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
惯例制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一 )“本公司”指中晟拍卖(广州)有限公司。
( 二 )“本公司住所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荔
湾区芳村大道东 146 号宏信 922 创意园创意绿岛 C
栋以及日后可能变更之工商注册地址。
( 三 )“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
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 ,
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
委托人的代理人。
( 四 )“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
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标
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对拍卖标的的
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
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
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 五 )“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
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但是,文物行政部
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
定时间内成功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除外,在
此情形下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
( 六 )“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
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 七 )“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
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
与开始拍卖活动的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
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 八 )“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
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
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 九 )“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
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 十 )“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
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各项费
用以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 十一 )“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
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
的各项费用的总和。
应遵守本规则的内容。
本公司有权决定为特定拍卖场次或拍卖标的提供网
络竞投服务,委托人认可本公司《网络竞投规则》
之规定,任何通过本公司网络平台在本公司举办的
线下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竞买人,须同时遵守本
公司现行有效的《网络竞投规则》。
( 十二 )“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
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
存储、保管、汇款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
法律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 十三 )“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
拍卖合同中确定的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确定的拍卖
标的最低售价。
( 十四 )“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
明文字中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
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
约束力。
( 十五 )“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
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
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
三收取。
( 十六 )“网络平台”指本公司用于举办网络拍卖活动、
提供网络竞投服务的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本公
司官网 www.zspm168.com 及 APP 等平台。拍卖师
可以在网络平台在线主持,也可通过网络平台的预
设拍卖程序、文字、语言或动画等方式主持。
( 十七 )“网络账户”指竞买人在本公司网络平台注
册后,依据其设置的用户名和密码产生的竞买人独
立网络账户。
( 十八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机构所制定
并不时修正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公司具有合法的拍卖
经营主体资格。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
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
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拍卖活动
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视为
同意且应遵守本规则的内容。
本公司有权决定为特定拍卖场次或拍卖标的提供网
络竞投服务,委托人认可本公司《网络竞投规则》
之规定,任何通过本公司网络平台在本公司举办的
线下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竞买人,须同时遵守本
公司现行有效的《网络竞投规则》。
第四条 特别提示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
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
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因天气或
其他原因,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将拍卖延期或取消,
无需向竞买人作出任何赔偿。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
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
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但是,
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
和本公司规定时间内成功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情
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
本公司、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认可拍卖标的已出售、
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
履行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
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瑕疵担保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
价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拍卖
标的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
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
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
织的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
对其竞买的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已
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且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
品质及价值等现状感到满意,对拍卖标的瑕疵(如有)
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行为表
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
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或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应
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本规则之相关内容,是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重要约定,构成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所签订的
委托拍卖合同之重要组成部分,委托拍卖合同未尽
事宜应按本规则执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
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
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第七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委托人之代理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
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
托人及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效身份证或护
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
式进行核查。本公司对上述文件所作的核查或采取
的任何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减轻、免除或影响
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
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 一 ) 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
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展览、复制、信息网络传播、
宣传等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
限于所有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继承权等),
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 二 )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
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
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 三 )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
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
讼,致使本公司及 / 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
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本公司及 /
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
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 四 ) 拍卖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有证据显示拍
卖标的与委托人描述不符,则本公司及保险人承担
的赔付金额将不会超过保险人所认定的拍卖标的受
损前的实际市价,且委托人应赔偿因其描述不符而
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保留价
除本公司标明或说明无保留价者外,拍卖标的均设有
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协商后确定,或
由委托人授权本公司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
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
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
低于保留价未能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拍卖前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 一 ) 重新拟定委托拍卖合同项下拍卖标的名称等信
息说明(包括标注款、传等提示),通过拍卖标的
图录及 / 或新闻媒体及 / 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
作任何内容说明及 / 或评价;
( 二 )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 三 ) 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
面大小等图录编撰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的
展览 / 展示方式;拍卖标的在展览 / 展示过程中的各
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 四 )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
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即最终是否上拍),
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拍卖条件、
拍卖方式及竞买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
( 五)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
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
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
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未上拍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
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
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
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委托
人自行负担包装及搬运等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
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
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则
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
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
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
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 ( 十五 )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
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
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
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 一 )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 二 )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
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
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
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 三 ) 本公司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
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