部不符合项整改的,经认证

决定通过后,评定中心可在受理认证委托后换发新证书,有效

期五年。

(3)证书暂停超过六个月,仍不能通过证书恢复的,不再

受理证书延续委托。

8.1.2.4认证委托人提出证书延续委托时,因企业信息变

更等未完成,导致无法受理证书延续认证委托的,评定中心可

在变更等得到确认,经认证决定后,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

五年,新证书与原证书有效期不再衔接。

8.1.2.5对于在原证书有效期内,完成证书延续认证决定

的,延续原证书有效期,新证书与原证书有效期衔接。对于在

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方完成证书延续认证决定的,按照批准日

期颁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

8.2认证证书的内容

认证证书样式及具体内容。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

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换发证书时应注明变更次数。

8.3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8.3.1认证范围的扩大类型

(1)实施细则相同、执行标准不同的增加新标准产品的

扩大委托(新增标准)

(2)实施细则及标准相同、单元不同的增加新单元产品

的扩大委托(新增单元)

(3)单元内扩展新型号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型号)

8.3.2认证范围扩大时,认证委托人应按相关规定提交认

证范围扩大的委托。

8.3.3认证范围扩大为新增认证单元的,应颁发有效期为

5年的新证书,认证单元内新增产品型号的,换发原单元证书,

有效期为原证书截止日期。

8.3.4认证范围扩大时,属于8.3.1中(1)、(2)的,产品应

进行型式试验;属于8.3.1中(3)的,产品应进行分型试验(必

家用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第74页

72 | 消费指南•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认证规则

要时)。

8.3.5认证范围扩大,需开展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时,

应至少包括:职责和资源、采购和关键件控制、生产过程控

制、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产品一致性

控制。

8.4认证范围的缩小

当认证委托人不再保留某个已获认证单元的认证证书时,

或在已获认证单元内不再保留部分分型产品认证证书时,属缩

小认证产品范围。应由认证委托人提出委托,评定中心确认后

注销原认证证书或换发证书。

8.5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5.1认证证书注销

8.5.1.1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中心应当注销认证证

书:

(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

的;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由于破产、倒闭、解

散等原因致使证书无法正常保持的;

(3)由于停产、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

生产,主动申请注销的;

(4)获证产品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

目录的;

(5)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的;

(6)认证使用的产品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

变更,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满足变

更要求;

(7)由于8.5.2.1(4)条款情况认证证书暂停,在认证证书

暂停期限届满前,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的;

(8)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8.5.1.2认证证书注销的有关规定

(1)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

书覆盖的产品。

(2)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

委托人可以向评定中心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

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8.5.2认证证书暂停

8.5.2.1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中心应当暂停认

证证书:

(1)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

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2)获证后跟踪中发现认证委托人 违反认证规则等

规定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获证后跟踪或者获证后跟踪发

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4)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5)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8.5.2.2认证证书暂停的有关规定

(1)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

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

(2)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可接受的原因,由

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

个月,且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除此情形外,暂停认证证

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3个月。暂停时间自评定中心签发暂

停通知书之日算起。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出现质量问题等原因

导致证书处于暂停状态且未恢复的,评定中心暂不受理与整

改无关的同类产品认证委托。

8.5.3认证证书撤销

8.5.3.1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中心应当撤销认证

证书:

(1)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2)获证后跟踪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

品不一致的;

(3)认证证书暂停期冋,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

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

书的;

(5)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8.5.3.2认证证书撤销的有关规定

(1)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

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

(2)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或重新委

托认证。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

家用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第75页

消费指南•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 73

认证规则

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评定中心不再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

托。

8.5.4因国家、行业管理要求及其他因素导致的特殊问

题,由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消防组(TC16)组织专题会

议研究证书处理意见。

8.6证书恢复

8.6.1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的,可提出证书恢复委

托。

8.6.2证书恢复委托的基本要求

8.6.2.1因认证委托人自身原因申请暂停或正常生产周期

内连续六个月未生产,无法接受监督检查而导致证书被暂停

的,认证委托人应在具备恢复正常生产的条件后,向评定中心

提出证书恢复委托,委托资料中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人质量保

证体系的运行情况描述、产品一致性保持情况描述,试产产品

的性能情况等;

