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缘予众——佛教艺术专场

发布时间:2024-5-3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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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缘予众——佛教艺术专场

2051明銅關公坐像高:30cmRMB: 60,000-80,000参阅:西泠拍卖 2016 年秋季拍卖会 LOT3792 清 铜漆金关公坐像 成交价 RMB 920,000关羽被民间尊为「关公」,又称美髯公。历代朝廷多有褒封,清代奉为「忠义神武灵佑仁勇威显关圣大帝」,崇为「武圣」,与「文圣」孔子齐名。「三国演义」尊其为蜀国「五虎上将」之首。关公全身正襟危坐,右手抬起理须,左手置大腿上,现出超凡的气度。造像头梳髻,发缠巾,耳侧垂巾带。面庞方阔,浓眉凸起,神情凝重威严。身着铠甲蟒袍,脚踏战靴。胸前蟒袍錾刻精美的龙纹,显示了我国古人社会对关公的无比尊崇。衣饰、铠甲雕刻的精细入微,且颇为写实,不同于传统造像的程序化处理。造像黄铜铸造,包浆自然,乃明代关公造像中难得之作。2052清銅烧琺瑯關公立像高:67cmRMB: 80,000-120,000关公即三国时蜀汉大将关羽,其在佛教中是伽蓝菩萨,即寺院的守护神;道教尊之为关圣帝君,并赋予司财的职能;而民间视其为忠义的化身。这种三教合一式的神格,在宗教造像上是绝无仅有的。此关公立像取精铜铸造,色泽沉稳凝重,珐琅色彩艳丽。面相威严,天庭饱满,丹凤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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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缘予众——佛教艺术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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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页

2051

銅關公坐像

高:30cm

RMB: 60,000-80,000

参阅:西泠拍卖 2016 年秋季拍卖会 LOT3792 清 铜漆金关公坐像 成

交价 RMB 920,000

关羽被民间尊为「关公」,又称美髯公。历代朝廷多有褒封,清代奉为

「忠义神武灵佑仁勇威显关圣大帝」,崇为「武圣」,与「文圣」孔子

齐名。「三国演义」尊其为蜀国「五虎上将」之首。

关公全身正襟危坐,右手抬起理须,左手置大腿上,现出超凡的气度。

造像头梳髻,发缠巾,耳侧垂巾带。面庞方阔,浓眉凸起,神情凝重威

严。身着铠甲蟒袍,脚踏战靴。胸前蟒袍錾刻精美的龙纹,显示了我国

古人社会对关公的无比尊崇。衣饰、铠甲雕刻的精细入微,且颇为写实,

不同于传统造像的程序化处理。造像黄铜铸造,包浆自然,乃明代关公

造像中难得之作。

2052

銅烧琺瑯關公立像

高:67cm

RMB: 80,000-120,000

关公即三国时蜀汉大将关羽,其在佛教中是伽蓝菩萨,即寺院的守护神;

道教尊之为关圣帝君,并赋予司财的职能;而民间视其为忠义的化身。

这种三教合一式的神格,在宗教造像上是绝无仅有的。此关公立像取精

铜铸造,色泽沉稳凝重,珐琅色彩艳丽。面相威严,天庭饱满,丹凤眼,

长美髯,身披甲胄,一手捋须,一手端于腰前,相貌堂堂,威风凛凛。

关公的忠义形象深入人心,无论帝王将相、民间百姓皆有称颂,后世更

传为武财神,故常有铸铜造像供人瞻奉,其中以明清两代工艺更为卓绝。

[2051 参阅 ]

第52页

2053

銅童子燈檯

高:31.2cm

RMB: 180,000-250,000

参阅:杭州博物馆藏 明 铜仙童烛台

此像以铜为质,铸雕童子站立之状,生动鲜活。其额际宽广,杏

目含苞,眼睑低垂,鼻头精巧,口部微张,上穿肚兜,下着长裤,

跣足而立。双手捧灯台,身躯微微向前欠仄,双腿前后开列,立

于圆形台座。

整尊铸造工艺精湛,比例匀称,刻画神态自若,具有高度的写实

风格,反映出宋代造像的审美趣味。通体包浆厚重温润,色泽古

朴沉稳,时代特征鲜明。

[2053 参阅 ]

第53页

2054

明早期

銅鎏金男相觀音

高:30cm

RMB: 150,000-250,000

参阅:巴黎吉美博物馆藏 明代 鎏金铜男相观音

按佛教教理,菩萨是无漏的圣人,是无所谓性别的,但是事实上

无论是佛经还是佛教艺术上,总喜欢让菩萨随顺世间,带上世俗

的性别。在早期印度佛教中,菩萨多以男性身份出现,那时佛经

中佛陀称当时菩萨为 [ 善男子 ][ 伟丈夫 ][ 勇猛大丈夫 ] 等等。在

中原佛教造像中,唐代以后就比较少见到大胡子的男相菩萨造型

了,观音造像多为俊美的美男子形象或女性形象,留有短须的男

性形象极为少见。此尊造像即为留有短须的男相观音,观音面相

饱满,头带戒箍,眉似弯月,双目细长,直鼻薄唇,神情恬然。

着通肩式大衣,衣缘錾刻花纹,两手姿态优美,右手持念珠,可

称 [ 如意观音 ],双腿结跏趺座。观音头部圆大,躯体短粗,形象

稳重端正,具有明显的明代中期中原造像特点,通体鎏金,金色

光艳。此类造像在明代体材较少,为明早期观音造像中的上品。

[2054 参阅 ]

第55页

莲花生或译莲华生大士,是佛国圣地乌仗那人,即为

现在的巴基斯坦斯瓦特地区,藏传佛教宁玛派的著名

祖师。吐蕃时期,莲花生应寂护论师与吐蕃赞普赤松

德赞邀请入藏传法,其一路降妖伏魔,入藏后于 779

年建立西藏历史上的第一座寺庙桑耶寺,后人尊称为

莲师。

这件莲花生像极为高大,铜鎏金材质,属于莲师造像

的标准作品,雄伟端庄。莲师一面二臂,身披僧袍,

头戴莲花法冠,正面浮雕半月、太阳,嵌宝石。双眉

微蹙,双目圆睁,神情威严,介于寂静与忿怒之间。

耳垂圆珰,内穿交领僧衣,肩披坎肩,领口翻转有致,

尽显衣物轻盈的质感,每一层衣沿皆錾刻细密的缠枝

花卉与吉祥纹样,疏密有致,衣褶自然流畅铺于座面

上,具有很强的写实性。右手结期克印持金刚杵。左

手持禅定印于腿上,托一嘎巴拉碗,左腋置一喀章嘎。

这个三叉戟上的三个人头代表对贪、嗔、痴三毒的破

除。全跏趺坐于仰覆莲座上,莲座风格特征显著,莲

瓣形态较为颀长,尖锐 , 大小双层莲叶排列紧密,边

缘塑造立体,莲座上沿有连珠纹装饰,下沿錾花一周,

可参阅多件同时期扎什伦布寺作品,莲瓣造型一致,

属于同一类型。本尊造像衣纹刻画十分流畅立体,如

水波纹般灵动,且整像高达 65 公分,极为少见。整

体比例匀称,形象生动,工艺精致,金色亮丽,体现

了高超的工艺水准,为用时用心之作。

第56页

2055

17 世紀

紮什倫布寺 铜鎏金蓮花生大師

高:65cm

RMB: 3,500,000-5,500,000

参阅:1. 中国国家博物馆藏 十七世纪 莲师八变相之一

2. 英国大英博物馆藏 铜鎏金莲花生大师像

3. 北京大羿拍卖 2021 年春季艺术品拍卖会 LOT316 十七世纪扎什伦布寺铜鎏金莲师日光像 成

交价 RMB 5,175,000

4. 邦翰斯 2022 年 06 月 02 日 LOT52 铜鎏金莲花生大师与曼达拉娃及益西措嘉像

[2055 参阅 ]

清代西藏的佛教艺术注重写实的表现手法,尤其在佛教造像和绘画上的表现特别突出。这一写实风气发轫于

后藏的扎什伦布寺。扎什伦布寺,意为“吉祥须弥寺”,位于西藏日喀则的尼色日山下,是该地区最大的寺庙。

该寺始建于 1447 年,由宗喀巴弟子根敦朱巴(1391-1474 年)主持兴建,后四世班禅罗桑却吉坚赞(1570-1662

年)加以扩建。扎什伦布寺在四世班禅住持时期最为辉煌,寺僧增至 5000 余人,房屋达 3000 余间,属寺 51

处,宗教地位和影响也得到极大提升,成为格鲁派在后藏最大的寺庙,其地位与前藏格鲁三大寺相当。它是

藏传佛教格鲁派两大活佛系统中班禅转世系统的主寺,也是整个藏传佛教流布地区中最为重要的寺院之一。

当时,众多周边地区及尼泊尔的工匠和艺人都会受雇前往扎什伦布寺,参与寺院的建筑、雕塑、绘画等事务。

扎什伦布寺创造出了独特的金铜造像及唐卡艺术,称为扎什伦布寺风格。

铭 文:ཨོ་རྒྱན་རིན་པོ་ཆེ་ལ་གསོལ་བ་འདེབས་ འགལ་སྐྱེན་བར་ཆད་མི་འབྱུང་ཞིང་ མཐུན་སྐྱེན་བསམ་པ་འགྲུབ་པ་དང་ མཆོག་དང་མཐུན་མོང་

