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政策汇编(金华6.12-6.16)

发布时间:2023-6-1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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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政策汇编(金华6.12-6.16)

52设,辐射带动相关产业领域的实习实训、员工培训、产品中试、工艺改进、技术研发等。9. 优化实训基地建设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多部门联合审批“绿色通道”,优化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审批流程,强化要素保障,促进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便利化。(四)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10. 丰富产教融合办学形态。支持职业院校联合企业、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创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服务地方中小微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推动职业院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在职业院校建设培育培训基地。推动校企共建共管产业学院、企业学院,延伸职业院校办学空间。11. 拓展产教融合培养内容。引导企业深度参与职业院校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实行校企联合招生、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和学徒制培养,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各环节。支持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引导企业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12. 优化产教融合合作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和职业院校、普通高校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分校或产业学院。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通过企业资本投入、社会资本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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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政策汇编(金华6.1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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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辐射带动相关产业领域的实习实训、员工培训、产品中

试、工艺改进、技术研发等。

9. 优化实训基地建设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多

部门联合审批“绿色通道”,优化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审批流

程,强化要素保障,促进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便利化。

(四)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10. 丰富产教融合办学形态。支持职业院校联合企业、

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技术创新中心、创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

服务地方中小微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推动职业院校在

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在职业院校建设培育培训基

地。推动校企共建共管产业学院、企业学院,延伸职业院校

办学空间。

11. 拓展产教融合培养内容。引导企业深度参与职业院

校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

实行校企联合招生、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和学徒制培养,

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各环节。支持企业接收学生实习

实训,引导企业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

12. 优化产教融合合作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和

职业院校、普通高校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分校或产业学院。

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通过企业资本投入、社

会资本投入等多种方式推进职业院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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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允许企业以资 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

享有相应权利。

13. 打造产教融合新型载体。打造以产业园区为基础的

市域产教融合联合体,在重点行业和领域打造行业产教融合

共同体。发挥职教集团(联盟)、市域产教融合联合体、产

教融合共同体作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质量就业。

(五)健全激励扶持组合举措。

14. 制定出台支持政策文件。在全面梳理现有支持职业

教育产教融合的政策举措的基础上,针对产教融合发展中存

在的问题,研究创新激励扶持举措,形成指导性政策文件,

进一步健全“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支持地

方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落地政策。

15. 加大金融政策扶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向金

融机构推荐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力度。鼓励

银行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性”原则支持产教融

合项目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引导保险机构开发产教融合

相关保险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上市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重点用于

实训基地建设。

16. 加大投资政策扶持力度。通过“十四五”教育强国

推进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实

训基地建设,高职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院校每所支持额度不超

过 8000 万元,中职院校每所支持额度不超过 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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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

券支持范围。

17. 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产教融合型企业兴办职业

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 30%的比例抵免当年应

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8. 加大土地政策扶持力度。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

设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的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

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探索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

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

19. 加大信用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产教融合型企业信用

信息归集力度,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对评价结果好的企业,

在例行检查、专项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在上市融资、政府

资金支持、产业扶持政策、评优表彰、政务事项办理等方面

予以优先或便利,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宣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赋能提升行动。各地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

部门要健全协调机制,将各项任务分解到位、落实到人、责

任到人。

(二)营造良好氛围。召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经验交流

现场会。组织遴选并编辑出版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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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有关地方、学习和企业的经验做法。挖掘宣传基层和一

线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弘扬劳动光荣、技能

宝贵、创造伟大的 时代风尚。

(三)强化经验推广。各地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特

别是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有效措施,要及时在省域范围内

推广。具有重大示范效应的改革措施,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

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报送。对实践证明

行之有效、可以上升为制度性成果的,及时总结提炼,并推

动修改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符合条件的在全国复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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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

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3〕1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

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

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2023—2025

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统称两部门)拟分三批

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政府工

作报告关于“加快传统产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要求,

准确把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面临的痛点难点,充分调动地

方积极性,统筹各类资源优化供给,降低数字化转型成本,

以数字化转型为契机提高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涌现更

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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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以城市为对象支持中小企业开

