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28 号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 年 12 月 30 日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2020 年 12 月 30 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本条例规定进行拆除
重建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急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