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咨询之窗-2022年07月

发布时间:2022-7-0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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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咨询之窗-2022年07月

求,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这是将政府过紧日子作为长期坚持的方针,推动地方树牢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思想,在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和分配上,既合理保障,也厉行节约,有保有压,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要紧处,不该花的钱一分也不能花,防止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铺张浪费肆意挥霍。另一方面,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指导意见》提出,按照规范的管理办法,围绕政策目标主要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对因素法分配资金,《指导意见》明确,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应选择与财政收支政策有较强相关性的因素,赋予不同因素相应权重或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运用财政困难程度、支出成本差异、绩效结果等系数加以调节,采取公式化方式测算,体现明确的政策导向和支持重点。对项目法分配资金,《指导意见》提出,确需以项目形式下达的转移支付可采用项目法分配资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竞争性评审等方式,按照规范程序分配。此外,为了进一步增强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充分考虑影响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其他因素,《指导意见》要求,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应与下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成本相衔接,同时充分考虑下级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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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咨询之窗-2022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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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这是将政府过紧日子作为长期坚持的方针,

推动地方树牢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思想,在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和分配上,

既合理保障,也厉行节约,有保有压,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

要紧处,不该花的钱一分也不能花,防止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违规建设

楼堂馆所、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铺张浪费肆意挥霍。另一方面,规范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指导意见》提出,按照规范的管理办法,围绕政

策目标主要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对因素法分配

资金,《指导意见》明确,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应选择与财政收支政

策有较强相关性的因素,赋予不同因素相应权重或标准,并结合实际情

况运用财政困难程度、支出成本差异、绩效结果等系数加以调节,采取

公式化方式测算,体现明确的政策导向和支持重点。对项目法分配资金,

《指导意见》提出,确需以项目形式下达的转移支付可采用项目法分配

资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竞争性评审等方式,

按照规范程序分配。此外,为了进一步增强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充分考

虑影响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其他因素,《指导意见》要求,转移支付资

金分配应与下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成本相衔接,同时充分考虑下

级政府努力程度,强化绩效管理,适度体现激励约束。

八、对加强省以下财政管理方面的要求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体制相关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对开发区财政

管理体制、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县级“三保”保障机制、乡财县管、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涉及上下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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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规范各类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开发区建设作为我国改革开放

的成功实践,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实体经济、扩大对外开放、优

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没有完全理

顺,在财政管理方面缺乏制度规范。为了规范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指

导意见》明确了开发区预决算的归属层级、列示方式,并就加强开发区

政府性债务管理提出了要求。

二是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多年来,省直管县财政改革不断推进,

在加强县级财力保障、提高财政管理效率、调动县级发展经济积极性等

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方面。为进一步推进省

直管县财政改革,《指导意见》提出了突出重点、利于发展、管理有效

的要求,推动地方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逐步调整优化省直管县财政改

革实施范围和方式。对区位优势不明显、经济发展潜力有限、财政较为

困难的县,可纳入省直管范围或参照直管方式管理,加强省级对县级的

财力支持。对由市级管理更有利于加强区域统筹规划、增强发展活力的

县,适度强化市级的财政管理职责。

三是做实县级“三保”保障机制。县级财政作为国家财政之基础,

是财政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关

键一环,是做好财政运行工作的重中之重。保障县级财政平稳运行不仅

要确保当期不出问题,更要居安思危作长远谋划,通过省以下财政体制

改革,从体制机制上建立健全管长远、固根本、见长效的县级财力保障

机制,把县级财政运行这个基础筑牢、夯实,将国家财政运行置于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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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固可靠的基础之上。为此,《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县级财力长效保

障机制;坚持县级为主、市级帮扶、省级兜底、中央激励,全面落实基

层“三保”责任;建立健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的工作机制。

四是推动乡财县管工作提质增效。2006年以来,各地积极推进乡财

县管工作。目前,除了部分经济财政实力较强的乡镇外,全国大部分乡

镇均已实行乡财县管。乡财县管在规范乡镇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乡镇

债务风险,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为继续

向纵深推进乡财县管工作,《指导意见》提出,将财政收入难以覆盖支

出需要、财政管理能力薄弱的乡镇纳入乡财县管范围;加强财力薄弱乡

镇支出保障,防范化解乡镇财政运行风险,加大对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

的支持力度;结合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和应用,调整优化乡镇财政

职能,强化县级财政对乡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等监督,

提升乡镇财政管理效率和水平。

五是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为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压

实地方各级风险防控责任,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

性债务存量,《指导意见》提出,坚持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债务风

险负总责,省以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各负其责;落

实省级政府责任,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压实市县主体责任,通过增收

节支、变现资产等方式化解债务风险,切实减轻市县偿债负担,坚决查

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机制,一般债务限额

应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应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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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项目收益等相匹配,促进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完善专项债券

