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5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设;
(二)落实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工程中心建
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中心的
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省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
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中心建设和运
行情况。
545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设;
(二)落实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工程中心建
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中心的
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省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
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中心建设和运
行情况。
546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市发改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重大战略部署、
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
部署建设工程中心。市发改委采取适当形式适时发布工程中
心申报工作有关通知,明确工程中心申报要求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发改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
求;
(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良好的研发场地设施和设
备仪器条件,科研场地面积应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科研仪
器设备原值应在 1000 万元以上;
(三)具有国家、省市内一流水平的研发开发水平和技
术集成能力,拥有高水平的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
技术创新团队。企业专职研发人员应不少于 50 人;科研院
所、高等院校专职研发人员应不少于 30 人,其中副高(含)
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及以上学位人员不少于 20 人;
(四)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
547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家或省市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
果;
(五)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
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六)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
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七)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
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八)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和开放共享等管
理制度;
(九)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
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十)符合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鼓励工程中心采用独立法人形式组建和运
行。鼓励区、县(市)工程中心优先申报。
第十二条 鼓励市内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
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工
程中心。鼓励市内跨地区、跨行业,以及以市内为主联合市
548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外优势企业、科研院所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
业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须按照市发改委的通知和相关文件
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市工程中心申请报告,
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所在地区所属单位提出的
申请,并将符合条件的市工程中心申请报告及相关申报文件
推荐给市发改委。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受理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后,
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结合实
际情况,市发改委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
察和评审,重点包括组建工程中心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申报
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评审过程中,可要
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单位
的意见。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各方面意见,
经研究后择优确定拟认定的工程中心名单,并在市发改门户
网站或其他市级媒体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
549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的,报经市发改委审议后,发文予以认定并命名。
550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实行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优
胜劣汰并择优奖励。在评价年度内完成确认的工程中心,可
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价。由市发改委牵头,原则上每三年对
经正式确认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
第十八条 具体运行评价程序为:
(一)材料收集。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年度 4 月 1 日前将
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应包括:市工程中心年度工
作报告、市工程中心填报表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市工程
中心评价数据真实性承诺书、其他相关材料;
(二)材料初审。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实,
针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出具有关审查意见,并于
评价材料 4 月 30 日前上报市发改委;
(三)材料核查。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对工程中心报送的
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工程中心评价指标的规
551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四)公布结果。市发改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
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
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市发改委择优
对其后续创新能力的建设给予进一步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
国家、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工程中心,
市发改委将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跟进指
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市发改委将给予 1 年的
整改期,并由主管部门负责整改评估,相关整改评估材料报
市发改委备案。
552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
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并配合有关部
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市发改委批复的申
请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况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
部门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
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市发改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
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发改委审核。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对工程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
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针对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材料
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其信用记录将直接纳入全国、省
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发改委将撤销其工
553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程中心称号:
(一)运行评价结果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
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运行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且没有进
步趋势的;
(三)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不配合评价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列入联合
惩戒对象名单的;
(七)被依法终止的。
554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XX 杭
州市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
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30 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555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杭经信联智能〔2018〕8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
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
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
范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第
34 号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省经信委等
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
知》(浙经信技术〔2010〕142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
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10〕
143 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
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
〔2016〕16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556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
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
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
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
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加强和推进我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提高企
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也是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活力之城的战略需要。为
鼓励和支持我市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和建设行业企业建立
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好、在行业
或区域内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
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
新投入,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制造业和高技
术服务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杭州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设行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评价和管理工作。
557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二章 申请认定
第五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
下基本条件:
1.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自
主创新意识,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
健全,具有较为完善的创新发展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
管理能力,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2.企业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创新能力,综合经济技术指
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处于本市同行业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
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
经济和社会效益。
3.企业技术中心应具有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产学研联
