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与经济》2023年第11期

发布时间:2023-10-25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金融与经济》2023年第11期

JRYJJ雨(2022)的研究,使用当年绿色发明和绿色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之和加1的自然对数衡量绿色创新。4.控制变量控制变量包括经济发展水平、人力资本、财政自主权、外商投资等地区相关变量和股利分配率、利息保障倍数、公司现金流、营业收入增长率、股权集中度、产权性质等变量。(三)模型设定为考察数字普惠金融对中小企业ESG表现的影响,借鉴兰梓睿和张书华(2023)的研究,建立模型(1)来检验假设:ESGijt=α0+α1DIFjt+α3∑Controlijt+μi+γt+εijt(1)其中,回归模型的被解释变量是企业 ESG表现,解释变量DIF为数字普惠金融,Control 表示控制变量;i为企业,j为地区,t为年份;μi表示企业个体固定效应,也反映了地区固定效应;γt表示时间固定效应,εijt为随机误差项。五、实证分析(一)描述性统计分析表 2 显示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ESG 评分最大值为 7.98,最小值为 4.72,均值为6.045,标准差为 0.664,说明不同企业的 ESG 表现存在较大差异。数字普惠金融最大值为3.515,最小值为 2.119,均值为 2.859,标准差为... [收起]
[展开]
《金融与经济》2023年第11期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51页

JRYJJ

雨(2022)的研究,使用当年绿色发明和绿色实

用新型专利申请数之和加1的自然对数衡量绿

色创新。

4.控制变量

控制变量包括经济发展水平、人力资本、财

政自主权、外商投资等地区相关变量和股利分

配率、利息保障倍数、公司现金流、营业收入增

长率、股权集中度、产权性质等变量。

(三)模型设定

为考察数字普惠金融对中小企业ESG表现

的影响,借鉴兰梓睿和张书华(2023)的研究,建

立模型(1)来检验假设:

ESGijt=α0+α1DIFjt+α3∑Controlijt+μi+γt+εijt

(1)

其中,回归模型的被解释变量是企业 ESG

表现,解释变量DIF为数字普惠金融,Control 表

示控制变量;i为企业,j为地区,t为年份;μi表示

企业个体固定效应,也反映了地区固定效应;γt

表示时间固定效应,εijt为随机误差项。

五、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 2 显示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ESG 评分最大值为 7.98,最小值为 4.72,均值为

6.045,标准差为 0.664,说明不同企业的 ESG 表

现存在较大差异。数字普惠金融最大值为

3.515,最小值为 2.119,均值为 2.859,标准差为

0.325,可以看出中国各地区数字普惠金融发展

程度存在差异。数字普惠金融的覆盖广度指

数、使用深度指数和数字化程度指数的均值分

别为2.823、2.852、2.99,三方面指数差距不大。

(二)基准回归分析

表 3 报告了数字普惠金融影响中小企业

ESG表现的回归结果,每列的回归均控制企业和

年份固定效应。列(1)为数字普惠金融(DIF)对

中小企业 ESG 表现的回归结果,数字普惠金融

(DIF)的回归系数为0.550,通过了5%的显著性

水平检验,从而验证了研究假设H1。说明数字

普惠金融发展程度越高,中小企业 ESG 表现越

好。列(2)—列(4)进一步考察数字普惠金融各

维度对中小企业 ESG 表现的影响,除数字普惠

金融的覆盖广度指数外,数字普惠金融使用深

度和数字化程度两个维度对中小企业ESG表现

变量

ESG

DIF

DIF_Breadth

DIF_Depth

DIF_Digitalize

Pgdp

Hc

Finaut

Fdi

Icr

Ddr

Cashflow

Growth

Top10

Soe

样本量

5023

5023

5023

5023

5023

5023

5023

5023

5023

5023

5023

5023

5023

5023

5023

均值

6.045

2.859

2.823

2.852

2.990

9.285

0.015

1.676

12.400

34.270

0.270

0.047

0.241

0.579

0.123

标准差

0.664

0.325

0.414

0.285

0.254

3.255

0.004

0.594

6.596

94.000

0.302

0.062

0.368

0.134

0.328

最小值

4.720

2.119

1.841

2.179

2.458

3.939

0.006

1.136

1.811

1.155

0.000

-0.132

-0.370

0.266

0.000

25百分位

5.560

2.640

2.536

2.686

2.815

6.980

0.013

1.300

7.045

3.752

0.096

0.012

0.040

0.483

0.000

中位数

5.980

2.854

2.800

2.864

3.069

8.805

0.015

1.367

11.890

8.372

0.198

0.047

0.176

0.584

0.000

75百分位

6.450

3.098

3.109

3.077

3.208

11.040

0.017

1.712

18.670

21.570

0.350

0.084

0.343

0.686

0.000

最大值

7.980

3.515

3.617

3.500

3.365

18.750

0.025

4.051

27.850

706.300

1.812

0.222

2.184

0.864

1.000

表2 描述性统计

金融与经济 2023.11

50

第52页

JRYJJ

均产生正向的显著影响。数字普惠金融覆盖广

度主要通过账户覆盖率来体现,具体包括每万

人拥有支付宝账号数量、支付宝绑卡用户比例

和平均每个支付宝账号绑定银行卡数。在基于

互联网的数字金融模式下,由于互联网有着不

受地域限制的特点,数字金融服务供给几乎能

覆盖各个地区和各种规模的中小企业,致使中

小企业之间的差距不大,因而数字普惠金融的

覆盖广度指数对中小企业 ESG 表现的影响不

显著。

表3 基准回归分析

注:*、**和***分别表示10%、5%和1%的水

平上显著,括号内为t统计值。

(三)机制分析

借鉴孙雪娇等(2019)的相关研究,通过检

验是否在融资约束较高以及绿色创新水平更低

的情景下,数字普惠金融可以更大程度地提高

中小企业ESG表现,检验该影响机理。

1.缓解融资约束

根据融资约束(SA)的平均值大小将样本分

为两组,若 SA 大于平均值则为 1,否则为 0。将

两组样本分别运用模型(1)进行回归,回归结果

如表4列(1)(2)所示。结果显示,在融资约束较

高的样本组中,DIF 的回归系数在 5%的水平上

显著为正;在融资约束较低的样本组中,其回归

系数并不显著,验证了研究假设H2。这表明对

于融资约束较高的中小企业,数字普惠金融对

ESG表现的提升作用更显著。

2.促进绿色创新

根据中小企业有无绿色创新(GI),将样本

分为两组,分别运用模型(1)进行回归,回归结

果如表4列(3)(4)所示。结果显示,在绿色创新

水平较低组中,DIF 的回归系数在 5%的水平上

显著为正;在绿色创新水平较高组中,其回归系

数并不显著,验证了研究假设H3。这说明对于

绿色创新水平低的中小企业,数字普惠金融对

ESG表现的提升作用更显著。

表4 机制检验结果

注:*、**和***分别表示10%、5%和1%的水

平上显著,括号内为t统计值。

(四)稳健性检验

1.内生性检验

变量

DIF

DIF_Breadth

DIF_Depth

DIF_Digitization

Pgdp

Hc

Finaut

Fdi

Icr

Ddr

Cashflow

Growth

Top10

Soe

Constant

年份效应

个体效应

样本量

R2

(1)

0.550**

(2.37)

-0.012

(-0.73)

28.156**

(2.45)

0.156*

(1.86)

-0.005

(-1.26)

0.000

(0.15)

0.020

(0.72)

-0.368**

(-2.48)

-0.021

(-0.99)

0.025

(0.16)

-0.101**

(-1.98)

4.076***

(6.41)

控制

控制

5023

0.040

(2)

0.287

(1.44)

-0.007

(-0.40)

27.038**

(2.36)

0.129

(1.56)

-0.005

(-1.35)

0.000

(0.16)

0.021

(0.76)

-0.362**

(-2.43)

-0.019

(-0.93)

0.016

(0.11)

-0.097*

(-1.91)

4.807***

(9.34)

控制

控制

5023

0.039

(3)

0.298*

(1.76)

-0.008

(-0.45)

28.571**

(2.48)

0.149*

(1.78)

-0.003

(-0.81)

0.000

(0.14)

0.022

(0.77)

-0.366**

(-2.46)

-0.020

(-0.97)

0.035

(0.23)

-0.103**

(-2.01)

4.596***

(8.37)

控制

控制

5023

0.039

(4)

0.142*

(1.69)

-0.004

(-0.24)

27.130**

(2.36)

0.141*

(1.68)

-0.004

(-0.97)

0.000

(0.13)

0.021

(0.75)

-0.372**

(-2.51)

-0.020

(-0.95)

0.034

(0.23)

-0.102**

(-2.01)

5.061***

(14.54)

控制

控制

5023

0.039

变量

DIF

控制变量

Constant

年份效应

个体效应

样本量

R2

(1)

融资约束

较低组

0.323

(0.88)

控制

4.249***

(4.16)

控制

控制

2568

0.054

(2)

融资约束

较高组

0.759**

(2.13)

控制

3.852***

(3.97)

控制

控制

2455

0.031

(3)

绿色创新水

平较低组

0.607**

(2.01)

控制

4.035***

(4.95)

控制

控制

3375

0.045

(4)

绿色创新水

平较高组

0.326

(0.60)

控制

3.710**

(2.44)

控制

控制

1648

0.040

数字普惠金融会影响中小企业ESG表现吗

51

第53页

JRYJJ

数字普惠金融与中小企业ESG表现存在反

向因果关系的可能性较小,但有较大可能存在

遗漏变量和样本偏差的内生性问题。为此,试

图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内生性检验。第一,

选取中小企业所在省份到杭州的球面距离

(Distance)作为工具变量。第二,参考肖红军和

阳 镇(2022)的 做 法 ,以 各 省 份 网 络 普 及 率

(Intelpopularity)来控制地区的互联网水平。如

表 5 列(1)(2)所示,数字普惠金融对中小企业

ESG表现的影响均为正,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再次证实主回归结果的稳健。

2.其他稳健性检验

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稳健性检验。第

一,对于ESG的衡量,由综合得分替换为管理实

践得分,结果如表 5 列(3)所示。第二,控制行

业。主检验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回归,并分

别控制行业与城市固定效应进行检验,结果如

表5列(4)(5)所示。第三,剔除企业所在城市为

直辖市的样本。直辖市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地位

特殊,其数字普惠金融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与其

他地级市相比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剔除中小

企业所在城市为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直辖市

的样本数据,回归结果如表5列(6)所示。上述

稳健性检验结果均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研究

假设H1得到验证。

六、进一步分析

(一)异质性检验

1.企业性质

国有中小企业更容易获得政府的财政补

贴、国有银行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机构的偏好,面

临的融资约束程度更低,而非国有中小企业融

资渠道相对缺乏,受到的融资约束程度更高。

因此,该文认为数字普惠金融对非国有中小企

业的 ESG 表现产生显著影响。基于此,将国有

企业和非国有中小企业分组回归,结果见表6列

(1)(2)。国有中小企业数字普惠金融与ESG表

现之间不存在显著相关关系;非国有中小企业

数字普惠金融与ESG表现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

关系。这表明相比于国有中小企业,在非国有

中小企业中,数字普惠金融提升 ESG 表现的作

用更大。

2.信息不对称程度

中小企业进行ESG实践需要较多的资金支

持,其主要资金来源于外部融资渠道。对于信

息不对称较为严重的中小企业而言,数字普惠

金融依托新兴技术来评估其未来的成长前景,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定向的金融服

务,使得中小企业获得合适的信贷支持。因此,

该文认为数字普惠金融会对信息不对称程度较

高的中小企业ESG表现产生显著影响。采用以

审计机构是否为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信息

不对称的替代变量,据此将样本划为两组进行

变量

DIF

Intelpopularity

控制变量

年份效应

个体效应

行业效应

城市效应

样本量

R2

(1)

1.586**

(1.98)

控制

控制

4673

0.034

(2)

0.515**

(2.17)

-0.411

(-0.77)

控制

控制

5023

0.040

(3)

0.467**

(2.04)

控制

控制

5023

0.063

(4)

0.529**

(2.27)

控制

控制

控制

5023

0.047

(5)

0.512**

(1.99)

控制

控制

控制

5023

0.045

(6)

0.536**

(2.26)

控制

控制

4355

0.041

表5 稳健性检验结果

注:*、**和***分别表示10%、5%和1%的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t统计值。

金融与经济 2023.11

52

第54页

JRYJJ

回归。若样本为“十大”审计①,代表其信息不对

称较低;“非十大”审计组,则代表其信息不对称

较高。如表6列(3)(4)结果显示,相比信息不对

称较低的企业组,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的系数绝

对值在信息不对称较高企业组更大且更显著,

这表明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对信息不对称程度较

高企业组的作用效果更为显著。

3.金融监管水平

已有文献研究表明,数字普惠金融存在着

数据流失和定向威胁攻击等风险,可能会对监

管系统乃至金融体系造成显著冲击(唐松等,

2020)。因此,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需要有效的

金融监管。金融监管的加强能有效降低金融科

技引发的风险,规范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强化数

字普惠金融的安全性,从而最大程度地让数字

普惠金融发挥作用。因此,数字普惠金融会对

区域金融监管水平较高的中小企业ESG表现产

生显著影响。使用金融监管支出与金融业增加

值的比值度量中小企业所在区域的金融监管水

平,并以均值为界将样本分两组进行回归,若该

比值大于均值则为 1,代表其金融监管水平较

高,否则为0。表6列(5)(6)的结果显示,相比所

处金融监管水平较低地区的企业组,数字普惠

金融的系数绝对值在区域金融监管水平较高企

业组更大且更显著。这说明在地区金融监管水

平加强后,数字普惠金融能够更有效地提升中

小企业ESG表现。

(二)价值效应

进一步考察数字普惠金融推动中小企业

ESG表现的价值效应。企业良好的ESG表现促

进了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与沟通,便

于企业树立积极的形象并向外界传递利好信

号。这有效降低了企业从利益相关方获取资源

的门槛,提高了企业运营效率,从而提升企业价

值。基于此,认为中小企业 ESG 表现在数字普

惠金融与企业绩效之间发挥了中介作用。企业

表7 价值效应检验结果

注:*、**和***分别表示10%、5%和1%的水

平上显著,括号内为t统计值。

表6 异质性检验结果

变量

DIF

控制变量

年份效应

个体效应

样本量

R2

((1)

非国有企业

0.546**

(2.20)

控制

控制

4407

0.046

(2)

国有企业

1.255

(1.58)

控制

控制

616

0.054

(3)

信息不对称

高组

0.966**

(2.18)

控制

控制

1952

0.049

(4)

信息不对称

低组

0.333

(1.07)

控制

控制

3071

0.066

(5)

金融监管

水平高组

1.021**

(2.00)

控制

控制

1469

0.027

(6)

金融监管

水平低组

0.474

(1.36)

控制

控制

3554

0.051

注:*、**和***分别表示10%、5%和1%的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t统计值。

①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中国百强事务所排名表》中每年排名前十的会计

师事务所。

变量

DIF

ESG

控制变量

年份效应

个体效应

样本量

R2

(1)

Tq

0.757**

(2.24)

控制

控制

4991

0.172

(2)

Tq

0.692**

(2.05)

0.120***

(4.77)

控制

控制

4991

0.178

数字普惠金融会影响中小企业ESG表现吗

53

第55页

JRYJJ

绩效(Tq)用企业托宾 Q 衡量,并借鉴温忠麟

(2004)检验中介效应的步骤。表7列(1)的回归

结果表明,数字普惠金融能够显著提高中小企

业的绩效;列(2)的结果显示在控制中小企业

ESG表现后,数字普惠金融对中小企业绩效的系

数降为 0.692,且在 5%的水平上显著。这说明

ESG表现在数字普惠金融与中小企业绩效之间

产生中介效应,发挥了数字普惠金融提升中小

企业ESG表现的价值效应。

七、结论与启示

(一)研究结论

选取2017—2021年中国A股中小企业板和

创业板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考察数字普惠金

融对中小企业 ESG 表现的影响、内在机理及异

质性。得到如下研究结论:第一,数字普惠金融

能够显著提升中小企业 ESG 表现,且数字普惠

金融使用深度和数字化程度对中小企业ESG表

现均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第二,数字普惠金

融主要通过缓解融资约束和促进绿色创新进而

提升中小企业 ESG 表现。第三,数字普惠金融

对 ESG 表现的积极影响在非国有企业、信息不

对称较高和地区金融监管水平较高的中小企业

更为显著。第四,数字普惠金融提升了中小企

业绩效,且 ESG 表现在两者之间发挥了部分中

介效应。

(二)启示

对于政府而言。第一,需继续推动数字普

惠金融的发展,扩大金融机构服务范围,提升数

字普惠金融覆盖度,并围绕中小企业的金融需

求,量身打造特色产品以满足中小企业的信贷

需求。第二,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数据安

全,防止隐私泄露等问题,并借助数字技术完善

现有监管体系,让数字技术与普惠金融发展实

现良性互动。第三,对披露定量的温室气体管

理目标、构建相应的公益慈善管理体系、设置

ESG风险管理委员等的中小企业给予相应的激

励政策,从而提升其践行ESG的积极性。第四,

政府应建立统一的ESG信息披露标准,提升ESG

信息披露透明度,推动中国ESG的健康发展。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第一,中小企业可以

利用区块链、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制定数字化转

型路线,踏入数字经济快车道,以“数字引擎”推

动中小企业提升 ESG 表现。第二,充分利用数

字普惠金融获取的金融资源和特有的数字技术

优势开展中小企业的绿色创新,助力中小企业

ESG 实践。第三,中小企业应结合自身运营实

际,制定相关 ESG 目标管理,并确定量化目标;

主动与国际接轨,建立具有企业自身特色的ESG

披露体系。

[参考文献]

[1]巴曙松,李妮娜,张兢. 数字金融与企业

绿色创新:排斥还是融合?[J]. 财经问题研究,

2022(12):57-68.

[2]董直庆,王辉.城市财富与绿色技术选择

[J].经济研究,2021(4):143-159.

[3]解学梅,朱琪玮.企业绿色创新实践如何

破解“和谐共生”难题?[J].管理世界,2021(1):

128-149+9.

[4]兰梓睿,张书华.数字普惠金融对企业绿

色创新的影响及其机制检验[J]. 统计与决策,

2023(10):155-159.

[5]李宾,龚爽,曾雅婷.数字普惠金融、融资

约束与中小企业财务可持续[J].改革,2022(5):

126-142.

[6]李季刚,成群蕊.数字普惠金融与实体企

业投资效率[J].统计与决策,2022(14):128-133.

[7]梁榜,张建华.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能激励

创新吗?:来自中国城市和中小企业的证据[J].当

代经济科学,2019(5):74-86.

[8]柳学信,李胡扬,孔晓旭. 党组织治理对

企业 ESG 表现的影响研究[J]. 财经论丛,2022

(1):100-112.

[9]孙冬,杨硕,赵雨萱,等.ESG表现、财务状

况与系统性风险相关性研究:以沪深A股电力上

市公司为例[J].中国环境管理,2019(2):37-43.

[10]孙雪娇,翟淑萍,于苏.柔性税收征管能

否缓解企业融资约束:来自纳税信用评级披露

自然实验的证据[J].中国工业经济,2019(3):81-

99.

