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学生处2022修订第三版)

发布时间:2022-9-1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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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学生处2022修订第三版)

514 不按时就寝 0.1分/次5 不接受打扫教室或公区安排 0.1分/次6 不接受教室关门、窗、电源安排 0.1分/次7 宿舍卫生整体状况极差的,宿舍所有人员均将扣分 0.1分/人次8 教室卫生整体状况极差的,班级所有人员均将扣分 0.1分/人次9 公区卫生整体状况极差的,班级所有人员均将扣分 0.1分/人次10 在公共场合吸烟 0.1分/次11 乱扔垃圾 0.1分/次12 教室或宿舍吵闹喧闹 0.1分/次13 违反集会纪律不听指挥、不听劝阻或不列队的 0.1分/次14 自习课、活动课、班会课旷课 0.3分/节15正课、自习课、活动课、班会课早退(早退5分钟算作旷课)0.3分/节16 在公共场合衣着暴露或奇装异服 0.3分/次17 上正课和自习课未带教材 0.3分/节18 在排队人群中推挤或插队 0.5分/次19 正课旷课 0.5分/节20 晚归就寝 0.5分/次21 在公共场合行为过分亲密 0.5分/次22 在校区内张贴广告、发名片或传单 0.5分/次23 擅自调换宿舍 0.5分/天/次24 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逆向行驶、骑快车或乱停乱放 1分/次25 在窗台、空调外机摆放花盆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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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学生处2022修订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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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按时就寝 0.1分/次

5 不接受打扫教室或公区安排 0.1分/次

6 不接受教室关门、窗、电源安排 0.1分/次

7 宿舍卫生整体状况极差的,宿舍所有人员均将扣分 0.1分/人次

8 教室卫生整体状况极差的,班级所有人员均将扣分 0.1分/人次

9 公区卫生整体状况极差的,班级所有人员均将扣分 0.1分/人次

10 在公共场合吸烟 0.1分/次

11 乱扔垃圾 0.1分/次

12 教室或宿舍吵闹喧闹 0.1分/次

13 违反集会纪律不听指挥、不听劝阻或不列队的 0.1分/次

14 自习课、活动课、班会课旷课 0.3分/节

15

正课、自习课、活动课、班会课早退(早退5分钟算作旷

课)

0.3分/节

16 在公共场合衣着暴露或奇装异服 0.3分/次

17 上正课和自习课未带教材 0.3分/节

18 在排队人群中推挤或插队 0.5分/次

19 正课旷课 0.5分/节

20 晚归就寝 0.5分/次

21 在公共场合行为过分亲密 0.5分/次

22 在校区内张贴广告、发名片或传单 0.5分/次

23 擅自调换宿舍 0.5分/天/次

24 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逆向行驶、骑快车或乱停乱放 1分/次

25 在窗台、空调外机摆放花盆或容易下坠伤人的物品 1分/次

26 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或私拉乱接电线 1分/次

27 在宿舍内饲养宠物(必须及时终止饲养) 1分/次

28 在宿舍内使用吊床、吊椅 1分/天/次

29 夜不归宿 2分/次

30 擅自校外住宿 2分/晚/次

31 破坏公物、 公共设施设备及花草树木 0.1至5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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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乱窜异性寝室 5分/次

33 在宿舍内生明火或用电器煮食 5分/次

34 顶撞教职员工(含管理员工) 5分/次

35 在学校兜售商品 5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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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展商业性活动(含开展社会实践、实习就业经营项

目)

5分/次

37 参与赌博 5分/次

38 在校区内喝酒 5分/次

39 中伤、辱骂或毁谤他人 1至10分/次

40 顶撞老师 10分/次

41 观看淫秽书刊,淫秽录像 10分/次

42 翻爬围墙出学校 10分/次

43 冲撞门卫(或宿管)强行出入校门(或宿舍区门) 10分/次

44 诋毁学院、教职员工 10分/次

45 采用不正当手段开门进入他人宿舍、教室或办公室 10分/次

46 相互辱骂 5至20分/次

47 侵犯公私财物 5至20分/次

48 醉酒或酗酒 10至20分/次

49 牵头赌博 20分/次

50 期末考试作弊 20分/次

51 携带、藏匿管制器具或物品 20分/次

52 到异性寝室住宿 40分/次

53 留宿异性人员 40分/次

54 替他人参加期末考试 40分/次

55 找人替自己参加期末考试 40分/次

56 传播淫秽内容 40分/次

57 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40分/次

58 打架斗殴 20至100分/次

59 故意伤害他人 20至10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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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敲诈、 勒索他人 20至100分/次

61 吸食毒品 100分/次

备注:以上针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给予的德育扣分处罚,均建立在该行为没有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的,凡是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受到相关处罚的,德育扣分均为100

分/次。

第十条 未尽事宜由辅导员酌情处理,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处所有。

第十一条 本规定管理办法从2022年4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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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学院

提起申诉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院处理学生申诉应当坚持公开、公

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负责

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学院法

律事务的律师等人员组成,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1)受理学生的申诉。

(2)组织审理申诉人的申诉(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3)审查处分或处理决定,作出复查结论,提出申诉处理意见。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组织召

开委员会议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2)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3)参与作出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

(4)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客观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并从委员中推

选一人代行主任职责;其他委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条 回避决定应当在学生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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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委员应当暂停参与申诉的复查工作。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

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

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签名。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提出的申诉后,应当及时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

条件进行下列初步审查:

(1)申诉主体是否有资格;

(2)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范围;

(3)申诉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日内区别下列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

通知学生。

(1)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受理;

(2)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书面通知申诉人限在2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

视为撤回申诉;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15日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

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四章申诉的复查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的下列有关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1)有权要求学院有关部门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2)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处理申诉;

(3)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查询和调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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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

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审阅申诉调查报告及其有关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复查和

评议:

(1)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是否真实、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确切;

(2)处理或处分决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3)处理或处理决定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处理或处分决定是否公正;

(5)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

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复查中的不同意见,

应当如实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复查,应当对申诉处理提出明确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

下列复查决定:

(1)认为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作出维持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

(2)认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

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以及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

据;

(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5)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

(6)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7)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可获得的行政救济途径,及行使权利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诉人本人,学生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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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

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满5日即可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

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

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后,学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诉。

第二十五条 复查决定书送达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整理卷宗、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后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

《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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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共青团系统“五四”评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动我校共青团工作的开展,更好地总结全校各级团组织的工作经验,适应新形

