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产业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3-4-1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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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产业扶持政策

49第十二条 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获得资助和补助的单位和传承人必须与区文化主管部门签订责任承诺书,责任承诺书签订后由区财政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划拨专项资金。第十三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申请时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自觉接受区财政、区审计及区文化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扶持经费的处理。(一)虚报资料获得扶持经费的;(二)擅自变更扶持项目内容的;(三)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或浪费的;(五)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六)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第十五条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区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第十六条 申请项目、传承基地(传习所)、生产性保护基地资助和补助经费资金,其使用绩效主要体现为以下形式:(一)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创作,提供高质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作品及其他智力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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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产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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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开展的各种具

有创新性的传习活动;

(五)征集、收购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或对其

整理及出版工作;

(六)对开展大型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展览

等传播活动。

第八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专项资金由各申报单位或

个人向区文化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一)列入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传承基地或传承人可申请对应的一

次性申报奖励费。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项目、传承基地(传习所)

资助经费:

1.扎根于荔湾区相关地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

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含经审批同意引进的外地非物

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2.处于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3.能够继续从事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资料整理、

演示、传授和创作等保护与传承活动;

4.有必要和可行的保护与传承活动方案,获得资助后能有效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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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项目、基地(传习所)、生

产性保护基地补助经费:

1.扎根于荔湾区、世代相传,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优秀非物

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含经审批同意引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

表性项目);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相对固定的传承教学、排练、演出或加工制作(陈列)

的场地;

4.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5.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6.以学校培训或传统师徒传授的方式进行项目传承,有正常

的传承计划,经常参加各种比赛或演出,组织研讨会,进行作品

加工等传承活动,并在区级以上产生一定影响;

7.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只需满足条件 1 和 5 即

可。

(四)荔湾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含经审批同意引

进的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均可申请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

第十条 申请项目、传承基地(传习所)、生产性保护基地

资助和补助经费,需填写申报表,并提交工作方案、项目任务书;

传承人补助经费需提交当年的工作总结及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初审,组

织专家对当年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报区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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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

获得资助和补助的单位和传承人必须与区文化主管部门签订责任

承诺书,责任承诺书签订后由区财政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

划拨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申请时

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自觉接受区

财政、区审计及区文化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核批

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扶持经费的处理。

(一)虚报资料获得扶持经费的;

(二)擅自变更扶持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或浪费的;

(五)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

(六)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的监

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区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

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组

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申请项目、传承基地(传习所)、生产性保护基

地资助和补助经费资金,其使用绩效主要体现为以下形式:

(一)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创作,提供高质量的非

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作品及其他智力成果;提供体现非物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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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遗产核心技艺流程、代表剧(节)目、仪式规程等全面信息的

文字、图片、影像和多媒体等资料;

(二)积极参加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比赛、演

出等活动;

(三)认真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新人壮

大传承队伍;

(四)积极配合区文化主管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

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整理、保护和发展、宣传

展演工作;

(五)申请项目、传承基地(传习所)资助资金,还需严格

按照协议的资助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传承任务,

达到规定的目标;提交技艺代表作品 1 至 2 件。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为

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进行绩

效评价的,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传承基地(传习所)资助经费的项目完成

后,根据协议约定所形成的成果如为实物作品,其所有权人为区

政府,由区文化主管部门安排合适的场所予以展示或收藏,在收

藏及展示宣传中按照《著作权法》的要求明确列明有关作品的制

作者。

第十九条 项目、传承基地(传习所)资助经费的项目完成

后所产生的成果如为著作、论文、音像资料等的,其作者享有著

作权,有关资料的原件或复本应交区文化主管部门,区文化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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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可根据委托作品的规定将该作品用于公益性的宣传、展示及

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专项资金扶持的非

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

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五)参与其他与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关联的

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

指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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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荔住建规〔2021〕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