(下转第96页)

金融与经济 2023.11

54

第56页

JRYJJ

数字票据的功能定位、法律属性及监管方案

[摘 要] 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数据资产证券化的需求日益增强,数字票据应运而

生。数字票据在票据支付、链上清算、证券交易功能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改变了传统票据

的运营规则。数字票据并不属于《票据法》中的票据,为对数字票据有更为深入、透彻的理

解,进而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应将数字票据的法律属性定性为债权,其债的流转需要进行

法律确认。在数字票据总体赋权的基础上,为填补金融工具创新的监管空白,该文创新性

提出“两头控制”的监管方案:一是应根据数字票据的功能定位进行制度设计,建立保险回

溯机制、建立SPV风险隔离模式;二是应根据数字票据的运作环节,建立全生命流程监管的

配套制度。

[关键词] 数字货币;有价证券;债权本体;法律监管;票据法;区块链

[中图分类号] 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69X(2023)11-0055-13

DOI:10.19622/j.cnki.cn36-1005/f.2023.11.005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个人信息权利行使的平衡机制研究”

(19BFX127)。

[作者简介] 许娟(1972—),湖北仙桃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数据法治研究院,博士,教

授,武汉东湖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数据资产实验室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数字经济法学;

罗熠琛(1999—),湖南株洲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

法、金融法。

■ 许 娟,罗熠琛

一、引言

随着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

数字技术快速发展,支付方式不断升级,去中心

化的金融技术纷纷涌现,数字货币成为各国金

融创新的新趋势。而作为金融技术发展与人类

文明进步的结晶,票据①是进行承兑、付款或者

保证的多种单证凭证的统称。票据融资是以票

据充当融资工具,促使资金在资金盈余单位与

资金短缺单位之间流动,以实现资金融通目的,

属于短期融资活动。从古至今,票据代表着货

币、承载着货币,并为货币披上了隐形、抽象的

外衣,发挥着经济生活中与货币打交道的备忘

录作用。但21世纪以来,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数

字化的推动,票据由于操作烦琐且易被伪造或

篡改,其发展空间正受到压缩。数字票据相较

于传统票据,在实时性、便捷性、安全性、可追溯

性、自动化和智能化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且可

与其他数字金融工具(如数字货币)系统进行无

缝对接,实现更加便利和灵活的金融操作。在

数字技术的加持下,金融工具的创新使得数字

FINANCE AND ECONOMY

金融与经济 2023.11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第

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5

第57页

JRYJJ

票据应运而生。

数字票据与数字货币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

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新型金融工具,以数字

信息为表现形式且可以在网络上进行交易。但

区别在于:数字货币是货币的虚拟化、数字化,

天生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

手段及世界货币的职能,侧重于价值的一般代

表;数字票据更像是一种债权、债务证明,票据

持有人可利用智能合约在规定日期之内进行质

押、背书、贴现等票据行为(韩洁,2018),其侧重

于融资与信用担保。数字票据市场是数字货币

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它们有可能在某些

场景下互相替代,但由于其本质属性不同,二者

并不能完全融合。数字票据在供应链金融、跨

境贸易、数字权益交易等场景下能够更好地满

足交易需求,并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和降低交

易成本。当科技与金融相结合,层出不穷的新

金融现象开始进入大众视野,数字票据有发展、

引导的必要性,相应的研究也应不断深入推进。

数字票据作为崭新的存在,并非是纸质票

据的数字化,亦非电子票据的加密存储,而是数

字化时代所开发出来的可编程的票据形态。数

字票据拥有电子票据的所有功能与优点,并且

其特有的分布式记账原理再结合智能合约,在

很大程度上颠覆了传统票据的交易规则与模

式,能在现代金融交易中发挥优势作用。正是

基于此,票据在演变过程中逐渐显示出与数字

人民币的应用合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004 修正)》(简称《票据法》)为基础并利用数

字技术创制集“票据有条件支付、链上代清算、

数字资产证券交易”三重功能的数字票据,是契

合当下数字人民币背景下的创新期待。但由于

“数字票据”与中国现行的《票据法》所规定的

“票据”“汇票”无法形成对应衔接,数字票据面

临着实在法限定下的权属定位“斯芬克斯之

谜”。对此有必要打破传统法律属性单一权属

的执念,紧扣数字票据的底层逻辑和内在机理,

确定其债权法律属性,并设计一套完备的监管

沙盒,以实现数字票据配套金融生态法律制度

的构建。

二、顺应智能时代的数字票据功能定位

随着金融科技迅猛发展,AI、大数据、物联

网等先进科技与金融业务在多层次、多方面相

辅相成,促进金融行业不断创新发展(陈孝明

等,2022)。数字票据作为一种全新尝试,功能

定位是其应用着力点和制度设计驱动力。

(一)智能时代的票据嬗变

21 世纪初,票据从纸质转向电子化并迅速

扩张规模,具有智能合约、透明安全的分布式账

本等数据特征的区块链技术能为会计、交易结

算 等 供 应 链 金 融 问 题 提 供 全 新 解 决 方 案

(Rijanto,2021)。传统票据暴露出诸多问题:一

是票据真实性,即票据造假、克隆票、变造票等

伪造行为;二是票据违规交易,即为了谋私利出

现一票多卖、清单交易、出租账户等违规行为;

三是票据信用风险,即商业汇票到期承兑人不

及时兑付。就在探寻新的解决方案之时,区块

链技术以其独特的技术特性为解决电子票据缺

陷提供一种有效解决办法。值得注意的是,同

时期央行主导的数字人民币研发工作也在紧锣

密鼓地推进。作为数字化时代的“金融新基

建”,数字人民币的成功试验使票据的深度便捷

化成为可能。而以传统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

“票据数字化”改造存在一个重大缺陷:装置设

计上未考虑数字人民币,无法实现链上清算,即

参与方不能通过向对方直接发送数字人民币的

方式来完成支付操作。其采用线下实物货币资

金的链外清算方式,使得票据“数字化”产生的

优势大幅缩水。为弥补上述不足,中国人民银

行提出创造性探索:在票据数字化进程中引入

数字人民币进行链上清算,使票据交易流程大

幅简化,并实现自动实时的DVP结算、监控资金

流向等功能。毋庸置疑,数字人民币推行必将

带来与此相关的整个金融生态的改变,如何通

过市场化手段提高数字人民币接受度是当前的

关键问题。就此而言,可以考虑在数字人民币

和加密数字货币之间建立一个相对畅通的渠

道,使两者产生相互增强效应,进而起到维护人

民币国际地位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双重效

果。该渠道可以是采取账户范式和通证范式的

金融与经济 2023.11

56

第58页

JRYJJ

替代互补措施①,即为数字票据交易平台②构建一

种集票据有条件支付功能、数字人民币代清算

功能和数字资产证券交易功能“三位一体”的数

字票据。通过政府监督发行商保证审计透明、

信息公开和储备充足以及运用存款保险制度保

护投资者,数字票据将可填补传统区块链技术

瓶颈和数字人民币恪守M0定位而留存的创制空

间,并对接国内稳定币③的需求接口。同时,为

其“量身定制”一整套法律监管框架作为适配性

装置,将可实现规制合规之监管与数字人民币

更普及的创制目标。

(二)数字票据的功能设定:三位一体的架构

作为理想的综合支付体,三重功能的数字

票据将融入并改革现有金融与经济体系,“液

化”传统资产,赋予其前所未有的流动性。联结

虚拟与现实,构建以智能化的算法和合约为核

心的信任中心,并通过信任层层推进,共识不断

叠加,让社会高度协作,更使个体轻松完成传统经

济体系下无法完成的事情,其所释放的能量和价

值无可估量。

1.数字票据的有条件支付功能

应收票据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由付

款人承兑,到期无条件支付的书面凭证。根据

无因性理论,票据支付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所反

映的信息,即仅与其记载的内容有关而与其出

票的基础原因无关。无因性并不是要否认票据

出具不存在原因基础,而是基于票据流通稳定

性与确保交易安全的需要,通过法律上的强制

规定与技术处理,将票据出具的原因基础与票

据支付分离开来(李伟群,2005)。通过这种方

式,可以让票据用途更加类似于货币,但又不同

于货币,既可以用来交易,也可以用来融资。尽

管如此,但数字票据与《票据法》中的票据有本

质差异,其将票据限定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的完全有价证券。数字票据的使用可以实现更

高效的支付,这主要得益于智能合约的实施,它

可以根据双方预先协商的结果自动执行设定条

件的交易。该智能合约中包含了附加预设条件

的约定,区别于传统票据的无条件支付,因此数

字票据不属于《票据法》中所列票据。另外,数

字票据的交易管理也变得越发灵活。例如,在

票据代持的场景下,从票据的金额到买回日期,

都可以被记录到智能合约上,到期自动实现赎

回买断,从而使得购买者及时收款。采用数字

票据业务,可以通过智能合约来记载和传达相

关的交易条款,这些条款可以被编程语言化,并

且可以被实时地记录和传输,交易中的任何一

方都不能单方对其修改,其硬控制性使得票据

交易不再需要线下合同作为保证,可以有效防

止违反协议的情况发生。

《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无条件

支付的委托”,即票据是无条件支付的完全有价

证券,在票据支付过程中如有附条件支付的记

载,将导致票据无效(李爱君,2019)。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2020修正)》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无效票据。因此,数字票据不符合《票据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规定的票据,而是一种未严格依照《票据法》的

规定由出票人发行、办理的一种有条件支付的

①账户范式注重用户账户与身份识别的关联,而通证范式强调承载现实资产和交易的功能。两

种范式的替代与互补可以参考 2018 年 9 月 10 日纽约金融服务部(NYDFS)批准的 Gemini dollar

(GUSD)和Paxos Standard(PAX)。

②央行推动的数字票据平台模拟运行环境于2017年上线部署完成[EB/OL].http://cafi.blog.caixin.

com/archives/234611.

③锚定单一法币的数字稳定币,在被政府纳入监管的条件下,就获得了国家信用。联合国国际

电信联盟(ITU)在 2019 年的研究报告中,已经将央行数字货币和数字稳定币均看作是法定数字货

币。由于一国央行可以对数字稳定币实施有效的监管,因此私人机构发行的稳定币完全在政府的监

控之下,确保数字稳定币可以充分服务于国家利益并保障金融稳定。

数字票据的功能定位、法律属性及监管方案

57

第59页

JRYJJ

“准票据”。在供应链金融场景下,相较于传统

票据,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通过商业票据上

链,可同步实现票据价值传递的去中心化和票

据信息的不可篡改性,提高了票据流转效率,降

低了商业票据流转中的道德风险。未来,数字

票据若能充分地在票据支付场景中使用,现有

商业票据中包含的全部信息可以在分布式账本

中得到同步,不需要商业票据就可以提供相同

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会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

本。此外,追踪供应链运营中各要素的去向、记

录价值创造和实现过程中的数据变化是供应链

管理成功的必要条件(王波等,2022),而数字票

据业务不仅能记录企业间资金、信息、商品等要

素的流动,还可对其自动化分析。以人工智能

技术为例,ChatGPT-4从以往独立推进的单模态

模型,拓展至融合图片、文本等形式的多模态模

型,后者可同时分析数字票据上的文字信息和

图像,以自动化地检测和分析供应链金融的实

时状况。

2.数字票据的链上代清算功能

数字票据的链上清算功能与数字人民币的

发行密不可分。数字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新

形态,必须要在法律法规中有所依据,这在202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已经有所体

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简称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

定,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

通”,即明确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行使货

币发行权。货币的发行制度根据纸币和硬币的

特性而制定,但数字人民币没有物理实体,既不

可能被“印制”,也不存在“图案”等外在物理特

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缺少依据、规范密度不

足。鉴于数字人民币发行必须依赖于先进的电

子信息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被赋予新的职

能,即建立一个数字人民币系统,可以自行使用

并允许其他机构以代理的形式使用这一系统来

发行数字人民币。同时,由于数字人民币涉及

许多电子信息技术和货币金融学相关的技术细

节,需要及时根据市场状况进行调整,建议授权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修改数字人民币规章(刘

少军,2018)。除此之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

现金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

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

兑换办法》等一些规定难以适应于数字票据的

发行与流通,均需进行修改完善,或在此基础上

填补空白。

数字票据无疑会突破《征求意见稿》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设限,理由在于:数字票据的研究应

当采取依靠市场竞争选优、更新换代的思路,依

靠分布式研发,通过市场竞争,尊重市场的选

择。《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均明确规定了人

民币的法偿性。数字人民币的特殊性在于其使

用需要特定设备、网络等支持,实践中面临因缺

少设备或网络支持而无法使用的问题。因此在

目前技术条件下,法定数字货币不能完全替代

实物货币,也不能独立拥有完整的法偿性。数

字票据恰好可以作为一种特定场景下的数字人

民币法偿性困境的化解方案,增强数字人民币

法偿性的权威。且在跨境贸易场景下,相较于

数字货币,数字票据若引入一种新兴技术驱动

的 信 息 清 算 模 式 NGSN(Next Generation

Settlement Network)来优化跨境结算业务,将会

充分发挥数字票据信息流和资金流合一的特

性,提高结算的效率、可监控性,即简化结算业

务处理与解决清算风险问题。在广东自贸试验

区等跨境金融发达地区,若以数字票据为多种

货币实现跨境支付,可以构筑一个跨平台、能够

满足人们日益增长需求的跨境金融服务体系,

实现贸易金融的多元化、多渠道发展。

3.数字票据的数字资产证券交易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简

称《证券法》)第二条对证券的定义采取列举的

方式,其相对静滞的证券定义不能有效回应数

字票据新型有价证券功能的创设。该定义呈现

出零散化特征,在囊括社会中新型金融资产方

面的解释力不足(杨东和马扬,2019),使得无法

根据数字票据的实质将其定义为证券。证券作

为一种具有灵活性的金融产物,其具有投资性、

金融与经济 2023.11

58

第60页

JRYJJ

横向共同性和风险裸露性(邢会强,2019)。因

此,它必须在促进资金流动与维护投资者利益

的双重目标下,拓展出更多的可能性,以满足市

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也就是说,证券的本质是

因投资于一项共同的风险事业而取得的通过他

人努力而赢利的权利凭证(张超,2020)。明晰

证券概念在于为企业提供明确、合法的融资手

段,而不是从兜底性全面监管的立场出发加以

界定(吕成龙,2017)。数字票据应属有因性的

有价证券,具有成本更低、流动性更强、协议层

自动化管理、24 小时交易、交易单位灵活等优

势。通过采用先进的数字技术,能够有效地减

小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风险,例

如隐藏信用风险、篡改票据信息等。这种公开

透明、不可篡改的技术方法,既保证了公平性,

又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相较于传统证

券,数字票据还可为数字权益进行定价,从而支

持原本非标的权益能够进行通兑和交易,即通

过数字票据支持数据的确权和交易,解决数据

交易中的隐私保护问题。基本模式是用户将个

人数据输入平台,平台通过发行数字票据(新型

有价证券)支持用户间交换数据。且区块链技

术尤为适合多方参与且相互缺乏信任的交易场

景(许娟和罗熠琛,2023),根据数据使用的具体

情况确定数据价格,在用户隐私得到保护的前

提下使数据更有效率地流动和使用。

数字票据可以授权部分私主体试点发行,

即发行主体为非官方,但必须授权持牌经营。

数字票据交易结构尚存在法律监管空白,可以

发行,但目前可能导致两个结果:一是以公募基

金作为底层结构,由证监会监管;二是以非法集

资被证监会查处。《证券法》强调“在我国任何公

开发行证券的行为都需要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

核准。”根据“法无明示授权不可为”原理,只能

通过授权试点先行先试才可能获得试点的机

会。由于授权试点不可能找到任何现行法的依

据,所以只有通过政策进行地方性试验。数字

票据的发行依赖于分布式技术,因此必须接受

严格、有效、全面的监管,以确保金融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与此接近的探索如美

国交易所运营商纳斯达克(Nasdaq)正在研究的

一种证券代币平台,形成了被称为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的新型融资方式。然而在现行法

环境下,中国不具备STO合规落地的土壤,主要

原因是中国法律尚未认可股权众筹制度,股权

众筹制度的缺位使得 STO 无处容身。笔者认

为,采取试点措施,将数字票据纳入国家法治监

管体系,以确保在新一代科技革命中不会错失

良机。数字票据新型有价证券功能的实现,只

有通过与传统IPO相同的申请核准程序之后才

能依法开展。目前来看,可以在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实现,因为该区域立法可以不受

上位法限制,在其他区域无法通行的条件下,在

自贸区授权试点以数字票据对融资方式和生产

关系进行不断改革。

概而言之,数字票据不仅仅是一种新型有

价证券,它还拥有货币的流通性、融资工具的特

性以及其他无形债权凭证的特点,在数字经济

时代,它已成为一种全新的、可靠的数字化权益

凭证。数字票据的三重架构属性及其内嵌张力

为探索数字货币金融衍生时代的中国模式提供

了全新的思考路径。本质上,数字票据是指通

过数字技术保证其无法被伪造的新型有价证券

和实现穿透式监管的科技创新金融服务工具。

因此,规范数字票据不能从修改《票据法》的层

面入手,而应根据数字票据本身的特征和功能

价值进行科学规范。且数字票据的功能优势决

定了其有发展、引导的必要性,但目前法律法规

及正在修法的草案都未将数字票据纳入规制范

畴,数字票据暂无发行、使用的法律规制和保

障,亟待采取有效措施。

三、数字票据的法律属性界定

金融创新需要有效监管,数字票据也不例

外,明确数字票据的法律属性是有效监管的前

提条件。数字票据的法律性质并非完全归类为

《票据法》中的票据,而是一种“新型的有价证

券”。数字票据集“票据有条件支付、链上代清

算、数字资产证券交易”三大功能于一体,确定

其债权的法律属性,也就是确定其数字票据作

为“支付清算工具”的法律属性。

数字票据的功能定位、法律属性及监管方案

59

第61页

JRYJJ

(一)数字票据定性债权的脱困要义

1.物权囊括之困

传统票据确实属于债权范畴,但当谈到“数

字”票据时,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债权问题。事

实上,当可编程的数字票据可以分拆(或组合)

成任意金额进行支付,那么此时的票据已经越

来越不像“有价单证”了,反而更像“数字货币”

了。并且数字票据的交付方式也发生迭代,甚

至在技术上完全能够实现可逆性,其可在网络

上自由流通和交易,极易突破传统债权的相对

性,这就涉及了物权问题。所以说,“数字”属性

使得数字票据不能简单地归类为债权或物权,

亟待进一步厘清。

在传统理论中,货币是动产,在民法上属于

物的一种,由于其交易媒介、支付工具等性质,

根据“占有即所有”原则,货币的所有权仅限于

拥有者。即使拥有者货币的来源方式存在瑕

疵,也只能通过其他法律关系,例如债权关系来

调整(杨东和陈哲立,2020)。相比之下,数字票

据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它不具备实体性质。在

中国民法中,物只能被视为一种有形财产,而其

他无形财产的物权归属必须由法律来确定(王

利明,2006)。因此,现行法律缺乏数字票据构

成物权客体的必要规定。数字票据是实物货币

的替代物,从现实交易需要的角度考虑,数字票

据的持有者理应享有绝对的支付权。因此,持

有者应当对数字票据享有所有权,同时也需要

继承实物货币“占有即所有”的规则,即只要没

有被系统管理机构认定为假币,无论取得该数

字票据的手段是否合法,持有者都应被推定为

对该数字票据享有所有权,相应的支付行为也

应被视作有效。对于取得数字票据手段不正当

的问题,则应当由其他法律关系进行处理。现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对

网络虚拟财产专门作出了规定,但该规定对于

解决数字票据的所有权问题仍然不足。理由在

于:一方面,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指网络游戏等单

一网络平台内的虚拟财产,数字票据难以解释

为网络虚拟财产;另一方面,《民法典》所规定的

网络虚拟财产上的权利性质,存在着债权说和

物权说的争议,学界和立法界尚未得出定论(梅

夏英,2016)。笔者认为,作为新生金融产品的

数字票据,是“0”和“1”组成的电子符号,是发行

方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并不属于中国民法中

规定的“物”的范围。因此,数字票据的所有权

问题难以在物权法框架内予以解决,需要其他

进路的突破。

2.债权定性与新型有价证券功能之厘清

数字票据天生“亦票亦币”,这就使得其法

律属性的定位存在诸多争议。票据是出票人根

据《票据法》发行,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

人无条件支付某一金额的有价证券。如果出票

人发行的虽名为汇票、本票或支票,却不严格依

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其不属于票据,但可以是其

他有价证券(谢怀栻,2017)。票据行为是民法

上的法律行为,因此不仅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

性质,而且是严格的要式行为(李爱君,2019)。

《票据法》一百零八条规定每一种票据的格式应

当统一,须一定的内容和记载的方式。数字票

据数据电文以电子脉冲形式存在,也不符合《票

据法》的要式性与文义性。数字票据具有类货

币属性,而不是类证券属性,其类货币属性,可

以比照票据属性。票据是债权属性,其具有纯

货币功能,在社会上流转是见票即付,商业银行

负责承兑票据。数字票据不是由银行来承兑,

数字票据是类票据,运用票据法可以在承兑上

作调整,可以避开类证券属性的上位法证券监

管的高压线。一旦票据法的框架确定下来,数

字票据资产归于实际资产,其逻辑链条相对较

为完整。数字票据的货币功能具有保值增值属

性,其保值属性依靠央行 1?1 的信用额度来实

现。增值属性依赖于人民币的汇率收益,如果

人民币汇率高,则数字票据的增值收益也高。

尽管数字票据趋于货币功能的非证券化,但是

并不意味着数字票据无有价证券功能,也就是

说数字票据的增值收益来自数字票据的汇率功

能,但是数字票据不按照证券的框架进行监管。

虽然说债的相对性是民法的一大支柱性原

则,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种立法、实务上的

突破已纷至沓来,例如债的保全、债权物权化、

金融与经济 2023.11

60

第62页

JRYJJ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等。数字票据的法律属性

定位最困难之处在于,突破“用债权归类数字票

据本质属性难以完全覆盖其本质”的思维方式,

转换为“择一重心为其本质属性”的思维。一般

认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

民事法律关系。即数字票据定性债权的脱困要

义在于,数字票据相对人是否为“特定”当事

人。首先,数字票据以发行方信用为基础,如果

发行方破产或拒绝履行兑换义务,那么数字票

据就失去了价值,持有人也无法实现债权,于是

票据发行方为“特定”且不可更改。其次,数字

票据币值的稳定通过使用法定货币等资产作为

抵押品予以实现,这与购买债券较为相似,即数

字票据持有人是债权人,数字票据发行方是债

务人,数字票据本质上是以发行方为信用背书

的债权凭证,交易的过程即可视为债权的让与,

让与方“特定”且仅限持有人,其进一步证实各

数字票据持有人亦为“特定”当事人。笔者认

为,把数字票据作为典型债权属性的金融服务

产品,是避免难以归类为某一特定的法律属性

的一种出路,也是避免难以归位于某一特定的

上位法监管困境的一种出路。

(二)数字票据之债的流转分析

由于数字票据本身并不能通过数字技术产

生场景下的应用,其数字资产并不能直接形成

具有管理性、转移性和价值性的资产权,其债权

的转移可以参照票据方式进行结算。

图1 数字票据债权合同的类型

关于数字票据债权转移的主体。以央行为

代表的国家机关在数字票据债权流转风险中起

到的是抵押担保责任,其合同的性质是复合

的。一是抵押授信合同,民间发行机构以数字

资产抵押给央行,央行和民间发行机构之间是

抵押合同关系;二是央行和民间发行机构之间

是基于稳定货币公共利益的行政合同关系。除

了抵押担保连带责任之外,还要按照保险理论

设计公共利益受损后,由中央管理和支付数字

票据风险,由民间发行机构缴纳数字票据发行

的风险准备金,防止数字票据汇率风险的发

生。传统银行业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由国家作

为最后的贷款人,而合作治理基调下的行政合

同是国家与民间签订合同,建立国家与民间资

本的信任。数字票据显然已经突破了契约意思

自治的特点,加入了公法合同的性质。公法学

者认为:“国家以产权、经营权让渡形式退出的

同时,必须以产业监管、契约治理的方式再次进

入(骆梅英,2010)。”其债权的同意权行使中,民

间发行机构是经过央行特许授权的经营者,行

政合同的同意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同意,而是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形成的具有行政义务履行的

