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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交流- 46 – 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按照规定,我们认为纳税人按规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直接抵减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不属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范畴,所以加计抵减的期末余额不能比照留抵税额申请退还。另外,加计抵减额是按照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提的,留抵税额的来源同样是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只是提前使用了留抵税额,其在退税后按规定申报进项转出,调减期末留抵税额,相当于部分进项税额已经退还给纳税人,而不是因为不能抵扣而转出,因此同时享受了加计抵减政策和申请留抵退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因为取得了留抵退税而调减该部分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期末余额。贵公司可参照执行,并与主管税务机关做进一步的沟通。6.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15%所得税优惠税率,现发生技术转让所得,应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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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按照规定,我们认为纳税人按规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直

接抵减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不属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范畴,所

以加计抵减的期末余额不能比照留抵税额申请退还。另外,加

计抵减额是按照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提的,留抵税

额的来源同样是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只是

提前使用了留抵税额,其在退税后按规定申报进项转出,调减

期末留抵税额,相当于部分进项税额已经退还给纳税人,而不

是因为不能抵扣而转出,因此同时享受了加计抵减政策和申请

留抵退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因为取得了留抵退税而调减该部分

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期末余额。

贵公司可参照执行,并与主管税务机关做进一步的沟通。

6.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15%所得税优惠税率,现发生技术

转让所得,应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

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

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

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对符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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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

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

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

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

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 5 年以上(含 5 年)全球

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

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

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

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

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 2008

年第 12 号)进行审查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 100%的关

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

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 号)的

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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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

并依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贵公司发生的技术转让所得如符合上述文件规

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依照

25%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7.支付董事费如何财税处理?

答:董事费是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个人的报酬。

企业支付董事费财税处理如下:

一、支付董事费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9]121 号)规定,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

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

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按照“劳务

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董事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

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

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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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

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当然,如果企业支付的外聘独立董事报酬,属于劳务报酬

所得,需要按照提供的增值税应税项目缴纳增值税,每次支付

金额超过 500 元的,应提供发票。

三、董事费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与

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部分董事会成

员、监事会成员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监事,或者

董事会、监事会聘请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虽然没有与企

业订立劳动合同,但属于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属于本准则

所称的职工。”根据上述规定,即便有些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不是本企业职工,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属于职工薪酬准

则所称的职工,会计核算上按照职工薪酬来处理。董事会费包

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

津贴及咨询费应列作“管理费用-董事会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8.我公司建成的房屋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发

票还没拿到,是按实际取得发票金额计提折旧还是按合同的金

额计提呢?

答:《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

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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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

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

折旧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

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

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

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12 个月

内进行。

综上所述,贵公司会计处理可按估计价值计提折旧,且对

于竣工决算后折旧调整并无时间上的明确要求,但税收上应按

照合同金额计提折旧,并规定要在投入使用后 12 个月内,按照

发票取得金额对折旧进行调整。至于超过 12 个月取得发票是否

可以税前扣除,建议以当地税务机关回复为准。

9.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级市场购入土地并取得

增值税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此项购入土地支

出能否作为开发费用的计算基数,按照 10%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

目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规定:“(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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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

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

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

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

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

的金额之和的 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

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

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 10%以内计算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条规定:“(六)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 20%的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

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 2023

年第 3 号)第六条规定,取得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后再次转

让或开发为商品房进行销售的,在计算增值额时,只允许将新

投入的房地产开发成本部分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二级市场购入的土

地支出在计算 20%加计扣除时,不允许作为加计基数,在计算房

地产开发费用时,可以作为 10%的基数进行扣除。

10.我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了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

规定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请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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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应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

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

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3 号)中关于若

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的规定: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

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

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及 23 号公告第四条,针对不

同情形下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四种规定。一是契税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

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

当日。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

缴纳契税;二是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

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三是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四是因改变土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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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23 号公告还明确,

发生后三种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

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申报缴纳契税。因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后,由主管

部门确定具体金额,且不再需要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可适用 23

号公告有关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契税规定,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主管部门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的当日,申报缴