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和违规使用专项债券处理处罚机制。

九、财政部对《指导意见》贯彻落实的推进

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是一项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影响

广泛、意义深远、责任重大。财政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舍我其谁的担当,百折不挠的韧劲,务实求真的态

度,认真扎实抓好《指导意见》落实工作,发挥好组织、指导、协调作

用,做好政策宣传及培训,指导地方财政部门认真开展研究分析,因地

制宜、科学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改革方案,加强改革方案的系统筹

划和整体设计,细化分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

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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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22〕14号)

2022年6月6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

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发展现状和总体要求

(一)发展现状。

(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2.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改革引领。

坚持数据赋能。

坚持整体协同。

坚持安全可控。

3.主要目标。

到2025年,与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数字政府顶层设计更

加完善、统筹协调机制更加健全,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安全保障、制

度规则、数据资源、平台支撑等数字政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政府履职

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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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服务高效化取得重要进展,数字政府建设在服务党和国家重大战略、

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等方面发挥重要

作用。

到2035年,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数字政府

体系框架更加成熟完备,整体协同、敏捷高效、智能精准、开放透明、

公平普惠的数字政府基本建成,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支

撑。

二、构建协同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

(一)强化经济运行大数据监测分析,提升经济调节能力。

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宏观调控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投资监

督管理、财政预算管理、数字经济治理等方面,全面提升政府经济调节

数字化水平。

(二)大力推行智慧监管,提升市场监管能力。

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支撑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

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以有效监

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积极推动数字化治理模式创新,提升社会管理能力。

推动社会治理模式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

融合,着力提升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基层社

会治理等领域数字化治理能力。

(四)持续优化利企便民数字化服务,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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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优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

智能化水平,不断满足企业和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五)强化动态感知和立体防控,提升生态环境保护能力。

全面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数字化转型,提升生态环境承载力、国土空

间开发适宜性和资源利用科学性,更好支撑美丽中国建设。

(六)加快推进数字机关建设,提升政务运行效能。

(七)推进公开平台智能集约发展,提升政务公开水平。

三、构建数字政府全方位安全保障体系

(一)强化安全管理责任。

(二)落实安全制度要求。

(三)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四)提高自主可控水平。

四、构建科学规范的数字政府建设制度规则体系

(一)以数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职能转变。

(二)创新数字政府建设管理机制。

(三)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四)健全标准规范。

(五)开展试点示范。

五、构建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体系

(一)创新数据管理机制。

(二)深化数据高效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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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进数据有序开发利用。

六、构建智能集约的平台支撑体系

(一)强化政务云平台支撑能力。

(二)提升网络平台支撑能力。

(三)加强重点共性应用支撑能力。

七、以数字政府建设全面引领驱动数字化发展

(一)助推数字经济发展。

(二)引领数字社会建设。

(三)营造良好数字生态。

八、加强党对数字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健全推进机制。

(三)提升数字素养。

(四)强化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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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

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2〕22号)

2022年6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

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

案》)。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城市规划

和建设工作,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统筹发展和安全,

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城

市管道包括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是件重要工程,要马上规划部署实施。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快城市燃气管道、给

排水管道等管网更新改造。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

进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建设,截至2020年底,全国城

市和县城燃气管道约105万公里,供水管道约127万公里,排水管道约

102万公里,供热管道约48万公里。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城市燃气、

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老化问题凸显,影响日常保供和安全运行,特

别是管道燃气事故不时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亟需加

快更新改造,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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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有利于

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维护城市安全运行,有利于促进有

效投资、扩大国内需求,对推动城市更新、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

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实施方案》,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实施。《实施方案》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作了顶层设计和总

体部署,旨在明确更新改造任务,落实各方责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

二、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总体思路

《实施方案》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

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

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适度超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老化更新改造,

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

保障安全运行,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让人民群众

生活更安全、更舒心、更美好。

《实施方案》明确了四条工作原则:一是聚焦重点、安全第一。以

人为本,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出发,加快更新改造城市燃气等

老化管道和设施;聚焦重点,排查治理城市管道安全隐患,立即改造存

在安全隐患的城市燃气管道等,促进市政基础设施安全可持续发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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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摸清底数、系统治理。全面普查、科学评估,抓紧编制各地方城市燃

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积极运用新设

备、新技术、新工艺,系统开展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三是因

地制宜、统筹施策。从当地实际出发,科学确定更新改造范围和标准,

明确目标和任务,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避免“运动式”更

新改造;将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

造与市政建设,避免“马路拉链”。四是建管并重、长效管理。严格落

实各方责任,加强普查评估和更新改造全过程管理,确保质量和安全;

