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融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5-2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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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融政策汇编

( 十 ) 上 市 ( 挂 牌 ) 企业支持2 4 . 企 业 在 券 商 、 律 师 、 会 计 师 等 上 市 中 介 机 构 的 辅导 下 , 完 成 股 份 制 改 制 并 取 得 股 份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的 , 给 予奖励资金 1 0 万 元 。2 5 . 企 业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北 京证 券 交 易 所 成 功 上 市 的 , 给 予 最 低 不 低 于 1 0 0 万 元 , 最 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资金奖励 , 最高金额奖励以企业三年内形成的地方财力为上限 。2 6 . 企 业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 “ 新 三 板 ” )挂牌的 , 给予奖励资金 4 0 万 元 。27. 企业在境外上市(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并成功募资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 100 万元。(十一)金融人才支持3 1 . 金 融 机 构 可 将 本 扶 持 政 策 “ 第 三 条 奖 励 性 扶 持 措施 ” 获 得 的 奖 励 金 额 中 不 高 于 5 0 % 的 部 分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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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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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页

( 十 ) 上 市 ( 挂 牌 ) 企业支持

2 4 . 企 业 在 券 商 、 律 师 、 会 计 师 等 上 市 中 介 机 构 的 辅

导 下 , 完 成 股 份 制 改 制 并 取 得 股 份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的 , 给 予

奖励资金 1 0 万 元 。

2 5 . 企 业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成 功 上 市 的 , 给 予 最 低 不 低 于 1 0 0 万 元 , 最 高

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资金奖励 , 最高金额奖励以企业三年

内形成的地方财力为上限 。

2 6 . 企 业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 “ 新 三 板 ” )

挂牌的 , 给予奖励资金 4 0 万 元 。

27. 企业在境外上市(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

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并成功募资的,给予奖励资

金最高 100 万元。

(十一)金融人才支持

3 1 . 金 融 机 构 可 将 本 扶 持 政 策 “ 第 三 条 奖 励 性 扶 持 措

施 ” 获 得 的 奖 励 金 额 中 不 高 于 5 0 % 的 部 分 奖 励 给 本 金 融

机 构 的 金 融 人 才 , 作 为 金 融 人 才 的 生 活 补 助 和 租 房 补 助 ,

具体分配方式由金融机构自行决定 。

3 2 . 对 区 内 工 作 满 3 年的金融人才 ( 除 金 融 总 部 企 业

外 ,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原 则 不 超 3 人 企 业 的 1 0 % , 小 数 点 取 整

进 一 ) , 在 区 内 购 房 时 , 给 予 最 高 不 超 过 1 0 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购 房 补 助 , 补 助 资 金 以 金 融 人 才 最 近 三 个 年 度 形 成 的 地

方财力为上限 。

51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第52页

《珠海市斗门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

战略创新试点项目扶持管理办法》

项目条件

项目目标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一 ) 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

( 二 ) 促成农业生产指标项下增产增收;

( 三 ) 扶持地区农业灾后复工复产;

( 四 ) 符 合 “ 米 袋 子 ” “ 菜篮子 ” “ 果 盘 子 ” “ 三 品

一 标 ” 工程的普惠农业项目;

( 五 ) 符合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指标项下的涉农项目;

( 六 ) 其他中央 、 省 、 市 推 行 的 农 业 项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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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政策

原文

第53页

项目扶持标准

( 一 ) 贷 款 贴 息 项 目 : 涉 农 贷 款 产 生 的 利 息 按 扶 助 对

象实际支付利息的 2 0 % — 8 0 % 给予补贴;

( 二 ) 保 费 补 贴 项 目 : 涉 农 保 险 产 生 的 保 费 按 扶 助 对

象实际支付保费的 2 0 % — 8 0 % 给予补贴 。

53 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月5日

第54页

《珠海市斗门区金融支持实体经

济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支持方式

( 一 ) 斗 门 区 政 府 与 银 行 机 构 合 作 , 以 政 府 风 险 补 偿

金 作 为 融 资 增 信 手 段 , 合 作 银 行 向 斗 门 区 企 业 融 资 专 项 名

录 库 ( 以下简称 “ 企 业 名 录 库 ” ) 内 企 业 给 予 放 大 一 定 倍

数 发 放 贷 款 。 政 府 风 险 补 偿 金 对 合 作 银 行 向 企 业 名 录 库 内

企 业 发 放 贷 款 时 所 产 生 的 风 险 损 失 , 按 一 定 比 例 进 行 补 偿 。

( 二 ) 贷 款 利 息 补 贴 对 企 业 名 录 库 内 的 企 业 获 得 合 作

银 行 发 放 的 流 动 资 金 或 日 常 生 产 经 营 贷 款 , 按 贷 款 合 同 签

订 当 期 的 一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 L P R ) 给 予 5 0 % 的

利 息 补 贴 。 如 贷 款 实 际 利 率 低 于 贷 款 合 同 签 订 当 期 的 一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 L P R ) , 按 照 实 际 支 付 利 息 的

5 0 % 进行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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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政策

原文

第55页

风险补偿合作模式

( 一 ) 抵 押 ( 质 押 ) 贷款方式

借 款 企 业 提 供 房 地 产 、 有 价 证 券 、 机 器 设 备 等 抵 押 ( 质 押 )

物 , 政 府 、 银 行 双 方 按 照 2 ∶ 8 比 例 分 担 整 体 损 失 风 险 。

合 作 银 行 对 抵 押 ( 质 押 ) 率 进 行 放 大 , 放 大 后 的 抵 押 ( 质

押 ) 率 不 低 于 银 行 业 现 行 抵 押 ( 质 押 ) 率 均 值 的 1 . 5 倍 。

抵 押 ( 质 押 ) 率 均 值 由 管 理 机 构 根 据 银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制 定 ,

每年公布一次 。

( 二 ) 信 用 贷 款 方 式 政 府 、 银 行 双 方 按 照 4 ∶ 6 的 比

例分担整体损失风险 。

55 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5月21日

第56页

《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

长之翼”助贷平台管理办法》

适用对象

( 一 ) 工 商 注 册 地 、 税 务 征 管 关 系 及 统 计 关 系 在 高 新

区 唐 家 湾 主 园 区 , 且 在 主 园 区 实 际 办 公 ,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 二 ) 属 于 《 珠 海 高 新 区 主 园 区 产 业 发 展 指 导 目 录 》

