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之制定
本规则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
法律、法规; 同时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
第二条 规则名词之定义
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一)“本公司”系指广州花地艺拍文化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系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
活动中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参加竞买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竞买人应当具
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所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
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四)“委托人”系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卖品”系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
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拍卖日”系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通告公布的正式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
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交日”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
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价”系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系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
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
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系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它 形式的宣传
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
它费用;
(十二)“保留价”系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价”系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
并非实际售价;
第三条 规则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
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包括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包括但不
限于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代理人),均应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条款的约定,受本规则约
束, 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享有本规则规定的权利, 承担本规则规定
的义务。
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竞买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
竞投,无论是以在拍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书面、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竞投,均被视为完
全接受本规则。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的各种争议,均应按照本规则的约定加以
解决。
第四条 瑕疵之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拍卖品的任何描述、说明、意
见,仅供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参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对拍卖品真伪及/或品质的保证或
担保。
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因此,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当亲自或委托专家
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准备竞
投的拍卖品的真伪、品质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对该拍卖品的现状和价值感到
满意。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
品的真伪及/或品质 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条 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
式确认时,即表明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并生效, 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
受人。本公司、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承认拍卖品已出卖、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
规则约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务请仔细阅读并遵
守本 规则,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
损失或 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
第六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
(一)委托人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二)委托人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
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三)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
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包括:
(一)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明;
(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须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
(三)经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权委托书。本公司有权对上述文件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
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
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
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
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 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
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 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经委托方授权之拍卖标的流拍之后,拍卖方有权以其保留价在该次拍卖会后出售,委托方须
向拍卖方支付佣金。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
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何内容说明及/或
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拍卖品展览及其它形式的拍卖品宣传,推广活动中的安排及
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某拍卖品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
(五)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
第十一条 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
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
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
卖品之日解除。若拍卖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拍卖品,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
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合同解除后本公司有权按照市场通行标准向委托人收
取拍
拍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