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11月大事记

发布时间:2023-11-30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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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11月大事记

昌宇原创 11 月- 44 -应聘的方式进入被申请人处同时为两被申请人工作,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基本工资加补贴及提成等组成,基本工资加各项补贴转正前为3600 元,转正后为 3800 元,工资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申请人入职后,被申请人按月支付工资,但一直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保,2022 年4 月10日,由于被申请人进行工资方案整改,违反合同约定,将申请人踢出工作群,导致申请人被迫离职。劳动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续签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申请人应从2021年 9 月 13 日至 2022 年 4 月 10 日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其二倍工资差额按照对应的月份进行支付,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为40282.56元。解除劳动关系前申请人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179.08 元。被申请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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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11月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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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购买社保是否应当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劳动、物业和侵权法律服务月刊(2023 第十一期,总第五十一期)文:何艳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二、法律法规解读

目前,仍存在许多用人单位在聘用员工过程中拒绝为员工购买社保,通过签署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的方式试图规避法律责任,律师认为,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签署了放弃社保缴纳的承诺书,但该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放弃社保承诺书往往属于格式条款,偏向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若劳动合同包含有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条款,该条款会被确认无效,用人单位在劳动协议中通过格式条款限制劳动者权利,免除己方义务的相关条款系无效条款。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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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定劳人仲裁字〔2022〕第25号申 请 人:郑某某,男,汉族,住址:海南省定安县。委托代理人:何 艳,女,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定安 XXX 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环城南路 18 号。

申请人郑某某与被申请人定安 XXX 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仲裁员于 2022 年 7 月27 日开庭审理,申请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艳律师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谢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请求事项是:一、请求裁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 8 月 13 日至 2022 年 4 月 10 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依法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0282.56元;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716.35元;四、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545.4 元。以上共计 67545.31 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至2022 年4 月10 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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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的方式进入被申请人处同时为两被申请人工作,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基本工资加补贴及提成等组成,基本工资加各项补贴转正前为3600 元,转正后为 3800 元,工资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申请人入职后,被申请人按月支付工资,但一直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保,2022 年4 月10日,由于被申请人进行工资方案整改,违反合同约定,将申请人踢出工作群,导致申请人被迫离职。劳动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续签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申请人应从2021年 9 月 13 日至 2022 年 4 月 10 日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其二倍工资差额按照对应的月份进行支付,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为40282.56元。解除劳动关系前申请人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179.08 元。被申请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20716.35 元(5179.08 元×2个月×2=20716.35 元)。在被申请人正常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的情况下,申请人的参保月份应为 20 个月,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月数为 4 个月,但被申请人未按时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申请人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2 修订)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为654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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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0×98%×4 个月=6546.4 元)。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望贵委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答辩人认可与答辩人自2020 年8月13日至 2022 年 4 月 8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关于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合同期满后,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被答辩人继续在原公司处工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原劳动合同关系的延续,并未开始新的劳动关系,因此被答辩人关于二倍工资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三、答辩人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被答辩人主张违法解除 劳动关系赔偿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因疫情影响,有些线路上的 酒店货量骤减,2022 年4 月份答辩人为提高收货效率调整收货 线路,但被答辩不接受答辩人所制定的调整线路方案,便以集体 罢工方式威胁答辩人。答辩人为提高收货效率调整收货线路属于正常、合理的工作安排,并未减少其收入,增加其工作量,被答辩人作为一名收货员、司机理应服从单位安排,但被答辩人却自 行离职,并且未提前告知答辩人,给答辩人的正常运营造成了严 重影响,却还向答辩人主张赔偿,该主张于法无据。四、针对被 答辩人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主张,因被答辩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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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存在过错, 该损失不应向答辩人主张。首先,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 务满 1 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案中,是被答辩人自行离职,属于劳动者自身意愿中断就业,不得享受失业保险金。其次,被答辩人入职时向答辩人表示以个人方式自行缴纳社保,并让答辩人给予社保补助300元/月,但事实上被答辩人欺瞒答辩人,在每月领取300 元社保补助后,却并未缴纳社保。因此,造成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过错在于被答辩人,如被答辩人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则应返还发放的社保补助 6000 元(20 个月×300 元/月)。