中 优 先 发 展 类 和 鼓 励 发 展 类 企 业 , 提 供 的 服 务 或 产 品 具 有

一定的技术优势和市场前景;

( 三 ) 通 过 珠 海 高 新 区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及 信 用 评 估 平 台

( 以下简称创新及信用评估平台 ) 的 评 估 ;

( 四 ) 申 请 时 上 一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在 人 民 币 1 0 亿 元 以

下 , 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 经认定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 . 在创新及信用评估平台评估结果为 A 级 及 以 上

( 五 ) 不 存 在 环 保 未 达 标 、 有 违 法 记 录 被 立 案 调 查 、

在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记 录 中 有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在 市 、 区 两 级 科

技和发改系统有违规记录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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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原文

第57页

贷款利息补贴

对 企 业 得 合 作 银 行 发 放 的 流 动 资 金 或 日 常 生 产 经 营 贷

款 , 贷 款 期 限 不 超 过 3 年 , 区 财 政 按 贷 款 合 同 签 订 当 期 的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 L P R ) 给 予 5 0 % 的 利 息 补 贴 。 单 笔 贷

款 每 年 最 高 贴 息 金 额 不 超 过 2 5 万 元 , 单 个 企 业 每 年 最 高

贴 息 总 额 不 超 过 8 0 万 元 。 如 贷 款 实 际 利 率 低 于 贷 款 合 同

签 订 当 期 的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 LPR ) , 按 照 实 际 贷 款 利

率 的 5 0 % 进行补贴 。

贷款风险补偿

( 一 ) 合 作 银 行 未 通 过 融 资 担 保 机 构 担 保 、 保险机构

保 险 等 方 式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直 接 发 放 贷 款 , 若 贷 款 发

生 逾 期 , 并 确 认 坏 账 损 失 , 政 府 风 险 准 备 金 按 合 作 银 行 实

际 贷 款 本 金 损 失 的 5 0 % 给 予 风 险 补 偿 。 单 个 企 业 年 度 累

计赔付额不超过 200 万 元 。

( 二 ) 融 资 担 保 机 构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向 合 作 银 行 贷

款 提 供 担 保 服 务 , 若 贷 款 发 生 逾 期 , 并 确 认 坏 账 损 失 , 政

府 风 险 准 备 金 按 实 际 贷 款 本 金 损 失 的 1 0 % 给 予 风 险 补 偿 ,

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赔付额不超过 200 万 元 。

57 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58页

《珠海高新区关于加强5.0产业新空

间金融支持的若干措施(试行)》

贷款贴息支持

鼓 励 辖 区 金 融 机 构 优 先 给 予 白 名 单 企 业 信 贷 支 持 , 对

获 得 辖 区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的 白 名 单 企 业 , 按 照 贷 款 合 同 签 订

当 期 的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 L P R ) 的 5 0 % 给 予 利 息 补 贴

( 贴 息 利 率 高 于 贷 款 实 际 利 率 的 , 以 贷 款 实 际 利 率 补 贴 ) ,

单 笔 贷 款 每 年 贴 息 最 高 2 5 万 元 , 单 个 企 业 每 年 贴 息 总 额

最 高 8 0 万 元 。 贷 款 用 途 仅 限 于 企 业 用 于 生 产 经 营 , 包 括

信 用 贷 、 首笔贷 、 支 小 贷 、 股 权 贷 、 人 才 贷 、 担 保 贷 、 装

修贷等 。

发债融资支持

白 名 单 企 业 通 过 发 行 中 小 企 业 集 合 债 、 中 小 企 业 集 合

票 据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创 新 创 业 债 、 绿 色 债 等 新 型 债 券

进 行 融 资 , 经 区 金 融 工 作 部 门 备 案 , 实 际 融 资 规 模 5 0 %

以 上 投 放 在 高 新 区 的 , 按 实 际 融 资 规 模 的 1 % 给 予 一 次 性

补 贴 , 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 200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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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原文

第59页

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支持

白 名 单 企 业 通 过 发 行 知 识 产 权 证 券 化 产 品 获 得 融 资 的 ,

经 备 案 并 成 功 发 行 , 在 项 目 到 期 偿 还 本 息 后 , 单 个 知 识 产

权 证 券 化 产 品 按 实 际 综 合 融 资 成 本 的 5 0 % , 最 高 按 实 际

融资总规模的 3 . 5 % 给 予 融 资 支 持 , 单 个 企 业 每 年 度 最 高

300 万 元 。

融资担保费用支持

白 名 单 企 业 通 过 辖 区 融 资 担 保 机 构 担 保 获 得 贷 款 的 ,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担 保 费 用 的 5 0 % 给 予 补 贴 , 单 个 企 业 每 年

度最高补贴 5 0 万 元 。

融资租赁费用支持

白 名 单 企 业 通 过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取 得 生 产 设 备 , 经区金

融 工 作 部 门 备 案 , 生 产 设 备 投 放 在 高 新 区 并 完 成 调 试 用 于

生 产 经 营 的 , 按 实 际 年 度 租 赁 费 用 的 1 % 给 予 补 贴 ; 如 该

生 产 设 备 属 于 高 新 区 5 . 0 产 业 新 空 间 企 业 生 产 的 , 按实际

年 度 租 赁 费 用 的 2 % 给 予 补 贴 , 单 个 企 业 每 年 度 最 高 补 贴

200 万 元 , 单个融资租赁项目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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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页

股权投资支持

辖 区 股 权 投 资 机 构 优 先 对 白 名 单 企 业 进 行 项 目 投 资 遴

选 , 对 符 合 投 资 条 件 的 企 业 给 予 让 利 性 天 使 投 资 基 金 支 持 ,

单个企业投资额度最高 1000 万 元 , 并以区产业投资基金

优先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

上市培育综合服务支持

优先将白名单企业纳入高新区上市后备培育库,重点

对 接 交 易 所 、 上 市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资 源 , 提 供 产 业 资 源 融 合 、

