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0230610

发布时间:2023-5-1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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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0230610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1 -目 录一、综合政策国务院关于印发 6 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 2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 1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3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 5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56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93 -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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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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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1 -

目 录

一、综合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 6 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

知 .....................................................................................- 2 -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 13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

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39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促进中国(广西)自由

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 55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

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56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广西)自

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93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

试验区南宁片区支持政策的通知 ................................- 96 -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促

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实

施指引(2023 年版)的通知.....................................- 100 -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

快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支持政策》

实施指引(2023 年版)的通知 .................................- 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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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二、贸易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191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综合

保税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的通知

.....................................................................................- 202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

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22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

验区落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229 -

三、投资政策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1 年版).............................................................- 238 -

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

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247 -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

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中国(广西)自

由贸易试验区外商独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工

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255 -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外商独资设立

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非学制类)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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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鼓励外商投资

若干措施》的通知......................................................- 269 -

四、金融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

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 ..................................- 277 -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四部门关于金融支持中国

(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288 -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在中国(广西)

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 298 -

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简化中国

(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保险机构市场准入方式的实

施细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 .............................- 315 -

五、财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

支持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意见.......- 332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

税务局关于修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财税政策兑

现操作办法的通知......................................................- 337 -

六、产业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

验区为引领加快构建面向东盟的跨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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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4 -

链的实施意见..............................................................- 344 -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印发《关于设立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发展区的指导意见》的

通知 .............................................................................- 362 -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关于支持新兴

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371 -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发《支持中国—东盟黄金产业园区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的通知..........................................................................- 377 -

七、人才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深化外国人来中国

(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许可管理若干措施(试行)

的通知..........................................................................- 387 -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

试验区实施科技创新引才引智计点积分制度的通知- 395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实施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

验区外国人服务管理 12 项便利措施的通知.............- 401 -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支持人才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405 -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急需紧缺人才认

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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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

订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创新产业发

展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419 -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关于做好维护新

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促进灵活用工平台经

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443 -

八、优化营商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

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449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或授权中国(广西)自

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第一批)的决

定 .................................................................................- 457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或授权中国(广西)自

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第二批)的决

定 .................................................................................- 478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

验区下放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493 -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开展企业住所

(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规定》的通知...................- 512 -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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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认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523 -

九、RCEP 政策

商务部等 6 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

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 ......................................- 5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5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 56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567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高质量实施 RCEP

行动方案(2022—2025 年)的通知 .........................- 571 -

十、服务保障政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 594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国(广西)

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服务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 603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中国(广西)自由贸

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 610 -

中国(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关于印发中国(广西)

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 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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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

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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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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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 6 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

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9〕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

现将《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

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广西)自

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总体方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9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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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建立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

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推进改革

开放的战略举措。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制定本

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

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

持高质量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主动服务和融

入国家重大战略,更好服务对外开放总体战略布局,解放思

想、大胆创新,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

高地。

(二)战略定位及发展目标。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

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打造西南中南地

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的要求,发挥广西与东盟国家陆海

相邻的独特优势,着力建设西南中南西北出海口、面向东盟

的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形成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丝绸

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

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形成更多有国际竞争力的制度创新成果,

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努力建成贸

易投资便利、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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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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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引领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

区。

二、区位布局

(一)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 119.99 平方公

里,涵盖三个片区:南宁片区 46.8 平方公里(含南宁综合保

税区 2.37 平方公里),钦州港片区 58.19 平方公里(含钦州

保税港区 8.81 平方公里),崇左片区 15 平方公里(含凭祥

综合保税区 1.01 平方公里)。

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

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涉及海洋的,须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

关规定。

(二)功能划分。南宁片区重点发展现代金融、智慧物

流、数字经济、文化传媒等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新兴制造

产业,打造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核心区和国际陆海贸易

新通道重要节点;钦州港片区重点发展港航物流、国际贸易、

绿色化工、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

产业,打造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门户港和向海经济集聚区;

崇左片区重点发展跨境贸易、跨境物流、跨境金融、跨境旅

游和跨境劳务合作,打造跨境产业合作示范区,构建国际陆

海贸易新通道陆路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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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1.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

盖。深化“一事通办”改革。对标国际标准,在开办企业、

办理建筑许可、登记财产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推进重要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普通注销登记制度和简