综上,被答辩人认可与答辩人自 2020 年8 月13 日至2022 年4月8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因被答辩人不服从公司管理,自行离职,其诉请的赔偿及损失均无事实依据,请求贵委依法驳回其不合理诉请。本委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均为海南省内酒店用品纺织物洗涤。申请人于 2020 年 8 月13 日入职被申请人定安XXX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为期 1 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800 元,任司机一职,具体工作内容是在海南省内驾驶货车送货、搬货和收货,工资按月由被申请人通过银行发放,接受被申请人历任车队长的管理,现任车队长为李某。2021 年8 月13 日劳动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人继续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岗位不变。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至2021 年12 月,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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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 月之后由被申请人二代发。2022 年3 月31 日,被申请人经公司高层制订并公布新的物流方案及计件工资制度,决定于2022 年4月10 日开始实行。2022 年 4 月 8 日,被申请人车队长李某电话通知申请人调整路线,申请人不同意调整后的方案,停止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的厂长吴某将申请人移出钉钉管理群。另查明: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再查明:2022 年 5 月 20 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4 月份的工资1211.43 元。申请人离职前 12 个月(2021 年4 月—2022 年3 月)的工资为:5971.43 元、5237.93 元、4557.14 元、4800 元、1300 元、5262.17元、6029.83 元、4850 元、6651.35 元、5381.03 元、2634.61 元、5050元,月平均工资为 4810.46 元。

以上所认定的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企业信用公示报告》《劳动合同书》《公司员工薪酬表》《员工入职承诺书》《海南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证明》《车队物流调整方案》《钉钉工作群聊天记录》和工作服,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定安XXX 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薪酬表》《车队长和申请人的通话录音、文字说明》与庭审笔录为证。

本委认为:一、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 年8 月13日至2022 年 4 月 10 日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申请人于2020 年8 月13日通过应聘进入被申请人处,双方签订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工作岗位为司机,被申请人按月向其支付工资。被申请人是经市监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用工主体,经营范围包括酒店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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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物洗涤等。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并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申请人的劳动内容是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首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入职时间予以确认,本委亦予采信。其次,申请人主张其离职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0 日,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而被申请人提供的《车队长和申请人的通话录音、文字说明》证明申请人的离职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8 日,所以,本委采信申请人的离职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8 日。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规定,本委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 2020 年 8 月 13 日至2022 年4 月8 日。二、关于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依法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40282.56 元的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 年8 月13日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于 2021 年8 月13 日期满,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申请人继续提供劳动,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 2022 年 4 月 8 日。在此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均表示确认。被申请人以并未开始新的劳动关系为由而不与申请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之规定,被申请人未于2021 年9月14 日前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2021 年9 月13 日起应向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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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申请人 2021 年9 月的工资为5262.17元,日工资为 241.93 元(5262.17 元/21.75 天),当月应支付二倍工资的天数为 17 天,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为 4112.81 元(241.93 元×17), 其余月份的二倍工资差额分别为 6029.83 元、4850 元、6651.35 元、5381.03元、2634.61 元、5050 元、1211.43 元,共计35921.06 元。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921.06 元,申请人主张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三、关于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716.35 元的问题。申请人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并订立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21 年 8 月 13 日期满后虽未续签合同,但仍按原劳动合同履行。2022 年 3 月 31 日,被申请人经公司高层制定并公布新的物流方案及计件工资制度,决定于 2022 年4 月10 日开始实行,申请人不同意调整方案及计件工资制度,坚持按原合同履行,因此拒绝上岗,被申请人便以其离岗为由将其移出钉钉管理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被申请人受疫情影响,自主调整生产经营方式,虽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与申请人协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程序,由此导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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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拒绝上岗,既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非申请人无故旷工,而是双方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所以,申请人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关于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但是,符合该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及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的情形。因此,申请人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但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三款“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0年8月 13 日至 2022 年 4 月 8 日,工龄为 1 年7 个月零8 天,申请人离职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为 4810.46 元,申请人的经济补偿的金额为9620.92 元(4810.46 元×2)。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 9620.92 元,申请人主张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四、关于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545.4 元的问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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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20 年 8 月 13 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22 年 4 月 8 日双方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导致从业人员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期间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其未能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项“《条例》第三条所称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的就业中断:(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人离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同时也符合《条例》第三条所称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按下列办法核定:缴费满 1 年以上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5个月,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 1 个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应参保的时间为 19 个月,最高可享受 3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申请人2022年 4 月失业,当月申请次月可享受,于 2022 年7 月27 日庭审调查中,申请人表明尚未就业,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核发,其应领取月份 2022 年5、6、7 月。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为失业前 12 个月的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月平均工资的60%。按前款规定标准计算的失业保险金,高于或者等于本省一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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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照一类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8%发放;低于或者等于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按照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放。”申请人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为 2280 元(3800 元 ×60%),该标准高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 年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的“一类地区月最低工 资标准为 1830 元”,则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应为 1793.4 元(1830 元×98%)。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为 5380.2 元(1793.4 元×3 个月),申请人主张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决如下:

一、依法确认申请人郑某某与被申请人自2020 年8 月13日至2022 年 4 月 8 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 日内向申请人郑某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921.06元;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 日内向申请人郑某某支付经济补偿 9620.92 元;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本裁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 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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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某某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5380.2 元。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定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双方当事人均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王开二○二二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李章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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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何 艳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民商事法律服务。代表业绩

何艳律师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担任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海南省直属机关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团律师,工作至今办理了大量行政诉讼及民商事诉讼案件,包含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纠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各类案件。

(一)民商事方面业绩:何艳律师在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等民商事法律服务方面经验丰富。例如:原告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镇政府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委托人被告胜诉;原告蒙某灏诉被告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委托人被告胜诉;原告梁某燕诉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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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原告海南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委托人原告胜诉等。

(二)行政方面业绩:何艳律师在代理张某云等16 人诉海口市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职责一案中,代理被告海口市某区人民政府获得胜诉判决;曾代理陈某銮诉某县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一案,委托人某县人民政府获得胜诉判决;曾代理何某雄诉海口市美兰区某村民委员会征收补偿纠纷一案,委托人被告胜诉。

(三)刑事方面业绩:何艳律师曾多次参与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工作,在刑事辩护方面经验丰富。在办理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将量刑从十二个月改为六个月;审查起诉阶段办理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罗某某被取保候审;审判阶段办理的开设赌场罪徐某某、吴某某被取保候审。所获荣誉

2022 年被海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1 年度第一批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优秀学员”;

2022 年被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评为2021 级“优秀学员”;撰写的《张某云等 16 人诉海口某区政府不履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职责纠纷案》案例,在 2021 年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案例评选活动中被评为“优秀行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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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宇所陈怡律师、刘卉律师前往白沙县细水乡罗任村开展“百所进千村”民法典普法活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指示精神,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陈怡律师、刘卉律师于2023年10 月 26 日,赴白沙县细水乡罗任村开展了“百所进千村”民法典普法宣讲活动。此次活动共分为两个部分,包括进行民法典培训讲座、关于环境保护的专题讲座。

陈怡律师为大家讲解了《民法典》的个重点条例,本次授课,采取了以案释法的形式,针对各村民提出的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土地纠纷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陈怡律师还向各村民发放了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制作的《民法典普法微课堂》宣传册,该宣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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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了婚姻继承、劳动关系、土地纠纷等法律知识。此外,刘卉律师为大家讲解了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主要介绍了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强调了作为个人我们需要有自觉守法、爱护环境的意识。

此次“百所进千村”活动,受到了各村民的一致好评,不仅弘扬了法治精神,而且实实在在的做到了惠及民生。接下来,村居律师们将进一步落实“百所进千村”的其他工作,对各村(居)进行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切实为各村民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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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宇所吴淑斌律师、张运均律师、刘卉律师、前往乐东县利国镇开展“百所进千村”民法典普法活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指示精神,2023 年 10 月 27 日,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吴淑斌律师、张运均律师、刘卉律师一同到乐东县利国镇冲坡村、秦标村和荷口村开展“百所进千村”民法典进乡村普法活动。本次活动主要采取调研形式,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开展座谈会、走访等形式,与冲坡村、秦标村和荷口村的各村委、书记及村民进行了交流,为村民详细讲解了婚姻继承、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土地纠纷等法律问题,在场的村民争相提问,各位律师一一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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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村干部、村民等提出的法律问题,各律师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为大家讲解。