公司合规管理培训、上市规则解读等全流程上市培育综合

服务,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 1 4 0 0 万 元 的 上 市 挂

牌奖励支持。

一体化金融服务支持

联合辖区金融机构创新设立 5 . 0 产 业 新 空 间 “ 金 融 驿

站”,上门提供代开工资等企业金融服务,定期举办融资

咨询、投融资对接、项目路演等活动,加强政策宣传和服

务,为入驻企业提供“支付 + 清 算 + 理 财 + 融 资 ” 一 体 化

的金融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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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页

创新开展“产业工人”金融服务

( 一 ) 享 受 金 融 服 务 费 用 全 免 。 对 在 辖 区 金 融 机 构 代

开 工 资 的 白 名 单 企 业 , 其 “ 产 业 工 人 ” 的 工 资 银 行 账 户 参

照 高 端 客 户 专 属 服 务 标 准 , 享 受 年 费 、 工 本 费 、 小 额 账 户

管理费 、 网 银 短 信 通 知 费 、 同 银 行 存 取 汇 款 手 续 费 等 5 项

费 用 免 费 优 惠 。 同 时 可 免 费 申 办 三 代 社 保 卡 , 辖 区 金 融 机

构提供上门服务和免费社保照相服务 。

( 二 ) 享 受 信 贷 业 务 专 属 优 惠 。 白名单 “ 产 业 工 人 ”

在 辖 区 金 融 机 构 开 立 个 人 银 行 信 贷 账 户 的 , 参 照 高 端 客 户

个 性 化 贷 款 服 务 标 准 , 享 受 最 高 5 0 万 元 的 纯 信 用 分 期 额

度 , 用于家庭装修 、 购 车 、 旅 游 、 教 育 等 家 庭 大 额 消 费 。

( 三 ) 享 受 住 房 按 揭 贷 款 专 属 折 扣 。 白 名 单 “ 产业工

人 ” 在 辖 区 金 融 机 构 开 立 个 人 银 行 信 贷 账 户 的 , 参 照 高 端

客 户 专 属 优 惠 标 准 , 符 合 条 件 的 享 受 最 低 2 成首付及同期

最 低 优 惠 利 率 按 揭 贷 款 , 用 于 满 足 个 人 购 房 需 求 。 对 于 辖

区 金 融 机 构 合 作 的 楼 盘 、 汽 车 经 销 商 等 , 白 名 单 “ 产 业 工

人 ” 可享受最低的团购优惠政策 。

( 四 ) 享 受 多 方 位 专 享 增 值 服 务 。 白 名 单 “ 产 业 工 人 ”

在 辖 区 金 融 机 构 开 立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的 , 参 照 高 端 客 户 专 属

优 惠 标 准 , 享 受 辖 区 金 融 机 构 提 供 的 全 国 高 铁 、 机 场 冠 名

贵 宾 厅 服 务 、 医 院 V I P 导 诊 服 务 、 子 女 教 育 服 务 以 及 免 租

金申请银行保管箱等专属增值服务 。

61 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62页

《珠海高新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

办法(修订)》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标准

( 一 ) 境内上市

1 . 企 业 以 上 市 为 目 的 , 在 中 介 机 构 的 辅 导 下 完 成 股 份

制 改 造 或 直 接 设 立 股 份 制 公 司 , 并 取 得 股 份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的 , 给 予 2 0 万元奖励 。

2 . 经 广 东 证 监 局 辅 导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上 交 所 、 深 交

所 、 北 交 所 等 境 内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报 上 市 发 行 材 料 并 被 受 理

的 , 给 予 8 0 万元奖励 。

3 . 在 境 内 证 券 交 易 所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的 , 给

予 100 万 元 奖 励 ; 将 5 0 % ( 含 ) 以 上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投 放 在

高新区的 , 按 其 首 发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的 2‰, 最高再奖

励 200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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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政策

原文

第63页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标准

( 二 ) 境外上市

企 业 在 境 外 资 本 市 场 上 市 ,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 按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 按 募 集 当 日 汇 率 折 合 人 民 币 计 算 ) 的

1 % 给予奖励 , 最高奖励 300 万元:

1 . 直 接 赴 境 外 资 本 市 场 上 市 , 且 将 5 0 % ( 含 ) 以 上

募集资金净额投放在高新区 。

2 . 通 过 注 入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等 间 接 方 式 实 现 境 外 上 市 ,

境 外 上 市 企 业 的 核 心 资 产 、 收 入 主 要 来 源 于 高 新 区 企 业 ,

且 将 5 0 % ( 含 ) 以 上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投 放 在 高 新 区 , 奖 励

资金支付给高新区企业 。

63

第64页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标准

( 三 ) 新三板挂牌

1 . 企 业 以 新 三 板 挂 牌 为 目 的 , 在 中 介 机 构 的 辅 导 下 完

成 股 份 制 改 造 或 直 接 设 立 股 份 制 公 司 , 并 取 得 股 份 公 司 营

业执照的 , 给 予 2 0 万元奖励 。

2 . 通 过 主 办 券 商 内 核 后 向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司上报发行材料并被受理的 , 给 予 3 0 万 元 奖 励 。

3 . 在 新 三 板 成 功 挂 牌 , 且 将 5 0 % ( 含 ) 以 上 募 集 资

金净额投放在高新区的 , 给 予 5 0 万 元 奖 励 。

4 . 新 三 板 挂 牌 企 业 进 入 创 新 层 的 , 给 予 3 0 万 元 奖 励 。

(四)再融资

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

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成功再融资,且将 8 0 %

(含)以上募集资金净额投放在高新区的,按实际再融资

资金净额的 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五)异地迁入

从异地将商事登记、税务征管关系迁入高新区的上市

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分别给予 300 万元、 100 万 元 奖

励 。

64

第65页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标准

(六)并购重组

高新区企业通过股权收购控股珠海市外的上市企业、

新三板挂牌企业,并将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商事

登记、税务征管关系迁入高新区的,分别给予该高新区企

业 150 万元、 5 0 万元奖励。

( 七 ) 高 新 区 境 外 上 市 企 业 回 归 境 内 上 市 , 按境内上

市 奖 励 标 准 就 高 不 重 复 给 予 差 额 奖 励 。 在 境 内 资 本 市 场 上

市 不 成 功 的 企 业 转 入 新 三 板 挂 牌 , 可 申 请 领 取 新 三 板 成 功

挂 牌 阶 段 的 奖 励 。 已 获 得 新 三 板 挂 牌 奖 励 的 企 业 成 功 到 境

内 外 上 市 的 , 按 境 内 外 上 市 奖 励 标 准 就 高 不 重 复 给 予 差 额

奖 励 。

风险控制

企 业 应 承 诺 在 获 得 本 办 法 最 后 一 笔 上 市 挂 牌 奖 励 资 金

起 , 5 年 内 不 迁 出 高 新 区 且 不 改 变 在 高 新 区 的 纳 税 义 务 ,

否 则 须 退 回 累 计 奖 励 资 金 。 企 业 不 得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 骗 取