坚持标本兼治,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加强城市燃气管道等运维养护,健

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工作目标

《实施方案》提出,在全面摸清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

道老化更新改造底数的基础上,马上规划部署,抓紧健全适应更新改造

需要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开展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

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2022年抓紧启动实施一批老化更新改造项目。

到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任务。

四、《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

《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为此,《实

施方案》从四个方面部署了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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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任务。明确更新改造对象范围,应为材质落后、使用年限

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水、

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和设施。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立足全面解决安

全隐患、防范化解风险,坚持保障安全、满足需求,科学确定更新改造

标准。城市政府统筹开展城市燃气管道普查,明确老旧管道和设施底数,

建立更新改造台账,同步推进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等其他管道和设施

普查。省级政府要督促省级和城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组织编

制本省份和本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同步组织编制本省份和

本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等其他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

二是加快组织实施。压实城市(县)政府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统筹、

专业经营单位实施、有关各方齐抓共管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

工作机制。城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管理和监督。专业

经营单位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抓紧实施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

目。同步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

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依法组织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专业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对其服务范围内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

新改造资金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省、市、县各级

财政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加大更新改造投入。中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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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投资视情况对更新改造给予适当投资补助。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

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依法合规加大对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引导开

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按照市场化、法

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加大对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城市燃气

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收费事项,

各地应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做好统筹。

四是完善配套措施。各地要加快项目审批,切实做好价格管理工作,

加强技术标准支撑,强化市场治理和监管,推动法治化和规范化管理。

省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统筹指导,明

确城市(县)政府责任,加快推动相关工作。城市(县)政府要切实落

实城市各类地下管道建设改造等的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把

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

落实各项政策,抓好组织实施。

第64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

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

2022年6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

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

一、总体要求。新型储能具有响应快、配置灵活、建设周期短等优

势,可在电力运行中发挥顶峰、调峰、调频、爬坡、黑启动等多种作用,

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完善适应储能参与的市场

机制,鼓励新型储能自主选择参与电力市场,坚持以市场化方式形成价

格,持续完善调度运行机制,发挥储能技术优势,提升储能总体利用水

平,保障储能合理收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新型储能可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具备独立计量、控制

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

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项

目,可转为独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鼓励以配建形式存

在的新型储能项目,通过技术改造满足同等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时,可

选择转为独立储能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

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

280号)有关要求,涉及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的储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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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暂不转为独立储能。

三、鼓励配建新型储能与所属电源联合参与电力市场。以配建形式

存在的新型储能项目,在完成站内计量、控制等相关系统改造并符合相

关技术要求情况下,鼓励与所配建的其他类型电源联合并视为一个整体,

按照现有相关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各地根据市场放开电源实际情况,鼓

励新能源场站和配建储能联合参与市场,利用储能改善新能源涉网性能,

保障新能源高效消纳利用。随着市场建设逐步成熟,鼓励探索同一储能

主体可以按照部分容量独立、部分容量联合两种方式同时参与的市场模

式。

四、加快推动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配合电网调峰。加快推动独立

储能参与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鉴于现阶段储能容量相对较小,鼓励

独立储能签订顶峰时段和低谷时段市场合约,发挥移峰填谷和顶峰发电

作用。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五、充分发挥独立储能技术优势提供辅助服务。鼓励独立储能按照

辅助服务市场规则或辅助服务管理细则,提供有功平衡服务、无功平衡

服务和事故应急及恢复服务等辅助服务,以及在电网事故时提供快速有

功响应服务。辅助服务费用应根据《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相关发电侧并网

主体、电力用户合理分摊。

六、优化储能调度运行机制。坚持以市场化方式为主优化储能调度

第66页

运行。对于暂未参与市场的配建储能,尤其是新能源配建储能,电力调

度机构应建立科学调度机制,项目业主要加强储能设施系统运行维护,

确保储能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燃煤发电等其他类型电源的配建储能,参

照上述要求执行,进一步提升储能利用水平。

七、进一步支持用户侧储能发展。各地要根据电力供需实际情况,

适度拉大峰谷价差,为用户侧储能发展创造空间。根据各地实际情况,

鼓励进一步拉大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上下限价格,引导用户侧主

动配置新型储能,增加用户侧储能获取收益渠道。鼓励用户采用储能技

术减少自身高峰用电需求,减少接入电力系统的增容投资。

八、建立电网侧储能价格机制。各地要加强电网侧储能的科学规划

和有效监管,鼓励电网侧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在关键节点建设储能

设施。研究建立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容量电价机制,逐步推动电站参与

电力市场;探索将电网替代型储能设施成本收益纳入输配电价回收。

九、修订完善相关政策规则。在新版《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和

《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基础上,各地要结合实际、全面统筹,抓紧

修订完善本地区适应储能参与的相关市场规则,抓紧修订完善本地区适

应储能参与的并网运行、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推动储能在削峰填谷、

优化电能质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地要建立完善储能项目平等参与

市场的交易机制,明确储能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准入标准和注册、交易、

结算规则。

十、加强技术支持。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应符合《新型储能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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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暂行)》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主要设备应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