势下的团组织建设,促进各族团员青年在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及

广大团员、团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团员青年的综合素质,校团委决定每年“五四”

期间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第二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力求评选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真正达到树立典型、教

育团员青年和促进团的建设的目的,特修订《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共青团系统“五四”评优

办法》

第三条 评定范围和对象

1.凡是本学院成立3学年(含3学年)以上团总支均可申请参加红旗、先进团总支评定。

2.凡是本学院成立1学年以上团支部均可申请参加红旗、先进团支部评定。

3.凡是在本学院基层团支部、团总支、团委任职团干部(取得我院在校生学籍)均可参加优秀

团干部评定。

4.凡是本学院共青团员(取得我院在校生学籍)均可参加优秀团员、青年五四奖章的评定。

5.凡是本学院成立1学年以上组织及社团均可申请参加十佳组织、十佳社团评定。

第四条 评定类别包括

1.红旗团总支;2.先进团总支;3.红旗团支部;4.先进团支部 ;5.青年五四奖章;6.优秀团干

部;7.优秀团员;8.十佳组织;9.十佳社团。

第二章 细 则

第五条 红旗团总支

(一)评定条件

1.团总支成立3年(含3年)以上。

2.团内工作的各项制度健全落实,认真做好团员注册、团员统计、团员民主评议、团员“推优”、

团费收缴等工作。

3.团学干部作风严谨,态度端正,具有良好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积极组织各类社会实践、青

年志愿者及科技创新等活动,并为学院争得良好社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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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团校学习与培训,组织团日常活动与政治学习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参加

团员总数在90%以上。

5.团总支每学期考核成绩在各团组织中排名前15%。

(二)评定办法

此项目为一学年评选一次。红旗团总支评定1个。

(三)奖励措施

授予红旗团总支称号,颁发奖牌及奖金。

第六条 先进团总支

(一)评定条件

1.团总支成立3年(含3年)以上。

2.团内工作的各项制度健全落实,认真做好团员注册、团员统计、团员民主评议、团员“推优”、

团费收缴等工作。

3.团学干部作风严谨,态度端正,具有良好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积极组织各类社会实践、青

年志愿者及科技创新等活动,并为学院争得良好社会声誉。

4.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团校学习与培训,组织团日常活动与政治学习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参加

团员总数在85%以上。

5.团总支每学期考核成绩在各团组织中排名前20%。

(二)评定办法

此项目为一学年评选一次,先进团总支评定1个。

(三)奖励措施

授予先进团总支称号,颁发奖牌及奖金。

第七条 红旗团支部

(一)评定条件

1.团支部成立1学年以上,团支部组织健全,认真做好团员注册、团员统计、团员民主评议、团

员“推优”、团费收缴等工作,作风过硬,凝聚力强。

2.支部组织生活开展情况较好,能及时传达上级团组织的指示,主动配合上级团组织的工作,

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3.团员整体素质较高,积极参与院内外各种活动;能够大胆创新,开展特色工作,在团员青年

中有一定的影响。

4.基层支部考核评分表平均成绩在88以上,按要求认真填写团支部工作手册,并按时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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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定办法

此项目为一学年评选一次。红旗团支部占全院团支部的比例为3%。

(三)奖励措施

授予红旗团支部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先进团支部

(一)评定条件

1.团支部成立1学年以上,团支部组织健全,认真做好团员注册、团员统计、团员民主评议、团

员“推优”、团费收缴等工作,作风过硬,凝聚力强。

2.支部组织生活开展情况较好,能及时传达上级团组织的指示,主动配合上级团组织的工作,

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3.团员整体素质较高,积极参与院内外各种活动;能够大胆创新,开展特色工作,在团员青年

中有一定的影响。

4.基层支部考核评分表平均成绩在85以上,按要求认真填写团支部工作手册,并按时上交。

(二)评定办法

此项目为一学年评选一次。先进团支部为10%。

(三)奖励措施

授予先进团支部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青年五四奖章

(一)评定条件

1.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思想积极进步,热爱团的工作,执行团的决议,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

的各项任务。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带头钻研专业知识,学习成绩优异(考试和考查课学年平均

成绩88分以上,无补考课程)。

3.在团员青年中享有一定的声誉,在校园文化建设中成绩显著,曾获得过至少2项校级以上不同

类别的奖励。

(二)评定办法

此项目为一学年评选一次。各系推荐2名以上候选人,进行答辩后共评定10人。

(三)奖励措施

授予青年五四奖章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及奖金,并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优秀团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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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理论水平高。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在青年团员中享有良好

声誉。

3.热爱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于思考,善于钻研,成绩优秀,并在创新、志愿服务、社会实

践、学生工作等其中某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曾受过系级以上奖励。

4.担任团的各级干部职务,热爱团的工作,执行团的决议,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

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勤恳有效地开展工作,取得优异的成绩。

5.具备以下优秀共青团员应有的条件。

(二)评定办法

此项目为一学年评选一次。大一、大二各支部推荐1名优秀团干部参加评选。

(三)奖励措施

授予优秀团干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优秀团员

评定条件

1.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2.能够模范履行《团章》规定的团员的权利和义务。

3.积极参加校、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勤奋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学年考试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在良好以上,

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达到“良”以上。

5.积极参加团支部组织生活,及时缴纳团费,按时进行团员证注册,认真履行团员权利和义务,

自觉执行团的各项决议,按时完成团组织各项任务。

6.凡是受过纪律处分的团员不能参加评优。

(二)评定办法

此项目为一学年评选一次。大一、大二各支部推荐1名优秀团员参加评选。

(三)奖励措施

授予优秀团员荣誉称号,颁发证书,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十佳组织

(一)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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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隶属于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且能够认真遵守学院章程,自觉履行学院各项义务,以

服务广大同学为本,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定办法

此项目为一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十佳组织共4个。

(三)奖励措施

授予十佳组织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十三条 十佳社团

(一)评定条件

1.经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院团委注册成立,符合《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社团管理

办法》,经注册登记且成立一年以上的各类学生社团。

2.在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技术学院星级社团评定中不低于三星级社团。

(二)评定办法

此项目为一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十佳社团共3个。

(三)奖励措施

授予十佳社团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三章 附 则

1.各系团总支、团支部要高度重视评比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监督,加大宣传力度,

努力使评比活动成为推动青年团员全面发展的动力。

2.各系团总支、团支部在评比工作中,要组织考察,严格把关,主动争取得到党组织的指导和

帮助,积极听取广大党员和辅导员等对评比工作和评定对象的意见,使评定对象具有广泛的认可性。

3.各团支部必须结合评比活动进行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总结并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先

