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 ) 上 市 ( 挂 牌 ) 企业支持
2 4 . 企 业 在 券 商 、 律 师 、 会 计 师 等 上 市 中 介 机 构 的 辅
导 下 , 完 成 股 份 制 改 制 并 取 得 股 份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的 , 给 予
奖励资金 1 0 万 元 。
2 5 . 企 业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成 功 上 市 的 , 给 予 最 低 不 低 于 1 0 0 万 元 , 最 高
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资金奖励 , 最高金额奖励以企业三年
内形成的地方财力为上限 。
2 6 . 企 业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 “ 新 三 板 ” )
挂牌的 , 给予奖励资金 4 0 万 元 。
27. 企业在境外上市(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
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并成功募资的,给予奖励资
金最高 100 万元。
(十一)金融人才支持
3 1 . 金 融 机 构 可 将 本 扶 持 政 策 “ 第 三 条 奖 励 性 扶 持 措
施 ” 获 得 的 奖 励 金 额 中 不 高 于 5 0 % 的 部 分 奖 励 给 本 金 融
机 构 的 金 融 人 才 , 作 为 金 融 人 才 的 生 活 补 助 和 租 房 补 助 ,
具体分配方式由金融机构自行决定 。
3 2 . 对 区 内 工 作 满 3 年的金融人才 ( 除 金 融 总 部 企 业
外 ,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原 则 不 超 3 人 企 业 的 1 0 % , 小 数 点 取 整
进 一 ) , 在 区 内 购 房 时 , 给 予 最 高 不 超 过 1 0 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购 房 补 助 , 补 助 资 金 以 金 融 人 才 最 近 三 个 年 度 形 成 的 地
方财力为上限 。
51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