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微权力清单指导手册

发布时间:2021-10-1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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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微权力清单指导手册

主要内容 政治审查情况报告、集中培训情况等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16.上级党委派人谈话。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 对象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结束,谈话 人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 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17.上级党委审批。党委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同 时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18.再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党委审批后,形成党委会审核预备党员 情况报告,填写预备党员备案表(附件 4),加盖党委公章,报上级党委组织 部门备案。 五、关于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9. 编入党小组。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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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微权力清单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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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政治审查情况报告、集中培训情况等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16.上级党委派人谈话。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 对象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结束,谈话 人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 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17.上级党委审批。党委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同 时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18.再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党委审批后,形成党委会审核预备党员 情况报告,填写预备党员备案表(附件 4),加盖党委公章,报上级党委组织 部门备案。 五、关于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9. 编入党小组。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和管理。 20.入党宣誓。基层党委审批通过后,一个月内,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 组织入党宣誓仪式,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21.继续教育培养。党组织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 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全 部纳入党员志愿服务活动。 22.提出转正申请。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预备党员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 面转正申请。预备党员所在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履 行公示程序(要求与入党积极分子公示相同,公示内容增加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时间和党组织、列为发展对象时间和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和党组织、 入党介绍人),支部委员会进行审查。 23.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支部大会,与会人员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充 分讨论并进行表决。党支部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内容包括:预备党员表现情况; 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会议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 书记签名。 24.上级党委审批。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 愿书》,并将继续教育培养情况、预备党员所在党小组提出的意见、党支部征 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进行审查的情况向党委进行报告。党委应当 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同本人谈话,并 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25.材料归档。发展党员工作中,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 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接收预备党员转正等事项讨论情况,要真实客 观的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中予以记载。预备党员转正后,《中国共产党入党 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 要及时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 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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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一、村级党务管理事项 事项名称 2.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主要法规 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 号 )、 政策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 号 ): 因工作、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在规定时 间内到所在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党员工作单位、 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 6 个月以上并且地点 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 主要内容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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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一、村级党务管理事项 事项名称 3.“三会一课” 主要法规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政策依据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 一般每季度召开 1 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 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 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 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 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 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 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 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 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 主要内容 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 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 1 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 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 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 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 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 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 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 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 组)书记每年至少讲 1 次党课。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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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一、村级党务管理事项 事项名称 4. 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 主要法规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政策依据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 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 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 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 1 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 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 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 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 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主要内容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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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一、村级党务管理事项 事项名称 5. 主题党日 主要法规 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党支部主题党日工作的通知》 政策依据 各党支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五开展主题党日,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主题党日在共产党员中展开,根据活动主题和内容,视情况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 党员发展对象参加。 一、明确活动内容 主题党日主要围绕以下主题开展: 1. 学习教育。主要通过集中学习讨论和定期上党课形式,突出政治学习和 教育,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 重要讲话,学习业务知识等。 2. 议政议事。主要通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形式,讨论决定涉及党员群众切 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贯彻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和决议指示,研究决定党支部落 实措施,听取、讨论党支部工作报告,开展发展党员工作,以及讨论决定需经 全体党员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3. 推进工作。主要通过召开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会形式,传达贯彻执行上 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讨论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工作 进展,讨论决定党支部重要事项和工作措施,明确落实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 的任务,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4. 组织生活。主要通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会形式, 主要内容 立足于解决党员思想和作风上的突出问题,在党员中开展以交流思想、总结经 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 5. 为民服务。主要以联系服务群众的形式,立足于强化党员宗旨意识,不 断具体深化党员的权利与责任,组织党员开展认责承诺、亮牌示范、结对帮扶、 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每季度末,市委组织部将根据当前重点工作、重大时间节点等,对下一季 度主题党日主题、学习内容、开展形式等进行逐月明确,切实增强主题党日的 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规范开展程序 1. 组织学习。根据上级安排和工作需要确定学习内容,以党小组会、党员 大会、上党课等形式,组织党员开展学习,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增强党员政 治学习的主动性。 2. 交纳党费。利用主题党日党员相对集中的特点,组织党员交纳党费,培 养党员按月交纳党费的主动性自觉性。 3. 开展活动。按照方案确定的主题和活动内容、形式组织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4. 总结记录。对本次主题党日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在《党支部工作手册》 和党建云平台进行记录。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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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二、村级重大决策事项 事项名称 6. 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机制 主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 政策依据 例》《河北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 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三条: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 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 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 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 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 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 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 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 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 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 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 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 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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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十九条: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 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 实施结果公开。