纳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

综上所述,契税法实行后,即在 2019 年 9 月 1 日后签订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宁波口径),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应作为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11.公司与客户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发了订购单,新的印花

税法并没有规定订购单需要缴纳印花税,我们是否可以不缴

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

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

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同时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

税公告 2022 年 22 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

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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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综上所述,贵公司虽然与客户没有签订合同,但签订了如

订购单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仍然要计算缴纳印花税。

12.公司收购过程中,被并购方有技术入股的股份,该个税

在什么环节缴纳?如何缴纳?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

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规定: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

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

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

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

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

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

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

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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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

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

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

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

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

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收购过程中,一般需要针对被并购方

企业的净资产做评估,如果原先存在个人技术入股的情况,那

么个人的技术入股价值在本次公司收购过程中得到了相应的对

价支付,个人以技术入股时递延的纳税义务就需要在本次收购

中实现,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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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

公告

交运规〔2023〕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

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

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

康发展的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延

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

12 号)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现予以公告。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 年 12 月 20 日

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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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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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

关于进一步便利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手续办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公告 2023 年第

164 号

为深入推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进一步便利电子口岸企业

入网,现决定对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手续办理进一步精简优化,

具体公告如下:

一、企业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即企业注册成为电子口

岸新用户的过程),应提交入网申请及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基

本信息。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

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者中国电子口岸(网址:

https://www.chinaport.gov.cn) 进行线上申请。

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各地分中心受理企业的制卡申

请。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时,企业提交的申请信息经核实与营业

执照信息一致的,制发电子口岸企业法人卡。

三、企业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时,不再对海关报关单位

备案信息、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等信息进行验核,相关信息

仅用于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权限检查。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

务仍需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四、《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

汇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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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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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岸发〔2016〕165 号)、《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

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

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

行资格审查的通知》(署通发〔2001〕188 号)和《海关总署 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

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1 年第 1 号公告》自本公

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

202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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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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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商品与劳务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0 号

为落实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规范研发

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

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1

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现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

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 年 12 月 26 日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

根据现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

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

备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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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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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研发机构、国产设备的具体条

件和范围,按照现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

务机关)负责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备案、审核及

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

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一)符合现行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

(二)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该备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

的公告》(2018 年第 16 号)发布。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

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

写“内资研发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

明填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

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第六条 研发机构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

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

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

关应一次性告知研发机构,待其补正后再予备案。

第七条 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

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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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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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第八条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

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

案撤回。

研发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退税备案撤回。

第九条 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现行

规定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未按

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

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研发机构新设、变更或者撤销的,主管税务机关

应根据核定研发机构的牵头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注明的相关资质

起止时间,办理有关退税事项。

第十一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

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 1 日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研发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退税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 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收齐相关凭证及电子信息后,即

可申报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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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

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申报表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

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15 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

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

数字账户或者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

退税”。

第十三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

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退税。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

专用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

退税:

(一)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的。

(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的。

第十四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

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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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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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

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

税情况台账,记录国产设备的型号、发票开具时间、价格、已

退税额等情况。

第十七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专用

发票开具之日起 3 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

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

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重

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4 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

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 30 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研发机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的,自信

息撤出之日起,研发机构可重新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

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继续享受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

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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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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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

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

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

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

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比照出口

退税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具体以增

值税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第71页

法规速递

- 66 –

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

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5 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

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

施》(国发〔2023〕9 号)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政策措施公告如

下:

一、关于暂时出境修理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企业运营的以下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

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

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为:

1.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

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2.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港口为船籍港的

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二)符合享受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

运输、市场监管、海事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生态环

境厅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动态调整,

并函告海口海关。

(三)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

第72页

法规速递

- 67 –

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税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仅限符合政策措施条件

的企业运营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同意并补缴进口

关税,不得进行转让或移作他用。转让上述航空器、船舶(含

相关零部件),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符合享受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应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暂时出境修理货物信息化管理制度,并按照政策措施要求及相

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暂时出境修理复运进境的货物。

(四)海南省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

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制定配套管理办法,明确符合政

策措施条件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

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的

登记、运营自用、监管等规定,以及违规处置标准、处罚办法

等内容。

同时,海南省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

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并加强省内主管部门信息互联互

通,共享符合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及相关航空器、船舶(含相

关零部件)的监管等信息。

(五)本政策措施所称“暂时出境”的期限由海关根据企

业提交的货物修理合同及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对超过“暂时出

境”期限复运进境的货物,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

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二、关于暂时进境修理

第73页

法规速递

- 68 –

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

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称试点区域),

对企业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

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

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

税。

(二)本政策措施仅在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

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国务院批复同

意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

(三)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的货物范围包括:1.商务部、生态

环境部、海关总署制定的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货物;2.