展数字化转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

势,灵活采取多种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强化

企业在数字化转型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积极性和创

造力,发挥数字化创新引领作用,推动企业核心竞争力显著

提升。

2.问题导向,注重实效。聚焦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中的

痛点难点,切实解决中小企业“不愿转、不敢转、不会转”

的问题,围绕提质、增效、降本、减存、绿色、安全的目标,

提升数字化转型服务供给能力,降低转型成本,确保中小企

业数字化转型取得实效。

3.试点先行,示范推广。鼓励试点城市先行先试,探索

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

的经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予以示范推广,实现“试成一

批、带动一片”,放大规模效应、提升政策效能。

4.加强统筹,城市负责。两部门加大工作统筹力度,对

试点工作给予资金支持与工作指导。试点城市强化组织领

导,建立市领导牵头、财政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主体、相

关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发挥政策合力,

充分调动政府、社会、市场等多方面力量,引导技术、资金、

人才等各类创新资源向中小企业汇聚。

(三)政策目标。通过开展城市试点,支持地方政府综

合施策,探索形成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方法路径、市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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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和典型模式,梳理一批数字化转型细分行业,打造一批数

字化转型“小灯塔”企业,培育一批优质的数字化服务商,

开发集成一批“小快轻准”(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

准化)的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通过示范带动、看样学样、

复制推广,引导和推动广大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全面

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

合。

(四)支持对象。试点城市应为地级市及以上,包括各

省(区)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其他地级市,直辖市所

辖区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各地应

优先选择基础条件好、改造潜力大、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示

范带动性强的城市推荐至两部门,两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竞争

性评审,并兼顾东中西区域分布确定试点城市。2023 年先选

择 30 个左右城市开展试点工作,以后年度根据实施情况进

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支持内容

(一)加快数字化改造,复制推广经验。支持试点城市

选择重点行业和相关中小企业,梳理行业共性和企业个性需

求,采取市场化手段公开遴选数字化服务商,支持数字化服

务商为被改造企业提供诊断、咨询等服务,开发集成“小快

轻准”的数字化服务和产品,供企业自愿选择,开展数字化

改造。同时,总结集成通用性强、效果好的数字化解决方案,

推动跨区域复制推广,放大政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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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创新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试点城市

围绕数字化转型加大技术、人才等各类创新要素供给,引导

企业进一步加大创新投入,实现从基础数字化应用逐步向生

产制造等关键环节延伸,促进企业全要素、全过程的资源整

合与业务协同,全面优化生产方式、业务模式、管理水平,

提升核心竞争力,引导广大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三)加强产业链合作,实现融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

加强与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合作,利用链主企业、龙头企业

的平台能力和数据基础,实现订单、设计、生产、供应链等

多方面协同。鼓励链主企业、龙头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

孵化、上下游配套、开放应用场景和技术扩散等方式赋能中

小企业,助力中小企业加速核心业务环节的数字化转型升

级,推动“链式”数字化转型,提升强链补链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聚焦重点行业。各试点城市应将制造业关键领域

的中小企业作为数字化转型试点的重点方向,重点向通用和

专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运输设备制造、医药和化学制造、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计算机和通讯电子等行业中小企业倾

斜。各有关城市可在重点行业领域(见附件 2)中进一步确

定具体细分行业开展试点,选取的细分行业应符合国家区域

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导向,体现自身产业基础和特色优势,

具有产值规模较大、中小企业集聚度较高的特征,避免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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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被改造企业。试点城市要在确定的细分行业

中,选择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中小企业作为本次数字化改

造的重点对象,特别是要优先将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发展

潜力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中小企业纳入改造范围。在

改造数量上,东、中、西部地区试点城市被改造企业分别不

少于 500 家、400 家和 300 家,且改造完成后其数字化水平

应达到二级及以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的最新

版本《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确定)。

(三)优选数字化服务商。由试点城市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牵头,结合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的共性特点和被改造企业