战略,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

动力”的理念,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营造高品质的创新创造

创业环境,完善具有荔湾特色的人才生态链,根据《中共广州市

荔湾区委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荔湾英才计划”的若干

意见》(荔字〔2020〕28 号)、《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穗

建规字〔2019〕17 号)、《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

<荔湾区人才公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荔住建〔2020〕452

号),结合荔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荔湾区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分配、

管理及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

实施机构统筹分配,向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以及中高

层次人才供应的租赁性住房。

本办法中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或评

定的高层次人才;本办法中的中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全日制本科

学历和学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

能等级及以上的人才。

第三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组织部)负责人

才公寓统筹指导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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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公

寓的政策制定、政策指导、规划计划、房源分配以及人才公寓管

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区属国企专业化住房租赁公司作为区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

负责人才公寓的资金预算、建设筹集、运营管理等工作。

区负责发展改革、科技、工业、财政、国资、规划、商务等

工作的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能,各司其职,共同加强协调与配合,

积极主动开展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第二章 筹集与建设

第四条 人才公寓可以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

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受捐赠房源等方式筹集,也可以通过配套

建设、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

式建设人才公寓。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

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建设、筹集、运营和管理。

第五条 筹集方式

(一)盘活利用政府存量公房。在政府存量公房中,摸查并

筛选出符合使用条件的公有住房,由区属国企专业化住房租赁公

司通过维修改造和品质化提升转作人才公寓使用,完成租金定价

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备。

(二)从配建的拆迁安置房划转。在普通商品住宅及城市更新

项目中配建的拆迁安置房,在满足房屋征收需要的前提下,剩余

房源经市或区政府批准后划转作为人才公寓使用,区属国企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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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住房租赁公司视情况进行品质化提升,完成租金定价后报区住

房保障部门报备。

(三)整体租赁市属国企专业化租赁公司房源。由区属国企

专业化住房租赁公司向市属国企专业化租赁公司整体租赁一批位

于我区辖内或周边的优质房源,结合我区实际需求,参照存量公

房的做法,用作人才公寓使用。

(四)建立区人才公寓市场房源库。由区属国企专业化住房

租赁公司制定区人才公寓市场房源库建库实施方案,与具备一定

资质、拥有优质闲置房源的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区人才公寓

市场房源库,筛选符合条件的房源认定为人才公寓。

第六条 建设方式

(一)配套建设方式建设人才公寓。积极配合落实《广州市

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中关于年度招拍挂出让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

应配建不少于总建筑面积 10%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的要求

配建人才公寓,我区具体配建比例结合年度需求、房源可供应情

况及全市统筹安排确定。

(二)政府集中新建的人才公寓。政府考虑产城融合、职住

平衡等因素,优先选择城市轨道交通相对便利、产业布局相对集

中、公共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建设人才公寓。

(三)利用社会存量用地建设。

1.在穗高校、科研机构等用人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符

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有存量土地,自筹资金在市

人才公寓政策总体框架下建设人才公寓。人才公寓的套型面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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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租金标准和准入条件由用人单位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后自行制

定。

2.鼓励用人单位与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所有权人协商,通

过租赁现有房源、合作开发建设人才公寓等方式建设筹集人才公

寓,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3.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行开发、运营,或者联营、入

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人才公寓。

(四)人才公寓以满足不同层次人才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

人才公寓应设置多种户型,一般不超过 150 平方米。

(五)人才公寓应满足入住条件和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

第七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公寓的筹集建

设管理和租金补贴。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八条 区政府、区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筹集建设的人才公

寓原则上优先向当年度荔湾区重点建设项目(社会投资项目)业

主单位、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企业、荔湾区重点企业及荔湾区重点招商引

资企业等用人单位的人才倾斜供应,当供应量大于申请量时,可

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进行分配。

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自行建设筹集人才公寓的,原则上向

本单位的人才供应;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市、区认定的人才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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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配方案由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制定并实施,分配结果报