按照《商务部等 6 单位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放宽部分进

出口货物管理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264 号)规定,

可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货物;3.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在海南自由贸

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的其他货物。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试点区域内不得开展

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修理业务,不得通过修理方式开展拆解、

报废等业务。

(四)上述维修产品目录内的货物,修理后经验核许可证

件允许内销,但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和未经准许的限制进口货

第74页

法规速递

- 69 –

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物,修理后应复运出境,不得经“二线”转内销;属于维修货

物在修理过程中替换的旧、坏损零部件,以及在修理过程中产

生的边角料等,不得经“二线”转内销。

(五)试点区域内企业申请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由企业所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会同商务、生态环境、主管海关共

同研究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并报海南省商务、生态环境以及海

口海关等部门备案。

(六)享受政策措施的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信

息化管理制度,能够实现对修理耗用等信息的全流程跟踪,对

待修理货物,修理过程中替换的坏损零部件、在修理过程中产

生的边角料、以及修理后的废用料件等进行专门管理。

(七)海南省商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财政部、

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配套监管方案,明确入境修理货物的管理、

违规处置标准、处罚办法等内容。

同时,海南省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

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并加强省内主管部门信息互联互

通,共享符合政策措施条件企业及修理货物的监管等信息。

(八)对自境外暂时进入试点区域内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

保税,海关按保税维修方式办理手续,并实施监管。

三、关于暂时进境货物

(一)对自境外暂时进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

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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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 70 –

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

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临时入境人员开展业务、贸易或专业

活动所必需的专业设备(包括软件,进行新闻报道或摄制电影、

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等)。

2.用于展览或演示的货物。

3.商业样品、广告影片和录音。

4.用于体育竞赛、表演或训练等必需的体育用品。

(二)上述所列货物仅限在本政策规定的试点区域内使用,

暂时入境期间不得用于出售或租赁等商业目的,并应当自进境

之日起 6 个月内复运出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期限的,纳税义

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三)上述所列货物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按要

求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应当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

税和消费税。

(四)涉及海关事务担保业务的,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相关

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告公布前已征税的进口货物,

不再退还相关税款。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 年 12 月 27 日

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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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4〕1 号

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

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经国

务院同意,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货物

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

线”。对合作区与澳门之间经“一线”进出的货物(过境合作

区货物除外)实施备案管理。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货物,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按

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

下简称合作区内企业),合作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

定机构,以及在合作区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

自用的机器、设备(不含飞机、汽车、船舶及游艇等交通设备)、

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基建物资(不含室内装饰、

装修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

经“一线”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

零配件商品范围见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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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 72 –

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二)除上述第一款情形外,合作区内主体进口的货物予

以保税。

(三)免税进口本条第一款货物,进口主体自愿缴纳进口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向拱北海关提出申请。

主动放弃免税资格的,36 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税。

(四)享受免税的进口主体名单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同

拱北海关等有关部门确定,动态调整,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

署、税务总局。

(五)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参

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未满的免税货物

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者转让给合作区免税进口主体外的其他主

体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有关规定补缴相应进口关税、进口

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合作区内主体将免税或保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销售

给个人的,该主体应先按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

按实际报验状态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

税。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有关规定执行。保税货物及其

加工制成品可按有关规定在合作区内主体间保税流转。

三、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

地)之间设为“二线”。经“二线”进入内地的免税或保税货

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其

中内销的,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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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 73 –

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消费税,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一线”已按规定缴