的个性需求,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数字化服务

商,供被改造企业自主选择。服务商应具有较深的行业知识

积累、较好的工程实施能力和较为完善的行业服务生态,有

相关行业的成功案例且能够持续稳定提供高质量服务。

(四)完成改造任务。数字化服务商要发挥综合集成作

用,为企业做好数字化改造整体规划,明确改造标准,实现

生产经营主要环节数据的采集和系统互联互通。企业完成数

字化改造后,由试点城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验

收,从企业应用成效、数据贯通程度、投入产出比、企业管

理体制配套改革等方面,科学评价改造成效。

(五)扩大复制推广。试点城市要引导同行业企业“看

样学样”,实施期满时要实现细分行业规上工业中小企业“应

改尽改”、规下工业中小企业“愿改尽改”,即每个细分行

业规上工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比例应达到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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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规下工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的比例应实

现明显提升。

(六)健全政策体系。试点城市要健全政策体系、完善

工作机制,出台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精准有效的配套支持

政策,提升政策宣传、资源对接、评估诊断、平台支撑等公

共服务能力,强化人才培训、金融支持、安全保障等各领域

支撑。加强财政、金融政策联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

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打造良好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生态。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

(一)资金分配。

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给予定额奖励。其中,省会城市、

计划单列市、兵团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 1.5 亿元,其他地级

市、直辖市所辖区县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 1 亿元。每个城市

试点期两年,对于首批试点城市,自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为实施期第一年,自 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12

月为实施期第二年。奖补资金分期拨付。

(二)资金使用。

财政部切块下达奖补资金,由试点城市统筹使用。应按

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原则,安

排不低于 80%的奖补资金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通

过支持被改造企业,由其选择数字化服务商进行数字化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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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可用于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

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以及咨询诊断等服务

支出。企业应注重加强改造深度,着重开展生产制造等相关

环节的改造。

同时,可安排不高于 20%的奖补资金支持以下工作:一

是支持提高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服务商服务能力,优化

产品供给水平;二是鼓励引导中小企业深度应用工业互联网

平台、专业服务云平台的 SaaS(软件即服务)化服务等;三

是对典型高效的“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进

行奖励,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四

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数字化服务商等面向中小

企业开展咨询诊断、人才培训等综合服务,支持数字化转型

融资等。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试点城市应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

范、安全和高效,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

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

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

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

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

业〔2022〕22 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五、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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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城市应结合本地企业现状及产业基础,在被改造企

业数量、企业改造后的数字化水平、加强复制推广、提升创

新能力、推动“链式”转型、完善政策体系等方面确定绩效

目标。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强化绩效目标管

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指导试点城市分年度开展绩效自评。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于实施期第一年

结束后进行中期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拨付奖补资金的

重要参考;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将视情况严重程度采取督

促整改、暂停试点资格、收回奖补资金等处罚措施。实施期

第二年结束后将开展实施期后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拨

付奖补资金。

六、组织实施

(一)组织申报。申报试点城市的省(区、市)和兵团,

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择优选定拟申

报的试点城市,并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推荐函。

每批次各省、自治区最多推荐 1 个城市,直辖市最多推荐 1

个所辖区县,计划单列市、兵团如申报应单独申报。已被两

部门纳入试点范围的城市在后续年度中不再重复申报。拟申

报试点的城市和兵团应按要求编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

市试点实施方案(模板见附件 1),需包括城市现有工作基

础、工作目标、具体实施内容、资金使用方向、保障措施、

责任分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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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料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和 PDF 版(光盘刻录)各一式两份上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首批试点城市的省(区、市)

和兵团于 2023 年 7 月 30 日前报送。

(二)专家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

开展竞争性评审,主要分两方面:一是书面评审,主要评审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以及申报内容是否符

合国家战略导向和地方实际,提出的工作目标、政策保障是

否切实可行。二是现场评审,组织申报城市现场答辩。根据

评审结果,初步确定拟纳入试点范围的城市名单,并对实施

方案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三)公示与批复。入围城市名单在财政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试点城市。财政部据

此下达奖补资金,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

予以批复。试点城市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如调整需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同意。两部门将根据批复的

实施方案开展绩效评价。

(四)职责分工。两部门对试点城市进行业务指导、加

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试点

工作推进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等提出财政资金安排建议,财

政部根据资金安排建议确定下达奖补资金。

省级、市级财政部门及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部门分工,组织做好方案实施。地方中小企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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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积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加强政策解读、业务指导