对于土地纠纷问题,吴淑斌律师强调,引起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一是相邻土地之间的权属界限不清,二是用地手续不完备,三是农田基本建设造成的土地原有状况的改变和地界变更而又无原始记载等。根据《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纠纷大多是历史遗留性问题,要慎重对待。

对于继承问题,张运均律师强调,几种继承的效力排序应是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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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遗嘱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要注意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形式要件与被继承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的行为能力。

对于民间借贷问题,刘卉律师强调,一是要注意借条原件的留存问题,二是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三是要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证据及被告的身份信息以便后期维权。

通过次此调研,各律师充分的了解了冲坡村、秦标村、荷口村的突出问题,为下一次的法治讲座提供了思路。下一步,利国司法所及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将针对各个村的重点问题进行讲座,切实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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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宇所张冬冬律师、王振涛律师赴白沙开展10 月村居法律顾问活动暨“百所进千村”民法典普法宣传活动为推进法治乡村建设,2023 年 10 月30 日起,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张冬冬律师、王振涛律师前往白沙县牙叉镇,开展“百所进千村”民法典普法宣传活动,并结合本村实际,采取集中讲座、走访调研和发送宣传册和问卷的形式,做到普法宣传多样化、全覆盖。当日,在牙叉镇志道村、方平村、道埠村三个村中,两位律师开展民法典普法讲座,讲座以对民法典进行深入介绍宣传为切入点、以案说法。同时通过讲课伴随发放宣传册,着重对民法典继承篇、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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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维权、有关网络犯罪侵权等板块向在座的干部群众深入讲解。讲座结束后采用与村民们座谈方式深入开展现场法律咨询,认真剖析基层村(居)普遍存在农民工欠薪、婚姻继承和土地纠纷等法律问题,着重为大家耐心解答如何正确运用维权方式。并对所在村委会办公中常用的合同协议审查注意事项进行讲解,进行法治体检活动。随后,两位律师前往元门乡红茂村、红旗村等7 个村委会开展法律顾问现场咨询活动。在元门乡各村居现场值班中,张冬冬律师对前来咨询法律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了认真解答,对于各村委会提出的土地纠纷、村中涉法问题情况,正确引用法律条文,向咨询者作出答复,提醒咨询者如何运用法律及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两位律师还向村委干部群众发放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印制的“民法典普法微课堂”宣传册和部分有关民法典书籍,宣传册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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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记载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常识,便于群众阅读。此次活动共计为村民发放各类法律知识宣传折页 120 余份、进一步增强村民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昌宇所将持续参与公益普法活动,提倡学法知法崇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促进我国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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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宇所关亚丽律师赴定安县仙沟社区开展以“未”爱护航法伴成长为主题的普法户外宣传活动为进一步引导和帮助未成年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帮助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守法,强调监护人家庭教育职责,更懂得运用法律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在定安县司法局和定城镇司法所的工作部署下,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关亚丽律师于2023年11 月 16 日走进定安县定城镇仙沟社区开展以“未”爱护航法伴成长为主题的普法户外宣传活动,吸引了当地居民的踊跃参与。在本次普法宣传活动中,关亚丽律师主要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内容、保护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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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的四道防线和面对未成年人受到不法侵害时如何通过法律援助获得保护”等维度,耐心全面细致地向围观群众讲解“关爱儿童护苗成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号召在场的家长们学会了解、关注和陪伴自己的孩子,通过以身作则,给孩子树立榜样向孩子们传播正能量,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切实保护未成年的身心健康,避免因受到他人蛊惑而参与校园欺凌、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宣传活动现场气氛热烈,通过本次“未”爱护航法伴成长的主题普法户外宣传活动,不仅让参与群众学习了解了未成年人的相关权益内容,更是提高了家长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意识,引导关注家中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快乐安全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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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宇所张冬冬律师、刘平丽律师赴白沙开展11 月村(居)法律服务暨“百所进千村”民法典普法活动2023 年 11 月 13 日,张冬冬律师、刘平丽律师前往白沙开展“百所进千村”民法典普法活动暨 11 月村(居)法律服务工作。张冬冬律师、刘平丽律师到元门乡红旗村、向民村、白翔居、翁村、南训村、元门村、红茂村 7 个村居和牙叉镇道埠村、方平村、志针村、志道村、白沙居 5 个村居开展现场值班服务,针对村(居)民、村委干部的咨询进行答复,并询问相关村委会此前的纠纷处理进展,提出进一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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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红旗村、白翔居和志针村三个村委会现场值班时,刘平丽律师还向该村委会干部和村(居)民发放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印制的“民法典普法微课堂”宣传册,进一步落实“百所进千村”民法典普法活动的相关要求,增强村(居)民对民法典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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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宇所杨贵佳律师、徐卓然律师开展《民法典》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治讲座暨年终岁末帮助农民工维权活动为切实做好关于开展年终岁末帮助农民工维权活动,推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2023 年 11 月 17 日下午,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杨贵佳律师、徐卓然律师与细水司法所联合到罗任村委会开展《民法典》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治讲座暨年终岁末帮助农民工维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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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中,杨贵佳律师主要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以及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三大块内容展开讲解,深入浅出,以群众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课后,还就发生欠薪如何维权的问题进行互动。维权准备、维权途径以及“讨薪”过程中须禁止行为等应引起大家特别注意的方面认真解答。活动中,共计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折页、《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及《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指南》等宣传手册 45 份;赠送围裙、袋子等法治宣传物品15 份,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5 人次,受益群众达 1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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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杨贵佳律师、徐卓然律师还与村委会干部了解该村矛盾纠纷情况,并就纠纷的解决方案进行交流,促进了矛盾的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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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宇所王月妍律师赴白沙县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活动”暨11 月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为积极配合白沙县牙叉居委会推动“聚党辉暖民心”活动,2023年 11 月 20 日,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王月妍律师前往白沙县开展《民法典》普法活动暨 11 月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王月妍律师为牙叉居委会辖区党员、群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知识的普法宣讲,重点讲解了《民法典》的地位、主要结构及立法亮点等内容,帮助参会人员理解《民法典》的重要意义。同时,王月妍律师立足民众的日常生活,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解读《民法典》的相关法条,对诸如离婚财产分割纠纷、财产继承权纠纷、高空抛物纠纷等常见纠纷案例进行深入浅出地分析讲解,引导群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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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律条文的学习与运用。参会人员通过本次普法活动受益匪浅,也对提升解决辖区居民的矛盾纠纷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方向和方法,更好地化解群众矛盾纠纷。