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储能项目

要完善站内技术支持系统,向电网企业上传实时充放电功率、荷电状态

等运行信息,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行的项目还需具备接受调度指令的

能力。电力交易机构要完善适应储能参与交易的电力市场交易系统。电

力企业要建立技术支持平台,实现独立储能电站荷电状态全面监控和充

放电精准调控,并指导项目业主做好储能并网所需一、二次设备建设改

造,满足储能参与市场、并网运行和接受调度指令的相关技术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总体牵头,各

地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相关牵头部门,分解任务,建立完善适应新型储

能发展的市场机制和调度运行机制,对工作推动过程中有关问题进行跟

踪、协调和指导。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按照职责

分工落实储能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相关工

作,同步建立辅助服务和容量电价补偿机制并向用户传导。充分发挥全

国新型储能大数据平台作用,动态跟踪分析储能调用和参与市场情况,

探索创新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十二、做好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

研究细化监管措施,加强对独立储能调度运行监管,保障社会化资本投

资的储能电站得到公平调度,具有同等权益和相当的利用率。各地要加

强新型储能建设、运行安全监管,督促有关电力企业严格落实《国家能

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

第68页

〔2022〕37号)要求,鼓励电力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级电化学储能电站安

全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推动有关工作。

各地要根据本地新型储能现状和市场建设情况,制定细化工作实施

方案,并抓好落实。有关工作考虑和进展情况请于9月30日前报送国

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69页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

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

2022年6月30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

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

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

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

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

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

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

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二、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

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

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

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

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

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三、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

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除本通知所规范事项外,其它有关事项继续按照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

第70页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2年

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办市〔2022〕5号)

2022年6月7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

《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一、明确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保供固安全、

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聚焦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

重点围绕蔬菜、水果等鲜活农产品,兼顾地方优势特色品种,合理集中

建设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强化

运营管理能力,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农村延伸,畅通鲜活农产品末

端冷链微循环,为服务乡村产业、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市场稳定性、保

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二、突出重点任务

(一)合理集中建设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各地要认真落实“十四五”

农产品冷链物流布局规划,加强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与冷链集配中心、骨

干冷链物流基地的有效衔接,整体构建功能衔接、上下贯通、集约高效

的产地冷链物流体系。支持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

范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在重点镇和中心村建设产地

第71页

冷藏保鲜设施,不断提升设施综合利用效率,满足田头贮藏保鲜和商品

化处理需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产地重要流通节点,建设改造产地冷

链集配中心,强化产地预冷、分拣分级、初加工、集散配送、产地直销

等功能,打造支撑农产品上行的产地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开展符合实际

的冷藏保鲜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产地冷链物流信息化水平。

(二)深入开展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各地要优先选择鲜活农产

品生产大县、“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试点县,在有效保障用地用

电政策的前提下,整县推进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率先形成产地冷链物流

服务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完善电商服务功

能,建设农产品电商产业园。做好2021年度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

推进评价工作,持续提升整县推进建设水平,加大2022年整县推进建

设力度,壮大一批运营服务主体,创新一批运营服务模式,培育一批农

产品品牌和服务品牌,推广一批实用技术和标准,鼓励探索冷藏设施设

备信息化解决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各方政策支持开展产地冷藏

保鲜设施整市、整省推进。

(三)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农村延伸。依托产地冷藏保鲜设施,

鼓励引导邮政快递、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商贸流通等主体利用既有

流通网络优势,整合资源、创新模式,优化田头集货、干支衔接运输和

农村快递配送,促进合作联营、成网配套,加快建设农产品产地冷链物

流服务网络。鼓励引导产地批发市场、现代农业产业园、加工物流园、

电商孵化园等产地园区,重点改造公共冷库设施条件,拓展冷链物流服

第72页

务内容。鼓励冷链物流运营主体利用设施平台和渠道优势,提升品牌打

造和孵化能力。

(四)组织冷藏保鲜实用技术和运营管理培训。农产品产地冷藏保

鲜实用技术和冷链物流运营管理培训内容已经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农

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支持范围。各地要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开设专题