དངོས་སྒྲུབ་སྩོལ་ སྐྱབས་གནས་ཀུན་འདུས་ཨོ་རྒྱན་རིན་པོ་ཆེ་ བཟོད་མེད་གདུང་ཤུགས་དྲག་པོས་གསོལ་བ་འདེབས་ ཕྱི་ནང་གསང་བའི་བར་ཆད་

དབྱིངས་སུ་གསལ་ བསམ་དོན་ཆོས་བཞིན་འགྲུབ་པར་བྱིན་གྱིས་རློབས་།

铭文译文:向莲师顶礼,愿障尽除,心愿皆如,崇敬尊贵的莲花生大师,虔诚祈愿,内外各种障碍消失,愿

一切心愿都能实现。

第58页

2056

清乾隆

銅鎏金吉祥天母

高:20.5cm

RMB: 350,000-500,000

参阅:1. 承德避暑山庄藏 清乾隆 紫金琍玛吉祥天母

   2. 承德避暑山庄博物馆藏 清铜鎏金吉祥天母像

吉祥天母又称吉祥天女,梵文 LAKSMI,是藏密中一个重要女性护法神。她是古

印度神话中的人物,传说是天神和仇敌阿修罗搅动乳海时诞生的。后来婆罗门教

和印度教把她塑造成女神,为她取名“功德天女”(又称吉祥天女),说她是毗

湿奴的妃子,财神毗沙门之妹,主司命运和财富。后来她成了佛教的重要护法神。

在藏密中,吉祥天母颇受崇奉,影响深远。据说,公元 7 世纪时,藏王松赞干布

在拉萨建大昭寺时,请她作大昭寺的护法。大昭寺的神殿里至今供奉着她的神像。

后来她又升格为拉萨城的保护神。由于她护法有功,拉萨地区还形成了专门纪念

她的节日——白拉日珠节(意为吉祥天母游幻节日)。这个节日于每年藏历十月

十五日举行。

此尊为吉祥天母愤怒相,侧坐于奔驰的黄骡子上,两腿张开,赤着脚。胸前佩戴珠宝,

脖子上挂着两串人骨念珠,三目圆睁,粗眉短须,呈忿怒相。发如火焰,发中饰

以半月,表明她的方法是无上的。戴五骷髅冠。右手向右伸展,持专门对付恶鬼

阿修罗的骷髅棒,左手当胸托骷髅碗,象征幸福;手脚雕工写实;脐上有太阳,

象征智慧。天衣于脑后拱起,顺两臂自然飘下,身姿侧扭,动势十足。她座下是

一张女人皮,女人的头还倒挂在骡子左侧,象征异教徒已被她降服。坐骑骡子,

也塑造得生动传神,其颈饰骷髅项圈,屁股上有二只眼睛。在鞍前端下方有红白

骰子,红的主杀,白的主教化。鞍后有一荷包袋,里成盛着疫病毒菌,也就是说

她是主生死、病瘟、善恶的神。头部及四蹄刻划尤为细腻写实,呈奔走状,四蹄

踏于血海之上,海中尚有尸身浮浮沉沉。她骑着骡子飞行于天上、地上、地下三界,

所以又有“三界总主”之称。此件吉祥天母造像独特之处在于保存有极位繁复的

火焰状背光,此类多层次精细背光为乾隆宫廷造像仅见。

[2056 参阅 ]

第59页

2057

清早期

銅鎏金錘鍱彌勒菩薩立像

高:105cm

RMB: 500,000-800,000

参阅:1. 纽约佳士得 2016 年 3 月亚洲艺术周 LOT1424 清乾

隆 鎏金铸铜锤鍱弥勒菩萨立像

   2. 香港佳士得 1996 年 11 月 3-4 日 编号 933 清乾隆 铜

鎏金弥勒菩萨

弥勒是八大菩萨之一,也是广受信众供奉的重要尊神。

按照佛经记载,悠居于兜率天宫的弥勒菩萨常为天众说

法。祂左手以说法印握持龙华树之花茎,这种具有异域

色彩的龙华树叶,从雕像肩膀的花蔓茎梗向下垂落,由

此可辨弥勒菩萨的造像。

此尊面容慈悲,端凝下视,垂眸含笑,发髻高挽,顶缀

髻宝,五叶宝冠精美而不繁乱,圆形团花大耳铛垂落肩

头。双手施转法轮印,各牵花枝,枝茎绕经双臂,贴身

体外侧至肩头开敷,左肩头花蕊中置宝瓶。精美的项链

和璎珞挂于胸前,天衣从两肩侧飘然而下,如有微风吹

拂,顺臂而走,落至双腿,线条如流水般自然天成,仿

佛用上最柔软最有弹性的材料在随形造物,挥洒自如,

铸造技术一流。菩萨上身袒露,下着长裙,腰系宝带,

跣足立于须弥座之上。工艺精致,鎏金亮丽,体量较大,

保存完好,极大可能由大型寺庙供奉,代表了清代金铜

造像的高超水平。市场上所见到的明清弥勒说法像,几

乎绝大部分都是以坐姿呈现,如本件立像存世稀少。

锤鍱技法是晋代发明的一种雕塑技法。是金细工艺的基

本技法之一,此法乃利用金属极富延展性的特点,用锤

敲打金、银、铜块,使之延伸展开呈片状,再按要求造

成各种器形和纹饰。一般来说,凡隐起的器物和纹饰图

案,都是经过锤鍱工艺制成的。锤鍱是我国较古老的一

种技术,而锤鍱技法的佛教文物要迟至 3、4 世纪才出现,

随佛教从西北印度经西域传入。

[2057 参阅 ]

第60页

2058

銅鎏金紅財神

高:6.6cm

RMB: 20,000-30,000

红财神是五姓财神之一,属于慈悲莲花部之成就事业部。属于财神的最

高护法神。能满足现世间一切功德福禄,增长官运、财运。红色代表着

息压一切负面业障,摧破一切恶业。这尊红财神是萨迦派密法中的一位

功德无比的财神,他有能招聚人、财、食等诸受用自在富饶之功德。

本尊红财神通体鎏金,面生三眼,顶戴五叶冠,呈寂静相。耳垂圆珰,

身挂璎珞,身穿天衣,胸前系结,衣纹刻划精美,瑜珈姿的肢体美丽舒

展。呈游戏坐姿,摆布自然,肢体美丽舒展,打造精良。

2059

銅鎏金局部铸银克珠傑·格勒巴桑像 ( 原封底 )