普法宣传活动结束后,王月妍律师还为牙叉居委会提供了昌宇所编撰的《人人应知的民法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一书,便于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以及辖区群众随时翻阅、主动学习,引导大家学会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始终积极投身基层普法工作中,切实履行村(居)法律顾问职责,继续彰显昌宇所律师的社会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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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宇所马文喆律师赴乐东开展11 月村(居)法律服务暨“百所进千村”民法典普法活动2023 年 11 月 16 日,马文喆律师前往乐东开展“百所进千村”民法典普法活动暨 11 月村(居)法律服务工作。马文喆律师到黄流镇尖界村开展现场值班服务,针对村(居)民、村委干部的咨询进行答复,并询问相关村委会此前的纠纷处理进展,提出进一步建议。并且在黄流司法所的组织及尖界村村委会的配合下,开展了题为《黄流 2023 年“百所进千村”普法活动》的民法典宣讲活动,马文喆律师还向该村委会干部和村(居)民发放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印制的“民法典普法微课堂”宣传册,进一步落实“百所进千村”民法典普法活动的相关要求,增强村(居)民对民法典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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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宇所马智博律师前往白沙开展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时常会遇到或大或小的法律难题。如果有专业法律顾问答疑解惑,不仅可以及时为群众普及法律常识,也能引导大家依法办事。

2023 年 11 月 24 日,牙叉司法所工作人员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马智博律师到方香村委会、白沙村委会开展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工作中,马智博律师开展法律咨询、纠纷调处、普法宣传等工作,深入浅出地讲解,将单调的法律条文形象生动地展现出来,百姓听得懂、记得住,更将法治思想植根群众心中。

昌宇律师将通过开展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的作用和优势,走近百姓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用通俗的语言给大家讲明白法律规定,逐渐培养群众的法治意识,助力乡村法治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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