由团小组酝酿“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名单,再由团支委讨论,提出初选名单,在团支部大会

上充分讨论和评定后申报,然后提交相关材料至系团总支审核,报团委审批。

4.团委将对各系团总支推荐人选和集体进行审核,组织候选团总支及青年五四奖章候选人进行

现场答辩,所有评优结果面向全院师生公示三天,公示完成后对评出的优秀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5.在评选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者,一经核实,收回奖励,取消在校期间所有

评优资格,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6.本办法于2021年4月12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属学院团委。

共青团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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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

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是我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指导

思想是着眼于对学生的基础教育,着眼于学生基本素质的提高,着眼于工作落实到基层。测评的目

的是实现对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行政管理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有机地结合,使学生在素

质发展上进一步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三条 通过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不仅能够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地显现学校的育人效果,

而且可以促进学校与学生、学校与家长、学生与社会的沟通和交流,使教育者和被教育者都做到心

中有数,使学生的奖惩、使用等更有科学依据,使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更加系统化、规

范化、科学化,达到学校的培养目标。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

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五条 凡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普通专科生(本科生),均依据本办法以班级

(或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进行测评。中途因各种原因休学或停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素质综合

测评。

第六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分为基本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测评两个方面。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

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一般性表现。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

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体现创新性、实践性和特长性的素质。

第七条 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劳动素质五项素

质测评。发展素质测评包括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两项内容。

第二章 测评的原则、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

的原则;静态考查和动态测量相结合的原则;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个人小结、民

主测评与组织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九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要严格按照《四川托普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标准(一)、(二)》

设定的测评指标项目进行,其内容主要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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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素质”等五项一级指标、二十个二级指标构成,各项所占比例分别为:思想品德素质占 18%,业

务素质占 63%(课程学习成绩占 60%),文化素质占 7%,身心素质占 8%,劳动素质占 4%。测评成绩

按百分制计算。

第十条 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

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劳动教育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

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获得相关内容分值的条件及标准为:

(一)思想政治表现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

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

治学习和社会活动(包括日常政治学习,党团组织活动,班会以及报告会、讲座、座谈会、演讲等),

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

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与同学和睦相处,团队意识强。

(二)个人品德修养

1、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注重诚信,讲究公德,自觉维护校园公共秩序,爱护公私财物,勇于同

不良现象作斗争。

2、诚实守信,礼貌待人,尊敬师长,敬业乐群。作风踏实,行为正派,举止文明。团结同学,

乐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讲究卫生,爱护环境,勤劳朴素,崇尚节俭,不挥霍浪费,有良好的

生活习惯。

(三)学习态度状况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注重实践,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考风良好。

2、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努力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

能力。

3、积极进取,勇于创新,视野开阔,思想活跃,求真务实,治学严谨,具有优良的学风。

4、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协调发展,努力拓展知识视野,构建合理知识结构,热爱所学专业,树

立高尚的职业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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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纪律观念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

序,做到令行禁止。

2、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3、不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不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不组织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及张贴

大、小字报等活动。

4、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

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审批不在校外住宿。

5、强化自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和校纪校规的严肃性,自觉抵制违纪违法现象,无违法和严重

违纪行为。

(五)身心健康素质

1、树立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和精神面貌,有健康的体魄,

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认真参加并完成军训

任务。

2、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

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4、有健全的人格、高尚的情操、良好的意志品质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对自我和客观世界有

正确的认知。

(六)劳动素质

1、树立与劳动教育相适应的劳动意识,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

最美丽的思想观念。

2、能够自觉自愿、认真负责、安全规范、坚持不懈地参与劳动教育,形成诚实守信、吃苦耐劳

的品质。珍惜劳动成果,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杜绝浪费。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以及辅修

课程的学习和所取得考核的成绩。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主要以考查必修课和专业方向课组的课程考试

成绩为主,根据学生实际考分和相应学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课程学习成绩(G2)。其计算公式为:

G2=∑(课程实际考分×课程学分)/∑(课程学分),其中,课程学习成绩按学年计算。

第十二条 在进行素质测评中,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按教务处统计换算的成绩为准。

第十三条 能力测评主要包括学习能力、社会工作、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文体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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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内容。能力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办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能力测评各项加分累计得分。

第十四条 创新测评主要考察学生在一学年中通过自身特长和发挥创造能力在课外科技活动、

学科与文体竞赛、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情况。创新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办法,

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创新测评加分累计得分。

说明:

1、一人参加同一竞赛活动获得多项奖的按最高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2、一项竞赛活动由多人参加并获奖的,如排名不分先后,均按相应级别加分;如排名有先后,

排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是否排名由学校竞赛主管部门确定。

3、以上竞赛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

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 2 分。

第三章 测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处负责组织

实施,各系学生工作副主任、辅导员具体执行。

第十六条 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学生工作副主任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为成员的测

评领导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测评领导小组要全程监督并裁定班

级测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各班在辅导员的领导下,成立由班委干部、团支部书记和班级选举 4-5 名学生代表

组织的测评小组,负责组织并实施本班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四章 实施方法和步骤

第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学生班级为单位,每学期进行一次。测评工作从每学期开学第

二周开始,第一学期其测评的时间范围为上年度九月初至本年度二月底,第二学期其测评时间范围

为本年度三月初至八月底,新生在入校第二学期初进行第一次测评。

第十九条 各班测评工作分为个人总结、班级测评、民主评议与组织评审相结合的方法和步骤进

行。

(一)个人总结:学生对照《四川托普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标准》项目进行学年小结,提交

班委会,填写“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

(二)班组测评:各班在学生个人总结的基础上,测评小组进行初评,然后在辅导员的主持下,

召开班级民主测评会进行评议。测评结果应及时向全体学生公布、广泛听取意见。对学生提出的异

议要进行解释,对合理意见要积极采纳,认真核查,及时改正。

(三)组织评审:各系在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组织测评领导小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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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进行测评结果的审议,并将各项测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张榜公示。若有异议,应在三天内向学院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测评成绩由各班测评小组具体负责计算。测评结果填入《四川托普学院大学生综合

素质测评登记表》,并由辅导员和班级测评小组成员签字后上报所在院系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各系要将公示后的本系全体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四川托普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

测评登记表)以辅导员班级为单位,分年级(班级)汇总后上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即:纸质文档和

电子文档同时上报。

第五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记入《四川托普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并存

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本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当学年的奖励评比的主要参考依据。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各班按学生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定名次,综合