项目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以个人(家庭)方式或单位整体租赁方

式申请租赁自住人才公寓,中高层次人才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

请租赁自住人才公寓。

第十条 申请人才公寓的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均无自有产权住

房(市级高层次人才除外)。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规定

(一)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租赁一套自住人才公寓,

给予不超过 150 平方米、最长 5 年最高 100%租金补贴。

(二)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海外尖端人才等申请租赁人

才公寓,经区政府同意,另行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 中高层次人才申请规定

符合条件的中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租赁一套自住人才公寓,给

予不超过 90 平方米、最长 2 年不超过 50%租金补贴。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人才原则上仅能申请租赁一套人才公

寓;同一单位符合条件的 2 位人才可申请合租一套人才公寓,人

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75 平方米,每名申请人的补贴面积不超过应

享受面积的 80%;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原则上以家庭为

单位申请租赁一套自住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150 平方米,补

贴面积不超过每名申请人应享受面积累加值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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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已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公共租赁住房或

人才住房的,应当在办结入住手续之日起 1 个月内腾退原租住的

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公共租赁住房或人才住房;逾期不退的,

收回所承租的人才公寓。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的分配程序

人才公寓原则上采取集中公开的方式分配,具体流程如下:

(一)制定分配方案。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区属国企专业化住房租赁公司等单位结合城市建设、

产业发展需求和房源情况,制定并发布分配方案。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预审。高层次人才以个人(家庭)方

式申请租赁自住人才公寓的,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填写的《广州

市荔湾区人才公寓申请表》进行资格预审。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

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收集汇总申请人填写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才

公寓申请表》,并进行资格预审。

(三)主管部门核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单位将申请材料

提交相应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其中,高层次人才由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当年度荔湾区重点建设项目(社会投资项目)

业主单位由区负责发展改革工作部门核定;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

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企业由区

负责科学技术工作部门核定;荔湾区重点企业、荔湾区重点招商

引资企业由区负责商务工作部门核定。

(四)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单位经主管部门核定

后,按规定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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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意向房源。如为高层次人才的,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核定的同时提交申请。

(五)资格审核。收到申请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核后,符合申请条

件的,确定准入资格;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原因。审查结果

需报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六)统筹配租。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或单位,由区住房保障

部门或区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根据房源情况及申请人或单位意愿,

进行统筹配租。分配结果通过荔湾区政府门户网站和“荔湾人才”

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公示。

(七)签约入住。配租结果无异议的,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权

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实施机构与申请人或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八)缴交租金。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按合同约定

缴交租金等有关费用。以单位作为申请主体申请租赁的由申请单

位统一缴交。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可根据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经区

委或区政府同意后,采取定向配租的方式进行分配。申请、资格

审核以及配租等流程可参照集中公开分配方式中相应流程开展。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的租金补贴

租住人才公寓满1年的承租人,凭1年的交款明细(或发票)、

租赁合同、人才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前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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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部门受理窗口申请相应比例的租金补贴返还,经审核通过的,

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进行发放。

租住人才公寓不满 1 年的承租人,不享受租金补贴的优惠政

策。

人才公寓的承租人不得同时享受住房补贴和人才公寓租金补

贴等优惠政策。已享受人才住房实物奖励以及购房补贴、安家补

贴等货币形式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等优惠政

策。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人才公寓租金以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参照分

配时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或第三方评估

机构等出具的评估价格证明,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单位)或

者其指定的实施机构确定,人才公寓租金标准报送区发展改革部

门。

第十九条 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

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

方权利义务等。

第二十条 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实施

机构应对人才公寓做好日常巡查、台账记录和维修养护等工作,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相关事务性工作可委托专业服务企

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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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按时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

的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

日起 1 个月内如实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窗口提出变

更申请,经审核,符合资格的,准予继续承租;不符合资格的,

应在收到审核结果后 1 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人才公寓:

(一)承租人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二)承租人的人才等级、婚育状况、家庭人员结构以及住

房等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人

才公寓:

(一)承租人不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或不在申请单位工作的;

(二)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

房或通过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

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

其他经营活动,否则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

的实施机构追缴不当得利并收回住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追缴其违规享受的租金补贴。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

