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发布时间:2022-6-0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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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550(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四)上年度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可重复享受对应的奖励。(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区、县(市)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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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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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以及符合相关

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规定基础

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

现。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

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上年度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

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

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级

其他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

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可重复享受对应的奖励。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

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

上级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

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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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一、更大力度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计划。对新认定的规上、规下高新技

术企业,分别奖励 40 万元、30 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规下

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奖励 10 万元;对有

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原则上不

列入“亩均效益”D 类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 3—5 万元;对

首次小升规且研发投入占比达到 3%的,奖励 3—5 万元。

二、完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

50 万元,同时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

奖励 100 万元,培育的减半奖励。

三、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 500 万元、100 万元奖

励;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

金额给予 1:1 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和

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分别奖励 4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对经认定的省

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 1:1 奖励。

四、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

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和国际合作基地,分别奖励 100 万元、80 万元、60 万元

和 20 万元。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

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 75%提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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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研发统计纳统企业的研发支出比上年增长 15%

以上且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 3%以上的,按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给予分档

奖励,每家企业最高 500 万元;研发支出增长在 10%—15%之间的,减半奖励。国

有企业当年研发支出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六、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紧扣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集群制造的技术需求,

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实施

一批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导向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 25%以

内给予补助,最高 300 万元。对在三区实施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区各承担

50%补助经费。市财政对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最高给予 5 万元补助。鼓励各区、

县(市)对国家级、省级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国家级、省级项目有规定的按照规

定比例资助。

七、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具有

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10 万元创新券额度。对

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

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 30%补助,最高 20 万元;通过“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

共享平台”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 50%补助,

最高 50 万元。鼓励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对相关服务人员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

服务收入可按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八、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

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且配置核心研

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

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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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给予不少于 50 万元奖励;对市绩效评

价不合格的产业研究院,在次年安排财政扶持资金时适当降低。

九、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

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

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财政按照省补助经费的 1:2 给予

补助。

十、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

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的省级新型

研发机构,奖励 200 万元;省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 30%予以奖励,

最高 300 万元。

十一、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

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

省级创新联合体每年给予 30 万元工作经费补助,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

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加强

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对市考评优秀的综合体,每家给予 50 万元奖励。

十二、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

地,每家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

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 50 万元、

2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市级星创天地奖励 5 万元。符合条件的省级以

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

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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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 1 家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运营单位 2 万元、5 万元。对获

得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 1:1 奖励,对市考评优秀的科

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奖励 30 万元、5 万元。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

经费总额,最高 100 万元。

十四、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

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10%给予奖励,对其中通过技术市场竞价(拍卖)

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20%给予奖励,每项最高 50 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

高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平台、机构,

符合条件的,每家每年给予最高 20 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并根据绩效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的技术开发和

转让项目,分别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1%、0.5%给予奖励,最高 50 万元、10

万元。

十五、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

分别奖励 5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

等奖的,分别奖励 300 万元、100 万元、60 万元、20 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

元;获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落实

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

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完善科创金融体系。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

商标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对知识产权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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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融资的企业,按不高于基准利率(LPR)的 80%给予贴息,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

款额 2‰给予补助,最高 30 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获得的科技金

融贷款,按不高于 LPR 的 50%给予贴息扶持,最高 10 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

险、专利保险、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单位最高给予 10 万

元补助。

十七、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

高校和科研院所,每家最高奖励 50 万元。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

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最高给予补助 100 万元。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

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 2 万元。对新开设知

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最高奖励 50 万元。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

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

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

点,最高奖励 50 万元。

十八、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

(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高校及科研组织,最高奖励 50 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

企业,最高奖励 10 万元。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补助 20 万元。对省、

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最高奖励 60 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奖励

2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奖励 50 万元,对入驻

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房租补助,每家最高 20 万元/年。对新培育和引进的

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最高奖励 10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商业秘密保护

基地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最高奖励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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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

入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 35%给予补助。对

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35%给予补助。对

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

按实际建设投入的 10%给予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 500 万元。

二十、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进一步推广新昌全面创新改革经验,发布创

新指数,对市县两级创新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完善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

对全社会 R&D 经费支出占 GDP 比重、财政科技投入增幅“双下降”,或全社会 R&D

经费支出占 GDP 比重、全社会 R&D 经费支出增幅“双低于”全省平均的区、县

(市),在科技进步考核时“一票否优”。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科技创新

容错免责机制,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二十一、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

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自然人、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

(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

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

强制性规定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

低”原则予以兑现。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

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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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 D 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

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

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级

其他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

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

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

上级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

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金融支持稳进提质若干政策

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一)强化考核引导激励

1.对银行机构进行考核。设置存贷款增量增幅、制造业贷款、人才企业贷款、

政府性融资担保及不良处置、社会责任等考核指标,分季度与年度开展考核,按

照考核结果确定优秀等级。考核结果纳入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

2.对保险公司进行年度考核。设置赔款与给付、服务效率、保费收入增量、

保险服务质量、政保合作情况等考核指标,并按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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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类型分别评价,按照考核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3.对证券期货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设置地方贡献、交易总额、业务创新、社

会责任等考核指标,按照考核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4.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设置地方贡献、业务总额、业务笔数等考

核指标,按照考核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二)加强金融要素供给。落实好中央稳健货币政策灵活适度的要求,继续

保持全市社会融资规模、贷款稳定增长,积极拓展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渠道,

突出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障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

合理资金需求。

(三)深化普惠金融服务。实施小微企业信贷“增氧计划”和金融服务“滴

灌工程”,继续扩大首贷、信用贷和无还本续贷;落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工

具,接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工具,继续推动信用贷款投放力度。

推广“丰收驿站”模式,推动金融机构下沉服务重心。实施农村数字化普惠金融

项目建设,推动金融助力智慧社区、数字支付等领域创新。

(四)推动产业转型提升。鼓励制造业企业扩大投资,助推产业提升发展,

对企业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制造领域的项目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按

《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专项激励政策》执行。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

先进制造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加大技改贷款、并购贷款投放,扩大制造业

信用贷款规模,支持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提升,力争实现制造业贷款增速高

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二、强化融资担保增信

(五)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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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超过 8 倍时,出资人应及时进行资本金补充。