合同,以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弥补市场失灵。

数字票据的合同形式是电子化的,遵循《民

法典》设定的电子合同的规范。数字代码形式

的电子合同是书面合同的一种,遵循该法第四

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仅凭电子合同不足以

满足数字票据稳定性的要求,还必须赋予数字

票据数字资产权以一组权能权利化的保护,这

种特殊债权不仅仅限于传统债权,还包括物权、

知识产权等一组民事权利和行政合同的组合。

数字票据被存储在一个由专业机构提供的数字

货币钱包中,技术上可保证其不会被任何私人

机构盗用,从而让持有者能够完全掌握数字货

币的流通,其可受民法之物权法的调整(尹田,

2017)。数字票据的持有可以借助《民法典》物

权编保护,并不意味着数字票据就是物权,从数

字票据发行到债稳定流转的功能上看,其债权

保护特征显著。数字票据债权等于“稳定+债

权”,而稳定代表的是解决市场失灵,解决国家

货币安全问题。确保交易安全是国家对民间债

权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安全构造进入债权的

特殊义务。特殊债权的电子合同形式包裹着各

种权能,尤其是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保证市场安

数字票据的功能定位、法律属性及监管方案

61

第63页

JRYJJ

全。在行政法上体现合作治理,在民法上体现

为风险预防,兼具民事和行政双重属性,打破了

传统债权的形式和内容。

数字票据债权不同于传统债权。除了合同

性质上介入了公法属性,在合同形式特征上是

无形资产交易性,其合同生效要件也是电子化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 修正)》

(简称《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可以

被用于三种情形以外的大部分民事合同,《电子

签名法》第十四条认可了电子签名的同等法律

效力。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简称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适用于智

能合约,其设计了电子合同缔约双方民事行为

能力的推定制度,并规定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的除外(陈吉栋,2019)。此外,智能合约之成立

被认定为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数字票据的特殊

交易习惯,配合《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适用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的但书规定。以上条

款为数字票据的智能合约技术推行提供了法律

依据。

如何从《民法典》中的条款引致出数字票据

债权条款呢?《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中“法律

的其他规定”给数字票据债权立法预留空间。

立法留空填补的通常做法是以司法实践发展来

规范构成要件。既有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可以参

照的数字票据债权纠纷案件,唯一一例是比特

币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即“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

的比特币股权转让纠纷案①”,该案中的比特币

股权转移只能为数字票据提供参考,不能成为

数字票据债权转移的司法依据。尤其是对于数

字票据特殊债权转移保护少有研究,较为权威

的研究最早出现在刑事司法领域,债权客体被

侵犯是由于可转移债权的侵占,在刑法上称为

“资产债权权利人转移的可能性”。有学者认

为,“数据资产权利人通过转移数据资产进行生

产交换,能够将持有人的财物转移为他人或者

第三者占有(张明楷,2005)”,即满足转移的可

能性,刑法的研究为数字票据债权转移提供了

理论基础。

(三)数字票据之债的法律确认

1.债的交付转移的法律确认

债权转移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确

认,一般情况下数字票据的移转交付是虚拟凭

证的交付而不是实际交付,其凭证虚拟转移视

为生效。基于公共利益搭载智能合约技术的数

字票据的移转行为,可借鉴《票据法》第四条构

建数字票据持有人权利签章机制,签章机构应

公开相应移转信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

条规定,这一登记行为便于在法律上抵御善意

的第三人,并且建立“持有即所有及例外规则”

的数字票据。例如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比特

币股权转让纠纷案,仲裁院确立了该案《股权转

让协议》合法有效成立,仲裁庭认为涉案《股权

转让协议》约定的是比特币的归还义务,不属于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规定的

“代币发行(ICO)融资活动”,也不是非法发售代

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

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此外,目前也并无法

律法规明令禁止当事人持有比特币或者进行比

特币的私人交易,比特币案所涉《股权转让协

议》未违反法律法规,当事方应履行合同义务。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付不存在法律上的障

碍,借助互联网技术的流通视为合法。因此,尽

管该类虚拟财产在占有支配以及权利变动公示

方法等方面存在特殊性,但并不妨碍其成为交

付的客体。

2.债的转移义务履行的法律确认

其一,约定的合法性。数字票据参照比特

币案所涉《股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一致约定,

法无禁止即可约定,约定即合法有效。深圳国

际仲裁院认定,比特币能被人为支配和控制,具

有财产属性及经济价值。而被申请人未按约履

行其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且在违约后以“比特

币交易非法”“无法衡量其价值”作为其不应承

①深圳仲裁院确认比特币具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EB/OL].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

1616259980568584330&wfr=spider&for=pc.

金融与经济 2023.11

62

第64页

JRYJJ

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就其违约行为向申请人

进行赔偿。其二,交易习惯的合法性。根据《民

法典》及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尊重

涉案虚拟货币的交易习惯,参考合同约定履行

时案涉虚拟货币的公开市场收盘价,合理公平

地确定赔偿金额,对于申请人损失的确定,按照

案件所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其三,孳

息收益不获赔。仲裁院认为,利息是指货币持

有者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处获得

的报酬或孳息。而案涉虚拟货币并非货币当局

发行的货币,故不存在对应的利息。即使申请

人主张虚拟货币等值金额的相应利息,但因赔

偿金额在裁决作出之日方才确定,不存在应付

利息之说。

四、数字票据的法律监管方案

国家在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后,金融监管政

策也应作出相应调整和创新。传统的“命令和

控制”监管模式已经不能有效抵御金融科技所

带来的多元化挑战(周仲飞和李敬伟,2018),数

字票据的发展也必将重构数字经济时代下的生

产关系。数字票据与数字货币均属于新兴的金

融工具,其监管均旨在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为推动实体经济

的发展提供有力的融资支撑(赵大伟和山成英,

2021)。中国虽然禁止代币交易,但对数字人民

币的研究较为超前,且极为重视数字货币相关

监管框架的构建。但数字票据与数字货币面临

的风险可能有所不同。第一,从功能上考虑,数

字票据集三重功能于一体,其功能多元化导致

风险也更加复杂;第二,从运作环节上考虑,数

字票据拥有特有的票据生命流程,势必会产生

数字货币所未曾谋面的风险。因此,仅凭数字

货币的监管方式无法有效应对数字票据的监管

要求,数字票据在创建全新数字金融模式的同

时必然带来监管上的新挑战、高要求。

数字票据与其监管的相互关系,符合博弈

论中“共同知识(Robert,1976)”的基本假设,借

助共同知识理论审视过往治理行为和市场反

应,有望在鼓励金融创新与防范系统性风险之

间实现平衡(杨东和马扬,2019)。总之,数字票

据是在保障国家金融主权的前提下有条件地接

受制度变革,其监管独特性在于:坚持“两头控

制”是数字票据存在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功能上

层总体赋权的基础上进行全票据生命流程的底

层环节监管。

图2 数字票据的“两头控制”

随着中国票据市场快速发展,票据交易量

激增,单一的集中式监管模式已无法对票据的

所有功能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吴京辉,2023)。

对数字票据冲击后的现行法律框架进行适应性

调整,由此构建“一一对应”的底层监管体系将

起到促进数字票据健康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表1 数字票据法律监管框架

部分数字票据的设计机制允许持有人通过

流程

1.发行

2.赎回

3.抵押

4.投资

5.消费/转账

6.交易

数字票据

持牌经营“数字票据发

行机构”金融牌照

按照最初发行价格回

购数字票据为底线

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的形式存放,作为

准备金

投资于短期政府证券、

货币基金等高流动性、

低风险的资产

境内消费或转账

境外消费或转账

二级市场买卖

监管建议

通过授权认可金融

试点

类似票据兑付

类似人民币准备金

制度

类似相关公募基金

投资管理规定,

建议授权试点

构建支付平台

支付平台和外汇

管理规定

类似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定

数字票据的功能定位、法律属性及监管方案

63

第65页

JRYJJ

激励的方式获得数字票据,监管条例不仅应纳

入基本的硬件制造、分发等行为,也应对新兴的

云挖矿、矿业池等模式多加关注。数字票据的

二级市场涉及数字票据交易、储蓄、投资、消费

多种场景,监管机构应对跨境支付、投资通道进

行严格监管。此外,在数字票据流通过程中,监

管机构还应注重清算结算、数据隐私、消费者保

护、反恐反洗钱、衍生品等方面,防风险于未

然。原则上,数字票据的监管应尽量纳入现有

相关监管条例,但适当调整和补充也非常必要,

确保数字票据监管不重不漏。

(一)数字票据的上层监管机制与模式适配

1.追溯债权资金流向和保险回溯机制

为增加数字票据的信用和减少投资可能带

来的损失,发行机构需购买保险作为保障。《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第十二

条第六款有严格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而数字

票据由于多主体性,可能无法满足《保险法》基

本规范,只能通过授权试点展开特殊保险清

偿。在授权试点数字票据的过程中,对于票交

所的信息、风险和产品模块,则通过区块链中的

数据回溯功能,充分发挥其分布式数据库存储

的优势。对票据的承兑、交易以及企业、银行和

客户信息等进行数据挖掘,建立票据的评级评

估体系(上海金融学会票据专业委员会课题组,

2016)。采用全面的措施,包括风险监控、及早

发觉和有效应对,并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构

建完善的数据分析系统,以有效避免风险。“保

险回溯”指保险合同生效日期可以追溯到过去

的某个时间点,而不是从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

算。保险回溯机制能与区块链的债权数据回溯

功能配合使用,可减轻投资者在数字票据交易

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增强市场信心。监管机

构可以要求数字票据发行人或交易平台在特定

条件下采取保险回溯机制,以确保市场的健康

发展和投资者的保护。

结合前述内容,数字票据保险回溯机制具

体如下:保险合同能进行回溯,这意味着保险合

同在实际签订的某个具体日期之前就已经开始

生效,并且保险责任也将覆盖这一回溯期间的

风险。在保险回溯期间内,当发行机构投资期

间出现重大利益亏损、无法为全部持有人兑换

时,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相应保额的赔偿。例如,

某机构发行的100万数字票据有3位持有人(持

有人 1 拥有 50 万、持有人 2 拥有 30 万、持有人 3

拥有20万),该发行机构购买一个最高偿付限额

为30万元的“存款保险”,当其破产无法为持有

人兑换人民币时,保险机构将分别为3位持有人

赔付30万、30万和20万元。持有人1未从保险

机构获得赔偿的20万,则需在破产清算时申报

债权,由该发行机构按照债权的清偿顺序来偿

付。根据上述要求,在前期“空保险”的情况下,

该平台能够与保险公司达成后期补救协议,该

保险公司在特定条件下为持有这些数字票据的

投资者提供赔偿,以减轻违约风险对其带来的

损失(上述持有人1、2、3需申请的破产债权额均

相应地消灭或减少)。

2.建立证券SPV模式进行风险隔离

根据数字票据的交易结构,设计一个类似

于“数字票据发行、流通、交易管理办法”,将其

他金融品(例如股票、基金、保险等)类似的管理

规定平移到数字票据的制度设计中,然后把这

个“管理办法”提交给监管部门。如果讨论决定

可行,探索部分私人机构试点发行数字票据。

SPV模式(Special Purpose Vehicle)是一种特殊目

的载体的结构模式,可解决多方主体参与的票

据交易信用缺失问题。SPV特殊目的信托是一

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

为基础的融资方式,旨在通过资产证券化来实

现资金流动,并且通过风险隔离机制来保护投

资者利益。SPV必须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且破产

隔离,其设立时通常由慈善机构或无关联的机

构拥有,即SPV会按照既定法律条文来操作,以

不至于产生利益冲突而偏袒任何一方。这种方

式可以有效隔离风险,并且可以确保投资者利

益得到保护。作为复合商业理性与法律动因的

金融创新,数字票据考虑建立SPV模式,应当选

取设立适格的组织形式,确保发起人与 SPV 之

间关于拟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张培尧,

2009)。在数字票据领域,SPV模式可以被用来

金融与经济 2023.11

64

第66页

JRYJJ

介入数字票据的发行和转让过程中,其一般过

程为:第一,创建 SPV,发行人创建一个 SPV,作

为独立实体来管理和控制数字票据发行和交

易;第二,资产转移,发行人将数字票据所代表

的债权或特定资产转移给SPV,SPV便成为数字

票据的法定持有人,并承担起管理和回收债务

的职责;第三,数字票据发行,SPV作为法定持有

人,可在发行人的授权下向投资者出售这些数

字票据,以获得筹资;第四,投资者交易,投资者

可以通过购买数字票据来投资,这些数字票据

代表了投资者对SPV所持有的债权权益;第五,

收益分配,SPV根据数字票据的还款和利息支付

情况,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第六,资产管理,

SPV负责管理和回收债务,在数字票据到期或发

生违约时,SPV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通过 SPV 模式的介入,数字票据可以更

好地进行资产证券化,提高了市场流动性,同时

将投资者权益与发起人破产风险完全隔离。

(二)数字票据的全流程底层监管架构

对于数字票据的监管应该是全流程的,包

括发行、交易、流通、抵押、赎回、投资等各个维

度。数字票据的应用环节经历承兑、流转和托

收。在承兑环节,不同私人企业通过建立一整

套完整的算法来完成。在流转环节,数字票据

包含流转、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回购等一系列

业务类型,在这些业务类型中进行点对点的交

易限制。数字票据的托收环节如果直接与资金

清算挂钩,则不存在托收逾期的问题,通过代码

控制在托收时不能进行其他操作,以确保账实

相符(上海金融学会票据专业委员会课题组,

2016)。如果将数字票据从产生到流通分解为

若干涉及票据创造、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等具体

业务,遵循“相同业务、相同监管”的原则,数字

票据的监管将涉及诸多方面。数字票据的创造

主要涉及发行方和银行两个主体,监管机构应

对发行方的创造方式、抵押品、激励机制、储备

金账户、储备金率等行为进行详细规定,从起源

把控风险,确保数字票据价格稳定。在一级市

场中,数字票据将在发行方与经销商、经销商与

第三方托管之间流通,监管机构应对分发、承

销、第三方托管投资等行为做出规定,并对经销

商与持有者之间的交易进行规范。

1. 数字票据发行承兑环节的交易设计及法

律规制

数字票据的发行机构承诺以最初发行价格

回购数字票据,也就是说,个人花费1万元人民

币,购得1万数字票据后,可以在任何时间内将

全部或者部分数字票据出售给发行机构,换回

等值的人民币。如果二级市场上数字票据的价

格高于最初发行价格,持票者一般会选择通过

二级市场换回现金,而不是直接用数字票据换

回现金。按照数字票据的发行方兑付原理:选

择条件式回购,与股票的回购有一定相似性。

但是公司股票、股权回购规则,有十分严格的限

制,分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简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

四十二条中。总之,《公司法》对于公司(股权)

回购设置了非常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故而

无法实现任意赎回这一设计目的。因此,为了

更好发挥数字票据的功能优势,回购便捷性需

在设计数字票据的交易、流通监管制度时予以

考虑。

2.数字票据承兑环节中抵押投资与偿付能

力监管

数字票据发行机构所获得的资金主要有准

备金和投资两种用途。准备金需要以现金形式

存放于银行,类似于商业银行的部分准备金制

度;投资标的需要有明确限定,仅限于短期政府

证券、货币基金等高流动性、低风险资产。例

如,阿里发行 100 万数字票据后,得到 100 万人

民币,其中50万元存于人民银行作为准备金,另

外50万元投资于资产组合(20万元1年期国债、

20万元货币基金、10万元金融债券)以获得额外

收益。发行方偿付能力的基础是在银行的准备

金账户,这部分必须要保证按照银行金融机构

监管逻辑,才具有可行性。即便是有保理的组

合保障,但由于是虚拟财产的交易,如果不提高

准备金率,或者按照抵押物价值与发行数字票

据 1?0.5 左右,则不能保证发行方的偿付能力。

虚拟财产交易使得整个交易结构裸露在巨大风

数字票据的功能定位、法律属性及监管方案

65

第67页

JRYJJ

险面前,必须坚守准备金以实现银行业发行货

币的基础性要件。数字票据是与数字人民币挂

钩,才获得了兼具储蓄、投资、消费的三大货币

功能。且有抵押的数字票据、锚定法币的数字

票据或以加密货币支撑的数字票据的1?1的货

币储备金可能是虚拟的,监管机构必须防范抵

押担保出现真空化的风险。

3.数字票据流转环节逃避外汇监管的风险

预防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008 修订)》第三条第五项为数字票据作为跨

境交易结算工具留下立法空间。作为个人来

说,若阿里与亚马逊等平台合作,消费者可以使

用阿里的数字票据在美国亚马逊平台上购买美

国商品,实现跨境购物。在此过程中,该数字票

据没有授权,不可能突破外汇管制和汇率制

度。建议修订外汇管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数字票据与美元等外币汇率兑换规则,确保外

汇市场稳定。此外,阿里、腾讯等企业限制了交

易额度,难以实现大规模的转账汇款。而数字

票据可以在消费层面免去外汇管制,但在现行

法的框架下,难以直接适用中国外汇管制规定,

须每一笔交易在外汇管理局进行备份,并提示

人民币外流或套汇洗钱的可能风险。目前,可

以积极推动数字票据监管沙盒试点,运用科技

手段探索并逐步完善适应金融科技发展趋势、

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外汇管理模式。

五、结语

随着数字技术持续取得突破,数字票据应

用场景会不断丰富,能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提

高金融市场运行效率、增强金融普惠度和便利

性,对于跨境支付等难题提供新的解决方案,并

有可能重塑国际货币和金融秩序。展望未来,

以下四个方面值得继续深化探讨:

第一,数字票据底层技术的应用与选择。

区块链技术具有开放、去中心化、信息无法篡改

等特征,这意味着一种全新的无需第三方背书、

绝对可信的社会关系。技术层面上必然会减少

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构

建全新的社会秩序,有望成为驱动未来经济增

长的动力之一。区块链的应用领域不限于数字

货币或者数字票据,数字货币和数字票据的发

展也并不必然使用区块链技术。如何在中心化

与去中心化之间取得平衡,不仅是一个技术问

题,也与数字票据的应用和监管密不可分。

第二,数字票据对经济和政策影响的进一

步厘清与实践。数字票据实践的第一个突破口

是私营机构发行锚定法币的单币种数字票据,

在严监管的前提下,这种数字票据在经济体内

部范围流通。部分世界主要经济体已有锚定自

身法币的数字票据,彼此之间的兑换依然存在

制度约束而非技术障碍。在不久的将来,或许

能够看到在一些规模较小、金融系统较稳定、相

关制度较健全的经济体内数字票据体系的试运

行,以数字票据的实际运行效果验证相关理论

并完善监管实践,新加坡等经济体或是可行的

选项。

第三,数字票据所涉法律安排与下一步监

管。数字票据的债权本质对于相关监管办法的

制定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债权的清偿顺序较

高,公司一旦面临破产倒闭,需优先偿还债务,

数字票据的抵押品对主债权效力还有一定的加

强和补充,提高了持有人资产的安全性。监管

机构应要求发行方在规定银行中存入足量的储

备金,并事先对数字票据的清算设置一定限额,

一旦数字票据的市场价格下降触发了设定指

标,可采取对该用户抵押债仓中的资产进行冻

结甚至强制提取或拍卖,用于数字票据持票人

的兑换和索偿,保护持票人合法权益。此外,监

管机构还应参考债券管理条例,考虑是否对数

字票据的支付钱包等进行实时监控、是否建立

与存款保险制度类似的储备金保障机制以及如

何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等问题,确保数字票据

市场稳健运行。

第四,数字票据引发企业角色的转变。数

字票据的发展壮大会影响众多行业,以商业银

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将面临重大挑战。数

字票据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第三方的地

位,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加快金融脱媒。数字人

民币与数字票据的兑换会造成大量现金漏损,

金融与经济 2023.11

66

第68页

JRYJJ

迫使商业银行被动缩表。值得一提的是,商业

银行客户的账户系统必然是基于账户而非通

证,大量数据通过交易沉淀并成为商业银行诸

多商业模式的核心要件。而大型互联网科技公

司会以目前的支付平台为基础,借助技术优势

和庞大的用户群体,进一步向金融领域渗透,并

与自身现有互联网生态体系进行嫁接。

[参考文献]

[1]常亚楠. 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审思与规

制完善[J].金融理论与实践,2022(4):69-77.

[2]陈吉栋.智能合约的法律构造[J].东方法

学,2019(3):18-29.

[3]陈孝明,吴丹,林润冰. 金融科技对商业

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竞争效应还是创新效

应?[J].金融与经济,2022(8):77-85.

[4]韩洁. 数字票据与传统票据的比较分析

[J].财会通讯,2018(28):85-88.

[5]贺传芬. 适应时代潮流 迎接货币数字

化:中国数字货币之初探[J].金融发展研究,2022

(8):89-92.

[6]李爱君.区块链票据的本质、法律性质与

特征[J].东方法学,2019(3):64-71.

[7]李伟群. 我国票据法上票据无因性问题

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5(2):30-35.

[8]刘少军. 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理与权义分

配研究[J].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3):165-

179.

