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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的通知1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101.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上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172.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24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的通知 .......................................................................304.区管委会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365.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436.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平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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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的通知1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101.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上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172.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24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的通知 .......................................................................304.区管委会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365.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436.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平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517.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钱塘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598.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659.桐庐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 .............................7210.关于印发建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781.关于开展 2023 年度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推荐工作的通知..................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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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的通知....................1152.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133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1731.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标准化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841.杭州市萧山区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1902.关于组织申报 2021 年度临平区标准化资助项目的通知 ...........................194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实施产业强区主战略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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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函 〔2019〕69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标准强省、质量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设 3 个奖项,其中“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推动质量强省建设,同时设立“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以下简称“组织奖”)。“质量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创新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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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组织奖”授奖对象为开展政府质量奖培育工作成效显著、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优秀和区域质量安全稳定的市、县(市、区)政府。第三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每 2 年评定1 次。“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 10 个,其中中小型企业不少于 1 个;“创新奖”获奖组织不超过10个;“组织奖”获奖单位不超过 5 个。
第四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原则。
第五条 “质量奖”“创新奖”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组织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评审。
第六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的组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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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成立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
省评委会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质量管理专家及行业协会负责人、企业家代表组成。省评委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兼任。
省评审办设在省市场监管局,省评审办主任由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第八条 省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省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第九条 省评审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和评审员管理制度等文件。(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三)建立评审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聘任、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研究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对获奖组织进行评估分析。
(五)承办省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省评审办按照行业类别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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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一般由 5 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包括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行业专家,邀请中国质量奖评审专家参与,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一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第十二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质量奖”“创新奖”申报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5 年以上。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 3 年,并取得显著成效;近3 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和农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6.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 档,农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 A 档,服务业组织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省内同行业位居前列;建筑业企业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成效显著,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推行装配式建筑在省内同行业位居前列;对规模以下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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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近 3 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二)“组织奖”申报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大力推进质量强市、县(市、区)工作。
2.建立完善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3.组织开展各级政府质量奖梯度培育工作,辖区内至少有1 个组织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
4.上一年度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达到 A 级或优秀等次。5.近 3 年辖区内未发生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被中央媒体曝光的重大质量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质量问题。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由省评审办向各设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市评审委办公室查询申报组织的信用档案,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由市政府或市评审委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评审办;省属组织和“组织奖”申报单位直接报送省评审办。对已获得设区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应当优先推荐。第四章 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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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省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出推荐意见,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单。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省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入围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组织奖”按资料评审得分高低确定候选授奖名单,直接进入投票表决环节。
第十六条 顾客满意度调查。省评审办委托第三方机构,从用户、行业协会、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对入围组织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省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入围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组织确认。
第十八条 陈述答辩。省评审办组织专家组对入围的组织进行陈述答辩,过程向社会公开,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第十九条 审查表决。省评审办根据入围组织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顾客满意度调查等各项评价结果,计算评审总得分,按得分高低提出候选授奖名单。将候选授奖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省评委会审查,由省评委会按比例随机抽取 30 名评委会成员以投票的方式确定初选授奖名单。第二十条 社会公示。进入现场评审、候选授奖、初选授奖的名单,分别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其中初选授奖名单公示须附组织简介、质量管理经验。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省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对初选授奖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省评审办应当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省评委会审查。第二十一条 审定批准。省评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名单,提请省政府审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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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由省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并以适当形式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质量奖”获奖组织每家奖励 200 万元;“创新奖”获奖组织每家奖励 60 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升质量管理能力,争创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的获奖组织每家奖励 300 万元;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组织每家奖励150 万元。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各类奖项的奖金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四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省财政纳入省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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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省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申报组织和单位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省评审办可提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应当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与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称号及标识,并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 2 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省评审办可提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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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评审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省评审办依据本办法制订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浙政办发〔2015〕3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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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6 号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69 号)和市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二)市政府质量奖由杭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授予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