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加强村级民主监督。 《河北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 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一)村务决策和公开情况; (二)村级财产管理情况;(三)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四)惠农政策落实情况; (五)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六)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主要内容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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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二、村级重大决策事项 事项名称 7. 小型工程 主要法规 《石家庄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政策依据 第二项第三款:村集体发生较大数额(具体标准由各县 < 市、区 > 制定 ) 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物品采购时,首先由村两委研究制定相关方案, 初步确定工程项目的规模、资金来源、概算投资等,经村民会议或村民 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招标投标,签订合同后,及时报乡镇农经管理 机构备案,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主要内容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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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二、村级重大决策事项 事项名称 8. 中大型工程 主要法规 石政规【2018】22 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石家 政策依据 庄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范围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参与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大宗 物品、设备、材料等,形成新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的行为;(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改变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采取承包、 租赁、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交易,让渡集体经营性资产使用权的行为。 主要内容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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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二、村级重大决策事项 事项名称 9. 招投标工作 主要法规 《石家庄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依据 第 27 条:20 万以上的具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事项,必 须公开招标;20 万以下的,可以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竞价交易。 第 28 条: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公开交易。需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农村集体 资产流转交易项目、村集体投资项目须到区及以上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 开交易。(1 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3 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 投资项目必须进入区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 ;1 万元以下 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3 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投资项目所在乡镇政 府认为有必要也可进入区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100 万元以上的农村集 体资金采购项目、150 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项目、300 万元 以上的农村集体投资项目和 100 万元以上或 200 亩以上的农村承包土地 经营权、林权等流转交易需进入市级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 主要内容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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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三、村级事务管理事项 事项名称 10. 临时用人、用工 主要法规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依据 四、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重点工作 当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 并签字,经民主监督组织审核后,交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批,由 会计人员入账。 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运营的日常监督,应当对 组织运行中出现的财务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主要内容 -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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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三、村级事务管理事项 事项名称 11. 宅基地审批 主要法规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农经 政策依据 发 [2019])6 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 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农发〔2020〕52 号)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 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 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 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 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 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 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审批工作中,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 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乡镇自 然资源管理单位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 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 四、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 主要内容 村宅基地批准书》。 五、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 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单位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 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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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三、村级事务管理事项 事项名称 12. 公章管理使用 主要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 政策依据 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1〕52 号 ) 第二条: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 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之中。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 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 第三条: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 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 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主要内容 -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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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三、村级事务管理事项 事项名称 13. 商品物资采购 主要法规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政策依据 第二项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 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 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 证 , 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 , 应当对采购 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 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主要内容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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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三、村级事务管理事项 事项名称 14. 财务开支 主要法规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政策依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的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经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管理村集体财务的具体执行机构,其 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制定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三)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 (五)管理村有乡存的资金; (六)受财政部门的委托对村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职称评定和 任职资格审查; (七)检查纠正违反村集体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问题;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 责。 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 度,严格审批手续,各项开支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制度审批。 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支出现金,应当取得真实、合 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 -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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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三、村级事务管理事项 事项名称 15. 固定补贴发放 主要法规 《石家庄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政策依据 第一项第 5 款: 集体开支审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实行村财务审批人、村“两委” 联席会、村民会议或其代表会议分级分档限额审批制度,具体审批限额由各县 (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或 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字,经村两个以上主要负责 人按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交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财务 监督)小组审核签字(盖章),由乡镇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记账。 主要内容 -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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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三、村级事务管理事项 事项名称 16. 集体资产资源处置 主要法规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 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二)进行资产拍卖、转让和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三)所属企业出现兼并、分立和破产清算的; (四)进行资产抵押以及其他担保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三条: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本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 情况进行监督 ; ( 二 ) 检查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 ; ( 三 ) 参与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 的签订和履行 ; ( 四 ) 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 五 ) 协助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 主要内容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 会议讨论通过 : ( 一 ) 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 ( 二 ) 年度农民依法承担的费用和劳务的预算、决算 ; ( 三 ) 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 ; ( 四 ) 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 ; ( 五 ) 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 ( 六 ) 其他重要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九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 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 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 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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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三、村级事务管理事项 事项名称 17. 