高:14cm

無底價

铭文:༄༅།། མཁས་གྲུབ་དགེ་ལེགས་དཔལ་བཟང་ལ་ན་མ།།ོ

铭文译文:克珠杰·格勒巴桑

克珠杰·格勒巴桑(1385-1438),第一世班禅额尔德尼。是全藏敬

信的尊者 , 藏传佛教格鲁派(黄教)创始人宗喀巴的首要弟子,在

藏传佛教史上声名显赫。其以善辩经著称于世,是一位受人尊敬的

大格西(学者),与师尊宗喀巴、师兄贾曹杰并称“师徒三尊”或“父

子三尊”,后被追认为“一世班禅”。

此件作品精神矍铄,面容刚毅坚定,双目炯炯有神,展现出了突出

的写实主义风格,此像头戴分体铸造的银制通人冠,下垂两个飘带。

躯体端正挺直,造型优美。身着袒右肩式袈裟,内穿交领式僧衣,

具有明显的地域与时代特色。

莲座后錾刻藏文明确了主尊的身份。

第61页

2060

銅鎏金嵌松石文殊菩薩

高:19.5cm

RMB: 100,000-150,000

此为五文殊之一,因其在唐卡中的身色为桔红,故称桔红文殊。其头戴

花冠,发髻高耸。面庞丰腴,眉间白毫凸显,目光下敛,相容慈和。上

躯坦露,下着薄裙,佩戴璎珞钏环。全跏趺坐。双手当胸结说法印,肩

侧的莲花应奉置宝剑和经书,为文殊菩萨的身份标识。台座束腰较深,

莲瓣圆润饱满。宝冠、耳铛及璎珞钏环镶嵌松石,应为西藏地区铸造。

2061

銅鎏金白雙身金剛持

高:36cm

RMB: 80,000-120,000

金刚持,也称“大持金刚”、“秘密主”。在藏传佛教中,金刚持被认

为是释迦牟尼讲说密法时所呈现的形象,是释尊的秘密化身,故又称秘

密主。此尊为金刚持双身像,拥抱明妃孙那利菩萨。双身金刚持又名“胜

者金刚持”,是藏传佛教无上密乘的本尊。主尊头戴五叶冠,顶结葫芦

形发髻,余发披肩,蜷曲柔美。面庞圆润,高鼻大眼,五官端正。通身

配饰华丽的璎珞、钏环,并镶嵌了佛教七宝之中的珊瑚、松石等宝石。

该造像主尊全跏趺坐于莲花座上,双手结金刚迦罗印分别持金刚铃和金

刚杵。明妃双腿盘绕主尊,双手上举分别持嘎巴拉碗和钺刀。主尊及明

妃衣饰相同,做工细腻精湛。主尊及明妃面部表情祥和,眉眼含笑。莲

花座制作工整精美,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本品品相完整,鎏金历经

三百余年历史依然光芒不减当年,实为难得的珍品。

第62页

2062

合金銅黃財神

高:5.5cm

RMB: 80,000-120,000

黄财神以游戏姿坐于仰覆莲座之上,身形饱满健硕,姿态充满力量感。

发髻高耸,面相方阔,双目圆睁前视。上身袒露,大腹便便,右手于膝

前持布拉嘎如意宝,左手轻握吐宝鼠。因供养、传承年代既久,通体皮

壳浓厚,光泽熠熠,富具韵味。

2063

銅鎏金嵌松石綠度母

高:10.5cm

RMB: 100,000-150,000

绿度母,全称圣救度佛母,绿度母是二十一尊度母之一,为观世音菩萨

的化身。此尊发髻单束,头戴五叶宝冠,白毫立体分明,细眉如丝,鼻

梁挺拔,双眼微阖,嘴角上扬,耳挂珠佩环形铃铛,缯带于耳畔飘扬,

面呈少女相,容貌慈祥,发卷如绳垂肩,胸挂璎珞项链,上臂两侧旁攀

伸出两朵盛开莲花,右手下置膝侧施与愿印,左手举于胸前结说法印,

肩宽窄腰,体态婀娜,下身着贴体长裙,裙褶刻画如绳且叠摆顺畅。右

腿舒展而脚踏莲花,代表随时准备起身救度苦难的芸芸众生,莲座上下

缘均饰有细密连珠纹,莲瓣小巧饱满,对称工整。

整尊佛像金色明亮,身形流畅优美,神态安然。帽冠及周身璎珞钏环镶

满绿松石,这是藏地工匠造像常用的装饰手法,更衬得金色灿然,富贵

华丽,实为同时期西藏造像之上佳之作。

第63页

2064

銅鎏金宗喀巴

高:18cm

RMB: 80,000-120,000

宗喀巴格鲁教派创始人,藏族人民普遍尊他为第二佛陀和文殊菩萨的化

身。其形象多为全跏趺坐,双手结说法印,分别各牵一株莲花,莲花开

于两肩,左肩花中置经卷,右肩花中置宝剑,象征其为文殊菩萨化身。

此像便是如此,弓形的发髻线较高,露出宽阔的额头,眉目细长,双目

平视。其面庞圆润,面相庄严,似乎正向大众宣讲佛法。身着袒右肩式

袈裟,内穿交领式僧衣,衣褶流畅自然,颇为写实。束腰仰覆式莲花座,

莲花瓣制作精致,排列规整。整器鎏金浓郁,工艺考究,为西藏地区上

师类造像中的精美之作。

2065

15 世紀

合金銅錯紅銅文殊菩薩坐像

高:19.6cm

RMB: 150,000-250,000

文殊菩萨经常高居显宗八大菩萨的首席尊神,象征般若智能,修行者必

须通过智能修行关卡始能成佛;因此,文殊菩萨成为佛部的最高位阶菩

萨,亦即佛的法(法王子),代表佛的智能。文殊菩萨乃是极其特殊的

佛教尊神,显密各宗的不同文殊菩萨法相,共计数十种之多;其中多为

菩萨身着“报身庄严”相,一般多显现寂静相。寂静相之文殊菩萨有立

姿、坐姿,或举剑、持手帜物等多样身姿;较常见者为一面二臂,右手

高举利剑挥悬之坐姿相,为其基本形象。

此件文殊菩萨全跏趺坐于莲花宝座之上。左手结说法印持一株莲花开于

左肩,上置经书,右手高举持慧剑,经书和宝剑是文殊菩萨的重要手帜

物。智慧剑为二刃型制,表断除人、法二种执着,体现“人无我、法无

我”之二种无我,功能为斩除无明烦恼之乱结;横条贝叶经形式的经函

则代表一切般若经典。菩萨头戴五叶花冠,束发高髻,宝珠顶严。面相

方圆,长眉细目,眉间白毫,鼻梁高挺,表情沉静。耳垂圆珰,束发垂

肩,帔帛搭于双肩。躯体健壮,体态均称,结构合理。上身袒露,胸前

饰有璎珞,臂部、手部、踝部都饰有钏环。下身着长裙,两腿间的裙褶

呈放射状自然流畅铺于座面之上,衣缘衔接处皆错以红铜,精致细腻。

束腰仰覆式莲花座,莲瓣饱满,制作精致。

Lot2066 为空号

第64页

2067

明代

合金銅佛陀立像

高:18.5cm

RMB: 200,000-300,000

参阅:佳士得 2015 年秋季拍卖会 LOT2911 尼泊尔或西藏 约

15 世纪 鎏金铜佛陀立像

佛像肉髻螺发,面颊丰满,双耳垂肩,眉眼细长,眉间有白毫,

鼻梁高挺,唇形秀美,神情祥和,面貌端庄。身穿通肩大袍,圆

领衣褶自两肩向胸前下垂,衣褶呈圆弧状,重迭繁密,棱条凸起,

下襬过膝垂落,丰圆的双腿曲线隐约可见,有飘动感。双手在层

迭的衣襬外,右手自然向下施与愿印,左手向上握持衣角施授记

印,手指刻画细腻。五指粗壮有力,刻划细腻,赤足立于覆莲座

上。佛像起源于古印度西北部的犍陀罗地区,今巴基斯坦西北部。

此佛像身上所穿的密褶长袍,被称为优填王式袍,正源自犍陀罗

地区的佛像造型。

[2067 参阅 ]

第65页

2068

15 世紀

丹薩替寺 銅那伽龍王像

带座高:40cm

RMB: 1,200,000-1,800,000

出版:国立故宫博物院文物月刊 2004.11 第 260 期 P.22 图 25

来源:美国新墨西哥州文物商 Peachful Wind

参阅:1. 北京保利十二周年春季拍卖会 LOT5813 14 世纪 那

迦龙王 成交价 RMB 2,760,000

   2. 那迦龙王位于丹萨替寺扎西戈芒佛塔中的位置

西藏(丹萨替寺)