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才公寓的所有

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实施机构终止其租赁合同并收回已配

租的住房,不给予租金补贴的优惠政策;已给予租金补贴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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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追缴其违规享受的租金补

贴:

(一)未按时申报变更事项的;

(二)不符合人才公寓承租资格条件,且拒不腾退的;

(三)改变人才公寓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未按约定缴纳租金等应缴纳费用的,或者无正当理由

连续 3 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

(六)人才认定资格被撤销的;

(七)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二十六条 人才公寓合同租赁期限最短不低于 1 年,最长

不超过 5 年。租赁合同期满或出现终止合同情形的,承租人应当

主动腾退住房。期满后申请主体仍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且需要

续租的,经批准后可以续租。申请主体应在合同期满前 3 个月内

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窗口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同

意后,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

金。租赁合同期满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的,申请主体应当

在合同期满后 2 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人才公寓。

第二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违背承诺或未按规定时间腾退

所承租人才公寓的个人和单位,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单位)

或者其指定的实施机构追缴不当得利并收回住房,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追缴其违规享受的租金补贴,5 年内不再受理其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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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并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依法予以失信惩戒。

第二十八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管理工

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

任。

第二十九条 已获得配租的个人或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时

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有关入住手续的,视为弃租。弃租或承租未

满 3 个月退租的个人或单位,自弃租或退租之日起 12 个月不再受

理其人才公寓申请。

第三十条 区属国企专业化住房租赁公司应在荔湾区人才数

据库的基础上建立荔湾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信息库,实时、动态

掌握人才公寓房源、租赁比例、后期管理等情况,实现本行政区

域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情况等信息

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公寓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

监督等“全网办”功能。

第三十一条 用于单位整体租赁的人才公寓应按照“供需匹配、

动态调整”的原则,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可根据分配方案实施情况,动态调整人才公寓分配方案,提高人

才公寓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 区属国企专业化住房租赁公司应对区人才公寓

市场房源库建立入库企业量化考核和退出机制,定期对不符合条

件的入库企业和房源予以清理出库,入库企业也可结合自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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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申请房源或企业退出,退出的房源 12 个月内不再认定,退出

的企业 3 年内不再接受申请入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同时符合市、区人才公寓优惠政策规定的,按

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5 月 24 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

附件:

1.人才公寓申请流程(集中公开).docx

2.人才公寓申请流程(定向分配).docx

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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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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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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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

荔组通〔2022〕2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

人才认定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国家、省、市人才政策有关规定,

和《中共广州市荔湾区委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荔湾英

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荔字〔2020〕28 号)文件精神,就高层

次人才认定与人才分类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是推动创新实践活动的中坚力量,通过

认定产生。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

社会认可的原则,认真做好评审、核准、公示、发证、公告等工

作。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划分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

人才”、“拔萃人才”、“后备人才”五个层次。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区委组织部,简称“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负责统筹

和协调,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六条 分类管理是人才管理科学化的基础。为更好地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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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引导荔湾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结构与分布,结合荔湾区经济社

会发展战略定位,纵向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

“拔萃人才”、“后备人才”5 个层次,横向按科技创新及高新技术

产业人才、传统优势产业及重点企业人才、科教文卫体专业及社

会工作人才三大领域人才的分类管理,以加强人才工作的针对性、

系统性和整体性,更好地实现荔湾人才工作个性化、体系化和制

度化。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除应具备认定标准规定的相应条件外,

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中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

(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

结、协作的精神;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

识产权行为等;

(三)高层次人才分为全职高层次人才和柔性高层次人才。

1.全职高层次人才主要从已在荔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包括

本区属事业单位、在本区注册或纳税的企业及特殊的区域性机构)

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或协议(双聘

专家每年在荔湾区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 6 个月),同时在广州参

加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的优秀人才中认定产生。认定对象重点是在

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发、经营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2.柔性高层次人才主要从与在荔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包括

本区属事业单位、在本区注册或纳税的企业及特殊的区域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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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签订或约定服务协议且有服务次数(时间),并在荔湾区内有