(三)市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共设3个奖项,其中“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推动质量强市建设,同时设立“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鼓励奖”(以下简称“鼓励奖”)。每个奖项的获奖组织均不超过 3 家。申请组织均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四)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五)市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依据,主要对申报组织近3 年上述标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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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情况进行评审。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进行评审。(六)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品字标”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的组织申报。
二、组织管理
(一)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市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
(二)市评审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2.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三)市评审办的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2.组建评审组,并对评审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3.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4.向市评审委报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确定候选组织建议名单并提请市评审委审议;5.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和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及标识;
6.承办市评审委的日常事务。
(四)市评审办组建若干评审组,由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 3 名(含)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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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建议名单;2.制定现场评审的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提出候选组织建议名单;
3.向市评审办汇报评审情况;
4.适时解答、处理与评审工作有关的问题和申诉,及向市评审办提出评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
(五)市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聘用评审员。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专业水平和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组建评审组时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不得存在受雇、任职于受评单位或其内设、隶属、业务往来单位以及竞争对手单位等情形。(六)市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组织的市政府质量奖培育、发动、推荐和推广工作。三、申报条件
组织申报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5 年以上;(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制造业规上企业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达到A 档;(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 3 年并取得显著成效,近3 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和农业相关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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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
(六)近 3 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申报截止日期前已信用修复的除外)及严重失信记录。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告。由市评审办向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市行业协会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发布申报通告。(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市有关部门、区县(市)政府或其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市有关行业协会推荐。区、县(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享有优先推荐权。(三)资格审查。市评审办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合法生产经营及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四)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确定不超过 9 家的入围现场评审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市评审办应当书面反馈资料评审情况。(五)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该组织确认。市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组织合议提出“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六)审议。市评审办组织市有关部门审议确定“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对进入现场评审但未入选“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的组织,确定为“鼓励奖”拟授奖建议组织,并向社会公示。(七)审查表决。市评审委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市评审办的评审情况汇报,听取“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组织负责人的陈述,审查相关材料,并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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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质量奖”拟授奖组织名单和“创新奖”拟授奖组织名单。对进入现场评审但未入选候选组织建议名单的组织,确定为“鼓励奖”拟授奖组织。
(八)公示。市评审办将拟授奖组织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市评审委审查。
(九)批准公布。市评审办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授奖组织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五、激励及经费
(一)市政府对“质量奖”和“创新奖”的获奖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对“鼓励奖”获奖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二)资助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市市场监管局的部门预算。(三)获奖组织应将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等相关工作。
(四)获得“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年度起5 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获得“创新奖”和“鼓励奖”的组织不受此限制。获得“质量奖”的组织,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不给予资助经费,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创新奖”的组织,再次获得“创新奖”或“鼓励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不给予资助经费,占当年奖项名额;获得“鼓励奖”的组织,再次获得“鼓励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占当年奖项名额。
(五)为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省质量荣誉,对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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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给予 200 万元、15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各级政府质量奖资助经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六、推广与应用
(一)市评审办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及市有关行业协会,重点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生态环境、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应用,促进产品、服务、工程和环境质量的提升。(二)市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三)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四)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七、监督管理
(一)市评审委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
(二)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评审过程中发现并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直接取消其本次评审资格。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评审办报市评审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和资助经费并予以公告。
(三)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并应当在自获奖次年起的 5 年内,每年 3 月前向市评审办提交上年度本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由市评审办适时开展抽查。
(四)获奖组织可以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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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市评审办可报市评审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和资助经费并予以公告。
(六)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八、附则
本办法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7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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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上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政办函〔2021〕19 号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69 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6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二)区政府质量奖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设立,授予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三)区政府质量奖每 2 年评审一次,共设3个奖项,其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推动质量强区建设,同时设立“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和“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以下简称组织奖)。每次评选“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 4 家,“创新奖”和“组织奖”获奖组织分别不超过 2 家。申请组织均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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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五)区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依据,主要对申报组织近3 年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进行评审。(六)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品字标”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的组织申报。
二、组织管理
(一)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审委)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区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二)区评审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2.审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三)区评审办的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2.组建评审组,并对评审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3.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4.向区评审委报告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确定候选组织建议名单并提请区评审委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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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和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及标识;
6.承办区评审委的日常事务。
(四)区评审办组建评审组,由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 3 名(含)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建议名单;2.制定现场评审的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提出候选组织建议名单;
3.向区评审办汇报评审情况;
4.适时解答、处理与评审工作有关的问题和申诉,及时向区评审办提出评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