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

实际损失的 30%,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构进行保费补贴,补贴比例为政府性担保机构当年末担保业务余额的 0.5%,单个

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

险增信服务,按不超过 1%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

(六)市、县两级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所产生的代偿损失,

剔除省担保集团承担部分后,由市、县两级担保公司各承担一半,担保公司依法

依规向企业追偿。

(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适用《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

机制》(浙融担办〔2021〕1 号)。

三、强化资本市场发展支撑

(八)推动企业上市发展。企业在境内交易所上市,奖励 300 万元,并实行

分阶段奖励。其中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完成辅导备案受理奖励 30 万元、完成首

发上市受理奖励 100 万元、成功上市(含买壳迁址)奖励 170 万元;在北交所成

功上市,完成“新三板”挂牌奖励 60 万元,完成辅导备案受理奖励 30 万元、完

成首发上市受理奖励 100 万元、成功上市奖励 110 万元。境外上市奖励 100 万

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奖励 20 万元。

(九)支持上市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上市公司实现股权再融资,按净融资额

的 2‰奖励(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金额不纳入),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十)鼓励上市公司开展收购兼并。支持上市公司立足主业,结合绍兴产业

发展导向,开展横向、纵向产业链境内外收购兼并,成交金额超过 10 亿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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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200 万元;成交金额 5 亿元(含)—10 亿元奖励 100 万元;成交金额 2 亿元

(含)—5 亿元奖励 50 万元。收购实际控制人资产减半奖励。

四、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

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在绍金融机构(不包括房

地产业以及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

性规定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

原则予以兑现。

(三)本政策由市、县两级政府分别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

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 D 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

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

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符合《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专项激励政策》的企业,按有

关规定执行。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

级其他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

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

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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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

上级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

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一、鼓励引进优质外资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新引进符合绍兴产业发展导向的特别重大外资

项目、世界 500 强(《财富》世界 500 强,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给予综

合政策扶持;对当年有实到外资 3000 万美元以上制造业、5000 万美元以上服务

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 万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

总部或地区总部和创新业态的重大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 3%给予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3000 万元;对其他促进地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的外

资项目及现有外资制造业企业利用利润和外债增资扩能新上项目,鼓励落户地政

府按一定比例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奖励政策。

(二)加大全球化招商推进力度。加强与第三方投资促进机构(专业中介机

构)的联系合作,给予一定工作经费支持,对成功引进符合绍兴产业导向的重大

外资项目的机构,根据项目引进的规模和性质,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一定比例给

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和省市县长项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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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外资项目,在用地、环保、能耗、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综合扶持;对外

商投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符合规定的,允许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以幢、

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

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 5 年内按原用途和土

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 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重点支持世界 500

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以及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支持外商投资

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

及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民营企业境内外上

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五)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外资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与内资研发机

构同等待遇,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

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按浙商务联发〔2021〕161 号文件规定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引导外资投向产业链薄弱的环节和技

术领域。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负担,提高信息共享水平。落实外资企业研发创新

税收优惠政策。

二、做大做强对外贸易

(六)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含线上展会)给予展位

费 100%资助;对规模进出口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 6500 万美元以上)自行参加

的境外展,按展位费的 50%给予资助。到境外参展的,给予一定的人员费资助。

以上同一项目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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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支持商协会抱团参展。商协会组织地方特色产业企业集中参加市年度

重点展会(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 3 个)且单次展会组展展位达 10 个及以上的,

给予组织方每 10 个展位 5 万元的统一公共布展费用补助(实际费用低于 5 万元

的按实结算),单个展会不超过 30 万元。

(八)支持企业开展 AEO 高级认证(海关高级认证)。对当年新通过 AEO 高

级认证的企业,奖励 20 万元。

(九)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自营出口额 3000 万元—3 亿元、同比

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对当年自营出口额达到 3

亿元及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重点鼓励。

(十)鼓励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出口。对当年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

1 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农产品出口额达到 1500

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一)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对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并首次获得浙江出口

名牌、绍兴市出口名牌的,给予一定支持。

(十二)鼓励发展加工贸易。对当年加工贸易出口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且

同比增速高于全市外贸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三)鼓励扩大进口。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对中国国

际进口博览会的招商、配套活动及交易团等各项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当年自营进

口额 500 万美元及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进口平均增速的企业,进口额

5000 万美元及以下部分每进口 100 万美元奖励 2 万元(分档计算),5000 万美元

以上部分每进口 100 万美元奖励 3 万元(分档计算)。上述标准执行时,当年新

注册企业奖励减半执行,上年零进口额视同新办。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

第565页

564

万元。企业为改善技术和装备,自营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

录》中的产品和技术,获得国家、省资助的,给予 1:1 配套奖励。支持进口贸易

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建设,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分别

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十四)鼓励开展服务贸易。根据企业类型、业务属性及业务情况,对服务

外包离岸执行企业进行激励。支持企业开展营销,引导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在重点

服务贸易(文化贸易)网络营销平台(线上交易网站)进行推广、展示、交易。

支持服务贸易基地建设,对首次获批成为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园

区)的,分别资助 30 万元、15 万元。

三、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

(十五)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当年新开跨境电子商务 B2C 店铺

且单店交易额达到 3 万美元或当年在主流平台新开跨境 B2B 店铺且有出口实绩

的,予以鼓励。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开设独立站且有线上独立站销售业绩

的,予以鼓励。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利用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制造网等

主流平台开展境外推广,予以鼓励。

(十六)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园区,予以

园区运营方一定补助。

(十七)支持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对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

上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并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方式 9710、9810 项下)的年跨

境电商出口额首次达 100 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八)支持高等院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对经教育部门批准新设

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并纳入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且每年招生人数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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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30 人的在绍高校,给予资金扶持 30 万元。新设立符合条件的实体跨境电子商

务学院(分院)且在院(分院)人数不少于 800 人的在绍高校,给予资金扶持 80

万元。

(十九)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培训。对组织职工进修跨境电商类培训的企

业,按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 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二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提供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托管服

务的企业,实际服务企业 20 家以上,跨境 B2C 年在线总交易额达到 300 万美元

以上或跨境 B2B 年在线总交易额达到 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服务费的 5%给

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二十一)加大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支持力度。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代码

9610 项下业务)的跨境电商出口额达到 20 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使用邮政小包、

