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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开展的各种具
有创新性的传习活动;
(五)征集、收购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或对其
整理及出版工作;
(六)对开展大型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展览
等传播活动。
第八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专项资金由各申报单位或
个人向区文化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一)列入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传承基地或传承人可申请对应的一
次性申报奖励费。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项目、传承基地(传习所)
资助经费:
1.扎根于荔湾区相关地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
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含经审批同意引进的外地非物
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2.处于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3.能够继续从事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资料整理、
演示、传授和创作等保护与传承活动;
4.有必要和可行的保护与传承活动方案,获得资助后能有效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