(五)区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聘用评审员。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专业水平和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组建评审组时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不得存在受雇、任职于受评单位或其内设、隶属、业务往来单位以及竞争对手单位等情形。(六)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区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组织的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发动、推荐和推广工作。三、申报条件
组织申报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在杭州市上城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2 年以上;(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制造业规上企业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达到A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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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 2 年并取得显著成效,近2 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和农业相关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 3 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申报截止日期前已信用修复的除外)及严重失信记录。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告。由区评审办向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各直属单位和区有关行业协会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发布申报通告。(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及区有关行业协会推荐。(三)资格审查。区评审办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合法生产经营及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四)资料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区评审办应当书面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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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场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该组织确认。区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组织合议提出“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六)审议。区评审办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审议确定“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对进入现场评审但未入选“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的组织,确定为“组织奖”拟授奖建议组织,并向社会公示。(七)审查表决。区评审委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区评审办的评审情况汇报,听取“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组织负责人的陈述,审查相关材料,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质量奖”拟授奖组织名单和“创新奖”拟授奖组织名单。对进入现场评审但未入选候选组织建议名单的组织,确定为“组织奖”拟授奖组织。
(八)公示。区评审办将拟授奖组织名单在区级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区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区评审委审查。
(九)批准公布。区评审办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授奖组织名单,提请区政府审定后公布。
五、激励及经费
(一)区政府对“质量奖”和“创新奖”“组织奖”的获奖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二)资助经费按区政府奖励政策执行。(三)获奖组织应将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等相关工作。
六、推广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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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评审办应当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区有关行业协会,重点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生态环境、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应用,促进产品、服务、工程和环境质量的提升。(二)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三)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四)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七、监督管理
(一)区评审委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
(二)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评审过程中发现并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直接取消其本次评审资格。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区评审办报区评审委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和资助经费并予以公告。
(三)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并应当在自获奖次年起的 5 年内,每年 3 月前向区评审办提交上年度本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由区评审办适时开展抽查。
(四)获奖组织可以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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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区评审办可报区评审委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和资助经费并予以公告。
(六)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八、附则
本办法自 2021 年 10 月 28 日起施行,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上政〔2013〕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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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拱政办发〔2022〕8 号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区工作,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拱墅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二)区政府质量奖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设立,授予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三)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 1 次,奖项包括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两个等次,每次获“质量奖”和“提名奖”组织总数不超过 6 家,其中,“质量奖”不超过4 家。申请组织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四)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五)区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依据,主要对申报组织前2 年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进行评审。(六)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高端中介服务业、新材料及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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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品字标”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文创设计等新兴产业的组织申报。二、组织管理
(一)为确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区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评委会由区政府、区有关部门组成。区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区评审办提出,经区评委会主任审定后公布。
区评审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评审办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二)区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2.审定、批准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三)区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拱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2.组建评审组,并对评审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3.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4.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审组对符合资格的组织进行评审;5.负责向区评委会报告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区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名单,提请区评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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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获奖组织申报更高层级政府质量奖,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7.承办区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四)评审组由区评审办组建,区评审办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评审事务性工作。依据评审标准开展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由3名(含)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对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建议名单;2.制定现场评审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3.向区评审办汇报评审情况,提出区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4.适时解答、处理与评审工作有关的问题和申诉,及向区评审办提出评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
(五)区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聘用评审员。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专业水平和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组建评审组时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不得存在受雇、任职于受评单位或其内设、隶属、业务往来单位以及竞争对手单位等情形。三、申报条件
组织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杭州市拱墅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 年以上;(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 2 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处于区内领先地位;(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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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 3 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申报截止日期前已信用修复的除外)。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区政府质量奖申报和评审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审查表决、公示、批准公布。(一)发布通告。每年由区评审办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区政府质量奖申报通告。
(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所在街道(园区)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区评审办。
(三)资格审查。区评审办组织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合法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四)资料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经评审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上报区评审办。区评审办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五)现场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该组织和评审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评审组综合现场评审结果,提出候选授奖组织建议名单。(六)审查表决。区评审办根据评审组建议确定候选授奖的组织名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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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材料提交区评委会审查。由区评委会召开审议表决会议,对评审情况及候选授奖组织名单进行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质量奖及提名奖组织初选名单。
(七)公示。区评审办将质量奖及提名奖组织初选名单在区级主要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区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区评委会审查。(八)审定批准。区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拟授奖的组织名单,提请区政府批准并通告。
五、奖励及经费
(一)区政府对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组织进行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分别向获“质量奖”和“提名奖”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对于再次获得提名奖的组织,仅授予证书,不再授予奖牌和奖金。(二)区政府向获“质量奖”的组织给予每家20 万元的奖金奖励,向获“提名奖”的组织给予每家 10 万元的奖金奖励。已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在后续年度获得质量奖的,按每家 10 万元的奖金给予奖励。获奖组织应将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等相关工作,并积极配合专项经费审计工作。
(三)区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区专项财政预算。六、监督管理