此尊 15 世纪那迦龙王像,出自西藏山南地区桑日县著名的丹萨替寺,

寺庙建于南宋绍兴二十八年(1158),为帕竹噶举派的祖寺,在西藏 14

至 16 世纪的二百余年间,丹萨替寺是西藏山南至卫藏地区最大和最有

影响的寺庙之一,长期以来被认为是西藏的一大珍宝,并因其独特的佛

塔建筑样式而蜚声海内外。此尊那迦龙王即应出自丹萨替寺独特的佛塔

之上。

丹萨替寺位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桑日县境内,县驻地以南、雅鲁藏

布江北岸的帕木竹渡口。这里海拔 4500 米,足以俯瞰脚下数十公里的

雅鲁藏布江。寺院依山而建规模宏大,布局合理,整体建筑群东西长约

1000 米,南北宽约 500 米,占地面积约 30 多万平方米。1158 年由噶举

派僧人多吉杰布创建,建寺之后,多吉杰布在该寺收徒传法十多年,因

其地名叫“帕竹”,该派发展为帕竹噶举派,丹萨替寺遂成帕竹噶举派

的主寺。多吉杰布本人也被称为帕木竹巴。多吉杰布时期,丹萨替寺仅

有其修行用的一间屋子。1198 年起,方由多吉杰布的两位大弟子直贡巴、

达隆唐巴开始修建祖拉康大殿。丹萨替寺的宗教地位非常高,到 14 至

15 世纪时已是西藏地区最富裕、最重要的寺庙之一。

丹萨替寺长期以来被认为是西藏的一大珍宝,概因其特殊的大佛塔而蜚

声世界——扎西戈芒的佛塔(吉祥之门佛塔)。此塔相传为创派祖师帕

木竹巴的弟子止贡巴根据自身独特的视觉创意建立而成,由多层的铜鎏

金雕塑组合而成的,由手艺精湛的纽瓦尔艺术家创造,用料豪奢,不惜

工本,装饰华丽,气宇轩昂,高超过 10 英尺,塔身周围供奉着造像,

镶嵌着各种宝石,金碧辉煌。无疑标志着西藏艺术史上的巅峰,在喜马

拉雅艺术史上弥足珍贵。其营建时的基本思路:一个华丽的莲花从最底

层托起了巨大阶梯结构的佛塔,四周装饰着许多独立的神像和饰有浮雕

神像的嵌板。佛塔阶梯的层级越高,

在宗教上的地位就越高。从下到上,

分别是护法层,女神层,佛陀层,冥

想神层与顶层。既延续了传统舍利灵塔

纪念与供奉的宗教含义,亦创新的将密续曼

荼罗的形式引入供奉仪轨之中,是丹萨替寺最

富有代表性的雕塑艺术至宝。

本件造像以红铜铸就,造像胎体颇为厚重。龙

王单膝跪地、头颅微扬、自顶生出八龙(已遗失)、

双手缓缓举起作呈托状;体形饱满壮硕、富有动

态;装饰宝冠、缯带、耳珰、臂钏、璎珞,并镶嵌

无数半宝石。整件作品,体现出造像匠人十分高超的

手工艺水准。根据 1948 年所拍摄的丹萨替寺照片可以

清楚地得知:作为天龙八部之一的那迦龙王与其余密教

护法神一起,被供奉在独具特色的丹萨替多门佛塔最底层,

分布于最远端的角落中。

[2068 出版 ] [2068 参阅 ]

第66页

2069

木漆金加彩佛陀立像

高:40cm

RMB: 10,000-20,000

此尊佛陀头束高髻,脸形方圆,弯眉长眼,宽肩束腰,体态优美,左手

执衣角结授记印,右手下垂施与愿印,赤足站立于仰覆莲座上。造像工

艺精湛,品相较佳,表面漆金有脱落和皲裂,漆层的状态显出苍老的年

代感,颇为难得。

2070

近代

木雕加彩金剛力士一對

高:94.5cm;高:98.5cm

RMB: 30,000-50,000

本组力士像发髻高耸,瞠目圆睁,神情威严肃穆。一位右手上扬握拳,

左手掌张开向下,作愤怒像;一位左手握拳置于身侧,右手握拳置于胸前;

两者皆造像骨胳强健,肌肉饱满结实,四肢壮硕有力,跣足挺立。整体

富有动感,线条刚劲。体量高大,充满了愤怒威严的力量,饱满的肌肉

与站姿的韵律感,集力与美于一体,为一组神形俱佳之作。造像雕刻走

线生动,漆彩因年代久远略显斑驳,题材少见,成组保存至今十分难得。

金刚力士,原是具有大力之印度古神,后皈依佛法,并发愿要经常亲近

佛,随侍佛的左右,普闻诸佛秘要密迹之事,最终他成为佛祖五百名随

从的首领,称为「密迹金刚」。汉传寺院山门殿内多塑有两尊金刚力士

像,形貌雄伟,怒目相向,左边的力士怒目张口,右边的力士忿颜闭唇,

均手持金刚杵以镇慑妖魔鬼怪。为人熟知的「哼哈二将」名称,是受《封

神演义》的影响,进一步汉化、世俗化的称谓。旧时人们都将其神像安

放于佛堂前或寺庙前,用以驱邪辟鬼,卫家宅,保平安,助功利,降吉

祥等,是民间最受人们欢迎的保护神之一。

第67页

2071

木漆金加彩阿彌陀佛坐像

净高:25cm

RMB: 80,000-120,000

佛陀双手相叠,于前腹结禅定印,结跏趺坐。头顶螺发规整,顶

髻高耸。面相方圆,脸颊丰满,颇见腴润,双目立体细长,眉弓

弯长,连至鼻端,是清代造像的常见表达。眼眸微睁,表情平和

沉静。身披宽袖袈裟,内着系带长裙。衣褶线条流畅从容,沿着

佛像身躯自然垂落,不见繁琐冗杂之处,排布停当,各自合宜;

膝盖处衣纹呈圆圈式对称分布,是汉地较为流行的衣纹处理表达,

这种衣纹表现的形式,可追溯至北齐时代佛像上膝部的表现。

通体的饱满和大气饱满的法相,感受到此尊佛像气场的宏大,朱

红大漆和金漆的相互映衬,显得尊贵又不失古意,从选材到大漆

的精良制作让佛像百年依然完好保存至今,继续受现代人礼待供

养。

第68页

2072

銅獅子摆件一對

长:31cm×2

RMB: 80,000-120,000

此对坐狮作蹲伏状,侧首作咆哮状,高鼻怒目,虬鬃卷曲,面相生动写实。其体态健壮,

尤其四腿肌肉线条饱满圆润,似蓄力欲起身,颇具动势。狮尾竖直作火焰状,毛发纤

屡皆细刻而出,如在升腾舞动,技艺已臻化境。此铜狮时代特征明显,其神采飞扬之

态极具宫廷之特征。

自汉代始,狮子多被赋予辟邪的含义,唐宋辽金皆是如此。明代之后,狮子的象征含

义发生了变化,不仅衍生出富贵、生财的含义,还被人们赋予了儿孙满堂及守护神等

意味。风水铜狮子是我国文化中最为常见的吉祥神兽,它是智慧和力量的化身,代表

英勇、王权和保护力,示意地位和吉祥。皇家宫殿、官府、寺庙殿宇门前摆放铜狮,

有威严、震慑四方之意。达官显贵家中门前摆放多用于镇宅化煞、旺权助运之用。

第69页

2073

明早期

銅獅子摆件

长:54cm

RMB: 150,000-250,000

参阅:中国嘉德 2018 春季拍卖会 LOT4656 清乾隆 御制铜狮摆件 RMB 552,000

自汉代始,狮子多被赋予辟邪的含义,唐宋辽金皆是如此。明代之后,狮子的象征含义发生了变化,

不仅衍生出富贵、生财的含义,还被人们赋予了儿孙满堂及守护神等意味。狮子是兽中之王,

它体态壮硕雄健、威锰无比、气势非常。在古代,狮被视为辟邪护福的瑞兽。紫禁城内陈设铜

蹲狮,藉以显耀宫廷的豪华,以及帝王的尊贵与威严。这些铜狮分散于六处,分别成对陈设于

太和门、乾清门、养心门、长春宫、宁寿门、养性门前,造型生动,气势撼人。统治者认为狮

子不但可以避邪,还可带来祥瑞之气,更有威严、震慑四方之意,这也是宫殿等大型建筑前常

陈设双狮的原因。

此件铜狮传世罕见,其形制、工艺皆有颇为宫廷特征。狮子作立身,侧首咆哮,高鼻怒目,虬

鬃卷曲,面相生动写实。其体态健壮,尤其四腿肌肉线条饱满圆润,似蓄力欲起身,颇具动势。

狮尾竖直作火焰状,毛发纤屡皆细刻而出,如在升腾舞动,技艺已臻化境。

铜狮时代特征明显,其神采飞扬之态极具宫廷之特征。古人对狮的形象作如是描绘:“铜头铁额,

钩爪锯牙,弭耳昂鼻,目光如电,声吼如雷。有髯,牡者毛大如斗,日走五百里,为毛虫之长。”

(《本草纲目·集解》),又认为其“怒则威在齿,喜则威在尾”。本器通过对狮子面部神情

的塑造将其“怒”表现得淋漓尽致。文士置之案头,自有“震惊百里,不丧匕鬯”之气概。

[2073 参阅 ]

第70页

2074

銅鎏金吉祥天母座騎

高:61.5cm;长:58cm;宽:25cm

RMB: 100,000-150,000

参阅:美国国立亚洲艺术博物馆藏 吉祥天母像

吉祥天母又称吉祥天女或功德天,藏语称“班达拉姆”,是藏密中最重要也是唯一的女性护法神。

她是古印度神话中的人物,主司命运和财富。后来她成了佛教的重要护法神。

在藏密中,吉祥天母颇受崇奉,影响深远。据说,公元 7 世纪时,藏王松赞干布在拉萨建大昭寺时,

请她作大昭寺的护法。大昭寺的神殿里至今供奉着她的神像。后来她又升格为拉萨城的保护神。由

于她护法有功,拉萨地区还形成了专门纪念她的节日——白拉日珠节(意为吉祥天母游幻节日)。

这个节日于每年藏历十月十五日举行。

此件天母坐骑神骡摆件,极为高大,塑造得生动传神,其颈饰骷髅项圈,屁股上有二只眼睛。在鞍

前端下方有红白骰子,红的主杀,白的主教化。鞍后有一荷包袋。头部及四蹄刻划尤为细腻写实,

呈奔走状,四蹄踏于血海之上,海中尚有尸身浮浮沉沉。整像选材精良,做工精湛,尤其是细节表

现尺度严谨、一丝不苟,展现了清代藏传造像的精致工艺,诚心祈愿吉祥天母,可庇佑身体康健,

财福双至。

[2074 参阅 ]