国际 EMS、UPS、DHL、跨境专线等物流方式出口,给予鼓励。

(二十二)加大重大跨境电子商务项目招引力度。重大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

龙头骨干企业,由区、县(市)结合各自实际,完善招引政策,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三)支持建设外贸服务平台。鼓励培育或引进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对

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 1:1 配套奖励(对称号升档的,

给予升档部分差额配套奖励)。对新获市级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资助

30 万元。对拓展业务明显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支持。鼓励企业设立公

共海外仓,除上级扶持资金外,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市级称号的公用型海外

仓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50 万元资助。

(二十四)支持内外贸一体化企业培育。对评为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

培育企业的,奖励 10 万元。

第5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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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大“走出去”支持力度

(二十五)鼓励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按年度营

业额每 100 万美元资助 5 万元,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十六)鼓励企业境外投资。鼓励企业实施跨国并购、开展品牌、营销网

络等领域的境外投资,对以上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五、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

(二十七)支持化解外经贸风险。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要进一步降低短期出

口信用保险费率和资信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费率下降 10%,标准资信报告平

均费用下降 15%,小微统保平台费率下降 10%以上。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

保险,保费补贴不受财政贡献度限制。扩大“政府联保平台”覆盖面,对上年度

出口300万美元及以下出口企业参加政府联保平台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全额

扶持,对自行投保出口信保的企业(不限出口额),按实际支付保费的 50%给予补

助。企业“走出去”投保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 50%补助。

(二十八)支持应对贸易摩擦。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有关

案件应诉、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或商协会,当年度发生

的律师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对终裁绝对胜诉案件再给予整个案件律师费20%

的补助。单个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

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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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

同等待遇。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可结

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

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上年度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

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

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

级其他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

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

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

上级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

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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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有效投资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一、着力扩大投资总量

(一)开展招大引强行动。压紧压实招大引强任务,积极开展产业链精准招

商,对当年新招引(以签订实际落地合同为准)的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装

备、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 5G+8K、碳中和、人工智能、氢能等未来产业,计划投

资 20 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采取“一项目一方案”,力争做到资金、能耗、土地

等要素应保尽保。

(二)适度超前基础设施投资。统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度安排,新建项目

1 月前编制完成年度计划,原则上 6 月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施工招标

公告等前期工作,9 月前开工;续建项目 2 月底前全面开工;前期协同项目一季

度开工率达到 30%、二季度达到 60%、三季度达到 85%。

(三)鼓励企业技改投资。加大对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的扶持

力度,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可将企

业实施技术改造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设计检测、第三方

工程服务等费用纳入设备投资额计算。鼓励各地通过综合奖补等方式,支持智能

化改造工程服务商分区域、分行业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咨询诊断服务。对迁建、

扩建进入开发区(园区)等产业发展平台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可参照招商引资

项目实施准入和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力

争 2022 年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完成投资 300 亿元以上,比 2021 年增长 12%。

(四)激励产业项目提前开工投产。对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独立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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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产业项目,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履约监管合同约定期限提前30天、

90 天、180 天(含)以上开工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比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履约监管合同约定期限提前 30 天、90 天、180 天(含)

以上建成投产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40 万元、60 万元。对提前投产的项目主体,

重点保障后续项目要素。

二、不断优化投资结构

(五)加大制造业投资。组织实施市级重点工业项目 400 个以上,制造业投

资增长 18%,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增长 20%。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 200 万元及以

上的,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 6%予以奖励。其中,对列入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

市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重点项目计划的,增加奖励 2 个百分点;列入省“五

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制

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或省市县长工程的,增加奖励 4 个百分

点。单个项目当年设备投入奖励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投资项目列入计划起 2 年

内有效)。

(六)加大综合交通投资。攻坚实施综合交通重大项目,交通投资增长 5%以

上。市级统筹安排 1000 万元用于“十四五”规划确定的项目提前实施或取得实

质性进展的补助。列入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的新开工项目,60%以

上在 2022 年底前完成工可批复。建立规划动态调整机制,条件成熟的预备类和

研究类项目按程序报批后可按实施类项目推进,对发展需求迫切但未纳入规划的

项目,允许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并按程序纳入规划。确保杭绍台铁路二期、柯诸

高速、诸永高速扩容等项目开工,力争甬金高速扩容、诸义高速、杭甬运河三级

航道整治工程(包括杭甬二通道改造部分)等项目前期取得实质性进展,扎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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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金甬铁路、杭绍甬智慧高速、杭州中环柯桥段建设,加快诸嵊高速、甬金衢上

高速(新昌段)、杭甬高速抬升等项目进度,力争轨道交通二期获批,加快“六横

八纵”快速路网前期研究;确保亚运会前投运轨道交通 1 号线、越东路等 6 条智

慧快速路。

(七)加大重大水利工程投资。攻坚实施现代水利重大项目,水利投资增长

10%以上。市级统筹安排 500 万元,用于“十四五”规划确定的项目提前实施或取

得实质性进展的补助。加快浙江省镜岭水库工程、杭州湾南翼平原排涝及配套工

程、诸暨市安华水库扩容提升工程、嵊州市三溪水库工程前期,确保上虞区海塘

安澜工程、绍兴市袍江片东入曹娥江排涝工程(二期)、柯桥区型塘江综合治理、

诸暨市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项目开工,扎实抓好绍兴市马山闸强排及配套河道工

程、陈蔡水库加固改造工程、汤浦水库清淤扩容工程、曹娥江综合整治工程等建

设进度。

(八)加大城乡风貌工程投资。市级统筹安排 500 万元,用于“十四五”规

划确定的项目提前实施或取得实质性进展的补助。谋划推进城乡风貌提升等前期

研究,开展新嵊至上虞污水管网可行性研究。谋划推动古城新城连结区域、三区

交界地带联动发展,开展交界区域片区式开发研究,打造一批城乡风貌样板区。

启动 329 国道快速路二期、二环南路西延、上虞三环项目前期研究。实施 78 个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 48 个房屋拆改项目,加快推进 18 个未来社区试点(创建)

项目建设。

(九)加大生态领域投资。加快柯桥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工程前期工作,力争

绍兴植物园开工,加快嵊州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江滨水处理 12 万吨/日污水

处理工程、嵊州市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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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大新能源设施投资。大力发展“光伏+”项目,积极建设屋顶光伏、