(一)区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
(二)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或提名奖的组织,由区评审办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或提名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三)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并应当在自获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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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起的 5 年内,每年 3 月前向区评审办提交上年度本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由区评审办适时开展抽查。
(四)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荣誉称号及标识,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区评审办可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
(六)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七、附则
本办法由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自2022年6月9日起施行。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下政办〔2013〕47 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拱政办〔2017〕2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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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的通知西政办〔2022〕45 号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区工作,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69 号)及《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21〕2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西湖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二)西湖区政府质量奖是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对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授予的最高质量奖励。(三)西湖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 1 次,奖项包括西湖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西湖区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两个等次,每次获“质量奖”和“创新奖”组织总数不超过10 家,其中,“质量奖”不超过5家。申请组织均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四)西湖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五)西湖区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依据,主要对申报组织前1年上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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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进行评审。(六)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经济、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品字标”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在企业内部设立首席质量官的企业积极申报。
二、组织管理
(一)成立西湖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区评审办设在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区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2.审定、批准西湖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三)区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西湖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2.组建评审组,并对评审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3.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4.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审组对符合资格的组织进行评审;5.负责向区评委会报告西湖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西湖区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名单,提请区评委会审议;6.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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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办区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四)评审组由区评审办组建,区评审办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评审事务性工作。依据评审标准开展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由3名(含)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对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建议名单;2.制定现场评审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3.向区评审办汇报评审情况,提出西湖区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4.适时解答、处理与评审工作有关的问题和申诉,及向区评审办提出评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
(五)评审员应具备资格条件和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区评审办按有关规定聘用评审员。聘用时实行利益回避,评审员应不存在受雇、任职于受评单位或其内设、隶属、业务往来单位以及竞争对手等情形。
三、申报条件
组织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杭州市西湖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 年以上;(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 1 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处于区内领先地位;(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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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 3 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未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四、评审程序
(一)西湖区政府质量奖申报和评审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审查表决、公示、批准公布。(二)发布通告。每年由区评审办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西湖区政府质量奖申报通告。
(三)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西湖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西湖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所在镇(街)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区评审办。
(四)资格审查。区评审办组织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合法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五)资料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经评审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上报区评审办。区评审办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六)现场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该组织和评审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评审组综合现场评审结果,提出候选授奖组织建议名单。(七)审查表决。区评审办根据评审组建议确定候选授奖的组织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提交区评委会审查。由区评委会召开审议表决会议,对评审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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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授奖组织名单进行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质量奖及创新奖组织初选名单。
(八)公示。区评审办将质量奖及创新奖组织初选名单在区级主要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区评审办负责对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由区评审办报区评委提请区政府会议审查。
(九)审定批准。区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拟授奖的组织名单,提请区政府批准并通告。
五、奖励及经费
(一)区政府对质量奖和创新奖获奖组织进行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分别向获“质量奖”和“创新奖”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同时向当年获得“质量奖”企业的首席质量官授予区优秀首席质量官奖项。(二)获得“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年度起5 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获得“创新奖”的组织不受此限制。
获得“质量奖”的组织,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奖牌,不给予资助经费,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再次获得创新奖的组织,仅授予证书,不再授予奖牌和奖金,占当年奖项名额。
(三)区政府向获“质量奖”的组织给予每家40 万元的奖金奖励,向获“创新奖”的组织给予每家 10 万元的奖金奖励。已获得创新奖的组织,在后续年度获得质量奖的,按每家 30 万元的奖金给予奖励。为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省市质量荣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50 万元、30万元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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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资助,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四)各级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区政府质量评审工作经费纳入每年区财政预算。
六、监督管理
(一)申报西湖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西湖区政府质量奖或创新奖的组织,由区评审办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西湖区政府质量奖或创新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资助经费并予以公告。
(二)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西湖区政府质量奖和创新奖荣誉称号及标识,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区评审办可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
(四)参与西湖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七、附则
本办法由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自2022年8月25日起施行。原《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20〕4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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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区办〔2020〕4 号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70号)和《区党委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区党委〔2019J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二)区政府质量奖是区管委会、政府设立的,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授予的全区最高质量奖励。(三)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 1 次,每次评出获奖组织不超过5家,同时评出获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组织不超过3 家。申请组织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四)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五)区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依据,主要对申报组织前 1 年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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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鼓励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新兴产业、战略性未来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品字标”品牌建设及“亩均论英雄”改革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二、组织管理
(一)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委会)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区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二)区评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2.审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三)区评审办的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2.组建评审组,并对评审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3.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4.负责向区评委会报告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确定候选组织建议名单提请区评委会审议;5.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和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及标识;
6.承办区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四)区评审办组建若干评审组,由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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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组一般由 3 名(含)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建议名单;2.制定现场评审的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提出候选组织建议名单;