第71页

2076

銅鎏金法杖

高:34.5cm

RMB: 10,000-20,000

法杖又称金刚杖,其形状源自早期印度湿婆教瑜伽师的手杖,是藏传佛

教修行者所持的法器之一。法杖以花丝工艺制作,杖顶葫芦造型,杖首

金环数个,可自由活动,通体金光灿烂,寓意吉祥,驱邪避灾,器形周

正,豪华气派。

2075

銅鎏金金剛杵

长:5.6cm

無底價

金刚杵藏语称「多吉」,又名宝杵、降魔杵,原为古代印度之武器,由

于质地坚固,能击破各种物质,故称金刚杵。在佛教密宗中,金刚杵象

征着所向无敌、无坚不摧的智慧和真如佛性,它可以断除各种烦恼、摧

毁形形色色障碍修道的恶魔,为密教诸尊之持物或瑜伽士修道之法器。

此件铜质,通体鎏金,中部稍鼓,从中间向两侧背向饰喇叭托,托上瓜

棱状镂空,并于首尾处拢合,柄部较长且有藏传佛教法器题材为装饰,

上下柄部饰莲瓣纹。整件造型别致,做工一丝不苟,寓意刚正吉祥,值

得细细品味。

第72页

2077

鐵翦金法器一組

尺寸不一

RMB: 60,000-80,000

在密宗的教义中,每一种法器代表一个法门或智慧,配合不同的

仪轨用以修法。在西藏东部,尤其铁剪金工艺是一种独特的在铁

器上鎏金的方法,今天已经几近失传,这种工艺在永乐时期的金

铜造像上也偶有使用。是在德格的铁加工技术突出反映在一些仪

式用的铁制物品上,其制铁技术可以追朔到 14 世纪晚期到 15 世

纪早期。

此组法器一组 6 件,皆为藏传佛教的重要法器,原配一组,制作

于十八世纪。包括金刚橛(原为古印度冷兵器,修法时象征坚固

如金刚,用以降伏魔怨)、金刚钺刀(斩断根本烦恼)、铁钩(象

征驯服未习正法之人)、三叉戟(代表佛法身三身语义的结合)、

金刚锤(象征破除邪恶,灭绝贪嗔痴三毒)、金刚剑(表意为斩

断无明及烦恼)等等,本组法器常用品类全面包含数种较为罕见

类别,值得收藏供奉。

2078

銅舍利瓶

高:9cm

RMB: 50,000-80,000

舍利瓶,青铜铸造而成,铜胎厚重,接合严密,包浆润泽。

第73页

2079

銅鎏金般若波羅蜜多心經梵語經板

32.5×14cm

RMB: 60,000-90,000

论佛教之大乘,则必不可不提「般若心经」。唐时有圣僧玄奘,大通佛

法,译「心经」,唱天竺之音千年不断,流传至今。通篇精短,然蕴意

无穷,排列规整,笔法刚劲,字体隽秀,由纯金打造,端庄大气,反映

出制作者的虔诚和投入,极具收藏价值。

2080

十四世紀

銅鎏金蓮花佛座

直径:30cm;高:23cm

RMB: 100,000-150,000

佛教中莲花象征清净无染,光明自在的境界,莲花开时,绽出莲蓬,莲

子已在其中,莲花是因,莲子是果,因果同时,正如众生因地发心修行

时,佛性本已具足一样。莲花座亦称花台或花座,用以放置佛像或法器

相关器物。此莲花座以铜而制,最底层为须弥座,上承三层莲台,覆莲

排列整器,连珠纹饱满大气,顶层覆莲层层开敷。尺寸较大,线条流畅,

姿态雍容,意趣盎然。其上保存插杆,所承载之装饰物应亦为罕有之巨

型作品。

[2079 局部图 ]

第74页

2081

菩提葉彩繪羅漢圖冊頁

尺寸不一

RMB: 60,000-90,000

菩提与佛教渊源颇深。相传佛教始创人乔答摩·悉达多就是在菩提树下

静坐了 7 天 7 夜后,方才战胜了各种邪恶诱惑,大彻大悟,终成佛陀。

菩提树原名为“阿摩洛珈”,而菩提的含义是觉悟、智慧的意思,因佛

陀在菩提树下成道,成为佛祖,是“大彻大悟”的象征,所以佛教和芸

芸众生一直都视菩提树为圣树。享有崇高地位。因此,在印度菩提树定

之为国树。

菩提树原生于印度,菩提叶是菩提树上的叶子。叶呈三角卵形,叶首尖

而细长,每当菩提叶落时,虔诚的信徒们便把菩提叶一片一片拾起来珍

藏。在印度,人们认为菩提树具有极大的加持力,他们深信,菩提树叶

是佛的信物,是佛的护佑和祝福。

本册页共收纳十片薄如蝉翼的菩提叶,绘罗汉图。通幅用笔细致,设色

鲜丽,人物姿态各异,表情生动,彩料至今仍保存良好,属此类图绘中

之上品。

2082

宗喀巴皈依境唐卡

高:82.5cm;宽:53.5cm

RMB: 80,000-120,000

参阅:美国鲁宾美术馆藏 宗喀巴皈依境唐卡

产地 / 风格:西藏

材质:棉布矿物胶彩

此幅唐卡主要描绘了格鲁派上师的皈依境。皈依境,也叫资粮田,是佛

陀为众生认证实相而指出的修行方法。藏传佛教每个宗派都有自己的皈

依境,此幅唐卡表现的格鲁派两种皈依境之一“上师相应法皈依境”。

格鲁派僧侣依照此皈依境做日常修持,藉由皈依境建立观想与持诵祈文。

画面主要由四组人物组成,其中图左和图右分别为佛陀教法的两个主要

传承之持有者,此二传承分别是广大的菩萨行(即基础学习)传承与甚

深见传承(即进阶修行),前者强调“广度”,后者注重“深度”,如

此代表藏传佛教的教法既广且深。唐卡主尊为宗喀巴大师,位于画面正

中,头戴通人冠,面庞圆润,五官清秀,表情慈悲,上身内着僧坎,外

披红色袈裟。左手捧佛钵,右手当胸而举,两侧肩上饰宝剑和经书,象

征大师为文殊菩萨的化现。下身着僧裙结跏趺坐。主尊上方为持金刚及

众多教派传承上师,画面左上方和右上方分别绘有阿弥陀佛极乐世界和

弥勒菩萨净土,其下分别描绘了格鲁派宗和显宗传承上师,每位上师形

态各异,自然灵动。大师下方绘有格鲁派重要本尊、诸佛、菩萨、罗汉

及重要护法等。在画面下方有供养众虔诚供奉,整幅唐卡构图严谨,表

现人物众多,画工精妙,色彩丰富纯正,色调搭配和谐。极具历史文化

价值。

[2082 参阅 ]

第75页

2083

和碩親王 大帝釋尊天水陸畫

设绢本

126×71.2cm

RMB: 150,000-250,000

参阅:1. 美国大都会博物馆藏 清 和硕庄

亲 王 监 门 关 圣 帝 君 像 轴 馆 藏 编 号

2001.442

   2. 巴 黎 佳 士 得 2023 年 12 月 16 日

LOT 28 清 和硕庄亲王日宫太阳尊天

水陆画

   3. 香 港 佳 士 得 2021 年 05 月 26 日

LOT 858 清 和硕庄亲王监门清源妙道

真君

在佛教寺院内举行水陆道场时都要悬挂一种宗教画,源于印度,这就是水陆画。它是水陆法会上供奉的宗教人物画,悬挂于法会内坛,其上绘有佛、道、

儒三教的诸佛菩萨、各方神道、人间社会各色人物等,代表法会所邀请的对象。据佛教经籍记载,佛祖释迦牟尼的弟子梦见饿鬼向他求食,逐设水陆

道场救度所有饿鬼,信众深信凡被佛法超度过的怨鬼、孤魂都可以「免罪升天」,故后世盛行不衰,直至元朝,水陆法会规模更见盛大。

此幅设色描金绢本水陆画画工精细,约绘制于 17 世纪,是“水陆法会”仪式组画中的一幅。画面中菩萨秀美端庄,面目慈祥,丰腴圆润,容颜姣好,情态自然,

玉指纤细,服饰华美,双手合十于胸前,其他六手持法器环绕两侧,身后跟随随侍仙子、水牛与牵牛人,牛因被牵而回首,生动形象,极具动感,四

周祥云缭绕。今美国大都会艺术博物馆庋藏十七世纪〈监门关圣帝君图〉,其绢本材质、颜料及绘画技法与本品极为类似,可资参考。拍场相似之例

可参见巴黎佳士得 2023 年 12 月 16 日,编号 28,香港佳士得 2021 年 05 月 26 日编号 858,皆属来自和硕庄亲王旧藏。和硕庄亲王为清代铁帽子王之一。