明确工作任务和成果要求的人才中产生。其中,科技、医疗方面

的人才,应获得区级以上科技、卫生专项扶持,扶持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

(四)申报认定“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的人员,年龄不受

限制;申报认定“精英人才”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 50 周岁;申报

认定“拔萃人才”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 45 周岁;申报认定“后备

人才”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 35 周岁。

第八条 已入选较高层次人才计划的不能获得较低层次人才

计划支持,已入选国家人才计划的不能获得地方人才计划支持,

即已获得国家、省、市等较高层次的人才称号的人员不能获得区

的人才称号,但可享受区内高层次人才同等优惠待遇。

第三章 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九条 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由区委组

织部(区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并

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及发布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编制与发布程序如下:

(一)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经过调查研

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

研究编制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二)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召集相

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对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第74页

70

进行评估、论证。

(三)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

由区人力社保局发布实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常年开展认

定,“拔萃人才”、“后备人才”每两年开展认定一次,一般安排在

第四季度。“拔萃人才”、“后备人才”认定工作启动前,区委组织

部(区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可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我

区按科技创新及高新技术产业人才、传统优势产业及重点企业人

才、科教文卫体专业及社会工作人才三大领域分类,研究提出认

定总额、三大领域分配意见及认定分值表。

第十二条 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同时填写《荔

湾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个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和证明材料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报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

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送区人力社保局。

个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所在单位为中央或省属驻穗单位的,

按照行业分类由区内相关部门加具推荐意见。

(三)受理。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区人才服务

管理办公室统一收取《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

明材料。

第75页

71

(四)评审。申请材料经区人力社保局初审后提交专家评委

会按程序进行综合评审。专家评委会经评审后,对申请人进行表

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获得专家组成员赞成票数超过

半数以上的人选确定候选人或享受对应层次待遇的候选人。候选

人或享受对应层次待遇的候选人的名单报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

(五)审批。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通过查阅评审资料或

座谈等方式对拟入选高层次人才进行资格复核后,将评审结果报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公示。对符合认定条件并审批同意的候选人或享受对

应层次待遇的候选人,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申请

人所在单位(由单位自行公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

(七)发证。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或享受对应层次待遇

的候选人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和区人力社保局确定为相应

层次的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证书及“荔湾英才卡”。

(八)公告。经认定的候选人或享受对应层次待遇的候选人

进入我区人才库,并享受各项配套政策。同时通过广州市荔湾区

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管理期限与考核

第十三条 全职高层次人才管理期为 5 年。柔性高层次人才

管理期以与荔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本区属事业单位、在本

区注册或纳税的企业及特殊的区域性机构)签订或约定的服务协

议时间或工作任务、研发项目时长为准。本地区同层级人才计划

第76页

72

支持期内一人只能获得一项。管理期内,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级

别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层级的人才认定,经认定通过

者,其管理期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区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原则上不得转换工作单

位,确需转换的,应征得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的同意。

第十五条 区高层次人才管理期满后,原则上不再享受相关

待遇(另有文件规定的按该文件执行),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

高层次人才认定。再次申报时,以最近一个管理期内及期满之后

考核结果、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荣誉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调整出管理名单,转列入

联系名单,其称号可予保留,但不再享受相关物质待遇。

(一)因工作调整、变动而离开我区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

法所列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的相关条件。

(二)管理期满,经考核在管理期内没有取得新的业绩成果。

(三)解除或终止了在我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聘用(劳动)

合同或协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撤销资格和称号,收回

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三)管理期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管理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出国或出境逾期不归;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77页

73

第十八条 区高层次人才实行管理期期中和期末考核相结合,

在管理期的第3年开展期中考核,管理期的第5年开展期末考核。

考核原则上以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为基本内

容,具体考核标准和方案由区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行

业管理部门制订,考核结果作为认定和评定进入新一届管理期的

参考依据。

(一)考核基本内容。

1.思想品德。

(1)遵纪守法,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遵守社会道德和学术道德的情况。

2.业务能力。

(1)学术或科研工作情况;

(2)取得成果、获得奖励情况;

