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24-8-0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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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

Journal of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学报双月刊1957年创刊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主 管 广西师范大学主 办 广西师范大学编辑出版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发行范围 公开发行 总 发 行 桂林市邮政局订 购 处 全国各地邮政局出版日期 2024年7月印 刷 广西广大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国外发行 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北京782信箱)主编:孙杰远副主编:陈洪波(常务) 苏曦凌 刘文俊特约委员(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丁 帆 马述忠 王天根 邓安庆石中英 刘同舫 吴晓林 陈胜前岳 伟 钞小静 贾根良 蒋述卓韩志明 韩喜平 廖明君 颜昌武编辑委员会哲学社会科学版地 址 桂林市育才路15号邮 编 541004电 话(0773)5857325传 真(0773)5857325在线投稿 http://gxss.cbpt.cnki.net网 址 http://xuebao.gxnu.edu.cn本期执行编辑 赵立庆封 面 设 计 何平静 任家琦第60卷 第4期 总第285期Vol. 60 No. 4Sum No. 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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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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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 of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

学报

双月刊

1957年创刊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主 管 广西师范大学

主 办 广西师范大学

编辑出版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

发行范围 公开发行

总 发 行 桂林市邮政局

订 购 处 全国各地邮政局

出版日期 2024年7月

印 刷 广西广大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国外发行 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北京782信箱)

主编:孙杰远

副主编:陈洪波(常务) 苏曦凌 刘文俊

特约委员(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丁 帆 马述忠 王天根 邓安庆

石中英 刘同舫 吴晓林 陈胜前

岳 伟 钞小静 贾根良 蒋述卓

韩志明 韩喜平 廖明君 颜昌武

编辑委员会

哲学社会科学版

地 址 桂林市育才路15号

邮 编 541004

电 话(0773)5857325

传 真(0773)5857325

在线投稿 http://gxss.cbpt.cnki.net

网 址 http://xuebao.gxnu.edu.cn

本期执行编辑 赵立庆

封 面 设 计 何平静 任家琦

第60卷 第4期

总第285期

Vol. 60 No. 4

Sum No. 285

Guangxi Shifan Daxue Xuebao

Zhexue Shehui Kexue Ban

委员(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马焕灵 王进芬 邓小华 叶蓓蓓 田旭明

冯智明 刘 涛 刘文俊 刘铁群 汤文辉

汤志华 孙杰远 苏良亿 苏曦凌 李冬梅

杨茂庆 肖富群 吴大顺 何彦诚 张海丰

陆丽娟 陈国保 陈宗波 陈洪波 周 超

周长山 周楼胜 孟宪平 钟学思 侯莉敏

贺祖斌 袁 磊 徐 毅 郭剑平 黄轩庄

彭峰林 覃 琮

[期刊基本参数] CN45-1066/C * 1957 * b * A 4 * 142 * z h * P * ¥12.00 * 2000 * 1 2 * 2024-07 * n

:贺祖斌 孙杰远

:宋树祥

:陈洪波

:王龙杰 刘文俊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秘书长

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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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60卷第4期

2024年7月

目 次

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

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与人类文明新形态 …………………………………… 韩喜平,杨羽川(1)

习近平文化思想中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探赜 ……………………… 王敏光,金 雨(9)

治理现代化研究

推进“人工智能+”行动的数据分层治理 ………………………………… 郑志峰,罗力铖(18)

“人工智能+医疗”的风险研判及治理路径 ……………………………… 钟晓雯,高 洁(29)

“人工智能+”背景下算法正义的解构、检视与实现

———以权利衡平为视角 ……………………………………………………………… 朱腾伟(42)

教育科学

复杂适应系统观下大学组织的系统性变革:历史经验与新兴模式

…………………………………………………………………… 徐艳茹,郑润廷,刘继安(53)

第4页

新型研究型大学赋能高等教育强国建设的逻辑构架与行动路向

…………………………………………………………………………… 陈 亮,孙 谦(64)

数字化助推中国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范围与成熟度探析

———基于2010—2024年文献分析 …………………………………………… 袁 磊,刘美玲(77)

经济与管理

数字经济时代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 佟家栋,张 千(88)

数字化转型如何助力绿色发展

———基于企业绿色创新的视角 ……………………………… 柳 春,余进韬,龚星宇,张 一(97)

人文新探

论民族意识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之关系 …………………………… 张积家,张姝玥(116)

秦汉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文明新构造 …………………………………………… 郑君雷(133)

第5页

JournalofGuangxiNormalUniversity

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60 No.4 2024

CONTENTS

China’sPathtoModernization:A NewFormofHumanCivilization

…………………………………………………………………… HANXi-ping,YANGYu-chuan(1)

AnExplorationofChina’sFineTraditionalCultureElementsinXiJinpingThoughtonCulture

…………………………………………………………………………… WANG Min-guang,jinyu(9)

HierarchicalDataGovernanceforthePromotionofthe“AI+”Initiative

………………………………………………………………… ZHENGZhi-feng,LUOLi-cheng(18)

RisksAssessmentandtheGovernancePathsof“AI+ Healthcare”

……………………………………………………………………… ZHONGXiao-wen,GAOJie(29)

Deconstruction,InspectionandImplementationofAlgorithmicJusticeintheContextof“AI+”

Initiative:AperspectiveofEquityofRights………………………………… ZHU Teng-wei(42)

SystematicChangesinUniversityOrganizationsfromthePerspectiveofComplexAdaptiveSystem:

HistoricalExperienceandEmergingModels

……………………………………………………… XU Yan-ru,ZHENGRun-ting,LIUJi-an(53)

TheLogicalFrameworkandActionDirectionofNewResearch-orientedUniversities’Empowering

theMissionofBuildingaPowerfulNationinHigherEducation

…………………………………………………………………………… CHENLiang,SUN Qian(64)

AnAnalysisofthePracticalScopeandMaturityofBuildingChina’sEducationModernizationunder

theAssistanceofDigitalization

—BasedontheLiteratureAnalysisfrom2010to2024………… YUANLei,LIU Mei-ling(77)

MovingFastertoDevelopNew QualityProductiveForcesintheDigitalEconomyEra

…………………………………………………………………… TONGJia-dong,ZHANG Qian(88)

HowDigitalTransformationPromotesGreenDevelopment:EvidencesfromthePerspectiveof

CorporateGreenInnovation ……… LIUChun,YUJin-tao,GONGXing-yu,ZHANGYi(97)

On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SenseofNationalIdentityandtheSenseofCommunityforthe

ChineseNation …………………………………………… ZHANGJI-jia,ZHANGShu-yue(116)

BuildingaUnifiedMulti-EthnicCountryduringtheQinandHanDynasties:TheCreationofa

NewCivilization ……………………………………………………………… ZHENGJun-lei(133)

第6页

第60卷 第4期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Vol.60 No.4

2024年7月 JournalofGuangxiNormal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Edition) July,2024

doi:10.16088/ji.ssn.1001-6597.2024.04.001

[收稿日期]2024-01-01

[基金项目]吉林大学“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与人类文明新形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创新团队项目“中国式现代化基础

理论研究”(2022CXTD08)

[作者简介]韩喜平(1965—),男,内蒙古乌拉特前旗人,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吉林大学党委副书记,吉林大

学匡亚明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发展史;杨羽川,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与人类文明新形态

韩喜平,杨羽川

(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摘 要]文明是包括物质文明、制度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系统概念。世界现代化的推进历程深刻证

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进步跃迁与人类社会的演进发展构成了人类文明的不同形态,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显

著标志。中国式现代化是从理论一般到实践特殊的进阶性探索过程,依靠其理念主张与实践成就构成世

界现代化的中国体现,进而以其本质要求与鲜明特征在物质文明、制度文明、精神文明的整体维度开辟了

人类文明新形态。

[关键词]文明;中国式现代化;人类文明新形态

[中图分类号]D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597(2024)04-0001-08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科学社会主

义的先进本质,借鉴吸收一切人类优秀文明成果,代表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方向,展现了

不同于西方现代化模式的新图景,是一种全新的人类文明形态。”[1]人类对现代化道路的

探索就是人类历史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人类文明展现出的不同形态构成了人类社会进

步的标志。为实现现代化,中国共产党在带领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与改革的过程中正

确把握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规律,极大改变了中国社会的现代化面貌,开辟并发展了中国式

现代化道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身国情的中国

特色,是一种现代化的中国体现,在物质文明、制度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层面开辟人类文明

新形态。

一、人类文明形态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呈阶段性演进。马克思系统论述了人类文明形态的演

进过程与客观规律,深刻证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间的矛盾运动推动了人类文明形态的进

阶性演化,并在社会关系上表现为不同的文明形态,它们共同构成了人类文明进步的主要

动力与显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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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页

从文明的概念来看,文明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活动中所创造的物质的、制度

的和精神的成果的总和”[2]296。它是人类同动物之间存在巨大差别的主要特征,体现的是

人类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总体样态,以不同时期的物质生产力水平、精神文化成果、社会交

往关系等一系列代表性要素作为主要表现形式。马克思在《雇佣劳动和资本》中指出:“各

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

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

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3]724这种“具有独特的

特征的社会”依据其生产力发展水平与生产关系的不同具备相应的时代特点,与之对应的

则是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下人类文明所表现出的现实形态,内含着人类社会的进阶性演进

过程。因而马克思社会发展阶段理论认为,人类社会在不同发展阶段必然具有不同的文

明形态,并呈现出由低级到高级的规律性演进态势。不同时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与所有

制形式是社会发展阶段的重要区分标志与人类文明形态的典型特征,决定人类文明以何

种表现样态处于自身发展的相应阶段,并依靠二者的矛盾运动演化为更加先进的高级文

明;即“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

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

出现的”[4]592。

在此基础上,马克思从生产力发展水平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的角度出发,在《<政治

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系统论述社会发展阶段与人类文明形态演进的思想,指出:“大体说

来,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经济的社会

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4]592,并将人类历史的一般进程分为原始氏族社会、古代奴隶社会、

中世纪奴隶社会、近代雇佣劳动制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五个阶段。其中,“资产阶级的生

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这里所说的对抗,不是指个人的对抗,而是

指从个人的社会生活条件中生长出来的对抗;但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发展的生产

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因此,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

态而告终”[4]592,预示着不同文明形态的接续出现。正如恩格斯所说:“一切社会变迁和政

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

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5]284

这在现实场域中体现为人类社会遵循生产力与生产方式的演进脉络,依次经历了渔

猎文明、农耕文明、资本主义文明与社会主义文明的不同阶段,并表征为个体之间不同的

依赖关系,由依赖于血缘氏族的家庭共同体过渡到依赖于商品交换的资本共同体,再到共

产主义社会下实现全面发展的自由人的共同体,以文明形态的进阶性发展显现人类社会

的阶段性进步。马克思据此将人类社会分为人的依赖性阶段、物的依赖性阶段与人的自

由发展阶段。在人的依赖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不足,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受制于自然基

础的客观制约,以血缘为维系纽带,具有突出的自然原始性,“对活的个体来说,生产的自

然条件之一,就是他属于某一自然形成的社会,部落等等”[6]142。在这种情况下,隶属于共

同体的依赖关系决定劳动主体与自然之间无法产生分离的趋势,社会生产不具备明确的

社会分工,只能依靠每个个体参与到社会生产过程的全部活动之中才能实现自给自足,使

得“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6]6。因

而,“在发展的早期阶段,单个人显得比较全面,那正是因为他还没有造成自己丰富的关

系,并且还没有使这种关系作为独立于他自身之外的社会权力和社会关系同他自己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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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6]56。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的发展阶段将由人的依赖关系过渡到物的依赖关系。

这个阶段生产力的提高增强了人类对于自然的适应与改造能力,“人的依赖纽带、血统差

别、教养差别等等事实上都被打破了,被粉碎了(一切人身纽带至少都表现 为 人 的 关

系)”[6]58,开始从局限于适应自然实现生存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生产过程从简单的劳动

过程向科学过程的转化,也就是向驱使自然力为自己服务并使它为人类的需要服务的过

程的转化”[6]191,并逐渐在机器大工业生产的时代背景下相互协作、细化分工,“形成普遍

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6]52,极大促进了社

会生产力的快速提升,为创造人类现代文明提供有利条件。但人也开始异化为“局部机器

的有自我意识的附件”[7]557,商品拜物教的出现使得“这种异己的本质统治了人,而人则向

它顶礼膜拜”[3]52,人对物的依赖关系成为人类社会在这个时期的主要特征。

而当社会生产力实现高度发展,物质财富在全社会充分涌流,劳动不再以维持基本生

计为目的,转而成为人类实现自己人生价值并获取幸福感的本质活动,生产资料由全社会

共同掌握,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社会成为自由人的联合体,即“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

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4]53。高度发达的文明形态“给所有的人腾出了时间和创造了

手段,个人会在艺术、科学等等方面得到发展”[6]197,使得“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

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

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

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3]537。在这个阶段,每个人都全面占有自己的本

质,不依赖于任何事物而独立自由地存在,真正自由地从事一切活动、自觉地创造自己的

历史,人类文明实现由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飞跃,呈现出以自由全面发展为主要表征的

文明样态。

二、中国式现代化是人类文明新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具体发展模式,也没有一成不变

的发展道路。历史条件的多样性,决定了各国选择发展道路的多样性。”[8]214追求实现现

代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经之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蕴含了中国社会的进阶式发展过程,

是在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与改革的实践历程中形成的。其深厚历史

经验与巨大实践成就深刻改变了中国社会的现代化面貌,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对现代化内

涵概念的深入理解,展现出党对现代化规律的正确把握与对中国自身国情的科学认识。

它既有各国现代化道路的一般特征,又有基于自身国情的中国特色,在人类文明的整体意

义上构成现代化道路的中国体现。

从现代化本身来看,有关现代化的论述来源于对所谓“现代性”的研究阐释。现代性

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是将传统与现代区分开的一种属性,其核心就是马克斯·韦伯所

说的“祛魅”的过程,是摆脱愚昧、迷信、专制,而追求理性、科学、自由的过程[9]。吉登斯等

人将现代性看作是现代社会或工业文明的缩略语,它包括从世界观(对人与世界的关系的

态度)、经济制度(工业生产与市场经济)到政治制度(民族国家和民主)的一套架构[10]69。

而在现代化的包含要素上,理论界的认识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接续展开而逐步深入并更为

全面,意识到现代化是不仅仅局限于工业发展的狭隘概念。亨廷顿认为,当人们开始意识

3

第9页

到自己的能力,认为自己能够了解自然和社会,而且能够通过有意识的控制和手段达到自

己的目的时,现代化就诞生了[11]98。他指出,现代化是一个多方面的变化过程,涉及人类

思想和活动一切领域的变革。[11]32罗荣渠在《现代化新论》中认为,广义的现代化是世界性

的历史过程,使工业主义渗透到经济、政治、文化和思想等各个领域,具有包罗宏富、多层

次、多阶段的重要特征[12]17。并且,现代化还是一个指向于人的发展的人文性概念,英克

尔斯将现代化的落脚点放到人的身上,提出发展的最终要求是人在素质方面的改变,即从

传统主义到个人现代性的改变,如果没有实现由传统人到现代人的转变,使之具备人的现

代人格、现代品质,不可能成功地从一个落后国家跨入自身拥有持续发展能力的现代化国

家的行列。因而,现代化是在物质的、制度的、观念的三个层面的增加和扩展,是一个涉及

人类文明诸多方面的复杂体系,是衡量人类社会在一定阶段上的科学技术、工业建造、文

化观念、社会制度发展水平的重要评判指标,也是评价某一国家或民族是否跟上时代潮流

并引领世界发展路向的基本参考。它既是对当前发展成效作出总结的绝对性评价,也是

同其他国家发展成果所进行的相对性比较。

其实,人类文明的阶段性演进过程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人类正是在

探索如何建设现代化的过程中推动了人类文明的整体进步并创造出新的文化形态,即实

现现代化既是人类社会的总体现实追求,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发展方式。为彻底摆脱黑

暗的中世纪,文艺复兴与资本主义精神的发展促进了西方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迫切提高生

产力发展水平与生产效率的现实要求推动了工业革命的蓬勃兴起,以机器大工业为代表

的自动化生产方式迅速取代了传统家庭作坊式的手工业生产,人类由此进入工业时代,创

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标志着人类现代文明的诞生。正如马克思所说:“资产阶级在它的

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

要大。”[4]36随后,人类继续在实践中推进现代化建设,依次开展了第二次工业革命、信息

革命等极大促进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探索运动,经历了由蒸汽时代到电气时代,再到互联网

信息时代与未来人工智能时代的革命性跃迁。在此期间,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发生了

指数级增长的飞跃式发展,生产关系出现了丰富多样并难以预测的进阶性演化,在短短几

百年时间内不仅在物质生活水平上得到显著提高,更在精神文明领域创造出璀璨的文化

成果。可以说如今人类文明同几百年前相比已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二者之间最为

明显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实现了全方位的现代化。正是追求现代化的实践进程推动了人类

文明的巨大进步,并不断以新的文明形态构成人类文明史上的不同篇章。

历史与现实证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史就是一部推动中国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探

索史。因而不论是从现代化的内涵定义上看还是从现代化对于人类文明的进步意义上

看,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符合现代化总体规律的实践性进阶过程,从理论一般到实践特