素质测评成绩是全面考核学生,将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助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评选先进班集体等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之一;

(四)审批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之一;

(五)推荐入学、升本以及毕业生就业等其它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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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

育的重要阵地。为规范我院学生公寓管理,提高学生公寓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

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

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教育与引导相结合、检查考核与表彰激励相结

合”的原则,为学生提供一个整洁、舒适、安全、有序的住宿环境。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应坚持“以生为本、以爱为源、立足保障”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管

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作用。

第五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

务,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卫生、劳动习惯,体现大学生的良好道德行为和精神风貌。

第二章 学生入住公寓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住宿学生应享受下列权利:

(一)依规使用学生公寓公共设施和室内设备;

(二)在学生公寓休息、学习和交流;

(三)依规使用学生公寓的水、电和网络;

(四)对涉及公寓管理的有关事宜有知情权和咨询权;

(五)参与学生公寓民主管理和文化建设;

(六)依法依规对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和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第七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规办理入住手续,按时交纳住宿费和超额使用的水、电费;

(二)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维护学生公寓秩序和安全;

(三)爱护学生公寓设备、设施及公共财物,自觉搞好宿舍内务卫生,保持室内干净整洁;

(四)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尊重他人、善于合作、和睦相处;

(五)遵守社会公德,惜时勤学,按时作息,不妨碍他人正常的学习和休息;

(六)增强安全意识,自觉做好防火、防盗、防骗和安全用电工作;

(七)尊重公寓管理人员,服从学院住宿安排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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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生处宿管科是学生公寓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生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生

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建立和完善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制定学生公寓工作计划,加强公寓管理服务队伍建设,实施学

生公寓住宿资源调配、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公寓文化建设、宿舍安全卫生、日常管理以及学生公寓

评优评奖和违纪事件处理等。

第九条 学生公寓按标准配备生活老师,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栋宿舍安全稳定、内务卫生、公物

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理;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为学生服好务。

第十条 学生公寓配备栋长、层长、室长协助生活老师做好本楼栋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住宿由学生处宿管科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安排坚持男女生分楼栋居住,以系、专

业、年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学生应按指定的楼栋宿舍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和留宿他人。

第十二条 学生入住

(一)每学年学生处宿管科根据学院年度招生录取情况及房源情况统筹安排,

按系、专业、年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调整,学生要自觉服从统一安排和管理,按指定

的房间和床位入住。

(二)新生入住学生公寓,凭缴费凭据和新生报到流程单到所分配的学生公寓楼栋生活老师处

办理住宿手续,并领取宿舍钥匙。

(三)新生入住后,由宿舍成员推选一名同学为宿舍长,并报本楼栋生活老师处备案;宿舍长

负责本宿舍日常的生活秩序、治安保卫、清洁卫生和公共家具财物的保管。

(四)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

申请、学生家长到校签字并写出外住安全保证书,经系部审核、学院审批,学生处宿管科审查备案,

方可办理外住手续,在外(另行)住宿期间原宿舍床位保留。

在外(另行)住宿期间的一切安全问题均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承担。未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

在校外住宿,擅自在外住宿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五)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凭复学手续到学生处宿管科按照复学的年级、专业重新安排宿舍

入住,未经批准不得直接回原宿舍入住。

第十三条 寒暑假期间,因宿舍维修工作的需要,学生公寓实行封闭管理,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

时间内及时离校度假。因学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由学院统一安排在校住宿的学生,由相关部门在

放假前一周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批准后,报学生处宿管科备案并统一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 宿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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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房间的,本人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学生处宿管科依据床位实际

情况按系、专业进行调整,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换。

(二)学生处宿管科依据学院整体工作安排,阶段性对部分住宿学生宿舍进行调整,需调整的

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宿舍调整。

(三)宿舍调整时须交回原宿舍钥匙,方可换取新宿舍钥匙。

第十五条 退宿

学生因毕业、退学、休学、参军、转学等原因离校时,应到相应楼栋生活老师处办理退宿手续;

在生活老师检查验收房间合格、收回钥匙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每房定员安排床位,对因未报到、退学、休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相关生

活老师应积极配合学院及时加以调整,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占用空房间、床位。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的安全、卫生检查,自觉维护公寓内的安全,增强

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住宿学生应爱护消防设施,严禁私拆和破坏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设施;学生公寓出

入口、走廊、楼梯等公共通道或公共场所,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停放自行车、

堆放物品。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私拉乱接电源、网线,私接灯头、插座;严禁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煤油

炉、液化器、床头灯、电暖器、电吹风、电热杯、电熨斗、热得快、电饭煲、电热毯、电磁炉、烧

水棒等违禁器具。

第二十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品以及管制刀具带入学生宿舍;严禁在宿舍

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等;严禁在床上抽烟。

第二十一条 严禁私自更换、调换门锁、将钥匙借与他人;因钥匙不明遗失等原因需更换门锁时,

应提前告知生活老师,并将一把门锁钥匙交生活老师备用;私借钥匙造成本宿舍财物丢失的,由私

借钥匙者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严禁破坏门锁,若因此造成财物丢失将全部由破坏者负责;对破坏门锁的行为,任

何人有权利和义务进行制止或报告生活老师或学生处宿管科;如因钥匙遗忘宿舍,待室友回公寓后

一起回宿舍或在生活老师处登记后向生活老师借备用钥匙。

第二十三条 严禁带非本楼栋人员进入公寓,严禁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他人;严禁留宿异性。

第二十四条 严禁攀爬、翻越围墙、阳台、窗户、护栏等设施进出宿舍。

第二十五条 严禁擅自开启或私自维修改造宿舍配电箱、水电表、风扇、热水系统等设备。

第二十六条 不得私自动用他人财物,严禁偷窃、诈骗公私财物。

第二十七条 宿舍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银行卡、现金、手提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

外出时应关好门窗,反锁门锁;发现异常情况或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生活老师或学院保卫部门,

私人财物因自己保管不善或轻信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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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自觉遵守公寓门卫制度,携带物品外出,主动向生活老师出示证件并登记,否则生

活老师有权查问。

第二十九条 宿舍发生刑事、盗窃案件,除立即向生活老师、学院保卫部门、学生处宿管科报告

外,同时应该保护好现场;发现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并向学院保卫部门、学生公寓管理

中心报警;对正在作案的犯罪分子要敢于斗争。

第六章 纪律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尊重生活老师,支持生活老师的工作,服从生活老师的管理,不得阻挠、