[9]骆梅英.通过合同的治理:论公用事业特

许契约中的普遍服务条款[J]. 浙江学刊,2010

(2):131-132.

[10]吕成龙.我国《证券法》需要什么样的证

券定义[J].政治与法律,2017(2):138.

[11]梅夏英.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

[J].中国社会科学,2016(9):164-183.

[12]上海金融学会票据专业委员会课题组.

区块链技术如何运用在票据领域[N]. 上海证券

报,2016-04-23(001).

[13]王波,郭宏丹,郑姣,等. 供应链金融与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效率[J].金融与经济,2022

(12):88-96.

[14]王利明.再论物权的概念[J].社会科学研

究,2006(5):81-89.

[15]吴京辉. 票据信用风险的共治规则研

究:以区块链应用为视角[J].法商研究,2023(1):

104-116.

[16]谢怀栻.票据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

社,2017.

[17]邢会强.我国《证券法》上证券概念的扩

大及其边界[J].中国法学,2019(1):244-263.

[18]许娟,罗熠琛. 第三方数据共享中企业

的个人数据保护义务构建[J].科技与法律(中英

文),2023(4):32-42.

[19]杨东,陈哲立. 法定数字货币的定位与

性质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0(3):108-

121.

[20]杨东,马扬. 数字货币监管溢流的协同

规制[J].证券法苑,2019(2):378-404.

[21]杨东,马扬. 天秤币(Libra)对我国数字

货币监管的挑战及其应对[J].探索与争鸣,2019

(11):75-85.

[22]尹田. 物权法[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社,2017.

[23]张超. 证券型 Token 发行的监管范式转

变[J].行政法学研究,2020(3):132-133.

[24]张明楷.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3):72-82.

[25]张培尧.资产证券化中SPV破产风险隔

离法律机制探讨[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

学版),2009(2):10-15.

[26]周仲飞,李敬伟. 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

监管范式的转变[J].法学研究,2018(5):3-19.

[27]Rijanto A.Blockchain technology adoption

in supply chain finance[J].Journal of Theoretical

and Applied Electronic Commerce Research,2021

(7):3078-3098.

[28]Robert J A.Agreeing to disagree[J].The

Annals of Statistics,1976,6(4):1236.

数字票据的功能定位、法律属性及监管方案

67

第69页

JRYJJ

绿色“双循环”背景下中国碳足迹体系建设研究

[摘 要] 碳足迹是以产品为枢纽、生命周期评价(LCA)为逻辑框架,对供应链上下游碳

排放的完整刻画和科学评价。受欧美等国立法推进、国际关键产业链强制要求、国内加强

自主探索等三重因素推动,中国碳足迹体系建设已在评价标准建设、碳足迹认证和标识、线

上服务平台搭建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碳足迹体系建设是中国实现全面碳中和目标的

重要工具,但仍有大量基础性工作要做,重点要在全国统一的碳核算标准制定、本土化碳因

子数据库构建、第三方核查认证服务机构培育和管理等方面开展攻坚,并建议选取部分重

点行业、重要产品优先推进碳足迹试点,以利于对内激发全产业链的减排潜能,促进内循环

绿色低碳升级,对外有效应对绿色低碳贸易壁垒,防范供应链“脱钩”“断链”,深度参与乃至

引领全球绿色大循环。

[关键词] 碳足迹;全生命周期;碳中和;双循环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69X(2023)11-0068-08

DOI:10.19622/j.cnki.cn36-1005/f.2023.11.006

[作者简介] 雷曜(197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研究方向为金融监

管、绿色金融、农村金融和普惠金融;周怡(1984—),浙江绍兴人,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

行,博士,研究方向为国际金融、绿色金融;杨之韵(1991—),浙江衢州人,中国人民银行衢

州市分行,硕士,研究方向为绿色金融、碳金融、生物多样性金融;王紫薇(1985—),浙江宁

波人,硕士,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研究方向为绿色金融、小微金融。

■ 雷 曜,周 怡,杨之韵,王紫薇

近些年来,随着气候变暖对人类生存和发

展的挑战日益严峻,低碳发展、绿色发展、可持

续发展等理念在全球范围内兴起并上升为共

识,各国纷纷将其纳入国家战略总体布局,自上

而下、公私协同推进落实。其中,碳核算及碳账

户建设是绿色低碳发展最基础也是最重要一

环。基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市场运行机

制,碳核算及碳账户建设一般可以从企业、个

人、产品三个不同维度来界定碳排放权边界并

记录减碳贡献。该文重点聚焦产品维度即碳足

迹体系的构建,跟踪其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以

期为推动国内全产业链减排、系统构建绿色“双

循环”体系提供另类视角和抓手。

一、碳足迹是实现全面碳中和的重要工具

依托碳足迹可带动全供应链协同减排,促

进国际国内绿色“双循环”。碳足迹管理涉及供

应链上各相关主体的碳排放活动,有利于推动减

排责任从高能耗高排放企业向上下游企业传递,

引导全供应链协同减排,寻求全链条可持续共

生,同时也便于政府科学制定扶持和补贴政策,

促成减排成本在价值链上的合理分担,助力公正

转型和发展模式的全局性变革,从绿色低碳维度

实现内循环的提质升级。对外贸部门而言,加快

实施碳足迹管理更是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化解

供应链“脱钩”“断链”风险的关键措施,关系到

中国能否深度参与乃至引领全球绿色大循环。

FINANCE AND ECONOMY

金融与经济 2023.11

68

第70页

JRYJJ

碳足迹发展有助于通过市场机制引导消费

端 和 供 给 端 低 碳 转 型 。 碳 标 签(Carbon

Labeling)作为产品碳足迹评价结果的具象形式,

可为消费者提供简明、直观、迅捷的低碳产品筛

选指标,有利于在消费端广泛根植低碳理念,同

时倒逼生产端绿色低碳转型,满足市场绿色需

求,从而形成良性循环。通过碳足迹核算和贡

献度分析,企业可针对性地制定减排策略,调整

能源和物料使用,改进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优

化流通、运输和存储,不断提高碳减排效率。

碳足迹也可为多层次碳账户建设提供数据

积累和技术指导。产品碳足迹发展同企业碳账

户和个人碳账户建设存在交织和重叠,一起推

进有利于点面结合、相辅相成。如产品生命周

期中原材料获取阶段、产品使用阶段的碳足迹

可分别映射至企业(组织)范围 3 排放中类别 1

(购买产品和服务)、类别11(出售货物使用)下

的排放。而个人碳账户受数据可得性约束,目

前核算范围局限于节能节水、绿色出行、移动支

付、垃圾分类和资源循环利用等低碳行为。若

个人碳账户能实现对产品碳足迹的链接和引

用,其核算范围可扩大至整个消费领域。

二、碳足迹概念和碳足迹管理

(一)碳足迹相关概念

“碳足迹”概念是由“生态足迹”(Ecological

Footprint)衍生而来。Wackernagel & Rees(1996)

将生态足迹定义为某一区域承载人类活

动消耗资源并吸纳其产生废物所需的生

产性土地和水域面积之和。这一定义直

观刻画了人类活动占用生态系统的广度,

故而用“足迹”加以类比。“碳足迹”在其早

期语境中沿袭了这一概念,指的是吸纳人

类活动排放的单位二氧化碳所需的生产

性土地面积。目前,对碳足迹的主流理解

已演变为人类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以质

量而非面积作为衡量单位,核算单元可以

是国家(地区)、行业、企业、项目、产品服

务、家庭或个人。

产品碳足迹(PCF)衔接生产和消费

两端,用于识别管理供应链上各主体碳排

放关系,是实施碳减排的有效切入点。国际标

准化组织(ISO)将产品碳足迹定义为基于生命

周期评价法(LCA)测算的产品系统的温室气体

排放,以二氧化碳排放当量(CO2e)表征,覆盖了

原材料获取、产品生产、分销、使用、废弃回收等

生命周期各阶段的排放。英国标准协会(British

Standard Institute,BSI)对产品碳足迹的定义与

ISO类似,核心概念同样为商品或服务在生命周

期内的累积碳排放。根据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纳

入情况,产品碳足迹的系统边界可分为“从摇篮

到坟墓”和“从摇篮到大门”。其中,“从摇篮到

坟墓”包含原材料获取、产品生产、分销、使用、

废弃回收阶段等全过程,适用于最终消费品

(B2C);“从摇篮到大门”主要涵盖原材料获取、

产品生产阶段,适用于中间投入品(B2B)。

(二)碳足迹管理的四个基本环节

由于碳足迹概念是建立在产品生命周期的

基础上,LCA也成为开展碳足迹核算和评价的主

流做法,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同和应用。

LCA 的实施分为目标定义和范围界定、清单分

析、影响评价和结果解释四个环节,且四个环节

之间存在反复交互和循环推进关系(图1)。

具体来看,“目标定义和范围界定”环节明

确碳足迹的核算目标和系统边界,需确定产品

规格、功能单位、生产流程以及纳入核算的过程

和排放源。“清单分析”环节明确物料清单和核

图1 碳足迹管理全流程

注:虚线框为非必备流程,依据企业自身需求自主选择。

绿色“双循环”背景下中国碳足迹体系建设研究

69

第71页

JRYJJ

算参数,涉及数据收集和质量控制,企业通常在

此环节基于每个单元过程的活动数据和排放因

子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①。“影响评价”环节关注

碳足迹的环境影响(即全球变暖影响),主要是

将温室气体排放按全球变暖潜势值(GWP)转化

为二氧化碳当量,并进行加总。“结果解释”环节

则关乎结果分析评估及报告交流。通过比较各

生命周期阶段、单元过程、投入品及能源对碳排

放的贡献度和敏感度,企业可识别重点碳源和

减排机会,并基于此制定减排目标和战略,以及

开展不确定性分析以提高后续核算的精准度。

此外,企业还可将核算结果与行业基准值或竞

品进行比较,以标签或报告的形式用于同消费

者、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交流,而且不同的报

告交流形式往往伴随不同的认证要求,需选择

合宜的认证主体和认证等级。

(三)碳足迹管理的三套标准

国际上最具代表性的碳足迹管理标准主要

有三套,就碳足迹核算方法、结果分析应用、认

证乃至披露交流等关键事项进行了规范,其底

层逻辑均为LCA框架②。一是BSI发布的《商品

和服务在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规

范》(简称PAS2050)。作为全球首个产品碳足迹

评价标准,PAS2050发布于2008年,方法和规则

设置具体明确,并提供了配套实施指引,易于执

行操作。PAS2050 于 2011 年更新细化时,也主

动参考了另两套标准③。二是世界资源研究所

(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

制定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产品生命周期核算

与 报 告 标 准》(简 称 GHG Protocol)。 GHG

Protocol于2011年出台,借鉴了PAS2050,在概念

阐述和 LCA 步骤划分上更为细致,就数据质量

和计算方法给出了更全面、灵活的选择类型和

评判标准。三是ISO发布的《温室气体——产品

碳足迹量化和信息交流要求及指引》(简称

ISO14067)④。2013年发布的ISO14067问世相对

较 晚 ,内 容 上 也 参 照 了 PAS2050 和 GHG

Protocol。ISO14067 具备 ISO14020 ⑤ 、ISO14040

等其他ISO系列标准的支撑,体系完整、脉络清

晰且层次分明,但该标准以条文阐述为主,且在

部分核算方法和参数规定上稍欠明确,一定程

度上影响了实际操作性。

三套标准在核算内容和要求上存在多方面

实质性差异。一是涵盖的温室气体种类不同。

PAS2050 和 ISO14067 纳入了 IPCC 规定的 60 多

种温室气体,GHG Protocol 则仅覆盖《京都议定

书》要求的 6 类温室气体以及后续追加的 NF3。

二是取舍(cut-off,或称截断)标准不同。虽然三

套标准均体现了结果导向,以排放实质性贡献

作为判断标准,但仅有 PAS2050 严格做出了定

量规范,明确排放量占产品碳足迹1%以上的活

动或排放源应纳入核算,且加总核算结果应覆

盖至少95%的预期排放,而另外两项标准存在主

观裁量空间。此外,PAS2050和GHG Protocol还

强调了归因原则,即追溯排放的肇因和源头以

确 定 是 否 纳 入 ,这 也 造 成 核 算 范 围 异 于

ISO14067。三是特殊排放处理方式不同。如对

固定资产生产、场所运营、雇员交通产生的排放

①部分碳足迹核算标准(如GHG Protocol)和管理软件将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归入“影响评价”环节。

②基于 ISO14040 系列标准,其中 ISO14040(LCA 原则和框架)最早规定了 LCA 的方法学框架,

ISO14041~ISO14043则在此基础上分别就各个步骤进行了细化阐释,这三项标准后发展为ISO14044

(LCA要求和指引)。

③PAS2050修订版在量化方法上考虑了与GHG Protocol的一致性,尤其在针对特定产品的规则

上同 GHG Protocol 及当时正在制定中的 ISO14067 开展了技术合作(GHG Protocol & PAS2050

Factsheet,WRI & WBCSD)。

④ISO14067原为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于2018年完成修订并升级为国际标准,同时

将碳足迹信息交流、产品类别规则(PCR)等内容并入ISO14026、ISO14027等相关标准。

⑤ISO14020系列标准主要规定了环境声标签及声明相关的认证和交流要求。

金融与经济 2023.11

70

第72页

JRYJJ

是否纳入核算规定不一。四是分配标准不同。

即对涉及多种产品的生产过程或相关活动的排

放量采取不同分摊原则。

三套标准均将认证作为提高碳足迹信息可

信度的重要手段,但约束力度有所差异。碳足

迹认证是基于产品碳足迹核算结果,对过程中

碳排放数据可靠性、过程完整性、核算真实性等

进行核查审定的一个重要程序,其认证主体有

企业内部鉴证部门、第三方机构等。PAS2050建

议就对外交流的碳足迹信息进行认证,并要求

在合规声明中披露认证级别(自证或第三方认

证)。GHG Protocol也要求在碳足迹报告中阐述

认证主体、认证程序和认证水平,并提供了认证

方法的详细指引。ISO14067包含碳足迹量化和

信息交流两方面内容,根据信息交流形式对认

证要求给出了详细规定,即用于碳标签、对外报

告等公开交流用途的碳足迹信息必须经过第三

方认证,若信息不予公开则不强制要求认证。

三、国内外碳足迹体系探索实践

(一)欧美出台碳足迹相关法规,强制部分

行业出口须加强碳足迹管理

2023年8月,《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规》(简

称《新电池法》)正式生效。该法规是欧盟落实

2050 年碳中和目标的措施之一,就电池全生命

周期管理进行了规范。《新电池法》明确要求在

欧盟上市的电池必须符合可持续性及安全性要

求,并标注信息标签。其中,电动汽车电池、轻

便交通工具电池以及容量超过 2kWh 的可充电

工业电池须开展碳足迹管理。

以上三类电池的碳足迹管理将分阶段递进

式落实。以电动汽车电池为例,相关主体在《新

电池法》生效18个月后须提供各型号电池的碳

足迹声明,至少包含生命周期各阶段碳足迹值、

支撑碳足迹结果的报告链接以及与电池生产相

关的其他信息;生效36个月后,须提供电池碳足

迹性能等级并以标签形式加以明示;生效54个

月后,须提供技术文件,证明产品碳足迹值低于

欧盟设定的上限值。

(二)全球制造业领先公司强化供应链碳足

迹要求

1.苹果公司

自 2008 年起,苹果公司就开始关注并核算

自身碳排放情况,从公司运营碳足迹和产品碳

足迹两方面开展追踪。苹果公司的碳足迹实施

主要基于 GHG Protocol 和 ISO14040/14044 等国

际标准。对于产品硬件碳足迹,采用了 LCA 评

价法,在大部分重要计算中使用苹果公司的自

有数据;公司运营碳足迹纳入了直接排放(范围

1),与所购电力、蒸汽、供暖或冷却相关的间接

排放(范围2),以及商务差旅和员工通勤所产生

的排放(范围3)。2022年,苹果公司考虑疫情影

响,进一步调整了碳足迹模型,扩充运营碳足迹

中的范围3排放源,如居家办公、第三方云服务

等都纳入了计算范畴。

基于碳足迹评估结果,苹果公司致力于提

升能效和可再生电力采购项目,以实现范围1和

范围2减排。同时,通过参与保护和恢复森林、

湿地和草原等项目,获得优质碳信用额度,中和

电池类型

电动汽车电池

可充电工业电池

轻便交通工具电池

碳足迹管理分步骤实施内容及时间①

碳足迹声明

生效后18个月

生效后30个月

生效后60个月

碳足迹性能等级

生效后36个月

生效后48个月

生效后78个月

碳足迹上限

生效后54个月

生效后66个月

生效后96个月

表1 《新电池法》生效后碳足迹管理分步实施表

资料来源:根据欧盟2023年1月公布的《新电池法》最新法案文本整理。

①具体实施时期还将视配套授权法案或实施法案出台时间而定。此外,对于带外部存储的可充

电工业电池,各项要求的适用时间还将相应延后。

绿色“双循环”背景下中国碳足迹体系建设研究

71

第73页

JRYJJ

了剩余的范围 1、范围 2 和范围 3 的排放(共计

324100 吨)①。2020 年 4 月,苹果公司运营已实

现碳中和。同年,苹果公司又进一步提出 2030

年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100%碳中和的目标,相

关排放量较2015年减少75%,据此制定了10年

减排路线图,从低碳产品设计、可再生能源、提

高能效、工艺和材料创新、碳移除五个方面积极

推进(见表2),以全球龙头企业的影响力带动整

个苹果链实现碳减排。

表2 苹果公司的碳中和路线规划

2.可口可乐公司

作为全球食品饮料行业的龙头企业,20 世

纪90年代末,可口可乐开始监测世界各地生产

设备的能源使用情况;到2020年,公司实现罐装

饮料的产品碳足迹比 2010 年减少 25%的目标;

2021年,进一步提出2030年将整个公司的碳足

迹比2015年减少25%,以及2050年实现净零碳

的终极目标。

针对公司碳足迹的测算,可口可乐采用

GHG Protocol的标准,计算公司在全球的直接碳

排放,包括办公大楼、运输车队产生的能源消耗

(范围1)、外购能源产生的间接排放(范围2)、价

值链上下游的所有其他排放,包括从产品原料

的种植和加工到终端客户使用制冷装置所产生

的排放等(范围3)。为尽早实现净零目标,可口

可乐开发了碳情景评估碳减排措施组合,通过

提高能效和再生能源使用、废弃物分类回收再

利用、碳移除等举措,分区域逐步实现减排目

标。如在欧洲,该公司减少原生塑料使用量而

采用100%再生PET 制成塑料瓶,每年可减少12

万吨二氧化碳,占产业链碳足迹的 31%②;在中

国,设立首家绿电生产工厂,每年减少碳排放2.4

万吨;在北美,推广可循环使用杯子便于废弃物

回收利用。

表3 可口可乐公司的碳减排举措

(三)中国积极探索碳足迹管理和企业实践

国内碳足迹体系建设起步虽慢,但目前从

国家层面陆续出台规划文件进行宏观指导,地

方层面已在评价标准建设、碳足迹认证和标识、

线上服务平台搭建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1.国家层面

探索国家产品碳足迹体系建设。国务院于

2021年10月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

在健全法律法规标准方面,强调建立重点企业

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等标准,探索建立重点

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标准。国家市场监管总

局于 2022 年 8 月印发《“十四五”认证认可检验

检测发展规划》,指出要研究制定全过程、全生

命周期的合格评定解决方案,加强碳排放合格

评定能力建设,完善碳排放审定核查机构认可

①数据来源于苹果公司2023年发布的《环境进展报告》。

②根据可口可乐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2021》数据显示,2021年末公司产生37.9万吨碳排放量。

主要内容

低碳产品

设计

可再生能源

提高能效

工艺和材料

创新

碳移除

具体措施举例

创新利用机器人进行产品拆解和材料回

收,开发电子回收技术,采用再生材料制造

产品组件

苹果侧重于可再生电力,目前已有超过250

家供应商承诺使用100%可再生电力制造

苹果设备产品

通过中美绿色基金投资1亿美元优先用于

供应商的能效提升项目

通过投资以及与两大铝材供应商合作,为

开发首个无直接碳排放的冶铝工艺项目提

供支持,后续用于公司相关产品的铝外壳

设立碳解决方案基金,在世界各地投资森

林生态修复和其他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

与自然保护基金会、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

等合作,保护并优化中国、美国、哥伦比亚

等国家超过100万英亩森林管理

主要内容

提高能效

再生能源

使用

废弃物分类

回收再利用

碳移除

具体措施举例

减少公司运营过程中水资源消耗并使用水

循环过滤系统,尽量减少上下游企业生产

废水排放对水质的影响

采用100%可再生能源电力,将公司冷饮设

备车队的能源强度减少60%

通过推出轻量化包装或设立加水站采用无

包装模式,减少一次性包装的数量;包装标

注废气回收字样并提供当地的回收说明;

升级回收与再利用生态体系

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协助加拿大恢复了

总面积约10公顷的22个湿地,提升碳中和

能力,恢复后的湿地预计每年可改善14亿

升水的水质

金融与经济 2023.11

72

第74页

JRYJJ

制度;规范开展碳足迹、碳标签等认证服务;分

行业推进重点产品碳足迹的核算与评价。发改

委于2021年11月印发《关于推动原料药产业高

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开发原料药绿

色低碳生产技术,研究提升原料药生产高能耗

装置能效标准,推动企业主动开展碳足迹分析,

健全完善企业碳排放和能效评价体系。工信部

于2022年先后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关于化纤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