易注销登记制度相互配套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强化竞争政

策的基础性地位。配合做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

2.深入推进行政管理职能与流程优化。调整完善省级管

理权限下放内容和方式。推行“极简审批”改革。实施相对

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试点。探

索实施投资项目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

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一口受理”、“两验终验”,推行

“函证结合”、“容缺后补”等改革。全面推行“互联网+政

务服务”模式,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应上尽上、全程在

线”。继续探索创新公共部门绩效管理模式。建立企业信用

修复制度。

(二)深化投资领域改革。

3.深入推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

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

告制度。支持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机构。统一内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投资者资质要求,由自贸试

验区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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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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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外商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支持将无船承运、

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备案下放给广西。深化国际文化

创意和体育赛事合作,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演艺及文化创

意知识产权交易。

4.完善投资促进和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

系,完善外商投资促进、项目跟踪服务和投诉工作机制。鼓

励自贸试验区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推动准

入前和准入后管理措施的有效衔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5.提高境外投资合作水平。完善企业“走出去”综合服

务和风险防控体系。鼓励企业“走出去”在周边国家开展农

业合作。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对境外资产或权益的处置能力,

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采矿权等权益为抵

押获得贷款。

(三)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6.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依托“单一窗口”标准版,探索与东盟国家“单一窗口”互

联互通。试行“两步申报”通关监管新模式。探索对自贸试

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取消工单核销和单耗管理。依

照自由贸易协定安排,推动实施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和原产

地预裁定制度。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特殊物

品的检疫查验流程。优先审理自贸试验区相关口岸开放项目。

支持依法依规建设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研究开展

贸易调整援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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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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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逐步实现自贸试验区内综合

保税区依法依规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支持在自

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现货交易、保税交割、融

资租赁业务。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支持发展国际贸易、

现代金融等总部经济。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高技术、高附加

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试点通信设

备等进口再制造。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自贸试验区内综

合保税区存储、展示等。

(四)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8.打造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深化以人民币面向东

盟跨区域使用为重点的金融改革。推动人民币与东盟国家货

币通过银行间市场区域挂牌交易。完善货币现钞跨境调运机

制。支持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商业银行、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依法依规发起设立民营企业股权

融资支持工具。支持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

金融机构。培育融资租赁主体。研究设立中国—东盟金融合

作学院。

9.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按规

定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赴境外发行人

民币债券并回流使用。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探索自贸试

验区内金融股权交易平台向境外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转让业

务。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拓宽企

业资本项下外币资金结汇用途。支持企业境外母公司按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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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

务企业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开展人民币境外借款业务。鼓

励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加强对重大风

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

资、反逃税工作。

(五)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10.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优化新兴行业经营范围登记

工作。探索进口研发样品、设备等进出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的便利监管措施。支持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股权和

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支持与东盟国家共建联合实验室、

创新平台、科技园区。支持建立面向东盟的国际科技合作组

织。充分发挥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作用。探索建立知识

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与交易机制。完

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方便快捷的

质物处置机制。

11.推进人力资源领域改革。深入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

可制度。开辟外籍及港澳台人才绿色通道。开展外国高端人

才服务“一卡通”试点。为在自贸试验区工作和创业的外籍

及港澳台人才提供入出境、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探索建立

科技创新引才引智计点积分制度。为来自贸试验区开展商务、

旅游等活动的外国人提供入出境便利。

(六)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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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畅通国际大通道。支持广西与中西部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完善合作

机制,实现物流资源整合和高效匹配。支持开通和加密北部

湾港国际海运航线。支持北部湾港开行至中西部地区的海铁

联运班列,与中欧班列无缝衔接。加快构建经西部地区联通

“一带一路”的大能力铁路货运通道。加密中国—中南半岛

跨境货运班列、国际道路运输线路。强化南宁空港、南宁国

际铁路港的服务支撑能力。支持建设南宁临空经济示范区。

支持更多航空公司设立运行基地和分(子)公司。支持加密

南宁至东南亚、南亚的客货运航空航线。

13.创新多式联运服务。建设以海铁联运为主干的多式联

运体系,支持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探索建立国际

陆海贸易新通道班列全程定价机制。探索在东盟国家主要港

口设立铁路集装箱还箱点。加快推进跨境运输便利化,推进

实施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计划。探索“跨境电子商务

+国际联运”新模式。

14.打造对东盟合作先行先试示范区。依托现有交易场所

依法依规开展面向东盟的大宗特色商品交易。支持在中国—

马来西亚“两国双园”间形成更加高效便利的国际产业链合

作关系。推动中国—马来西亚全球电子商务平台落户自贸试

验区。加强与东盟国家在通关、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

合作,大力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支

持发展面向东盟的临港石化产业,延伸产业链,提升产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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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水平。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强