殊,以显著的现代化建设成就与深厚的历史经验展现出中国共产党对现代化理论的正确

把握与对社会样貌的深刻改变,构成了世界现代化的中国体现。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经

历多年战乱,满目疮痍,百废待兴,现代化的建设起点低,并且与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国家

不同,我国并没有经历完整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是跨过了“卡夫丁峡谷”直接进入社会

主义阶段,实现现代化难度极大。在此情况下,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奋力开启现代化

建设进程,在短时间内建立了完整的工业体系,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改革开放以后,中国

共产党更加认识到发展生产力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到“不搞现代化,科学技术水平不提

高,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国家的实力得不到加强,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得不到改善,那末,

4

第10页

我们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就不能充分巩固,我们国家的安全就没有可靠的保

障”[13]86,因而开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现代化建设经验,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动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迅速

提升,带领中国人民经历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伟大飞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

代,中国共产党继续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行全

过程人民民主,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中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努力推动共同富

裕取得实质性进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秉持大国担当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并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解决了困扰中国人民数千年的贫困问题,朝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迈

进。这些成就一方面来自中国共产党在奋斗历程中对现代化理论的正确认识与不断探

索,另一方面也以实际经验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理论的总体构建,二者相辅相成,既满足中

国人民时代要求,又取得了符合世界现代化总体规律的巨大成就,深刻改变了中国的社会

面貌与世界现代化发展的趋势格局,使得中国式现代化在工业发展、精神文化、生态环境、

制度建设与和平发展等维度成为世界现代化道路的新体现。

从人类文明的整体意义上看,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本身作为一种新的现代化方案不仅

丰富了人类文明宝库,更在价值观念上坚定了其他国家探索自身现代化道路的信心与决

心,为世界各国在如何实现现代化这个重要领域带来一次影响深远的思想解放,它既是世

界现代化的中国经验,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展现。具体而言,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是中

华文明在追求现代化进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就与理论性总结,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

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从人与人、人与自身、人与自然、人与世界的角度,对现代化建设中的

生产力、生产关系、人自身存在方式进行深层次变革,突破了由资本逻辑所引领的西方资

本主义现代化模式;基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经验拓展了世界现代化的特征、标准、路

径,指明了现代化的构建方向,丰富了现代化的构成要素,提高了现代化的实现质量,“给

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为解

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14]9。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

现代化的认识达到新境界,也标志着人类对于现代化的认识达到新的高度。因而,历史经

验与实践成就深刻证明,中国式现代化“既基于自身国情、又借鉴各国经验,既传承历史文

化、又融合现代文明,既造福中国人民、又促进世界共同发展,是我们强国建设、民族复兴

的康庄大道,也是中国谋求人类进步、世界大同的必由之路”[15],在现代化的整体层面构

成了人类文明进步的新体现。

三、中国式现代化开辟人类文明新形态

文明是人类社会意义上的总体范畴,是包括物质文明、制度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系统概

念。人类文明新形态不仅要吸收人类文明一切优秀成果,更要在现实层面实现对现有文

明样态的合理扬弃。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式现代化的成功涵盖了文明的基本要素,意味着

它本身就是一种物质文明、制度文明、精神文明的全面集合,并以其自身的价值理念与现

实成就构成了对西方现代化的超越,在文明的整体维度开辟了人类文明新形态。

中国式现代化的成功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推动了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其本身就是

一种超越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的物质文明。与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建立在剥削压迫之

上,过于追求资本增值与物质财富增长,社会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与阶级对立不同,中国

5

第11页

式现代化正确利用资本的有利因素,追求生产力水平与物质财富的合理增长,在做大蛋糕

的同时注重分好蛋糕,走出一条追求消除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现代

化道路。这在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人民物质生活的理念宗旨、价值目标、方式手段与最

终样态上均对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道路构成了全面超越,成为一种全新的物质文明。在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大力发展现代化产业体系,在短短几十年内走过了发达国家几

百年的现代化之路,现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工业国、第一大货物贸易国、第

一大外汇储备国”[16]163,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人均 GDP由1978年的385元

增长至2023年的89358元,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并在此基础上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目标”[14]140,实现社

会主义的现代化,必然要以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核心特征,这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要素。中国式现代化既体现了对马克思主义的正确继承与时代

发扬,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实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有机统一,又超越了西方现代化

资本至上的理论窠臼与道路局限;是对西方现代化进行合理借鉴与正确扬弃,从而凭借强

大的物质基础与共同富裕的发展道路使得中国式现代化本身成为一种全新的物质文明,

开辟了人类文明新形态。

同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超越了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的传统模式,在

追求物质财富增长的同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这也决定了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一种物

质文明的道路优越性。优美绿色的生活环境构成了物质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物质

文明在自然界的生动体现。恩格斯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

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5]559-560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实

现自身现代化的过程中忽视了对自然资源的理性运用与工业发展带来的严重污染,导致

自然资源接近枯竭,生态环境遭到难以逆转的严重破坏,这也决定了其现代化建设方式是

不可持续的。因而,我国人均资源禀赋不足的现实条件与西方早期现代化的负面经验决

定仍然走大量消耗资源的老路是行不通的。作为现代化进程中的后发国家,在人与自然

关系问题的处理上,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继承马克思主义生态观,超越西方早期现代化道路

对人类存在问题与社会发展方向的割裂认知,主张将人与自然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共同整

体,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同时,利用好自然界赋予人类文明的宝贵资源,坚持节约

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深刻认识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在发展

的过程中保护生态环境,在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过程中努力走出一条高质量、可

持续的现代化发展之路。因此,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深刻证明,现代化同生态文明并不是二

元对立的互斥概念,而是可以协同互促的有机整体;它既保证了人民在物质生活上对绿色

自然环境的基本需要,过上物质丰富、环境优美的幸福生活,又以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开

辟了人类文明新形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成功决定中国式现代化是建立在科学理论基础之上的制度

文明,以保证社会公正平等、人民生活和谐有序的先进制度开辟了人类文明新形态。西方

资本主义现代化建立在剥削压迫以及人与人之间阶级关系的不平等之上,追求资本的无

限增值,剥削无产阶级的劳动剩余价值,其进程充满了冲突对立与矛盾对抗,存在尖锐且

明显的阶级分化,使得“随着文明而产生的社会为自己所建立的一切机构,都转变为它们

原来的目的的反面”[5]147。与之相比,中国共产党继承并发扬了马克思主义追求人人平

6

第12页

等、没有剥削压迫的理想远景,以求建立“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

会的,将是 这 样 一 个 联 合 体,在 那 里,每 个 人 的 自 由 发 展 是 一 切 人 的 自 由 发 展 的 条

件”[4]53。因而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理念与理想目标对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必将在制度层面

主张和谐平等作出内在规定,使其作为一种先进的制度文明超越了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

道路。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在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为更好发展制度文明付出了大量努

力,包括确立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基层群

众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等

等,并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实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扎实推进共同富裕,都是为

了建立一个真正平等、没有剥削压迫的理想社会。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人口

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现代化建设成果的整体意义上的现代化,体现的

是马克思主义追求公正平等的价值理念。可见,中国式现代化既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充分释放了经济发展的动力活力,又保持了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本质特征,其成功必然

将以先进平等的社会制度开辟人类文明新形态。

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的中国式现代化本身就是一种精神文明,超越了西方资

本主义现代化发展道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追求现代化的进程中曾不惜代价追逐经济

增长,在经济发展理论上一度忽视文化伦理的重要作用,落入单纯局限于构建纯粹数学模

型的“科学化”自证窠臼,社会道德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滑坡。与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

相比,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是辩证统一的整体,而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

同样是不可分割的发展要素。为避免出现西方现代化信仰缺失、物欲横流的负面现象,中

国式现代化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不仅大力发展生产力,全力提升人民物质生活

水平,同时注重社会精神文明总体建设,将实现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动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广泛传播作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抓手与必然要求。因而,“既

要物质富足、也要精神富有,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崇高追求”[17]。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一种精

神文明,既符合物质生活极大丰富的基本条件,又具备灿烂繁荣的文化生活。它并不单纯

局限于物质层面的经济增长,而是追求达到经济持续发展、物质生活富足、精神文化丰富

的理想状态,在哲学、艺术、文学、教育等诸多层面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以思想

文化的自信自强开辟人自由全面发展的人类文明新形态。

同时,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一种精神文明,为人类指明和平发展的正确路向,推动构建

人类文明共同体,这既是一种大国担当,也是精神文明的世界体现,在人类文明史上具有

重大意义。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的发展之路是对内剥削、压迫无产阶级,对外殖民、扩张

的血腥之路。直至今日,有的资本主义国家仍然凭借自身较为强大的综合实力转嫁经济

危机、干涉别国内政,挑起局部战争,维系全球金融霸权。可以说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的

发展史,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部通过战争、殖民、掠夺,给广大发展中国家带来深重苦难的

血泪史。与之相比,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这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

鲜明特征与必然选择。中国自古以来就爱好和平,不论在精神理念还是在现实行动上都

是一个负责任、有担当的大国。中国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对人类未来发展的整体关怀,

主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践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致力构建合作共赢的人类命运共

同体,“坚定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站在人类文明进步的一边,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

旗帜,在坚定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中谋求自身发展,又以自身发展更好维护世界和平与发

展”[8]19,在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治理中贡献中国力量,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

7

第13页

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经历了西方列强侵略、凌辱的

悲惨历史,深知和平的宝贵,决不可能重复西方国家的老路”[17],“无论发展到什么程度,

中国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15]。因而,中国式现代化凭借其理念主张与实践自觉构

成一种追求和平、负责担当的精神文明,在带领人类实现和平发展的过程中创造人类文明

新形态。

[参 考 文 献]

[1] 习近平在学习和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正确理解和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李

强主持 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出席[N].人民日报,2023-02-08(1).

[2] 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第23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

[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8] 习近平.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3.

[9] 韩升,李筱.世界的“祛魅”与现代精神世界的重建———由马克斯·韦伯展开的思考[J].内蒙古社会科学,2021(5):

47-56.

[10] [英]安东尼·吉登斯,克里斯多弗·皮尔森.现代性———吉登斯访谈录[M].尹宏毅,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

[11] [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李盛平,杨玉生,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

[12] 罗荣渠.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13]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4] 习近平.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3.

[15] 习近平出席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并发表主旨讲话 蔡奇出席[N].人民日报,2023-03-16(1).

[16]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22.

[17] 习近平.中国式现代化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康庄大道[J].求是,2023(16):4-8.

China’sPathtoModernization:A NewFormofHumanCivilization

HANXi-ping,YANGYu-chuan

(SchoolofMarxism,JilinUniversity,Changchun130012,China)

Abstract:Civilizationisasystematicconceptthatcanbeinterpretedatthematerial,institutionaland

spirituallevels.Theadvancingofworldmodernizationprofoundlyprovesthattheprogressandleap

ofsocialproductivityandtheevolution ofhumansocietyconstitute differentformsofhuman

civilization,significantsymbolsofhumansocialprogress.Chinese modernizationisanadvanced

explorationfromthegeneraltheorytothespecialpractice.ItformstheChineseembodimentofworld

modernizationbyrelyingonitsideasandpracticalachievements,andfurtheropensupanewformof

humancivilizationintheoveralldimensionof materialcivilization,institutionalcivilization,and

spiritualcivilizationwithitsessentialrequirementsanddistinctivecharacteristics.

Keywords:civilization;Chinesemodernization;anewformofhumancivilization

[责任编辑 赵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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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页

第60卷 第4期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Vol.60 No.4

2024年7月 JournalofGuangxiNormal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Edition) July,2024

doi:10.16088/ji.ssn.1001-6597.2024.04.002

[收稿日期]2023-12-30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研究”(2021SJZDAO14);2022

年国家社科基金冷门绝学研究专项学者个人项目“出土简帛与周代乐制、乐教研究”(22VJXG021)

[作者简介]王敏光,男,南京财经大学特聘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金雨,女,南京

财经大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论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习近平文化思想中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探赜

王敏光,金 雨

(南京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摘 要]习近平文化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习近平同

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立足新时代“两个大局”的大背景之下,把马克思主义文化思想与中华优秀

传统文化相结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形成的新文化篇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习近平文化

思想的重要理论来源之一,习近平文化思想以“两个结合”为依托,深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以

“守正创新”的革新思想提出“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文化创新方针,以

“存而不忘亡”的忧患意识和“文明以止”的人文精神提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文化发展目标,以“和

而不同”“厚德载物”的共生精神提出“深化文明互鉴”的文化交融途径,使得习近平文化思想蕴含着丰富的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而更具特色。

[关键词]习近平文化思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第二个结合

[中图分类号]G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597(2024)04-0009-09

2023年10月8日,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中首次提出了习近平文化思想。党

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

设,突出其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位置,围绕文化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

断,形成了内容丰富、逻辑严密的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凸显了中华优秀

传统文化元素,是新时代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理论指导和实

践指南,是推进“两个结合”的基本遵循,为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担负新的文

化使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因此,探究习近平文化思想中蕴

含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向纵深发展,为实现中华

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精神支撑和文化力量。

一、“第二个结合”是又一次思想解放

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结合是习近平文化思想的核心要义

之一。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明确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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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页

出“两个结合”[1],这一重要论断为新时代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

化、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两个结合”贯通

了中国道路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激活并推进“两个结合”能开拓更广阔的文化空间,更好

地筑牢中国道路的文化根基。2023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

强调,“第二个结合”是又一次思想解放。在这里,“第二个结合”被单独提出,与“思想解

放”并列,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在新时代愈

发凸显。

(一)守正创新中激活“两个结合”

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明确指出:“守正,守的是马克思主义在意识

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守的是‘两个结合’的根本要求”,“创新,创的是新思路、新

话语、新机制、新形式”[2]。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渗透的守正创新思想既是传统价值体系

推崇的动力源泉,也是新时代推进“第二个结合”的动力机制。

“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通过创新达到守正,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

和显著特征。《礼记·大传》有言:“立权、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异器械,

别衣服,此其所与民变革者也。”[3]392它强调改变具体的制度必须以继承制度的核心精神

为基础。所谓“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从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来看,崇尚守正是在依托前

人经典、前人思想的基础上继而阐发自己的学术思想,进而推动社会发展[4]299。

《论语·八佾》记载:“子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 吾从周。’”孔子对夏商周时期

的礼仪制度有着深入的研究,他认为周朝的礼仪制度是借鉴遵循前人礼仪制度的足迹而

得到丰富完善的,由此发展到文化兴盛的顶峰。《论语·为政》记载:“殷因于夏礼,所损

益,可知也”。这里,孔子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损益”,其意为增减、变革。一方面,

孔子认为文化需要以前人的经典为价值导向;另一方面,孔子又强调以渐进温和的方式进

行变革创新,充分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守正创新的进化意识。朱熹在解释“周虽旧

邦,其命惟新”时说:“言周国虽旧,至于文王,能新其德以及于民,而始受天命也。”[5]18在

朱熹看来,即使拥有丰厚的民族文化传统,也必须“日新其德”、趋时适变,在守旧继承中通

过“惟新”变革跟上时代发展。对此,冯友兰引述为 “旧邦新命”,认为 “就现在来说,中国

就是旧邦而有新命,新命就是现代化”[6]334。“旧邦”是守旧传承,“新命”是创新重塑,新时

代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创新是通过“两个结合”实现的。

新时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守正创新思想对于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激活

“两个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至关重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对各种

思想文化相互交融、相互碰撞的复杂局面,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中华优秀传统

文化为土壤和内核,在“守正”中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

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以“两个结合”为核心要义,开创了文化领域繁荣发展的新局面,

催生了习近平文化思想的形成。

(二)守正创新中开拓“两个结合”

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孕育了丰富灿烂的中华文明。中华文明正如血脉基因

一样,熔铸于中华民族的自我认同之中,影响着中华民族的发展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

出:“我们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是偶然的,是我国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决定

的。”[7]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地探究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何以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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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页

合,何以为中华民族文明复兴提供文化滋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只有植根本国、本民族历史文化沃土,马克

思主义真理之树才能根深叶茂。”[8]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时,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

传统文化的关系就受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关注,开始了初步结合[9],在“结合”中推进了马

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毛泽东同志的《实践论》《矛盾论》等著作,是“两个结合”的典范,

使马克思主义完全融入中国传统思想文化语境,通过对传统文化的再阐释与改造,用中华

民族精神的世界观、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理解马克思主义,使之在中国落地生根:不仅在

话语上打通、思想上打通,而且在具体实践中、在政策与策略上打通两者内涵。毛泽东在

《新民 主 主 义 论》中 提 出 “经 过 一 定 的 民 族 形 式”,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原 理 “才 有 用

处”[10]707。在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这种以民族形式、民族话语吸收创新

马克思主义并使之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实践探索,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和中华文

化的创新,更是对民族性格的塑造,使中华民族培养了高度文化自信的深厚底气。

(三)守正创新中推进“两个结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社会主义的主张受到中国人民热烈欢迎……是同我国传承