纳,或合作区内已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

经“二线”进入内地,不再征收进口税收。

四、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

达到或超过 30%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

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暂按附件 2 公式计算加

工增值率。仅经过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以及其他按有关规定

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五、合作区内主体经“一线”进口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

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

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实施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

商品排除措施,且在排除期内的除外)的货物(以下简称四类

措施货物),仅适用保税政策。

(一)保税进口货物或其加工制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

不适用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也不得在合作区开展委托加工业务。

(二)合作区内进口料件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加工后不

得保税流转,未经加工的四类措施货物可开展保税流转,其加

工制成品销售给个人或经“二线”进入内地内销的,不适用本

通知第二、三条规定,一律按对应料件征收进口关税和执行相

关措施,并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三)合作区内进口料件不属于四类措施货物,但加工制

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销售给个人或经“二线”进入内地

第79页

法规速递

- 74 –

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内销的,一律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

值税和消费税,执行相关措施。

六、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按

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征收

出口关税,根据需要办理出口报关等海关手续,并参照本通知

第一条相关规定实施免税或保税监管措施,适用相关进出口税

收政策。经“二线”进入合作区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经

“一线”运往境外时,免征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

税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违反本通知规定偷逃应纳税款,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

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的,由海关等监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

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制定本通知相关配套管理办法,依照职责加强监管。

八、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及拱北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会同省内相关部门加强对合作区财

税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出现重大情

况,及时上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九、在保持政策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

署等有关部门在必要时调整免、保税货物范围和进口主体范围。

十、自政策实施起,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应适时评估政策实

施效果,并定期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

情况,包括政策享受主体情况、免税或保税货物范围、进出口

第80页

法规速递

- 75 –

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数据等基本情况。

十一、本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

运行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开发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17 号)同时

废止。

十二、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按现

行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一线”免税进口机器、设备、

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商品范围(略)

2.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计算公式(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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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

财关税〔2024〕2 号

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

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经国

务院同意,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个人

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

线”。对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

用、合理数量为限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外,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免税放行后的

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可以正常消费使用。

二、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

地)之间设为“二线”。对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的个

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参照自澳门进入

内地的进境物品适用的有关规定监管、征税;超出自用、合理

数量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

应当按照货物征管。其中,已按规定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

费税的,或合作区内已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

第82页

法规速递

- 77 –

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税的,不再征收进境物品有关税收。

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旅客(不含非居民旅客)

携带物品不超过 8000 元人民币(含 8000 元)的,海关予以免

税放行。非居民旅客继续按现行进境物品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短期内多次经“一线”来往澳门和合作区、以及经

“二线”来往合作区和内地的旅客,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

品。

四、旅客享受免税获取的物品,属于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

不得再次销售。

五、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倒卖、代购、走私进境物品的个人,

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对

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的,由海关等监

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六、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制定本通知相关配套管理办法,明

确经“二线”进入内地物品的来源及其缴税情况等认定标准,

依照职责加强监管。

七、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及拱北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会同省内相关部门加强对合作区财

税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出现重大情

况,及时上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八、本通知自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

第83页

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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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从境外经“一线”进

入横琴和经“二线”进入内地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具体规定

的通知》(财关税〔2013〕30 号)同时废止。

九、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按现行

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 年 1 月 3 日

第84页

法规速递

- 79 –

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

围的通知

财税〔2024〕1 号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精神,

现就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称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

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实

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

策的出口货物。

2.内地销往合作区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

3.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二、本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

行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

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本通知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按

现行政策执行。

附件:内地销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不予退税的货物清单

(略)

第85页

法规速递

- 80 –

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 年 1 月 11 日

第86页

法规速递

- 81 –

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 2023 年度—2025 年度和 2024 年度—2026 年度公益性社会

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76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7 号)等有关要求,现将 2023

年度—2025 年度和 2024 年度—2026 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一、2023 年度—2025 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

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2.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

3.章如庚慈善基金会

4.光华工程科技奖励基金会

5.健坤慈善基金会

6.陶行知教育基金会

7.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8.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

9.中国电影基金会

第87页

法规速递

- 82 –

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10.韬奋基金会

11.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12.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13.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14.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

15.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

16.中国航天基金会

17.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18.鲁迅文化基金会

19.河仁慈善基金会

20.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21.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

22.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23.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二、2024 年度—2026 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

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中国慈善联合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3 年 12 月 29 日

第88页

法规速递

- 83 –

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其他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

辆目录》(第十三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

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35 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

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

项的公告》(2020 年第 20 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

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三批)

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

车辆目录(第十三批)(略)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 年 12 月 22 日

第89页

生活人文

- 84 –

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导读:瑞幸只能吃下哑巴亏吗?