和跟踪监测,督促项目单位规范、科学、高效使用奖补资金;

地方财政部门及时下达奖补资金。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适时总结经验做法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将有关数据

和情况报送两部门。

本通知后续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完善,具体要求以最新

发布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 年 6 月 12 日

附件1.202X 年XX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

案(模板).wps

附件 2.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重点行业领域.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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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政策篇

1.关于开展 2023 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

产品征集工作的通知

工企业函〔202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

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大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培育力度,

推动提升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质量和水平,现组织开展

2023 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产品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征集范围及要求

(一)征集目标

以求实求新、提质增效为导向,广泛征集并推介一批优

质服务产品,引导专业服务机构对服务内容、服务形式和服

务标准创新探索,增强精准服务供给,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自主选择使用。

(二)征集范围

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共性、关键和典型需求,重点

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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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数字化转型、科技成果转化、质量

标准品牌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市场开拓、工业设计、知识

产权保护和运用等服务领域,择优推荐一批质优价优、精准

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服务产品。

(三)征集要求

1.突出专精特新属性。重点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助

力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方向发展。

2.突出小快轻准属性。具备小额投入、快速部署、轻量

应用、精准见效的特点特征。

3.突出效益优先属性。既往服务业绩出色,为服务对象

带来实实在在的价值成效。

4.突出优惠公益属性。须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专属

服务,如量身定制、专享权益和专属增值服务。

5.突出区域覆盖属性。服务范围须覆盖全国或至少一个

省份,便于广大中小企业便捷获取服务。

如发现服务商存在失信、违法等情形,服务产品如存在

虚假宣传、强制使用、不合理收费等情况的,一律不得入选。

二、申报方式

本次服务产品征集遵循自愿申报、择优遴选和公平公正

的原则。一是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地区专业化服

务机构发展情况,统一组织报送优质服务产品,每个方向不

超过 2 个。二是有效期内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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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家可单独推荐 1 项服

务产品,报所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一并推荐,不计入省

级推荐数量限制。三是服务机构自荐,委托中国信息通信研

究院自行组织开展。

推荐的服务产品将组织专家按统一标准综合评价,遴选

结果拟在 2023 全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大会上发布并通

过线上宣传推介,同时邀请部分服务商在大会期间现场展示

和对接。服务产品名录为动态调整,2022 年入选的服务产品

可再次申报。

三、材料报送

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拟推荐的服务机构在

大 中 小 企 业 融 通 创 新 服 务 平 台 ( 链 接 :

http://zjtx.miit.gov.cn/点击子模块“大中小企业融通创

新”)填写服务产品信息表(附件 1),并填写服务产品推

荐汇总表(附件 2),将加盖公章后的扫描版连同可编辑的

电 子 版 于 2023 年 6 月 23 日 前 一 并 发 送 至

zjtxservice2023@163.com,纸质版请通过 EMS 邮寄到工业

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徐 丽 010-68033745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岳彩轩 17860751595

第68页

69

附件 1 服务产品信息表.wps

附件 2 服务产品推荐汇总表.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2023 年 6 月 12 日

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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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10 部门关于印

发《浙江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党委宣传部、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林业主

管部门,杭州、宁波海关关区各关:

为建立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提升我省技术类

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质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

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

江省林业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林业局

杭州海关 宁波海关

2023 年 6 月 9 日

第70页

71

浙江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

(试行)

为建立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提升我省技术类

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质效,根据《专利法》《著作权法》《反

不正当竞争法》《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浙江省

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职责

(一)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知识产

权技术调查官,是指为知识产权案件提供技术协助的行政执

法、司法辅助人员,承担技术事实与专业问题的调查、分析、

判断等技术调查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省内行政部门、司法机关

办理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

计算机软件、数据、垄断等知识产权案件。

(三)部门职责。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会同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

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旅游厅、省林业局、杭州海关、宁波

海关,负责建立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并按照职责

分工动态调整名录。

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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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向社会公布全

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

市级以上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部门、司法机

关,负责推荐、聘任并管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

县级以上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部门、司法机

关,可以根据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请求调派或指

派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或

审理。

二、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

(一)列入名录的条件。列入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

名录的,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

3.具有 5 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工作经验或知识产权

审查或研究工作经验;