班或增加相应培训课程,编制培训教材,整合师资力量,通过线上教学、

课堂教学、现场教学等方式,组织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打造一批农产

品冷链物流培训基地,不断提升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使用效益。省级农业

农村部门要统筹安排、有效组织,并举办示范培训班。

三、有序组织实施

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补助标准、建设内容、实施主体、

实施区域等年度政策,严格按照《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一)开展项目储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项目储备库,开展

项目储备及动态管理,做好政策宣传和设施建设准备工作。建设主体通

过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提出储

备申请,经县级审核、地市级复核、省级审定后入库储备。

(二)编制实施方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

实施方案,明确建设思路、年度目标、重点任务、具体政策、保障措施、

进度安排等内容,于6月12日前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核备案;按

照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要求,指导任务实施县编制整县推进实

施方案,于6月12日前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核备案。

第73页

(三)严格申报审批。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

公布中央财政年度支农政策和省级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县级部门在申报

工作启动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切实保障涉农主

体知情权和选择权。建设主体通过信息系统自愿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

门负责申报审批,及时向社会公示审批通过的项目,一般不少于5个工

作日。省级、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监督指导审批工作。

(四)指导项目建设。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本地区设施建设参

考技术方案,明确建设质量标准,支持对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实施节能改

造,鼓励建设主体采用绿色低碳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各地要及

时上报建设进度,重大事项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

告。建设主体自主开展设施建设,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

(五)规范竣工验收。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

区统一的项目验收规范,明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验收程序等。县级

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现场验收,有条件的地方

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验收。省级、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规

定对本地区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六)及时兑付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

工和时限要求,及时向验收合格的建设主体发放补助资金,并予以公

示。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

第74页

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配强工作专班,明确各级职责任务,加强部门

间协同配合,强化调度指导力度,提升监督管理能力。任务实施县要落

实主体责任,为项目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各地要始终坚持数量服从质量、

进度服从时效、求好不求快的原则,扎实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

建设,引导主体不断提高设施综合使用效率,防止大面积闲置或废弃。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要全面落实农业设施用地和农业生产用

电价格优惠政策,鼓励利用村集体闲置房屋、废弃厂房或经营性建设用

地等开展设施建设。鼓励与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建设和运营合作,合理确

定合作方式和利益分配机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债券,对符合条件的项

目予以支持。各地要与其他支持冷链物流发展的相关财政资金做好衔接,

避免重复投入。

(三)创新金融服务。鼓励各类银行及担保机构创新产品服务,强

化信贷担保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特色保险产品,为冷藏保鲜农产品

数量、质量安全以及价格波动等提供风险保障。依托信息系统,开展信

贷直通车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帮助对接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

构参与整省、整市、整县推进项目设计,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创新

金融支持模式。

(四)严格资金监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项目

执行定期调度督导,及时上报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结转量

大、工作推进慢的地区将调减或不再安排下一年度任务资金。坚决查处

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梳理2020

第75页

年度、2021年度补贴兑付情况,督促任务实施县尽快完成兑付,并于

2022年6月30日前上报清理执行情况。开展全面自查,查找风险点和

不足,加强设施建设工作监督评价,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2022

年度设施建设工作省级自评报告报送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

(五)完善管理制度。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落实《农产品产地

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管理规范(试行)》,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

细则,全面规范项目储备、申报审批、建设指导、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等工作,形成上下衔接、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健全设施建设

工作风险自查和监督评价机制,实现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六)加强示范宣传。各地要加强农产品冷藏保鲜实用技术标准、

材料装备等试验示范推广,探索产地农产品流通数据的信息化采集方式。

加快总结设施建设运营和整县推进的好经验好做法,强化全媒体宣传,

推出一批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的典型案例,切实发挥示范带

动作用。

第76页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奶业生产

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的通知》

(农办牧〔2022〕13号)

2022年6月9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

《关于实施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总体要求

通过支持奶业大县发展草畜配套、适度规模养殖,促进奶业一二三

产业融合,提效率、降成本,力争用3—4年时间进一步提升奶业大县

饲草料供应水平和养殖设施装备水平,奶牛年均单产水平达到9吨以

上,进一步提高奶业生产效率和奶农自我发展能力,完善区域化全产业

链奶业生产经营模式,增强奶源供给保障能力。

二、实施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是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的实施主体,鼓励

通过政策引导、机制创新、主体培育等措施,加强优质饲草料供给,支

持发展标准化、数字化规模养殖,推进产业链前伸后延,提高奶业综合

生产能力。

(一)实施区域

在东北和内蒙古产区、华北和中原产区、西北产区,支持80个奶

产量5万吨以上的奶业大县;在南方产区、大城市周边产区和特色奶优

势产区,支持20个奶产量3万吨以上的奶业大县和特色奶主产县。实

施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的县(市、区)(以下简称项目县)