(3)对后备人才培养帮带情况。

3.工作业绩。

(1)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情况;

(2)企业人才所在单位经营、盈利与税收贡献情况;

(3)对后备人才的培养帮带的成果。

(二)考核程序。行业主管部门制订考核方案后报区委组织

部(区人才办)备案后,采取大会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

专项调查等形式对区高层次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全面考评,研

究确定考核等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

合格两个等次,于次年 1 月底之前报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和

第78页

74

区人力社保局。

(三)结果运用。区高层次人才按照认定办法和标准,实行

动态管理。区高层次人才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规定享受有关待

遇。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作为区高层次人才管理使用,取

消其资格,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第79页

75

广州市荔湾区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持计划实

施办法

荔科工信规〔2023〕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集聚产

业领域的领军人才,根据《中共广州市荔湾区委广州市荔湾区人

民政府关于实施“荔湾英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荔字〔2020〕28

号)文件精神,并参考《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奖励制度》有关内

容,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区产业规划发展方向,重点围绕医药健

康、现代商贸、高端服务、特色制造、绿色建筑与设计、新一代

信息技术和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鼓励引进产业领军

人才(团队)。

第三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产业领军人才

(团队)支持计划的统筹和协调工作,区科工信局负责牵头组织

实施,区发改局、区住房建设园林局、区商务投促局、区文广旅

体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落实有关

扶持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对产业领军人才(团队)相关的项目扶

持资金、薪酬补贴、资助资金和评审经费,列入相关职能部门年

度部门预算。

第80页

76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分为产业杰出人

才(团队)、产业高端人才(团队)和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团队)。

对认定的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授予“荔湾区产业领军人才(团队)”

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项目扶持资金或薪酬补贴。引进的产业领

军人才(团队带头人)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引进单位

给予一定的资助资金。

第六条 申报单位为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所在的企业,该

企业须已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诚信守法经营,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无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如企业在荔湾区未完成注册登记

或未办理完成迁址手续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七条 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所在的企业原则上应当在荔

湾区开展实质性办公业务,并属于以下企业类型之一:

(一)重点企业。指已在我区注册,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综

合竞争优势、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企

业,主要是经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重点企

业等。

(二)高成长型企业。指我区重点产业领域内,发展速度快、

能带来高效益、具有高增值能力的企业,企业已注册成立 3 年及

以上,主要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

(三)初创型企业。指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近 3 年注册

成立、拥有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市场潜力良好的企业。

第81页

77

(四)新引进企业。指申报时尚未落户荔湾区,拟在我区注

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该企业拥有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的人才(团队):

1.省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引进的领军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

2.被评为副省级以上城市创新领军团队或创业领军团队;

3.被评为副省级以上城市创新领军人才;

4.被评为副省级以上城市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

才;

5.博士领军的创新团队;

6.近三年内承担过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为省级

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团队成员为项目负责人或前两名主

要参与人员);

7.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及以上;

8.经市级以上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外国高端人才(A 类);

9.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善于吸附和转化前沿技术成果、

善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所创办企业实收资本 5000 万元及以上,

企业能够经受住市场考验,具有高成长特点,带动我区医药健康、

现代商贸、高端服务、特色制造、绿色建筑与设计、新一代信息

技术和文化创意等产业发展,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创业团队。

第八条 产业杰出人才(团队)是指为我区医药健康、现代

商贸、高端服务、特色制造、绿色建筑与设计、新一代信息技术

和文化创意等产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个人或团队。

第82页

78

产业杰出人才申报条件。在申报单位全职工作满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或柔性引进满 2 年以上 5 年以下(新引进企业除外),同时

在工作中作为带头人,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一)在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工作中,开发出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核心技术和创新产品,

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荔湾区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等

工作中,解决了关键性重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

(三)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科学管理理念和先进管

理知识,创新管理方式,善于开拓市场,注重安全生产,所在企

业连续 3 年管理水平和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省同行业领先水

平。

(四)在岗位职业技能操作中,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在技术

革新改造、应用推广和带徒传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在省级

以上竞赛中取得优异名次或称号。

(五)在商业模式创新或产业领域其他方面取得卓越成就,

为荔湾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产业杰出团队申报条件。团队带头人符合本条第二款产业杰