上 市 挂 牌 奖 励 资 金 , 否 则 除 退 回 累 计 奖 励 资 金 外 , 将 录 入

高 新 区 征 信 系 统 , 取 消 该 企 业 5 年 内 的 申 报 资 格 。 情节严

重 的 ,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

65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66页

《珠海高新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

管理和扶持办法》

鼓励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申报资质认定

( 一 ) 对 首 次 通 过 登 记 尚 未 获 得 市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的 众

创空间 , 已 引 进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首 次 达 到 2 0 家 的 , 给 予

一次性运营扶持经费 2 0 万 元 。

( 二 ) 对 首 次 通 过 国 家 级 、 省 级 、 市 级 认 定 的 孵 化 载

体 , 其奖励资金按相关文件要求的比例由市区分摊 。

鼓励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提升运营水平

( 一 ) 鼓励提升孵化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与服务能力 。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孵 化 器 , 为 其 孵 化 服 务 人 员 提 供 市 级 及

以 上 孵 化 器 协 会 组 织 的 创 业 孵 化 从 业 人 员 培 训 的 , 按 照 不

超 过 培 训 费 用 的 8 0 % 给 予 补 贴 , 每 个 孵 化 载 体 每 年 不 超

过 5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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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政策

原文

第67页

鼓励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提升运营水平

( 二 ) 鼓励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引进中介服务机构 。

对 在 珠 海 高 新 区 唐 家 湾 主 园 区 内 注 册 并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 在 市 级 及 以 上 孵 化 器 内 租 用 办

公 场 地 , 可 为 孵 化 载 体 内 的 科 技 企 业 提 供 包 括 工 商 注 册 服

务 、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 法 律 服 务 、 项 目 申 报 服 务 、 培 训 服 务 、

融 资 服 务 、 咨 询 服 务 , 且 上 一 年 度 至 少 已 为 高 新 区 孵 化 载

体 内 5 家 科 技 企 业 提 供 服 务 的 , 按 每 月 每 平 方 米 1 5 元 、 单

个 企 业 面 积 不 超 过 100 平 方 米 的 标 准 给 予 房 屋 租 赁 费 用 补

贴 。 实 际 支 付 房 屋 租 赁 费 用 低 于 补 贴 标 准 的 , 按 实 际 支 付

额 度 予 以 补 贴 。 单 个 科 技 服 务 机 构 在 孵 化 器 享 受 房 屋 租 赁

费用补贴时间不得超过 3 6 个 月 。

( 三 ) 鼓 励 孵 化 载 体 自 行 引 育 高 质 量 企 业 , 推动孵化

载体提质增效 。

1 . 鼓 励 孵 化 载 体 引 进 区 外 优 质 企 业 。 每 年 设 立 孵 化 引

育 奖 励 资 金 , 对 孵 化 载 体 当 年 引 进 并 落 户 的 优 质 项 目 , 按

项 目 在 我 区 做 出 的 实 质 性 贡 献 , 当 年 及 次 年 给 予 孵 化 载 体

运营主体奖励 , 单个项目累计引育奖励最高 5 0 0 万 元 。

67

第68页

2 . 鼓励孵化载体培育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注册并入驻

孵化载体内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区孵化载体运营

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按每个企业每个获评项目 3 万 元 的 标 准

给予孵化载体奖励,结果为优秀的按每个企业每个获评项

目 5 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载体奖励,单个孵化载体每年获

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 1 )入选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独角兽企业)

培育库

( 2 )获评珠海市创新创业团队

( 3 )新增在境内外成功上市且被区金融主管部门纳

入上市清单的企业

( 4 )纳入全市综合创新能力 100 强 、 税 收 贡 献 1 0 0

强、成长性排名 100 强三个名单之一的高新技术企业

( 5 )获评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6 )获得国家科技部或工信部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

大赛市赛三等奖(含)以上的或区级“菁牛汇”创新创业

大赛企业组三等奖(含)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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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页

(四)鼓励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参与市级及以上运营评

价考核。

对按珠海市政策可获得运营评价奖励的孵化载体,其

奖励资金按相关文件要求的比例由市区分摊。

打造“1元创业空间”建设特色园中园

( 一 ) “ 1 元 创 业 空 间 ” 相对集中 , 办 公 面 积 不 低 于

3000 平方米 , 企业入驻时落户高新区时间不超过 2 4 个 月 ,

只 需 缴 纳 1 元租金 ( 含管理费 ) , 获 扶 持 时 间 不 超 过 3 6 个

月 ( 澳门企业最长不超过 6 0 个 月 ) 。

( 二 ) 对 满 足 考 核 要 求 的 “ 1 元 创 业 空 间 ” 运 营 单 位 ,

我 区 按 照 其 实 际 免 除 入 驻 企 业 租 金 及 管 理 费 的 100 % ( 租

金及管理费单价按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 5 0 元的标准核定 )

给 予 运 营 奖 励 , 单 个 企 业 奖 励 面 积 不 超 过 2 0 0 平 方 米 , 单

个运营单位每年奖励面积最高不超过 3 0 0 0 平 方 米 。

( 三 ) 对 高 新 区 港 澳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基 地 和 广 东 省 博 士

