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 - 副本

发布时间:2023-2-0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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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 - 副本

47目前,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 5000 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 300 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今后如调整标准,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例 1.A 企业 2020 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2 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季度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期初 期末 期初 期末 值,万元)第 1 季度 120 200 2000 4000 150第 2 季度 400 500 4000 6600 200第 3 季度 350 200 6600 7000 280第 4 季度 220 210 7000 2500 350解析:A 企业在预缴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指标 第 1 季度 第 2 季度 第 3 季度 第 4 季度从业人数季初 120 400 350 220季末 200 500 200 210季度平均值 (120+200)÷2=160 (400+500)÷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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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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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 5000 万元、从

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 300 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今

后如调整标准,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 1.A 企业 2020 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2 年

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

期初 期末 期初 期末 值,万元)

第 1 季度 120 200 2000 4000 150

第 2 季度 400 500 4000 6600 200

第 3 季度 350 200 6600 7000 280

第 4 季度 220 210 7000 2500 350

解析:A 企业在预缴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

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指标 第 1 季度 第 2 季度 第 3 季度 第 4 季度

从业

人数

季初 120 400 350 220

季末 200 500 200 210

季度平均值 (120+200)÷2=160 (400+500)÷2=450 (350+200)÷2=275 (220+210)÷2=215

截至本期末

季度平均值

160 (160+450)÷2=305 (160+450+275)÷3=295

(160+450+275+215)÷4

=275

资产

总额

(万

元)

季初 2000 4000 6600 7000

季末 4000 6600 7000 2500

季度平均值 (2000+4000)÷2=3000 (4000+6600)÷2=5300 (6600+7000)÷2=6800 (7000+2500)÷2=4750

截至本期末

季度平均值

3000 (3000+5300)÷2=4150

(3000+5300+6800)÷3=

5033.33

(3000+5300+6800+4750)

÷4=4962.5

第52页

48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

值,万元)

150 200 280 350

判断结果 符合

不符合

(从业人数超标)

不符合

(资产总额超标)

不符合

(应纳税所得额超标)

综上,A 企业预缴第 1 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第 2、3、4 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例 2.B 企业 2022 年 5 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2

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

示:

季度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

期初 期末 期初 期末 值,万元)

第 2 季度 100 200 1500 3000 200

第 3 季度 260 300 3000 5000 350

第 4 季度 280 330 5000 6000 280

解析:B 企业在预缴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

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指标 第 2 季度 第 3 季度 第 4 季度

从业人数 季初 100 260 280

季末 200 300 330

季度平均值 (100+200)÷2=150 (260+300)÷2=280 (280+330)÷2=305

截至本期末

季度平均值

150 (150+280)÷2=215 (150+280+305)÷3=245

资产总额 季初 1500 3000 5000

第53页

49

(万元)

季末 3000 5000 6000

季度平均值

(1500+3000)÷

2=2250

(3000+5000)÷2=4000 (5000+6000)÷2=5500

截至本期末

季度平均值

2250 (2250+4000)÷2=3125 (2250+4000+5500)÷3=3916.67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

元)

200 350 280

判断结果 符合

不符合

(应纳税所得额超标)

符合

综上,B 企业预缴第 2、4 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第 3 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享受小型

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

额?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 12.5%、25%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

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 3.C 企业 2022 年第 1 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 2 季

度和第 3 季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 1 季度至第 3 季度预缴企业

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 2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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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解析:C 企业在预缴 2022 年第 1 季度至第 3 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计算过程 第 1 季度 第 2 季度 第 3 季度

预缴时,判断是否

为小型微利企业

不符合小型微

利企业条件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应纳税所得额(累

计值,万元)

20 100 200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累计值,万元)

20×25%=5 100×12.5%×20%=2.5 100×12.5%×20%+(200-100)×25%×20%=7.5

本期应补(退)所

得税额(万元)

5

0

(2.5-5<0,本季度应缴税款

为 0)