了几千年的优秀历史文化和广大人民日用而不觉的价值观念融通的。”[11]党的十八大以

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守正创新中不断推进“两个结合”,不断推进党的理论

创新和制度创新,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更进一步的亲密“接触”中相互砥砺,

不断磨合。党的二十大报告概括总结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并指出,中华优秀

传统文化中蕴含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同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主张具有高度

契合性”[8],这就决定了“两个结合”是融合不是拼凑,是化合不是混合,是用马克思主义真

理激活中华文明、将中华民族的伟大文明精神更深层次注入马克思主义的“化学反应”而

非简单拼盘的“物理反应”,回答了“两个结合”何以契合的基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

想精华与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的互通,既赓续中华文明、延续精神命脉,又赋予了马克思

主义民族特性,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具有了经久不衰的前进动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开拓出来的,植根于悠久辉煌的中

华文明中。一方面,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大的凝聚力、感召力和引领力使得中国道路能够

从五千多年的历史中一路走来,中国道路有了深厚的根基;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才是中

国道路出发的基地。马克思主义能否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关系到马克思主义在中国

能否生根、能否得到中国人民的文化心理认同[12]34。“中国道路”既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

化的传承和弘扬,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坚持与发展,更是两者辩证统一、融合发

展的成就。

习近平文化思想以“两个结合”为依托,揭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创新的时代

课题,提出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的时代任务,在理论与实践中深化“结合”的路径

探索。新时代在守正创新中如何推进“两个结合”,一方面,在意识形态领域要处理好马克

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关系,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

本制度,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保证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担负起新时代新的

文化使命。以马克思主义为“体”,用马克思主义的态度对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着眼于两

者内容上的契合与互补,在“结合”中开创出新时代的新思想和新文化。另一方面,应认真

萃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思想精华,结合现代化语境,赋予其现代性的表达形式,使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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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页

统文化在“根”上发出新芽和枝条。

二、谱写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新华章

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希望大家担当使命、奋

发有为,共同努力创造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新文化,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2]建设中华

民族现代文明,是立足时代发展之需,关注并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创新课题,标志

着中国共产党对文化建设和文明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一)“存而不忘亡”的忧患意识中担起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使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是生于忧患、成长于忧患、壮大于忧患的政党。”[13]这一

重要论断科学回答了我们党为什么能够在百余年中诞生、成长、壮大,为什么能够克服重

大风险挑战。可以说,正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滋养与孕育,才使中国共产党对中华民族

未来发展抱有强烈的使命意识。

“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忧患意识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

族精神的重要基因。在中国古代文化典籍中,《周易》和《尚书》较早记录了中华民族的忧

患史。《周易·系辞下》记载:“易之兴也,其于中古乎! 作《易》者,其有忧患乎!”[14]434也

就是说,《周易》是因忧患而作,忧患意识乃是易道的首要宗旨,“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

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14]429。可以说,《周易》提出的“忧患”概念,是

中华民 族 几 千 年 总 结 出 来 的 生 存 智 慧。《尚 书》言:“一 人 三 失,怨 岂 在 明,不 见 是

图。”[15]116即所谓忧患意识,就要求有以小见大、见微知著的能力。先秦时期,以孔子和孟

子为代表的先哲们充分体现了忧患意识的自觉。处于“礼崩乐坏”时代的孔子,不仅表达

了深沉的忧患意识,并且给出了化解之道,“不患人之不己知,患其不能也”。忧患意识一

直是中华民族精神内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秦汉以后,忧患意识逐渐发展成为中华文明精神

的重要内核,如唐太宗李世民表达了“每思危亡以自戒惧”[16]360的忧国忧民之心,范仲淹

阐发出“先天下之忧而忧”的忧虑情怀,黄宗羲对“四方之劳扰,民生之憔悴”[17]38局面的殚

精竭虑。近代以来,中华文明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极大地激发了中华民族的忧患意识。

康有为“忧国诸公欲自强”的呼吁,孙中山“知忧国家”的警醒之言,表达了中华民族强烈的

忧患意识。纵观中华文明发展历史,忧患意识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凝练出来的重要人文

精神,构成了中华民族的内生文化基因。正是在忧患意识的基础上,中华民族实现了一次

又一次的飞跃而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中华文化也由此成为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形态而影

响深远。

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全球化不断加深,多元文化的交流和碰撞使得意识

形态领域的斗争依旧复杂,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敌对势力的意识形态渗透,给中华文

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文化兴则国家兴,文化强则民族强”[18]。习近平文化思想包

含实现中华民族文化复兴的战略全局,以“常怀远虑、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提出“建设中

华民族现代文明”的目标,为担负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指明了前

进方向。

(二)“文明以止”的理性精神中探寻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新样态

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中华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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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的历史,也是中华文明一脉相承、与时俱进的建设史。只有中华文明得以复兴,中华

民族才能由此获得文明主体性,实现人类文明的更新。《周易·贲卦·彖传》说:“刚柔交

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14]169孔颖达疏解说:天文是指刚柔交错的自然变化及其

法则,人文是人类制礼作乐以对人类行为加以规范,这便是文明;而让人类的文明创制不

可以无限扩张,应有所节制,止其当止之处。[19]98阴阳交互变化,形成了自然界的“天文”现

象,驱除黑暗,可居文明。人类文明的发展不能漫无方向,须知其所止,有一个自觉追求的

终极目标,即以“人”为最终指向。王弼《周易注》解释说:“止物不以威武,而以文明,人之

文也。”[20]37“文明”与“威武”相对,按照现代的含义,“文明”便是与“野蛮”“愚昧”相对,从

野蛮状态进化到文明状态,知其所止,达到“至善”,做到“文明以止”,才能“化成天下”,整

合社会,建构一个和谐有序的文明共同体。国家之魂,文以化之。“文明以止”的命题,让

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具有更加鲜明的文化理性精神,为中华民族坚守更深层次的精神

追求增添更多的底气与智慧。

在人类文明发展的漫长历史中,中华文明曾长期遥遥领先世界。然而近代在西方文

明的强势冲击之下,中华文明不断遭受严重挫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受用无穷的价值观

念一度被颠覆和遮蔽。历史证明,一个民族文化的命运与这个民族自身的命运密不可分,

中华民族的复兴,必然也是中华文化的复兴。中国共产党是有着高度使命意识的马克思

主义政党,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凝结了党领导人民一百多年文化奋进的历史,昭示了

中华文明迎来“辉光日新”的奋进历程。

(三)文化自信中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21世纪是世界性的文化转型期,这是中华文化面临的一个无以回避的挑战[21]。新

时代,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然要创造中华文化新的辉煌。

习近平文化思想关涉近代以来中华文明演变的历史视域,洞悉世界历史发展进程,超越西

方中心主义,科学判断文化转型机遇下中华文化何以复兴,于文化自信中建设中华民族现

代文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22]中华民族现代

文明,是基于中华文明带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文明。伴随着民族意识的觉醒和民族文化的

复兴,我们有了超越以往的文化自信。“根深才能叶茂”,不忘根本才能更好地开辟未来,

善于继承才能更好创新。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必须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把现代文明置

于整个中华文化和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去考量,把今天遇到的问题与五千年文明史连

接起来,清醒地在历史上和新时代确立的伟大成就中找到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自信

和依据。对从先辈手中继承下来的历史文化遗产,应从整体上保持积极、正面的“礼敬”

“保护”态度,以古人之规矩,开自己之生面,通过继承创新、推陈出新和守正创新来赋予中

华优秀传统文化新的时代内涵和表现形式,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

代文明相协调。

习近平文化思想形成于新时代治国理政的理论和实践中,是“两个结合”最新的璀璨

篇章,也是“新时代党领导文化建设实践经验的理论总结”[23],是文化主体性的最有力体

现,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提供了科学的理论遵循。习近平文化思想既立足现实的中

国,又植根历史的中国,将“文化自信”推向了新的高度,开拓到新的宽度,挖掘至新的深

度,极大提升了中华文化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要深刻把握中国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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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页

情,在习近平文化思想的科学指引之下,把握文化在新时代新征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把握

中华文明在现代的延续与创新,坚持正本清源,铸就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新辉煌。

三、交流互鉴中彰显中华文化魅力

201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演讲,提出“文明交流

互鉴”的思想,各国文明之间的交流和互鉴是保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维护世界和平发展的

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明交流互鉴,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世界和平发展的

重要动力”[24]。“文明交流互鉴”理念的提出,为解决21世纪以来世界文化交流互鉴提供

了新的视角和思路。这意味着在世界文化交流激荡中,中国主张以“文明互鉴”取代“文明

对抗”,推动各国形成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文明和谐新局面。

(一)“和而不同”中实现文明和谐共处

2023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的书面演讲中

指出,要“弘扬和而不同、和衷共济的伙伴精神”[25]。“和”是中国传统价值中最古老、最富

有民族特色的价值观念之一。许多传统文化典籍都蕴含着相关思想。孔子曾说:“君子和

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许慎《说文解字》说:“龢,调也,读与和同。”《广雅》将“和”释为“谐

也”。因而“和谐”二字常联系起来用。《周易》提出了阴阳和谐、中和平衡的概念,“乾道变

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贞”[14]40,阐发了乾卦的和谐思想。《中庸》所说“万物并育而

不相害,道并行而不悖”,是为儒家所言的“太和”境界。自然天道生生不息的万千变化,使

包括人类在内的天地万物得到稳定的生命和各自的禀赋及潜能。配合自然天道的变化,

万物得以和睦相处、协调并济,达至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最高的和谐状态,普利万物的生存

发展,顺天地自然而变通,阴阳协调,仁义张扬而不逞强好胜,此乃天地自然的正常规律,

这样来“保和太和”,方会社会稳定、国家安宁。“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26]15,自

古以来就是盛世下理想的治国状态。西周史伯就指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27]304多样

性恰恰构成了统一性的前提和基础。荀子说:“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

强则胜物”[28]105,荀子认为,有“和”才能团结、力强,达至和谐统一就能够增强战胜外物的

力量。

生于斯,长于斯。习近平文化思想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和而不同”的精神意蕴与

文明交流互鉴巧妙结合,推动各种文化融合更加有机和谐,实现不同文化的相互启发、相

互补充,形成更有活力和创造力的文化新形态,促进不同文明的和谐共处。

(二)“厚德载物”中实现文明繁荣进步

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很多重

要元素,比如“厚德载物、明德弘道的精神追求”[2]。“厚德载物”的内在特质,实质上内蕴

着中华文化贵和尚中的和谐精神。“厚德载物”这一命题出自《周易·坤卦·象传》:“地势

坤,君子以厚德载物。”[14]56与“自强不息”侧重于强调个人和民族自立自强不同,“厚德载

物”侧重于强调个人和民族宽厚以待人接物。“厚德载物”精神主要体现在坤卦之中。在

八卦中,坤的卦象为地,在先天八卦中为第八卦,正好与乾卦相对应。地是静止、广大的,

依天顺时,性情温顺,承载和生养万物,以德服众,人应效法天地,厚养德性,容载万物。以

宽厚的道德承载万物、处理人际之间的一切事情,这一精神最直接地体现了传统价值观的

14

第20页

“尊道贵德”精神,也是中华民族“协和万邦”的内在根据和动力。“厚德”就需要有德性的

心胸。假若一个民族心胸狭隘,目光短浅,它就不可能发现可以吸取的有价值的东西,即

使发现了,心胸也容纳不下,甚至会产生抵触心理。如此,就不可能积善成德,使德行丰富

完善。从文明互鉴的理路来看,“厚德载物”思想延伸出“和而不同”“多元共生”的和谐

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包容性。中华优秀传统“和合”文化与“厚德

载物”思想倡导尊重不同文明的差异性与独特性,包容不同文化背景的个体与群体,这种

尊重与包容的态度能够打破文化隔阂,为文明交流互鉴创造良好的环境。习近平文化思

想强调多元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坚持文明交流互鉴,以“各 美 其 美,美 人 之 美,美 美 与

共”[29]的价值旨归积极吸收借鉴其他一切文明的先进成果。

(三)交流互鉴中彰显中华文化魅力

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者和弘扬者,中国共产党吸收了中华传统文化中“和而

不同”“厚德载物”的思想精髓。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潮流中,文化全球化是不可避免的,

不同民族、国家文化交往越来越普遍,越来越成为不可分割的文化共同体,问题的关键在

于实现什么样的文化全球化。新时代的到来,随着中国国际话语地位的提高,基于中华文

明传统的制度体系、价值观念在世界范围内产生重要影响。习近平文化思想着眼于世界

文明交流互鉴的大舞台,主张树立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促进不同民族文化和

谐共生、推动人类文明创新发展,构建人类文明新形态。

交流互鉴是文明发展的本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统阐释了“文明

互鉴”对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推动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意义。正因为文明的交流互鉴,

不同文明才能和谐相处、共融共生。历史上,由于文化差异带来的文化冲突并不少见,但

文化差异并不一定导致冲突,相反,文化差异带来了不同文化在交流互鉴、取长补短中实

现共同创新发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明差异……应该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动

力。”[30]在全球化的今天,不同文化之间的接触和交流日益频繁,每种文化都具有其独特

的智慧和价值,我们更应该以尊重包容的态度去欣赏、理解和接纳其他文化价值,并从中

汲取灵感。

在深化文明互鉴的“中国方案”中,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合作共赢是基本原则。任何

一种文化都是一个民族、国家、人民历史的精神凝聚和智慧结晶,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与价

值,都是平等的并值得尊重的。尊重世界文明的多样性意味着我们要超越文明优越观念,

在平等、互利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实现各个文明之间的和谐共处。以共存为基础,进而

寻求共同利益和目标,通过合作来共同创造一个更加和平、繁荣和可持续的世界。中国提

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伟大实践,无疑极大扩展了文明交流互鉴的

途径,从而为不同民族、国家文化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

“以和为贵”的文明精神成为习近平文化思想的亮眼底色。习近平文化思想既是立足

于中华文化立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思想,又是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的

开放性的文化思想。在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着力加强国

际传播能力建设、促进文明交流互鉴”[23]。我们应在文明交流互鉴中挖掘中华优秀传统

文化中积极的处世之道和当今时代之间的共鸣点,顺应和平与发展的时代潮流,推动人类

文明繁荣。只有通过不断的交流借鉴,吸纳时代精华,借鉴不同优秀文明的精粹,才能实

15

第21页

现文化的创新发展。

概言之,习近平文化思想既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在文化领域的最新理论成果,

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最新篇章,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文化篇。习近平文化思想体用贯通,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根本在于

其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守正创新思想,为推进“两

个结合”提供了思想支持;蕴含的忧患精神和理性精神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提供了

精神追求;蕴含的和而不同、厚德载物思想为“深化文明交流互鉴”提供了文化保证。马克

思的文化之思持久地影响了世界文明进程,对于推进人类文明新形态有重大的启发意

义[31]。奋进新征程,习近平文化思想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指

明了光明前景。

[参 考 文 献]

[1] 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21-07-02(2).

[2] 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J].求是,2023(17):4-11.

[3] 礼记[M].陈澔,注.金晓东,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

[4] 李宗桂.中国文化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21:299.

[5] 朱熹.朱子全书(第6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

[6] 冯友兰.三松堂自序[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1.

[7] 习近平.牢记历史经验历史教训历史警示 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N].人民日报,2014-10-14(1).

[8]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

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22-10-26(1).

[9] 王学斌.文明演进、文化自觉与道路抉择———于发轫处考察“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

[J].孔子研究,2022(5):5-15.

[10]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1] 习近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J].求是,2020(1):4-13.

[12] 陈先达.马克思主义和中国传统文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13]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民主生活会 习近平主持并发表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17-12-27(1).

[14] 高亨.周易大传今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15] 尚书[M].钱宗武,解读.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7.

[16] 吴兢.贞观政要[M].骈宇骞,译.北京:中华书局,2016.

[17]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破邪论[M].王珏,褚宏霞,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20.

[18] 习近平.在中国文联十一大、中国作协十大开幕式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21-12-15(2).

[19] 冯天瑜,聂长顺.三十个关键词的文化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

[20] 孔颖达.周易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80.

[21] 费孝通.中华文化在新世纪面临的挑战[J].文艺研究,1999(1):6-9.

[22] 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05-19(2).

[23] 坚定文化自信秉持开放包容坚持守正创新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

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有利文化条件[N].人民日报,2023-10-09(1).

[24] 习近平.文明交流互鉴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世界和平发展的重要动力[J].求是,2019(9):4-10.

[25] 习近平.同心协力共迎挑战谱写亚太合作新篇章[N].人民日报,2023-11-18(2).

[26] 周礼[M].钱兴奇,谢秉洪,王华宝,译注.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9:15.

[27] 国语[M].陈桐生,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6.

[28] 张觉.荀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29] 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N].人民日报,2014-06-29(2).

[30] 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N].人民日报,2017-01-20(2).

16

第22页

[31] 付文军.“资本创造文化”论题的学理阐释[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3):10-19.