辱骂生活老师,进、出公寓楼时,应服从生活老师的检查、询问。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实行定时开关大门制度。早上 6:30 开门,晚上 23:00 关门。

学生应在晚上关门前返回宿舍,超过规定时间返回宿舍时,须向宿舍值班生活老师出示本人有

效证件,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早晨 6:30 按时起床,晚上 23:00 按时熄灯。学生

外出必须在晚上 22:00 前归宿洗漱休息,熄灯后,因特殊情况需外出时,须经辅导员同意或直系亲

属亲自来接,并写出书面请假条和安全承诺书后方可外出。

第三十三条 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楼内嬉戏打闹、打球、高声喧哗、弹奏乐器、看视频、

听音乐、玩电脑、打游戏或使用视听设备等,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和休息。

第三十四条 严禁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酗酒、起哄、肇事、打架斗殴。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存放和玩麻将,严禁赌博。

第三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内观看、制作、传播淫秽或不健康书籍、资料、录像、图画或物品。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推销、代销、兜售商品或开展中介服务、租赁服务以及其他商业活

动。

第三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严禁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封建迷信活动;

不得在宿舍恶意制造、传播、散布谣言;严禁在宿舍内搞非法集会、结社活动。

第四十条 男女学生不得互串宿舍,无特殊情况且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异性宿舍。

第四十一条 严禁擅自改变学生宿舍设施、设备布局。

第四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否则,将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寒暑假期间,未经学院同意,学生不得滞留学生公寓内。

第七章 环境与卫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坚持宿舍卫生值日制度。室长制定出内务卫生轮流值班表,并张贴在宿舍门后,值

日生必须于每日 7:50、13:50 前将卫生打扫干净,并将垃圾袋装好丢入宿舍外垃圾桶内。

第四十五条 宿舍卫生要做到地面干净,桌面、门窗无灰尘,墙壁、天花板无蜘蛛网,床上被褥

及衣物、书报、学习用品摆放整齐,室内无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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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保持走廊及室内清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和赃物等;不乱泼脏

水,不乱倒垃圾;不在盥洗室乱倒剩饭、剩菜。

四十七条 爱护公共环境,严禁在宿舍和楼道、走廊墙面、门窗、家具上乱写、乱画、乱贴、

乱刻,严禁向楼道、窗外抛扔物品、垃圾。

第四十八条 严禁经营人员送饭菜等进入公寓。

第四十九条 严禁宿舍内饲养宠物,其他同学和管理人员有权赶走宠物和举报饲养者。

第五十条 学生宿舍内务卫生评分标准及要求

评定项目 具体要求 分数

床铺

床铺整洁,床面无杂物,被褥叠放整齐,床下用品摆放一

致,符合要求

20

墙壁 墙壁干净,墙角无蜘蛛网,无乱钉乱挂乱写乱画现象 10

门窗灯具

门窗框、玻璃干净,上面无积尘;窗台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门外无垃圾杂物摆放,灯管、灯架、电扇干净

5

桌凳书架衣柜

桌、凳、书架、衣柜等表面干净,摆放合理、整齐,书架

上物品摆放有序

10

地面

地面干净,无积水、纸屑、果皮、烟头等杂物,鞋子、用

品摆放整齐

10

洗漱台镜面 洗漱用品摆放整齐,面盆洁净,镜面干净无水渍 10

卫生间 便池洁净无异味,地面无杂物 15

阳台 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无杂物 10

整体印象

宿舍整体环境干净,物品摆放符合要求,整齐统一,室内

文化设计高雅和谐

10

第八章 会客管理

第五十一条 “会客”是指住宿学生的直系亲属到学生宿舍内会见住宿学生。

第五十二条 会客时间:8:30-22:00,一次性会见不超过 2 个小时。

第五十三条 除下列情形外,严禁异性上楼会客:

(一)父母等长辈来校探视。

(二)经学院领导或学生处宿管科批准因工作需要的老师、学生干部、服务人员、施工人员。

(三)紧急生活救助。

第五十四条 同性来访客人需在生活老师处填写会客登记单,经身份查验无误后,来访客人由被

访人签名并接入,来访客人应当在 22:00 前离开公寓楼,来访人员离开公寓楼时应登记离开时间。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允许会客:

(一)学生上课时间(被访人未在公寓内);

(二)晚上 22:00 后;

(三)证件与本人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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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来访客人访问对象与住宿登记不符者。

第五十六条 不服从管理,强行上楼会客者,本校学生依据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校外人员移

交保卫处处理。

第五十七条 来访人员应保持公寓清洁卫生,不准大声喧哗,吵闹,影响其他同学学习和休息。

第五十八条 来访人员违反会客管理制度,生活老师有权要求来访者即刻离开公寓。

第五十九条来访人员受托带出的大件行李物品须由交托人出示证件、经生活老师检查登记后方

可带出。

第九章 设施设备管理及维修

第六十条 学生宿舍所配备的家具设备由学生本人管理和使用。学生不得将宿舍内的家具、设备

搬动、调换;严禁人为损坏门窗、家具和室内设施、设备;严禁污损墙面。学生毕业或其他离校时,

由生活老师对室内设施设备如数验收后,方可签发离校手续;如有丢失和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六十一条 不得把公有财产带出公寓或占为己有。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爱护公共区域的公有财物,发现损坏应及时上报,对恶意搞破坏的行为,同

学应当积极进行检举、揭发,不得纵容、包庇。

第六十三条 爱护公物及宿舍内的供电系统及供水设施。室内门窗、家具、电器等设备如有损坏,

不得私自移动、拆修和扔掉,应及时报告生活老师,并做好相应维修登记,由生活老师联系物业公

司及时维修。

第六十四条 在报修基础上,生活老师和物业公司维修人员要查清损坏性质,属正

常损耗,及时免费维修;如属人为损坏,应当进行赔款后予以维修;恶意破坏者视情节除相应

经济赔偿外,还将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凡属人为因素损坏门窗,生活老师已报告有关部门,在修复前丢失东西造成经济损

失的均由损坏责任人或损坏责任宿舍负责。

第六十六条 学生公寓设施的大、中型维修由学生处宿管科协调资产设备处、后勤处、物业公司

在每年寒暑假期进行。

第十章 水、电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实行“指标管理、定额使用、超量收费、节约留用”的管理

制度。每生每月免费用电定额量为 5 度,每生每月免费用水定额量为 2.5 吨(冷水),超出定额部

分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收费,并由宿舍成员共同承担。节约部分将自动滚存至下月继续使用。