第77页

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奶业发展基础较好,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较

高,奶牛存栏、奶类产量持续稳定增长,有一定数量适度规模奶畜养殖

场,具有较强的提升奶业竞争力、推进高质量发展需求,奶业持续发展

空间大;二是奶业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紧密,能够组织规范签订并履行

生鲜乳购销合同;三是当地政府重视奶业发展,将奶业作为农业结构调

整的重要内容,制定出台支持奶业发展的意见、规划和政策,支持为巴

氏杀菌乳、低温发酵乳等低温乳制品和奶酪、乳清粉等精深加工乳制品

集中配套奶源基地的奶业大县。

(二)支持内容

一是草畜配套。支持通过租赁或长期订单等方式,促进青贮玉米、

苜蓿、燕麦等优质饲草料种植和奶牛养殖就地就近配套衔接,推进南方

草山草坡饲草资源开发利用,保障饲草料供应。支持饲草料种植、收获、

加工、贮存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应用智能化机械设备,建设高水平优质

饲草料生产基地。

二是现代智慧牛场建设。支持圈舍、防疫、奶厅、饲料制备、挤奶

及运输等环节设施设备改造提升;支持数字化智能化设备(自动喷淋、

环境监测、精准饲喂和监测、全自动全混合日粮搅拌机、挤奶机器人、

推料机器人、产奶量自动监测设备等)、信息化采集设备(智能项圈、

计步定位、自动计量、个体识别等)、智慧牧场管理平台(发情监测系

统、物联网、大数据智能汇总分析等)等推广应用。

三是探索奶业产地消费新模式。开展奶农养加一体化试点,鼓励奶

第78页

源新鲜、就近消费的区域化奶业生产经营模式,培育区域化大众化消费

的奶业品牌。项目县可结合实际,支持有条件的奶农、合作社等主体依

靠自有奶源发展乳制品加工试点,以巴氏杀菌乳、低温发酵乳、奶酪和

民族特色乳制品为重点,支持奶源质量安全管控、乳品加工基础设施建

设与设备购置、生产工艺升级、检验检测设备配备、冷链运输流通体系

建设等。每个项目县试点数量不超过1个。

(三)补助方式

2022—2023年和2024—2025年分两批各支持50个县,原则上每

个县连续支持两年,第一年安排补助资金2000万元,根据实施效果等

情况安排第二年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扩大草畜配套规模、开

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及养加一体化试点的适度规模奶牛养殖场(存栏

100—3000头,特色奶畜可参照执行)给予适当补助。有关省份根据中

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结合项目县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补助标准;草畜

配套的每亩补助规模不超过800元,单个主体补助规模不超过400万

元;现代智慧牛场建设的单个主体补助规模不超过300万元;奶农养加

一体化试点的单个主体补助规模不超过400万元。

项目县应主要通过“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本着“自愿、公开、

公平”的原则,及时公开申报条件、补助标准、实施要求等内容,动员

符合条件的奶畜养殖场等主体自愿申报。项目实施要与振兴奶业苜蓿发

展行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等现行政策衔接,避免重复补助,重点支

持定制化、非标准化设施装备的推广应用与改造升级,满足奶业差异化

第79页

发展需要。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有关省份要根据下达的年度绩效任务目标结

合实际制定省级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说明辖区内奶业生产总体情况、

项目实施思路及项目县遴选情况,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方式、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和监管措施组织实施等。6月10日前将省级实施方案和县级

实施方案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计划财务司和财政部农业农村司

备案,并将实施方案同步上传至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

统。

(二)强化支持保障。有关省份、项目县要探索创新项目实施机制,

加大地方投入力度,撬动金融、社会等多元资本支持项目实施,提高财

政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地方配套支持政策,推动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积极

支持奶牛养殖、饲草料生产、奶农发展乳制品加工试点等,鼓励各类金

融机构立足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为项目补助对象提供信贷支持。

(三)规范资金监管。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加

强资金监管,细化项目县与补助对象的遴选办法、标准和程序,规范资

金使用。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补助对象认定、项目验收、资金拨付、后

续跟踪监测等关键环节监管,提升资金使用透明度,采用适当形式公示

补贴发放情况,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质量和效益,不得将项目资金集中

用于支持大型养殖企业。对存在虚报、冒领等骗补行为的,经查实后予

以通报,停止项目实施资格,追回补助资金。

第80页

(四)加强绩效管理。有关省份要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

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 号)做好绩效管理工作。省级相关部

门组织项目县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与绩效评价,在此基础

上对省级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自评。农业农村

部组织对有关省份开展绩效评价,以书面评价为主,必要时进行现场抽

查,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任务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实施效果不