AnExplorationofChina’sFineTraditionalCultureElementsin

XiJinpingThoughtonCulture

WANG Min-guang,JINYu

(SchoolofMarxism,Nanjing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Nanjing210023,China)

Abstract:XiJinpingThoughtonCultureisanimportantpartofXiJinpingThoughtonSocialism

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foraNewEra,anditisnodoubtanewculturalchaptercomposedinthe

greatpractice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by the Chinese Communists, mainly

representedbyComradeXiJinping,withapanoramicviewoftheoverallbalancebetweendomestic

andinternationalsituationsandtheintegration of Marxistculturalthoughtand China’sfine

traditionalculture.China’sfinetraditionalcultureisoneoftheimportanttheoreticalsourcesofXi

JinpingThoughtonCultureasitreliesonthe “TwoIntegrations”,anddigsintothebestofthe

China’sexcellenttraditionalculture-it,whileupholdingfundamentalprinciplesandbreakingnew

ground,putsforwardtheculturalinnovationpolicyof“TheSecondIntegration”,i.e.tointegratethe

basictenetsofMarxism withChina’sfinetraditionalculture;it,whileupholdingthe mindfulof

potentialdangersandhumanspirit,putsforwardtheculturaldevelopmentgoalof “developinga

modernChinesecivilization”;it,whileupholdingthesymbioticspiritofembracingtheworldwith

virtue,puts forward the culturalintegration approach of “enhancing exchanges with other

civilizations”.Withsuchanin-depthanalysis,weconcludethatXiJinpingThoughtonCulturehas

moredistinctivecharacteristicsasitbearssuchrichChina’sfinetraditionalculturegenes.

Keywords:XiJinpingThoughtonCulture;China’sfinetraditionalcultureelements;the“Second

Integration”

[责任编辑 赵立庆]

17

第23页

第60卷 第4期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Vol.60 No.4

2024年7月 JournalofGuangxiNormal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Edition) July,2024

doi:10.16088/ji.ssn.1001-6597.2024.04.003

[收稿日期]2024-03-22

[基金项目]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人工智能与《民法典》双重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研究”(20CFX041)

[作者简介]郑志峰,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科技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研

究方向:民法学、科技法学。

推进“人工智能+”行动的数据分层治理

郑志峰,罗力铖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 要]数据是推进“人工智能+”行动的关键要素,数据治理有利于解放新质生产力。在“人工智

能+”行动对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提出新要求和形成新挑战的情况下,有必要以分层治理的思

路,以促进数据流通和保障数据安全为准则,区分不同类型数据的治理目标,形成数据法律法规的联合治

理。要通过优化个人数据的授权和利用,促进企业数据的交易和流通,平衡公共数据的开放与安全,来实

现人工智能产业化中数据的创新治理和高效治理。

[关键词]人工智能+;新质生产力;数据流通;数据分层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597(2024)04-0018-11

一、“人工智能+”行动数据分层治理的提出

2024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到要开展“人工

智能+”行动。“人工智能+”行动是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

要内容,是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主要抓手,也是实现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

必然要求。从2015年的“互联网+”到“人工智能+”,体现的是产业思维引领产业发展的

内容转变;从2019年的“智能+”到“人工智能+”,反映的是单一链条转型升级发展到全

链条产业智能化升级的应用趋势。我国开展“人工智能+”行动的基础深厚,截止到2023

年,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企业采用率达到15%,市场规模约为14.4万亿元[1];与此同

时,我国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已达到5784亿元,增速超过13.9%

[2]。但是,“人工智能

+”行动的长足发展离不开对智能要素的治理,作为智能要素之首的数据,其治理模式需

要实现迅速地转型和升级。构建与“人工智能+”行动相协调的数据治理机制,才能成为

“人工智能+”行动的坚实保障和强大助力。

18

第24页

(一)“人工智能+”行动的解读

1.质的维度———人工智能产业化

人工智能产业化将实现各类产业从“+AI”到“AI+”的深度转变。在“+AI”模式下

的产业,人工智能仅仅是促产增能的一种辅助手段,并未彻底重塑产业的发展格局。而在

“AI+”模式下,人工智能将成为各个行业转型升级和变革的关键驱动力,人工智能化水

平的高低将直接决定该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强弱。就好比 L3等级以下的自动驾驶汽车系

统只能称为驾驶辅助[3],并未实质重塑传统汽车的运行格局,只有达到 L3以上的自动驾

驶汽车才能称为真正的自动驾驶甚至无人驾驶。此时,汽车人工智能系统承担起了主要

的驾驶任务,改变了传统的汽车运行方式,并且,汽车人工智能系统的智能程度和水平直

接决定了自动驾驶汽车智能化的高低和竞争力的强弱。在“人工智能+”行动中,特定产

业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深度学习算法等人工智能技术的加持和融合下,其生产资料

和生产模式能够实现高度智能化,相应的能效比与产出率也将获得质的提升。

2.量的维度———人工智能场景化

人工智能场景化是实现行业从“智能+”到“人工智能+”的全面赋能改造。在“智能

+”阶段,人工智能升级主要围绕着工业智能化这一单一链条,而“人工智能+”则是要实

现各行各业的全链条式人工智能场景化赋能应用与升级改造。“人工智能+”行动是智能

制造与智能应用战略的延续和发展,此前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发布的《“十四五”智能

制造发展规划》、科技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场景创新以人工智能高水平应用促进

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均提到了智能场景、人工智能场景化创新等内容,目

的就是实现扩及全产业链条的人工智能化升级改造,使人工智能算法系统和大模型全面

赋能包括制造、农业、物流、金融、教育、家居、医疗、出行等各行各业的升级。例如,在工业

制造领域,将实现“工业大脑”“黑灯工厂”等智能场景应用;在农业领域,将实现“农机卫

星”“农业地理信息引擎”等智能场景应用;在金融领域实现“大数据金融风控”等人工智能

场景化升级。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人工智能+”行动的开展,人工智能场景化应用能够催

生更具普适性、通用性的人工智能技术,这将加速通用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

(二)数据治理是“人工智能+”行动的内在要求

1.数据是推进“人工智能+”行动的关键要素

人工智能的智能三要素包括数据、算法、算力,数据是人工智能的基础养料,没有数据

就没有智能[4]。一方面,从数据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影响角度来看,人工智能以生成对抗网

络(GAN)、卷积神经网络(CNN)等深度学习算法为基础,这些算法的训练离不开数以亿

计的数据投喂,投喂的数据越多算法就越精准,人工智能才能具备更强的识别和运算能

力,数据对人工智能大模型的研发和应用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性[5]。另一方面,从数据对

“人工智能+”行动的价值角度来看,人工智能的产业化升级从制造业扩散到教育、家居、

医疗、出行等行业,人工智能场景化的触角将深入到人们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必然将加

大产业对个人数据获取和利用的需求,“人工智能+”行动既需要个人数据的供给作为支

撑,也通过个人数据的利用将人工智能的福祉反馈给人民,以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

求。同时,“人工智能+”行动不仅要实现新兴产业的智能化改造,还要实现对传统行业的

智能化改造。企业对数据多样性和数据质量的要求,以及对数据交易和流通的需求将大

大提升。企业数据成为数据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和企业之间竞相争夺的战略资源[6],企

业数据的优质供给将直接影响人工智能产业和市场的经济活力及发展潜力。此外,人工

19

第25页

智能产业化必然将产生全社会对公共数据利用的巨大需求,形成“无数据就无人工智能”

“无数据就无经济动力”的社会发展格局。

2.数据治理有利于解放新质生产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

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新质生产力已经在实践中形成并展示出对高质量

发展的强劲推动力、支撑力[7]。首先,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人工智能+”行动提供更高素

质的劳动者,在“人工智能+”行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将产生一大批具备新型知

识和技能的专业性人才,包括具备研发创造能力的创新型劳动者以及熟练掌握数据等新

质生产资料的应用型劳动者,为新质生产力提供人才支持。其次,数据要素市场为新质生

产力提供更广泛的劳动对象,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

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中提出了要构建数据要素市场,数据作为一种

新型生产要素和新型劳动对象,既能直接创造价值,又能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形成深

层次的价值效应[8]。最后,数据治理为“人工智能+”行动提供更高技术含量的生产资料,

数据治理有利于规范个人数据授权、数据资源收集持有、数据集合加工使用、数据产品经

营流转的行为,使数据市场主体在合法、有序、正当的基础上开展数据利用和流通活动,实

现数据这一生产资料的质量提升,进而促进“人工智能+”行动中数据经济的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数据治理是发展优质生产力、推进“人工智能+”行动的内在要求,科学的

数据治理机制有利于解放新质生产力,形成以创新为第一动力、以新供给与新需求高水平

动态平衡为落脚点的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格局。

(三)分层治理是数据流通和安全的需要

1.数据治理从保护走向流通

数据治理的基础范式决定了我国数据基础制度的方向。在过去,我国的数据治理存

在“重保护、轻流通”的特征[9],从立法上来看,自奠定数据安全保护基础的《数据安全法》

颁布以后,在中央层面便再无一部专门的法律规制数据的流通。从理论上来看,学界多以

传统财产权、所有权、知识产权框架下数据的权属保护为研究重点,强调数据主体权益的

保护。即便是在以竞争法、合同法为代表的数据行为规制理论下,要么选择向《反不当竞

争法》第2条等一般性条款逃逸[10],从而陷入“三重授权原则”的窠臼[11],要么迟迟无法构

建数据交易合同的规则和统一参照适用对象[12],使得数据治理的范式踟蹰于权利的保

护,大大阻碍了数据的有效流通。

数据具有非排他性、可复制性和分享增值性等特征[13],数据的生命即在于流通。“数

据二十条”为加快实现数据的流通,充分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在淡化数据所有权的基

础上,构建了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规则。一些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相应的法律和政策,

以刺激数据利用和流通,例如《吉林省大数据条例》《江西省数据应用条例》等,《四川省数

据条例》更是设专章“数据流通”以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重庆市数据条例》则设

“数据要素市场”一章来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

数据流通是开展“人工智能+”行动的基础,如果数据在同一产业内部、不同产业之间

不能实现高效的流通,那么人工智能产业化的发展就会缺乏“养料”,人工智能应用将长期

处于低效率、低水平的阶段。因此,数据的分层治理应当在《数据安全法》、“数据二十条”

产权结构化分置以及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委员会在2024年3月21日发布的《数据安全

技术 数据分类分级规则》(以下简称《数据分级分类规则》)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等制度的基

20

第26页

础上,在人工智能产业化的过程中实现数据的高效流通。

2.数据安全是人工智能产业化的保障

一方面,促进数据流通的前提是保障数据安全,数据流通不等于数据失序。个人数

据、企业数据应在数据主体确权授权、满足数据匿名化和去标识化要求的基础上实现安全

保障,审慎对待原始数据的流通,建立个人、企业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

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数据可信流通体系。另一方面,随着“智能政务”“智能城

建”“智能矿山”等人工智能产业化的应用,“人工智能+”行动对公共数据安全提出了新要

求。公共数据应区分管理性公共数据和服务性公共数据[14],对于涉及个人、企业等数据

主体利益的管理性公共数据,应严格按照《数据安全法》《数据分级分类规则》的要求建立

公共数据授权机制;对于不涉及个人、企业等数据主体利益的服务性公共数据,应重点完

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并形成数据安全伦理的善治,遵循“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

见”的利用规则。

二、“人工智能+”行动的数据治理挑战

数据三权分置、数据分级分类和数据安全并非新问题,如果数据的分层治理仅着眼于

现有的数据实践,就很难形成理论增量。因此有必要前瞻性地分析“人工智能+”行动和

人工智能产业化可能出现的数据新问题与挑战,让数据分层治理有的放矢、推陈出新。

(一)人工智能产业化加剧个人数据的失控

1.个人数据收集与授权的失控

随着人工智能的产业化,万事万物都需要收集数据,使得需要获取个人数据和个人授

权的场景倍增。一方面,人工智能产业化会导致个人数据收集的失控。数据是信息的符

号,信息是数据的内容[15]。个人数据越充足,个人信息就越全面,也将使得个人更加“赤

裸”。在以前,个人仅在参与互联网生活时才会产生数据,而在人工智能产业化之后,由于

“智能穿戴”“智能安防”“智能家居”的广泛应用,人们的一举一动都会产生数据,个人数据

的全方位收集可能导致原本不属于敏感个人信息范畴的数据经过耦合与重叠,引发数据

的“去匿名化”和导致数据风险等级的上升。

另一方面,数据收集的失控将直接导致授权的失控。个人数据的授权应遵循《个人信

息保护法》确立的知情同意规则,一是授权的失控产生知情的悖论,数据收集需求的泛滥

导致个人同意的质量大幅下滑。此前,面对有限的数据收集场景,人们还可能会仔细阅读

授权的内容,而在今后,人们可能会淹没在海量的隐私协议中,恐怕谁都没精力再关心自

己到底同意了什么。二是授权的失控产生同意的悖论,虽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

部门发布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因用

户不提供个人信息拒绝服务”,但实际上在拒绝同意的情况下,服务提供者会限制其所提

供服务的完整性。此前,人们即便不享受某种服务也不会对生活产生多大的影响,而在今

后,所有的服务都需要收集数据,拒绝同意就可能意味着无法正常地生活。

2.个人数据权属与利用的失控

数据是交易通货,更是企业的利器,这是因为数据会产生利润和收益[16],人工智能产

业化必然加剧各方主体对数据权益的角逐。就个人数据的归属而言,因使用人工智能产

品或接受人工智能服务所产生的数据之归属不明,例如在使用自动驾驶汽车、可穿戴人工

21

第27页

智能设备或接受智能诊疗服务时,需要明确个人数据究竟是归属于用户还是厂家。一方

面,尽管厂家对数据采集、加工进行了投入,并且表面上由厂家对数据事实上地持有,由于

大量的个人数据由人工智能产品直接收集,并未经过匿名化或加工,这样的个人数据与个

人信息一样承载着个人的人格利益[17]。并且,用户为个人数据的采集提供了源头或原材

料,如果忽略用户对个人数据的权益,将导致个人数据的失控。另一方面,单个的个人数

据并不具备较大的经济价值,只有经厂家大量汇集并分析和利用的个人数据,才能促进人

工智能产品和产业的迭代升级[18]318,因而厂家的数据权益和利用需求也不应忽视。在人

工智能产业化的背景下来看,需要在平衡用户权益和产业效益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哪些个

人数据是归属于厂家并应由其利用的“必要数据”。但若想形成可供实践的统一标准,将

会是一项复杂且漫长的工作。

3.从个体性失控到群体性失控

与某几种人工智能产品所导致的个人数据失控不同,人工智能产业化会对个人数据

的失控产生群体效应,最终导致个人数据的群体性失控。一方面,在人工智能产业群体化

的过程中,个别产业对个人数据的需求演化为所有产业对个人数据的需求。在未形成统

一的人工智能立法且各产业间的行业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时,一些新兴人工智能产业就可

能因缺乏规范而过度收集个人数据,并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另一方面,在人工智

能用户群体化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全民使用人工智能的局面,人工智能产品的目标用户不

再限于高收入人群或年轻群体。而由于“数据鸿沟”的存在[19],一些弱势群体如老年人、

未成年人的个人数据权益可能会受到不良企业的大量“剥削”,进而引发个人数据的群体

性失控。

(二)人工智能场景化阻碍企业数据的流通

1.不同产业数据的差异较大

在过去,网络平台收集的数据主要包括基本用户个人信息、地理位置、消费偏好、社交

账户头像等,自动驾驶系统主要收集用户基础信息、行车轨迹、导航数据、车内视频、道路

数据等,人脸识别等人身同一性人工智能系统主要收集面容、声音、指纹等数据。这些人

工智能的应用场景均已形成定式,所收集的数据大多相类似,很少存在此企业收集的数据

无法被彼企业利用的问题。而随着人工智能场景化应用,不同的人工智能应用所产生和

收集的数据差异较大,不同类型的企业所需求的数据也并不相同。整个人工智能市场所

产生的数据总量呈爆炸式增长,人工智能数据市场被“注水”,更使得一些数据产生了“杂

质”,这会增加不同企业在识别、清洗、整理和利用数据方面的成本;同时,不同产业所需的

数据产品格式及质量标准差异较大,例如数据的文本格式和存储格式差异,以及数据加工

程度和产品类型的差异。换言之,企业并不能直接判断某一数据集合是否能为其所用,即

便能用也不能保证有多少数据与其业务相关,购买或使用该数据是否具有性价比。这不

仅降低了数据可信度,更会加剧数据定价难的问题,不同产业间的数据难以有效地流通和

利用。

2.同一产业的数据垄断

虽然数据是无限的,但数据市场是有限的。数据和数据产品已经成为人工智能产业

发展和竞争中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在同一人工智能产业中,谁拥有了高质量的数据,谁

就能在竞争中取得优势,这就有可能使得数据的收集和交易被具有竞争力的企业过度集

中,形成垄断。一方面,产业垄断会导致数据垄断,一些已在产业中完成资本与市场积累

22

第28页

的优势企业,会利用现有的产业垄断地位来谋取数据垄断地位,例如超级网络平台利用其

在移动支付、信息发布和用户积累等方面的固有优势,必然会手握海量的“数据矿藏”,在

商业利益的驱使下形成强大的私权力资源,进而导致数据的垄断。

另一方面,数据垄断会加剧产业垄断。对于人工智能行业来说,头部企业如果在数据

控制上形成“垄断”地位,不仅会阻碍新的市场参与者获取新的数据,也使得头部企业缺乏

动力授权新的竞争者访问自身数据[20]。当数据被头部企业长期垄断,其他中小型企业就

无法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此外,数据垄断还会对用户产生不利影响。人工智能产业

中的头部企业通过大量收集和分析用户数据,获取关于用户产品偏好的专有信息,由于不

再具有较强的竞争,用户的可选择性将被极大压缩。这些头部企业就会利用数据控制、数

据接口等手段,通过差别定价、合谋定价和个性化广告等方式,对第三方厂商和用户实施

垄断行为。当头部企业不再担心其优势地位受到挑战,也就不再重视产品质量和服务质

量的提升,甚至会造成数据利用的异化[21],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大数据杀熟”,将严重损害