与东盟国家在汽车产业的国际合作,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投资项目按照《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支持发展以

东盟国家中草药为原料的医药产业。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医疗

机构与东盟国家依法同步开展重大疾病新药临床试验。自贸

试验区内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

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加快推进中国—东盟

信息港建设。与东盟国家加强北斗导航、大数据、人工智能

等产业合作。支持中国—东盟博览会服务区域从中国—东盟

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延伸。在国际会展检验检

疫监管模式下,支持博览会扩大原产于东盟国家农产品的展

示。支持中西部地区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面向东盟的开放型园

区。

(七)形成“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

15.打造西部陆海联通门户港。加快建设服务西南中南西

北的国际陆海联运基地。深化泛北部湾次区域合作,加快推

进中国—东盟港口城市网络建设。支持钦州港提升集装箱干

线运输水平。支持北部湾港重大港航及公共项目用海用地。

支持设立航运、物流区域总部或运营中心,开展国际中转、

中转集拼、航运交易等服务。探索依托现有交易场所依法依

规开展船舶等航运要素交易。支持开展北部湾港至粤港澳大

湾区的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探索建立更加开放的国际船

舶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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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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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建设中国—中南半岛陆路门户。深度参与澜沧江—湄

公河次区域合作,加快推进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建设。

推动经友谊关口岸的中越直通车范围延伸至西部重要节点

城市。创新边境口岸出入境车辆电讯检疫监管制度。加快推

进跨境运输车辆牌证互认。鼓励发展中国—东盟跨境汽车自

驾游。积极推动车辆、人员自助通关。支持边境小额贸易创

新发展和转型升级。探索边境贸易管理更加便利化,推进企

业信用管理。充分发挥中国—东盟边境贸易凭祥检验检疫试

验区作用。探索开展跨境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开展跨

境劳务谈判,规范边境地区外籍劳务人员试点工作。

四、保障机制

坚持和加强党对改革开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自

贸试验区建设的全过程。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完善风

险防控和处置机制,实现区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切实维护

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

席会议统筹协调下,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积极性,抓好各项

改革试点任务落实,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广西壮

族自治区要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自贸

试验区管理体制和用编用人制度,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

质管理队伍;要加强地方立法,建立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

法治环境。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要把工作做细,制度做实,严

格监督,严格执纪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下放相关管理权

限,给予充分的改革自主权。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政策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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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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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20 年 9 月 22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五章 金融创新与服务

第六章 面向东盟开放合作和“一带一路”建设

第七章 政务服务和综合监管

第八章 法治环境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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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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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

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

(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西)

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南宁片区、

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以下简称各片区),以及根据发展

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

自治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桂单

位以及个人从事与自贸试验区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

广为基本要求,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中国-东盟开放合

作为重点,围绕把广西建设成为西南中南西北出海口、面向

东盟的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形成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

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

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的战略任务,着力建成贸易投资便利、

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引领中

国-东盟开放合作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

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

第四条 各片区发展应当坚持国家确定的功能定位,科

学规划,差异化发展,通过招商引资、资金支持、土地开发

利用等,引导生产要素向重点发展产业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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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各片区联动合作机制,相互借鉴、优势互补、相互

促进、共同发展。

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制定、实施有效措施,有针对性

地防范化解贸易、投资、金融、数据流动、人员流动、生态

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领域重大风险。

第六条 对在自贸试验区建设和改革创新中作出突出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推动全面创新,充分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对法律、法规未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和支持自然

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

第八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的机制。在

自贸试验区推进改革、探索创新、推动发展、破解难题过程

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

者减轻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的原

则,建立权责明确、精简高效、科学合理、运转协调的管理

体制,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自贸试验区建设

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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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立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在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

研究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支持政策、重点改革措施等重大

事项。

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商务主

管部门承担,负责组织实施《总体方案》和国家、自治区的

有关部署,研究拟订和督促落实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政策

措施,统筹推进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协调中央

驻桂单位在自贸试验区的行政管理工作,复制推广自贸试验

区经验做法等。

第十一条 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片区建设

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将

自贸试验区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自贸

试验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保障片区发展所需的资金、用

地、组织、人才等,支持片区改革创新,探索和推进各类园

区、开放平台协同发展,促进产城融合。

未经批准,自贸试验区建设不得改变国家批准或者根据

国际协议确定的产业园区、合作园区的实施范围、功能定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可以在毗邻自贸试验区的集中连片区域设立自贸试验区的

协同发展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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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自治区和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应当支持各片