3.向区评审办汇报评审情况;
4.适时解答、处理与评审工作有关的问题和申诉,及向区评审办提出评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
(五)区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聘用评审员。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专业水平和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 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不应存在受雇、任职于受评单位或其 内设、隶属、业务往来单位以及竞争对手单位等情形。
(六)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区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组织的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发动、推荐和推广工作。
三、申报条件
组织申报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在杭州高新区(滨江)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正常运营 3 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 1 年并取得明显成效,近1 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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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 3 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 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由区评审办向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 料,经主管部门推荐,在规定时间内报区评审办。
(三)资格审查。区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合法生产经营及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四)资料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按不超过获奖总数 1.5 倍的比例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区评审办应当书面反馈资料评审情况。(五)现场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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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该组织确认。区评审办经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组织合议提出候选组织建议名单。
(六)审查表决。区评审办组织区有关部门审议确定候选组织建议名单后,由区评委会召开审议表决会议,对评审情况及候选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拟授予区政府质量奖及其提名奖组织名单。(七)公示。区评审办将拟授予区政府质量奖及其提名奖组织名单在区级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区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区评委会审查。(八)批准公布。区评审办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授予区政府质量奖及其提名奖组织名单,提请区政府审定后公布,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五、奖励及经费
(一)区政府对区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的获奖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区市场监管局的部门预算。(三)获奖组织应当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与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四)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年度起5 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的,授予奖牌和证书, 不给予资金奖励,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再次获得提名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给予资金奖励,占当年奖项名额。
(五)鼓励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市、省、国家质量荣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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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的组织分别给予 200 万元(提名奖 100 万元)、100 万元(提名奖50万元)和 50 万元(提名奖 25 万元)奖励。各级政府质量奖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六、推广与应用
(一)区评审办应当会同区有关部门,重点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生态环境、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卓越绩效模式的应用,促进产品、服务、工程和环境 质量的提升。(二)区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三)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四)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七、监督管理
(一)由区市场监管局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二)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区评审办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取消其从撤销之日起 5 年内再次申报的资格,并在区级主要媒体上予以曝光。
(三)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并应当在自获奖次年起的 5 年内,每年 3 月前向区评审办提交上年度本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由区评审办适时开展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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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 由区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获奖组织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区评审办可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
(六)评审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区评审办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员,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并进行通报。对取消评审资格的评审员,5 年内不得聘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八、附则
本办法自 2020 年 8 月 10 日起施行,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区办〔2011〕3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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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发〔2021〕16 号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有关办法和区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二)区政府质量奖由余杭区人民政府设立,授权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
(三)区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共设 3 个奖项,其中“余杭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推动质量强区建设,同时设立“余杭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和“余杭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鼓励奖”(以下简称“鼓励奖”)。每个奖项的获奖组织均不超过 5 家。申请组织均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四)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五)区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依据,主要对申报组织近 3 年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医疗和教育行业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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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进行评审。
(六)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品字标”品牌建设及“亩均论英雄”改革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的组织申报。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余杭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审委)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区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二)区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2.审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三)区评审办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2.组建评审组,并对评审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3.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4.对申报组织的资格与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进行评审;
5.向区评审委报告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确定候选组织建议名单提请区评审委审议;6.对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7.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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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管理和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及标识;
8.承办区评审委的日常事务。
(四)区评审办组建若干评审组,由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 3 名(含)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1.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建议名单;2.制定现场评审的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提出候选组织建议名单;
3.向区评审办汇报评审情况;
4.适时解答、处理与评审工作有关的问题和申诉,及时向区评审办提出评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
5.组建评审组时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不得存在受雇、任职于受评单位或其内设、隶属、业务往来单位以及竞争对手单位等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的情形。
(五)区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聘用评审员。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公道正派;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保守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六)区有关部门、各镇街(平台)、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组织的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发动、推荐和推广工作。三、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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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申报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在余杭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 2 年并取得显著成效,近3 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和农业相关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 3 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申报截止日期前已信用修复的除外)及严重失信记录(申报截止日期前已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除外)。
四、评审标准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现行有效版本。五、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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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布通知。由评审办发出评选余杭区政府质量奖通知。评选通知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余杭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区级主管部门或镇街政府(平台)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区评审办。
(三)资格审查。区评审办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余杭区政府质量奖申请,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合法生产经营及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四)资料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确定不超过 15 家的入围现场评审组织名单。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五)现场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该组织确认。评审组需将现场评审报告及时报评审办,并提出“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各不超过5家。对进入现场评审但未入选“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的组织,确定为“鼓励奖”拟授奖组织。
(六)审查表决。区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授奖组织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提请区评审委审议。区评审委召开审议表决会议,对评审情况及候选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查,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质量奖”和“创新奖”拟授奖组织名单。(七)社会公示。区评审办将拟授奖组织名单在区级以上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 7 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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