第一位和硕庄亲王博果铎(1650-1723)命宫廷造办处绘制一系列佛教水陆画之一。博果铎乃清太宗皇太极孙儿、承泽裕亲王硕塞长子、康熙皇帝堂兄。

呈现清初皇室的信仰观念、审美情趣与生活追求,是艺术史和宗教史上宝贵的文化资产。

[2083 参阅 ]

第76页

2084

清乾隆 銅仿古龍紋鼎式爐

直径:14cm;重:1332g

RMB: 30,000-50,000

盖炉仿古青铜器,鼓腹,腹两侧设附耳,两耳浑厚,微微向两侧

伸展,满工作交体龙纹,下置蹄足,交体龙纹纹盛行于春秋中期

到战国早期。

2085

清 銅獸耳四方爐

款识:“刘氏家藏”款

13×13×11.5cm;重:3140g

無底價

以精铜为材,规格较大,器形呈方形,平折沿口、弧腹,炉身置

双兽耳。此炉手感沉重,包浆光泽柔润,造型古朴秀致,兽耳立

体清晰。

2087

清 銅高浮雕十八羅漢三足钵式爐

款识:“宣德年制”款

直径:16.5cm;重:1601g

RMB: 30,000-50,000

盖炉造型敦实,包浆厚重。炉体高浮雕十八罗汉图,罗汉姿态各异,

生动形象,有呼之欲出之感。

2086

清 銀局部鎏金龍紋三足薰爐

直径:11cm;重:492g

RMB: 10,000-20,000

三足琴炉银质上饰局部鎏金工艺,金光灿灿,包浆润泽醇厚。腹

部高浮雕云龙纹,极具层次感,肌理分明,矫健遒劲,威武异常。

琴炉敦厚可人,三足丰盈,华美富贵,案上琴供雅致。

第77页

2088

銅浮雕雙龍戲珠三足爐

款识:“大明宣德年制”款

直径:31cm; 重:6200g

RMB: 50,000-80,000

平口圆润,内沿有回廊,外颈微收,双弦纹精准,鼓腹浮雕水云

龙纹。三蹄足沉稳,为鬲炉之美品。铜质精良,黄亮银洁,叩之

如钟,声传悠远。皮色呈葡萄紫色,古来少有,莹润尽量,细润

雅洁。虽有浮雕,不夺其色。

2089

清乾隆

銅浮雕人物紋蚰耳爐

款识:“大明宣德年制”款

直径:38cm;重:9050g

RMB: 60,000-90,000

此炉取经典蚰耳炉造型,形体稳重端庄。炉侈口微撇,束颈,扁

鼓腹,圈足。颈肩对饰双蚰耳,炉身满雕人物故事纹,铸造精美,

耳与腹身衔接和谐,炉体线条简练,转折有力,皮壳色泽如熟栗,

古朴自然,包浆醇厚,铜质细腻,抚之如肌,细腻柔美,可谓铜质、

造型、皮壳、款识无一不佳,为文房案头雅玩之佳品。

第78页

2090

銅鏤空浮雕海獸龍紋香薰一對

高:15cm×2

RMB: 60,000-90,000

此组铜海水龙纹香熏炉整体造型典雅沉稳,端庄规制,器形上繁下简,

以铜为胎,色泽光润沉郁,予人典雅庄正之感。熏炉器身呈方形,上设

炉盖,其间透雕线刻诸法兼施,作飞龙翻腾于祥云雾雨之中,时隐时现,

扭转盘旋,云雾缭绕。龙身雕刻细致入微,鳞片清晰可见,须发丝丝入

刻,造型腾挪翻转,孔武有力,彰显神武威仪之态。云饰琢刻层次分明

而现立体之势,圆转飘荡,叠叠交错,相互缠绕,随龙身走势附于左右,

起伏跌宕,正取“神龙见首不见尾”之意。器身沿口方折,壁身直下渐

收,下设四足。炉身表面以海水波纹为地,纹饰排列繁密齐整,其间波

浪曲折翻涌,以浮雕之法而现层次纵深之感,前后波浪交叠错落有致,

富于韵律。

2091

銅饕餮紋鼎式爐

净高:27.8cm;耳距:23cm

RMB: 120,000-180,000

此炉为经典的四足鼎式炉,造型稳重大气,纹饰对称规矩。炉方体,有

直立双耳。主体为锦地饕餮纹,锦地纹理细密。炉体共有八道出戟扉棱,

突出鼎彝之特征,整体风格高古典雅。此炉配有镂雕云头纹红木炉盖,

炉顶镶有寿山石佛狮炉顶。此器手感沉重,包浆光泽柔润,造型古朴秀

致,纹饰层次清晰,制作工艺精湛,纹饰富典型时代特征,制式及工艺

堪称高级上乘。

第79页

2092

銅點金弦紋三足爐

款识:“大明宣德年制”款

直径:8.8cm;重:521g

RMB: 60,000-90,000

以铜为材,筒形样式,平口,口沿较宽,直壁深腹,线条流畅,下承短足。

器表呈大片点金斑,华丽富贵,古朴典雅。腰部饰弦纹一周,与口、底

弦纹合为三道,上下间距均匀,质朴简单,旧称“三元”或“三思炉”。

底有款“大明宣德年制”。

2093

清乾隆

銅點金三足熏爐

款识:“大明宣德五年”款

直径:30cm;重:7750g

RMB: 100,000-150,000

此炉包浆淳厚,且大片点金。双龙耳姿态飘逸张扬,三象耳足古重朴拙。

纵览全器,富丽堂皇,葆光斑驳,实在是清仿宣炉的巅峰之作,可登大

雅之堂。

第80页

2094

清乾隆

銅局部鎏金饕餮紋簋式爐

款识:“大清乾隆年制”款

直径:27cm;重:1457g

RMB: 150,000-200,000

参阅:西泠拍卖 2014 年秋季拍卖会 LOT3238 清乾隆 造办处制铜鎏

金兽面纹簋式炉 成交价 RMB 287,500

该器物仿商周时期青铜器之圆座簋式样。双夔耳,腹部在云雷纹地上浮

雕鎏金饕餮纹;圈足上部云雷纹地上浮雕鎏金夔鸟纹。整器气势磅礴,

端庄静穆,森然冷峻,古之青铜器之庄严无上品质尽显无遗,外底鎏金,

炉底部刻款「大清乾隆年制」。

焚香习俗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通常人们为了礼仪将衣服熏香,更多

的是古代文人雅士喜欢在读书、写字的书房内,焚上一柱香,营造“红

袖添香夜读书”的意境。因此,早在汉以前就出现陶、瓷、铜、铁、瓦

为材料制成的香炉。元末明初,随着铜器铸造业的迅速发展,其它材料

的香炉逐渐被铜香炉所取代。

鎏金也称火镀金,是用于青铜器及银饰品表面装饰黄金的方法。这种工

艺已有数千年的历史。黄金和水银按一定比例混合,形成金汞剂。在需

要装饰的表面上手工涂抹金汞剂,然后加温蒸发汞,黄金便留在器物表

面。如此反复数层至十数层,视金层饱满匀称即成,然后用玛瑙压光。

这种传统工艺因金层饱满丰厚,装饰性强,不易磨损。

2095

銅雙獅戲球葫蘆瓶

款识:“大明宣德年制”六字楷书款

高:13cm

RMB: 60,000-90,000

明代是中国历史上屈指可数的盛世王朝,文化艺术可谓遍地开花,呈现

出百花争艳的形势。此时,除陶瓷器外,宫廷还承制了大量铜制器物,

由於中国铜器制造的雏形可以延伸至夏商代,无论是整体技术水准,还

是艺术风格都已趋向顶峰,故此朝产出的铜器皆具有气势磅礴、优雅高

贵、择料精良、造型成熟、工艺精湛、纹样华美之大家气魄。

瓶通体为铜制,呈葫芦状,敞口微外撇,短颈丰肩,中部束腰,有上小

下大的两个圆腹,圈足略外撇。整体造型丰满圆滑,稳重大气,流线优

雅。呈色古铜,素静稳重,光晕深沉,包浆拙朴。肩部两侧各盘一龙做

耳,立体生动。

葫芦在中国的神话传说中多有记载,被视为诞生始祖的母体,先祖灵魂

的归宿地,葫芦籽为万物的种子,葫芦笙声为来自祖先的声音等等;因

在汉语中谐音“福禄”,而成为富贵,长寿,吉祥,平安的象征。又因

其藤蔓延绵,果实繁盛,而被视为子孙万代,多子多孙的吉祥之物。随

着中国本土宗教文化——道教的诞生及兴起,葫芦逐渐被纳入此宗教体

系,成为道教的法器,圣物,象征。中华民族对葫芦的崇拜可谓是跨越

了民族,地域,时代,阶级;围绕葫芦所产生的艺术,文化,宗教,民

俗形式,无以为计,与中华五千年文化遗产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无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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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6