滩涂光伏、水面光伏、农光互补等,2022 年确保 350 兆瓦光伏增量,绿色电源装

机比重达到 58%,对年度新增光伏发电量进行度电补贴。加快储能项目建设,支

持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储能项目及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争取 1—2 个

省级 5—20 万千瓦独立储能电站落地绍兴,投运国内首个 35 千伏中压直挂式储

能示范项目。明确鼓励水电发展政策,积极推进诸暨等地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

(十一)支持现代服务业投资。对列入市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省服务业重

大项目计划及以上的服务业建设项目(不含政府性项目、房地产项目),按规定竣

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投入)给予不超过 5%奖励,单个项目累

计不超过 1000 万元。

(十二)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积极拓宽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投资渠道,支持和

鼓励民营资本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放

开竞争性业务,落实收益回报、风险分担等机制,引导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更多参

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项目。积极探索轨道交通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

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发挥好市级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完善市县两级

基金纵向联动机制,撬动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

三、奋力推进项目攻坚

(十三)聚力项目推进专项行动。全面梳理近两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政

府专项债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工程项目,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

程中碰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投资进度均达到时序要求。其中,2021 年省市县长工

程项目 2022 年 6 月底投资完成率达到 20%以上,年度投资完成率达到 40%以上;

2022 年省市县长工程项目 6 月底前落地率达到 40%以上,10 月底前达到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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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聚力项目谋划储备。聚焦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券支持方向,

谋划筛选更多前期手续完备、建设条件成熟的管长远、打基础、惠民生项目,推

送至国家、省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实做细省重大产业项目、“六个千亿”投资工程、

“4+1”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公共建设等项目储备工作,争取更多项目纳入省级项

目“笼子”。

(十五)聚力前期协同攻关。重点跟进 100 个谋划盯引项目、100 个前期协

同项目,加强前期精细管理,编制前期项目节点图、横道图,明确任务事项、时

间节点,全力创造开工条件,提升立项项目开工率,确保 6 月底前 40%的前期协

同项目开工。

(十六)聚力在建集中攻关。锚定列入 2022 年项目盘子的建设实施项目、

建成投产项目,做好协调服务、节点管控、晾晒通报等工作,确保项目开工率、

投资完成率、资金支付率、达产率等符合绩效评价、建设进度要求。

四、强化要素争取保障

(十七)扩大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申报。力争 2022 年全市地方政府专项

债券额度达到 300 亿元,占全省比重 10%左右。加强项目谋划、常态化储备和穿

透式全过程管理,力争全年储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1200亿元以上。

(十八)争取重大项目能耗支持。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 0.52 吨标准

煤/万元的新上优质项目,在能耗指标上予以重点保障。实施区域能评 2.0 版,

进一步简化能评审批手续。在严格控制能耗强度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对符合国家

“六大领域”“四个条件”的重大项目实行能耗单列。

(十九)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防洪排涝工程等专项

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2022 年争取到中央预算内投资 5 亿元,支持 15 个左右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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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项目建设。对争取到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各级政府严格按照申报要求筹措

落实配套资金。

(二十)加大建设用地保障。着力盘活土地存量,全年争取新增建设用地指

标 2 万亩以上,供应国有建设用地 3.5 万亩以上,其中出让土地 30%以上投向工

业,用于支持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4+1”重大项目。允许重大项目

用地报批容缺受理,指导项目用地组件报批,提升重大项目用地预审、农转用报

批效率。

(二十一)深化政企银联动。探索建立政企银项目合作新机制,积极筹划开

展季度银项对接活动,深化精准服务,畅通融资渠道。支持向制造业企业发放中

长期信贷产品,支持企业发行债券用于项目投资等相关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开辟

绿色通道,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设计融资方案,加大信贷投放,提高融资获得可

能性。

五、打造最优投资环境

(二十二)探索推行极简审批。在低风险小型项目审批“最多 15 个工作日”

基础上,探索推行“拿地即开工”,进一步压减事项、环节、时间、材料、费用,

实现企业投资低风险小型项目全过程审批“最多 15 个工作日”。继续深化“标准

地”改革,抓好“标准地”数字地图应用,推进土地资源和项目资源精准对接、

高效配置。创建“项目管家”数字化平台,推广应用工业项目全周期管理系统,

打造集项目招引、审批、建设、服务和多跨治理于一体的数字化平台,涵盖 100%

重点项目。

(二十三)推行“赛马+晾晒”机制。深入实施以“旬会商、月分析、季通报、

年考评”为主要内容的“赛马”激励机制,建立项目指标“双挂联”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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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需求分类处置机制,难点堵点问题实行提级协调。强化日常晾晒通报,推行

项目进度五色预警机制,开展“红旗”“蜗牛”项目评选通报,形成合力抓投资的

工作格局。

(二十四)实行“专员+专班”推进。结合“三驻三服务”,建立重大项目服

务员制度,从市、县、乡三级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选派。项目服务专员每月不少

于 2 次开展一线服务。组建全市重大项目推进专班,从相关行业单位、投资工程

领域单位,确定专业人员为固定联络员,视工作需要实行阶段性实体化运作,统

筹协调全市面上重点项目推进。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具体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

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

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

上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

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

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上年度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

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

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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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其他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

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

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

上级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

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能源保障政策

一、强化能源供应保障

(一)加快电力设施重点项目建设,保障外来电送入,强化电力项目廊道、

站址用地保障;优化流程,提高电力项目行政审批速度;保障镜湖新区多能耦合

直流配电网等新型电力系统示范项目用地;加快建立绍兴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

担机制,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加强本地电源管理,落实应发满发机制。确保电量

供应 500 亿千瓦时以上。

(二)落实各级政府 3 天储气能力,支付相应的购买储气能力服务费。确保

天然气供应稳定,全年供气量约 23 亿立方米左右。

(三)提升储运接收能力,落实城市燃气企业 5%储气能力,推动杨汛桥门站

及连接线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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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清洁能源供给比例

(一)简化新能源项目核准(备案)、接入工程行政审批手续,保障新能源接

入工程投入资金,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提高 2%以上,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量