8.6.2.2因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信息变更,在

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的,认证委托人应在完

成名称或地址更改,完成搬迁或改组、改制恢复正常生产后,

同时向评定中心提交证书恢复委托和变更委托,除按要求提

交相应变更委托资料外,还应包括认证委托人质量保证体系

的运行情况描述、产品一致性保持情况描述,试产产品的性能

情况等;

8.6.2.3因工厂监督检查不通过的,认证委托人应认真分

析工厂监督检查不通过的原因,针对每个不符合项认真分析原

因并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应自查确定因产品的一致性不符合

或工厂条件不符合导致不符合产品或不合格产品涉及范围、批

次、出厂数量和库存数量,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应提供相

关证据,如:处置情况的文字、图像、视频等资料,使用单位或

监管单位证明等);应完善证书或认证标志管理制度,落实消

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并按要求进行自查(适用时);应对

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自我验证,包括经整改后试生

产产品的一致性进行自我验证。

8.6.2.4因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或不能按规定送样检验

的,认证委托人应分析产品检验不合格或不能按规定送样原

因,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应自查确定不合格产品涉及范围、

批次、出厂数量和库存数量,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应提供

相关证据,如:处置情况的文字、图像、视频等资料,使用单位

或监管单位证明等);应对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自我

验证,包括经整改后试生产产品的自我验证。

8.6.2.5因国家抽查、行业抽查、地方抽查产品检验不合

格的,认证委托人应分析产品检验不合格原因,制定相应的纠

正措施;应自查确定不合格产品涉及范围、批次、出厂数量和

库存数量,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处

置情况的文字、图像、视频等资料,使用单位或监管单位证明

等);应对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自我验证,包括经整

改后试生产产品的自我验证;应向原产品抽查部门申请产品复

检,取得复检合格的报告(国家、行业、地方抽查部门有整改要

求的应一并整改);不具备原抽查部门抽样复检条件的,可由

生产企业联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样检测,也可以由评

定中心安排产品抽样检测,检验项目应至少包含全部原抽检试

验项目。

8.6.2.6认证委托人完成上述整改后,向评定中心提出证

书恢复委托,并附整改报告及有关证明资料。

8.6.3证书恢复委托的程序

(1)评定中心对证书恢复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

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及签订认证合同通知,对

于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认证委托人补正资料并

提交。

(2)证书恢复委托的工厂检查不预先通知认证委托人。

证书恢复委托的工厂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a)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至少应包括:采购和关键件

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崙

设备、不合格品的控制(适用时)、产品一致性控制;

b)产品一致性核查;

c) CCC标志核查;

d)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

e) 认证委托人存在变更情况的核查;

f) 对证书暂停原因分析是否全面、充分;

g)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适当、有效,以避免同类

问题的再次发生;

h)不符合产品或不合格产品是否满足产品召回等法律法

规要求(适用时);

家用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第76页

74 | 消费指南•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认证规则

i) 暂停期间是否有相关产品出厂、销售、进口等。

需要抽封样品检测的,检查组在检查通过后,按“家用火

灾报警产品认证检验规则”的要求抽封样品,样品由认证委托

人送实验室进行产品监督检验。

(4)评定中心对有关文件审查、工厂现场检查资料(适

用时,含:检查计划、工厂检查报告、工厂条件检查记录、产

品一致性检查记录、工厂一致性控制记录、证书、标志检查记

录等)及监督检验报告(必要时)进行评定,对于可以恢复证

书的,发出恢复证书使用的通知,对于不能恢复证书的,按相

关规定处理。

8.7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

要求。

9 认证的变更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评定中心规定的其

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向评定中心提

出变更委托,经评定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9.1变更类型

9.1.1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由于产品命名

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

内部结构不变;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名称或地址变更;生产企

业名称或地址变更(生产企业搬迁除外)等。

9.1.2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生产企业搬迁;