第六十八条 水电用量以宿舍为单位结算,每月由公寓管理中心生活老师和学生干部抄表公布各

宿舍水电用量,学生应按时缴纳超出定额部分的水电费。

第六十九条 学生用水量每学期结算一次,每学期按 5 个月计算。每学期期末结算后,超出定

额部分水费在公寓管理中心缴纳,下学期清零重新抄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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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学生免费用电定额量,公寓智能控电管理系统将在每月 1 日自动输入每个宿舍账户。

当宿舍用电超过定额量或金额不足 5 元时,应及时缴费预购,否则,智能控电管理系统将自动停止

供电。

第七十一条 学生宿舍提倡节约用水、用电,杜绝常流水、常明灯现象。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

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学生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水电设施。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学生住宿管理

规定》同时废止。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学生处宿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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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关于学生晚归和夜不归宿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的安全教育和纪律管理,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学生因晚归、夜

不归宿而发生意外事件,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院加强对在校学生的住宿管理,对晚归、夜不归宿等违纪行为要做到“严格管理,

宣教到位,及时处理,多方反馈”,对晚归、夜不归宿等现象要及时进行约谈或安全预警,发现问

题及时教育整改,并做好相应记录,力求防范于未然。

第二条 学院学生宿舍楼大门每日23:00至次日早晨6:30落锁,学生应在23:00之前返回宿舍就

寝,23:00至凌晨 2:00期间返回者为晚归,凌晨2:00后返回者视为夜不归宿。宿舍楼大门落锁期间

学生须凭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通过楼栋宿舍管理值班老师开门出入,并按照要求进行登记,

次日由公寓管理中心汇总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报学生处及各系。

第三条 各楼栋宿舍管理老师须在22:30至24:00检查学生晚归情况,并作详细记录。检查期间

不在本人宿舍的学生须持本人有效证件于23:30前到宿舍楼值班老师处说明情况并撤销记录,逾期未

撤销记录者,视为夜不归宿。

第四条 楼栋宿舍管理老师的检查记录作为学生晚归或夜不归宿的基础档案,相关系部须在收

到通报邮件当日内对晚归、夜不归宿学生情况进行核实,并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核实后的反馈,

同时按照规定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存档备查。

第五条 对晚归、夜不归宿学生的处理,一学期内1次晚归者,由辅导员约谈,2个工作日内将

其在校情况通过短信或微信通知其家长,并做好相应的记录;2次晚归者,由系学工副主任约谈,给

予系级通报批评,并由辅导员填写一式三份《安全预警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发至学生家长,其中一

份系部留存,一份学生处宿管科留档;3次及以上晚归者,须通知其家长到校,配合共同进行教育监

管,并视情节给予院级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于夜不归宿的学生在晚归处理的基础上加重处理。

第六条 凡因晚归或者夜不归宿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学年内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并将相关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归档。如为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通过系部党总支延长考察期或视

情取消资格。

第七条 多次违纪,屡教不改者;不按规定登记、无理取闹、起哄、强行翻墙爬窗进入宿舍楼

或学院者;用虚假姓名登记者;与学生干部或宿舍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干扰正常执勤秩序者,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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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将按照《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原有处分的基础上

加重处分。

第八条 其他事项,每日学生宿舍楼大门锁门后,学生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宿舍楼,否则视为

夜不归宿。确有特殊原因须离开的(如生病需送医院等),须通过凭有效证件在宿舍管理老师值班老

师处实名登记,并告知辅导员老师,并于次日凭诊断书等证明材料向系部说明情况,否则按规定处

理;因故(如看病、交通工具晚点等)造成的晚归或者夜不归宿者,次日须补上辅导员出具的书面假

条撤销记录否则按规定处理,学生本人在校外期间须对自身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学院原则上不允

许校外住宿,确有特殊原因且坚持要在校外居住的,须根据《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另行

住宿管理规定》,经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系部及学生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不在宿舍

住宿,床位继续保留。

第九条 学生晚归、夜不归宿记录及处理情况将作为辅导员对班级日常管理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处。

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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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

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 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工作现阶段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一贯制高职(中职高职

连读)学生入学第 5 年在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学院根据各系推荐差额评选。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主要有以下

指标: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 10%(含 10%,下同),且没有不及

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

均用此方法)为:学生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排名范围(评选范围)总人数×100%。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 10%,但均位于前 30%(含 30%,下同)的学生,

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

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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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

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

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在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高校校报、国内国际主流刊物、

SCI、EI、ISTP、SSCI 等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作品和论文者,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

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

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

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

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

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

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

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在校大二、大三学生。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评审领导小组领导,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成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校领导,成员:学生处部长、各系主任。

第十一条 成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长:学院资助中心主任,成员:各系分管学生工

作领导。

第十二条学院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采用院系或班级、年级或专业推荐,校级差

额评选排序的方式产生。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

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院系(年级、专业)推荐审核,报学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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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审查院系(年级、专业)评审程

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提出本校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

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

示无异议后,报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院需对国家拨付的奖学金加强管理。在经教育部公示审核通过后,学院通过以社会

保障卡为主的银行卡打卡发放,不得发放现金或发放至校园一卡通,更不得用于冲抵学费、住宿费

等。

第十四条 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等各项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 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取消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

1.有酗酒滋事、赌博及把奖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2.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3.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者;

4.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

5.其它应当取消获奖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201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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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 号)、《学生资助

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一贯制高职(中

职高职连读)学生入学第 5 年在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给我院的指标按系部人数比例分配到

各系。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在参评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主要表现为: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 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

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 10%,但均位于前 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获得 1 次及以上校级(含校级)以上

表彰奖励。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分母为排名范围内的全体学生(含非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不包括学校任一

内设机构,如团委、学生处等。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选范围按名额分解下达到的最终一级单位(不小

于一个班级)确定,名额分解应实现大二及以上学生的全覆盖。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

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评审领导小组领导,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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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成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校领导,成员:学生处部长、各系

主任。

第十条 成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长:学院资助中心主任,成员:各系分管学生

工作领导。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

如实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相关材料;院系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

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评审,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

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规

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需对国家拨付的奖学金加强管理。在经教育部公示审核通过后,学院通过以社会

保障卡为主的银行卡打卡发放,不得发放现金或发放至校园一卡通,更不得用于冲抵学费、住宿费

等。

第十三条 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等各项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

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资格:

1.有吸烟酗酒、赌博、铺张浪费及把奖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2.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3.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者;

4.未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者;

5.其它应当取消获奖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201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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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

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 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

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给我院的指标,按院系人数比例进行名额分

配。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须在当前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以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