和 博 士 后 创 新 创 业 ( 珠 海 ) 孵 化 基 地 的 “ 1 元 创 业 空 间 ” ,

按 照 上 款 原 则 进 行 管 理 和 扶 持 , 运 营 单 位 每 年 奖 励 面 积 最

高不超过 10000 平方米 。

69

第70页

助力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提升科技企业集聚度

租用我区已登记公示的孵化器、加速器内研发、生产

等办公场地的科技企业,注册地、主营业务、营业收入、

成立时间、企业资质等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场地租赁费用

补贴。对孵化器内的企业,按每月每平方米 1 5 元 、 单 个

企业不超过 1000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场地租赁费用补贴;

对加速器内的企业,按每月每平方米 1 0 元 、 单 个 企 业 面

积不超过 2000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场地租赁费用补贴。单

个企业在孵化器或加速器享受房屋租赁费用补贴时间均不

得超过 3 6 个月。

70

第71页

其他事项

( 一 ) 符 合 本 办 法 的 科 技 创 业 孵 化 载 体 同 时 符 合 我 市

其 他 扶 持 政 策 相 关 规 定 ( 含 上 级 部 门 要 求 区 配 套 或 承 担 资

金 的 政 策 规 定 ) , 按 照 就 高 不 重 复 的 原 则 予 以 支 持 , 另 有

规定除外 。

( 二 ) 获 补 助 的 科 技 创 业 孵 化 载 体 对 参 与 认 定 、 奖 励 、

评 价 等 所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负 责 , 对 违 反

规 定 , 虚 报 、 冒 领 、 骗 取 资 质 、 骗 取 补 助 资 金 等 行 为 , 按

规 定 追 回 补 助 资 金 , 并 将 该 众 创 空 间 、 孵 化 器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 实 际 控 制 人 列 入 不 诚 信 名 单 。 严 重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行为 , 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 法 规 进 行 处 理 。

71 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9月25日

第72页

《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

持办法》

入驻奖励

对 新 入 驻 的 金 融 企 业 , 有 专 业 工 作 人 员 常 驻 高 新 区 开

展实质性营运活动的 , 按 如 下 方 式 给 予 入 驻 奖 励 。

( 一 ) 新 入 驻 的 传 统 法 人 金 融 机 构 ( 不 含 分 支 机 构 ) ,

按 实 缴 货 币 出 资 的 1 %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 最高奖励 3 0 0 0

万 元 。

( 二 ) 新 入 驻 的 传 统 法 人 金 融 机 构 省 级 、 地 市 级 、 区

级 分 支 机 构 , 行 使 重 要 管 理 及 业 务 职 能 、 对 于 高 新 区 健 全

金融产业 ( 组 织 ) 体 系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的 , 分别给予 5 0 0

万 元 、 300 万 元 、 5 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 三 ) 新 入 驻 的 地 方 金 融 组 织 , 按 实 缴 货 币 出 资 的

1 % 给予一次性奖励 , 最高奖励 500 万 元 。

( 四 ) 新 入 驻 的 公 司 制 股 权 ( 创 业 ) 投资企业 , 实 际

投 资 高 新 区 企 业 、 实 缴 货 币 出 资 3 亿 元 ( 含 ) 以 上 的 ,

按 实 缴 货 币 出 资 的 1‰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 最 高 奖 励 3 0 0

万 元 。 新 入 驻 的 合 伙 制 股 权 ( 创 业 ) 投 资 企 业 , 实 际 投 资

高 新 区 企 业 、 实 缴 货 币 出 资 5 亿 元 ( 含 ) 以 上 , 且 其

5 0 % ( 含 ) 以 上 资 产 在 高 新 区 内 托 管 机 构 托 管 的 , 按 实

缴 货 币 出 资 的 1‰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 最 高 奖 励 300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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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72

政策

原文

第73页

新 入 驻 的 股 权 ( 创 业 ) 投 资 管 理 企 业 , 实 缴 货 币 出 资

3000 万 元 ( 含 ) 以 上 , 且 实 际 管 理 资 金 规 模 5 0 亿 元 以

上 或 近 三 年 在 清 科 管 理 顾 问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投 中 信 息

咨 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融 中 传 媒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等 发 布 的

投 资 机 构 榜 单 排 名 5 0 强 以 上 的 , 按 实 缴 货 币 出 资 的 1 %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 最 高 奖 励 300 万 元 。 高 新 区 国 有 资 本

参 与 设 立 的 股 权 投 资 机 构 , 奖 励 资 金 需 按 国 有 资 本 出 资 比

例相应扣除 。

( 五 ) 新 入 驻 的 港 澳 金 融 企 业 或 新 获 得 试 点 资 格 并 在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登 记 备 案 的 外 商 投 资 股 权 投 资 类

企 业 ( Q F L P ) , 如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相 应 入 驻 奖 励 条 件

, 再给予 3 0 % 的额外入驻奖励 。

73

第74页

场地补贴

对新入驻的金融企业,自入驻当年签订租赁合同起,给予

场地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补贴时间为

36 个月。其中,租用办公用房的,按每月 15 元 / 平 方

米给予补贴;租用商铺的,按每月 50 元 / 平方米给予补

贴。实际支付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费用

给予补贴。

增资奖励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高新区注册的金融企业因业务发展累计

增加实缴货币出资 5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新增实

缴货币出资的 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500 万元。

74

第75页

投融资奖励

( 一 ) 鼓 励 金 融 企 业 创 新 金 融 服 务 , 加 大 对 企 业 的 投 融 资

扶持力度 , 发 挥 金 融 支 撑 实 体 经 济 作 用 。 本 办 法 所 称 企 业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 商事登记 、 税务征管关系 、 统 计 关 系 在 高 新 区 ;

2 . 尚 未 在 境 内 外 证 券 市 场 上 市 ( 不 含 新 三 板 及 区 域 股 权

市场挂牌 ) ;

3 .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独 角 兽 库 企 业

、 专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业 、 符 合 高 新 区 主 导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的 招

