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9 —
(五)定期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履行情况在
本项目内公告并向甲方报告;
(六)及时向业主报告本项目内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 个月公布一次
公共收益收支账目;
(七)按规定履行装修管理职责,主动、及时与业主、装修实施单位签订
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八)对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应当及时采
取合理措施劝阻、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九)按照物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业规范和本合同约定,提供与物业
费相符的服务质量;
(十) 。
第十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提前解聘乙方的,
可以解除本合同。因提前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
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之后、新的物业服务人接管本项目之前,乙方有义务
继续为甲方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甲方、业主、使用人也应继续按本合同第三、四
条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第十九条 本合同依据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乙方应当至迟于新的
物业服务人接管本项目之后 日内,将物业及全部档案资料、物品(详见
附件十)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人或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
的,移交给甲方或 代管;乙方退出本项目物业服务的,
应在街镇指导和监督下,协助甲方、业主做好物业服务的承接查验移交和善后
工作,否则乙方应当按照每日 元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守
约方 元作为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