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分为一般困难学生一档 2100 元/人·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档 3300 元/人·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三档 4500 元/人·年三个档次。

第六条 院系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不得擅自变更资助人数)及申请人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

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评审确定拟资助名单及档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家

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贫困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

般困难生)。(参照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

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 300 元及以下,确定为特困生:

(1)孤儿,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2)父母双方或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而另一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

学杂费用的;

(3)父母双方年迈体弱,或因不可抗力丧失(没有)劳动能力的;

(4)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来自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

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5)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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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持有学生生源地县级民政部门所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学

生。

2、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贫困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 400 元以下,确定

为贫困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5)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3、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 500 元以下,

确定为一般困难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5)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

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九条 各系按照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受助学生贫困认定。

第十条 成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校领导,成员:学生处部长、各系主任。

第十一条 成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长:学院资助中心主任,成员:各系分管学生工

作领导。

第十二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申请和评审工作。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本专科生国

家助学金申请表》,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院系根据各班级民主产生 7 人以上的评议小组评议意见

和学校分配的名额(不得擅自变更资助人数)及申请人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

校规等情况,评审确定拟资助名单及档次(分为 2100 元/人·年、3300 元/人·年、4500 元/人·年

三个档次),并在本院系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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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委员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拟资助学生资格条件、

公示时间和范围等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本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和资助档次,报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

后,报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需对国家拨付的奖学金加强管理。在经教育部公示审核通过后,学院通过以社会

保障卡为主的银行卡打卡发放,不得发放现金或发放至校园一卡通,更不得用于冲抵学费、住宿费

等。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等各项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财务部门须按

照国家政策,在国家资助资金到账后 15 个工作日内足额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的学生取消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

1.有酗酒滋事、赌博、铺张浪费及把助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2.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3.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者;

4.未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者;

5.其它应当取消获资助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201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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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学年奖学金、毕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

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按照《四

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川托院发〔2022〕29号)要求,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评选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

竞争,奖励先进。

第三章 评优项目

第三条 学年奖学金:每学年学习结束后,凡是同时满足对应全部条件的同学,可获得对等的

学年奖学金。毕业年级不评选。

第四条 毕业奖学金:通过各种渠道超额获取学分,凡是超过毕业专业所需学分的,学院将给

予对等的毕业奖学金。

第四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五条 奖励标准

(1)学年奖学金奖励标准:一等学年奖学金:3000元;二等学年奖学金:2000元;三等学年

奖学金:1000元。

(2)毕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一等毕业奖学金:5000元;二等毕业奖学金:3000元;三等毕业

奖学金:1000元。

第六条 学年奖学金评选条件:

(1)一等评选条件:①各学科(含选修课)成绩均在85分以上;②主修课总成绩排名在本专

业本年级前1%的比例范围内(核算到具体人头时,将四舍五入); ③德育分在90分以上;

(2)二等评选条件:①各学科(含选修课)成绩均在80分以上;②主修课总成绩排名在本专

业本年级前3%的比例范围内(核算到具体人头时,将四舍五入);③德育分在85分以上;

(3)三等评选条件:①各学科(含选修课)成绩均在75分以上;②主修课总成绩排名在本专

业本年级前10%的比例范围内(核算到具体人头时,将四舍五入);③德育分在80分以上。

注:五级制成绩换算:优=90分以上,良=80分以上,中=7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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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以下。

第七条 毕业奖学金评选条件:

(1)专科院校:超出学分大于10分的可获得三等毕业奖学金:1000元;超出学分大于15分的

可获得二等毕业奖学金:3000元;超出学分大于20分的可获得一等毕业奖学金:5000元。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成立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院校领导

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资助中心、各系学生工作副主任

学校评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包括:审定学生奖学金评定方案,

审批学院学生奖学金推荐名单,以及对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进行督查等工作。

第九条 各系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系主任任副组长、全体辅导员为成员的系部评定工作

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系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包括:落实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方案,审核班级学

生奖学金推荐名单,督查班级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等。

第十条 班级成立班级学生奖学金评定推荐工作小组,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书任副组长,

小组成员由班委和学生代表组成。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定要求和程序组织评选推荐。

第七章 评选流程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根据评选条件递交申请书和申请审批表, 班级评议小组与辅导员附评议

意见,报院系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确定拟推人选名单,在院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上

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初审,评审委员会初审无异议后上报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审议通过后在全校

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推荐人选名单,上报至集团资助管理部。

第八章 参评材料

第十二条 参评材料(按名单表和下列顺序装订, 申请表单列一份不装订按名单表排序) :

(1)纸质:学生个人申请审批表一份;

(2)纸质:学生本人申请书(A4纸手写);

(3)纸质:班级评议小组意见上联、辅导员意见下联(A4纸手写);

(4)纸质:本人考试成绩单原件(不能有补考科目,教务处盖章确认);

(5)纸质:本人德育考评成绩(院系右下角盖章确认) ;

(6)电子:学院《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

第九章 公示时间及范围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做为评选依据, 系部评选出拟推荐的奖学金学生名单后,需在系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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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将各种材料(原件)和名单表(电子文件)报送学院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查看书面申请材料和民意调查等方式初审,初审完毕上报评审领导

小组审议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集团资助管理部。

第十章 原则及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学习、德育成绩排名按同年级同专业进行排名, 同年级同专业成绩排名分母必须

一致、学习和综合成绩分母必须一致。

第十六条 申请理由不能出现有望批准、请批准等书信格式,具体陈述学生在思想、作风、学

习、学术、生活、工作、社团 、社会实践等几方面的表现。

第十七条 辅导员、院系推荐意见用词不能用口水话,也具体从以上几方面总结推荐。

第十八条 所有参评材料申请、推荐意见不能雷同;所有签名 必须本人亲笔手写不能打印或

签名章代替。

第十九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者取消获奖资格;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

为者取消获奖资格并退回获奖资金。

第二十条 未如实反映个人学习生活状况和德育状况,弄虚作假者取消获奖资格并退回获奖资

金。

第二十一条 恶意欠费者,不予评选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在奖学金评选工作过程中,各院系务必加强评选过程管理,按照集团政策严格评

选,不得添加其他任何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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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大学生服兵役及退役复学资助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2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资助类型

第一条 在校已读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代偿。

第三条 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一次性到账、学校逐年减免。

第二章 受助条件

第四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 的应(往)届毕业生。

第五条 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六条 我校全日制退役复学的学生和退役入学新生。

第三章 不享受国家资助的学生

第七条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包括某一期免除)学费的学生。

第八条 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五年制中专阶段的学生。

第四章 资助标准及年限

第九条 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十条 资助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