区自主设置、调整工作机构,创新人事人才管理、绩效评价

和薪酬制度,探索市场化运营模式和社会化管理模式。

各片区管理机构负责本片区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

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自贸试验区的决策部

署和改革措施,并根据片区实际开展自主创新改革;

(二)组织实施片区发展规划,统筹片区产业布局和开

发建设活动;

(三)统筹推进片区贸易、投资、金融、产业发展等工

作;

(四)统筹协调片区综合监管和行政管理工作,完善事

中事后监管;

(五)统筹开展片区招商引资,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

指导、咨询和服务;

(六)履行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赋予

的其他职责。

片区发展规划、自主推动的重大改革创新措施,应当向

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片区可以实行法定机构治理。

本条例所称法定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履行获得授权或

者委托的行政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职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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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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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构具体履行行政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范

围及其运行机制,由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自贸

试验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规定。法定机构应当向

社会公布管理权限清单。

法定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

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开发建设、

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制度创新、企业服务等工

作。

法定机构在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

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依照有关规定任命的人员除

外。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

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探索创新,及时出台和落实自贸试验

区支持政策,优先在自贸试验区推动开展试点和布局重要创

新平台,在人才、资金、项目、土地、规划、生态环境、能

源利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对自治区在投资、

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海关、海事、边检、金融、税务等中央驻桂单位应当全

面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落实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

施,主动研究提出推进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创新等方

面的改革创新措施,积极争取国家对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支持

和开展改革试点。各片区应当为中央驻桂单位履行职责提供

便利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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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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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应当以“应放尽放”为原则,建立不予授权或者委托的管理

权限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片区管理机

构或者在片区履行行政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法定机

构行使相关的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管理权限,实现

“片区事片区办”。

片区管理机构以“能接则接”为原则,根据发展条件,

提出承接行使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管理权限的目录

清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片

区发展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减轻负担,按照“有事必应、

无事不扰”的原则,对授权或者委托的事项履行指导、协调

和监督职责。

涉及片区经济管理的事项,片区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报告、

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片区所在地设区

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

的情况,纳入绩效管理。

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自贸试验区试点政策执行

情况和改革创新工作进行综合评估、专项评估,可以组织市

场主体、专业机构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片区所在地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

工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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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十七条 在自贸试验区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政策,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施商事登记

确认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创建自由、便利、稳定、透

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准入,支持生产要素向自贸试验

区先进生产力集聚,推动要素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

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确保优质要素在自

贸试验区优先落地。

第十八条 各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围绕《总体方案》确定的

功能定位、主导产业和相关规划,统筹开放资源,促进内资

与外资企业、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企业、大型与中小企业协同

发展,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优势的产业集群,构建

向海经济产业体系。

第十九条 各片区应当创新投融资方式,推动形成“政府

投资+社会资本”等多种投融资机制。鼓励发展股权投资基

金,支持发行政府债券、企业债券。

各片区应当创新招商机制和方式,实行市场化、专业化、

精准化招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向自

贸试验区市场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与各类市场主体依

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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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不得违

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方面的账款。

自贸试验区招商引资不得进行虚假承诺或者夸大政策

优惠,不得超出法定权限作出政策承诺或者承诺的内容不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

各片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规范政策兑现条件、认定标准

和流程,公开兑现渠道。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

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并依法依规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

服务平台,建立投诉工作机制和便利、畅通的投诉渠道,快

速受理企业、个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反馈处理

结果。

第二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市场主体到自贸

试验区协同发展区再投资或者开展业务的,可以享受自贸试

验区优惠政策,其税收等收益可以由片区与投资地分享。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内依法保障市场主体进入和退

出的自由。市场主体调整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投资规模、生产

结构或者撤资的,应当依法返还取得的超额财政支持和土地

权益,各级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市场主体未能履行

投资合同或者协议的,片区管理机构有权按照投资合同或者

协议调整给予的优惠政策,收回已配置的资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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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信息报

告制度,建立境内外追偿保障机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

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对标国际通行规则,实施

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措施,按照通关便利、安全高效

的要求,压缩口岸通关时间,优化监管模式和程序,提高通

关效率,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贸易“单一

窗口”建设,推动“单一窗口”功能覆盖国际贸易管理全链

条,积极推动“单一窗口”国际合作。自贸试验区内口岸和

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应当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办理,形成跨部门的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业务的综合

管理服务平台,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

助。

第二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便利化通关监管制度。

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

高效管住、区内自由流转的监管模式。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提高非侵

入式查验比例。推行“先放行后改单”,缩短改单作业时间。

加快海关扣押物品处理,简化扣押物品处理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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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以“经认证的经营者”认证为基础