7.5-5=2.5

已纳所得税额(累

计值,万元)

5 5+0=5 5+0+2.5=7.5

减免所得税额(累

计值,万元)

20×25%-5=0 100×25%-2.5=22.5 200×25%-7.5=42.5

综上,C 企业预缴 2022 年第 1、2、3 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分别减

免企业所得税 0 元、22.5 万元、42.5 万元,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5

万元、0 元、2.5 万元。

(六)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

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 年第 6 号),自 2016 年 4 月开始,

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

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 4 月、7 月、10 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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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纳税期限将统一

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公

告》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第56页

52

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比例政策操作指南

一、适用对象

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政策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

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

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三、操作流程

(一)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

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

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

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

计算证据材料);

第57页

53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

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

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

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

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

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

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

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

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

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

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

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

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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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

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

料一并留存备查。企业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

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A 类,2017 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

行次。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

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 年第 16 号)

(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

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第59页

55

(A 类)》;

(七)《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发布)。

第60页

56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南

一、适用对象

小型微利企业

二、政策内容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

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操作流程

(一)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7 年版)附件中

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准备以下留存备查资料: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

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公告》(2022 年第 13 号)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

第61页

57

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

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

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

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

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3 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

题的公告》(2022 年第 5 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8 号)

第62页

58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操作

指南

一、适用对象

中小微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

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

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

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可在当年一次

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单位价值的 50%

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

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

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

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留存备查资料

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

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

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第63页

59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

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1.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

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2 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 亿元

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

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

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

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

第64页

60

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 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

告》(2022 年第 12 号)发布前企业在 2022 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

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预缴申报时,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的最低折旧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

税申报表(A类)》之《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

第 2 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报优惠事项的具体信息。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

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 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有关栏次。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

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2 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

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

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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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六)《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发布)。

第66页

62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

收政策操作指南

一、适用对象

证监会、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基础设施 REITs 试

点项目。

二、政策内容

(一)设立基础设施 REITs 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

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

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

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基础设施 REITs 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 REITs

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

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 REITs 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

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 REITs 份

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 REITs 份额,

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战略配售份额。

(三)对基础设施 REITs 运营、分配等环节涉及的税收,按现行

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试点税收政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2021 年 1 月 1 日前发

第67页

63

生的符合规定的事项目,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三、办理方式

(一)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

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查询。

(二)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

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

金”部分即可享受优惠。

其中:第 15 行“九、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原

始权益人□项目公司)”:填报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在设立基础设施

REITs 前、设立阶段发生的划转基础设施资产、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等

相关业务产生的损益金额及调整金额。本行填报第 15.1 行和第 15.2

行的合计金额。

纳税人填报本行时,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企业类型。

第 15.1 行“(一)设立基础设施 REITs 前”:填报在设立基础设

施 REITs 前,原始权益人与项目公司就其发生的划转基础设施资产业

务产生的损益金额及调整金额。

第 15.2 行“(二)设立基础设施 REITs 阶段”:填报原始权益人

在设立基础设施 REITs 阶段,针对向基础设施 REITs 转让项目公司股

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以及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

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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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Ts 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等产生的损益金额及调整金额。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3 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发布)。

第69页

65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

一、适用对象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子女不满

三岁

二、政策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

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

国务院决定,设立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一)纳税人照护 3 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

幼儿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

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

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

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

定执行。

(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三、操作流程

(一)留存备查资料

第70页

66

纳税人享受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

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

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

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

除信息表》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扣缴客户

端等办理。

(三)申报要求

纳税人依据自身办理渠道,在扣缴客户端及办税服务厅填写《个

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享受税收优惠,在个人所得税 APP 软

件可自行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四、相关文件

(一)《国务院关于设立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

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 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

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71页

67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的公告》(2018 年第 6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

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9 年第 7 号)附件 2 同时废止。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全体纳税人。