4.具备专利代理师资格或中级以上知识产权相关技术

资格。

(二)不得列入名录的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

得列入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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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者因违纪违法被解除聘用合同和

聘任合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其他不适宜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情形。

(三)列入名录的程序。

1.推荐。市级以上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部门、

司法机关,可以从本系统内选任或向社会公开遴选知识产权

技术调查官人选,并向本系统省级机关推荐列入全省知识产

权技术调查官名录。

2.列入。推荐列入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的人

选,由本系统省级机关审核同意后,列入全省知识产权技术

调查官名录。

(四)移出名录的程序。市级以上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

责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发现其推荐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

官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向本系统省级机关提出移出

名录。经本系统省级机关审核同意,移出全省知识产权技术

调查官名录。

(五)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聘任。市级以上负有知识

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可以从其推荐的全省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中聘任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

第73页

74

聘任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人数和专业,应当与该机关

管辖区域内实际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涉及的技术领域

相匹配。

聘任专职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需要按照聘任制公务员

管理的,应严格按照《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执

行。

三、技术调查工作

(一)程序要求。

1.指派、调派。县级以上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

部门、司法机关,可以向负责聘任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单

位,请求调派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办理知识产权案件。

本单位聘任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由该单位直接指

派。

负责聘任、请求调派、指派的单位,应当客观、及时地

记录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办理案件的情况。

2.告知。协助办理案件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确定或变

更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

有权申请回避。

3.回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应

当自行回避;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第74页

75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代理人的;

(4)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参与过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不得

再协助审理该案的诉讼活动。参与过知识产权司法案件的知

识产权技术调查官,不得再协助办理该案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工作要求。

1.主要职责。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就知识产权案件所涉

技术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1)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

法等提出建议;

(2)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

(3)参加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或口头审

理;

(4)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5)协助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

意见;

(6)列席合议庭评议、合议组会议等有关会议的相关

议程;

(7)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2.主要工作。

第75页

76

(1)调查取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

勘验、保全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

勘验、保全的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知识产权

技术调查官可以就技术事实是否需要技术鉴定提出建议。

(2)询问。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执

法询问,或行政裁决的口头审理时,经行政执法人员同意,

可以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参与司法案件的询问、听证、庭前

会议、开庭审理等活动时,经司法人员同意,可以就案件所

涉技术问题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

(3)出具技术调查意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应当在

案件合议、评议或研究讨论案件处理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

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技术调查意见由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

不对外公开。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作为合议组

或合议庭等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对案件的处理或裁判结果不具有

表决权。

(三)署名责任。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知识产权行

政执法、司法活动的,应当依法在相应文书上署名。

第76页

77

(四)协助仲裁、调解、维权援助活动。知识产权仲裁

机构、调解机构、维权援助机构,可以向负责聘任知识产权

技术调查官的单位,请求调派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仲

裁、调解、维权援助活动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四、日常管理

(一)数字化管理。全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的列

入、移出、公示,以及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指派、调派和

日常管理,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和省市场监管局(省

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等施行。

(二)保障措施。聘任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单位,应

当为技术调查工作的开展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工具,定期开

展专业培训,并对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

评,及时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知识产权案件处理或审理的,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案件数量给予一定报酬,国家有相关规定

的除外。专职聘任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参与本单位知识产

权案件处理或审理的,不另行给予报酬。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履职情况,纳入浙江省相关专业

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77页

78

(三)职业准则。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应当具有严谨的

科学技术素养,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提供客观、公正、

专业的技术调查意见。对于参与知识产权案件中知悉的案件

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从事与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工作性质不相符的活动。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如有违反与知识产权案件处理或

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

意出具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应当

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 2023

年 7 月 15 日起试行。本办法试行前,各单位聘任的知识产

权技术调查官,经本系统省级机关审核同意后,直接列入全

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

第78页

79

3.关于开展 2023 年度浙江省首批次新材料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新材

料科创高地 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推

动我省新材料产业化和规模化应用,切实提升产业基础能力

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

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现就做好 2023 年度我

省首批次新材料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首批次新材料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