1.5 亿千瓦时,增长 15%以上。2020 年 9 月 11 日(含)以后全部机组并网的农林

生物质、沼气和垃圾焚烧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年发电量补贴政策,按照

中央补贴资金给予一定配套,单个项目补助最高 500 万元。

(二)明确用地政策,加快推进嵊州等地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

(三)对使用氢燃料电池的公交车、渣土运输车、园林环卫车、邮政快递车、

冷链物流车、集卡物流车,参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标准,给予 1.5

倍补贴。

三、落实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全力向上争取高质量重大项目纳入国家能

耗单列范围。

四、落实能耗抵扣政策。对原料用煤、用油、用天然气,不纳入能耗强度和

总量考核。对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

五、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确保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价格稳定。推

动全市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鼓励110千伏及以上的大用户通过直接向电厂购电,

降低企业大用户用电成本。

六、加快光伏项目建设

(一)大力发展“光伏+”光伏项目,允许在除省级批准的海洋湿地及缓冲区

外建设滩涂光伏;鼓励在 10 万立方米以下水库水面等建设“光伏+水面”项目。

根据农业生产情况,推进建设以农林光生态融合的复合型集中式光伏电站,可在

喜阴的药材、菌类、茶叶等农作物塑料大棚上方建设光伏设施,满足大棚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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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照明补光等电力需求;在畜牧、家禽养殖基地利用养殖设施屋顶、管理用

房屋顶、可利用空地建设光伏设施,打造生态养殖基地。

(二)推进工业园区及企业厂房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推进公共建筑、

公共设施及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

(三)推进交通设施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大力发展“光伏+交通”项目,

在高速服务区、边坡等公路沿线合理布局光伏发电设施。

(四)2022 年确保 350 兆瓦光伏增量,绿色电源装机比重达到 58%。对符合

建设规范的光伏项目,按其实际发电量给予 0.2 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期限为自

发电之日起一年。

七、加快储能项目建设

(一)支持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建设新型

储能电站,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及多能互补项目建设。推动建立“新能源+配

额制储能”模式,可自建或采用储能置换配额交易,交易价格另行制定。推进工

业余氢储能示范项目建设。创新“共享储能”“云储能”等应用。支持争创国家级、

省级示范项目,各区、县(市)按照争取到的上级奖励资金 1:1 进行配套。鼓励

各区、县(市)出台政策,加大对储能项目的支持。

(二)对完工投产的氢能产业项目,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 300 万元以上

的,在享受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基础上,再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 6%给

予补助,单个项目额外补助不超过 300 万元。

(三)明确鼓励发展政策,积极推进诸暨、嵊州等地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

八、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全面推进电动公交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加快物流、租赁等领域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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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换电站发展,稳步推进电动出租车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

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加快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

设施改造。逐步发展国省道沿线快充站网络。确保 2022 年 8 月底前建成 76 个充

电桩,9—12 月再建成 11 个充电桩。

(二)加快环卫等领域专用充换电设施发展。重点推进新建居住区充电设施

建设,稳步推进现有居住区充电设施改造,同步加快单位内部停车位充电设施建

设和改造。研究制定支持既有居住区停车位充电设施改造的措施。重点推进商场、

超市、宾馆、医院、商务楼宇、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

车场以及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旅游景区(点)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公

用充换电站建设,合理利用路边临时停车位配建公用充电桩。明确城镇老旧小区

开展综合整治改造和存量小区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相关政策;鼓励出台公

共停车场充电车位充电时免费停车 2 小时政策。确保 2022 年 8 月底前建成 834

个充电桩。

(三)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确保 2022 年建

成 324 个充电桩。

九、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奖补资金政策依照《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执行,具体由

市发改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个人、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

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

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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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上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

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

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 D 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

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

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

级其他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

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

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

上级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

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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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行

动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21〕25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14 日

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深化落实全省制造业高质

量发展大会和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会暨开发区(园区)全域治理动员会精

神,加快实现“四个率先”,按照省“五企培育”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我市

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促进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特制定本行动方

案。

一、基本思路

围绕打造“先进智造强市、单项冠军之市”目标,结合“双十双百”集群制

造培育体系建设,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

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提高企业创新力、竞争力和硬实力为

目标,通过企业主动和政府推动“双向发力”、存量升级和增量扩大“有机结合”、

分类培育和梯队建设“同步推进”、上下融通和横向联动“多域协同”,机制创新、

政策激励、组织保障多措并举,建立全链条、递进式、闭环化、数字型培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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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力促企业通过内涵式、集约化发展“长高长壮”、跃升蝶变,培育形成具有

较强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的“企业群”,加快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

变革,为率先走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市域发展之路、奋力打造高质量

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市域范例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是通过聚焦、精准、有效的培育服务,引导企业加

快科技创新、强化管理对标、创新业态模式、增强市场优势、优化资产质量,助

力企业实现规模体量“高速增长”、质量效益“高能提升”、竞争实力“高人一筹”,

引领带动制造业规模体量持续攀升、整体质效稳步提升、企业品质加快跃升。通

过三年培育,基本形成具有绍兴特色和标识度的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培育体

系,培育一批具有生态主导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链主型”企业。到 2023 年,力争

全市工业增加值达到 2800 亿元以上,规上制造业增加值率达到 23%以上,规上制

造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到 25 万元/人以上,规上制造业营业收入利润率达到

8.0%以上,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围绕更多优质企业加快进入“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

“雄鹰企业”培育“笼子”,形成品质“企业群”,到 2023 年力争实现:

——龙头企业引领。全市年营业收入 500 亿元以上的领航企业累计达到 3 家

以上,年营业收入 100 亿元以上的头部企业累计达到 20 家以上,其中省级“雄

鹰企业”累计达到 15 家。

——优质企业跃升。新增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产品)5 家以上、国家专精

特新“小巨人”企业 40 家以上,省级“隐形冠军”企业 20 家以上。

——规模企业进档。新增年营业收入 5—10 亿元企业 50 家,10—50 亿元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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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30 家,50—100 亿元企业 10 家,100 亿元以上企业 6 家。

——上市企业扩容。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 20 家以上。

——创新企业倍增。新增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1000 家以上,浙江省创新

型领军(培育)企业 10 家以上。

——品质企业提标。新增“品字标”品牌企业 100 家以上、市长质量奖企业

9 家以上、省政府质量奖(含创新奖)企业 2 家以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企业 2