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公共数据的流通困境和安全风险

1.公共数据的流通存在阻碍

公共数据蕴含着丰富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开发利用公共数据,不仅是深化数据要

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关键举措,也是激活数据要素潜能的引领工程。但总体上来看,我国

公共数据开放程度和利用水平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22]。第一是不愿开放,除了国家

公共机关收集的公共数据,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收集到了大量涉及公共服务和公益

价值的数据,可以称之为“准公共数据”。这些数据在被公开前,不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利

用价值,还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在缺乏激励机制的前提下,企业往往不愿开放其收集

到的“准公共数据”。第二是不敢开放,公共数据可能仍承载着个人和企业的利益,负有管

理和服务职能的公共机关在履行数据开放职责之前,不仅需要考量可能形成的负面效应,

还要解决数据开放引发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23]。在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引和公共数

据流通规范的情况下,大量的公共数据积压在公共部门手中不敢开放。第三是不会开放,

公共数据的流通依赖高速数据网、区块链技术应用等数据基础设施的建设[24],也需要相

关主体具备数据流通的专业技术能力,例如数据汇集、清洗、数据打包等手段。在大量的

公共数据持有者缺乏数据基础设施与技术的情况下,就难以平衡数据的安全与流通的效

率、成本,导致公共数据从不会开放恶化为不能开放。

2.公共数据的跨境流动存在风险

数据的跨境流动需要考虑到其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和可能产生的社会隐患,不可持“数

据无国界”的观点,忽视数据主权与数据安全[25]。在《数据安全法》《数据分级分类规则》

的标准下,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一旦泄露容易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的合法

权益造成危害,必须要限制其流通;与此同时,《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也做出相应规范,

重要数据和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人数据在出境前必须接受管制,完成必要的评估和审批。

相较于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公共数据更容易包含反映国家自然资源基础、生产生活环

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国家或地区群体卫生健康状况等敏感内容的

重要数据,因此存在更高的数据跨境流动风险。而人工智能产业化必然加剧数据的跨区

域、跨国家流动,新型种类的数据、新兴产业的数据将使得重要数据的种类更多样、内容更

具体、数量更丰富,如果不能有效地防范公共数据的跨境流动风险,不仅不利于数据经济

23

第29页

市场和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更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与政治稳定。

2021年7月,滴滴出行未经数据安全审查且利用 VIE 架构来规避监管,向美国提交

审计报告后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完成上市,其审计底稿中包含大量的用户敏感信息以及城

市交通、地图、生态等准公共数据,严重地危害了国家安全。2022年7月21日,国家互联

网信息办公室对滴滴公司开出了80.26亿元的天价罚单,罗列了8大方面共计16项违法

事实,其中“过度收集精准位置”“违规分析用户出行意图及常驻城市信息”等行为,将可能

被利用于分析我国主要城市的街景数据,并且有泄露我国关键基础设施数据的风险。而

在2020年以来的 Tiktok剥离法案风波中,美方却以个人数据、公共数据泄露为由,意图

通过“数据区别对待”“数据长臂管辖”来构建以美国为主导的全球数据安全格局。不难看

出,公共数据跨境流通的安全已演变为国家安全与政治主权的角逐。

三、“人工智能+”行动数据分层治理的进路

具体而言,数据分层治理一共具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确立数据治理原则,即以

促进数据流通和保障数据安全为数据治理的两个基本准则。第二个层次是区分数据的治

理目标,个人数据、企业数据以促进流通为主,兼顾数据安全;公共数据在授权许可使用的

基础上着重强调数据安全。第三个层次是形成各规范间的互动,汇聚数据流通和安全的

治理合力,以“数据二十条”的三权分置规则促进非公共数据市场化的流通,以《数据安全

法》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来保障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的安全;《数据

分级分类规则》则在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下,推动各类数据的分级分类确权授权和使用

流通。

(一)个人数据的分层治理

1.规范个人数据的授权

一方面,探索个人数据场景化代理授权机制。“数据二十条”强调“探索由受托者代表

个人利益,监督市场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加工、使用的机制”,这或许对解决人

工智能产业化中个人数据失控的问题具有积极作用。由于人工智能产业化使得需要获取

个人数据和个人授权的场景倍增,可以尝试推行专门受托个人数据授权管理和风险评估

的行业,允许其为个人提供个人数据授权与管理的应用程序或专门服务,依据《数据分级

分类规则》所细化的个人数据的分类进行类型化授权,不仅降低个人的数据授权成本与保

障对授权内容的知情,也能够促进个人数据在人工智能产业中的规范流通和高效流通。

另一方面,进一步探索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中的“必要数据”概念与利用规则,规范厂家利

用用户使用人工智能产品所产生的个人数据。例如采用“收费+付费”机制,在收费模式

下,厂家通过向用户支付一定费用来获取个人信息;在付费模式下,由用户向厂家支付费

用以获得更高水平的隐私保护,仅在特定情形下收集和利用用户的个人数据。

此外,个人信息经过一定的处理才能形成个人数据,未经匿名化的个人数据仍具有个

人的人格利益[26],对个人数据的处理必须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为充分保证个

人有权撤回对其个人信息利用的同意,当个人撤回个人信息利用的同意时,信息处理者有

义务保证数据持有者即时删除未实现匿名化处理的个人数据。实际上,目前很难实现对

数据的完全匿名化,仅能达到相对匿名化处理的效果,不仅需要重新解释数据“不能复原”

的标准[27],也应加快推动以区块链为代表的匿名化处理技术的升级换代,实现数据技术

24

第30页

治理。

2.保障个人的数据可携带权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20条首次规定了数据可携带权,数据主体享有数据接收

与数据转移的权利[28]。《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对我国的数据可携带权作出了原则性

规范,规定“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

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

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数

据可携带权就是为了强化个人信息的自决与提高数据安全程度,并且有利于消除数据锁

定效应与鼓励市场竞争,保障个人的数据可携带权可以有效解决“人工智能+”行动中所

产生的个人数据失控和企业数据垄断等问题[29]。

(二)企业数据的分层治理

1.完善企业数据的交易制度

“数据二十条”虽然明确了企业数据的产权规则,却未对企业数据交易作出促进性的

规范。一方面,在数据交易合同中,仅仅依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难以应对复杂的数据

交易实践[30]。并且,《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未直接规定

数据交易的内容和形式,数据交易合同存在立法的空缺,数据交易合同的类型、规则模糊

不清。首先,数据交易及数据交易合同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仅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和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定无法对数据交易活动提供确切的指引,难以应对数据交易中

的各种复杂问题。其次,数据交易合同在参照适用典型合同时,需要从数据交易合同的性

质出发,充分检视《民法典》合同编中“类似相近”典型合同的要件,以确定最为合适的典型

合同。在数据交易中最典型的合同并非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而是许可合同,可以尝试以

技术许可使用合同作为基础规则[31],为数据交易的双方提供规则指引和保障。

另一方面,数据交易所发挥规范交易秩序的作用相当有限,行业内部发展差距大,我

国有过半数据交易平台的数据年交易量不足50笔,超过60%的数据交易平台处于半停

运状态[32],有超过九成的数据交易来自“场外”[33]。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化中数据交易

的规范化,应充分激发数据交易所的市场活力,发挥数据交易所对数据要素市场的促进作

用,并进一步发展数据经纪人、数据中介商[34]等多种数据交易模式。

2.以数据要素场景化带动人工智能场景化

2023年12月31日,国家数据局等十七部门联合发布了《“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

划(2024—2026)》,以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促进数据多场景应用、多主体复用。

“数据要素×”中的重点行动就是要推进数据要素与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流通、文化

旅游、医疗健康等具体场景的结合,实现数据场景化赋能经济发展。在以数据要素场景化

应用带动人工智能场景化的思维下,“数据要素×”行动对“人工智能+”行动产生了积极

的正外部性效应,具体而言:第一,数据要素的场景化应用有利于促进行业内部数据的质

量优化和创新利用,进而清理人工智能产业化中各行业数据的“杂质”,增强数据可信度。

第二,数据要素的协同优化和复用增效机制有利于破除“人工智能+”行动中产生的各产

业间数据差异大、数据不兼容的状态。探索多样化、可持续的数据要素价值释放路径,有

利于带动人工智能场景化,培育人工智能新产业、新模式和新动能。第三,数据要素的场

景化应用须以数据综合化治理为前提,而数据的综合治理是消除“数据鸿沟”的关键举措,

有利于促进各行业形成较高水准的数据收集利用规范,减少“数据霸权”“数据剥削”等

25

第31页

情况。

(三)公共数据的分层治理

1.公共数据流通利用的实现

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数据要素市场中90%的可用数据都是公共数据[35],释放公共数

据的产能对于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繁荣具有决定性意义。一些地方政府(如上海、深圳)

所出台的数据条例明确了公共数据以开放共享为原则、不开放共享为例外。一方面,应推

动公共数据的有条件无偿使用,国家公共机关开放公共数据是国家的义务,应推动形成数

据的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双重公开模式,并明确公共数据公开的规则[36]。另一方面,“数

据二十条”也强调推动公共数据的有条件有偿使用,一些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和机构

也掌握着大量的“准公共数据”,这些数据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管理水平提升同样具有

重大的价值,应通过为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构建公平、有效的开发利用规则,推动数据利用

效益和社会福利的整体增长[37]。

对于国家公共机关来说,需要综合应用数据分类分级和产权登记工具[38],为其所持

有的公共数据建立公共数据目录,并在《数据安全法》《数据分级分类规则》的基础上划分

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非开放的数据。此外,各级公共机关还应强化数据基础设施的

建设,提升数据技术化处理水平和能力,培养高素质的数据人才,以适应人工智能产业化

的需求。对于企业来说,应为其持有的“准公共数据”建立企业重要数据备案制度,在“人

工智能+”行动对公共数据需求倍增的背景下,应为持有“准公共数据”的企业探索一条

“无偿开放—激励机制”“有偿开放—奖励机制”的公共数据开放路径,充分考虑到企业对

公共数据收集的必要投入和数据处理成本,适当提供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

2.公共数据流通与安全的平衡

2024年3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公布了《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

定》(以下简称《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作为数据跨境流动的最新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

定》对实现公共数据跨境流动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其一,数据安全是数据流通的保障,

数据流通是数据安全的目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相较于此前的征集意见稿,将文件名

称从“规范”在前“促进”在后调整为了“促进”在前“规范”在后[39],这充分体现了我国促进

数据开放流通的决心,也反映出保证数据安全的目的是为了数据流通。其二,数据出境具

体规则提高了公共数据跨境流通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数据安

全法》为顶层设计,并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最新的《数据分级分类规则》形成联动,重点

规范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并且明确了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的识别、申报和安全

评估规则,这对公共数据的合法流通提供了指引;同时,还设置了个人信息跨境流通在用

途(例如为订立消费合同)和数量(例如累计不满10万人的个人信息)方面的豁免,为一般

数据和非个人信息的跨境流通打开了绿灯,最大程度地促进数据跨境流通。其三,科学合

理的公共数据治理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数据活力、提升其价值。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关键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数据订立特别规范,使更为敏感的公共数据持有者受到

专门管制,一方面进一步提升了公共数据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也使得非敏感的公共数据持

有者不必受到过度监管,既提高了公共数据流通的效率,也节约了流通和监管的成本。

四、结语

2024年被称为“数据元年”,在开年以来的短短三个月内,《“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

26

第32页

划(2024—2026)》《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分类分级规则》《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

重要文件相继出台,势必掀起我国新一轮的数据治理热潮。目前,“人工智能+”行动正处

于起步阶段,需要准确把握智能治理和数据治理中的风险,正视人工智能产业化带来的个

人数据的失控、企业数据的流通、公共数据安全等问题,并探索层次化的数据治理路径。

除此之外,期望学界在这一关键时刻能够尽快总结我国既往的数据治理经验,充分结合

“人工智能+”行动的现实需求,对数据治理的理论研究进行迭代更新。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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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icalDataGovernanceforthePromotionofthe“AI+”Initiative

ZHENGZhi-feng,LUOLi-cheng

(SchoolofCivilandCommercialLaw,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Chongqing401120,China)

Abstract:Asdataisakeyelementinpromotingthe“AI+”initiative,itsgovernanceisconduciveto

theliberationofnewproductivity.Inthecontextofthenewrequirementsandchallengesposedbythe

“AI+”initiativeonpersonaldata,enterprisedata,andpublicdata,itisnecessarytoadopta

hierarchicalgovernanceapproach,basedontheprinciplesofpromotingdatacirculationandensuring

datasecurity,distinguishgovernancegoalsfordifferenttypesofdata,andformajointgovernanceof

datalaws and regulations.To achieve innovative and efficient governance of data in the

industrializationofartificialintelligence,itisnecessarytooptimizetheauthorizationandutilizationof

personaldata,promotethetransactionandcirculationofenterprisedata,aswellasbalancethe

opennessandsecurityofpublicdata.

Key words: “AI+ ”initiative;new quality productive forces;data circulation;hierarchical

datagovernance

[责任编辑 刘文俊]

28

第34页

第60卷 第4期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Vol.60 No.4

2024年7月 JournalofGuangxiNormal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Edition) July,2024

doi:10.16088/ji.ssn.1001-6597.2024.04.004

[收稿日期]2024-04-28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人工智能发展中的重大风险防范体系研究”(20JZD026)

[作者简介]钟晓 雯(1994—),女,广 东 茂 名 人,华 南 农 业 大 学 人 文 与 法 学 学 院 讲 师,研 究 方 向:数 字 法 治;高 洁

(1983—),女,广东广州人,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医药政策与法制。

“人工智能+医疗”的风险研判及治理路径

钟晓雯1,高 洁2

(1.华南农业大学 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2;2.中国中医科学院 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700)

[摘 要]“人工智能+”行动已经成为政府工作任务之一。“人工智能+医疗”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

面临着诸多风险,包括内生和衍生的技术安全风险,人机双向价值对齐困难、不同伦理诉求难以平衡、医疗

数字鸿沟以及医疗不公平的伦理风险,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难以保障、医疗 AI的侵权责任难以界定

的法律风险等。探索基于患者赋权的“人工智能+医疗”的治理路径,需要形成前端赋权、中端监管与后端

追责的治理机制,即前端赋予个体权利,建立健康医疗数据权利体系和医疗 AI算法权利体系;中端强化医

疗 AI的运行监管体系,形成自我监管、专门监管、风险监管等多种监管模式;后端从医疗 AI的法律客体地

位、侵权责任规则和赔偿分担机制三个方面完善医疗 AI的侵权追责体系。

[关键词]“人工智能+”;新质生产力;医疗 AI;个体赋权;监管体系;医疗侵权;算法相对人

[中图分类号]D6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597(2024)04-0029-13

2024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大力推进

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新质生产力本质上是一种技术突破性革命、

生产 要 素 创 新 性 配 置 和 产 业 深 度 转 型 升 级 的 先 进 生 产 力[1]。 人 工 智 能 (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技术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已经成为赋能新质生

产力的重要驱动力量,尤其是以 ChatGPT 为代表的 AI大模型,推动了生产力从计算力

到智算力的跃迁,经济社会从数字经济到智能经济的转变。对此,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务院总理李强在北京调研时指出:“人工智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引擎。要加强前

瞻布局,加快提升算力水平,推进算法突破和数据开发使用,大力开展‘人工智能+’行动,

更好赋能千行百业。”《政府工作报告》也进一步强调“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研发应用,

开展‘人工智能+’行动,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这是“AI+”首次被写入

政府工作报告,“AI+”行动自此成为我国政府工作任务之一。

近年来,我国密切关注健康医疗领域的发展,发布了诸如《“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

要》《“十四五”全面医疗保障规划》等一系列相关政策,把健康医疗提升到了国家战略层

面。随着“AI+”行动的开展,AI技术在医疗健康领域的发展前景将会更加广阔。然而,

AI技术应用于健康医疗领域也面临着诸多风险,包括网络攻击、数据投毒、算法安全模块

缺失等安全风险,人机双向价值难以对齐、利益攸关者的不同伦理诉求难以平衡等伦理风

29

第35页

险,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泄露、医疗 AI的侵权责任难以界定等法律风险。因此,必须准

确识别 AI技术应用于健康医疗领域的多维风险,构建科学系统的风险治理体系,确保 AI

技术在健康医疗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一、“人工智能+医疗”的应用现状

AI技术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引擎,在健康医疗领域已经释放出了更深层次的融合与创