的进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对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的重点企业

实施通关便利监管措施。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出入境质量安全和境外疫病疫情、

有害生物风险管理机制,推进进出口产品质量信息追溯体系

建设,实现重点敏感产品全过程信息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面向东盟的大宗商品

交易中心、离岸贸易中心、全球采购中心、跨境电商海外保

税仓等贸易新业态。支持各类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全球和

区域总部。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新型服务贸易,推动在自贸试验区

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现货交易、保税交割、融资租赁

等业务;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

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试点通信设备等进口再制

造。

在中国-东盟博览会合作机制下,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的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非准入东盟商品保税展示。

第二十九条 支持和鼓励自贸试验区发展加工贸易,发

展新兴制造产业,建设产业梯度转移的国际加工基地,提高

贸易附加值。发展委托加工和出境加工新模式,探索保税燃

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业务。支持和鼓励建设公共技术研发

平台、公共实验室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企业升级加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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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装备,提升产品档次和创新能力,发展检测维修、财务

结算、物流配送、分销仓储等生产性服务业。

自贸试验区全面推行以企业为单元、信用管理为基础的

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简化审核监管环节,推动加工贸易业务

与通关、企管、稽核查等业务高效对接,实现一体化监管。

第三十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制度,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实施与跨境服务贸易

配套的资金支付与转移制度。

鼓励专业化、国际化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

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报关报检机构、检验检测

机构、认证机构、船舶和船员代理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

定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信用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在

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

片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制度安排,将自贸试

验区适合专业机构办理的事项,交由专业机构承担,或者引

入竞争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培育专业机构发

展。

支持引进和培育服务贸易总部,鼓励建设服务贸易集聚

区和服务出口基地。

第三十一条 支持边境贸易创新发展,鼓励发展边境特

色加工产业,支持边民向边境地区加工企业销售一定额度的

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边境贸易商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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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探索采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行出

口商品简化申报措施。

第三十二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探索跨

境电子商务新模式,支持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跨境电子商务

经营新业态,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通关、税收征管、支

付结算、退换货等新机制。

自治区、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各片区管理

机构应当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扶持力度,鼓励跨境电

子商务集聚区建设,提升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仓储、融资、

检验检测认证、咨询、海外采购等服务水平,形成具有东盟

区域特色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带及集聚地。

第三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充分发挥广西面向东盟的

平台、机制、贸易、物流、信息、金融优势,探索发展离岸

贸易、转口贸易,支持过境贸易发展。

第五章 金融创新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与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

户建设协同推进,深化以人民币面向东盟跨区域使用为重点

的金融改革,推动人民币与东盟国家货币通过银行间市场区

域挂牌交易,完善货币现钞跨境调运机制。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东盟国家的金融多双边合作交

流,推动在中国-东盟金融城、中国-马来西亚“两国双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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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重点区域探索更加开放的跨境金融

合作措施。

第三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风险可控、服务实体

经济的原则,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

资本在自贸试验区内依法合规设立银行保险机构,参股设立

中外合资银行和保险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在

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

将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

高管人员和部分业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设

立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准入事项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

时办理制度,提高审批效率。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及以

下分支机构的设立、迁址、撤销的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

备案。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事前审

批改为事后备案。

第三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供应链

贸易融资、离岸船舶融资、现代服务业金融支持、外保内贷、

商业票据等跨境融资业务。支持跨境股权债权融资。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推进跨境并购贷款和项目贷款、内保外贷、财富

管理业务、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跨境投资金融服务。依法

合规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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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鼓励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各类金融法人机构

及其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证券、资产管

理等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区域性业务处理中心、集约

运营中心、资金管理中心、金融数据中心等中后台功能性服

务机构。发展与自贸试验区产业相结合的新型金融业态,建

设区域性离岸金融中心、区域性货币交易清算中心、跨境投

融资服务中心和跨境金融中介服务中心等重大金融发展平

台。

第三十八条 支持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

银行总行授权自贸试验区内分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构建离

岸贸易、离岸金融大数据支撑环境,开展离岸数据资源储存、

交易、共享。鼓励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按照国际惯例,为

真实、合法的离岸贸易、转口贸易提供高效便利的跨境金融

服务。自贸试验区依托依法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可以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期现结合的大宗商品交易,探索开