二、政策内容

(一)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

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国

务院关于设立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国发〔2022〕8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

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

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三、操作流程

(一)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

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

第72页

68

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

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

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

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

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

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

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

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纳税人需要留存备

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

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

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纳税人需要

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

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

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

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

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第73页

69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

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

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

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纳税人享受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

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

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

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扣缴客户

端等办理。

(三)申报要求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年度内可在扣缴客

户端及办税服务厅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享受税收

优惠,在个人所得税 APP 软件可自行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大病医

疗专项附加扣除需在次年3到6月汇算清缴期由纳税人自行在个人所

得税 APP 进行采集。

四、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74页

70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

围操作指南

一、 适用对象

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纳税人。

二、政策内容

“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中所称符合规定的商

业健康保险产品,其具体产品类型以及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由银

保监会商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新的产品发布后,此前有关产品的

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扣除比例为按月 200

元或按年 2400 元在税前扣除,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三、操作流程

(一)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商业保险单

(二)办理渠道

可以在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录入,也可以在 APP 年度汇算

自行录入。

(三)申报要求

纳税人享受商业健康险优惠政策的,可以在月度申报时由扣缴义

务人在其他优惠事项中进行按月 200 元或按年 2400 元一次扣除,也

可在汇算清缴期间内通过个人所得税 APP 进行优惠备案填写进行录

入。

第75页

71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

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

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7 号)

第76页

72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操作指南

一、适用对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内地投资者从香

港基金分配取得收益的纳税人。

二、政策内容

现将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后适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具体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财

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93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内地投资者

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三、操作流程

(一)留存备查资料

内地投资者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收益的纳税人收入凭证

第77页

73

(二)办理渠道

扣缴义务人扣缴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前台受理。

(三)申报要求

纳税人在申报时可由扣缴义务人在优惠事项进行优惠备案,也可

以在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时进行优惠备案。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22 年第 24 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 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93 号)

第78页

74

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操作指南

一、适用对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法律援助补贴的纳

税人。

二、政策内容

(一)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

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

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三)司法行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一年度个

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前,交换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涉

税信息。

(四)本公告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

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

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五)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

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

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

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本公告应予免

第79页

75

征的个人所得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

税。

三、操作流程

(一)留存备查资料

法律援助事项证明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扣缴客户

端等办理。

(三)申报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法律援助补贴的纳

税人即可享受优惠,纳税人在申报时可由扣缴义务人在优惠事项进行

优惠备案,也可以在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时进行优惠备案。

四、相关政策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5 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80页

76

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操作指南

一、适用对象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 1 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

的纳税人。

二、政策内容

(一)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出售自有

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 1 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

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

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

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

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

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

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

屋的成交价格。

三、操作流程

(一)留存备查资料

《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纳税人身份证件、现

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

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并留存不动产权证书复

第81页

77

印件和新购新房的房屋交易合同复印件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扣缴客户

端等办理。

(三)申报要求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

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

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

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3.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

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

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

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满足以上信息的即可享受优惠。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0 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第82页

78

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1 号)

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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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操作指南

一、适用对象

试点城市内缴纳个人养老金的纳税人。

二、政策内容

(一)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

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 12000

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

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

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 3%的税率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

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

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

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

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

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

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

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

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

第84页

80

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四)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

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五)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

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对本公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

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在个人养老

金先行城市实施。

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

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

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统一按照本

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留存备查资料

个人养老金年缴存金额证明。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扣缴客户

端等办理。

(三)申报要求

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

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试点区域已实施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的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优

第85页

81

惠。咸阳市暂未纳入到试点城市。

四、相关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

7 号)

第86页

82

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南

一、适用对象

年度内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取得

香港基金湖人的纳税人

二、政策内容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2 号)中规

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继续执行。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93 号)中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继续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优惠备案表》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扣缴客户

端等办理。

(三)申报要求

第87页

83

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以在期限年度内继续享受。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2 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 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 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

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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