合创新的组织架构以及研究、设计、开发和试验条件;具有
稳定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
预算,财务单独立账,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200
万元。
4.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
带头人,研发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
新人才优势。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科技活动人员占企
558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业职工总数的 15%以上;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及中级或以上
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职工总数的 50%;研
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 15 人。建筑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
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勘察、设计等企业具有一级注册执业
资格或高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 20 名。
5.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的主营收入不低
于 6000 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 3000 万元;技术开
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其中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不
低于 100 万元)。 建筑、房地产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 8
亿元,勘察设计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建设行
业技术中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
第六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不得被列入国家、省、
市企业信用黑名单。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请,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分别向企
业注册地的经济和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
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纸质材料一式 1 份,另附电子文档)。
(1)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2)《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含需提交的报表及证
559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明材料)。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
表(参见国家统计局 107-1、107-2 表式及说明),其中大
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
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根据“最多跑一次”的工作要求,区、县(市)经信
主管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
审,按照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
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文件分别报送市经信委、市建委。
3.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由市经信委、市建委组织对企业
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征求委内相关处室的意见。
4.依据《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南》,由市经信委、
市建委分别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
进行数据核查和计算分析,提出评价结果。
5.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由市经信委、市建委分
别组织委内处室联审,研究提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
单,分别在市经信委、市建委官方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经委
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予以公布。
560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6.市经信委、市建委应在受理申报材料截至日起 70 个
工作日内,公布认定结果。
561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九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 3 年进行一次评价,由市
经信委、市建委确定当年需要评价的企业名单,企业将上一
年度的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形成总结评价材料,按要求上
报市经信委、市建委。
第十条 评价程序:
1.经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
向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提交如下评价材料:
(1)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2)《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含需提交的报
表及证明材料)。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
表(参见国家统计局 107-1、107-2 表式及说明),其中大
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
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企业技术中心评
562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评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市经信委、市
建委。
3.市经信委、市建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上
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杭州市企业技术
中心评价指南》的规定进行评审,形成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在 80 分(含)以上同时位于全部参评企业
技术中心前 10%的为优秀。
2.60 分(含)以上至优秀以下的为合格。
3.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或评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并经查实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企业第二年继续参
加评价。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市建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公布评价结果。
563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更名需变更市级企
业技术中心名称的,应向注册地经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申
请,并附上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
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注册地经信、建设
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分别报送市经信委、市建委办理更名等
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股改、重组、搬迁
等原因需变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的,应由新的依托单位
按认定要求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其市级企业
技术中心的认定时间可连续计算,原依托单位的市级企业技
术中心不再保留。
第十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重大
调整或因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注册
地区、县(市)主管部门,经注册地经信、建设行业主管部
门确认,行文报市经信委、市建委批准后,可暂缓当年市级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
564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心资格:
(一)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二)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解散。
(四)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
格。
(五)所在企业被列入国家、省、市企业信用黑名单。
第十七条 市经信委、市建委对调整与撤销的市级企业
技术中心审核确认,并发文公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缓评
价、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对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两
年内取消所在企业重新申请的资格。
565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五章 管理和政策
第十八条 已认定的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按
规定及时上报相关报表。
第十九条 企业报送的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
工作总结、评价材料以及相关报表,内容数据应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 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无故不参加国家、省、
市依法组织的企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市经信委、市建委将
督促所在企业进行整改,拒不改正的,将撤销其技术中心资
格。
第二十一条 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列入国家、省、市有关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区、县(市)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
中心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作为推荐省级企业技术
中心的必要条件。
566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
指南等内容和要求,由市经信委、市建委另行制定并适时调
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关
于印发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经信联技
术〔2012〕85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建委负责解释
567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
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企业创新建
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
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
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2007 年第 53
号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省经信委会同省
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杭州海关等部门 2010 年颁
布的《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杭
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25 号)、《杭州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重点产业(工
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
政办函〔2011〕201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
568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和推进我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提高企
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也是加快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战略需要。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建立企业技
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在行业或区
域内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
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
入,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杭州市市级企
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569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二章 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
第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主要载
体,在本企业的技术开发活动中,起着主导和牵头作用,其
主要职能如下:
1.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发展
规划;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论证和实施,对企业重大问
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
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
2.负责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开展中长期有市场前景的新
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与开发,为本企业的
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
引进国内外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
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3.负责企业与国内外技术合作和交流,不断提高合作的
广度和深度。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
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