促进光伏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通知》《原材

料工业“三品”实施方案》等,围绕石化化工、钢

铁、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鼓励相关企业推动

碳足迹核算和社会责任建立,建立重点产品全

生命周期碳排放数据库,同时鼓励符合规范条

件的企业公布碳足迹。生态环境部于2022年1

月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

(2021—2025年)》,强调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碳

排放核算、报告、核查等标准,探索制定重点畜

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标准,引导畜禽养殖环

节温室气体减排。

2.地方层面

部分省市探索产品碳足迹标准建设。北京

市于 2021 年 6 月发布《电子信息产品碳足迹核

算指南》,较早探索了电子信息产品的碳足迹核

算标准,规范了电子信息产品碳足迹核算的目

标、核算范围、功能单位、系统边界、数据收集与

处理、核算、报告等内容,并在附录中给出了相

关参数推荐值以及电子信息产品碳足迹核算的

报告及示例等。山东省于 2023 年 3 月印发《山

东省产品碳足迹评价工作方案(2023—2025

年)》,鼓励重点工业产品运用 LCA 方法论开展

碳足迹评价,2023 年计划完成钢铁、电解铝、水

泥、化肥、塑料行业100家重点企业的产品碳足

迹核算。山东省低碳发展联盟研究制定了《山

东省产品碳足迹评价技术规范与评价报告指

南》和《山东省产品碳足迹评价通则》,进一步搭

建完善碳足迹标准体系框架。

开展碳足迹标识和认证工作。深圳市于

2022年10月印发了《创建粤港澳大湾区碳足迹

标 识 认 证 推 动 绿 色 低 碳 发 展 的 工 作 方 案

(2023—2025)》,率先在全国建立碳足迹标识认

证体系,拟到 2025 年底完成 100 类产品碳足迹

标识认证配套技术文件、排放因子数据集及核

算模型,600个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示范。浙江

省绍兴市于2023年3月出台《纺织产业“碳足迹

标识”认证试点实施方案》,探索针对纺织产业

构建“碳足迹标识”认证体系,目前已编制《化纤

面料碳足迹评价技术规范》,组织当地纺织印染

龙头企业率先参与“碳足迹标识”编制工作和

“碳能耗”认证。山东省青岛市于2023年3月正

式启动全市碳足迹认证试点工作,并颁发全市

首批碳足迹认证证书。目前,该市相关认证机

构共55家,开展碳排放、碳足迹等认证,完善绿

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

搭建碳足迹线上服务平台。浙江省衢州市

于2022年10月上线工业品碳足迹应用系统,其

中碳足迹追溯是系统平台的核心功能,企业录

入或在智慧能源管理系统中自动读取基础数据

后,就可通过系统自动算出产品碳足迹结果,相

比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企业核算一个产品可

节省约5万元人民币。目前,衢州市已为150家

企业提供主要产品的碳足迹在线核算工具。亿

科环境科技是中国专业从事生命周期评价解决

方案的机构,不仅开发了全功能 LCA 专业软件

eBalance 和 在 线 LCA 评 价 与 管 理 系 统

eFootprint,还联合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等

单位创立了中国生命周期基础数据库(CLCD),

是国内唯一可公开获得的LCA基础数据库。吉

利控股集团自主研发了一站式数字化碳管理平

台“吉碳云”,帮助吉利集团旗下76个主体核算

组织层面碳排放,为吉利体系内100多款车型、

上千个零部件核算碳足迹。该系统基于LCA方

法论和ISO14067、PAS2050等国际标准,提供产

品建模、碳排放核算、统计分析、数据库管理、合

作企业管理等综合服务,企业可通过系统实现

简便、高效、精准的一站式产品碳足迹核算及分

析,一键生成碳足迹报告。

一些地方出台政策支持企业开展碳足迹认

证。上海市于 2022 年 8 月发布《黄浦区节能减

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首次获得能源管

绿色“双循环”背景下中国碳足迹体系建设研究

73

第75页

JRYJJ

理体系、碳排放管理体系、产品碳足迹等认证的

企业,以及积极开展碳信息披露等工作的企业,

经认定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给予不超过 20 万

元的补贴。成都市于 2023 年 4 月发布了《推动

外贸转型发展支持政策》,对全市出口企业年内

取得碳足迹核查证书或报告的,给予核查、认证

及相关服务费用100%支持。

四、加快中国碳足迹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尽快建设底层统一的碳核算体系

当前,国际碳核算体系整体呈现多元发展

态 势 ,仅 就 产 品 碳 足 迹 核 算 ,通 用 的 就 有

ISO14067、PAS2050 和 GHG Protocol 等 国 际 标

准。再从国内碳核算实践情况看,企业碳核算

标准各行一套问题比较突出(雷曜等,2023),部

分跨国企业遵循或参照了国际准则,而大部分

的国内企业则大多遵循发改委或生态环境部发

布的各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

告指南》等标准。

当前,中国亟须结合国内行业技术的整体

水平和应用场景的实际需求,在最基础的碳核

算方面形成自主话语权,尽快形成全国统一的

碳核算标准,打通企业、个人、产品三类碳账户

建设的底层碳数据形成逻辑及使用体系。在标

准体系构建和应用相对成熟的基础上,中国还

要逐步推动实现碳核算标准的国内外互认,进

一步提升对国内碳排放数据的治理权和解释权。

(二)鼓励高碳行业优先试点碳足迹

近年来,欧美国家对进口产品相继设立产

品环境足迹、碳边境税等一系列绿色低碳壁

垒。各行业都在积极探索推进碳足迹建设,但

表4 国内碳足迹发展一览

区域

国家层面

省市层面

探索领域

产品碳足迹

体系建设

分行业推进重点

产品碳足迹的

核算与评价

产品碳足迹

评价标准

试点碳足迹

认证标识

碳足迹线上化

服务平台

具体措施

建立重点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等标准,探索建立重点产

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标准

完善碳排放审定核查机构认可制度;规范开展碳足迹、碳标签等

认证服务

推动原料药企业主动开展碳足迹分析,健全完善企业碳排放和

能效评价体系

围绕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鼓励相关企业推动

碳足迹核算,建立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数据库,同时鼓励

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公布碳足迹

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等标准,探索制定

重点畜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标准,引导畜禽养殖环节温室气

体减排

探索电子信息产品的碳足迹核算标准

科学运用LCA方法论,搭建全省的碳足迹标准体系框架和产品

碳足迹评价体系,选取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企业率先开展

碳足迹核算应用

到2025年底,完成600个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示范

已启动全市碳足迹认证试点工作,并颁发首批碳足迹认证证书

探索针对纺织产业“碳足迹标识”认证体系

全市搭建工业品碳足迹应用系统,已为150家企业开展服务。企

业录入或系统自动读取基础数据后,自动算出单位产品碳足迹

结果

亿科环境科技开发了全功能LCA专业软件eBalance和在线LCA

评价与管理系统eFootprint,还联合多家单位创立了中国首个生

命周期基础数据库(CLCD)

吉利控股集团专设下属企业吉利数科搭建“吉碳云”平台,为旗

下企业提供简便、高效、精准的一站式产品碳足迹核算及分析,

一键生成碳足迹报告

主体/时间

国务院,2021年

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

发改委,2021年

工信部,2022年

生态环境部,2022年

北京市,2021年

山东省,2023年

深圳市,2022年

山东省青岛市,2023年

浙江省绍兴市,2023年

浙江省衢州市,2022年

专业第三方,2006年

集团企业

图表来源:作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金融与经济 2023.11

74

第76页

JRYJJ

整体呈现碎片化、分散化的状态。囿于中国碳

足迹体系建设尚不健全,光伏、电池以及钢铁、

水泥、铝等碳密集型产业可能在国际竞争中优

先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

建议选取部分重点行业、重要产品优先推

进碳足迹试点,特别是重点行业的核心企业要

积极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借鉴苹果和可口可

乐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提高对“双碳”目标的战

略认识,并明确减碳目标和路径图谱。在此,由

核心企业带动重点产业链阶梯式地推进碳足迹

体系建设,逐步积累经验并复制推广至更多产

业。基于重点行业碳足迹体系的建设成效,不

断丰富碳足迹应用场景建设,同时探索配套财

税激励、金融资源配置等政策支持体系,如根据

全产业链碳足迹动态,在加大供应链金融支持

的同时进一步叠加绿色金融专项支持工具,不

断提高政策效能。

(三)统筹推进国内碳因子数据库建设

数据基础设施和分享机制是绿色金融治理

的要素基础(陈波,2023),碳因子数据库更是碳

足迹评价的计算基础,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

局、生态环境部等主管部门也将覆盖面广、适用

性强、可信度高的排放因子编制和更新体系作

为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建设的关键

(方琦等,2023)。目前,中国主要使用瑞士的

EcoInvent 因子库以及国内亿科环境的 CLCD 因

子库,但是海外因子库的模型构建和因子设置

计算同国内适配度不高,影响核算准确性,而国

内因子库又存在收录单元过程和数据有限的问

题,系统性、实用性、完整性都有所欠缺,全国统

一的碳因子库建设任重道远。

建议国家层面能尽快推动统一规范的碳排

放因子数据库建设,针对不同核算主体明确各

类碳排放因子的平均数值,提供清晰的使用指

引,区分说明不同类别排放因子定义和使用情

景,并借鉴英国模式确立年度常态化更新机制;

鼓励地方层面结合产业集聚优势、“自下而上”

进行细化探索,进一步补充完善全国碳排放因

子数据库。

(四)加强第三方核查和认证机构的培育和

规范管理

第三方核查和认证机构是碳排放核算的

“看门人”。当前,国内对于第三方核查、认证机

构及人员资质普遍没有强制性要求①,国内第三

方碳核查和认证行业处于良莠不齐、鱼目混珠

的初级发展阶段。

建议做好整体行业的规划发展和培育成

长,明确行业相关准入标准和要求,并在相关专

业人才培育和就业指导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支

持,同时构建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和基础性制度

规范,不断提升行业治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曹孝文,邱跃进,高翔,等.产品碳足迹国

际标准分析与比较[J]. 资源节约与环保,2016

(9):198-199.

[2]陈波. 数字时代绿色金融法治进路研究

[J].金融与经济,2023(3):89-96.

[3]方琦,钱立华,鲁政委. 金融支持“双碳”

目标的新趋势:2023年绿色金融趋势展望[J].金

融与经济,2023(1):3-14.

[4]雷曜,周怡,王紫薇.ISSB可持续披露准则

对我国的挑战与应对[J]. 金融发展研究,2023

(9):41-47.

[5]童庆蒙,沈雪,张露,等.基于生命周期评

价法的碳足迹核算体系:国际标准与实践[J].华

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46-

57+158.

[6]王吉凯. 基于产品生命周期的碳排放计

算方法研究[D].合肥:合肥工业大学,2012.

[7]Wackernagel M,Rees W.E.Our ecological

footprint:Reducing human impact on the earth[M].

New Society Publishers,1996.

①仅个别城市如深圳,明确提出了碳核查机构的备案要求。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

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其附件4《全国碳

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给出了一些具体要求,但也只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

易中的核查。

绿色“双循环”背景下中国碳足迹体系建设研究

75

第77页

JRYJJ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劳动供给

——基于CHFS数据的实证研究

[摘 要] 利用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2011—2017年的面板数据,以及社保最低缴费

基数在不同城市不同年度的差异,采用Probit模型和OLS回归分别估计了社保最低缴费基

数对劳动参与率和周劳动时间的影响。研究发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与劳动参与率和周劳

动时间成负相关关系。分群体看,社保最低缴费基数能够显著降低女性的劳动参与率,显

著降低未婚女性的劳动时间。异质性分析表明,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主要影响中年、农村户

籍、高中及以下学历、东部省份及少数民族群体的劳动供给。研究结果表明,在中国减税降

费改革的过程中,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降低能够带来劳动供给的增加,这种劳动力供给增

加的行为变化对中国经济增长有显著的贡献。

[关键词] 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劳动参与率;周劳动时间;Probit模型

[中图分类号] 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69X(2023)11-0076-10

DOI:10.19622/j.cnki.cn36-1005/f.2023.11.007

[作者简介] 田影(1987—),河南安阳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经济

学博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管理。

■ 田 影

一、引言

社保缴费标准涉及缴费基数和缴费率两方

面。社保缴费基数是协调社保制度与劳资利益

的关键因素,企业往往能够通过调整缴费基数

来降低总体税费负担。社保缴费率直接影响劳

资双方的养老保险负担,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发

挥,并对劳动力市场产生重要影响(袁璐璐和罗

楚亮,2023)。中国现有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劳

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这个规

定将减少劳动者就业期间的收入,减少用于当

期 人 力 资 本 投 资 的 费 用(景 鹏 和 陈 明 俊 ,

20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

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明

确指出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

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社保缴费

基数政策、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

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完

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

因此,对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研究,就显得尤为

重要。

劳动既是个体效应函数的关键要素,又是

经济增长函数的关键变量,这决定了社会保险

的劳动供给效应是一个重要话题。社会保险费

一方面能够在劳动要素市场上增加企业的用工

成本,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上升时,会降低申

报基数,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进而降低就业规

模(邱志刚等,2022);另一方面在产品市场上也

减少了劳动者的可支配收入(周昱衡和韩晓宇,

2018),社保缴费基数过高,会阻碍企业生产要

素投入和产出的积极性(殷玫,2022),影响企业

产出水平,进而降低劳动者的收入和福利水平,

FINANCE AND ECONOMY

金融与经济 2023.11

76

第78页

JRYJJ

因此对企业和劳动者都会有明显的影响。一些

研究发现,最低工资标准上涨10%,将导致员工

被雇佣的概率下降1.2%(马双等,2017),另一些

研究则发现,与最低工资标准相比,社保最低缴

费基数的提高对企业相对成本的影响更大,因

此社会保险缴费对劳动力就业有更大的消极影

响,这一现象在低技能的妇女、非专业人员群体

中更为明显(袁璐璐和罗楚亮,2023)。数据显

示,各省历年的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均高于最低

工资标准①。

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对就业的相关文献较

多,但关于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对劳动供给的文

献却很少,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对劳动供给的影

响尚不可知。基于以上研究背景,试图从社保

最低缴费基数入手,在已有研究文献和可获得

数据的基础上分析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是否会对

劳动供给产生影响?如果存在影响,其效果有

多强?

边际贡献在于:(1)社会保险缴费对劳动力

的影响研究大多数集中于劳动力需求层面,从

劳动力供给层面探讨社会保险缴费的文献较为

缺乏,至今尚没有文献从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

角度来研究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拓展了前人

的文献研究,丰富了劳动经济学领域的相关文

献。(2)研究方法上采用 Probit 模型及 OLS 进行

实证检验,并使用 2SLS、迭代 GMM 进行稳健性

检验,较好地克服了内生性问题,实证结果具有

较高的可靠性,较大程度上增强了结论的可信

性。有助于理解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劳动供给

效应的内在逻辑,丰富了社会保险制度对劳动

力市场的研究。

二、文献综述

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对劳动供给的影响尚不

明确,并且其是否存在反向因果关系也鲜有文

献研究。

(一)社会保险与劳动供给

通过梳理已有的关于社会保险与劳动供给

的相关文献,目前学术界对社会保险与劳动供

给的关系尚未达成一致观点。一些研究发现社

会保险会降低劳动供给。程杰(2014)研究发

现,养老保险降低了劳动参与率和劳动供给时

间,对农业劳动供给的副作用更加显著。而刘

子兰等(2019)研究发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

劳动供给的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新农保对

劳动供给的影响是非线性的。刘奥龙(2019)研

究发现城乡养老保险统筹政策显著降低了农业

人口的劳动供给时间。另外,还有一部分研究

则发现社会保险会增加劳动供给。刘欢(2017)

发现参保家庭老人的劳动参与比例和劳动供给

时间相对较高,参加养老保险对农村老人总劳

动时间和农业劳动时间有显著的正向作用。

(二)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与劳动供给

截至目前,从社保最低缴费基数角度研究

劳动供给效应的文献并不多。仅朱文娟等

(2013)基于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个直辖市

的数据研究了最低工资标准、社保最低缴费基

数对总就业和城镇就业的负向影响。由于同失

业率一样,劳动参与率也是反映就业状况的一

个重要指标,基于经验证据,劳动参与率和劳动

供给时间能够反映劳动供给,所以把劳动供给

细分为劳动参与率和劳动时间两个方面,从社

保最低缴费基数的视角,研究社保最低缴费基

数的劳动供给效应,有助于理解劳动供给的影

响因素,进而填补这一领域研究的空白。

三、理论模型与研究假设

在Becker(1965)的新古典主义劳动-闲暇选

择模型及Triest(1992)的模型基础上,加入非线

性预算约束条件,构建了一个社保缴费基数对

于劳动者的劳动参与率和劳动供给时间的理论

模型,为实证分析部分提供理论支撑。假设劳

动者的效用U是关于消费C和闲暇X的函数,T

是劳动者的总可支配时间,L是劳动者的劳动时

间,则T=L+X。为简化分析,把非工资收入y直

接定义为不与劳动时间投入相关的收入。因此

非线性预算约束条件下的方程:

U=U(C,T-L) (1)

①资料来源:由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相关数据整理而得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劳动供给——基于CHFS数据的实证研究

77

第79页

JRYJJ

C(L)=WtLt+y (2)

其中,U为一个严格拟凹的效用函数,根据

传统的劳动经济学理论,闲暇是正常品,因此

∂U

∂C >0,∂U

∂X >0,则 ∂U

∂L <0。

假设对劳动者而言,存在最小的劳动供给

量Lm

。也就是说,劳动者要么不工作,L=0;要么

在区间(Lm

,T)内工作。由此,劳动者在非线性

约束下的效用最大化问题可以写为:

Max U(C(L),T-L) (3)

s.t. L∈0∩(Lm

,T) (4)

用 L*

表示最优解,则 L*

=0 意味着劳动者退

出劳动市场,L*

>0 意味着劳动者进入劳动市

场。为估计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对劳动供给的影

响弹性,构建如下的劳动供给模型:

Ld

=α+λ(1-τb)W+μy+ε (5)

其中,Ld

为劳动者的期望劳动时间,τbW 为

社保最低缴费基数,τb为社保缴费最低缴费比

率。假设扰动项ε满足均值为0、标准差为σ的正

态分布。当Ld

<Lm

,劳动者的劳动供给时间为L=

0;当Ld

≥Lm

,Ld

落在非线性预算约束线上,实际劳

动时间L=Ld

劳动者的劳动供给决策过程通常可以分为

两个步骤:首先,作出是否参与劳动供给的决

策,其次,决定劳动供给的时间长短。

对于不参与劳动市场的个体,有:

Ld

≤Lm

,L=0 (6)

α+λ(1-τb)W+μy+ε≤Lm (7)

ε≤-(α+λ(1-τb)W+μy)+Lm

=-E(Ld

)+Lm (8)

变量类型

被解释变量

解释变量

控制变量

变量

劳动参与(哑变量)

周劳动时间

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年龄

受教育年限

家庭规模

婚姻状况

户口类型

是否拥有自有住房

健康状况

是否担任户主

人均GDP增长率

性别

变量符号

WORK

HOUR

LSC

AGE

EDUCATION

SIZE

MARRIAGE

URBAN

HOUSE

HEALTH

OWNER

GENDER

指标解释

1表示个体参与劳动力市场,0表示退出劳

动力市场

用调查问卷中的平均每周工作几天和平均

每天工作几小时的数据相乘,得到每个

个体的周劳动时间并取自然对数

表示j城市t时期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

数。对社保最低缴费基数采取了自然

对数化处理

年龄是劳动供给的关键影响要素,青年人口

就业获取能力强,具有较高的劳动能力,是

劳动年龄的主力军。年龄越大,个体的劳动

时间越长,劳动参与率越低

受教育年限可能会通过影响个体的个体的

工作类型、收入水平及对劳动的偏好影响劳

动供给,通常情况下,受教育年限越高,劳动

供给越高

受访者家庭长久居住的人数

1表示该个体处于已婚状态,0表示该个体

处于未婚状态

反映了就业机会和社会资本的个体差异,1

表示样本所具有的户口类型为城市,0表示

户口类型为农村

1表示该样本拥有自有住房,0 表示没有

反映了个体的劳动能力,1表示与同龄人相

比,样本的身体“一般”“好”或“非常好”,0

则表示“差”或“非常差”

1表示为户主,0表示非户主

人均GDP的增长率

性别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是重要的,从现实

情况来看,夫妻尤其是女性需要承担更多的

家庭劳动及生育抚养小孩,所以其女性尤其

是已婚女性的总的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时间

要比男性少

数据来源

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

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

各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网站

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

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

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

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

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

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

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

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

中经网统计数据库

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

表1 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金融与经济 2023.11

78

第80页

JRYJJ

则一个劳动者不参与劳动市场的概率可以

表示为:

Pr[ε≤-E(Ld

)+Lm

]=Pr[ε/σ≤(-E(Ld

)+Lm

)/σ]=

Ф([ -E(Ld

)+Lm

)/σ] (9)

其中,Ф为标准正态分布的累积分布函数,φ

为标准正态分布的概率分布函数,则社保缴费

基数对劳动参与率的变化为:

d{1 - Ф[(-E(Ld

)+ Lm

)/σ]}

dτbW = dФ

d[(-E(Ld

)+ Lm

)/σ]

×

d[(-E(Ld

)+ Lm

)/σ]

dτbW = 1

σ

× φ[(-E(Ld

)+ Lm

)/σ]

×(-λ)<0 (10)

据此,提出假说命题 1: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的提高能够降低劳动参与率,社保最低缴费基