新潜能,正在重塑健康医疗领域的诊疗模式、管理方式和服务体系。目前 AI技术主要应

用于医疗健康领域的辅助诊疗、医疗设备、医学药物研发以及智能健康管理等细分场景。

(一)人工智能技术在辅助诊疗方面的应用

当前,诸多企业在“AI+医疗”的赛道上布局了辅助诊疗系统。例如,科大讯飞股份

有限公司开发了智医助理全科辅诊诊疗系统。该系统能够分析和判断病历的规范性和诊

断的合理性,动态监测特定传染病或症状并对异常情况做出预警研判等,有效提升了医生

的诊疗能力。再如,有相关研究人员开发了一种可解释的深度学习框架。该框架能够根

据磁共振成像,结合患者的年龄、性别和微精神状态检查评分的多模态输入来描绘阿尔茨

海默病的特征,并在准确诊断的过程中针对个体生成精确、直观的可视化阿尔茨海默病风

险图[2]。总的来说,借助自然语言处理、知识图谱、机器学习等 AI技术能够挖掘、分析和

整合多源异构的健康医疗数据,并构建临床知识库,模拟医生诊疗过程,从而打破临床诊

疗和科研间的壁垒,实现辅助医生诊疗的效果。

(二)人工智能技术在医疗设备方面的应用

在医疗设备方面,AI技术赋能医学影像设备和手术机器人的研发,助推了精准医疗

的发展。据有关数据统计,传统医疗场景下的数据有90%来自医学影像,并且我国医学

影像的数据正以30%的年增长率快速增长[3]。这些大量医学影像的诊断结果均有赖于

人工分析,存在诊断效率低且容易发生误判的弊端,而深度学习、神经网络和机器视觉等

AI技术具有强大的图像识别、数据分析以及自主学习能力,能够加快处理和分析医学影

像数据,提高医学影像的诊断效率和准确性。目前,AI技术在医学影像方面的主要应用

方向包括影像设备的图像重建、疾病筛查、病灶勾画、脏器三维成像以及智能判断病理切

片等。另外,基于 AI技术研发的手术机器人本质上也是一种医疗设备。借助立体视觉

技术,手术机器人可以实现对患者的实时检测跟踪,术前主要用于为患者提供个性化手术

方案,术中可以自主规划运动路径及范围,实现机械臂的精准定位与控制,提升手术精准

度及效率。

(三)人工智能技术在药物研发方面的应用

在药物研发方面,AI技术已经渗透靶点发现、化合物合成和筛选、晶型预测、机制探

索、选择受试人群、药物警戒等多个环节,其利用机器人技术和基因靶点、药物代谢动力学

等模型,将药物研发从劳动密集型过程逐步转变为资本和数据密集型过程,有效降低了药

物研发成本,提高了药物研发效率和成功率。例如,在药物研发的靶点发现环节,利用自

然语言处理技术能够高效地检索分析大量文献、专利和非结构化数据,找出潜在的与疾病

相关的蛋白质和基因组等,从而快速发现新机制和新靶点。英矽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

司研发了一款名为PandaOmics的商业化 AI生物学软件,在该软件的帮助下,科研人员

仅用18个月就发现和设计了 Traf2-和 Nck-相互作用激酶(TNIK)抑制剂(目前已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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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页

入二期临床)[4]。

(四)人工智能技术在智能健康管理方面的应用

AI技术在智能健康管理方面的应用以硬件终端设备和软件分析平台为主,重点表现

为帮助个体实时监测和管理自身的健康状况。例如,通过智能可穿戴设备(如智能手环

等),能够实时动态地监测、记录和管理个体的血压、心率等健康数据,并经由算法分析生

成相关报告,从而为个体提供定制化的健康管理方案,实现对个体健康状况的动态管理和

预警。近期,腾宇智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还推出了一款名为“神农万腾”运动能力评估

与康复指导系统。该系统是基于多模态大语言模型驱动数字人指导医学健康报告生成和

提供锻炼指引的软硬件系统,能够对标改进人体姿态,指导用户健康锻炼。

除上述细分场景外,AI技术在健康医疗领域的应用还包括 AI+医疗机器人(包括手

术机器人、康复机器人等)、AI+医院管理/医疗支付、AI+医学检验、AI+电子病历等方

面。总体而言,随着“AI+”行动的开展,AI技术与健康医疗领域的结合将会日趋加深,并

开始与其他智能技术融合赋能,为未来健康医疗领域的发展奠定基础。

二、“人工智能+医疗”的风险研判

AI技术促进了健康医疗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和价值再造,为人类提供了便捷、优质和

高效的智能医疗服务。但是,“AI+医疗”在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诸多不稳定因素,蕴含

着诸多不确定性,潜藏诸多可能的危机。这些不稳定因素、不确定性、可能的危机都可归

结为社会风险。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指出:“从技术—经济‘进步’的力量中增

加的财富,日益为风险生产的阴影所笼罩。”[5]6-7因此,需要研判“AI+医疗”带来的社会

风险并作出回应。

(一)“人工智能+医疗”的技术安全风险

“AI+医疗”的健康发展依赖于安全规范的 AI技术。“AI+医疗”的技术安全风险分

为内生与衍生两种。内生技术安全风险是指医疗 AI的技术本身存在问题或其可控性方

面存在脆弱性,导致系统运行存在风险;衍生技术安全风险是指医疗 AI的技术脆弱性被

利用,导致产生其他领域的风险。

1.“人工智能+医疗”的内生技术安全风险

内生技术安全风险指的是技术本身的脆弱性引发的风险。这种脆弱性的部分原因是

新技术的迭代发展过程中必然伴随着一些安全漏洞,数据、算法、模型等任一环节的漏洞

都会引起 AI技术的脆弱性;另有部分原因是新技术存在天然缺陷,如 AI算法黑箱的形

成,此时只能采用客观的手段加强技术安全保障。医疗 AI从研发到运行需要经过一系

列复杂的环节,期间存在诸多可能引发 AI技术脆弱性的安全漏洞。首先,AI底层开源框

架是薄弱环节,早在2017年12月,奇虎360、美国佐治亚大学和弗吉尼亚大学的安全研

究人员就一致认为,Google开源的 TensorFlow、FaceBook开源的 Caffe和 Torch等深度

学习框架过度依赖第三方开源基础库,这会导致其存在大量的安全威胁。其次,用以训练

算法的健康医疗数据的质量决定了医疗 AI算法模型的鲁棒性,一旦出现数据集异常(如

数据污染、数据错误等情形)、各数据集类别的样本量不均衡、数据集受外部环境干扰等问

题时,都会破坏医疗 AI算法模型的鲁棒性,进而导致医疗决策结果(算法输出结果)出现

偏差或错误。最后,医疗 AI算法模型的研发存在缺失安全模块或安全模块有结构性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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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的可能性,这可能会导致规模性的医疗损害事件。

2.“人工智能+医疗”的衍生技术安全风险

衍生技术安全风险指的是新技术本身的脆弱性并不会影响技术的运行,但会被攻击

者利用而对其他领域产生危害。例如,医疗 AI的发展依赖于移动多参数监护仪、无线传

感仪以及无线集成模拟组件等智能终端的研发与应用,而这些智能终端的研发与应用需

要稳定和可靠的网络环境作为支撑。此时,网络攻击、网络拥堵、网络故障、网络设备配置

错误、DNS解析错误等原因会引起网络环境异常。网络环境异常导致的沟通中断、回复

延迟等就有可能导致误诊、漏诊及延误诊断等[6]。又如,对抗性攻击是医疗 AI的典型衍

生技术安全风险,不法分子可以通过改变数据分布生成恶意对抗样本来向医疗 AI系统

发起“投毒攻击”[7],从而造成系统识别错误甚至决策错误,进而引发误诊误判甚至医疗事

故等严重后果。再如,不法分子可以利用 AI开源框架固有的安全漏洞,非法泄露或滥用

数据,而健康医疗领域的用户人脸、指纹、声纹、虹膜、基因等生物特征信息具有强个人属

性,一旦被泄露或者滥用将会对用户权益造成严重影响。另外,AI技术也加大了安全防

范的难度,不法分子可以利用 AI技术窃取系统数据、进行数据勒索攻击或违法开展生物

医学试验等,如2018年发生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实际上就是试验者非法利用 AI技术

(基因编辑技术)修改受精卵或早期胚胎的基因组。

(二)“人工智能+医疗”的伦理风险

“AI+医疗”面临着人机协作导致双向价值对齐困难、利益攸关者的不同伦理诉求难

以平衡、医疗数字鸿沟产生的负面伦理效应以及算法不透明和偏见导致医疗不公平等伦

理风险。

1.人机协作导致双向价值对齐困难

医疗 AI算法在研发/运营时往往有多个价值目标,如手术机器人在研发/运营时的

价值目标可能包括减轻医师的工作负荷、提高手术的效率和精度、减少手术对患者的创伤

等。这些价值目标并非在任何场景下都是并行不悖的,有可能发生冲突,此时就会发生算

法价值目标的顺位和取舍问题。医疗 AI如果不能理解人类的意图,即人机协作的双向

价值无法对齐,就有可能会做出错误的价值取舍。例如,在手术机器人中,提高手术的效

率和精度往往存在冲突,而手术精度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其顺位应当高于手术效

率。如果手术机器人无法理解此价值顺位的意图而错误选择了提高手术效率的价值目

标,就可能会直接威胁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另外,当前通用 AI在快速迭代,它是否会通

过自我学习和自主创新,突破设计者预先设计的临界点,颠覆以人为本的传统伦理秩序,

进而危害人类社会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8]。因此,如何实现人机协作语境下的双向

价值对齐是“AI+医疗”面临的一个重要伦理风险。

2.利益攸关者的伦理诉求难以平衡

医疗 AI在实践应用中涉及多方主体(如患者、智能健康产品消费者、医疗 AI企业、

公共卫生部门等)的利益,需要平衡利益攸关者之间的不同伦理诉求,而这些伦理诉求之

间可能存在相互冲突的道德要求和价值追求。例如,患者和智能健康产品消费者更侧重

自身健康医疗数据和隐私的保护,以及追求医疗 AI技术的可及性和平等性;医疗 AI企

业更关注技术创新的营利性和可持续性;医师群体更注重医疗 AI作为辅助工具以降低

自身工作负荷的功能;公共卫生部门致力于借助医疗 AI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医疗卫生保

障,实现医疗普惠共享等[9]。此外,政治、经济、文化、宗教、道德等都是影响利益攸关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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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医疗 AI的伦理诉求的因素。因此,如何在利益攸关者对于医疗 AI的不同伦理诉求中

寻找到平衡点是一个难题。

3.医疗数字鸿沟产生的负面伦理效应

网络空间无处不在的数字鸿沟也存在于健康医疗领域。AI技术在健康医疗领域的

运用也可能令少部分掌握数据和技术的群体有机会实行“数据霸权”,造成新的“数字鸿

沟”[6]。医疗数字鸿沟在不同地域、不同社会群体等方面均有所体现。从地域差异来看,

偏远贫困地区的经济较为落后,缺乏引入医疗 AI的资金、人才等,相关医疗机构的智能

化发展缓慢;相反,经济发达地区资金、人才等充足,大力发展医疗 AI,已经普遍实现了医

疗机构的智能化。从社会群体差异来看,相较于一般公民群体,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

体因缺乏必要的信息技术知识和技能而难以充分享受便捷、高效的医疗 AI服务;相较于

中低收入群体,高收入群体往往能够获得更高质量的智能化医疗服务。以健康养老型的

智能医疗产品和服务为例,虽然此类产品和服务(包括智能化的健康监测、医疗服务、社交

互动、家庭护理等产品和服务)已经逐渐成熟,但是,这些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的门槛较

高,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较多,消费者通常需要支付几万元、数十万元甚至更高的费用,这导

致中低收入群体面临支付能力不足的困境。

4.算法不透明和偏见导致医疗不公平

医疗 AI算法模型的研发需要以海量健康医疗数据为基础形成训练数据集,而算法

研发人员在选取、汇聚健康医疗数据以及形成训练数据集时可能会将其价值观、伦理观渗

透进去,并在医疗 AI中固定下来,成为医疗决策的依据,从而引起算法偏见。同时,算法

日益复杂的技术“黑箱”状态也使得患者和其他相关主体难以完全掌握医疗 AI的运算规

则,进一步导致算法偏见难以被发现[10]。另外,算法分类后进行的优先化排序、关联性选

择和过滤排除也会涉及差别对待与不公正[11]。具体而言,一方面,医师极易因为这些算

法偏见和算法事前的过滤排除而忽略不同患者的特殊性,形成相同诊疗待遇而病况却大

相径庭的差别对待场景;另一方面,算法事前的优先化排序、关联性选择和过滤排除会使

医疗 AI自主地对患者进行筛选、分类和排序[12],并根据选择结果提供质量不一的医疗服

务,此时就会导致医疗不公平,进而引发伦理风险。

(三)“人工智能+医疗”的法律风险

“AI+医疗”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两方面:健康医疗数据泄露或被非法使用、医疗

AI的侵权责任难以界定。

1.健康医疗数据泄露或被非法使用风险

AI技术在健康医疗领域的应用使得我国健康医疗产业汇聚了大量健康医疗数据,包

括患者病历数据、临床诊断数据、人类基因遗传数据、医学生物实验数据等。例如,药物和

医疗器械的研发需要收集、分析和处理大量药品试验数据和群体医疗器械试验数据;基因

测序需要分析和测算大量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大规模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时需要追踪病

原并收集、分析公众的健康医疗数据;AI辅助诊疗需要分析和处理大量的诊疗数据和健

康管理数据。这种“泛在化”的数据采集必然会加剧健康医疗数据泄露或被非法使用的风

险。同时,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多样性、敏感性和高风险性等特征决定了其一旦泄露或被非

法使用,将会对个体、组织或国家造成侵害。

在个体权益层面,健康医疗数据的泄露或被非法使用极易导致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权益受到侵害。诊疗过程中的患者病历信息、不良反应报告信息、临床试验数据等均可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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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所指向的“敏感个人信息”的范畴,一旦被泄露或非法使用,极易导

致个体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

在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层面,一些涉及群体的高度敏感的数据(如人类遗传资源数

据、群体医疗数据、基因、疾病防治统计数据等)关乎生物安全,一旦泄露或被非法使用,可

能会导致“基因歧视”“生物恐怖袭击”等严重后果,甚至可能会导致他国利用这些群体数

据非法研制针对特定族裔的生化武器,进而危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事实上,健康医疗数据的合法合规使用是发展“AI+医疗”的关键和保障,该问题的

解决不仅需要国家立法层面的完善,还需要回应公众对于健康医疗数据泄露或被非法使

用的担忧,从而确保健康医疗数据运用的自主性和合法性。

2.医疗人工智能的归责不确定性风险

医疗 AI产生的侵权责任主要有医疗产品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其归责不确定性风

险主要体现在责任存在缺口和责任难以追溯两方面。

在医疗产品责任中,医疗 AI的归责不确定性风险主要体现为责任难以追溯。区别

于传统产品,医疗 AI产品的应用涉及多方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医生、技术服务提供商

等,且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所涉主体并不单一,如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也可能是导致医疗

AI产品侵权的重要原因。如此一来,一旦发生医疗 AI产品侵权事件,不仅难以在多方主

体中界定责任归属,即便能确定责任归属,也难以在法律和道德层面对分散的风险承担者

进行责任分配。2021年意大利就曾出现医疗 AI错误预判传染风险和感染人数,导致公

民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囿于所涉主体多元复杂,该纠纷至今未得到解

决[13]98。另外,AI的不透明性也决定了患者难以察觉其遭受的损害是否源于医疗 AI产

品的硬件缺陷或程序漏洞。

在其他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 AI的归责不确定性风险主要体现在临床诊疗方面。

传统临床诊疗场景下,问诊、影像诊断、手术治疗等临床医疗行为均由医务人员做出,即

“医务人员决策”。然而,随着自主型 AI的出现,传统的“医务人员决策”逐渐转向了“AI

决策—医生验证复查”,而医疗 AI误诊或操作失误等现象难以避免,一旦患者因此受到

损害,就难以辨明侵权责任的主体究竟应该是医疗 AI本身,还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抑或是医疗 AI的研发者、生产者等。而且,随着技术发展尤其是 AI大模型的出现,

AI的自主性愈趋完善,不仅在技术上将削减人类对医疗 AI的人为控制,甚至能够独立作

出决策。一旦医疗 AI能够独立做出诊疗行为,该医疗 AI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何种

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等都将成为法律难题。

三、探索基于患者赋权的“人工智能+医疗”的治理路径

“患者赋权”(patientempowerment)一词在健康医疗领域是一个重要且不断发展的

概念,通常被定义为是一种过程。“患者赋权”是基于个体在医疗过程中的伙伴关系,通过

鼓励患者获取必要信息、技能、态度和自信等,增强患者管理自身健康的能力,促使患者在

影响自身健康的医疗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进而赋能医疗健康领域的发展。世界卫生组

织(WorldHealthOrganization)在 2021 年发布的《医疗卫生中人工智能的伦理治理》

(Ethicsandgovernanceofartificialintelligenceforhealth)已经明确指出,“AI+医疗”的

发展需要秉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遵守、保护人类自主权,增进、维护人类福祉和安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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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页

及公共利益,确保透明度、可解释性和可理解性,明确责任和推行问责制,确保包容性和公

平性,以及促进具有响应性和可持续性的伦理原则[14]。在此基础上,可结合“患者赋权”