570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技力量和研究成果进行应用性研究。充分利用企业外的研究
开发力量和成熟的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使企
业用最少的投入、最短的周期和最便捷的办法获取新技术和
新产品,形成企业在技术和产品上的优势。
4.负责人才的引进、凝聚和培养,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
机制,吸引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多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凝聚企
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以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
整体素质为目标,加强企业科技人才的培养,为企业培养和
造就一支科技人才队伍。
5.负责对企业内部多层次技术开发的指导和服务,协调
解决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组织学习和引入企业外
部成熟的共性技术,并在企业内进行应用。
6.负责行业和区域特色产业的服务。分析市场需求,跟
踪和研究行业和企业技术发展趋势,利用人才、技术和信息
优势,发挥技术的集散和辐射、信息集聚与扩散、共性技术
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检测、试验
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等职能,在行业、区域和企业技术开发
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571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572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三章 认 定
第五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
下基本条件:
1.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自
主创新意识,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
健全,具有较为完善的创新发展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
管理能力,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2.企业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创新能力,综合经济技术指
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处于本市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
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
济和社会效益。
3.企业技术中心应具有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产学研联
合创新的组织架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具有稳定的
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 3%,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
573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行单独核算。
4.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
带头人,研发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
新人才优势。
5.企业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不低于 1 亿元,其中高新技
术企业不低于 5000 万元;科技活动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15%以上;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其中软
件企业不低于 100 万元);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
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职工总数的 50%;研究
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 15 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
1.在认定前两年内,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
查的。
2.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
境污染事故的。
574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3.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4.被撤销其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请,每年组织一次,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 5 月 31 日。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
册地的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
材料(一式 1 份加电子文档)。
(1)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2)《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含需提交的报表及证
明材料)。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
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02、Ⅶ503 表式及说明),其中大
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
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75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5)区、县(市)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涉税证明和地
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
故的证明。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2.区、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
料进行审查,按照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确定推荐企业名单,
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杭州市经济
和信息化委员会。
3.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杭州市认定企业技
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
业申请材料进行数据核查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4.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专家
评价结果,部门联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按照公正、公平、
公开原则,提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经审核确认
并在杭州市工业经济信息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576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四章 评 价
第九条 杭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在每年的 5 月底之
前,把上一年度的运行情况做成评价材料,按要求上报杭州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杭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
价指标体系》,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分。
第十条 评价程序:
1.经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
向企业注册地工业主管部门和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提交如下评价材料:
(1)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2)《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
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02、Ⅶ503 表式及说明),其中大
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
577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区、县(市)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涉税证明和地
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
故的证明。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2.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所属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
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杭州市经济和信息
化委员会。
3.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
构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杭州市认
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对技术中心年度总
结、评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形成初步评价结果。
4.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评价结果予以审核确
认后公布。
第十一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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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不合格。
1.评价得分在 80 分及以上并位于全部参评企业技术中
心前 10%的为优秀。
2.60 分(含 60 分)以上至优秀以下的为合格。
3.评价得分低于合格线、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
或评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及其它突出问题的为不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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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五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更名需变更市级企
业技术中心名称的,应向注册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申请,并
附上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注册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确认后报送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原因
需变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的,应由新的依托单位按认定
要求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其市级企业技术中
心的认定时间可连续计算,原依托单位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不再保留。
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重大
调整或因受不可抗拒外部因素影响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
注册地市、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经注册地工业经济
主管部门确认,行文报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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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可暂缓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
心资格:
1.不申报年度评价材料的。
2.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
3.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4.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5.所在企业有涉税违法行为的。
6.所在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第十六条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调整与撤销的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审核确认并在杭州市工业经济信息网上
公示无异议后,与年度评价结果一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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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六章 管理和政策
第十七条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具体负责以下工
作:
1.组织并受理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2.指导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3.会同相关部门公布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
结果。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根据相关文
件规定对其所在企业给予财政政策扶持。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按
规定及时上报相关报表。
第二十条 企业报送的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
工作总结、评价材料以及相关报表,内容数据应真实可靠。
第二十一条 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无故不参加国家、
省、市依法组织的企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杭州市经济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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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息化委员会将督促所在企业进行整改,拒不改正的,将撤销
其技术中心资格。