出人才申报条件中(一)至(五)项条件之一,团队同时应具备

以下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0 周岁,并担任企业技

术负责人(技术总监)或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团队带头人及其核

第83页

79

心成员在申报单位全职工作满 1 年以上或柔性引进满 2 年以上(新

引进企业除外)。

(二)团队带头人和 2 名团队核心成员均在申报单位工作不

超过 5 年(新引进企业除外)。

(三)团队成员(含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不少于 5 人,一般

包括技术研发、企业管理、营销等方面人员。团队核心成员具有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 2 人。

(四)近 5 年内拥有持续的自主研发创新成果(包括已转让所

有权)。

(五)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架构清晰,有卓越的经营

管理能力。

第九条 产业高端人才(团队)是指为我区重点产业发展和

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

产业高端人才申报条件。在申报单位连续全职工作并依法纳

税满 1 年以上 3 年以下(新引进企业除外),在企业担任管理、研

发、生产、财务、资本运作、财务金融、销售岗位等高级职务,

对企业的创新发展、效益提升能够发挥重大作用,连续 12 个月应

纳税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原则上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制

造业领军企业、科技型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带

头人的工资薪金未达政策规定的,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主要包

括:

第84页

80

(一)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

(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投资总监、财务总

监,以及其他副职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二)企业总工程师、首席技术官、首席科学家,企业技术

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等研发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或产品开发

项目的高级技术研发人才。

(三)企业核心业务部门负责人,企业高级技师、技能大师,

以及其他在生产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促进

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显著提高的高技能人才。

产业高端团队申报条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0 周岁,并担任企业技

术负责人(技术总监)或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团队带头人及其核

心成员在申报单位连续全职工作并依法纳税满 1 年以上(新引进

企业除外)。

(二)团队带头人和 1 名团队核心成员均在申报单位工作不

超过 3 年(新引进企业除外)。

(三)团队成员(含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不少于 3 人,一般

包括技术研发、企业管理、营销等方面人员。团队核心成员具有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 1 人。

(四)近 5 年内拥有持续的自主研发创新成果(包括已转让

所有权)。

第85页

81

(五)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架构清晰,有优秀的经营

管理能力。

第十条 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团队)是指在我区重点发展产

业中具有较高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在所在单位从事核心业务,

有助于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市场占有率,为我区企业的发

展作出突出贡献且社会供给不足的个人或团队。

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申报条件。在申报单位连续全职工作并依

法纳税满 1 年以上 3 年以下(新引进企业除外),连续 12 个月应纳

税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在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的企业战略规

划类、资本运作类、财务金融类、人力资源管理类、市场营销类、

产品运营类、产品技术研发类、生产管理类、复合技能类人才。

产业急需紧缺团队申报条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0 周岁,并担任企业技

术负责人(技术总监)或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团队带头人及其核

心成员在申报单位连续全职工作并依法纳税满 1 年以上(新引进

企业除外)。

(二)团队带头人和 1 名团队核心成员均在申报单位工作不

超过 3 年(新引进企业除外)。

(三)团队成员(含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不少于 3 人,一般

包括技术研发、企业管理、营销等方面人员。团队核心成员具有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 1 人。

(四)近 5 年内拥有持续的自主研发创新成果(包括已转让所

有权)。

第86页

82

(五)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架构清晰,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第三章 扶持措施和标准

第十一条 对产业杰出人才、产业高端人才和产业急需紧缺

人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80 万元和 50 万元的项目扶

持资金,企业需为该项目安排自筹资金,且企业自筹资金金额占项

目资金总预算金额的比例不低于 50%。项目扶持资金分两期拨付,

首次拨付扶持金额的 50%,通过项目验收考核后拨付 50%。对我

区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

业领军人才,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确定项目扶持资

金。

第十二条 对产业杰出团队、产业高端团队和产业急需紧缺

团队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200 万元和 100 万元的项目

扶持资金,企业需为该项目安排自筹资金,且企业自筹资金金额占

项目资金总预算金额的比例不低于 50%。项目扶持资金分两期拨

付,首次拨付扶持金额的 50%,通过项目验收考核后拨付 50%。

对我区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的产业领军团队,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确定项目扶

