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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以及符合相关
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规定基础
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
现。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
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上年度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
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
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级
其他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
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可重复享受对应的奖励。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
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
上级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
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