展保税交割业务。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符合要求的保理企业开展跨地区保

理业务。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监管模式。

支持专业性保险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

依法开展相关业务,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配套服务。

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租赁业发展,丰富保险投资工具。支持开

展跨境保险服务、国际航运保险业务,支持保险机构在自贸

试验区内开展关税保证保险业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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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及保险、风险投资、信托等金

融服务,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鼓励发展科技保

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

第三十九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

与评估,建立与自贸试验区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资金流动

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

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

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履行反洗钱、

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等义务,配合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跨境异

常资金流动,履行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责任。

第六章 面向东盟开放合作和“一带一路”建设

第四十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落实国家签署的各类多

双边经贸合作协议,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

大湾区,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

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等区域、次区域框架下先行先试,探索建

立健全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和创新经贸规则,引领面向东盟

的开放合作,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

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推进面向东盟的开放

合作,支持东盟国家等外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自

贸试验区应当科学统筹各类开放资源,推动中国-东盟博览会、

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西部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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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道)、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中国-东盟信息港、沿

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开放平台、机制融合发展,推动设

立中国-东盟经贸中心,实现功能整合、创新集成、发展协同。

第四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东盟国家的产业合

作,充分利用东盟国家多双边机制,创新“两国双园”、跨

境产业园等中国-东盟产业产能合作新模式,建设面向东盟、

辐射全球的区域性国际加工制造基地、总部基地,加快构建

跨境物流、数字经济、机械电子、汽车、绿色化工、纺织和

食品加工等中国-东盟特色跨境产业链,带动跨境服务链全面

发展,打造中国-东盟跨境产业合作示范区。

第四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中国-东盟信息港建

设联动,构建与东盟国家通信基础设施和技术服务互联互通

合作网络,深度融合信息技术与贸易服务,建设中国-东盟信

息化服务平台。支持信息化企业开展北斗导航、大数据、人

工智能等相关领域的国际合作。拓展区域联动信息交流渠道,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十三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面向东盟的数字经济

总部基地、区域性国际数据交易中心、国际港口智慧物流中

心、大数据处理中心、离岸外包服务中心、中国-东盟跨境电

子商务示范基地等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区,探索制定中国-东盟

数字贸易标准,带动与东盟国家的数字经济产业合作。

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大数据、人工智能、量子通信、

区块链、未来网络等领域的研发,以引进、培育数字经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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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企业为切入点,吸引行业知名企业入驻创业,带动自贸试

验区企业同步发展,培育数字经济产业生态链,推动配套企

业和相关机构高度集聚,实现数字经济产业聚集发展。

第四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大沿边开发开放力度,

支持创新跨境贸易、跨境物流、跨境金融、跨境旅游、跨境

劳务、跨境产业合作模式。推进与毗邻国家口岸基础设施互

联互通,实现人员、车辆、货物、资金跨境自由流动,推动

实施“两国一检”通关管理新模式。

第四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深化与国际陆海贸易新通

道(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国家、地区和国内沿线省(自治

区、直辖市)合作,探索内外贸同船运输、沿海捎带业务等

陆海贸易新方式,推动国内运输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运

输体系、规则、标准接轨,构建联通、服务国内和国际市场

的供应链体系。

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与多式联运、港航服务及相关产

业创新发展相配套的管理服务机制,开展海运、陆运、航空

服务和管理创新,推动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支持物流金融

发展,完善北部湾国际门户港服务机制。探索依托现有交易

场所依法依规开展船舶等航运要素交易,建立更加开放的国

际船舶登记制度。

各片区应当发展过境集装箱班列运输,建设跨境物流中

心,提升国际集装箱班列物流服务质量,积极推动与国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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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班列的无缝衔接,推进铁路运单物权化,探索国际陆路货

物运输便利化规则。

第四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

家和地区、国内外自由贸易园(港)区的跨区域协作开放,

探索共建多元化经贸合作平台,建立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

路”沿线自由贸易园(港)区之间互惠制度。

自贸试验区应当推进与中西部地区、粤港澳大湾区、长

江经济带、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建立协同发展机制,加强

物流和产业对接,提高政策协同。加强口岸互联互通,建立

跨区域港口联盟、港航联盟,创新发展中国-东盟港口城市合

作网络。

第四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

家和地区开展海关监管、认证认可、标准计量、运输安全、

环境保护、社会人文、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推进

国际投资贸易规则和标准相衔接,促进相互间生产要素便捷

流动。

第四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全面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深度

参与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合作。加强

与粤港澳在项目对接、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

推动与港澳地区建立质量认证和检测、职业资格互认机制。

承接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转移。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建立跨区

域产业合作、税收利益分享和征管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和风

险联防联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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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政务服务和综合监管