拥有专利或者其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

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新材料。首批次新材

料分国际、国内和省内首批次三档。

(一)基本要求

1.申报单位应为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管理规范、正常经营、信用记录良好,在省内建有研发

机构和生产基地的企业。

2.产品满足《新材料技术成熟度等级划分及定义》中定

义的技术成熟度等级 7-9 级要求,并已实现商业化销售。

3.产品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在技术参数和性

第79页

80

能等方面有重大突破,产品的技术指标达到国际领先、国际

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4.产品及相关技术性能指标通过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

用户单位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属于国家特种许可要

求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

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

制性产品认证。

5.存在如下情形的产品不得申报: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

政策导向,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

的;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

平的,碳排放强度未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质量不稳定或出

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近三年申报产品已获

得过首批次新材料认定,且申报产品无重大技术突破的。

(二)国际、国内首批次新材料附加要求

1.国际首批次新材料: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技术水平国

际先进且打破国际垄断、实现对国际一流企业产品同准水平

进口替代,具有主要应用领域国际、国内知名用户单位或重

点工程商业化销售业绩。

2.国内首批次新材料:技术水平国内领先或打破国际垄

断、可以实现降准进口替代,具有主要应用领域国内知名用

户单位或重点工程商业化销售业绩。

二、认定方式

第80页

81

(一)本次认定采用目录认定和推荐认定两种方式,并

实行以目录认定为主、推荐认定为辅的原则。

(二)本次目录认定适用目录为《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

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 年版)》(工信部原函〔2021〕384

号)和《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2

年版)》(浙经信材料〔2022〕166 号)。

(三)采用推荐认定方式的,需由本领域院士或本领域

3 位以上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同时推荐产品原则上应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属于国家关键领域短板材料清单、关键基础材料提升

计划材料清单、省新材料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国外领先

的新材料产品清单》《国内紧缺的新材料产品清单》《浙江

产业发展急需的新材料产品清单》内的产品。

2.产品或相关工艺、技术近五年内获国家科学技术奖,

或省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3.国家级或省级新材料领域公共服务平台或平台牵头

企业可推荐本平台、企业研发生产的 1 项新材料产品参加认

定。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首台(套)提

升 工 程 数 字 化 集 成 系 统 ” ( 网 址 :

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按要求填写申

第81页

82

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审核报送。请设区市经信局汇总审核本地区申报

材料,组织现场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前向省经信厅行文推荐,随文报送项目汇总表(通过系统

导出),同时通过网上平台上传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 PDF 盖

章扫描件。省属企业集团本级直接报送省经信厅,并将申报

材料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局。

(三)省经信厅将组织开展认定项目评审、现场抽查相

关情况,发布 2023 年度浙江省首批次新材料认定结果。

联系人:李丹麒;电话:0571-87056463。

联系人:材料工业处 董 昊 0571-8705 8139

技术支持 袁浩晟 18805813505

尹 力 18506819091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 年 6 月 13 日

第82页

83

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浙江省首批次新材料认定申请表。

(二)申报企业及产品基本情况,包括:

1.企业规模、研发能力、行业地位等。

2.申报产品技术情况,包括产品主要应用领域、技术先

进性,工艺、技术情况,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哪些突破,

技术发展方向与趋势,目前实现同准/降准替代情况等。

3.国外主要生产企业、市场情况、应用领域,国际市场

空间及趋势等。

4.国内主要生产企业、市场情况、应用领域,国内市场

空间及趋势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研发机构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

(五)企业及产品荣誉证明文件。

(六)申报产品实现初次销售的合同、与主要用户签订

的销售合同等材料。

(七)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

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用户企业认可的第三方

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与目录中指标的符合性说明。

第83页

84

(八)企业有效发明专利证书、标准和其他知识产权相

关证明文件;与申报产品相关文件的清单。

(九)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产品查新

报告。

(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相关证明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省级及以上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组织

的鉴定、评审、验收等报告。

(十一)其他关于产品先进性、获证获奖、用户单位应

用情况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如采用推荐认定形式,须提供

本领域院士或 3 位以上正高级职称专家的书面推荐材料,及

专家职称材料等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84页

85

金华市级政策篇

1.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金华市“两化融合”重点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商)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

