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华法律简讯第9期

发布时间:2022-8-3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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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华法律简讯第9期

4三、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解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经常会等 到劳动者“转正”以后,再签订劳动合同。首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其次,即使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四、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有最低标准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首次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规范: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五、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答:在试用期中,除非劳动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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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华法律简讯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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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法律简讯

Legal information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1717 号嘉杰国际广场 26F/6F

邮编:200080 电话:021-62101316 传真:021-62103539

2022

玖月

总第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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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简 讯

Legal information

主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主 编:朱 涛

编 委:朱守侠

王 晶

周 伟

第3页

中国 上海 四川北路 1717 号嘉杰国际广场 26 层 邮编 200080

26/F JAJE PLAZA No.1717 North Sichuan Road Shanghai P. R. China 200080

电话/Tel +86-21-6210-1316 传真/Fax+86-21-6210-3539 www.winzonelaw.com

目 录

1、九月寄语……………………………. …………1-2

2、法律解答………………………………..………3-5

3、案例分析…………………………………..……6-7

4、法律实务…………………………………..……8-11

5、律师简介…………..……………………………12-13

6、联系方式……..……….…………………………14

7、封 底…………………………………..……..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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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九月寄语

暑去秋来,告

别酷暑炎热的八

月,迎来秋高气爽

的九月。

九月是一个收

获的季节,收获努

力奋斗的目标和理

想。收获是⼀道证

明题,理想的实现

不在终点的答案,

而在拼搏的过程

中。每⼀天都是人

生新的开始,只要

你愿意,每⼀天都

是新的未来,新的

成长。

在金秋九月我

们也迎来了中秋佳节,这是一个合家团圆的节日,也是一个

思乡和感恩的节日!满月飞明镜,团圆家家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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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每逢佳节倍思亲,愿我们常怀感恩之⼼,常念相助之⼈,

常感相识之缘,常忆朋友之情!真正的情义,贵时不重,贫

时不轻;真正的快乐,节日不浓,平日不淡;真正的祝福,情

真意切,韵味悠久!

摘月桂一缕香,愿你尽享快乐芬芳;裁月华一片霜,愿

你沐浴好运之光!

提前祝各位中秋节快乐、合家团圆、吉祥安康!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2022 年 09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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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解答

一、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清怎么办?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 18 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

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 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

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 者集体合同未

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

动条件 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因劳动

合同的关键条款约定不明引发了争议,《劳动合同法》还提出了指引性

的解决办法。

二、用人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

用期三个月可以吗?

解答:这是不对的,如果单位只签一

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二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19 条规定,劳

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不

同:劳动合同期 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

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

合同法》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而且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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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三、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解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

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对

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经常会等 到劳动者

“转正”以后,再签订劳动合同。首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

的;其次,即使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计入

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四、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有最低标准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首次对试用期的工资进

行了规范: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

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

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

工资标准。

五、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

同吗?

解答:在试用期中,除非劳动者发生以下情形

之一,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

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

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

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

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

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8页

5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

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

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此外即使劳动者符合上述情

形之一,用人单位需要在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

者说明理由。

六、试用期期间单位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解答: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

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

限的 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等等。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在

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为职工补缴

整理人:朱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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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14 年 9 月 12 日,磁石公司工商登记成立,经营美食西餐。2016

年 7 月,河南磁石咖啡馆注册成立,并申请注册了“磁石”商标,核准

在 43 类餐厅、饭店、茶馆、快餐馆等商品上。

2018 年 9 月 15 日,磁石公司投资设立了杭州磁石公司,同样经营

美食西餐,在餐厅门头、菜单票据上使用了“磁石”标识。杭州磁石与

磁石公司,控股股东一致。

2019 年 11 月,河南磁石咖啡馆起诉杭州磁石商标侵权,请求停止

杭州磁石使用“磁石”标识并赔偿损失 70 万元。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

“磁石”是磁石公

司在先注册的字

号,杭州磁石与磁

石公司有属于控股

股东控制的关联公

司,所以相同标识和字号归属关联公司使用的情形属于商业惯例,杭州

磁石公司主观上并没有恶意混淆的故意,杭州磁石使用“磁石”标识的

行为,构成商标法上的在先使用合理抗辩,不会引起一般消费者形成对

原告注册商标的混淆误认,被告并不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10页

7

[律师评析]

我国《商标法》第 57 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

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

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

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本案中,注册商标中的“磁石”是权利人的在先使用标识,并不会

导致一般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商标权任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律师建议]

我国对于商标管理分为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均受到法律的保

护,但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更高的保护效力,想要获得更大的保护范

围,还是应该注册商标。商标侵权的情形比较复杂,所以在产品或服务

上市前,应进行法律检索,避免自己使用的标识侵害他人在先的商标专

用权,同样对于他人有侵害自己商标权的情形,也应主动通过法律维

权,避免商誉受到损害。

供稿人:王晶律师

第11页

8

法律实务

可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 11 种法定情形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律师和当事人的一个很大的问题。

那么,当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

申请执行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股

东)为被执行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执

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总结如下: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

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

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

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第12页

9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

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

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

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

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

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

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

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债务的,人民法

院可以直接执行

该法人分支机构

的财产。

四、个人独资

企业、合伙企业、

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

第13页

10

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

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

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

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

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作为被执行

人的公司,财产不

足以清偿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债务,

其股东未依法履行

出资义务即转让股

权,申请执行人申

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

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4页

11

八、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

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

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

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

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

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

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

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

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

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

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特别提示:在注册资本认缴情形下,需引起各位投资人(股

东)的足够重视。

整理人:朱涛律师

第15页

12

律师简介

王 晶 律师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成员

上海市虹口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

援助律师

执业经验:

2010 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执业时间超过十年。先后办理过近

千起诉讼及非诉业务,具有良好的

律师实务经验。对婚姻家事纠纷、合

同纠纷、人身侵权纠纷等有深入、细致的研究,能以纯熟的法律理论为当

事人分析法律问题,设计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方案,有效的控制法律风险;

擅长综合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当事人的法律疑难问题,为当事人争取最实

际和最大化的利益。坚持以高效的服务,负责的态度,合理的收费,尽心

尽力的对待每一位当事人。

执业领域:合同纠纷、房地产、婚姻继承纠纷、人身侵权案件、债权

债务纠纷等。

第16页

13

朱 涛 律师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

苏州大学法律硕士

中国致公党党员

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上海市首批刑事案件律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侵权业务委员会委员

执业经验:

2002 年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考试,2004 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成功代

理上千起各类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经验。具有丰富的诉讼与非

诉讼经验。擅长起草、审核各类合同、协助企业客户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

度、规范合同管理等日常法律事务,帮助客户降低经营风险。

执业领域:

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及商事仲裁、合同法、公司法务;擅长起草、审

核各类合同、协助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管理等法律事务。

第17页

14

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1717 号嘉

杰国际广场 26 层 200080

联系电话:021-62101316

传真号码:021-62103539

朱涛律师:13671729099

电子邮箱:zhutaolawyer@163.com

王晶律师:15000798700

电子邮箱:9395012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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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剪纸

第19页

花好月圆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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