2024 年第一颗雷,砸向 4S 店

 秦章勇 楚门

2024 年,汽车行业炸响第一颗雷。

超过 80 家 4S 店,一夜之间全部倒闭,展厅空空荡荡,销

售中心也空无一人。

总部位于东莞的汽车经销商——广东永奥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永奥”),最近突发爆雷。

这个曾经销售超 20 多个的汽车品牌的百强汽车经销商,不

仅有 BBA,还有丰田、大众以及埃安、问界、零跑、路特斯等

造车新势力品牌。

如此一家当地巨头,一夜之间轰然倒塌。客户提车无门,

员工讨薪未果,门店车辆也被强行拖走。

提不到车,发不上工资

买车人最大的痛苦是,首付或定金交了,车却提不了。

“我定的车,一直说到店了,就是需要办手续得再等等。”

一位已交了定金的大哥表示,4S 店的工作人员这样拖了好几天。

生活人文

第90页

生活人文

- 85 –

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直到有位朋友告诉他,他买车的 4S 店已经关门了。他跑过

去一看,“XX,真的关门了。”

目前永奥旗下的 80 多家 4S 店已被查封,首先遭殃的还是

普通消费者。已经买车的,最大的影响就是车辆售后不能保证,

但影响最大的还是没有提车的人。

这些准车主通常是交了一万左右的定金,或者是交了几万

块的首付,但车子还没拿到。还有就是车子拿到了但是没有合

格证,上不了牌。

有消费者发文称,“我提车了,没上牌,塘厦永轩的,怎

么办?”

永奥旗下的一家沃尔沃 4S 店的销售顾问表示,“永奥集团

有破产清算风险,现南城店有 28 台未交车,35 台未购买购置税

等待上牌。”

通常情况下,经销商会用车辆合格证作“质押”向银行贷

款,如果经销商没有偿还银行贷款,合格证也到不了车主手里。

第91页

生活人文

- 86 –

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没有合格证,车子就不能上保险或者办理牌照。

所以症结在于,永奥已经没有能力还贷了。

前不久,多辆拖车出现在东莞寮步汽车城门口,有视频显

示,多辆拖车把店里的新车拖走进行财产保全。

除了普通消费者,永奥员工的工资也被拖欠了许久。

早在去年,永奥集团就被曝光过欠薪事件,有被压着三个

月工资的:

也有用户称被拖欠了 5 个月的工资。

有人爆料,去年开始拖欠超过 1000 多名员工的工资,如果

有人投诉,就会要求员工离职,或者调整岗位。

公开资料显示,永奥现有 2000 多名员工,目前永奥公司的

客服电话已无人接听。

好消息是,针对这些买车的用户和员工遇到的问题,相关

部门已经开始介入调查。

一些汽车品牌也开始行动。据了解,事件发生后,华为联

合赛力斯成立专项工作组赶赴现场,主动和银行方面沟通,转

移车辆至安全地带并计划很快赎回已抵押给银行的车辆合格

证,接下来会安排这 31 位用户在另外一家 AITO 问界用户中心

完成交付。

百强到烂尾

永奥的爆雷来得急促,一夜之间车主大价钱买的车“烂尾”

了。

第92页

生活人文

- 87 –

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但在此之前,永奥曾是国内百强汽车经销商集团,也是华

南地区规模较大的一家汽车经销商集团,门店覆盖东莞、广州

和深圳等多个城市,旗下代理的汽车品牌超 20 个。

我们通过查询,发现了一个账号主体为广东永奥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不过该账号仅在 2016 年发布过一篇关