理念,构建前端赋权、中端监管与后端追责的系统性治理机制,即前端赋予患者权利,保障

患者能够自主参与自身健康医疗决策,为患者事前预防“AI+医疗”产生的风险提供路

径;中端强化医疗 AI的运行监管体系,确保医疗 AI运行过程中的技术安全,尽可能减少

患者因医疗 AI运行遭受的损害;后端完善医疗 AI的侵权追责体系,为患者提供因医疗

AI运行遭受损害的事后救济路径。

(一)前端赋权:构建医疗 AI的个体赋权体系

目前医疗 AI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健康医疗数据泄露风险或被非法使用风险、医

疗 AI的归责不确定风险,构建医疗 AI的个体赋权体系可以从建立健康医疗数据权利体

系和医疗 AI算法权利体系两方面展开。

1.建立健康医疗数据权利体系

我国自2015年起为加强对健康医疗数据的保护相继颁布了诸多政策文件,如《促进

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健康

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但尚未有健康医疗数据权的立法规定。

实践中主要通过行为规制模式保护健康医疗数据,如签署知情同意书、达成专业保密协议

和匿名化处理等方式。但是,健康医疗数据的“泛在化”采集打破了“知情”的可预测性,数

据的匿名化处理技术也存在缺陷,即行为规制模式无法为健康医疗数据提供强有力的保

护手段。因此,应从行为规制模式转换为权利规制模式,鉴于数据确权已成为我国基本国

策,可通过建立健康医疗数据的权利体系来加以保护。

健康医疗数据关涉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企业经济利益等多方利益,

兼具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且不同形态的健康医疗数据上附着的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存

在差异,例如,用户的原始健康医疗数据所呈现出来的是个体的人格利益诉求,但经过匿

名化处理后,其与个体的关联性会被消灭,其上附着的人格利益往往会被健康医疗企业的

财产利益或政府(医疗)机构的社会公共利益所覆盖。因此,建立健康医疗数据权利体系

需要准确识别健康医疗数据生态链的不同阶段、数据形态转换后的不同利益诉求和冲突,

在制度设计上予以适当权衡以达至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

值得注意的是,健康医疗数据的可携带权也应当是其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健

康医疗数据可携带权的主体是患者(或参与临床研究的志愿者),权利内容应包含三方面:

一是权利主体有权从数据控制者处获得与其自身相关的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子集,并将这

些数据存储在私有设备或私有云上以备再次利用;二是权利主体从数据控制者处获得的

数据应为结构化的、常用的以及“可机读的”;三是权利主体有权不受障碍地将其个人健康

医疗数据从数据控制者处转移至其他数据控制者处,包括自行转移或要求数据控制者在

技术可行的情况下直接转移数据。

2.建立医疗人工智能算法权利体系

“AI+医疗”领域存在诸多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算法“黑箱”属性导致的 AI技术不

透明。赋予患者算法权利便于其对算法运行实施监督,有利于打破算法“黑箱”。

在健康医疗领域中配置算法权利,最重要的是落实算法解释权和算法自动化决策拒

绝权。这是因为,算法解释权可以在算法相对人与算法研发者/运营者之间构造对抗型法

律关系,促使算法相对人能够借助算法解释权尽可能发现和排除因算法不透明和算法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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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导致的医疗不公平,同时“倒逼”医疗 AI企业探索透明度更高的医疗 AI算法[15]。算法

自动化决策拒绝权能够保障算法相对人有摆脱缺乏透明度或透明度不高的医疗 AI算法

的选择自由。

对于医疗 AI场景下的算法解释权,原则上不要求算法开发者/运营者向算法相对人

充分解释医疗 AI算法从输入到输出的全过程,而是侧重于以可理解的方式向算法相对

人解释医疗决策结果以及作出医疗决策时可能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因素。这是因

为,机器学习算法模型会更新迭代且持续复杂化和深度拟人化,加之医疗决策模型的研发

本就需要以相应的医学知识谱系为基础,医学与技术两者叠加的专业壁垒决定了即便是

算法开发者/运营者或相关医疗机构均难以详细解释医疗 AI算法运行和决策的全过程。

对于医疗 AI场景下的算法自动化决策拒绝权,其针对的是“算法决策”而非“算法决

策的结果”,应从事前和事中两个阶段为患者提供拒绝使用医疗算法决策的保障措施。事

前知晓是患者对抗医疗算法决策的源头途径,即医务人员在问诊、影像诊断、手术治疗等

过程中,如需使用医疗算法决策,应当及时告知患者,告知内容应包括使用医疗算法决策

的目的、方式、类型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等,并明确患者有权拒绝使用医疗 AI。事中阶段

可借助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条至第47条所形成的包括删除限制、查阅复制、更正

补充等权利在内的权利束,为个体提供拒绝算法自动化决策的多样化路径。但我国对删

除限制、查阅复制、更正补充等权利的立法规定在条文设计上仍略显粗糙,还可加以精细

化处理[16]。总的来说,在医疗 AI场景下需要差异化灵活配置算法权利,尤其是在风险高

的医疗活动(如手术机器人的运用)中,应当赋予患者更多选择。

(二)中端监管:强化医疗 AI的运行监管体系

医疗 AI引起的风险包括技术安全风险、伦理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个体赋权并不能完

全根除这些风险尤其是技术安全风险,它只是为个体提供了自主参与自身健康医疗决策

的路径。因此,还需要强化医疗 AI的运行监管体系,形成自我监管、专门监管、风险监管

等多种监管模式,全面确保医疗 AI技术的安全可控。

1.推行医疗人工智能的自我监管机制

对医疗 AI的运行过程实施监管,首先是医疗 AI运营者的义务,此即医疗 AI的自我

监管机制。医疗 AI的自我监管主要是由运营者采用必要措施确保医疗 AI的合规使用,

包括监督健康医疗数据的收集、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医疗 AI运行是否合乎设计意

图,审查运行中的医疗 AI算法模型是否存在偏见和歧视,医疗 AI在临床使用中是否会

对患者权利产生重大风险或对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平产生不利影响等。

在健康医疗场景下,医疗 AI运营者的自我监督可通过内部测试、外部验证以及基于

风险的临床验证等方式实现。首先,内部测试是指运营者通过数据审查、数据复核、交叉

验证等方式对医疗 AI基础训练数据集进行内部测试,基础训练数据集的性能很大程度

上会影响 AI算法模型的鲁棒性。在“蚂蚁金服诉企查查”案中,法院即认为大数据企业

有确保其收集、发布的数据质量的义务,尤其是对于重大负面敏感数据,应当改进算法技

术、数据复核、交叉验证等手段,提高数据推送质量,避免不当的信息推送行为[16]。当然,

此方式的实践需要医疗 AI的研发者记录和提供医疗 AI系统预期用途的透明文档,包括

数据类型、数据质量、患者基础信息、医疗环境数据等详细信息。其次,外部验证是指运营

者应当将具有自主性的算法对外部实时网络环境的反应输出能力设定在安全范围内,并

在投入市场前完成充分的模拟安全验证。最后,除外部验证外,对于高风险的医疗 AI,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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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者还应当考虑在实际运行前进行临床验证,从源头最大限度地降低医疗 AI的运行风

险。总的来说,医疗 AI的自我监管要求与其风险等级相关联,医疗 AI的风险越高,运营

者也会被赋予越多的自我监管义务。

2.建立医疗人工智能的专门监管机构

目前,诸多国家已经成立了医疗 AI的专门组织机构,负责承担医疗 AI的统一管理、

组织和协调等工作。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FDA)负

责监管医疗 AI产品(主要是医疗器械)。FDA 在2017年成立了数字医疗与 AI专门评审

部门,该部门的任务是提前规划基于 AI和机器学习的医疗器械的审批和监管途径,以及

制定评审规范和标准。2020年 FDA 又在医疗器械和放射健康中心下成立数字健康卓越

中心,目的是监督智能手机应用程序、可穿戴设备和基于软件的疗法等数字健康产品。日

本药品和医疗器械局也在2016年下设 AI及其在医疗领域的应用小组委员会,该委员会

的任务是针对 AI辅助影响诊断和手术机器人制定规范和标准。为了监管医疗 AI的运

行,我国可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医疗 AI运营的专门监管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包括

完善医疗 AI的规范、标准和监管体系,对患者安全、患者隐私保护、健康医疗数据保护、

医疗 AI算法透明等方面提出战略设想,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医疗 AI的准入和退出、

医务人员资质、消费者维权以及医疗 AI纠纷处理等问题提出立法建议。同时,国家卫生

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监管部门也应协同配合[17],

以便充分发挥医疗 AI专门监管机构的力量,促进医疗 AI监管规则的协调统一。

3.完善医疗人工智能的风险监管机制

在医疗 AI的运行监管中,除需要发挥运营者的自我监管作用外,行政机构的监管也

必不可少。2024年3月,欧盟《人工智能法》作为全球第一部 AI监管法备受关注。欧盟

《人工智能法》采用了基于风险的分级监管模式,包括不可接受风险(禁止使用)、高风险

(设定若干法定义务)、有限风险(有限的透明性义务)、低风险(豁免适用),并将医疗 AI

列为高风险 AI系统。此种监管模式对我国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但是,欧盟《人工智能

法》对 AI的风险划分过于精细化,难以实际运用,且欧盟《人工智能法》是社会所有领域

的通用规则,缺乏对医疗 AI的特殊风险考量与动态特性调整。笔者建议我国采用概括

式医疗 AI风险划分方式以增强风险监管模式的实用性,以及考虑到并非所有的医疗 AI

均具有系统性的高风险,可区分不同级别的风险进行监管。具体如下:不可接受风险(禁

止使用)、高风险(全流程风险监管)以及一般风险(包容审慎监管)。每个风险级别规定相

应的监管措施、限制情况和义务。同时,考虑到医疗 AI应用直接涉及个体的生命权、身

体权和健康权这些具有人权属性的基本权利,在确定医疗 AI的风险级别之前应当结合

具体的健康医疗应用场景对其进行必要的个案影响评估,并要求医疗 AI的研发者和运

营者设置应急处置预案与措施。

另外,为确保医疗 AI的风险监管机制有效运行,应在立法上明确不同风险级别的监

管内容、监管措施和监管流程。一般而言,医疗 AI的监管至少应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

是核查医疗 AI运营者是否符合自我监管的要求,如是否已进行内部测试、外部验证以及

基于风险的临床验证;二是监管医疗 AI运营者是否已经履行披露义务;三是监管健康医

疗数据是否合规使用;四是监管医疗 AI运营者是否提供恰当的措施保障个体的算法解

释权和算法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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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页

(三)后端追责:完善医疗人工智能的侵权追责体系

前端赋权和中端监管构成了治理“AI+医疗”风险的两重屏障,但 AI技术的更新迭

代和健康医疗数据的持续“泛在化”收集使用,导致医疗 AI侵权无法完全避免。因此,治

理“AI+医疗”风险还需完善医疗 AI的侵权追责体系,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明确医疗人工智能的法律客体地位

弱 AI时代,医疗 AI的“工具”地位不会遭到质疑,但是 AI技术在不断更新迭代,尤

其是通用 AI的出现,已经昭示着全球在逐渐迈向强 AI时代。一旦进入强 AI时代,医疗

AI能够独立做出诊疗行为,其能否替代医师就值得讨论,这也是探究能否赋予医疗 AI法

律主体地位的核心问题。

实际上,即便医疗 AI能够独立做出诊疗行为,也无法替代医师,主要原因是医疗 AI

无法履行医师的法定义务。我国《医师法》第23条规定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义务范围,

大体上包括五类:一是医师的基本职责,包括救治患者、执行公共卫生措施等;二是遵守临

床技术、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三是关爱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

息;四是提高医学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五是向患者及公众宣传和普及健康科普知识。诸

如关爱患者、遵守医学伦理规范等富含“人情味”的医师义务,是拥有独立自主性的医疗

AI难以做到的,盖因此类法定义务需要医师以人类的情感认知和价值判断去履行。此

外,诊疗过程中医师除需要具备扎实的医学专业能力外,还需要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交

流,以便掌握患者的病症、患者及其家属的医疗需求,再结合诊断结果为患者提供最佳的

治疗方案。而医疗 AI是以患者的基本信息和病症描述为基础,依据事先预设的运算规

则和程序设计,自动计算得出治疗方案。这决定了医疗 AI既无法与患者面对面地交流

病情和情感,也无法保障患者的知情权、自决权(如自主选择诊疗方案)等权利。

综上,医疗 AI的“程序设计+数学规则”的本质决定了其无法替代医师,只能以“工

具”即法律客体的地位存在。此外,健康医疗领域直接关乎人类的生命健康,只能由人类

主导,若在立法中承认医疗 AI的法律主体地位,未来必将会严重威胁人类的健康和

安全。

2.完善医疗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规则

医疗 AI作为“工具”,其在使用过程中主要涉及医疗产品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在

健康医疗场景下,不同情形需要结合因果关系区分适用不同的侵权责任,主要有三种情

形:因医疗 AI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宜适用医疗产品责任;因医师或医疗机构过失致人

损害宜适用医疗损害责任;医疗 AI产品存在缺陷以及医师或医疗机构过失共同致人损

害的,宜结合原因力大小区分适用医疗产品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18]。

(1)医疗产品责任的认定

医疗产品责任认定的关键是判断医疗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中未明确规定“产品”的概念和范围,仅在《产品质量法》第2条中作了初步规定。结合《产

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和第3款内容,“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流通的有形物

(不包括建筑工程),即有形物是认定“产品”的核心要素。医疗 AI产品是软硬件的集合

体,且软件即算法居于支配地位,虽然算法不属于有形物,但算法作为一种计算机程序,通

常集成在计算机等机器设备上,亦符合《产品质量法》中蕴含的有形物要求。而且,从《产

品质量法》的立法目的———控制工业制造领域因产品质量引起的风险来看,集成了缺陷算

法的机器设备与存储了缺陷传统软件的 DVD等有形介质所带来的工业制造领域的产品

38

第44页

质量风险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因医疗 AI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时,宜适用医疗产品

责任。

(2)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

医疗损害责任以医师或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为前提,本质上是过失侵权的一种,其认定

关键是注意义务标准的确定。健康医疗场景中的注意义务标准通常采用“理性医师标准”

(reasonablephysicianstandard),即以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一个理性的或合理的医师对

患者所做的告知或说明的范围、程度为标准[19]。结合“理性医师标准”,医师或医疗机构

在医疗 AI领域的过错包括技术类过错、伦理类过错和管理类过错。

其一,技术类过错。技术类过错主要出现在“必须使用医疗 AI”“不应使用医疗 AI”

以及“错误使用医疗 AI”三种情形中。首先,就“必须使用医疗 AI”的情形而言,当医疗 AI

的发展和应用更为普遍且成为行业惯例时,如医师出现必须使用而未使用医疗 AI以致

人损害的情形时,可认为医师或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近年来,AI大力赋能医学影像设备

的技术迭代和高速发展,AI医学影像产品已经成为医师诊疗的重要根据。可以预见,AI

医学影像产品将会成为放射科医生的必备工具,可能会形成“公认的医疗实践”(accepted

medicalpractice),从而被纳入注意义务标准的评估范围。其次,就“不应使用医疗 AI”的

情形而言,当医师或医疗机构未依据医疗 AI的适应症、禁忌症及患者的具体症状,对不

适用医疗 AI的患者使用该产品时,可认为医师或医疗机构存在过错[18]。美国已有相关

案例,即医师因对 BMI(身体质量指数)高达39的患者使用达芬奇手术机器人(使用达芬

奇手术机器人的推荐 BMI是30),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存在过错[20]。最后,就“错误使用医

疗 AI”的情形而言,医疗 AI是一种动态发展的新技术或新设备,作为使用者的医师需要

定期接受医疗机构组织的操作培训,如因错误使用医疗 AI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也应认

为存在过错。英国已有相关案例,即主刀医生因术前未接受达芬奇手术机器人的操作培

训,导致机械臂未能准确控制而致患者死亡,法院最终认定该主刀医生存在过错[21]。

其二,管理类过错。管理类过错主要包括未妥善保管医疗 AI有关算法“黑箱”的相

关透明文档或拒绝患者的查阅请求,未定期对医疗 AI进行维护或测试以致患者遭受损

害,未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参加医疗 AI的操作培训以致患者遭受损害,未妥善维护医疗机

构的网络设备环境以致医疗 AI系统中断或被非法入侵,未合理管理非临床医疗 AI的使

用以致患者遭受损害等。

其三,伦理类过错。伦理类过错主要有两类:一是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即未充分告

知患者或其近亲属使用医疗 AI的目的、方式、风险等相关情况并经其同意;二是使用的

医疗 AI存在算法偏见或歧视等。

(3)医疗产品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的结合

医疗 AI产品存在缺陷以及医师或医疗机构过失共同致人损害时,应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规定,

由医疗机构与医疗 AI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医疗机构或医疗 AI产

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对方追偿的,应当根据诊疗行为与医疗 AI产品缺

陷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定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 AI算法的“黑箱”属性会导致缺陷认定困难以及难以评估患者

的损害是否由医师或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建议我国应尽快出台医疗 AI的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同时建立医疗 AI侵权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便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区分适用