数与劳动参与率成负相关关系。

接着,继续考察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对已经

处于就业状态的劳动者劳动时间的影响。Ld

劳动者的期望劳动时间,把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对劳动时间进行求导:

dE(Ld

)

dτbW = d[α + λ(1 - τb)W + μy + ε]

dτbW = - λ < 0

(11)

据此,提出假说命题 2: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的提高能够降低劳动时间,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与劳动供给时间成负相关关系。

四、变量及模型设定

(一)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库

(CHFS)2011—2017年的面板数据,该数据追踪

记录了样本区间内详细的人口统计特征和个人

工作及收入信息数据,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

程度、家庭规模、婚姻状况、户口类型、健康状

况、所在省份、工作情况、税前工资、其他收入等

数据,加上其分层抽样方法,因而具有较好的全

国代表性。剔除了 16 岁以下和 70 岁以上的劳

动者个体样本,剔除了西藏的数据。对周劳动

时间作了99%的右截尾处理,将所有高于104小

时/周的数据替换作 104 小时处理,经过处理之

后得到88106个观察值。

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对个体是否有工作

进行了询问,并进一步询问了没有工作的原因,

包括在校学生、家庭主妇、丧失劳动能力者、季

节性工作且目前不在工作季节、度假/生病/生小

孩、失业或者没有找到工作、不愿意工作、离休

或退休及其他。参考马双等(2017)的做法,将

有工作的个体,没有工作但原因为季节性工作

且不在工作季节和失业或没有找到工作的个体

定义为劳动参与。上述变量主要反映了个体决

变量

劳动参与

周劳动时间(小时)

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年龄

受教育年限

家庭规模(人)

婚姻状况

户口类型(1城0农)

是否拥有自有住房

健康状况

是否担任户主

人均GDP增长率

样本量

88106

88106

88106

88106

88106

88106

88106

88106

88106

88106

88106

88106

均值

0.4861

97.7737

7.7079

52.6497

9.7146

3.62182

0.8645

0.3956

0.2855

0.0524

0.4354

0.0971

标准差

0.4998

18.76036

0.2872

11.3561

4.1316

1.509183

0.3422

0.4890

0.4517

0.2228

0.4958

0.0446

最小值

0

0

6.5251

16

0

1

0

0

0

0

0

-0.0366

最大值

1

104

8.2428

70

22

19

1

1

1

1

1

0.2549

表2 描述性统计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劳动供给——基于CHFS数据的实证研究

79

第81页

JRYJJ

定自身劳动供给的影响因素,然而不容忽视的

是所观测到的个体劳动供给水平取决于供给与

需求两方面。为控制这一部分的影响,采用个

体所在地市级的GDP增长率(GDP)作为代理变

量加入模型。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

2所示。

(二)模型设定

借鉴Kugler & Kuger(2009)和马双等(2017)

的相关研究,计量模型设定如下:

Yijt=β0+β1LSCjt+Xijt+λjt+δi+ηt+εijt (12)

其中,Yijt表示处于城市j的个体i在时间t的

劳动供给。具体的劳动供给指标,分别是劳动

参与的哑变量(WORK,1 表示个体有工作,0 表

示退出劳动力市场)和周劳动时间的非负连续

变量(HOUR)。由于劳动参与为二值变量,采用

Probit 模型进行回归。同时考虑到回归分析中

存在的遗漏变量问题,采用 OLS 回归并使用稳

健标准误的方法检验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对周劳

动时间的影响。LSCjt为解释变量,表示 j 城市 t

时间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Xijt为控制变

量。λjt为城市宏观经济变量,以t期人均GDP增

长率来表示。δi为地区虚拟变量,ηt为时间虚拟

变量。εijt为残差项。

五、实证结果分析

(一)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与劳动供给

为探究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对劳动供给的影

变量

社保最低缴费

基数

年龄

受教育年限

家庭规模

婚姻状况

性别

户口类型

是否拥有自有

住房

健康状况

是否担任户主

人均GDP增长率

地区虚拟变量

时间虚拟变量

常数项

样本量

Pseudo R2

/R2

劳动参与率

(1)

-0.469***

(0.035)

控制

控制

4.290***

(0.253)

40988

0.0113

(2)

-0.402***

(0.036)

1.437***

(0.203)

控制

控制

3.553***

(0.270)

40988

0.0124

(3)

-0.420***

(0.0571)

-0.027***

(0.001)

0.0123***

(0.003)

-0.0105

(0.007)

0.323***

(0.029)

0.815***

(0.021)

-0.528***

(0.022)

-0.0581***

(0.021)

1.356***

(0.042)

0.146***

(0.023)

2.250***

(0.311)

控制

控制

3.788***

(0.443)

28542

0.1836

劳动时间

(4)

-0.0327***

(0.005)

控制

控制

4.593***

(0.0343)

71080

0.188

(5)

-0.0163***

(0.005)

0.389***

(0.0301)

控制

控制

4.405***

(0.0360)

71080

0.189

(6)

-0.0277*

(0.015)

-0.0061***

(0.000232)

-0.0270***

(0.000724)

0.0197***

(0.00148)

-0.0319***

(0.00767)

-0.0376***

(0.00548)

-0.144***

(0.00584)

0.0124**

(0.00545)

-0.277***

(0.00881)

-0.0399***

(0.00588)

-0.0138

(0.0746)

控制

控制

4.747***

(0.114)

28277

0.226

表3 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对劳动供给影响的估计结果

注:***、**和*分别代表在1%、5%和10%的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聚类标准差。

金融与经济 2023.11

80

第82页

JRYJJ

响,分别对劳动参与率和周劳动供给时间进行

了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从表3的回归结果可

以看出,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在1%的水平上与劳

动参与率显著负相关。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都

符合预期。年龄越大的个体,劳动参与率越低;

受教育年限越高的个体,劳动参与率越高。列

(4)仅控制时间虚拟变量和地区虚拟变量,结果

显示,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每上涨10%,劳动时间

下降 0.327 个百分点,在 1%的水平上显著。列

(5)为加入了城市宏观经济变量以消除社保最

低缴费基数的内生变动,结果仍显示,社保最低

缴费基数每上涨10%,劳动时间显著下降0.163

个百分点。列(6)继续加入控制变量,从表3的

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每上涨

10%,劳动时间将显著下降0.277个百分点。控

制变量的回归结果都符合预期。年龄越大,劳

动时间越短;受教育年限越长,劳动供给时间越

短;家庭规模越大,劳动时间越长。

为全面认识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对劳动供给

的影响,还对已婚男性、已婚女性及未婚男性、

未婚女性的劳动供给进行回归。表4的回归结

果显示,就劳动参与率来看,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对劳动参与率的负向影响程度大小为:已婚女

性>未婚女性>已婚男性>未婚男性。未婚男

性的影响系数仅已婚男性系数的一半,社保最

低缴费基数对未婚男性的劳动参与率影响不显

著。就劳动时间来看,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提

高会降低未婚女性的劳动时间,在1%的水平上

显著,对已婚女性的降低效果次之,系数在10%

的水平上不显著。这说明女性劳动者更易受社

保缴费基数的上调而降低劳动供给。

根据设定,核心解释变量是社保最低缴费

基数取基期CPI平减后的自然对数,因此回归系

数仅反映在其他因素和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给定

的情况下,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增加一个无穷小

量对劳动供给的影响,随着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的持续增加,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应有所减弱。

(二)稳健性检验

1.解决内生性问题

因为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与劳动供给之间可

能存在双向因果关系,即劳动供给高的地区社

保最低缴费基数也低,因此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有可能是内生变量。为降低估计结果的偏误,

使用工具变量克服内生性问题。最低工资标准

与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相关,研究表明,最低工资

标准与就业具有相关性①,最低工资标准的适当

表4 分群体考察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对劳动供给的影响

变量

社保最低缴

费基数

控制变量

地区虚拟

变量

时间虚拟

变量

常数项

样本量

Pseudo R2

/R2

劳动参与率

(1)已婚男性

-0.247**

(0.102)

控制

控制

控制

5.525***

(0.822)

12697

0.203

(2)已婚女性

-0.48***

(0.081)

控制

控制

控制

4.203***

(0.624)

11982

0.106

(3)未婚男性

-0.13

(0.208)

控制

控制

控制

4.246***

(1.605)

1914

0.123

(4)未婚女性

-0.23**

(0.199)

控制

控制

控制

2.617*

(1.550)

1949

0.151

劳动时间

(5)已婚男性

-0.08

(0.02)

控制

控制

控制

5.101***

(0.167)

12592

0.241

(6)已婚女性

-0.02*

(0.024)

控制

控制

控制

4.310***

(0.179)

11865

0.219

(7)未婚男性

-0.01

(0.06)

控制

控制

控制

4.449***

(0.423)

1895

0.192

(8)未婚女性

-0.03***

(0.058)

控制

控制

控制

4.406***

(0.442)

1925

0.250

注:***、**和*分别代表在1%、5%和10%的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聚类标准差。

①根据现有的关于最低工资标准与就业的相关研究来看,结论尚存分歧。一部分研究认为最低

工资标准与就业负相关。而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最低工资标准与就业正相关。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劳动供给——基于CHFS数据的实证研究

81

第83页

JRYJJ

提高能够刺激劳动的有效供给。因此,选取样

本所在省份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社保最低缴费

基数的工具变量。分别使用了两阶段最小二乘

法、迭代GMM 来进行回归。回归结果如表5所

示,可以看出,无论是对劳动参与率还是劳动时

间,表5中的回归结果与基准回归结果基本保持

一致,研究结论均较为稳健。由于社保缴费基

数和劳动供给共同受第三方因素,比如经济发

展水平的影响,因此选取样本所在省份的经济

发展水平(GDP)作为工具变量进行回归。结果①

与基准回归结果基本吻合,验证了上文的可行性。

表5 稳健性检验

注:***、**和*分别代表在1%、5%和10%的

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聚类标准差。

2.改变模型设定进行稳健性检验

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列(1)为使用OLS进

行线性概率模型(LPM)对劳动参与估计的结果,

表明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每上涨10%,劳动参与率

显著降低 1.03 个百分点,显著性和回归数值均

与表5接近。

3.对“劳动参与”的定义进行修正

由于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体无法选择是否参

与劳动市场,在排除这些特殊个体后,对假设进

行回归,得到表6列(2)和列(3)的结果,可以看

出表中的回归结果与上文的实证分析结果基本

保持一致。在解决内生性、改变模型设定及变

换因变量的定义之后,研究结论均较为稳健。

表6 改变模型设定的稳健性检验

注:***、**和*分别代表在1%、5%和10%的

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聚类标准差。

(三)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对劳动供给的异质

性分析

根据劳动供给的个体特征差异,着重从不

同年龄、不同区域、不同受教育年限、不同户籍

类型以及不同民族几个方面考察社保最低缴费

基数对劳动供给的异质性,这对政府有针对性

地制定促进劳动供给的政策至关重要。

首先,按年龄进行分组,考察社保最低缴费

基数对不同年龄段的个体劳动供给影响的回归

结果。回归结果如表 7 所示,就劳动参与率来

看,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对35~44岁的劳动参与率

影响最大,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社保最低缴

费基数每上涨10%,劳动参与率下降3.52个百分

点;对 16~34 岁的劳动者的劳动参与率影响最

小,且不显著。16~34 岁是女性生育的黄金年

龄,女性的劳动供给缺乏弹性可能是不显著的

主要原因。就劳动时间来看,社保最低缴费基

数对 45~60 岁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影响最大,在

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每上

涨10%,劳动时间下降0.621个百分点。这可能

与35~44岁群体的劳动供给数量多有关,在社保

最低缴费基数上调时,用工成本增加,企业会降

变量

社保最低

缴费基数

最低工资

控制变量

地区虚拟

变量

时间虚拟

变量

常数项

样本量

R2

劳动参与率

2SLS

-0.0505***

(0.0145)

-0.252***

(0.0250)

控制

控制

控制

2.812***

(0.181)

28542

0.129

迭代GMM

-0.0505***

(0.0145)

-0.252***

(0.0250)

控制

控制

控制

2.812***

(0.181)

28542

0.129

劳动时间

2SLS

-0.0339**

(0.0156)

-0.147***

(0.0263)

控制

控制

控制

5.664***

(0.187)

28277

0.218

迭代GMM

-0.0339**

(0.0156)

-0.147***

(0.0263)

控制

控制

控制

5.664***

(0.187)

28277

0.218

变量

社保最低缴费

基数

控制变量

地区虚拟变量

时间虚拟变量

常数项

样本量

R2

(1)

劳动参与率

-0.103***

(0.0134)

控制

控制

控制

1.459***

(0.104)

28542

0.178

(2)

劳动参与率

-0.224***

(0.0607)

控制

控制

控制

4.903***

(0.452)

28542

0.1860

(3)

劳动时间

-0.0371**

(0.0153)

控制

控制

控制

5.068***

(0.121)

28277

0.221

①限于篇幅,稳健性检验部分结果未作报告。

金融与经济 2023.11

82

第84页

JRYJJ

低劳动需求。相应地,面对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的上调,45~60岁的劳动者退出劳动市场的概率

也较大。

其次,从不同户籍类型看,社保最低缴费基

数的上涨对农村户籍的劳动参与率和劳动时间

影响更大,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上涨10%,农村劳

动参与率下降 4.89 个百分点,比城镇劳动参与

率高出 1.8 个百分点。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每上

涨10%,农村户籍的劳动者劳动时间减少0.433

个百分点,在5%的水平上显著,城镇户籍的劳动

者劳动时间减少0.231个百分点,但不显著。这

可能与农村户籍的社保水平低有关。

第三,按照劳动者的受教育年限来看,社保

最低缴费基数对高中及以下水平的劳动者的负

向影响更大,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每提高10%,高

中及以下学历劳动者的劳动参与率下降了4.46

个百分点,在1%的水平上显著。而大专及以上

学历劳动者的劳动参与率下降了 3.48 个百分

点。就劳动时间来看,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每上

涨10%,高中及以下学历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减少

了0.464个百分点,而大专及以上学历劳动者的

劳动时间反而增加了 0.897 个百分点。这可能

与低学历劳动者对社保缴费基数浮动所引致的

成本变化更加敏感有关。

表8 基于不同户籍类型分组的异质性考察

注:***、**和*分别代表在1%、5%和10%的

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聚类标准差。

第四,从不同地域来看,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对东部地区①劳动参与率的负向影响更大,中部

次之,西部最小。具体来看,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①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中部地区包

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

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表7 基于不同年龄分组的异质性考察

变量

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控制变量

人均GDP增长率

地区虚拟变量

时间虚拟变量

常数项

样本量

Pseudo R2

/R2

劳动参与率

16~34岁

-0.165

(0.202)

控制

0.627

(1.388)

控制

控制

-7.417***

(1.649)

1770

0.2768

35~44岁

-0.352**

(0.159)

控制

1.402

(0.999)

控制

控制

0.336

(1.293)

3959

0.2373

45~60岁

-0.284***

(0.0914)

控制

1.125**

(0.508)

控制

控制

3.387***

(0.727)

14029

0.1909

劳动时间

16~34岁

0.00043

(0.0472)

控制

-0.00249

(0.321)

控制

控制

6.106***

(0.390)

1921

0.252

35~44岁

0.00604

(0.0339)

控制

0.245

(0.188)

控制

控制

4.995***

(0.274)

4736

0.293

45~60岁

-0.0621***

(0.0225)

控制

0.0764

(0.108)

控制

控制

4.978***

(0.175)

13898

0.241

注:***、**和*分别代表在1%、5%和10%的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聚类标准差。

变量

社保最低

缴费基数

控制变量

人均GDP

增长率

地区虚拟变量

时间虚拟变量

常数项

样本量

Pseudo R2

/R2

劳动参与率

城镇

-0.309***

(0.0801)

控制

1.805***

(0.467)

控制

控制

3.385***

(0.630)

12660

0.2403

农村

-0.489***

(0.0844)

控制

2.149***

(0.448)

控制

控制

3.341***

(0.648)

15882

0.1534

劳动时间

城镇

-0.0231

(0.0237)

控制

-0.296**

(0.135)

控制

控制

4.837***

(0.186)

12494

0.218

农村

-0.0433**

(0.0190)

控制

0.266***

(0.0824)

控制

控制

4.658***

(0.142)

15783

0.108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劳动供给——基于CHFS数据的实证研究

83

第85页

JRYJJ

每上涨10%,东部省份的劳动参与率下降约4.7

个百分点,中部地区下降3.24个百分点,西部地

区下降 2.74 个百分点。就劳动时间来看,社保

最低缴费基数每上涨10%,东部地区劳动者的劳

动时间下降0.292个百分点,中部地区下降0.391

个百分点,相反的是,西部地区劳动者的劳动时间

增加了0.487个百分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

落后,对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变动更加不敏感。

表9 基于不同受教育年限分组的异质性考察

注:***、**和*分别代表在1%、5%和10%的

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聚类标准差。

第五,从不同民族来看,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也不同。表11的回归结果显

示,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每上涨10%,少数民族劳

动者的劳动参与率下降6.86个百分点,在1%的

水平上显著,而汉族劳动者的劳动参与率下降

3.94个百分点。就劳动时间来看,社保最低缴费

基数每上涨10%,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下

降0.643个百分点,在10%的水平上显著,汉族劳

动者的劳动时间下降0.220个百分点,在统计上

不显著。可能的原因在于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

上涨加剧了劳动力市场中的歧视,少数民族的

劳动供给减少更多。

表11 基于不同民族分组的异质性考察

注:***、**和*分别代表在1%、5%和10%的

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聚类标准差。

变量

社保最低

缴费基数

控制变量

人均GDP

增长率

地区虚拟变量

时间虚拟变量

常数项

样本量

Pseudo R2

/R2

劳动参与率

汉族

-0.394***

(0.0594)

控制

2.451***

(0.322)

控制

控制

3.638***

(0.460)

26689

0.1888

少数民族

-0.686***

(0.210)

控制

0.0255

(1.177)

控制

控制

5.598***

(1.671)

1853

0.1234

劳动时间

汉族

-0.0220

(0.0163)

控制

0.00562

(0.0781)

控制

控制

4.700***

(0.124)

26433

0.223

少数民族

-0.0643*

(0.0381)

控制

-0.373

(0.258)

控制

控制

5.160***

(0.296)

1844

0.279

变量

社保最低

缴费基数

控制变量

人均GD

P增长率

地区虚拟变量

时间虚拟变量

常数项

样本量

Pseudo R2

/R2

劳动参与率

>12年

-0.348**

(0.147)

控制

1.796**

(0.869)

控制

控制

2.300*

(1.182)

5390

0.1683

<=12年

-0.446***

(0.0627)

控制

2.069***

(0.341)

控制

控制

4.346***

(0.487)

23152

0.2052

劳动时间

>12年

0.0897**

(0.0404)

控制

-0.376*

(0.220)

控制

控制

4.298***

(0.327)

5308

0.088

<=12年

-0.0464***

(0.0157)

控制

0.233***

(0.0759)

控制

控制

4.677***

(0.118)

22969

0.107

表10 基于不同区域的异质性考察

变量

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控制变量

人均GDP增长率

地区虚拟变量

时间虚拟变量

常数项

样本量

Pseudo R2

/R2

劳动参与率

东部

-0.470***

(0.0752)

控制

1.462**

(0.680)

控制

控制

4.411***

(0.589)

12580

0.2117

中部

-0.324**

(0.144)

控制

1.980***

(0.589)

控制

控制

3.112***

(1.080)

8837

0.1886

西部

-0.274**

(0.124)

控制

-0.289

(0.769)

控制

控制

3.058***

(0.970)

7125

0.1341

劳动时间

东部

-0.0292

(0.0205)

控制

0.140

(0.178)

控制

控制

4.720***

(0.156)

12457

0.208

中部

-0.0391

(0.0351)

控制

-0.662***

(0.138)

控制

控制

4.985***

(0.260)

8752

0.226

西部

0.0487

(0.0299)

控制

0.186

(0.179)

控制

控制

4.140***

(0.236)

7068

0.247

注:***、**和*分别代表在1%、5%和10%的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聚类标准差。

金融与经济 2023.11

84

第86页

JRYJJ

六、结论与对策启示

以劳动参与率和劳动供给时间为研究对

象,利用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2011—2017

年的面板数据,考虑了中国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在不同城市不同年份的差异后,采用Probit模型

和OLS回归分别估计了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对劳

动参与率和周劳动时间的影响。研究发现,社

保最低缴费基数的增加将显著地降低劳动参与

率和周劳动时间。平均而言,社保最低缴费基

数每上涨10%,劳动时间将显著下降0.277个百

分点。分群体来看,社保最低缴费基数能够显

著降低女性的劳动参与率,显著降低未婚女性

的劳动时间。异质性分析表明,就劳动参与率

来看,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对35~44岁、农村户籍、

高中及以下水平、东部地区、少数民族劳动者的

影响更大;就劳动供给时间来看,社保最低缴费

基数降低了45~60岁、农村户籍、高中及以下学

历、东部地区、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反

而增加了大专及以上学历、西部地区劳动者的

劳动时间。可以看出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主要影

响中年、农村户籍、高中及以下学历、东部省份

及少数民族群体的劳动供给。

从对策启示上讲。首先,社保缴费基数具

有明显的劳动供给效应。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

数将会促进劳动参与率和劳动供给时间的提高,

带来劳动供给的增加,这种劳动力供给的增加有

利于中国的就业和经济增长。其次,社保缴费基

数的劳动供给效应在不同群体中存在差异。社

保缴费基数显著降低了农村户籍人口的劳动供

给水平,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以缓

解农村劳动力短缺。第三,由于社保缴费基数

的劳动供给效应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政府有

关部门应该在不同区域相机决策,制定出针对

性强的政策。第四,完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实

现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社会保障制度的有

效衔接和统一。

[参考文献]

[1]程杰.养老保障的劳动供给效应[J].经济

研究,2014(10):60-73.