商引资重点项目或高新区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 。

( 二 ) 对 为 企 业 提 供 投 融 资 服 务 的 金 融 企 业 按 如 下 方 式 给

予奖励 , 奖励资金用于辖区金融企业的运营或团队建设 。

1 . 银 行 机 构 向 企 业 发 放 流 动 资 金 或 固 定 资 产 贷 款 , 当 年

新 增 贷 款 超 出 1 亿 元 的 , 按 超 出 部 分 的 1 % 给 予 奖 励 ,

每年度最高奖励 300 万 元 。

2 . 地 方 金 融 组 织 向 企 业 提 供 融 资 支 持 , 当 年 新 增 支 持 融

资 规 模 超 出 3 0 0 0 万 元 的 , 按 超 出 部 分 的 1 % 给 予 奖 励

, 每年度最高奖励 100 万 元 。

3 . 经 区 金 融 工 作 部 门 备 案 , 股 权 ( 创 业 ) 投 资 企 业 ( 不

含 高 新 区 国 有 资 本 参 股 部 分 ) 或股权 ( 创 业 ) 投 资 管 理 企

业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对 企 业 进 行 股 权 ( 创 业 ) 投 资 , 投 资 金 额

5000 万 元 ( 含 ) 以 上 且 投 资 期 限 已 满 1 年 的 ( 投资多

家 企 业 可 合 并 计 算 ) , 按 实 际 投 资 金 额 的 1 % 给 予 奖 励 ,

单个股权投资机构每年最高奖励 500 万 元 。

75

第76页

风险补偿

(一)对银行机构及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按照《珠海

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 “ 成长之翼 ” 助 贷 平 台 管 理 办 法 》 规

定执行。

(二)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最终形成损失的,

按实际损失金额的 10% 给予风险补偿,单个小额贷款公

司每年度最高补偿 100 万元。

(三)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辖区企业,退出时,经区金融工

作部门核定最终亏损的,按实际损失金额的 10% 给予风

险补偿,单个投资项目最高补偿 50 万元,单个股权投资

机构每年度最高补偿 100 万元,累计最高补偿 300 万

元,高新区国有资本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风险补偿

资金需按国有资本出资比例相应扣除。

金融人才奖励

在 金 融 企 业 中 任 职 的 人 员 , 对 金 融 产 业 发 展 做 出 较 大 贡 献 ,

参照《珠海高新区引进培育企业人才若干措施(试行)》

关 于 “ 高端紧缺人才 ” 的 奖 励 标 准 给 予 金 融 人 才 奖 励 。

76

第77页

其他事项

( 一 ) 符 合 本 办 法 的 金 融 企 业 同 时 符 合 市 扶 持 政 策 或 高 新

区 其 他 同 类 型 扶 持 政 策 规 定 的 ( 含 上 级 部 门 要 求 区 配 套 或

承 担 资 金 的 政 策 ) , 按 照 就 高 不 重 复 的 原 则 予 以 支 持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对 于 重 大 项 目 , 可 采 取 “ 一 事 一 议 ” 方 式 ,

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 , 给 予 政 策 和 资 金 支 持 。

( 二 ) 金 融 企 业 应 承 诺 在 获 得 本 办 法 最 后 一 笔 扶 持 资 金 起 ,

5 年 内 不 减 少 实 缴 货 币 出 资 , 否 则 须 退 回 累 计 扶 持 资 金 。

金 融 企 业 不 得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 骗 取 扶 持 资 金 , 否 则 除 退 回

累 计 扶 持 资 金 外 , 将 录 入 高 新 区 征 信 系 统 , 取消该企业 5

年 内 的 申 报 资 格 。 情 节 严 重 的 , 将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追 究

责 任 。

( 三 ) 本 办 法 自 2 0 2 3 年 5 月 2 5 日起实施 , 有效期至

2025 年 1 2 月 3 1 日 。 自 2 0 2 2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本 办 法 实

施 之 日 符 合 扶 持 条 件 的 ,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 本 办 法 有 效 期

内 , 如 遇 法 律 、 法 规 、 或 有 关 政 策 调 整 变 化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办 法 实 施 之 日 起 , 《 关 于 印 发 〈 珠 海 高 新 区 促 进 金 融 业

发 展 扶 持 办 法 〉 的通知 》 ( 珠高发改 〔 2 0 1 9 〕 1 号 ) 同

时废止 。 本办法由高新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

77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78页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

保税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扶持办

法(试行)》

落户奖

( 一 ) 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1 . 持 牌 法 人 金 融 机 构 , 按 其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的 1 % 给 予

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奖励;

2 . 持 牌 法 人 金 融 机 构 相 关 独 立 纳 税 分 支 机 构 , 按 其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或 营 运 资 本 的 1 % 给 予 最 高 不 超 过 300 万元奖

励 。

( 二 ) 地方金融机构

商 业 保 理 公 司 、 地 方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按 其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的 1 % 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奖励 。

( 三 ) 私募基金机构

对 于 在 我 区 注 册 设 立 的 , 且 经 中 基 协 备 案 完 成 的 私 募

基金企业 , 其 实 际 投 资 规 模 达 到 5 亿 元 、 1 0 亿 元 及 以 上 的 ,

给 予 管 理 人 最 高 不 超 过 1 0 0 万 元 、 200 万 元 奖 励 , 同 一 管

理人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 。

( 四 ) 创新类金融企业

经 认 定 的 创 新 类 金 融 企 业 , 按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的 1 % 给

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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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78

政策

原文

第79页

经营贡献奖

( 一 ) 经营奖励

对 持 牌 法 人 金 融 机 构 、 地 方 金 融 机 构 、 私 募 基 金 企 业 、

创 新 类 金 融 企 业 , 连 续 3 年 给 予 经 营 贡 献 奖 励 。 第 1 年 按

企 业 地 方 经 济 贡 献 额 8 0 % 给 予 扶 持 , 第 2 年 按 企 业 地 方 经

济 贡 献 额 7 0 % 给 予 扶 持 。 第 3 年 根 据 企 业 地 方 经 济 贡 献 额

情 况 给 予 扶 持 : 地 方 经 济 贡 献 额 达 5 0 万 元 — — 500 万 元

( 不 含 ) 的 , 按 其 地 方 经 济 贡 献 额 5 0 % 给 予 扶 持 ; 地 方

经 济 贡 献 额 达 500 万 元 — — 1000 万 元 ( 不 含 ) 的 , 按 其

地 方 经 济 贡 献 额 5 5 % 给 予 扶 持 ; 地 方 经 济 贡 献 额 达 1 0 0 0

万元及以上的 , 按其地方经济贡献额 6 0 % 给 予 扶 持 。

79

第80页

(二)投资奖励

私募基金企业在我区注册设立的,对私募股权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采用股

权投资方式投资的,按以下条件和标准给予私募基金管理

人奖励:

1 . 投资我区企业实际投资额( A 轮 及 以 前 ) 达 1000

万元以上且满 1 年的,按实际投资额 2 % 给 予 奖 励 , 单 个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最高不超过 200 万 元 。

2 .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资我区由香港、澳门的企业或

个人持股 5 0 % 以 上 的 企 业 的 , 按 实 际 投 资 额 2 % 给 予 奖 励 ,

单个股权投资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 元 。

3 . 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注册在我区的私募股权创投基

金为其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代扣代缴的“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及“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

按照地方经济贡献额 50% 给 予 奖 励 。

对 于 托 管 账 户 在 我 区 银 行 设 立 的 , 按 上 述 奖 励 额 度 的

100 % 予 以 奖 励 ; 对 于 托 管 账 户 未 在 我 区 银 行 设 立 的 , 按

上述奖励额度的 9 0 % 予以奖励 。

( 三 ) 创新类金融企业

对 在 我 区 注 册 的 创 新 类 金 融 企 业 , 获 得 B 轮及以后融

资 的 , 按 融 资 额 的 1 % 给 予 融 资 配 套 奖 励 , 单 家 企 业 累 计

最高奖励 200 万 元 。

80

第81页

金融支持实体奖

( 一 ) 风险补偿机制

发 挥 财 政 资 金 杠 杆 作 用 , 引 导 区 内 银 行 机 构 支 持 区 内

企 业 融 资 。 对 于 区 内 银 行 机 构 对 区 内 企 业 贷 款 本 金 损 失 提

供 1 0 % 补 偿 , 对 于 区 内 初 创 期 、 成 长 期 中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本 金 损 失 提 供 2 0 % 补 偿 , 单 笔 贷 款 最 高 赔 付 额 不 超 过 1 0 0

万 元 , 单个企业累计赔付额不超过 500 万 元

( 二 ) 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奖励

鼓 励 和 支 持 区 内 企 业 开 展 知 识 产 权 金 融 创 新 , 拓展企

业 融 资 渠 道 。 对 通 过 知 识 产 权 资 产 证 券 化 项 目 融 资 的 企 业 ,

经 同 意 备 案 并 成 功 发 行 , 在 项 目 到 期 偿 还 本 息 后 , 按 实 际

融 资 额 的 3 . 5 % 给 予 资 助 , 单 个 企 业 年 度 累 计 最 高 300 万

元 。

(三)直接融资奖励

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区内企业通过证券

交易所、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直接融资的,按照

我区上市挂牌相关扶持办法给予奖励。

81

第82页

场地扶持

(一)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房产地方经济贡献

额 100% 连 续 3 年给予扶持。

( 二 ) 对 于 在 区 内 无 办 公 用 房 , 租 赁 自 用 办 公 用 房 的 ,

按租金的 50% ,最高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 5 0 元 连 续 3 年 予

以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面积最高不超过 600 平 方 米 。

(三)在我区举办全国性金融产业相关活动的,给予

主办单位不超过场地租金 50% 的 扶 持 , 单 项 活 动 扶 持 不

超 过 5 0 万元;在我区举办省级金融产业相关活动的,给

予主办单位不超过场地租金 40% 的 扶 持 , 单 项 活 动 扶 持

不超过 2 0 万元;在我区举办市级金融产业相关活动的,

给予主办单位不超过场地租金 30% 的 扶 持 , 单 项 活 动 扶

持不超过 1 0 万元;在我区举办其他经认定的金融产业相

关活动,给予主办单位不超 1 万 元 的 扶 持 。 同 一 活 动 有 多

个主办单位的,自行商定一个单位申请扶持。

82

第83页

金融人才扶持

( 一 ) 金融资质补贴

鼓励区内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

( C F A ) 、 金 融 风 险 管 理 师 ( F R M ) 、 北 美 精 算 师

( A S A ) 、 国 际 注 册 会 计 师 ( A C C A ) 、 中 国 精 算 师

( F C A A ) 、 注册会计师 ( C PA ) 等资格认证考试 。 对 于

与 我 区 企 业 签 订 3 年 及 以 上 年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缴 纳 社 保 的 取

得 上 述 资 格 认 证 的 金 融 人 才 , 给 予 一 次 性 最 高 不 超 过 3 万

元补贴 。

( 二 ) 金融从业人员支持

为 进 一 步 激 发 和 释 放 金 融 机 构 员 工 发 展 活 力 , 对区内

金 融 从 业 人 员 给 予 税 收 补 贴 和 住 房 支 持 , 具 体 参 照 我 区 人

才相关政策执行 。

83 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3月14日

第84页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

保税区)企业上市挂牌专项扶持办

(试行)》

扶持标准

( 一 ) 境内上市

对 在 境 内 证 券 交 易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 上 市 或 拟 上 市 的 企 业 , 分 阶 段 给

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上市挂牌扶持 。

1 . 企 业 完 成 股 份 制 改 造 并 取 得 股 份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的 ,

给 予 3 0 万元的扶持 。

2 . 企 业 申 请 上 市 材 料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上 交 所 、 深 交 所 、

北交所正式受理的 , 给 予 330 万 元 的 扶 持 。

3 . 企业成功上市的 , 给 予 640 万 元 的 扶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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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84

政策

原文

第85页

扶持标准

( 二 ) 境外上市

对 在 境 外 主 要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且 市 值 达 等 值 5 亿元人

民币的企业 , 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 元 的 上 市 挂 牌 扶 持 。

1 . 企业直接在境外上市的 , 给 予 500 万 元 的 扶 持 。

2 . 企 业 通 过 红 筹 架 构 在 境 外 上 市 , 且 上 市 募 集 资 金

5 0 % 以 上 用 于 我 区 企 业 经 营 发 展 的 , 给 予 500 万 元 的 扶 持 。

( 三 ) 新三板挂牌

对 在 新 三 板 挂 牌 或 拟 挂 牌 的 企 业 , 分 阶 段 给 予 最 高 不

超 过 200 万元的上市挂牌扶持 。

1 . 企 业 完 成 股 份 制 改 造 并 取 得 股 份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的 ,