清乾隆

銅沖耳爐

款识:“大清乾隆年制”款

耳距:17cm;重:2186g

RMB: 60,000-90,000

炉薄唇外侈,短束颈,垂鼓腹。双冲耳,势外倾。耳洞半圆,为

清代明显的高城门孔状。圆底缓平,出三短乳足,倒三角形形,

势外撇。此炉由于世代玩炉者数百年间的添碳培灰、巾围帕裹、

把玩摩挲,内壁漆黑油亮,外壁深栗壳色,包浆深沈、厚润,完

整统一。深栗壳色乃宣铜炉自明至清最为流行与经典之皮色。炉

底中央浅开方框,内浅刻「大清乾隆年制」六字楷书款,布局疏

朗有致,结体长方、饱满,既有法度,又不做作,炉壁上薄下厚,

重量集中在下半部,体量虽不大,却异常压手,可见铜质精炼。

2097

銅蚰耳爐

款识:“元阁家藏”款

耳距:18.5cm;重:1407g

RMB: 120,000-150,000

炉作蚰耳簋式,口沿平侈,收颈鼓腹,圈足微外撇,有侈弦一周,

双耳出颈曲折下收于腹部,浑厚有力,粗细富于变化,转角圆润,

耳洞几近浑圆。炉身线条流畅柔美,分量沉重坠手,叩之金声玉振。

器造型凝重典雅,铜质密实细腻,色正而莹洁,奇光内出,宝气

温润,抚之绵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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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早期

銅鬲式爐

款识:“宣德年制”款

直径:20cm;高:13cm;重:7650g

RMB: 120,000-180,000

明代宣德年间制作的香炉是中国古代铜炉制作中的高峰,明代之铜炉较之其他时期造型

更紧凑和洗练,给人一种明代特有的美学感悟。这件器物从造型和色泽上均十分接近理

想中宣德炉的形态,其造型给人以简洁但却敦厚的印象,亦附带鬲炉本有带有礼器用途

之返璞归真意愿。

拍品鬲炉,造型素雅且朴实静穆,炉铜质精炼而炉壁厚实,圆腹光素无纹,令人观之忘俗,

抚之心怡,于华素静穆之中彰显典雅高贵气质。底署“宣德年制”四字长方款,取长脚篆书,

铸后修刻,底平字峻,极为工整,官气十足。栗色红皮,光自内而出,远观则亘古苍茫,

气势磅礴,近抚则绵腻凝脂,舒心悦目,尽得宣炉之妙色也。如此鬲炉,精铜良工,妙

形佳色,款识工整,厅堂礼神敬佛首选,可为珍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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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

銅蚰耳爐

款识:“玉堂清玩”款

直径:34.5cm;重:8700g

RMB: 200,000-300,000

蚰耳炉乃仿照宋定窑器形而制,沈稳大雅中尽显古典之美。此铜炉造型端庄,蚰耳转

折硬朗,平添一分阳刚之气,炉身线条简素利落。炉作蚰耳簋式,口沿平侈,收颈鼓

腹,圈足微外撇,有侈弦一周,双耳出颈曲折下收于腹部,浑厚有力,粗细富于变化,

转角圆润,耳洞几近浑圆。炉身线条流畅柔美,分量沉重坠手,叩之金声玉振。器造

型凝重典雅,铜质密实细腻,色正而莹洁,奇光内出,宝气温润,抚之绵滑。炉圈足

内开框錾刻“玉堂清玩”双行篆书款,工丽整饬,秀朗俊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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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

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

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

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

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

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是依法可以处分

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

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所在地的文

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

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

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

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

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

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

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拍卖业管

理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1000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5年的,或者因

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

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

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

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

  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 拍卖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

他拍卖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

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

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

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

交付拍卖标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 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

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

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

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

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

托人撤回拍卖标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

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

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

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

理人参加竞买。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

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

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

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

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

征得委托人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自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

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

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

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用。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

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

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

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委托拍

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

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

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

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和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

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

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

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

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

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

卖笔录应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后,还应当由买

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

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

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年。

  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

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

关资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 佣 金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

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

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

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

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

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

比例按照合同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末成交的,适用本法四章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

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

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

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

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

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

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

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

损失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

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

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

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

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

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

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

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

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

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

人处拍卖成交价3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

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

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

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参

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

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

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与竞买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实施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

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

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85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住所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20号海格国际大厦A座十三层;

(三)“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

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

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

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四)“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

得拍卖品的竞买人;但是,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

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间内成功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

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

(五)“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

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但本公司

除外;

(六)“拍卖品”指委托人所有的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交予本

公司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

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七)“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

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

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八)“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

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

易的日期;

(九)“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

方式确认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十)“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

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

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一)“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

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

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二)“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

品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

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三)“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

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十四)“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

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

非确定之售价,故有可能调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机构所制定并不时修

正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

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

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

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

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

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

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因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但是文物

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

间内成功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

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规则

文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品行使国家优先

购买权时,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

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及买受人订

立合约之相应条款。本规则之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

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款。故,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

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

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

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

担。因天气或其他原因,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将拍卖延期或取

消,无需向竞买人作出任何赔偿。

第五条:瑕疵担保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品的真伪、品质及价值,本公司

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拍卖品均

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

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对自己竞投拍卖

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

中参加竞买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竞买的拍卖品的真

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且对该拍

卖品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现状感到满意,对拍卖品瑕疵(如

有)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行为表明其

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真

伪、品质或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

对于文物行政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关于国家优先购买权的相关

文件,不构成对于拍卖品的任何真伪、品质及价值的担保或鉴

定意见。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

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

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

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

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

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

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

核查。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

受人保证如下:

(一) 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

于所有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继承权等),亦不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

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

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

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

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保留价

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

卖品除外。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

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

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 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

卖品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 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

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品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品在展览/展

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品是否

适合由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

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

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

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

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

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

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

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

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

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

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

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及终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

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并不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

责任:

(一)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 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

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

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

法律责任;

(三)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

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

条款;

(五)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六)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七)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本公司中止拍

卖的;

(八)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

终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并不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一)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

卖品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的;

(二)拍卖品被认定为赃物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四)拍卖品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五)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本公司终止拍卖的;

(六)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

拍卖品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

于该拍卖品保留价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如

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

留价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

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

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

第86页

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

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

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

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

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

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

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

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

如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止或买受

人领取拍卖品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品拍卖

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品的

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

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

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

的索赔或诉讼作出赔偿;

(二)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

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

责任。

(三)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责

以下事项不属于本公司及保险赔偿范围:

(一)因任何修理、修复、润饰或类似工作过程;因自然磨

损、变质、内在或潜在缺陷、固有瑕疵、物质本身变化(自然

变形)、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虫

咬、虫害、霉变、真菌、腐烂、汗渍、水渍、大气(气候或气

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因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地震、海

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

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或

司法行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放射

性污染;因火灾、爆炸时拍卖品遭受的盗窃;因涉及特殊年

份、日历或历法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直接或间接引起

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

它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中的故障;因飞机或其它航空器以

高速或超音速飞行而引起的声波等原因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

损失;

(二)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

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

(三)因任何情形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

致的拍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

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

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

委托人。

第二十条: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

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

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

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

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

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

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

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

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的货币

形式将出售收益扣除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之税费后支付委

托人。

第二十四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

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

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

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扣除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之税费

后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60天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

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

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作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

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

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前,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

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

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

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

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若超过上述期

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

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

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二十六条: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则由

拍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代扣

委托人出售收益应缴纳之税费,并在缴纳完成后将纳税凭证交

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七条: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

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向买受人追索

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并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

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

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但本公司不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

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

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

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

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

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

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

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

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

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

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本

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及再次出售该拍卖品的全部费用后,

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三十条:风险承担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

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

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

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拍卖品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

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品图录,对拍卖品之状况以文字及/

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

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

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

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

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

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

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

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

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

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品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

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之原件

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

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

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

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符合其描

述,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

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

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

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

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填写

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五条: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

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

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

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购买价款的

一部分。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

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

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八条:以当事人身份竞投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