[2]景鹏,陈明俊.养老保险基金市场化投资

运营的难点与策略[J]. 金融与经济,2018(10):

76-80.

[3]刘奥龙. 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对农业人口

劳动供给的影响:基于PSM-DID 方法的实证研

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9(7):181-190.

[4]刘欢.社会保障与农村老年人劳动供给:

基于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数据的研究[J].劳

动经济研究,2017(2):96-111.

[5]刘子兰,郑茜文,周成. 养老保险对劳动

供给和退休决策的影响[J].经济研究,2019(6):

151-167.

[6]马双,李雪莲,蔡栋梁. 最低工资与已婚

女性劳动参与[J].经济研究,2017(6):153-168.

[7]邱志刚,苗萌,王子悦,等.企业养老保险

缴费率、缴费基数与就业效应[J].经济理论与经

济管理,2022(5):95-111.

[8]殷玫. 浅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改革的经

济效应[J].经济研究导刊,2022(19):96-98.

[9]袁璐璐,罗楚亮.养老保险费率对小微企

业用工形式的影响[J].中国人口科学,2023(1):

70-85.

[10]袁璐璐,罗楚亮. 养老保险费率改变与

企业“创造-破坏”就业调整[J].数量经济技术经

济研究,2023(4):180-202.

[11]周昱衡,韩晓宇.生育政策放松、社保体

制改革与隐性财政权衡:基于多期世代交叠模

型的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8(12):72-79.

[12]朱文娟,汪小勤,吕志明.中国社会保险

缴费对就业的挤出效应[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

境,2013(1):137-142.

[13]Becker G S.A theory of allocation of time

[J].Economic Journal,1965,75(299):493-517.

[14]Kugler A,Kugler M.Labor market effects

of payroll taxe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Evidence

from Colombia[J].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2009,57(2):335-356.

[15]Triest R.The Effect of Income Taxation on

Labor Supply when Deductions Are Endogenous[J].

Th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1992,74:

91-99.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劳动供给——基于CHFS数据的实证研究

85

第87页

JRYJJ

农地信托监察人之理论反思与制度建构

[摘 要] 基于弥补监管漏洞、保护弱势群体、降低维权成本、保障政策实施、实现权利重

构、监督信托机构等因素,有必要在中国农地信托中引入信托监察人制度以解决目前所面

临的发展问题。从中国现行法角度考察,农地信托作为私益信托,其当事人虽可依据意思

自治原则自行设立信托监察人,但欲取得诸如起诉权等公益信托中的部分监察人职权则唯

有通过法律的规定方可实现。在中国农地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建构过程中,于监察人设立方

面,应当采取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确立监察人的强制设立规则;于监察人选任方面,可以通

过招标投标的方式,以农业主管部门为招标人,由该部门负责人员联合相关领域的专家学

者、村民委员会与农户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以选任信托监察人;于监察人职权方面,农

地信托监察人同样应当享有公益信托监察人所享有之起诉权、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权以及报

告认可权三项权利。

[关键词] 农地信托;信托监察人;制度建构;监察人选任

[中图分类号] D922.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69X(2023)11-0086-11

DOI:10.19622/j.cnki.cn36-1005/f.2023.11.008

[作者简介] 徐铭泽(1999—),河南淮滨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 徐铭泽

一、提出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4年颁布的《关于全

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

见》正式确立了“三权分置”这一全国性政策,在

此背景下,为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应当进一

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鼓励涉农金融创新,合理

设计和提供符合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中国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课题组,2023)。农地信

托作为一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创新方式,

正逐步进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

在中国目前的农地信托实践中,由于单个

农户在谈判和缔约能力上与专业信托公司存在

差距,导致双方难以进行平等磋商,同时信托公

司与单个农户逐一进行谈判将会极大增加交易

成本,由村委会或政府部门代为行使农户所委

托的设立农地信托的权利是完全必要可行的。

但应注意村委会或政府部门仅仅为代理人,其

行为的法律后果皆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担。

农地信托中的委托人应当为对信托财产享有处

分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高圣平,2014)。至

于农地信托中的受益人范围,学术界主流观点

认为,为有效保护农户利益,农地信托的受益人

只能为农户(江钦辉和魏树发,2022)。

2013年以来,农地信托开始快速发展,在实

践中形成了诸如“益阳模式”“草尾模式”“沙县

模式”以及“宿州模式”等多种信托实践模式。

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农地信托能够有效提高农

户的农业生产效率(王克强等,2021),但与此同

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亟须解

决的实践问题,其中便包括有效监督体系的缺

乏(林少伟,2019)。对此,在农地信托中引入信

托监察人制度不失为一种解决路径。

FINANCE AND ECONOMY

金融与经济 2023.11

86

第88页

JRYJJ

二、文献综述

近年来,随着中国信托实践的发展,学术界

产生了在某些特殊类型的私益信托中引入信托

监察人制度的呼声,并对信托监察人制度与农

地信托制度开展更为深入的研究。

一是关于现行法中信托监察人制度之评

析。学术界观点普遍认为《信托法》对于信托监

察人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余能斌和

文杰(2002)认为《信托法》受英美信托法的影响

而仅对公益信托设立监察人制度是不当的,除

公益信托外,还应当在受益人不特定、受益人尚

未存在以及其他为保护受益人利益的情形下设

置信托监察人。蔡唱(2004)也认为不能仅仅在

公益信托中规定信托监察人,可将其规定于第

四章信托关系人之中,并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

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胡秀娟(2004)认为应当

扩大信托监察人的设立范围、明确信托监察人

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及在信托实践中提倡信托监

察人的设置,并提出在今后的法规中可将信托

监察人条款作为信托合同的选择条款,各信托

公司的格式条款中也可加入信托监察人条款,

供当事人选择。

二是关于农地信托监察人制度之设立。文

杰(2019)梳理了农地信托实践中所面临的困

惑,并提出设置农地信托监察人制度以对农户

权益进行特别保护。李蕊(2017)认为农地信托

的受益人在组织能力、信息获取能力和利益维

护能力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应当在农地信托

中设立信托监察人以保护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综上,学术界针对农地信托以及信托监察

人等相关问题进行了一定研究,但在农地信托

监察人制度方面相关研究成果显著不足,且大

部分依旧处于呼吁应当设立农地信托监察人之

阶段。该文意图在对农地信托监察人进行制度

考察与理论反思的基础上,就农地信托监察人

的强制设立、选任以及权利等三个方面进行深

入研究,提出符合中国现实情况的具体制度方

案,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三、农地信托何以需要信托监察人

农地信托不仅涉及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

益人三方信托当事人,在实践中,更交织着政

府、农地经营者等多元主体的利益,亟须有效而

全面的监督机制。现行法未对涉及多元利益主

体且区别于一般信托类型的农地信托作出监管

方面的特别规定。法律监管漏洞的产生催生了

农地信托风险的增加,并严重阻碍了农地信托

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林少伟,2019)。基于此,

出于健全农地信托监管体系,弥补阻碍农地信

托持续健康发展的监管漏洞,应当在农地信托

中确立相应的信托监察人制度,以此作为中国

农地信托监管体系中的关键部分。此外,以下

几点因素亦可为农地信托监察人制度的设立提

供必要性依据。

第一,设立农地信托监察人有利于保障农

户利益。在农地信托实践中,作为受托人的专

业化信托公司具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高

的法律、金融专业素养,这也是农地信托相较于

其他土地流转方式的优势所在。《信托法》赋予

了信托中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以广泛的监督权,

防止受托人滥用权利对受益人利益造成损害。

然而,农户作为农地信托中的委托人和受益人,

其本身对于信托领域相关知识知之甚少,甚至

对自身所享有的信托权利也缺乏清晰认知,往

往难以有效行使自身权利。即使农户行使了相

应的监督权,相较于专业化的信托公司,二者间

巨大的专业实力差距也使得受托人更有可能规

避来自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监督。如《信托法》第

二十条所规定的“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

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

事务的其他文件”,有权查阅、抄录和复制的信

托账目与其他文件共有哪些?信托账目与其他

文件中究竟包含哪些信息?受托人所提供的信

托账目与其他文件是否真实全面准确?信托账

目与其他文件所反应之信息究竟意味着什么?

以普通农户自身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而言皆难以

判断上述问题。因此,在农地信托中,基于农户

自身法律意识与监督能力严重不足、难以有效

行使自身权利以及较信托公司实力差距过于悬

殊等现实情况,需要重新平衡各主体间的利益,

给予身为弱势群体的农户以特别保护。其中便

包括应当在农地信托中设立信托监察人,以具

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信托监察人帮助农户维护其

农地信托监察人之理论反思与制度建构

87

第89页

JRYJJ

自身权益、保障弱势群体利益。

第二,设立农地信托监察人有利于降低维

权成本。农地信托中,农户在维护自身权益的

过程中难以避免会耗费一定的时间成本以及金

钱成本。中国农户人均占有土地的规模较小,

土地经营权较为零碎分散。而农地信托以农户

的土地经营权为信托财产,虽然具有增加农户

收入的功效,但受农户人均占有土地的规模限

制,单一农户所取得的信托利益依旧十分有

限。相较于高昂的维权费用,有限的信托利益

将会使农户缺乏相应的维权动力,而设立信托

监察人则可在极大程度上降低受益人的维权成

本。从时间成本看,信托监察人作为受益人的

代表,意在维护受益人的利益并对受托人进行

监督,这一专职“监督者”的设立使得受益人在

维权的过程中无需大量耗费个人时间,仅需由

信托监察人予以代劳即可,在极大程度上节约

了相应的时间成本。从金钱成本看,相较于自

己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与律师审查相应的账目文

件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个甚至是多个信托项

目共同聘请信托监察人、众多受益人共同分担

信托监察人报酬这一模式亦可显著降低相应的

金钱成本,提高农户的维权动力。

第三,设立农地信托监察人有利于保障政

策实施。在“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农地信托作

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创新方式,其信托目

的关系到国家农业公共政策的推进与实施(文

杰,2019)。在推行“三权分置”改革的过程中,

规范化、统一化、规模化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能够

有效降低“三权分置”改革之成本,提高“三权分

置”的制度绩效(蒙柳,2017)。而农地信托这一

金融性的土地流转方式,不仅具有其他土地流

转方式所不具有的独特制度优势,且与“三权分

置”改革具有天然的契合性,能够在推动改革顺

利实施的同时解决相关法律争议,实现求同存

异之效果。但在实践中,农地信托同时也面临

着一定的问题与不足,其中便包括缺乏有效的

监督体系,而设立农地信托监察人即是学术界

广泛呼吁用以弥补监督体系不足之良方。

第四,设立农地信托监察人有利于实现权

利重构。现行农地信托制度赋予了委托人以广

泛的权利,这一制度安排虽在主观上意欲强化

委托人的权益保护,但却未有考虑到实践中委

托人与受托人专业技能方面的差距。委托人不

当行使自身权利以及对于受托人的过度干预,

不仅会在实际效果中对受托人市场与经营管理

优势的发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会在客观上

增加委托人的义务。中国农地信托制度重构要

求健全以受益人为主体包括农地信托监察人在

内的农地信托监察制度。学术界相关研究成果

表明,立法对于委托人的过度保护不仅是农地

信托中权利失衡现象的原因,且造成了一系列

负面影响。制度重构的方向应当推动农地委托

人主体权利由控制性向监督性转变,健全以受

益人为主体包括农地信托监察人制度在内的农

地信托监察制度,以实现农地委托人权利之消

极保护(鄢斌,2016)。

第五,设立农地信托监察人有利于监督信

托机构。中国当前农地信托机构主要为地方政

府所设立,市场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普遍不高,

自我监督意识相对淡薄(王华,2021)。对于受

托人的监督可分为内部与外部两个维度。专业

化的信托公司普遍具备一套较为成熟的内部约

束机制和监督机制,内外共同作用以充分发挥

监督效能、弥补外部监督的不足。但在实践中,

受市场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的限制,当前农地

信托机构内部监督较为薄弱。在此情况下,除

了不断完善农地信托机构的内部监督体系,还需

进一步加强外部监督以实现对受托人的有效制

约,如设立农地信托监察人作为外部监督方式。

在农地信托中,受各方当事人的身份与自

身条件的限制,作为受益人的农户主体在事实

上处于弱势地位,利益缺乏有效保护,亟须法律

的介入以实现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尤

其是采取不同于一般信托类型的特别保护措

施。这不仅是当前农地信托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中国新一轮农村土地制

度改革与国家农业公共政策之贯彻。与此同

时,特别保护并不意味着过度保护,其内涵应被

理解为合理保护。无论是市场经济或是信托法

律皆有其运行逻辑,信托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不当配置,非但无法起到保护农户这一弱

金融与经济 2023.11

88

第90页

JRYJJ

势群体的主观意愿,反而对受托人专业优势的

发挥造成了阻碍(鄢斌,2016)。农地信托在保

护农户主体权益上所面临的诸多棘手问题恰恰

是其复杂性的体现,针对此情形,中国迫切需要

在农地信托中引入信托监察人制度,一方面实

现对于农户权益的有效保护,解决农地信托于

监管方面所暴露出的问题与不足,另一方面也

可最大化发挥受托人的各项优势,使受托人能

够充分利用其于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技能以合

理配置农地资源。

四、农地信托监察人之制度考察与理论反思

为构建符合理论与实践要求的农地信托监

察人制度,须对其制度渊源及现行法规定进行

考察,并分析反思相关理论观点。此外,农地信

托这一土地流转新模式在信托财产方面具有一

定的特殊性,应当在制度考察的过程中将关注

的视野扩展至《民法典》乃至《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的相关规定,并在《信托法》与《民法典》《农村

土地承包法》的相互衔接中思考农地信托监察

人之现实困境的破解之道。

(一)制度考察

信托监察人制度最早出现于英美法系中的

离岸信托,目的在于监督离岸信托的受托人、确

保离岸信托的财产安全,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得

到了广泛适用。英美法系认可财产之双重所有

制,即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

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当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

但普通法难以对受益人进行救济时,受益人可

根据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理念起诉,法官将会

基于受益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对受托人的行为

进行纠正(陈晓军,2008)。日本是亚洲最早引

入信托法的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大陆法系国家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为“一物一权”,并不存在英

美法系所认可之双重所有权制度,原有的双重

所有权制衡体系在大陆法系国家面临挑战。此

外,作为标准的大陆法系国家,日本法院也没有

相应的衡平法规则得以依据或是英美法系国家

法院所拥有之强有力的自由裁量权。为克服

“一物一权”原则对受益人权利保护的不足,日

本创制了信托监察人制度,引起了大陆法系和

英美法系国家的广泛重视,其后,韩国、中国在

制定信托法时皆引入了信托监察人这一制度。

中国信托监察人制度被规定于现行《信托

法》第六章也即公益信托之中,以之作为公益信

托制度下的辅助制度,使得私益信托与信托监

察人之间的关系呈现割裂之势(韩疆和王洋,

2017)。根据《信托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公益

信托必须设立其信托监察人,此规定乃不容选

择之强制性规定。而对于私益信托,立法则进

行了“留白”,纵观整部《信托法》皆未有针对私

益信托监察人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在私益信托

是否也应设置相应的信托监察人制度这一问题

上,学术界自《信托法》出台以来始终争议不

断。有观点认为中国信托法相关规定将信托监

察人制度限定于公益信托而使其适用范围过于

狭窄,私益信托也应设置信托监察人制度,并将

其作为民商事信托中维护受益人权益之法律工

具(张淳,2002)。

有关公益信托监察人的选任方式则是规定

在《信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即公益信托

监察人首先由信托文件予以规定、当信托文件

未有规定时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这一规

定存在一定不合理之处,尤其是由公益事业管

理机构在信托文件未有规定时指定信托监察

人。各类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均未对公益事业

管理机构进行明确界定,造成了实践过程中公

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认定困难(王帅锋,2018)。

在《信托法》第六十条中,具体列举了包括扶贫

救灾、医疗卫生、生态保护等在内的众多公益目

的,并以该条第七项中的“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

业”作为兜底条款,为此类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

托即为公益信托。公益信托之公益目的并不相

同且其类别性质差异极大。当所设立的公益信

托包含了多种类别不同、性质相异的公益目的

时,确定其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则更为困难,甚至

会引发不同机构之间的“相互推诿或争相管辖”

(余能斌和文杰,2002)。由于立法规定公益信

托监察人在部分情况下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

定,因此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认定困难将不可

避免会对该种信托监察人选任方式产生不利影

响。此外,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专业性能否支

持其正确有效选任信托监察人也存有疑问。

农地信托监察人之理论反思与制度建构

89

第91页

JRYJJ

在《信托法》第六十五条中,针对信托监察

人的部分职权进行了规定,即为维护受益人的

利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这一规定甚为关键,原因便在于其通

过立法赋予了信托监察人以起诉权。根据《民

事诉讼法》之规定,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之人

不得作为适格原告,信托监察人以自己的名义

提起诉讼之职权无法仅通过信托文件等意思自

治方式取得(楼建波和刘杰勇,2022)。《信托法》

第六十七条及第七十一条还规定了信托监察人

的报告认可权。至于信托监察人的其他职权,

立法未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

以意思自治方式自行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信托法》第十四条规定,法

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无法作为信托财

产,限制流通的财产唯有在有关主管部门依法

批准后方可作为信托财产。农地信托的信托财

产应当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根据《民法典》第三

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

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

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

六条同样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的可流转性,并同

时规定承包方在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应向发包方

备案。上述《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与《农村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除列举了出租、入股等

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还在二者之后采取了“其

他方式”之表述予以兜底,其中便包括农地信

托。由此可见,法律并未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态度,而是交由土地承包经

营权人自主决定,在农地信托中将土地经营权

作为信托财产并不违背《信托法》的规定。与此

同时,农地信托中的受托人在管理或处分信托

财产时却受到一定限制。《民法典》第三百四十

条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将土地经营

权人对农地的经营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经

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则确立了土

地经营权流转“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

农业生态环境”之原则。基于《信托法》第六条,

合法的信托目的是设立信托的必要条件。其中

的“合法”必然包括符合《民法典》以及《农村土

地承包法》。因此,在设立农地信托时,信托目

的仅能被限定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相关活动,

并禁止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

境。受托人必须严格按照这一信托目的进行信

托财产的管理或处分行为,农地信托监察人的设

立也可有效监督受托人的信托活动。

总体而言,《信托法》仅规定了公益信托监

察人的强制设立、选任以及职权三个方面的问

题,而公益信托中信托监察人的设立、变更、资

格、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和责任等问题以及私益

信托监察人问题则皆未有所涉及,无法充分维

护受益人的利益,此乃《信托法》之遗憾(雷宏,

2011)。具体于农地信托方面,中国信托监察人

制度设置过于简单,难以为农地信托提供有效

的制度供给,应当重视信托监察人制度在农地

信托中的价值并对其予以全面规制(徐卫,

2016)。此外,农地信托还应注意《信托法》与

《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相互间的衔接联

动,明确将土地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并确保土

地的农业用途不被改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

农业生态环境不被破坏。在此过程中,农地信

托监察人制度能够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

(二)理论反思

基于上文的制度考察,由于不存在英美法

系中的双重所有权制度、衡平法规则以及强有

力的自由裁量权,大陆法系国家为保护受益人

的权利创制了信托监察人制度。中国虽在信托

法律规范中引入了这一制度,但却由此产生了

一系列理论争议。一是农地信托的性质究竟应

属于私益信托或是公益信托之问题。鉴于中国

《信托法》已经在公益信托领域规定了相应的信

托监察人制度,若认定农地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则应直接适用现行法规定;若认定农地信托属

于私益信托,则现行法尚不存在关于其信托监

察人制度的直接规定。二是应否为某些特殊类

型的私益信托受益人提供特别的法律保护之问

题。相较于现行法在公益信托中规定了相应的

信托监察人制度以维护受益人的利益,私益信

托领域信托监察人制度的缺失将不可避免造成

其受益人保护力度的下降。然而,是否所有的

私益信托受益人皆无需法律的特别保护,尤其

是在诸如农地信托等特殊的信托类型中,现行

金融与经济 2023.11

90

第92页

JRYJJ

法的局限性应当得到关注与讨论。三是私益信

托能否自行设立监察人之问题。虽然中国现行

法未对私益信托监察人有所涉及,但由于信托

法属于私法,私益信托当事人可否依据意思自

治原则自行设立信托监察人以实现受益人利益

的保护殊值思考。该问题的不同解答同时也关

系到了对现行制度合理与否的判断结论以及未

来的制度建构方向。

1.农地信托应属私益信托抑或是公益信托

由于信托监察人制度仅在我国《信托法》中

的公益信托一章有所规定,并非普遍适用于包

括私益信托在内的所有信托类型。因此,正确

判断本文所讨论之农地信托究竟属于公益信托

抑或是私益信托,对于建构其信托监察人制度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农地信托的目的看,“相当部分的土地信