39

第45页

侵权责任规则。

3.建立医疗人工智能的赔偿分担机制

大规模医疗 AI侵权会导致研发者/运营者遭受巨额索赔,此时,受经济能力的限制,

研发者/运营者往往无力承担,医疗 AI侵权的受害者或其他利益攸关者的权益保障将会

形同虚设。而且,结合算法“黑箱”属性,医疗 AI侵权有可能不能完全归责于研发者/运

营者,由其完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与公平原则相悖。因此,为鼓励“AI+医疗”的发展,有

必要建立医疗 AI侵权赔偿分担机制:一是建立医疗 AI强制保险制度。与交通领域具有

较高风险相似,医疗 AI在临床应用中也具有较高的侵权风险,可参照交强险建立医疗 AI

的强制保险制度,通过行政法强制医疗 AI的研发者/运营者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形

成潜在的医疗 AI赔付资金池。同时,明确最高赔付限额,一旦触发医疗 AI侵权即在限

额内及时赔付。二是建立医疗 AI的商业保险制度。此项制度可以作为医疗 AI的强制

保险制度的辅助,由医疗 AI研发者/运营者自愿选择是否购买,由保险公司负责经营,行

政机构只确定保险费率的最高限额。AI版权侵权领域已经出现了类似商业保险赔付条

款。一些知名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eneratedcontent,AIGC)公司(如微软、OpenAI

等)推出了知识产权赔偿条款,即用户因使用其提供的 AIGC产品或服务而面临第三方侵

权索赔时,公司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前已进入以 AI技术引领的第四次工业革命,AI技术正在加速与实体经济融合创

新,其在健康医疗领域的作用也愈加凸显,已经成为健康医疗领域的强有力技术支撑。随

着“AI+”行动成为我国政府工作任务之一,“AI+医疗”的发展也必将进入快车道,我国

应运用伦理、法律、政策、行业规范等手段全方位确保 AI技术在健康医疗领域的创新能

够促进公众健康[22]。

[参 考 文 献]

[1]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EB/OL].(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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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sksAssessmentandtheGovernancePathsof“AI+ Healthcare”

ZHONGXiao-wen,GAOJie

(1.CollegeofHumanitiesandLaw,SouthChinaAgriculturalUniversity,Guangzhou510642;

2.ResearchCenterfortheDevelopmentof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ChineseAcademyof

ChineseMedicalSciences,Beijing100700,China)

Abstract:The “AI+ ”initiative has become onetaskthatthe governmenttakes on.“AI+

Healthcare”,whileithasbeenexperiencingarobustgrowth,isfacingalotofrisksincluding

endogenousandderivativerisksintechnologicalsecurity,difficultiesinaligninghuman-machine

values,troublesin balancing differentethicaldemands,dilemmasin medicaldigitalgap,and

problemsinaddressingmedicalunfairness.Moreover,therehavearisenriskssuchashowtoprotect

theprivacyandpersonalinformationrightsofpatients,andhowtodefineinfringementliabilityofAI

medicalservice.To explore the governance paths of “AI + Healthcare”based on patient

empowerment,itisnecessarytoformasystematicmechanismoffront-endempowerment,middleendregulationandback-endresponsibility,i.e.,atthefront-endareempoweredtheindividualrights

soastoestablishadatarightssystem andan AIalgorithm rightssystem;atthe mid-endis

strengthened the operation supervision system of AI medical service,thus witnessing selfsupervision,specialized supervision,and risk supervision;at the back-end is improved the

infringementrecoverysystem ofAImedicalserviceinthreeaspects:thelegalobjectstatus,tort

liabilityrulesandcompensationsharingmechanism.

Keywords: “AI+ ”initiative;new quality productiveforces;AI medicalservice;individual

empowerment;supervisionsystem;medicalinfringement;algorithmiccounterpart

[责任编辑 刘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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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页

第60卷 第4期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Vol.60 No.4

2024年7月 JournalofGuangxiNormal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Edition) July,2024

doi:10.16088/ji.ssn.1001-6597.2024.04.005

[收稿日期]2024-04-11

[作者简介]朱腾伟(1983— ),男,山东聊城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

理论法学、人工智能法学。

① 本文所指的算法部署者,也称算法开发者,是指算法的开发设计主体。广义的算法部署者还包括使用算法的

网络平台、企业单位、公权力机关等算法运营者。算法相对人,是指算法决策直接影响的群体,包括消费者、企业的客

户、网络终端用户、行政相对人、司法当事人等等。

“人工智能+”背景下算法正义的解构、检视与实现

———以权利衡平为视角

朱腾伟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广东 广州 510665)

[摘 要]“人工智能+”行动对算法发展提出了要求,也改变了实现算法正义的衡量标准。算法正

义与权利具有内在相关性,维护和发展权利是算法正义的内涵要义。算法发展应先行化解算法领域内的

权利冲突,权利衡平对算法正义有重要的评判价值。目前算法应用中呈现的破坏平等、违反自由、威胁安

全等正义偏离情形,其实质是因权利被剥夺、权利被侵害或侵权救济困难而引发的权利失衡。实现算法正

义,应以法律构建权利衡平的规范体系、以伦理确立权利衡平的行为准则、以技术保障权利衡平的具体实

施,确立三位一体的系统性算法正义实现进路,以更加契合“人工智能+”的要求。

[关键词]算法正义;权利冲突;权利失衡;权利衡平;算法相对人

[中图分类号]D6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597(2024)04-0042-11

一、引言:“人工智能+”背景下算法领域权利衡平的提出

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开展‘人工智能+’行动”,是在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

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时代背景下,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强力引擎的角

度,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深度应用的国家级专项行动。算法与数据、算力共同构成了

人工智能的三个助推力,“人工智能+”行动实际上对此三要素均提出了突破式发展的要

求。鉴于算法在人工智能三大要素中的核心地位,可以说“人工智能+”行动对算法发展

提出了更高要求。据此,在国家的顶层设计和政策支持层面,应给予算法发展更多的倾

斜,保障算法发展中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等各项权利,以促进算法发展中的技术创新并

助推算法与各行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

然而,在支持算法创新、保障算法发展相关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关注算法应用带来的

风险,“算法挖掘引发的个人信息泄露、自动驾驶算法的事故风险、智能推荐算法带来的信

息茧房、深度合成算法带来的虚假信息、商业算法实施的算法垄断以及算法黑箱、算法歧

视等各种问题已经受到社会高度关注”[1]。前述问题无一不是侵犯了人类固有的多项权

利,因此在算法发展及算法应用中就产生了权利冲突的问题。这些冲突主要表现为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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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页

部署者与算法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冲突① ,但绝非仅有该类冲突。在算法领域如何既能保

障算法部署者的权利又能维护算法相对人的权利,此即算法世界中的权利衡平问题,实际

上关涉的是人类世界中的恒久话题———正义。正义是哲学、伦理、道德、法律领域的常用

概念,但如果揭开“技术中立”的面纱,科技领域也存在正义的问题,算法正义就是其中

之一。

算法正义不仅是停留在理论层面的问题,更是影响算法实际发展的关键因素。透明、

公正、安全的算法应用才能赢得人们的信任,进而才能被广泛应用成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

动力。相反,如果算法存在偏见、不公、侵权等诸多风险,则会受到质疑并因此产生应用与

发展的阻碍。学术界对算法正义的研究已经形成了系列理论,学术研究也助力实务界制

定实施了关涉算法正义的法律与政策。现有关于算法正义的研究多是探讨某一具体场景

算法应用的正义治理问题,相对缺少对算法正义的提纲挈领式总结及其诠释。本文结合

算法发展及算法应用中的权利冲突,拟从权利及其发展的视角来解构算法正义,以权利衡

平为标准检视算法正义的实现程度,并在权利衡平目标下探讨算法正义的实现进路,期望

人工智能算法在保障人之权利的同时,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人工智能

+”的需求。

二、权利衡平范畴下算法正义的解构

将权利衡平与算法正义相关联,不仅因为“人工智能+”行动下解决算法发展及算法

应用中权利冲突的需求,还在于权利与算法正义原本就具有内在相关性。于此,需要超越

算法衍生的具体问题的羁绊,将视角重新回归算法正义的概念本身,在权利及其发展的范

畴下解构算法正义。

(一)权利与算法正义的内在关联

正义是人类追求的崇高价值、理想和目标,在人类文明史上,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学

科、不同的学者对正义的内涵与外延有着不同的解说,学术界迄今也未形成关于正义的普

适性定义,正义甚至成为一个相对可变的概念,恰如博登海默将正义比作“普罗透斯似的

脸”的经典描述。但在学术研究以及社会行动层面,有一些概念成为衡量正义的代名词,

典型的如自由、平等、安全 [2]325,又或者认为正义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3]58。前述

这些词语所指代的价值都在诠释正义之于人类所具有的诸多益处,但正义不会自我实现,

必须通过人的活动才能实现。然而人的活动又受到认知能力、行为能力、惯性思维等限

囿,进而也会影响正义的实现程度,于是人自身之外的科学技术等工具便发挥了重要作

用。科学技术助力了正义的实现,同时也丰富了正义的内涵,延展出了技术正义等新的正

义领域。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及人工智能的广泛运用,算法对人类的影响越来越大,

算法正义受到了更多关注。

算法正义并非探讨算法本身是否正义的问题,而是衡量以算法作为连接体的人与人

之间的关系是否仍符合正义价值,或者说算法应用是否侵害了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关系。

在算法技术无国界的背景下,算法正义也成为世界性问题,不同的国家从多种角度、多个

层面对算法正义提出了直接或间接要求,比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13至

20条通过赋予数据主体系列权利强调算法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并重视个人尊严与隐私权,

再如美国2017年发布的《关于算法透明度和问责制的声明》对治理算法偏见作出规定并

强化算法评估、监管、审核及以侵权赔偿为中心的算法问责。综合来看,实践中的算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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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页

义外延是多面的,包括但不限于强化算法决策过程的透明性与公平性,要求算法在部署设

计、运行和决策的各个环节均遵守程序正义,强调算法应促进公平交易而不得影响交易公

平,揭示算法风险并避免算法偏见、算法歧视等后果,推崇技术安全可靠、符合伦理且具有

安全保障措施的可信赖算法,在算法产生危害后果时能够启动救济机制并做出补偿或惩

罚等等。

算法正义外延的这些具体内容,所追求的也是人类的自由、平等、安全与公正等价值,

这与正义的解构指标是契合的。自由、平等、安全与公正,亦属于人类权利体系中的闪耀

之星①,因此算法正义所维护的也是人的权利。理论研究中的权利与正义是有直接关系

的,罗尔斯就是从其两项正义原则中获得了权利[4]269。进一步分析算法正义的内涵与外

延还可以发现,算法正义在具化层面所要求的实质上就是维护人的权利,比如算法正义要

求充分揭示算法风险就是维护人的知情权与隐私权,避免算法偏见与算法歧视就是维护

人的平等权,可问责算法所要求的侵权有救济、侵权必处罚就是恢复权利的圆满状态,乃

至算法正义中直接要求算法应维护个体权利而不得侵犯个体权利。据此,权利与算法正

义存在着内在关联,算法正义可以用权利状态描述,算法正义可以进行权利化阐释与

表达。

(二)维护和发展权利是算法正义的内涵要义

算法正义要求维护和发展权利,这种维护和发展能够提升个体对幸福需求的实现程

度,包括促进实现人的精神需求与物质需求,保障算法对人的尊重,促进正义的实现。简

言之,算法对权利的维护或发展,即算法对正义的直接发展。从算法对权利发展的路径分

析,算法首先是通过维护和发展权利直接促进正义的实现。算法应用过程中广泛存在着

对传统权利的重塑、对新型权利的创设并通过影响或制约权力共同促进正义的发展与实

现,例如为应对算法运用引发的隐私侵权危机而兴起了被遗忘权、数据携带权、算法解释

权等新型权利[5-6],随着算法应用于公权力而兴起的旨在约束权力的政务数据公开、算法

问责等新型监督权实际上延展了原有的权利体系。正是在算法维护或发展权利即算法发

展正义的意义上,应该给予算法尽可能的发展空间。

算法还通过改善权利发展的社会环境促进正义的实现。人的权利发展不仅限于权利

本身,还包括与权利行使有密切关联的人际关系与社会环境的改善。算法提高或促进了

人类的决策效率与决策公平,实现了人类社会追求的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克服了人类处

理关系的有限性。算法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自由发展和全面发展的可能,为社会公平的

实现创造了条件[7]。算法也矫正了人类自身难以改变的固化思维,指引人的行为取向,建

构新型的人人关系以及人物关系,潜移默化地影响社会进程,为人的权利行使创造条件,

促进正义的实现。以应用于新闻场景的算法推荐技术为例,恪守人类正义的算法推荐能

够根据用户的需求与特点向用户筛选推送能够满足需求的信息,极大提高了用户的新闻

搜索效率。而且,贯彻正义价值的算法推荐还会重塑人类社会的道德共识,对社会价值观

产生积极的正面影响,改善了人的权利发展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正义。

算法对权利的维护也促进了法治对正义的实现。法治是基于规则与人的判断而形成

44

① 本文是在相对广泛的层面上使用权利的概念,所探讨的权利主要表现为法律层面的权利,但也包括了伦理与

道德框架内的人的权利,侧重于“公民参与并影响社会生活从而得以在社会生活领域作为自决、自主存在并实现人内在

需要的权利”,参见李琼:《权利边界、冲突及其衡平》,《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第50页

的一套治理术,其最大的特点是人本主义[8],算法的计算与决策通过提高人的判断能力来

维护人的权利进而提升了法治的水平,因此提升了正义的实现程度。法治视阈内算法对

权利的维护至少是通过三个层面来实现的。其一是算法扩张了法律的内在价值。虽然不

同场景的算法应用所追求的价值类型各有不同,但有一些价值是各场景的算法应用共有

的,这些价值也是法律所追求的,典型的如效率价值。算法应用引发的社会问题与技术问

题挑战着法律,也将促使法律反思性重建,算法也因此重塑或扩张了法律的内在价值。其

二是算法促进了法律指引作用的发挥,进一步维护了人的权利。算法无论是应用于个人

决断还是公共决策,都会对人的行为做出指引,算法指引人的行为可视为法律指引功能的

延伸[9]。其三是算法大大提升了司法裁判的效率甚至重塑司法公正观念[10],维护了当事

人的合法权利,提升了法治对正义的实现程度。

(三)权利衡平及其在算法正义评价中的应用价值

算法对权利的维护和发展即算法正义的实现或发展,但静态的权利不能成为正义的

评价标准,因为权利存在着发展、保持、限缩三种态势,同样,正义除了发展也可能保持稳

定状态且正义也存在被违背的可能,因此能够衡量正义实现程度的只能是动态的权利或

曰权利的动态性,此即权利的衡平。本文所讨论的权利衡平,是指不同主体间的权利在产

生冲突时的兼顾与协调。权利衡平一般是在法学领域谈论的范畴,但在哲学、政治学领域

也具有重要意义。从对正义的解构来看,学术研究以及社会行动层面衡量正义的自由、平

等、安全、公正等价值标准,实际上也是动态性的权利。权利衡平虽然字面意思简单,但实

际是一项相对抽象的涵义概括与概念表达。从权利衡平的内在含义与外在作用来看,权

利衡平应当以维护权利为基本目标、以平衡权利为核心要义、以不侵犯权利为最后底线,

这也构成了算法领域内权利衡平的内容要旨。

权利衡平首先可以作为正义的衡量标准。正义本身是个关系范畴,它存在于人与人

之间的相互交往中 [3]57,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动态变化,也决定了正义的动态性。权利也是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霍菲尔德认为财产权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且是由一系列复杂权

利(请求权)、特权、权力和豁免构成的关系集合[11]143-144,因此权利也具有动态性。以权

利衡平作为正义的衡量标准而非以权利本身作为标准,正是从权利的动态性与正义的动

态性同频展开的考虑。以权利衡平作为正义的衡量标准,还出于矫正权利边界模糊的需

要。权利本身是有边界的,不仅是此权利与彼权利的边界,更强调此主体的权利与彼主体

权利的边界,但权利边界具有模糊性,权利边界模糊则易发生权利冲突[12],此时就需要发

挥权利衡平的作用,让模糊的权利边界归于清晰,进而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实现正

义。此外,衡量正义的最终标准是促进社会进步并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13]45,权利

衡平恰恰能够合理分配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以达到满足最大多数人利益的要求。

权利衡平同样可以作为算法正义的评价手段。算法正义之所以引发世界各国的多个

领域从理论到实践的巨大关切,正是源于算法应用对权利所产生的重大影响———算法的

积极作用促进了人的权利实现,但算法的消极作用或曰风险却阻碍或破坏了人的权利实

现,此即算法对权利衡平产生的直接影响———前者维护或者促进了权利衡平,后者则破坏

了权利衡平。基于算法正义与权利的关系,我们把算法对权利的积极作用称为算法正义,

而把算法的消极影响称为算法不正义。综合前二者可知,算法正义促进了权利衡平,算法

不正义则破坏了权利衡平。从结果倒推,权利衡平则可以作为算法正义的评价手段———

实现权利衡平则促进算法正义,违反权利衡平则破坏算法正义。此外,从历史维度分析,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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