为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以信息化带动工业

化,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

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18

号),经研究,决定组织评选 2023 年金华市“两化融合”

重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金华市“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是指在工业生产的各个环节

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的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工业生产中的技术

融合、产品融合、业务融合、产业衍生等四个方面。单个项

目软性投入在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主要包括以下重

点领域:

(一)研发设计信息化: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产

品数据管理(PDM)、计算机辅助工艺规划(CAPP)、计算

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CAD/CAM)等。

(二)产品信息化:产品溯源系统、产品远程维修服务系

统、数字控制系统等。

第85页

86

(三)制造过程与装备信息化:制造执行系统(MES)、

柔性制造系统(FMS)、集散控制系统(DCS)、自动化立体

仓库系统(AS/RS)等。

(四)经营管理信息化:企业资源计划(ERP)、客户关

系管理(CRM)、办公自动化(OA)、人力资源管理(HRM)、

安全生产管理系统(SPMS)、商业智能(BI)、业务流程管

理系统(BPMS)等。

(五)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SCM)、射频识别(RFID)、

电子商城等现代物流技术应用系统、门户层应用系统等。

(六)综合集成:企业数据中心(IDC)、企业集团信息

化集成平台、信息安全防护系统等。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主体是在金华市范围内市场监管部门注

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规

范管理,正常经营的工业企业。

(二)请各地做好申报材料汇总及审核工作。于 6 月 30

日前将推荐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经信局数字经济处。书面材

料一份(另需提供电子文档)。

(三)立项的市“两化融合”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并

作为年度市区“两化融合”发展扶持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依

据。

三、其他

第86页

87

市“两化融合”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列入年度考核。请结合

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信息查询、表格下载可登录:金华市经信局网站

(jxj.jinhua.gov.cn)→政务公开→通知公告。联系人:

胡赛君,电话:82473985,邮箱:jhxxhc@163.com 。

各县市区联系方式:

婺城区经商局:章雨宁 82338095

开发区经发局:陆天琪 82370205

金东区经信局:徐 咪 82172613

兰溪市经信局:徐 羚 89019175

东阳市经信局:杨生唐 86655856

义乌市经信局:叶志星 85539929

永康市经信局:汪俏俏 89209356

浦江县经商局:张丹峰 84111050

武义县经商局:黄 璐 87660185

磐安县经商局:陈 俏 84501209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 年 6 月 15 日

第87页

88

附件 1

项目名称:

申报企业(盖章):

申报时间:

项目负责人:

手机号码:

第88页

89

企业全称

法定代表

通讯地址 邮编

企业网址 企业代码

行业类别 注册地

注册资金 万元

资产总

万元

占地面积 亩

建筑面

平方米

职工人数 技术人员数

信息化管理人

员数

计算机数

联网计算机

接入带宽 M

2021 年 2022 年

销售收入 万元 万元

利润总额 万元 万元

实交税金 万元 万元

信息化投

软件投入 万元 万元

硬件投入 万元 万元

主要

销售

产品

产品名称 年销售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姓名

所属部门

及职务职

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地

信息化

负责人

项目联系

第89页

90

完成主要

信息化项

(包括项目名称、内容、承建单位、建设起止年月、投资总额、应

用水平。)

信息化

工作体系

建设

(包括领导重视程度、规划编制、信息化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全

员培训。)

第90页

91

企业名称 (盖章)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

起止时间

(注:建设期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项目

主要

内容

及成效

填写重点:(500 字左右)

1.项目采用的主要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主要功能,主要创新点;

2.项目技术来源,软件和服务提供商情况;

3.项目对企业及行业的带动作用;

4.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小计 其中软性投入 其中硬件投入

项目总投资

其中 2023 年

计划投入

区(市、县)

经信(商、

发)局审核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第91页

92

一、金华市“两化融合”重点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信息化项目合同(复印)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

五、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

六、产品或服务提供商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

七、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第92页

93

一、企业概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三、项目需求分析

四、项目建设内容

五、项目实施进度

六、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

七、项目支撑单位介绍

八、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九、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项目的创新性和示范性

(因行业和申报项目的类别不同,企业可根据自己特点来编写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此提纲仅供参考

第93页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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