1、毕业生,按最后学习阶段的学制年限计算资助年限。

2、在校生,按入伍时的学习阶段已读年限计算资助年限。

3、退役复学生,按入伍时的学习阶段未读年限计算资助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

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4、五年一贯制学制年限为五年,中专三年,大专两年;只有大专两年具有受助资格。

第五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学生—登录报名系统

学生每年10月前登陆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申请表》一式两份,获助学贷款的需同时提供《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

偿还贷款计划书。

第十二条 学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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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逐一审核,对有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

校要与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确认无误后,对《申请表》

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

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 批准入伍

后加盖公章,将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学校—复核

学校对《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各项内容进行复核,汇总上报省资助管理中心,国

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补偿或代偿。

第十五条 所需材料:

1、毕业生(有毕业证):申请表、入伍通知书、毕业证、邮政卡复印件;

2、在校生(无毕业证):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学生证(在校证明)、邮政卡复印件。

3、退役复学生(有退役证):申请表、退役证书、复学申请表、邮政卡复印件。

4、退役高考生(有退役证):申请表、地方自主就业证明、退役证书(退役1年以上)、录取

通知书或学生证或在校证明、邮政卡复印件。

5、直招士官材料同义务兵。

第六章 资助资金发放

第十六条 每年资金到位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申请材料留存的银行卡信息打款到学生本

人或家长银行卡账户。退役复学或入学的学生资助资金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费减免手续。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对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资助资金处理如下:

1、返回原户籍所在地的学生,所受资助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

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2、返回其原就读高校的学生,所受资助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

回。所回资金逐级汇总上缴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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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学院评审国家和省政府奖助学金、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临时困

难补助、开展勤工助学、给予学费减免等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针对性和

有效性,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

财厅〔2016〕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川教函〔2017〕38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全日制注册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认定等级和标准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

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贫困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生)。(参照四川省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

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元及以下,确定为特困生:

(1)孤儿,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2)父母双方或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而另一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

学杂费用的;

(3)父母双方年迈体弱,或因不可抗力丧失(没有)劳动能力的;

(4)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来自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

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5)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6)持有学生生源地县级民政部门所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学

生。

2、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贫困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00元以下,确定

为贫困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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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5)其他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3、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500元以下,

确定为一般困难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5)其他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三、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生资助中心主任任组长,各系分管学生工作

领导为成员,全面指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审核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全院审核认

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

则。

2、各系成立以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学生资助干事、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

的具体组织和审核认定呈报工作。

3、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党支部书记、班长、团支部书记、宿管委员、各

宿舍长等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不少于7名,成员名单在班级公布。

四、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份开学后一月内开展,认定

结果作为本学年各项资助工作的前提条件和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认定。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

困难的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标准向所在系提出书

面申请,并提交生源地所在乡镇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家庭情况调查表》;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无需再次提供调查表。

2、班级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多渠道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的实际生活

情况,讨论提出本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 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并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3、各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在征得班级评议小

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相关班级公示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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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

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公示期满后,各系认定工作组汇总本系审核通过的《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申请表》,完善《贫困生统计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备查并同步录入学生资助管

理系统。同时,相关数据表格报送学生资助中心。

6、资助中心对各系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确定全校的认定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档案库,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依据,按学院有关政策给予相关资助。每年9月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

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

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注意事项

1、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学院对学生实施资助的主要依据,凡是不符合要求的学

生,不得列为资助对象。

2、如有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而导致经济困难的,各系要及时做好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调整上报及资助工作。

3.《家庭情况调查表》必须经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并加盖公章,要求

注明经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凡手续不齐全或盖章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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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勤工助

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

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 号)》精神,遵照

四川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的执行意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

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

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

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

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

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

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学院资助中心全面管理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八条 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学生资助中心职责

第十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指导和监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

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

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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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学院分管院长的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

金,合理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条件

第十五条 凡我院在籍在读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遵守本管理办法

者,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有权通过学生资助中心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和推荐,通过自己

的诚实劳动得到合理的报酬。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中心积极协调学院相关部门积极开辟勤工助学岗位。凡需要设置勤工助学

岗位的单位,可在学生资助中心领取并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按照申请表要求登记备案后,其

勤工助学岗位即可确认。

第十七条 所设立的岗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

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八条 设岗原则: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 20 小时为标准,统筹安

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

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第十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实践能力锻炼有

机结合。

第二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

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

助学活动。

第七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凡我院普通专科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均可向自己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在学生

资助中心领取并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实填写申请表并由系总支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学生资助中心登记备案,

即获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公布勤工助学需求信息,通过系部公开招聘,双方同意后,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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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协议书,按照协议要求上岗。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目前我院校内固定岗位薪酬标准原则为 150-200 元/人月。

第二十六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 8 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

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

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由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统一按月由财务处发给学生。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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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

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院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学生资助

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专门设立学生资助中心,作为我院学生

申请、报批助学贷款和统计、管理的常设机构。

第二条 我院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借款人是指我院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为我院在籍在读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第五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学习努力,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第三章 贷款金额

第六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

第七条 经办银行负责最后确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对学生的实际发放金额。用于学费的贷款金额

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

第四章 贷款利息及还款期限

第八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扶助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学生所借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利息计

算为: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当年 9 月 1 日起利息全部由借款人自

付。

第九条 贷款期限最长按“学制年限+13 年”确定,最短不低于 6 年,最长不超过 20 年。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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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3 年内为助学贷款还本宽限期,即学生毕业当年 9 月 1 日起三年内,宽限期内只需还利息,不需

还本金。每年 12 月 20 日为助学贷款上年贷款本息偿还日,学生需在此之前存入足够本息。也可根

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随时申请一次性还清。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发放

第十条 办理时间:每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第十一条 办理地点:生源地县教育局资助中心。

第十二条 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第一次办理需学生与共同借款人持学生证或在校证明(新生

需录取通知书)同时到生源地县资助中心办理。续贷仅需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携带身份证原

件到生源地县资助中心办理即可。贷款学生须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六章 助学贷款的变更与回收

第十三条 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死亡等情况,学生所在学校有责任

及时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规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

措施。

第十四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贷款合同的规定(指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

用贷款的、未按计划偿还贷款利息的、违法乱纪受到校规校纪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学习成

绩较差,无法完成学业的),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参与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应该严格按照贷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主动与银行、学

校联系,讲究诚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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