第四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审批

转为注重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政务服务,提高监管参

与度,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

的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开放、服务、创新、高效的发展环境。

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法制定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材

料网上核验,凡是在国家、自治区、设区的市数据共享交换

平台获取的电子材料、电子证照合法有效,与对应的纸质材

料、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互认共享,

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证照。

在片区内全面推行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承诺审批制。

第五十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企业和相关组织代表等组成

的社会参与机制,引导企业和相关组织等表达利益诉求、参

与试点政策评估和市场监督。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推动行业

协会、商会等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和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推行综合行政执法。经自治区

人民政府批准后,片区管理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检查权、

行政处罚权,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

政强制措施,但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

制措施除外。片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相关中央驻桂单位建立联

动执法和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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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各片区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容错机制,

依法审慎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鼓励各片区财政管理模式创新,根

据实际需要,片区可以实行特殊管理的一级财政体制。

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税务部

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的税收政

策。税务部门应当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税收征管现代化试点,

探索便于管理、适应自贸试验区经济形态的税收征管制度,

运用税收信息系统和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税

收风险监测,提高税收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应当与自治区、片区

所在地设区的市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自治区应当支持自贸

试验区开展“多规合一”改革,实现产城融合与高质量发展。

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

统筹自贸试验区与周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

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实施交通、管网综合同步建设,完善

配套服务功能。支持片区建设国际化社区。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用地保障机制,

优先保障自贸试验区用地、用海、用林计划指标。鼓励自贸

试验区创新土地利用和供应方式,健全征地搬迁工作机制,

完善土地出让和储备制度。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应当遵

守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符合国

土空间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自贸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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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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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执行依法规划的产业用地布局及用途,不得擅自调整或

者变更。产业用地规模按“总量控制,只增不减”的原则实

施严格控制,禁止利用产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五十五条 鼓励自贸试验区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强

与国内外一流科技创新资源合作。鼓励各片区管理机构在科

技成果权属改革、科研经费包干使用、科技项目开放合作等

方面先行先试,为科技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创业与发展

平台。

支持自贸试验区加强科技与经济的国际交流和融合发

展。发挥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作用,支持落户自贸试验区

的企业、机构与东盟国家开展科技人文交流、共建联合实验

室、科技园区合作、技术转移。加快建设中国-东盟科技城。

第五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

政策措施、人才载体、服务保障等,探索构建具有国际竞争

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加大吸引国际人才的力度,建设开放合

作的人才高地。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以用人主体认可、业内认同和业绩

薪酬为导向的综合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国内外职业资格互认,

加强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的引进。

自贸试验区应当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高层次人才、

团队及其创新项目予以支持。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人才奖励

制度,采取措施激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对有重大贡献的人

才和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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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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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在自贸

试验区工作的各类高端人才、专门人才提供出入境、停居留

管理、户籍登记或者居住证办理、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和医

疗保障等方面的便利。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法为在自贸试验区就业

的外籍人员提供办理工作许可证和停居留证件的便利化服

务。

自贸试验区可以探索个体经济组织聘用外籍人员。

第五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

标准,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存储、披露、共享与应

用管理,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行失信复议

复查及修复制度,引导市场主体合法诚信经营。推动与东盟

国家建立信息互通、信用互认的联动机制。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参与公共征信体

系建设,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发展市场化大数据征信产业。

第八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借鉴在市场运行、管

理模式等方面的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坚持运用法治思

维、法治方式,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行政体制、管理机制、投

资、贸易、金融等各领域的改革创新,为自贸试验区各项建

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为市场主体营造

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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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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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

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有关部

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报请在自贸试验区先行

先试。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由制定机关按照

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片区管理机构

应当依法保障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受到法律保

护,依法平等适用优惠政策,平等获得各类资源、资质,平

等参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自贸试验区内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标准、资费

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各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用企

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完善与国际接轨的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交易体系与交易机制、知识产

权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置

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

第六十三条 鼓励自贸试验区培育发展多元化专业化国

际化法律服务机构,支持与港澳地区、东盟国家开展法律事

务合作,促进律师、仲裁、调解、公证、鉴定、法律查明等

法律服务多元化,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协议选择商事纠纷解决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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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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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国、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依法在自贸试验区设立

代表机构,鼓励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

律师事务所依法担任法律顾问,鼓励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代表

机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为

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国际化法律服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探

索建立与境外商事调解机构的合作机制,借鉴国际先进规则,

创新完善调解制度,及时合理化解跨境纠纷等各类纠纷。

第六十四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民商事争议案件当事人

优先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支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