持资金。

第十三条 对产业杰出人才(团队带头人)、产业高端人才

(团队带头人)、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团队带头人)每年分别给

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5 万元和 3 万元的薪酬补贴,补贴期限最

第87页

83

长不超过 3 年。每个产业人才(团队带头人)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最多申请一次本条款薪酬补贴。

第十四条 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带头人)在国(境)外取得

硕士以上学位的,按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带头人)年劳动报酬的

25%,一次性给予引进单位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的资助资金。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

第十五条 区科工信局负责受理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所在

企业的申报,具体申报事宜按发布的申报指南执行。区科工信局

每年发布产业领军人才(团队)申报指南,组织专家评审,评审

结果征求区内各相关部门意见后,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门户

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委人才工

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授予“荔

湾区产业领军人才(团队)”荣誉称号,由区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

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薪酬补贴或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入选“荔湾区产业杰出人才(团队)”“荔湾区产业

高端人才(团队)”和“荔湾区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团队)”的人才

和团队可在入选当年及次年申报项目扶持资金。高端服务业项目

由区发改局负责;特色制造业、信息化和科技类项目由区科工信

局负责;绿色建筑与设计类项目由区住房建设园林局负责;商贸

业项目由区商务投促局负责;文化创意类项目由区文广旅体局负

责;医药健康类项目按其申报所属类别(服务业、制造业、信息

化、科技、商贸业和文化创意类)分别由上述相关部门负责。区

第88页

84

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住房建设园林局、区商务投促局和区文

广旅体局分别按照管理职责每年发布产业领军人才(团队)项目

申报指南,组织人才(团队)项目征集、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征

求区内各相关部门意见后,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

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人才(团队)项目

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

意后,由区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除同一申报单位的产业领军团队核心成员可以相

同外,同一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限申报一个产业领军团队,产

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在项目期内原则上不能变动。

第十八条 每个申报单位每年可申报不超过 2 个产业领军团

队。每个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只能申报一次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已获荔湾区产业领军人才荣誉称号的人才可以再

次申报本办法规定的高于原层级的产业领军人才。

第二十条 未申报项目扶持资金的产业领军团队如解散(带

头人或核心成员发生调整视为解散),团队带头人可重新申报比

原认定层级更高的产业领军团队;已申报项目扶持资金的产业领

军团队解散,团队带头人不可以重新申报产业领军团队。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项目扶持资金的产业领军人才不可以申

报以其为带头人或核心成员的产业领军团队;已获得项目扶持资

金的产业领军团队的带头人不可以申报产业领军人才。

第二十二条 荔湾区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按照本办法规定

申报项目扶持资金。项目领域应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

第89页

85

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水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相

对成熟的产品和相对完善的商业模式,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创新

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荔湾区未完成注册登记或未办理完成迁

址手续的,也可提出产业领军人才(团队)认定申请。经提交承

诺书,承诺企业拟在荔湾区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等条件后,申请

人可参加评审。对评审通过者,待其在荔湾区完成企业注册登记

或迁入荔湾区相关手续并符合承诺条件后,由区发改局、区科工

信局、区住房建设园林局、区商务投促局、区文广旅体局按照管

理职责进行初审,并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

可申请相关资助、补贴和扶持。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每年支

持的人才(团队)产业领域、项目及人才(团队)数量。区发改

局、区科工信局、区住房建设园林局、区商务投促局、区文广旅

体局分别按照管理职责每年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

下一年度支持的人才(团队)产业领域、项目及人才(团队)数

量计划,并对所组织申报的人才(团队)项目进行管理和组织验

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实施。实行专款专用、

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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