财产物资管理 主要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河北 政策依据 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 通知(冀政办字〔2019〕63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 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4〕71 号 ) 及《河 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 以下统称流转交易中心 ) 是指经县级以上 政府批准 , 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市场。 市、县 ( 市、区 ) 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 发布、组织交易、交易 ( 合同 ) 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并做 好省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和草 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引导农村产权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 转交易,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乡镇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村民委员会 ) 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参与农 主要内容 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村民委员会 ) 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方参与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及材料,包 括内部民主决策程序、产权用途管制及法律、法规准许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证 明等材料。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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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四、阳光公开事项 事项名称 18. 党务公开 主要法规 《河北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依据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 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九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 导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 会一课”制度、开展党员活动日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 保障党员权利、流动党员管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务工作经费使用管理以 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接待来信来访、 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帮扶贫困群众等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 和纪律处分情况; 主要内容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三条:党务公开应当体现时效性,公开时限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具有 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长期公开;年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动态性、 阶段性工作分阶段公开;临时性、应急性工作随时公开;党员群众提出申请的 事项及时公开。对于重大事项或复杂问题,根据公开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后, 必要时可再次公开。 -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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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四、阳光公开事项 事项名称 19. 村务公开 主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政策依据 《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 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 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 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 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 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 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主要内容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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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四、阳光公开事项 事项名称 20. 财务公开 主要法规 《石家庄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政策依据 第一项第七款:(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实行定期公开与 不定期公开相结合。年初公布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 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村集体账目。村集体收入、支出、 债权、债务、村干部报酬等要逐项逐笔公开。对于多数集体成员或民主理财小 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公开。 公开表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助理会计、村民主理财组长和乡 镇委托代理中心代理会计共同签字,加盖乡镇农经管理机构章、村财务章、村 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专用章。) 主要内容 -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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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五、民生服务事项 事项名称 21.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主要法规 《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冀 政策依据 建村建〔2021〕15 号) (一)保障对象。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 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 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收入群体,以及农村低保边缘 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的其他脱贫户。 (二)申请程序。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 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 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 C 级或 D 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 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 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对居住农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申请农村 危房改造,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保障方式。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 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符合条 件的保障对象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 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对于已实施 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 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 主要内容 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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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五、民生服务事项 事项名称 22. 高龄津贴申领 主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 政策依据 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 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 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第九条:设区的市、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按 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地实际,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其中,百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少于三百元。对经济困难的老年 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依法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 龄津贴制度。具体发放范围和标准,由设区的市、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根据 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主要内容 -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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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五、民生服务事项 事项名称 23. 医疗救助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 2019 年医疗救助工作的 主要法规 通知》(冀医保规〔2019〕4 号) 政策依据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 知》(冀医保字〔2020〕36 号) 主要内容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 2019 年医疗救助工作的通 知》(冀医保规〔2019〕4 号)要求: 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分为收入困难对象、医疗支出困难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规范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参保资助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资助。 (二)门诊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 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 病政策报销后,年度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一般住院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 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 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救助。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的通知》(冀医保字〔2020〕36 号): (1)《河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附件 1) (2)《河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流程图》(附件 2)。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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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五、民生服务事项 事项名称 24.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 主要法规 意见》(国发〔2015〕52 号) 政策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 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 号) 主要内容 三、申领程序 (一)提交申请。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需由本人或其 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 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 张近期免冠 1 寸彩色证件照,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 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统称为《审批表》)。 (二)村(居)委会核实。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 栏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 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 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有疑问 的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审核工作应在收到申报材料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 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 (四)复审。县(市、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 15 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 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 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五)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 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县(市、区) 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 , 书面通知县(市、区)残联组 织并告知原因。 (六)报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市、区)民政部门根 据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情况,分别填写《河北省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情况 汇总表》和《河北省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情况汇总表》,并会同县(市、区) 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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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五、民生服务事项 事项名称 25.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主要法规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政策依据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一条:农 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 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 60 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 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主要内容 - 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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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五、民生服务事项 事项名称 26.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主要法规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 政策依据 知冀卫办〔2019〕5 号;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发放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冀卫办〔2019〕8 号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2016 年 1 月 1 日(不含)前依 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因保管不善造成《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损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办;2016 年 1 月 1 日(不含)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 个子女的夫妻,按规定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未领取的,也可以 申请补办。 主要内容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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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五、民生服务事项 事项名称 27. 农村独生子女中考高考加分初审 主要法规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等 10 部门关于做好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 政策依据 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5〕4 号) 农村独生子女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⑴父亲、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为 我省农村居民的;⑵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该考生无同父异母、 同母异父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⑶考生本人为我省农村居民的。农村居民, 指从考生身份审定当月起向前推算,具有我省农村户籍人口连续 10 年以上,依 法享受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不享受城镇居民或企业 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不属于这个范围。 (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24 个月内享受农村居民待遇) 主要内容 - 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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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五、民生服务事项 事项名称 28. 分户办理 主要法规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政策依据 第十八条 家庭户中 18 周岁以上的户内成员因婚姻状况变化、分家析产需 要分户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相关证明办理。 主要内容 - 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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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五、民生服务事项 事项名称 29-1. 水开户 主要法规 中共石家庄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用水用气报装 政策依据 服务提速增效改革方案》的通知 ( 五 ) 报装流程再优化 将原有的用水报装流程“用户申请、现场踏勘、工程施工、签订供水合同、 审批立户、通水”6 个环节和原有的用气报装流程“用户申请、现场勘察、确定 施工方案、签订相关合同、工程施工、验收通气”6 个环节,统一优化为用户参 与的“用户申请、现场踏勘、装表接通”3 个环节。( 责任单位 : 各燃气经营企业、 供水企业 ) ( 六 ) 报装申请材料再精减 将原有的用水报装申请材料“用地批准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概况”4 份精简为“水报装申请表和用水企业营业执照”。 将原有的用气报装申请材料“申请报装人员的身份证 ( 法人托书 ) 和营业执照、 房产证明 ( 租赁合同 )、用气空间设计图纸用气设备摆放位置图、用气设备的详 细参数”4 份精减为“用气报装申请表和用气企业营业执照”1 份。( 责任单位 : 各燃气经营企业、供水企业 ) ( 七 ) 报装时限再压减 从原有的工商户用水报装 22 个工作日、用气报装 15 个工作统一压减至不 超过 4 个工作日 ( 不包含签订合同、工程设计外线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审批、 用户内部工程施工及气密性试验不可控时长 )。对每小时用气标准流量小于 25 主要内容 立方米的中小微企业报装时限压减至 3 个工作日 ( 不包含签订合同、工程设计 外线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审批、用户内部工程施工及气密性试验不可控时长 ), 对无外线工程且满足用气条件的用户,立即安装表开通。( 责任单位 : 各燃气经 营企业、供水企业 ) -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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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五、民生服务事项 事项名称 29-2. 电开户 主要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 政策依据 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 第一节 业务受理 为客户提供营业厅、“网上国网”手机 APP、95598 网站等业务办理渠道。 受理客户用电申请时,一次告知客户需提交的资料清单、业务办理流程、收费 项目及标准、监督电话等信息。实行营业厅“一证受理”,对于申请资料暂不 齐全的客户,在收到其用电主体资格证明并签署“承诺书”后,正式受理用电 申请并启动后续流程,现场勘查时收资。 第二节 供电方案答复 第一条 在受理客户用电申请后,将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时间到现场查看供电 条件,现场具备直接装表条件的,当场装表接电;现场不具备直接装表条件的, 在 3 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对现场不具备供电条件的,应向客户说明原因。 第二条 勘查人员发现客户现场存在违约用电、窃电嫌疑等异常情况,应做 好记录,及时报相关责任部门处理,并暂缓办理该客户用电业务。在违约用电、 窃电嫌疑排查处理完毕后,重新启动业扩报装流程。 第三节 装表接电 低压居民客户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低压非居民用户供电企业责 任环节时间 6 个工作日以内,其中,业务受理 1 个工作日 ,供电方案答复 3 个 工作日,装表接电 2 个工作日。 主要内容 -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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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五、民生服务事项 事项名称 30. 城乡低保户信息核查 主要法规 《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评估认定办法》石民政〔 政策依据 2020〕54 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 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 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主要内容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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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五、民生服务事项 事项名称 31. 城乡特困户信息核查 主要法规 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 号) 政策依据 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十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 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 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 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 审意见。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 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 30% 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 主要内容 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第十七条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 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第十八条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 决定 3 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 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 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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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五、民生服务事项 事项名称 32. 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申领和终止 主要法规 《河北省民政厅等 12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政策依据 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 号) 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具有当地户籍,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孤儿。孤儿是指失去父母、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孤儿认定程序 1. 申请。有申请意愿的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 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提供材料包括: ⑴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⑵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⑶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⑷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申请人应对以上提供资料承诺真实有效。 2. 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 5 个工 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 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查 验结论。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 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有条 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信息比对方式查验,并取消所需证明 材料。 3. 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 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根据情况通过抽验 或集中核验的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 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 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三、认证及终止程序 1. 认证。对于孤儿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其监护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村 (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每年 1 月和 7 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开展认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每季度开展一次认证工作。并将认证情况 出具认证结论报县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进行信息处理,并做好相关保障政策的调整。 2. 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情况的,从情形发生的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 ⑴死亡的; ⑵年满 18 周岁的; -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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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被依法收养的; ⑷户籍迁出本省的; ⑸父母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 ⑹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形。 主要内容 -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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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五、民生服务事项 事项名称 33.