给 予 3 0 万元的扶持 。

2 . 申 请 发 行 材 料 由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受

理 的 , 给 予 5 0 万元的扶持 。

3 . 企 业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成 功 挂 牌 的 , 给

予 5 0 万元的扶持 。

4 . 新 三 板 挂 牌 企 业 进 入 创 新 层 的 , 给 予 7 0 万 元 的 扶

持 。

85

第86页

扶持标准

( 四 ) 上市挂牌企业迁入

1 . 对 珠 海 市 外 迁 入 我 区 、 股 票 未 被 实 施 退 市 风 险 警 示

和未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境内上市企业给予 1000 万 元

扶 持 。

2 . 对 珠 海 市 外 迁 入 我 区 、 股 票 未 被 境 外 交 易 所 实 施 风

险警示的境外上市企业给予 500 万 元 扶 持 。

3 . 对 珠 海 市 外 的 新 三 板 挂 牌 企 业 迁 入 我 区 的 , 给 予

5 0 万 元 扶 持 ; 对 珠 海 市 外 的 新 三 板 创 新 层 挂 牌 企 业 迁 入

我区的 , 给 予 120 万元扶持 。

( 五 ) 省区域股权类交易市场挂牌融资

对 在 广 东 省 区 域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通 过 发 行 私 募 可 转 债 或 私 募

股 票 进 行 直 接 融 资 的 企 业 , 按 直 接 融 资 额 的 1 % , 单 个 企

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扶持 。

( 六 ) 企业转板

对 上 市 挂 牌 或 拟 上 市 挂 牌 企 业 转 至 其 他 板 块 的 , 按 照 “ 就

高不重复 ” 原 则 , 给予差额补足扶持 。

86

第87页

扶持标准

( 七 ) 办公用房补助

对 上 市 挂 牌 企 业 和 拟 上 市 挂 牌 类 企 业 在 我 区 租 用 自 用 办 公

场 地 的 , 按 照 我 区 促 进 总 部 经 济 发 展 相 关 扶 持 办 法 予 以 补

助 。

( 八 ) 第三方引荐机构招商贡献奖

对 成 功 将 珠 海 市 外 上 市 挂 牌 企 业 引 入 我 区 的 招 商 中 介 机 构 ,

按照我区招商引资奖励相关扶持办法予以奖励 。

( 九 ) 再融资扶持

对 上 市 挂 牌 企 业 在 香 港 、 澳 门 发 行 人 民 币 或 外 币 债 券 并 用

于 我 区 企 业 发 展 , 且 单 笔 发 行 额 度 超 5 亿 元 的 , 给予一次

性 100 万 元 的 扶 持 , 单 个 企 业 再 融 资 扶 持 累 计 最 高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

87 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3月14日

第88页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

保税区)促进合格境外、境内有限

合伙人(QFLP、QDLP)发展专

项扶持办法(试行)》

扶持政策

( 一 ) 经 济 贡 献 扶 持 。 对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 含 投 资 收 益 )

达 到 1 亿 元 以 上 或 利 润 总 额 累 计 达 到 1 亿 元 以 上 的 试 点 管

理 企 业 和 试 点 企 业 , 按 其 地 方 经 济 贡 献 额 6 0 % 予 以 扶 持 ,

最多连续扶持三年 。

( 二 ) 投 资 规 模 扶 持 。 根 据 Q F L P 试 点 企 业 实 际 股 权

投 资 规 模 给 予 试 点 管 理 企 业 扶 持 , 规 模 达 到 3 亿元的 , 给

予 100 万 元 扶 持 ; 规 模 达 到 5 亿元的 , 给 予 累 计 150 万 元

扶持;规模达到 1 0 亿元的 , 给予累计 3 0 0 万 元 扶 持 。

( 三 ) 投 资 贡 献 扶 持 。 Q F L P 试 点 企 业 投 资 我 区 企 业

( A 轮及以前 ) 2 年 以 上 的 , 可 按 照 实 际 投 资 额 的 5 % 给 予

扶 持 , 每 投 资 1 家 企 业 给 予 试 点 管 理 企 业 最 高 扶 持 2 0 0 万

元 , 每 家 试 点 管 理 企 业 单 家 最 高 扶 持 6 0 0 万 元 。 Q F L P 试

点 企 业 投 资 我 区 内 已 进 入 全 国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并 取 得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入 库 登 记 编 号 的 企 业 2 年 以 上 的 ,

按 照 实 际 投 资 额 的 2 % 给 予 试 点 管 理 企 业 扶 持 , 每 家 试 点

管理企业最高扶持 500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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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88

政策

原文

第89页

扶持标准

( 四 ) 鼓 励 企 业 在 我 区 积 极 申 请 Q D L P 试 点 并 开 展 相

关 业 务 。 对 试 点 基 金 管 理 企 业 及 试 点 基 金 均 在 我 区 取 得 试

点 , 自 经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登 记 、 备 案 后 的 第 一 个

完 整 会 计 年 度 起 , 按 其 实 际 股 权 投 资 规 模 的 1 % 给 予 试 点

基 金 管 理 企 业 扶 持 , 最高不超过 100 万 元 , 同 一 管 理 企 业

仅扶持一次 。

( 五 ) 对 于 托 管 账 户 在 我 区 银 行 设 立 的 , 按 上 述 扶 持

额度的 1 0 0 % 予 以 扶 持 ; 对 于 托 管 账 户 未 在 我 区 银 行 设 立

的 , 按上述扶持额度的 9 0 % 予 以 扶 持 。

89 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3月14日

第90页

珠海市创业

投资协会

Z h u h a i Ve n t u r e C a p i t a l

a n d P r i va t e E q u i t y

A s s o c i a t i o n

公司地址 : 珠海市高新区前湾二路 2 号 总 部 基 地 一 期 B 楼 4

联系人:李俊华 0756 - 3626582

邮箱: l i j u n h u a 1 @ h u a f a g r o u p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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