第二十二条 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的新产品、新技术、
新工艺开发的重点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列入国家、
省、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第二十三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作为推荐省级企业技术
中心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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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实行,原《关
于印发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经技术〔2007〕10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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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杭科农〔2020〕86 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钱塘新区经发科技局、
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
略,着力提升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能力,推进民生
公益科技发展和乡村振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
《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0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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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
略,着力提升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能力,推进民生
公益科技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
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 号)和市
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
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1.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资金每年在市科技发展
专项资金中安排,重点用于智慧(数字)农业、生态农业、
现代种业、农产品加工、资源环境、节能减排、城建交通、
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健康等农业与社会发展公益民生
领域科研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研发能力提升、可持续发展
实验区建设等。
2.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资金通过设立农业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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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会发展重点研发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农业与社会发
展一般科研项目(以下简称一般项目)两类项目,以资助的
方式支持农业与社会发展公益民生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另
设无资金支持的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引导项目(以下简称引
导项目)。
二、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1.重点、一般项目资助对象为在杭州市注册或登记、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项目和承担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管理规范,
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项目单独建账、独立核
算。
(2)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应用推
广示范,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和发展产
业政策,有利于推进杭州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公益民生事业
的科技进步,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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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3)申请项目的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农业育
种、医疗卫生等领域项目可延长至 5 年)。鼓励自主知识产
权创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项目申请单位与国内
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和实施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项
目。
(4)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承担有同类市级农业与社会
发展科研项目并尚未结题验收,不予申请承担新的农业与社
会发展科研项目;申请单位为非企业的,同一项目负责人承
担有同类市级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项目并尚未结题验收,不
予申请承担新的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项目。同一项目已获得
其他市级财政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
三、资助方式和标准
1.重点项目围绕市委、市政府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的
重点工作,重点支持农业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亟需解
决的共性技术难题、区县域农业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创新载
体建设的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的示范,突出支持公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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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生事业,对纯产业化项目不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
过 200 万元(医疗卫生项目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元)。
2.一般项目围绕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县(市)
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的重点工作,重点支持具有明确应用方
向与前景的农业与社会发展技术研发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应
用。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医疗卫生项目原则上不
超过 10 万元)。
3.承担单位为非企业单位的,或为“米袋子”、“菜篮
子”公益类育种企业的,采取事前资助的方式,自筹资金不
作要求(医院、高校等有条件的单位鼓励配套自筹资金),
单个项目市级财政资助资金不超过申请资助资金(重点项目
按项目年度预算分期资助)。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采用事后
资助的方式,市级财政资金资助比例不超过本项目研发投入
总额的 30%。
四、项目组织及管理
1.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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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市)科技局提出或进行选题征集,经专家咨询、确定选题,
再进行材料征集、专家评审(技术和预算评审),并根据专
家评审和相关会议意见提出拟资助项目。
2.一般项目由市科技局发布征集通知,市科技局根据项
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和相关会议
意见提出拟资助项目。
3.引导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市)科技局负责
征集和评审,择优推荐,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市科技局审
核后提出项目。
4.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一般项目、引导项目
根据项目承担单位隶属关系,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市)
科技局分别负责管理。
五、项目监督及考核
1.根据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市和各区、县(市)科
技局(经发科技局)、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服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项目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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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的重大问题,组织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估和验收等工作。市财
政局负责按规定将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项目补助资金纳入
预算管理,科技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指导开展全过程预
算绩效管理。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归口管理辖区内
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实施,补助资金的落实和下拨,协助进行
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2.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
财政资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做好中期考核、绩效评估
等工作。
3.进一步加强项目验收,严格按《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
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项目验收,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
收;其余一般项目委托区、县(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
部门或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含科技社团组织验收。
对承担多个项目的综合科研单位(市属高校、科研机构
和医院,下同),验收率和验收通过率将直接影响下年度组
织推荐申报数量,验收率低于 50%的单位将取消当年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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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申报资格。
4.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如存在弄虚
作假、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情节
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根据《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凡在验
收资料弄虚作假的、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综合科研
单位到二级单位)和负责人,分别在 5 年、3 年内不得申报
和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列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推荐
申报名单,并纳入信用不良记录。结题项目 1 年内不得申报、
承担和推荐科技计划项目。
六、附则
1.本办法自 2020 年 8 月 24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
(杭科农〔2018〕132 号、杭财教会〔2018〕153 号)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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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2.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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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杭科合〔2020〕65 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钱塘新区经发科技局、
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浙江省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条例》,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修改制
定了《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0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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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
转化,助推杭州市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设立杭州市科
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调动本市企业、高校院所和新型
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性、
创造性和主动性,形成合作共赢、利益共享的科技成果转化
良好局面。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杭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局预算
管理,每年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重点资助本市企
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建设、奖
励重大科技成果获奖团队和科技成果转移单位,全面促进科
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推进杭州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
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