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领及终止 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主要法规 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 号) 政策依据 省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关于转发 <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 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 > 的通知》(冀民〔2021〕4 号) 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具有当地户籍,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 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 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 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 1. 申请。有申请意愿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 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 提供材料包括:⑴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⑵事实无 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 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字的银 行账户复印件。申请人应对以上提供资料承诺真实有效。 2. 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 5 个工 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 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查 验结论。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 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为保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 示环节。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信息比对方式查验,并 取消所需证明材料。 3. 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 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根据情况通过抽验 或集中核验的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 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 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三、认证及终止程序 1. 认证。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其监护人应第 一时间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每年 1 月和 7 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孤儿和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认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每季度开展一次认证工作。 并将认证情况出具认证结论报县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 - 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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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并做好相关保障政策的调整。 2. 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情况的,从情形发生的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 ⑴死亡的;⑵年满 18 周岁的;⑶被依法收养的;⑷户籍迁出本省的;⑸父 母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⑹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不再符 合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形。 主要内容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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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五、民生服务事项 事项名称 34. 地力补贴申领 主要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 政策依据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农〔2016〕58 号) 一是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 二是充分利用《河北省财政补贴信息系统》管理发放补贴资金,提高兑付 效率。乡(镇)财政所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要全部采取“一卡(折)通”的 形式。 三是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补贴资金发放实行乡、村两级公示制 , 公示 内容包括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数额等,两级公示责任主体均为乡政府, 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是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受理制度,对于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让 群众理解认可,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考核指标。五是严格 落实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杜 绝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主要内容 - 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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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五、民生服务事项 事项名称 35.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主要法规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 政策依据 通知》( 冀民〔2011〕76 号 )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 年 11 月 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 1987 年 12 月 12 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 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 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 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 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 有关登记审核表。 (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 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 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会审认定。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 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 主要内容 (四)建立档案。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 立数据资料档案,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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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五、民生服务事项 事项名称 36. 部分烈士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主要法规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民〔 政策依据 2012〕14 号 一、适用范围 政策实施对象的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以前没 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 60 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 女。 二、申报程序 ( 一 ) 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 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 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 ( 居 ) 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 关登记审核表。 ( 二 ) 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 ( 居 ) 委会初审、乡(镇) 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 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部门 ; 对初审、复核不符合条件的, 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会审认定。县级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 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 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 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 主要内容 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 ( 四)建立档案。县级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及健全档案和数 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 且年满 60 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 每月提高 50 元,达到每人每月 730 元。 -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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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五、民生服务事项 事项名称 37.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主要法规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 政策依据 发〔2007〕102 号) 一、有关对象及其范围的界定 (一)参战退役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 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二)原 8023 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二、申报登记和初审程序 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 证明材料 ( 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 ),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 ( 居 ) 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 ( 居 ) 委会进行 初审后上报乡 ( 镇、街道 )。 乡 ( 镇、街道 ) 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 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和签署意见后, 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 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会审认定和建立档案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 主要内容 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 ( 居 ) 委会张榜公示。对 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 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后有疑义的,应请示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对上述所有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 和数据库,并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 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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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五、民生服务事项 事项名称 38.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申领 主要法规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政策依据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 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 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 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 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 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 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 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主要内容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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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五、民生服务事项 事项名称 39.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申请 主要法规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政策依据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 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 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 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 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10 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 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 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 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主要内容 -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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