托项目以现代农业、循环农业等为经营目标,其

中包含了生态农业和环境保护的概念”(陈敦和

张航,2015),似乎与我国《信托法》第六十条第

六项所例举之“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

境”的公共利益目的有所交叉。然而,学术界观

点普遍认为,为满足公益信托中信托目的之绝

对公益性要求,“一项信托如有数个信托目的,

每一个目的都必须是公益目的”(何宝玉,

2005)。因此,即使农地信托所包含的众多信托

目的中具有一定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但此亦

绝非农地信托中的唯一信托目的,无法排除农

地信托中所包含之其他私益目的,应将农地信

托认定为私益信托而非公益信托。学术界也有

观点与之相似,认为当前信托公司主要在农地

上开展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种植,农地信托

应属私益信托(陈敦,2017)。

不仅如此,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的重要区

别之一即在于公益信托在设立时具有受益人为

不特定多数人之特点,即使以公益目的设立的

信托,若存在特定受益人时其性质也只能为私

益信托而非公益信托(张军建,2009)。学术界

甚至有观点将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作为

公益信托的基本特征(何宝玉,2005)。而“公益

信托的受益对象必须是社会整体或不特定的部

分公众,这也是公益信托的公益性和社会公共

利益要求的必然结果”(徐孟洲,2006)。日本法

中的通说观点也是如此,认为即使公益信托存

在受益人,也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在私益信

托中,受益人不能确定的信托将被认定为无效,

此乃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大为不同之处(能见

善久,2011)。实践中,作为农地信托受益人的

农户虽然通常为多数人,人数较多且构成较为

复杂,但其在信托设立时便已经确定,仅此一点

即不符合受益人不特定这一公益信托的特征。

因此,无论农地信托的信托目的中是否具有部

分公益内容,其都应属于私益信托。

2.是否需对某些特殊类型的私益信托受益

人提供特别的法律保护

学术界有观点认为,在私益信托中无需对

受益人提供特别的法律保护。其原因在于,通

常情形下,受益人于私益信托设立时便已确定,

受益人或其代理人皆可行使对于受托人的监督

权以保护其自身利益(周小明,2012)。事实上,

中国《信托法》之所以设立相应的公益信托监察

人制度,其立法初衷便在于公益信托受益人范

围广泛且不确定、直接由受益人监督受托人之

信托行为缺乏可操作性(卞耀武,2002)。

然而,在实践中,虽然私益信托有特定的受

益人,但其实也有可能出现由于受益人人数众

多而难以直接有效监督受托人信托行为的情

形,如“由于人数众多而引发的‘理性冷漠’‘搭

便车’等现象”(韩疆和王洋,2017),该文所探讨

的农地信托便极大程度上符合了这一情况。中

国信托监察人制度陷入了以公益信托与私益信

托为标准来判断监察人是否必须强制设立的误

区,认为公益信托受益人必然虚位、私益信托受

益人必然确定且能够维护自身的权益,并不完

全符合中国当前信托实践中所面临的诸多实际

情况,应当回归以受益人能否有效保护自身权

益作为信托监察人强制设立与否的判断标准

(韩疆和王洋,2017)。在诸如农地信托等特殊

的私益信托类型中,受益人由于一系列现实因

素之限制,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应当在现行

法中规定相应的信托监察人制度并为其提供特

别的法律保护,以此实现受益人与受托人二者

间权利配置的再平衡。

农地信托监察人之理论反思与制度建构

91

第93页

JRYJJ

3.私益信托能否自行设立信托监察人

基于中国《信托法》未对私益信托监察人作

出明文规定这一现实背景,一个更加直接且无

法回避的问题便是在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

下当事人能否于私益信托中自行设立信托监察

人?学术界有观点认为即使法律未有明确规

定,私益信托的关系人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亦

可以依据信托法之私法特性自主约定设立信托

监察人(赵廉慧,2015)。该观点似乎具有一定

的合理性,但若仔细考究我国公益信托中的信

托监察人制度则不难发现,其监察人职责中关于

提起诉讼之权利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非仅仅

由合同约定而可得之(楼建波和刘杰勇,2022)。

因此,对于私益信托监察人职责与功能的

不同定位,决定了上述问题的不同解答。若欲

在诸如农地信托等其他类型的私益信托中适用

同现行公益信托相一致的信托监察人制度,唯

有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实现,这意味着对

于现行信托法律规范的变革与突破。但在信托

监察人职权中若不追求该部分需由法律明文规

定方可赋予之权利,则当事人在私益信托中根

据意思自治原则即可以自行设置信托监察人。

然而,应当注意的是,即使当事人在法律上

可以通过意思自治自行设置信托监察人,也并

不意味着现实中当事人皆会做此选择。在农地

信托中,由于农户缺乏对信托领域相关法律规

定与知识技能的理解掌握,仅凭当事人意思自

治将会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功

能发挥。

五、中国农地信托监察人之规则设计与制

度建构

(一)监察人的强制设立

根据中国现行法规定,信托监察人在私益

信托中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予以自行约定。之

所以如此规定,其初衷即是考虑到公益信托受

益人范围广泛而不确定、直接由受益人监督受

托 人 的 信 托 行 为 缺 乏 可 操 作 性(卞 耀 武 ,

2002)。但现行法的规定未能考虑到包括农地

信托在内的部分私益信托所具有的特殊性,为维

护受益人的利益、促进农地信托的持续健康发

展,在农地信托中不应如其他普通私益信托一样

将信托监察人的设立与否交由当事人意思自治,

而应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确立其信托监察人

的强制设立规则。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农地信托中,为提高农业经营的

规模化水平,信托受益人往往为人数众多的农

户,而受“理性冷漠”“搭便车”等现象的影响(韩

疆和王洋,2017),事实上缺乏由人数众多之受

益人直接监督受托人之信托行为的可操作性,

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自行设立信托监察人同样

面临相应问题。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零

受案率”问题(陈亮,2013)、中小股东在面对控股

股东攫取私有收益时的利益保护问题(郑秀田和

许永斌,2013)等亦因其而产生。因此,需要在法

律中明文规定农地信托监察人的强制设立规

则,避免“理性冷漠”与“搭便车”等现象的影响。

另一方面,从农地信托当事人的关系看,委

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后,其管理控制

权与收益权便已相分离,面对具备专业技能的

信托公司,缺乏相关知识的农户难以对信托公

司之专业管理行为作出准确的判断,信托公司

利用其专业技术往往也得以轻松排除来自受益

人的监督与干预。正是由于其地位的不对等,

各国信托法之核心皆在于约束处于优势地位的

受托人权力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益人权利

(叶朋,2015)。虽然农地信托的受益人在一般

情况下相对确定,但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事项,

缺乏与受托人同等的理解能力,难以行使自身

权利(于霄,2018)。若将农地信托作为普通的

私益信托而排除公益信托中监察人强制设立规

则之适用,当事人虽仍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

设置信托监察人,但农户通常缺乏相应的法学

专业知识,面对具有较高专业性要求的信托制

度,“对作为委托人的农户来说如同‘天书’一

般”(林少伟,2019),更毋论利用法学专业知识

通过意思自治自行设立信托监察人以维护自身

权益。同时,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虽然具备

相关的法学知识和专业技能,但由于其在信托

关系中处于被监督的地位,也难以期待其主动

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方式自行设置信托监察

人,在此需要法律介入以确立农地信托中监察

人的强制设立规则。

金融与经济 2023.11

92

第94页

JRYJJ

在确立农地信托监察人强制设立规则时,

可以参考中国《信托法》第六十四条即现行法中

公益信托监察人的强制设立规则,借鉴其表述

方式。但应当注意的是,在中国《信托法》规定

公益信托监察人的强制设立规则前,已经于《信

托法》第六十条先行对公益信托的定义及范围

做出了规定,避免造成法律适用之混乱。因此,

后续立法在对农地信托监察人的强制设立规则

进行规定的同时,还应首先对农地信托自身的

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尤其是农地信托与其他普

通私益信托之区分,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以及法律规范体系的完整性。与此同时,由于

农地信托监察人强制设立规则将会在一定程度

上构成对现有信托监察人制度的突破,还应当

在新规则落地的同时注意与既有法律规范间的

衔接配合,发挥协调性作用。

(二)监察人的选任

信托监察人的选任是信托监察人制度的重

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农地信托监察人制度的

功能发挥甚至是整个农地信托监督机制的有效

运转都起到了较为直接的影响作用。在中国农

地信托监察人选任制度的建构过程中,应当对

理论与实践中所存在的诸多既有之制度方案进

行评价分析,借鉴其有益之处、避免其局限不

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中国具体国情与农

地信托实际情况的农地信托监察人选任制度。

1.既有制度方案及局限性分析

《信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有关公益信托

监察人选任的规定:“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

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指定。”而在比较法中,诸如《日本信托法》则规

定,当信托行为未有指定信托监察人时,信托监

察人可由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

予以选任。学术界对农地信托监察人的选任问

题亦存在不同见解,有观点认为信托监察人应

由受益人大会予以选任(徐卫,2016),也有观点

认为“由村民委员会担任农地信托的监察人更

为妥当”(文杰,2019)。

事实上,以上观点皆有其局限性,在农地信

托监察人选任的问题上,不应当将监察人限定

为如村委会等某一具体的组织或机构,而应当

坚持中国信托监察人制度设立的立法初衷,即

“被委以在受益人虚位(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

在及其他受益人无法保护自身利益的情况)时

保护受益人利益的重任”(韩疆和王洋,2017),并

将能否最大化促进这一目的之实现作为农地信

托监察人选任时的最终判断标准与检验手段。

以此标准观之,上述诸多立法选择与学术

界观点皆难言最为适宜。农户在农地信托中处

于弱势地位,相较于专业的信托公司,难以对信

托公司的专业管理行为进行准确的判断,且信

托公司在实践中利用其专业技术也可轻易排除

受益人的监督和干预(叶朋,2015)。面对常态

化下农地信托受益人与受托人在专业能力方面

的不平等性,受托人在制定信托文件时利用其

专业技能排除受益人的监督和控制并非难事,

以信托文件规定信托监察人这一选任方式对受

托人实际上难以起到有效的监督效果。此外,

农地信托并不属于公益信托,显然不宜由公益

事业管理机构所指定,且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在

农地信托领域的专业程度是否足以支撑信托监

察人选任工作的开展也值得进一步考量。

信托监察人无论是由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

的申请予以选任、还是由受益人大会予以选任,

皆同样存在一定局限。首先分析第一种选任方

式,由于法院的专业化程度不足加之案件审理

负担,恐难以胜任农地信托监察人的选任工作,

此外,农地信托中的受益人众多,单个受益人向

法院提出相关申请的主观意愿可能不足。其次

是第二种选任方式,农地信托监察人应于信托

设立时产生,而受益人大会的运作则于信托设

立后方才开始,此种选任方式也很可能难以有

效监督受托人(文杰,2019)。因此,由法院根据

利害关系人之申请予以选任、由受益人大会予

以选任等两种信托监察人选任方式在实践中皆

缺乏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由村民委员会直接担任农地信

托监察人也非最佳选择,且在实践过程中极易

产生以下几点难以解决之问题:

第一,缺乏必要的竞争机制。将信托监察

人限定为村民委员会,不仅使信托监察人的选

任呈现僵化之势,且直接否定了其他市场主体

农地信托监察人之理论反思与制度建构

93

第95页

JRYJJ

担任农地信托监察人的准入可能性,不仅不利

于在不同信托监察人之间形成良性竞争以促使

其主动提升自身业务能力,也阻碍了农地信托

领域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

决定性作用的发挥。

第二,专业化程度不足。农地信托制度不

仅仅包括对农地的经营管理,还涉及包括法学、

管理学在内的多学科知识和专业能力要求,作

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在这些领域的

专业水平往往并不符合农地信托监察人的任职

要求,难以胜任农地信托之监察人。

第三,缺乏履职的积极性。直接强制指定

村民委员会担任农地信托监察人的选任方式是

一种单向选择的结果,忽视了村民委员会担任

信托监察人的履职意愿及其所面临的基层工作

压力,一方面将会加剧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负担、

影响其正常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则将面临信托

监察人履职积极性不足的问题,难以发挥监督机

制的最佳效果。

综上,缺乏必要的竞争机制、专业化程度不

足、缺乏履职的积极性是村民委员会不适宜担

任农地信托监察人的三点主要原因。上文中所

列举的中国信托立法、比较法经验以及部分学

术界观点也非农地信托监察人选任的最佳方

式,其部分原因与上述三点村民委员会不适宜

担任农地信托监察人的主要原因有所交叉。此

外,还需考虑到农地信托中受益人和受托人之

间的实力差距、由于农地信托受益人众多而导

致单个受益人维权积极性不足、农地信托监察

人的选任时间等问题,并在改进上述立法实践、

理论观点之缺陷不足的基础上展开新的制度建

构和问题解答。

2.监察人选任之考量因素与可行方案

一项切实可行且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监察

人选任制度应当包含必要的竞争机制、一定的

专业能力要求以及较高的履职积极性。具体来

说,有以下三个维度:第一,农地信托监察人的

选任应当借助市场这一资源配置方式,采取市

场化的解决方案,使“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其

调节作用;第二,农地信托监察人应具备一定的

执业资格要求,确保其业务能力与专业化水平

足以满足受益人权益的保障需求,而选任农地

信托监察人之主体也应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

第三,农地信托监察人的选任应当是一个双向

选择的过程,由相关主体权衡利弊、自主选择是

否担任某一农地信托项目的监察人,确保信托监

察人的履职积极性以及市场化选任方式的实施。

除此之外,在农地信托监察人选任制度建

构的过程中,还应当反思中国信托立法、比较法

经验以及部分学术界观点的不足之处。采取有

效措施以平衡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实力差

距,弥补单个受益人维权积极性不足的问题,并

在信托设立时确定其监察人。

综上,应当以国家相关农业主管部门为招

标人,在农地信托设立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

确定农地信托监察人。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所在地区实际情

况、参考村委会以及农户等有关方面意见后,结

合项目自身特点编制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

中,应当对信托监察人予以必要的执业条件限

制和专业能力要求,吸引专业机构担任农地信

托的监察人,确保信托监察人具有相应的履职

能力。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员联合相关领域

的专家学者以及村民委员会、农户代表一同组

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采取最有利于保

护受益人利益之标准开展评审工作,并根据评

标委员会之评标结果最终确定中标人,共同选

择一个甚至是多个农地信托项目的监察人,以

此提高选任效率、节约选任成本。

(三)监察人的职权范围

根据中国《信托法》的第六十五条、第六十

七条以及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公益信托监

察人主要享有起诉权、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权以

及报告认可权三种权利。学术界有观点认为,

由于农地信托亦具有公益信托之性质,其信托

监察人同样应当享有以上三种权利(于霄,

2018)。笔者认同这一结论,认为农地信托监察

人同样应当具有公益信托监察人所享有之权

利,但对该观点的论证思路存有不同看法。农

地信托监察人之所以同样应当享有公益信托监

察人所享有的职权,其原因并不在于农地信托

具有公益信托之性质,而是由于农地信托这一

金融与经济 2023.11

94

第96页

JRYJJ

特殊类型的私益信托具有同公益信托相似的特

征,且该相似特征恰又为公益信托领域监察人

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考量因素,即受益人难以

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应当正确认识农地信托

与公益信托二者间的关系。否则,若认定农地

信托是公益信托,则直接适用中国现行法规定

即可,且将彻底沦为现行法中公益信托监察人

制度之实践应用而丧失其特殊性。不仅如此,

由于立法中信托监察人职权范围存在内容不够

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应当对“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权”中的“其他法律行为”进行明确界

定,使信托监察人在行使自身职权时能够有法

可依(薛智胜和王海涛,2009)。

农地信托不同于一般的信托类型,其信托

财产为土地经营权,在考虑其信托监察人职权

时还应注意《信托法》与《民法典》《农村土地承

包法》之间的相互衔接。在信托监察人对受托

人管理信托事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需

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确保土地的农业用途不

被改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

被破坏等原则得以实现,并促使受托人的信托

活动遵守《民法典》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

关法律规范之要求。

六、结语

随着中国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

深入,农地信托这一土地流转新模式的重要地

位将愈发突显,并成为推动“三权分置”改革的

关键一步。为促进农地信托的良性健康发展,

应当构建符合农地信托自身特点的信托监察人

制度。应当注意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在中

国,偏远地区及农村地区的居民仍严重缺乏金

融知识,政府应在金融教育方面制定专门的战

略规划,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以此逐

步提升其金融素养、增强其金融知识储备,消除

“知识鸿沟”问题所引发之不利影响(贾清显,

2023)。多措并举,共同助力于农地信托制度之

发展与“三权分置”改革之实施。

[参考文献]

[1]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蔡唱.我国信托法之缺陷及补正[J].法律

适用,2004(8):48-51.

[3]陈敦. 土地信托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

[J].东方法学,2017(1):79-88.

[4]陈敦,张航.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现状分

析与未来展望[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5):

94-98.

[5]陈亮. 环境公益诉讼“零受案率”之反思

[J].法学,2013(7):129-135.

[6]陈晓军.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评析[J].中

国商法年刊,2008(00):267-273.

[7]高圣平.农地信托流转的法律构造[J].法

商研究,2014(2):28-33.

[8]何宝玉. 信托法原理研究[M]. 北京: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9]韩疆,王洋.论私益信托引入信托监察人

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实现途径:以证券投资基金

为例[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7(5):27-33+38.

[10]胡秀娟.论我国信托监察人制度之完善

[J].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6):74-75+80.

[11]江钦辉,魏树发《. 民法典》背景下农地经

营权信托流转法律构造中的主体疑难问题[J].新

疆社会科学,2022(1):91-101+147-148.

[12]贾清显.普惠金融赋能共同富裕:逻辑、

测度与政策[J].金融与经济,2023(2):85-96.

[13]雷宏.信托监察人制度研究[M].北京:知

识产权出版社,2011.

[14]楼建波,刘杰勇.论私益信托监察人在我

国的设计与运用[J].河北法学,2022(3):27-40.

[15]李蕊.农地信托的法律障碍及其克服[J].

现代法学,2017(4):54-66.

[16]林少伟.我国农村土地信托之困境检视与

出路探索[J].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9(2):154-167.

[17]蒙柳“. 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流

转法律问题研究[M]. 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

社,2017.

[18][日]能见善久. 现代信托法[M]. 赵廉慧

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19]王华.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法律问

题研究[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6):42-46.

[20]文杰“. 三权分置”视阈下农地信托法律

农地信托监察人之理论反思与制度建构

95

第97页

JRYJJ

规则之构建[J].法商研究,2019(2):40-52.

[21]王克强,许茹毅,刘红梅.土地流转信托

对农业生产效率的影响研究:基于黑龙江省桦

川县水稻农户信托项目的实证分析[J].农业技术

经济,2021(4):122-132.

[22]王帅锋.我国公益信托的设立困境及解

决之策[J].南方论刊,2018(7):82-85.

[23]徐孟洲.信托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4]徐卫.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模式的

构建逻辑与制度设计: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方

式的变革[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

[25]薛智胜,王海涛. 论我国公益信托监察

人法律制度的完善[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版),2009(2):123-127.

[26]鄢斌.中国农地信托中的权利失衡与制

度重构[J].中国土地科学,2016(1):40-46.

[27]余能斌,文杰. 我国《信托法》内容缺陷

管窥与补正思考[J].法学,2002(9):56-61.

[28]叶朋.农地集合信托与农户利益的法律

保障[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4):61-71.

[29]于霄.农地信托中的监察人[J].清华法治

论衡,2018(00):227-254.

[30]张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的创

造性规定及其评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

学报,2002(2):110-120.

[31]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课题组,张

瑞怀.乡村振兴、金融支持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J].金融与经济,2023(5):46-58+70.

[32]张军建.信托法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33]赵廉慧.信托法解释论[M].北京:中国法

制出版社,2015.

[34]周小明. 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M]. 北

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35]郑秀田,许永斌. 控股股东攫取私利下

中小股东的行为选择:“理性冷漠”还是“积极监

督”?[J].经济评论,2013(6):11-16.

(上接第54页)

[11]唐松,伍旭川,祝佳.数字金融与企业技

术创新:结构特征、机制识别与金融监管下的效

应差异[J].管理世界,2020(5):52-66+9.

[12]王海军,王淞正,张琛,等. 数字化转型

提高了企业ESG责任表现吗?:基于MSCI指数的

经验研究[J].外国经济与管理,2023(6):19-35.

[13]王珮,杨淑程,黄珊.环境保护税对企业

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的影响研究:基于绿色技术

创新的中介效应[J].税务研究,2021(11):50-56.

[14]魏延鹏,毛志宏,王浩宇.国有资本参股

对民营企业ESG表现的影响研究[J].管理学报,

2023(7):984-993.

[15]文雯,施嘉妮,张晓亮.国有机构投资者

能提升企业 ESG 表现吗:来自“国家队”持股的

经验证据[J].金融与经济,2023(8):17-27+42.

[16]温忠麟,张雷,侯杰泰,等.中介效应检验

程序及其应用[J].心理学报,2004(5):614-620.

[17]肖红军,阳镇. 数字普惠金融会推动企

业数字化吗[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

(6):106-126+233-234.

[18]余得生,张雨.环境规制、数字普惠金融

与企业绿色创新[J].金融与经济,2022(8):68-76.

[19]张曾莲,邓文悦扬. 地方政府债务影响

企业ESG的效应与路径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

2022(6):10-21.

[20]张慧,黄群慧.制度压力、主导型CEO与

上市公司ESG责任履行[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2(9):74-86.

[21]张勋,万广华,吴海涛. 缩小数字鸿沟:

中国特色数字金融发展[J].中国社会科学,2021

(8):35-51+204-205.

[22]Grazia D,Francesca D,Simona R,et al.

The effect of innovation on environmental,social

and governance (ESG) practices[J].Meditari

Accountancy Research,2022,30(4):1191-1209.

金融与经济 2023.11

96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3d电子书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