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规则等发生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

计发生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关键

工艺变化);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

9.2变更程序

9.2.1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

品时,应按照相关要求向评定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

9.2.2评定中心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

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积极采用“先证后查”等方式开展变更确认,必

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变更确认检验。

9.2.3获证产品的关键设计、关键元器件/原材料、关键工

艺发生变更的,或涉及关键元器件/原材料的供方发生变更但

不属于新单元的,评定中心与实验室应根据变更认证委托,确

定变更的可行性。对于允许变更的,应制定变更确认方案(至

少包括工厂检查要求和产品检验要求);对于不允许变更的,

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认证委托人。

9.2.4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

要求的,评定中心为证书持有者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

知。不符合变更要求的,评定中心向证书持有者发出不予变更

的通知。

9.2.5认证依据用标准发生变更时,评定中心应按照《关

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认监

委2012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分析标准变更对认证有效性的

相关影响,制订并公布标准换版后强制性认证工作的有关要

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对新标准下的工厂质量

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力进行评价,改进和完善质量

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新标准要求。

10 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0.1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

家用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第77页

消费指南•火灾报警产品增刊 | 75

认证规则

理规定》第17条规定及实施规则中第6.3.1条的规定,建立消

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0.2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产

品销售流向登记工作,确保其有效实施。应使用能够真实体现

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生产过程及销售流向的技术手段,如实

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10.3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采用可靠的技术手段,

确保消费者、使用者以及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准确、及时查询消

防产品销售流向情况。

10.4评定中心应对生产者、生产企业执行消防产品销售流

向登记制度的情况进行有效性核查。在初始委托认证以及认

证范围的扩大、变更等时,应核查生产者、生产企业消防产品

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建立、可操作性及执行情况,结论为不合

格时,不予受理并开展跟踪调查。

10.5评定中心在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日

常跟踪管理工作时,应核查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

况,结论为不合格时,应按有关规定对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证

书作出处理。

10.6为有效降低企业负担,更好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获

证企业服务,评定中心鼓励已获证书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在自

愿的基础上,免费使用评定中心自行研发的“消防产品流向信

息上传系统”,为落实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打下良好的

基础。

11 认证标志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

革事项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8年第10号)附件1《强制性

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的规定在获证产品上加施认证

标志。

12 产品说明书与合格证

生产者、生产企业向社会出具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明应

符合实施规则第10条的要求。

13 收费依据与要求

认证收费中的申请费、工厂检查费(含文件审查费、工厂

现场检查费)、批准费、换发证书工本费、年金、获证后监督费

等按照评定中心与认证委托人在《消防产品CCC认证合同书》

中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及管理要求执行,有关内容通过

评定中心官方网站和“消防产品网上认证系统”向社会公示。

认证收费中的所有检测费用由指定实验室按相关规定自

行收取,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及相关要求应向社

会公示。

14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

要求

14.1认证委托人如对评定中心或实验室的认证活动和/或

作出的决定不满意,可以技术争议或申诉的方式提出。

14.2对获证产品与认证相关的符合性有异议时,可向评定

中心投诉。

14.3评定中心制定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管理程序并向社

会公布。

14.4涉及评定中心内部工作的技术争议、申诉及投诉,经

调查核实确应处理的,应在60天内完成;涉及分包业务的,首

先由分包机构处理并报评定中心备案,分包机构处理后仍存

在异议的,评定中心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14.5评定中心应按有关规定保存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的

处理记录。

15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5.1一次性生产、进口,数量极少且不再生产、进口的,仅

进行型式试验及文件审查,免除工厂现场检查及获证后监督。

认证证书中应注明产品的使用范围和证书的使用期限。

15.2境外生产企业,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期进行获证

后生产现场监督的,可采取其他获证后监督方式。

制定单位: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注: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2022年10月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应

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制定并发布。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

评定中心依法享有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未经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

定中心许可,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引用、使用本细

则。如擅自引用、使用本细则,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保留依

法追究其侵权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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