佳、财政补奖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项目县,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将取消其后续年度资金安排。

(五)加强宣传指导。各地要结合项目实施,统筹做好政策解读、

跟踪指导和技术培训等工作,让广大养殖场全面知晓政策内容和要求。

要加强政策宣传,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创新机制和典型模式,讲好奶业

故事。

农业农村部将会同财政部及时调度监控项目进展,对项目实施情况

开展中期评估,并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本通知内容进行调整完善。有关

省份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项目实施总结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

医局。

第81页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 PPP综合信息平台

项目信息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

(财办金〔2022〕45号)

2022年6月21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PPP综合

信息平台项目信息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工作内容

本次项目信息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涵盖信息平台全部管理库项目,须

及时录入更新信息的项目类别包括且不限于:

(一)信息更新停滞项目。一是处于准备阶段、采购阶段6个月以

上,进入执行阶段12个月以上未更新过信息的项目;二是进入执行阶

段12个月以上但未录入项目融资、开工建设进度、项目付费、绩效管

理等重要信息的项目;三是当前阶段以前必填信息应录未录的项目。

(二)信息录入异常项目。一是各阶段信息发生变化、但未及时录

入更新的项目;二是各阶段录入的数据、文本等信息存在明显异常或错

误的项目;三是准备阶段涉及跨本级财政支出、但采购或执行阶段未体

现跨本级支出的项目。

(三)示范项目。财政部示范项目全部按要求真实、完整、准确、

及时录入更新信息。

二、实施阶段

本次项目信息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按以下阶段推进实施:

(一)录入更新阶段(2022年6月20日—7月17日)。由省级财

第82页

政部门组织辖内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指导

督促各参与方及时录入更新管理库项目信息,确保信息录入更新与实际

进展相一致。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无法及时录入更新的,应在信息

平台相应字段位置上传实施机构及财政部门盖章说明,并在《管理库项

目信息录入更新情况表》中备注。

(二)复核完善阶段(2022年7月18日—7月31日)。各省级财

政部门应对辖内管理库项目信息录入更新情况进行全面复核,对未按规

定录入更新的,要及时督促相关方改正,确保全部项目信息应录尽录,

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抽查督导阶段(2022年8月1日—8月14日)。财政部PPP

中心对管理库项目信息更新完成情况进行抽查,经查实项目未及时录入

更新信息且无合理说明的,按规定对项目信息公开显示停滞;对规定期

限内拒不改正的,督导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项目进行清退。

三、工作要求

信息平台是做好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载体,高质量信

息是实现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重要保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

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会同有关方面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时保质

落实好此次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请各省级财政部门于2022年7月31日前反馈专项行动情况报告

和《管理库项目信息录入更新情况表》。

第83页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

局关于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综合〔2022〕42号)

2022年6月13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

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

联合印发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

把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

手,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同

时面临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和碳达峰碳中和两大战略任务,协同推进

减污降碳已成为我国新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必然选

择。

面对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基于环境污染物和碳排放

高度同根同源的特征,必须立足实际,遵循减污降碳内在规律,强化源

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切实发挥好降碳行动对生态环境质量改

善的源头牵引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生态环境制度体系协同促进低碳发展,

创新政策措施,优化治理路线,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

第84页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能

源局联合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明确我国减污降碳协同

增效工作总体部署。《方案》是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对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治理、形成减污降碳协同推进工作格

局、助力建设美丽中国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二、《方案》编制的总体考虑

《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

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科学把握污染防治和气候治理的整体性,以结构调整、布局优化为关键,

以优化治理路径为重点,以政策协同、机制创新为手段,完善法规标准,

强化科技支撑,全面提高环境治理综合效能,实现环境效益、气候效益、

经济效益多赢。

一是突出协同增效。坚持系统观念,统筹碳达峰碳中和与生态环境

保护相关工作,强化目标协同、区域协同、领域协同、任务协同、政策

协同、监管协同,以碳达峰行动进一步深化环境治理,以环境治理助推

高质量达峰。

二是强化源头防控。紧盯环境污染物和碳排放主要源头,突出主要

领域、重点行业和关键环节,强化资源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加快形成

有利于减污降碳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三是优化技术路径。统筹水、气、土、固废、温室气体等领域减排