家,力争实现中国质量奖“零突破”。

三、分类建库

围绕企业“长高长壮”培育目标,结合发展现状,通过遴选建立“起跑库”

“加速库”“冲刺库”三个梯度培育库,对应培育起跑型企业、加速型企业、冲刺

型企业。通过政策支持、精准服务、动态培育,推动入库企业“长高长壮”、提档

升级、加快跃升。

(一)起跑型企业。具有规模基础和成长潜力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重点培育企业;品质标准具有一定优势的企业;上市后备企业。

(二)加速型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国家单项冠军企业(产品)、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入选各级“单打冠军”

培育库企业;“放水养鱼”优质企业;创新型领军市级培育企业;品质标准具有较

强优势的企业;已报证监会(交易所)审核的企业。

(三)冲刺型企业。“链主型”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且保持一

定增长水平的行业头部企业;入选省级“雄鹰企业”的企业以及上年度营业收入

超过 5 亿元的国家“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

级“隐形冠军”企业;科技创新“领军型”企业;品质标准具有绝对优势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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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企业中市值超过 100 亿元的优质企业。

四、载体路径

(一)实施集群育企行动。围绕“双十双百”集群制造培育,进一步聚焦重

点、补齐短板、赋能升级、完善生态,实现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生态链耦

合发展,加快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培育形成一批竞争优势

明显、带动作用强、贡献突出的行业“链主型”企业,积极发挥引领支撑作用,

以联合技术开发、资本投资、创业孵化等方式,带动上下游企业创新创业,加速

产业链关键资源整合,形成“以标杆企业为核心、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发

展格局。(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金控公司)

(二)实施项目蓄力行动。聚焦构建和做强“3+2+4”现代产业体系,加大招

商引资力度,坚持“做优增量、盘活存量、提升质量”,合力拓宽招商路径。以“建

链、补链、强链”为重点,围绕集成电路、高端生物医药、先进高分子新材料“万

亩千亿”新产业平台,招引产业链“链主型”项目落户。建设“数字招商平台”,

辅助精准招商,开展全市产业链精准招商工作竞赛。完善重大工业项目激励政策,

提升项目审批效率,强化项目要素保障,支持“1521”重点产业项目、省“十百

千”重大制造业项目、千亿技改投资工程项目、“五个一批”重点技改示范项目建

设,鼓励企业加快项目策划生成、签约落地、开工建设、投产达产。(牵头单位:

市经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

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政务服务办)

(三)实施创新强基行动。深化科技型企业“双倍增”行动,聚焦产业前瞻

领域,紧盯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研发,推广“揭榜挂帅”攻关模式,

支持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和成果转化。优化企业创新生态环境,加快推进绍兴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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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走廊建设,创新“研发飞地”机制,构建以企业为主体、需求为导向、产学研

深度融合的创新能力建设体系。到 2023 年,全市新产品产值率达到 40%以上,高

新技术产业增加值比重达到 60%以上。着眼产才融合,加快建设印染、集成电路

等制造业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加大国家、省级引才计划和绍兴“名士之乡”英

才计划的人才引进力度。实施新时代工匠培育工程和“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

动,培养高素质企业创新创业和技术技能人才。(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

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

(四)实施数智赋能行动。推进数字化改革,深化建设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2.0 版,加快企业数字化改造,强化数字孪生、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

术集成应用,积极开展“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到 2023 年,打造省级以上

工业互联网平台 40 家,建成并落地 5G 应用场景 25 个。加快实施智能制造五年

提升行动,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产业大脑”建设,强化“未来工厂”等标杆引

领,推进智能化改造 2.0 版建设,推动生产方式、产业链组织、商业模式、企业

形态重构。到 2023 年,新建产业大脑 8 个以上、“未来工厂”10 家、智能工厂 30

家。(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大数

据局)

(五)实施品牌提质行动。全面推进“品字标”贴标亮标行动,加强“品字

标”产品市场供给,打通“品字标”国内国外市场,探索“品字标浙江服务”试

点,拓展“品字标”品牌体系。强化标准引领,加强企业与标准化研究机构、中

介机构对接合作,鼓励并推动企业参与各类标准制订。到 2023 年,力争库内企

业制订“品字标浙江制造”标准 120 个,以标准化赢得行业话语权。(牵头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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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施管理对标行动。加强培育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全面推行卓

越质量管理模式,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储

运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体系。引导培育企业对标国内省内先进,

开展管理对标提升,努力创建管理创新标杆企业。组织专业机构对企业进行全面

诊断,指导企业制定并实施管理提升方案。鼓励企业与麦肯锡、波士顿、贝恩等

国际知名管理咨询机构开展合作,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组织企业高管及新生代

企业家参加“越商大讲堂”等各类培训,提升企业家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市经

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

(七)实施出海拓市行动。发挥中国(绍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国

家综合保税区、国家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等开放大平台作用,支持企业深化

全球精准合作。利用加入 RCEP 契机,助力企业开拓东盟、日韩等市场,重点推进

“一带一路”国家和新兴市场。加大展会拓市力度,积极鼓励和帮助企业参加各

类国际、国内展览会。支持自主品牌企业“走出去”,建立实体展示、销售、配送

服务一体化的海外 O2O 体系,鼓励在“一带一路”沿线城市布局海外仓、海外营

销网络、海外国际营销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全球销售网络体系。(牵头单位:市商

务局)

(八)实施上市并购行动。实施“凤凰行动”,引导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完

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动培育企业上市,引导企业拓展直

接融资渠道,推动企业跨越式发展。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推进上市企业再融

资,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平台资源优势,谋划一批技改投入、兼并重组项目和募投

项目,通过增发再融资,进一步“长高长壮”。引导主业突出、竞争优势明显、融

资能力强的企业围绕主业加强资产兼并重组,巩固行业地位。(牵头单位:市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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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配合单位:市经信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市金控公司、市国资运营公司)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行动工作领导小

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区、县(市)政

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主要

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推进。(牵头单位:市经

信局,配合单位: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加大政策激励。出台实施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行动专项激励政策,

作为“1+9”高质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起跑库”“加速库”“冲刺库”