前公布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

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本公司郑重提示,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加现场竞价的唯一凭

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

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

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号牌登

记人本人应当对持竞买号牌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买

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

竞买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或者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

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

第三十九条: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

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四十条: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

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

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

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二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因代理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竞投

而提供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

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将不负任何责

任。如竞买人希望确保竞投成功,则应亲自出席竞投。

第四十三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

一拍卖品竞投成功,则本公司以最先收到委托竞投授权书者为

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四条: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对下列事项具有绝对决定权:

(一) 拒绝或接受任何出价;

(二) 如遇有出错或争议时,不论在某件拍卖品拍卖之时或拍卖

之后,有权决定最高应价人、是否继续拍卖、取消拍卖或将有

争议的拍卖品重新拍卖;

(三) 按照其认为合适的竞价阶梯开始进行竞投,有权提高或降

低竞价阶梯;

(四)就不设保留价的拍卖品,除非已有竞投,否则拍卖师有权

自行酌情决定起拍价;

(五) 在拍卖现场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行动。

第四十五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

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

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

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

任何责任。

第四十六条:拍卖成交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

时,该竞买人竞投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

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竞买成功后,如果买受人未亲自签

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而是由他人(包括但不限于持竞买号

牌者)现场代为签署,则无论该签字人是否向本公司提供了买

受人的授权委托书,也无论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上的签字是否

为买受人本人的名字,均视为买受人授权该等人士代为签署,

除非买受人于拍卖现场提出异议,否则签字人一切行为的法律

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拍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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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

人签名。

在本公司举行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

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在成交记录上

签名。

第四十八条:酬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

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

费用,且其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

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四十九条:付款要求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向本公司一次付

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否则应

承担违约责任。本公司保留拒收除买受人以外其他任何第三方

付款的权利。如买受人购得多件拍卖品而未付清全部购买价

款,且支付购买价款时并未书面指定支付某件拍卖品购买价

款,则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其购买价款的分配方式。

第五十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

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

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

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

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

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五十二条: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

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或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或

(三)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五十三条: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指

定之其他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

日起七日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

存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品负

全责,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

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的毁

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十四条: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

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

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

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

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负责任。

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

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拍卖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将在拍卖品图

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六条: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本公司没有调查竞买人、买受人付款能力的义务。若买受人未

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

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

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

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购得多件拍卖品的,拍卖成交后,若

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品购买价款,应视为买受

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则全部竞买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

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可以选择将上

述不予退还的竞买保证金(定金)优先用于赔偿本公司的佣

金、酬金收入及各项费用损失,剩余部分留存本公司处用于对

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也可以选择将竞买保证金(定金)优

先用于赔偿委托人的损失;有多个委托人受到损失的,由本公

司决定剩余保证金(定金)的分配方式;

(二) 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

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将买受人全部或部分资料、信息提供给

与本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委托该机构代为向买受人

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三) 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

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

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

外,本公司有权保留该利息;

(四)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

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因诉

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等)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 将买受人在本公司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以及

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作为质押担保。质押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

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

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

分质押财产。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

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六) 在拍卖成交日起60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

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

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

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

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七)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

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

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

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

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

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八)将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

(联络处)、关联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付买受人的款项抵

销买受人欠付本公司购得拍卖品的任何款项;将买受人支付的

任何款项用于清偿买受人欠付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

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的任何款项,而不

论买受人是否指示用以清偿该笔款项。

第五十七条: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

拍卖品,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

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

款后,方可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

(二)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

过三十日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

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

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及本公司因处置该

拍卖品而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

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八条: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

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

侵害。

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

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身份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身份信息),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

以通过法律诉讼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获得损害赔偿;本公司有权

将违约人的身份信息公开或报送行业组织、征信机构。

本公司可能对任何拍卖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及记录,并需要向

竞买人收集个人资料或向第三方收集有关竞买人的资料(例如向

银行索取信用审核)。这些资料会由本公司处理并且保密,有关

资料仅有可能根据本规则的目的提供给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

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以协助

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完善的服务、进行客户分析,或以便提供

符合竞买人要求的服务。为了竞买人的权益,本公司亦可能需

要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例如运输公司或仓储公司)提供竞买人

的部分个人资料。竞买人参加本公司的拍卖,即表示竞买人同

意上文所述。

第五十九条: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

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

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六十条: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

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

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

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一条: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

为不承担责任。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

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

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及为追索该利益损失而支付的全

部费用为准。

第六十二条: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

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合同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

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

知以及任何与本公司拍卖业务相关的通知,指以信函、传真、

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

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

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

知。如以其他书面方式发出,则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

日期。

第六十三条: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

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

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

第六十四条: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

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五条: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

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六条: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

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

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亦不得对本规则之任何部分进行复制、

传送或储存于可检索系统中。

第六十七条:单数词语与复数词语

在本规则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单数词语亦包括复数词语,

反之亦然。

第六十八条: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

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

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

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

单独通知。

第六十九条:文本适用

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规则第六条中所述之委托拍卖合同

及第二十五条中所述之撤销交易通知等相关文本均适用本公司

制定的文本。本公司制定的该等相关文本与本规则共同构成一

个不可分割之组成整体。

第七十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解释权

本规则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

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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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字塔2024(北京)春季藝術品拍賣會 2024年6月13日-6月14日

拍卖会编号(REF):0006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护照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 、信用卡信息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委托人签字: 日期:

汇款请至

开户名称: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安门支行

人民币汇款账号:633487921

请将本委托竞投单邮寄或传真至:

北京市朝阳区弘善东路弘钰博古玩城B1层

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电话:李女士 15810613897

刘女士 18033656131

拍卖标的

图 录 号

拍卖标的

名 称

委托价格

(人民币元)

敬请注意:

*若您为首次参与本公司拍卖竞投,请随附身份证正反面或护照信息页复印件。

拍卖会时间:2024年 月 日 此表复印有效

兹申请并委托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下简称“拍卖人”)就下列编号拍卖标的按表列委

托价格进行竞投,并同意如下条款:

一、本人承诺已仔细阅读刊印于本图录上的拍卖人《拍卖规则》及《竞买登记须知》,并同

意遵守前述规定的一切条款。本人委托拍卖人代为竞投的,竟买结果与相关法律责任由本人

承担。

二、拍卖人《拍卖规则》之委托竞投之免责条款为不可争议之条款。本人不追究拍实人及其

工作人员竞投未成功成未能代为竞投的相关责任。

三、本人须于拍卖日二十四小时前向拍卖人出具本委托竞投授权书以及本人身份证/护照复

印件(本人确认经本人或本人委托的其他第三方通过电子传真、微信、电子邮件发送给拍卖

人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全权委托根据伯卖人按照《拍卖规则》及《竟买

登记须知》公布的条件和程序代理本人签订《竞买协议》等办理竞买登记手续、代本人举牌

出价竞拍、代本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等成交手续、代本人办理拍品的出库交接手续等。如在规

定时间内(拍实日二十四小时前)拍卖人未收到本人支付的相应金额的保证全,或拍卖人未

予审核书面确认并回复本人的,则拍卖人有权主张本委托无效。

四、本人承诺将根据真实意思表示如实填写表列的拍卖标的出价信息,委托拍卖人根据竞价

阶梯代为竞投,但需落槌价格不得高于表列委托价。本人确认未填写下表出价信息表明本人

同意委托拍买人作无最高限额出价,任何情况下本人均愿意支付拍卖人最终竞得拍品的落槌

价、及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若竞投成功,本人須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向拍卖人支付落槌价及相当于落价百分之

十五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领取拍实标的(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

由本人自行承担)。本人逾期支付前述款项的,将依 《拍卖规则》、《竞买协议》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拍实法》的相关规定向拍卖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逾期超过三十日的,拍

卖人有权通知本人解除拍品的成交关系。详情请咨询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本人知悉并接受:

·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

价值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如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

的出价且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格落槌成交,则最先将

委托竞投授权书送达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者为该

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本人应在本委托竞投授权书中准确填写即时通讯方式

及工具。在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受托竞投期间,

该即时通讯工具所传达之竞买信息(无论是否为我本

人传达),均视为本人所为,本人承诺对其行为承担

法律责任。

·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仅接受本书面格式的委托竞

投授权书。

·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买受人如需开具发票,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须与买受

人名称一致,且应于结清拍品款当月内联系本公司办

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事宜。逾期恕不办理。买受人

应提供正确开票信息。发票一经开具,本公司无法提

供更换发票服务。

·出入境注意事项:

根据文物主管部门要求,本公司不再对禁止出境拍卖标

的标注※号。买受人须于竞买前自行寻求专业意见,确

认拍卖标的满足法律对进出口的要求。如将文物提运出

境,买受人须依法自行办理文物出境审核手续。

第90页

北京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

BEIJING PYRAMID AUCTION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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