第85页

要求,优化治理目标、治理工艺和技术路线,优先采用基于自然的解决

方案,加强技术研发应用,强化多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增强污

染防治与碳排放治理的协调性。

四是注重机制创新。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标准、政策体系和

统计、监测、监管能力,完善管理制度、基础能力和市场机制,一体推

进减污降碳,形成有效激励约束,有力支撑减污降碳目标任务落地实施。

五是鼓励先行先试。发挥基层积极性和创造力,创新管理方式,形

成各具特色的典型做法和有效模式,加强推广应用,实现多层面、多领

域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三、《方案》设定的工作目标

《方案》锚定美丽中国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统筹大气、水、

土壤、固废与温室气体等多领域减排要求,将减污和降碳的目标有机衔

接。同时,充分考虑减污降碳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协调性,重点聚焦“十

四五”和“十五五”两个关键期,提出到2025年和2030年的分阶段目

标要求。

《方案》提出,到2025年,减污降碳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基本形

成,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结构优化调整和绿色低碳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减污降碳协同度有效提升;到2030

年,减污降碳协同能力显著提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碳达峰与空气

质量改善协同推进取得显著成效,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领域

协同治理水平显著提高。

第86页

四、《方案》提出的重点任务

《方案》从源头防控协同、重点领域协同、环境治理协同和管理模

式协同等方面提出重点任务措施。

一是加强源头防控协同。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构建分类指导的

减污降碳政策体系,增强生态环境改善目标对能源和产业布局的引导作

用。加强生态环境准入管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能

源绿色低碳转型,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

比重。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二是突出重点领域协同。推动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农

村、生态建设等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快工业领域全流程绿色发展,

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协同实现生

态改善、环境扩容与碳汇提升。

三是加强环境治理协同。强化环境污染治理与碳减排的措施协同,

推动环境治理方式改革创新。加大常规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减排力度,

一体推进大气污染深度治理与节能降碳行动。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因

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或分散式治理及就近回用。鼓励绿色低碳

土壤修复,强化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加强“无废城市”建设。

四是创新协同管理模式。在重点区域、城市、园区、企业开展减污

降碳协同创新。在区域层面,加强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

在城市层面,探索不同类型城市减污降碳推进机制;在产业园区,提升

资源能源节约高效利用和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在企业层面,支持打造

第87页

“双近零”排放标杆企业。

五、有效推进《方案》实施

《方案》印发后,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深入打好污染

防治攻坚战、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安排部署,抓紧推动各项

工作落实。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等部门,协同推进

《方案》落实。同时,指导各地制定实施方案,跟踪调度目标任务进展

情况。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推动将绿色低碳发展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

干部队伍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选树减污降碳先进典型,广泛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三是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引领全球气候和环境治理,与共建“一

带一路”国家开展绿色发展政策沟通,加强减污降碳国际经验交流,为

实现2030年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四是加强考核监督。推动将温室气体控制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生态环

境相关考核,逐步形成体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要求的生态环境考核体系。

第88页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

会发展调整 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

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229号)

2022年6月8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高效统筹疫情

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调整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

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延长2021年度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等工作的完

成时限

《报送通知》要求,各地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发电行业

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确定并公开2022年度重点排

放单位名录等工作。考虑到新冠疫情影响,各地可延至2022年9月底

前完成上述工作。

二、调整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相关参数取值方式

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2022年度碳排放相关参数的取值方

式按照以下情形作出调整:

(一)元素碳含量年度实测月份为3个月及以上的重点排放单位,

可使用当年度已实测月份数据的算术平均值替代缺失月份数据。

(二)元素碳含量年度实测月份不足3个月的,缺失月份燃煤单位

热值含碳量使用缺省值。该缺省值由《报送通知》规定的0.03356 tC/GJ

调整为不区分煤种的0.03085tC/GJ。缺失月份燃煤低位发热量可依序按

第89页

入炉煤、入厂煤或供应商煤质检测结果取值。

三、扎实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一)加大政策宣贯和培训力度。各地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读,

确保发电行业每一家重点排放单位第一时间掌握相关政策。执行过程中

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反馈。

(二)指导重点排放单位做好排放报告调整。组织需调整2021年

度排放报告的重点排放单位,于2022年6月30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

申请报告退回,并按要求修改相关信息后重新提交2021年度排放报告。

(三)严厉打击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强化碳排放数据日常监管,对

查实存在元素碳含量数据虚报、瞒报的重点排放单位,在问题处置及整

改中,其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仍采用0.03356 tC/GJ的高限值。

第90页

第86页共91页

参加编制人员

主 审:王 胜

主 编:王 勇

责任编辑:彭云辉

封面设计:孙洁晨

排 版:彭云辉

编辑成员:王 勇 孙洁晨 刘艳芳 张爱丽 彭云辉

第91页

第87页共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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