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
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
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
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
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
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
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
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
如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止或买受
人领取拍卖品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品拍卖
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品的
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
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
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
的索赔或诉讼作出赔偿;
(二)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
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
责任。
(三)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责
以下事项不属于本公司及保险赔偿范围:
(一)因任何修理、修复、润饰或类似工作过程;因自然磨
损、变质、内在或潜在缺陷、固有瑕疵、物质本身变化(自然
变形)、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虫
咬、虫害、霉变、真菌、腐烂、汗渍、水渍、大气(气候或气
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因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地震、海
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
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或
司法行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放射
性污染;因火灾、爆炸时拍卖品遭受的盗窃;因涉及特殊年
份、日历或历法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直接或间接引起
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
它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中的故障;因飞机或其它航空器以
高速或超音速飞行而引起的声波等原因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
损失;
(二)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
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
(三)因任何情形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
致的拍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
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
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
委托人。
第二十条: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
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
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
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
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
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
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
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
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的货币
形式将出售收益扣除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之税费后支付委
托人。
第二十四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
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
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
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扣除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之税费
后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60天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
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
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作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
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
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前,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
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
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
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
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若超过上述期
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
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
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二十六条: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则由
拍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代扣
委托人出售收益应缴纳之税费,并在缴纳完成后将纳税凭证交
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七条: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
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向买受人追索
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并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
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
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但本公司不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
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
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
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
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
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
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
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
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
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
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本
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及再次出售该拍卖品的全部费用后,
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三十条:风险承担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
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
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
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拍卖品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
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品图录,对拍卖品之状况以文字及/
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
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
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
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
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
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
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
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
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
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品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
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之原件
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
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
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
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符合其描
述,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
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
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
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
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填写
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五条: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
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
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
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购买价款的
一部分。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
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
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八条:以当事人身份竞投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
前公布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
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本公司郑重提示,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加现场竞价的唯一凭
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
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
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号牌登
记人本人应当对持竞买号牌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买
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
竞买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或者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
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
第三十九条: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
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四十条: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
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
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
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二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因代理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竞投
而提供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
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将不负任何责
任。如竞买人希望确保竞投成功,则应亲自出席竞投。
第四十三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
一拍卖品竞投成功,则本公司以最先收到委托竞投授权书者为
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四条: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对下列事项具有绝对决定权:
(一) 拒绝或接受任何出价;
(二) 如遇有出错或争议时,不论在某件拍卖品拍卖之时或拍卖
之后,有权决定最高应价人、是否继续拍卖、取消拍卖或将有
争议的拍卖品重新拍卖;
(三) 按照其认为合适的竞价阶梯开始进行竞投,有权提高或降
低竞价阶梯;
(四)就不设保留价的拍卖品,除非已有竞投,否则拍卖师有权
自行酌情决定起拍价;
(五) 在拍卖现场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行动。
第四十五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
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
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
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
任何责任。
第四十六条:拍卖成交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
时,该竞买人竞投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
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竞买成功后,如果买受人未亲自签
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而是由他人(包括但不限于持竞买号
牌者)现场代为签署,则无论该签字人是否向本公司提供了买
受人的授权委托书,也无论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上的签字是否
为买受人本人的名字,均视为买受人授权该等人士代为签署,
除非买受人于拍卖现场提出异议,否则签字人一切行为的法律
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拍卖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