入库培育企业实行精准扶持,加大支持力度,强化要素保障,优先推荐培育企业

申报国家、省、市相关项目和荣誉。(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配合单位:

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税务局)

(三)加强动态培育。构建覆盖企业成长全生命周期的梯次培育体系,建立

重点企业培育库,支持企业按照“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

“雄鹰企业”的成长目标,“长高长壮”、做优做强。强化统计分析和跟踪评价,

实行“一月一监测、一季一分析”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培育企业运行态势。对入

库企业实行“常态监测、动态调库、刚性退出”,根据发展实际,对照遴选条件,

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

监管局、市金融办、市统计局)

(四)优化精准服务。按照“突出重点、属地对应、定向服务”原则,实行

市、县、乡领导“一对一”企业联系制度,发挥驻企服务员作用,用好用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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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驻企服务”应用模块,实现企业诉求的集成化服务和闭环化管理。建立重要

事项直通服务机制,由市级有关部门牵头按企业诉求建立指导服务组,定期开展

入企服务,对重大事项提交领导小组研究解决。进一步关心关爱企业家,着力构

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亲商、安商、富商”良好氛围,致力打造企业

服务高地。(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

位)

(五)严格考核督查。将企业“长高长壮”工作列入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目

标责任制考核。市领导小组每年制定企业“长高长壮”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

区、县(市)和相关部门,定期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进行通报,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各区、县

〔市〕政府,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

(六)开展宣传推广。认真总结企业“长高长壮”以及各地培优育强工作典

型经验和先进做法,每年选择一批典型经验,通过编写案例集、组织培训班、召

开经验交流会、企业现场会等多种形式进行示范推广。指导各地各部门创新媒体

宣传方式,积极采用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营造浓厚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

部、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本方案自 2021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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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延续实施部

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21〕49 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5 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

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37 号)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

措施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39 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部分减负稳岗扩就

业政策延续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补贴对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020 年度未裁

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2020 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2020 年末参保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参保企业(含劳务派遣

企业)。

裁员率确定: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

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符合条件之一即可享受稳岗返还。劳动合同期满

终止、职工退休、死亡以及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同一集团公司内部调动的,

不计入裁员。

计算方式一:(2019 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0 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019 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计算方式二:2020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19 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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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

返还,中小微企业按 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组织参照大型企业标准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

织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返还。

(三)申请流程:符合条件企业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 APP 搜索“稳

岗返还(稳岗补贴)”选择“受理区域”后在线办理或线下窗口办理,不设定集中

申报期,企业只要在年度内申报均受理。

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精准推送。人力社

保部门负责审核参保单位申请,审核结果应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企业账户。

(四)所需材料:《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劳务派遣企业还须提供与用工单

位达成的返还资金分配协议承诺书。

(五)其他事项:

1.市级(含三区)、县(市)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含 2021 年预算省级调

剂金补贴)备付期限达到 1 年以上的,即可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返还政策。

2.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3.企业划型标准和其他参保单位返还标准可参照上年实施的阶段性减免社

会保险费政策。

4.属于严重失信企业(以“信用中国<浙江>公示的黑名单为准)、被列入破

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得享受政策。

5.对省内跨统筹区转移的单位和一家企业有多个社保编号等情况,可由单

位在社保转入地手工申请,一家企业有多个社保编号的需合并后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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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一)补贴对象: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

人员、参保缴费不足 1 年或参保缴费满 1 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

员。2020 年 3 月至 12 月期间符合上述三类条件的人员可继续申请失业补助金。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可申领 6 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不足 1 年的

失业人员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 20%计发,为每人每月 331.2 元;领取失业保

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及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失

业人员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 50%计发,为每人每月 828 元。

(三)申请流程:失业补助金采取先申请后发放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

员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 APP 搜索“失业补助金”选择“受理区域”后

在线办理或线下窗口办理申领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核并按月将补助资金发放至失业人员本人账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运用数据比对等手段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应发尽

发、应保尽保的要求,通过短信、基层平台等宣传途径将失业补助金政策精准推

送给失业人员,提高政策兑现率。

(四)所需材料:

1.《失业补助金申领表》。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五)其他事项:申领失业补助金不需要办理失业登记,由失业人员向其失

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未办理过失业保险待遇跨省转移的领

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即省内转移人员),可以向失业保险金最后发放地经办

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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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政策

(一)补贴对象:

1.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补贴对象)。对中小微企业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上

述人员以人力社保部门登记为准)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

业职业培训补贴。

2.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二类补贴对象)。对生产经营出现

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

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以下简称第三类补贴对象)。市级(含三区)、

县(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

批发零售等行业的企业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企业的界定:

1.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4 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

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

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2.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企业的认定,需符合已停工停业但尚未注销,并经

所在乡镇(街道)审核确认。

3.各地可通过企业纳税额、用电量、营业收入、利润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

况的单一指标或综合多个指标,自行制定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认定条件。

4.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以“信用中国<浙江·绍兴>”公示的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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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为准),不纳入以工代训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市级(含三区)、县(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以

工代训补贴工作。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500 元,补贴期限最长

不超过 6 个月,各地可根据当地资金结余情况,确定补贴期限,所需资金从各地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本年度内,同一企业同一职工不得重复申领,

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12 月。

以工代训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市级(含三区)、县(市)在合理确定其

他职业培训经费支出和培训经费总盘子可承受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好以工代训补

贴资金比例,使用总额不超过当前各地专账结余资金的 50%。若审核后申请总额

超过安排的以工代训补贴资金,同比例折算。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不计入

劳动者每年 3 次培训补贴范围。

以工代训注重岗位工作训练,无需单独组织开展培训。企业申请的补贴人次

数,以企业提交申请月份的上一个月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员工数进行核实。

2021 年 10 月底前为各地集中受理补贴申领阶段,11 月份为集中审核拨付阶段。

(四)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申请表并准备相应材料,经所在乡镇

(街道)审核后提交市级(含三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复审,复审通过并经

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进行拨付。市区资金拨付方式参照职业技能

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拨付流程实施。

(五)所需材料:

1.必需材料:《以工代训补贴资金申请表》;《承诺书》;企业营业执照(自行

获取)。

2.按照各类补贴对象,需分别提交以下材料:按照第一类补贴对象申请,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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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新吸纳劳动者类别材料;按照第二类补贴对象申请,由乡镇(街道)对该企