于永奥集团介绍的文章。

文章称,广东永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7 年,专注

于汽车品牌 4S 店经营管理,已形成商用车、轿车、微车三大系

列完善的品牌规模。

代理的汽车品牌则包括梅赛德斯奔驰、沃尔沃、上海大众、

长安福特、北京现代、通用雪佛兰、东风本田等,共有标准 4S

店四十多家,并称“在各品牌厂家有良好的业绩口碑”。

业务地域则以辐射深圳、东莞、中山、珠海、惠州、茂名

等以广东为中心的周边地带,有员工二千多名,其中中高层管

理人员,有超半数从事过高端品牌管理工作。

彼时永奥称,希望利用充分的土地及人才储备,快速以广

深、珠三角为中心,向周边及内地城市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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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而且在东莞塘厦镇的林村汽车城,有三分之一的品牌 4S 店,

属于永奥旗下。

天眼查 APP 显示,广东永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广东

省东莞市,注册资本 2 亿人民币,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经

营范围包括代理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二手车经纪、经销及

交易咨询服务;汽车租赁;代办汽车按揭贷款手续服务等。

其法定代表人为陈祖永,他也是实际控股人和最大的股东,

持股比例高达 90%。有消息称,陈祖永可能已到国外。

虽然爆料的信息称永奥“有破产清算风险”,但天眼查显

示,目前永奥仍为存续状态。

汽车行业加速洗牌

从全国百强经销商到爆雷,永奥的境遇也是整个汽车销售

行业的缩影。

曾经的 4S 店风光无限,经销商们赚的盆满钵满。但随着新

能源时代的加速到来,特斯拉在北京侨福芳草地开出了第一家

特斯拉体验中心后,中国汽车零售行业也开始发生转变。

不再依赖经销商代理商的直营模式,火速在新势力中流行,

线上看车,线下提车,直接跳过中间商赚差价,这也重构了传

统汽车的销售。

就这样,传统汽车经销商模式迅速塌缩。去年年初,浙江

台州的浙江中通控股集团破产,这是当地最大的汽车经销集团,

成立于 1998 年,主营捷豹、路虎、奥迪等高端品牌,同样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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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夜之间,近 20 家门店关门,员工卖展车抵工资。

2023 年 6 月,曾经的“4S 店之王”庞大集团宣布退市。成

立于 2003 年的庞大集团,在 2011 年 4 月上市后,市值一度高

达 360 亿元,成为“中国汽贸第一股”,靠获得斯巴鲁的代理

权,赚到了第一桶金。

但即便再辉煌,也难逃宿命,激进扩张带来的巨大隐患,

成为由盛转衰的转折点。

时至今日,传统经销商的转型问题仍然难解。

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数据,2023 年,仅有 37.4%的经销商

完成全年任务,有超六成的经销商没有达标,23.2%的门店任务

达成率不到 70%。

不少经销商认为,今年汽车需求将延续去年下半年的势头,

但竞争会更加激烈,继续面临新车价格下探、库存压力大、资

金紧张、单车利润较低等问题。

4S 店到退场的时候了吗?

特斯拉带起的直营和商超模式给了传统经销商一次重击

后,小米、华为等手机厂商开始造车,又一次冲击传统 4S 店,

问界进入华为手机门店,小米汽车也会在小米的门店展销。

这改变的不仅是汽车零售模式,也改变了传统汽车行业的

商业模式和盈利结构。

其中影响最大的还是一些传统合资品牌,新势力们抢走了

不少市场份额,让传统 4S 店的生意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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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税讯 2024 年 2 月

新能源大势已经不可逆转,永奥不会是最后一家倒下的汽

车经销商集团。

当然,汽车后市场服务并不是单一个门店能解决的,重资

产的投入扩张,也不是一些家底薄的新势力可以撑得起来,现

阶段 4S 店仍有存在的必要。

但随着越来越多的 4S 店入不敷出,行业大洗牌仍将继续,

眼下的 4S 店经销商或许更应该考虑如何转型 ,而不是再像从

前一样等着消费者上门买车了。

躺着赚钱的时代,再也回不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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