会以及本地仲裁机构等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

仲裁业务。鼓励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东盟国家国际知名

仲裁机构合作,引进国际仲裁机构开展仲裁业务。

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并

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适应改革开放和自贸试验区发展需

求,创新国际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法人治理机制,完善仲

裁规则,引进外籍仲裁员,提升争议解决的公信力。

第六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诉讼、仲裁、调解相互衔接

的一站式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法设置与

自贸试验区发展相适应的审判机构,健全涉及民事、商事等

专业化审判机制,依法受理、审理与自贸试验区相关的民商

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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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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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

(二)妨碍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

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四)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五)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因有关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损害;

(六)市场主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因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办理而未能依法享有;

(七)滥用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

益;

(八)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牟取利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自治区各类园区出台的优惠政策和推出的

改革创新措施,自贸试验区可以自动适用。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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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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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

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

持政策的通知

桂政发〔2019〕53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

的支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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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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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

发展支持政策

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称广西自贸试

验区)是中央交给广西的战略任务,是实现习近平总书记赋

予广西“三大定位”新使命的重要支撑,是培育广西经济增

长新动能的重要引擎。为落实《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

区总体方案》,高水平建设好广西自贸试验区,服务边疆民

族地区,构建西部大开发新格局,深化与周边国家产业链、

服务链、价值链合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第三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

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

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

实行减税或者免税”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政

策。

一、明确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战略部署,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政策创新为支撑,优化营商环境,降

低企业成本,推动高端产业集聚、跨境产业集聚、功能平台

集聚、制度创新集聚、优秀人才集聚,提升产城融合水平,

形成开放型经济新动能。鼓励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充

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体现优先和特殊支持,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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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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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现有片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不优不强等短板,打

造广西产业转型升级最具潜力、开放合作最具优势、创新创

业最具活力、体制功能最为完善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奋力建

成引领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

二、赋予片区先行先试改革优先权

(一)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鼓励广西自贸试验区

各片区(以下称各片区)自主创新,在解决企业发展需求中

的痛点、难点问题上先行先试,及时将片区内企业对制度创

新的新需求纳入试点任务范围。原则上,重大改革创新优先

在各片区试点。今后自治区出台的政策,凡支持力度优于本

政策的,按照“政策从优”原则在各片区普遍适用。设立广

西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奖,对做出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政

府部门、企业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广西

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中,建立宽容失败、鼓励担当的容错纠

错机制。以国家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和实施强首府战略、

北钦防一体化战略为契机,提升广西自贸试验区汇聚资源、

辐射周边的能力,支持各片区互补协作、联动发展,引领广

西首府经济、向海经济、沿边经济升级发展。鼓励各片区主

动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主动融入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开拓合作新空间。

(二)深入转变政府职能。赋予各片区自治区级和设区

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推进“审批不出区”、“互联网+政务服

务”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凡中央授权自治区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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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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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全部授权或委托各片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属于中央

事权的管理事项,支持各片区优先办理。各片区内属自治区

事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权减免的可以按规定免收,

无权减免但设有浮动区间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全区各级监管

和执法部门按照审慎包容的原则,优化涉企检查,探索实施

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管理模式,对市场主体首次

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准许各片区探索灵活的管理体制机制。属于行政

性质的片区管理机构,对紧缺急需、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职

位可采用聘任制。属于企事业单位性质的片区管理机构,符

合条件的可试行全球化、市场化人才聘用制和年薪制、时薪

制。对各片区执行招商招展任务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

在申报出国(境)计划、履行审批手续和申报经费预算等方

面给予优先支持。

(四)实施更为开放的市场准入措施。各片区要全面贯

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

待遇,以落实试点任务为载体,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准入限

制。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按内外资一致原则公平享

受各项优惠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加强知

识产权保护。

三、支持先进制造业集聚发展

(五)鼓励先进制造业发展壮大。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

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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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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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绿色化工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

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

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

5 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 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且对其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 5 年内,按其当年对地

方经济贡献的 70%予以奖励,扶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着力引

进和培育一批新兴产业领军企业,扶持一批“瞪羚企业”、

“独角兽企业”发展,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六)支持加大科技创新。对在各片区内建立产业创新

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机

构,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高新技术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对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的新落户制造业龙头企业,予以重

点支持。

四、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

(七)激发现代服务业发展活力。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

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现代物流、数字经济、文化创意、

医疗康养、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

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

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

所得税 5 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 9%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且对其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 5 年内,按

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扶持企业创新发展,

推动服务业升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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