业目前的经营状态进行审核,并提供企业停工停业情况说明;按第三类补贴对象

申请,按照属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无需提供培训计划和发放培训合格证书。通过比对缴

纳失业保险费人员数据可核实企业为职工发放工资等情况的,可不再要求企业提

供花名册、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

以上提交的所有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一)补贴对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含)以

上的绍兴市企业在岗职工。

(二)补贴条件: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

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

升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 3 次职业培训补贴。申报人员须在证书核

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申领。

(三)补贴标准: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

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给予个人不超过 1000 元、1500 元、2000 元的技能提

升补贴,具体标准按市级(含三区)、(县)市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四)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岗职工应携带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浙江政务网、浙里办 APP 搜索“技能提升补贴”选择“受理区域”后在线办

理,或线下窗口向本人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参保职工技能

提升补贴。申领时已失业的,向失业前最后一次缴费的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

经办机构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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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缴费情况和证书信息审

核,其中证书信息初审合格后交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复核。审核通过后,应在

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并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职工本人账户。

(五)所需材料:

1.《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3.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则上由人社部门内部获取,无法获

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4.异地失业保险缴费凭证(本地失业保险缴费不足 12 个月时需提供)。

5.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代为申领时需

提供)。

(六)其他事项:

1.关于证书信息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

网查询”(http://zscx.osta.org.cn/)、“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

(http://zyjn.zjhrss.gov.cn/osip/)甄别证书信息。绍兴市范围内各级人力社

保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无法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的,由当地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确认。

2.参保职工应在在岗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体时

间以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五、继续延续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

对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

第596页

595

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培训的,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在培训期间按每人每

天 50 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

支。

六、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政策

支持企业扩大见习岗位规模,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

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七、其他

上述政策为阶段性扶持政策,受理期限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 2020 年

度已受理、享受期限未满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可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为

止。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区、县(市)要把延续实施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工作作

为当前稳就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来抓,结合本地实际继续落实好各项长期就业

创业扶持政策,保障所需资金,梳理调整就业政策清单,并及时在浙里办“浙就

业”服务平台发布。

(二)加强宣传。持续加大就业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分类精准推送政策信息,

提升就业政策知晓度和兑现率。要创新宣传方式,综合运用短信、广播电视等传

统媒体和微信、APP 等新媒体,提升宣传格局,扩大宣传覆盖面。

(三)强化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避免重复领取,

对违规使用、冒领、套取、骗取资金的应依法依规严惩,规范管理资金使用。

(四)优化服务。要积极运用数字化改革成果,优化经办流程,推进更多政

策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帮办快办,提高政策享受便捷性。

第597页

596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21 年 10 月 2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598页

597

5、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

(2021—2023 年)的通知(绍政办发〔2021〕23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 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3 日

绍兴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 年)

为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健康成长、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

成长计划(2021—2023 年)》(浙政办发〔2021〕21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

上一轮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基础上,制定本计划。

一、主要目标

(一)主体规模稳步扩大。到 2023 年底,全市累计新增小微企业 55000 家

以上,其中数字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和文化等

八大万亿产业小微企业 12000 家以上。市县两级小微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数分别

达到 4500 家、13500 家,力争省级培育库入库企业达到 1500 家。(牵头单位:市

市场监管局)

(二)质量效益持续提升。到 2023 年底,全市累计新增规下工业小微企业

升规上 1500 家以上,规下工业小微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 7.5 %以上。(牵头单位:

市经信局)累计新增规下服务业小微企业升规上 200 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累计新增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小微企业 100 家、信用管理示范小微企业 10 家、

第599页

598

省 AAA 级“守合同重信用”小微企业 10 家、AA 级“守合同重信用”小微企业 20

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支持优质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

中心挂牌。(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三)创新活力显著增强。到 2023 年底,全市累计新增科技型小微企业 1500

家。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 2.5%,科研人员占职工总数

比例不低于 10%。(牵头单位:市科技局)每年新增知识产权贯标企业 20 家以上。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外贸拓展势头不减。实施外贸主体培育工程,进一步壮大外贸主体队

伍,激发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性,着力培育外贸小微企业,支持规模化发展,挖掘

出口新增长点,确保年度新增有外贸实绩企业 165 家。(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五)资源供给更加充分

1.金融支持供给。到 2023 年底,全市新增小微企业贷款 1200 亿元,累计

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 1000 亿元。累计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 2 万户,累计对小

微企业首贷户发放贷款 600 亿元。(牵头单位: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累计新增

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 15 万笔,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超 500 亿元。实现单户

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

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保持增长,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牵头单位:绍兴银保监分

局)

2.科技服务供给。每年向小微企业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 1500 台次以上。(牵

头单位:市科技局)每年开放实验室服务 1600 批次以上,提供“浙里检”服务

3000 单次以上,每年开展小微企业计量服务、测量管理体系免费培训、商业秘密

保护培训。(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第600页

599

3.人才引培供给。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人才紧缺情况,加大引才聚才工作力

度,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引导小微企

业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累计培训小微企业劳动者 3 万人次以上。(牵头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4.发展空间供给。到 2023 年底,全市小微企业园总量超过 140 个,总建筑

面积超过 1000 万平方米。(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5.扶持政策供给。围绕“1+9”政策体系,确保小微企业可得政策应兑尽兑,

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扶持力度不降。(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二、重点任务

(一)增强未来发展新动能

1.鼓励做大做强。大力实施“雏鹰行动”,鼓励小微企业成长为专精特新“小

巨人”、隐形冠军、单项冠军。持续深化“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

作,支持优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成长,鼓励各地从税费、财政、金融等

方面给予政策扶持。推进小微企业培育库建设、小微企业培育工作和典型示范树

选活动,每年开展小微企业“成长之星”、服务小微企业成长“优秀平台”“优秀

单位”系列认定活动,鼓励各地对获评单位给予资金奖励和政策帮扶。开展创新

型、成长型民营小微企业培育行动。积极推选领军型、骨干型、新锐型文化和旅

游企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工商联、

市文广旅游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加强自主创新。健全高新技术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微成长、小升高、高壮

大”梯度培育机制,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

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对高新技术和科技型小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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