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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 —(六)加强集成电路中小设计企业产能保障。推动集成电路生产线和中试线开放产能,服务开展技术攻关中小设计企业的产能需求。依托省际协调机制和长三角协作机制,协调支持承担国家技术攻关任务的中小设计企业的产能需求。[责任单位:市经信局,有关区、县(市)政府](七)畅通产业链供应链。加强产业链供应链联动,建立产业链供应链保障工作机制,对集成电路产业链链主企业、工信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开展帮扶。推动建设本地电子化学品检测实验室,提升检测效率,降低企业原材料的通关时间、检测成本和仓储成本。(责任单位:市经信局、钱江海关)(八)加强高校人才培养。推动有条件的市属高校加强微电子、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引导集成电路生产线和中试线开放并提供大学生实践岗位,推动有关高校开设生产实践课程。支持集成电路龙头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办学,推动产学研合作,共建校企研究机构。鼓励本地高校实行导师“双聘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九)完善人才分类认定。加大集成电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力度,充分考虑集成电路企业的规模、研发投入等因素,以及人才的岗位、能力、实绩、薪酬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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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集成电路中小设计企业产能保障。推动集成电路生产线和中试线开放产能,服务开展技术攻关中小设计企业的产能需求。依托省际协调机制和长三角协作机制,协调支持承担国家技术攻关任务的中小设计企业的产能需求。[责任单位:市经信局,有关区、县(市)政府]
(七)畅通产业链供应链。加强产业链供应链联动,建立产业链供应链保障工作机制,对集成电路产业链链主企业、工信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开展帮扶。推动建设本地电子化学品检测实验室,提升检测效率,降低企业原材料的通关时间、检测成本和仓储成本。(责任单位:市经信局、钱江海关)
(八)加强高校人才培养。推动有条件的市属高校加强微电子、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引导集成电路生产线和中试线开放并提供大学生实践岗位,推动有关高校开设生产实践课程。支持集成电路龙头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办学,推动产学研合作,共建校企研究机构。鼓励本地高校实行导师“双聘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九)完善人才分类认定。加大集成电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力度,充分考虑集成电路企业的规模、研发投入等因素,以及人才的岗位、能力、实绩、薪酬等要素,完善集成电路高层次人才的分类认定标准。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人才分类认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十)推动人才待遇落实。探索研究包括集成电路企业在内的突出贡献企业建设人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配售。对集成电路人才加大教育资源保障力度,在安排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方面突出“人才优先”原则。[责任单位:市住保房管局、市教育局,有关区、县(市)政府](十一)发挥产业基金作用。充分发挥杭州创新基金等产业基金的引领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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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作用,通过参股投资或设立行业母基金、子基金方式,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的投资力度。对市重大产业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策后,可采取市、区县(市)1:1 联动出资机制进行直投。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投向集成电路产业领域。积极争取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省级产业基金支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有关区、县(市)政府]
(十二)支持企业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集成电路企业通过上市、并购重组、再融资、发行创新型融资工具等方式募集资金,按照市“凤凰行动”政策给予补助。创新信贷支持方式,鼓励银行开发集成电路特色融资产品。支持保险机构参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优化适合集成电路产业特点的保险产品供给。对链主企业为产业链核心配套企业提供供应链担保的,参照市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区、县(市)政府](十三)支持公共平台建设。对提供 EDA 工具和IP 核、设计解决方案、先进工艺流片、先进封测服务、测试验证等设备,用于高端芯片支撑服务的集成电路公共技术平台,其实际建设投入在 5 亿元以上的,完工后按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5000 万元。对公共服务平台(机构)按其服务中小企业收入的 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1000 万元。支持本市集成电路产业平台服务长三角企业技术研发和产业合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有关区、县(市)政府](十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和发明专利,形成核心知识产权。推进集成电路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浙江制造”和团体标准制定。推动集成电路企业“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指导企业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建立专利权保护行政司法对接、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和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等多元化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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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保护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商业秘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有关区、县(市)政府]
四、政策实施
(一)实施原则。突出市级政策统筹作用,承接国家、省产业政策,指导区、县(市)因地制宜出台政策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综合运用产业政策、产业基金、考核引导等手段,激发政策联动的内生动力,形成市级政策抓重点、区级政策全覆盖的组合政策体系。
(二)实施方式。由各区、县(市)按照本意见精神,根据自身实际组织项目,扶持推动集成电路项目落地、产业集聚和企业发展,兑现相关政策。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根据区、县(市)产业扶持投入和工作成效进行奖补。市级财政年度奖补支持额度不超过区、县(市)财政实际支持资金。各级政府支持资金不超过企业项目全部投入的 30%。(三)实施步骤。各区、县(市)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产业发展情况和工作绩效总结,报送市经信局。市经信局按照新项目招引落地、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以及基金投资情况等指标进行评估分档,形成市级资金奖补分配方案,报市产业链链长或分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切块奖补到各区、县(市)。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产业链链长制,由市领导任链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落实。建设市集成电路专家库,积极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二)落实财税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 号)要求,落实国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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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集成电路企业税收政策。用好首台套政策,支持国产芯片推广应用。扩大政策宣传,简化办税流程。
(三)加大开放合作。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体系,开展集成电路技术协同攻关。支持产业链各环节企业加强合作,推动产业集群虚拟垂直整合发展,提升关键材料、核心装备、基础软件等的稳定供应能力,打造标志性产业链。
(四)引导规范发展。对集成电路产线项目开展的宣传活动加强引导。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国内集成电路产业合作发展,引导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本意见自 2022 年 8 月 8 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 年12 月31 日,由市经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意见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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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29 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 年5月10日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为进一步激发我市中小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加快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梯队培育和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强市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
围绕全市“数智城生金、文平总美服”重点产业,聚焦工业“五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锻长板”“补短板”“强弱项”“填空白”,分级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到 2025 年,累计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3万家,滚动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500 家以上、省级“隐形冠军”企业100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40 家左右,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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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前列。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主体培育行动。
1.夯实专精特新发展基础。深入推进中小企业“双创”工作,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倍增”计划,坚持“企业自愿、政策引领、培育促进、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推动一批技术水平领先、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自主评价,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次培育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各区、县(市)政府]2.强化企业梯次培育。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次升级。对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政策分档分别给予不超过100 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3.加强产业链企业招引。按产业链梳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围绕产业链布局开展并购重组。实施一批强链补链项目,打造优势产业上下游分工协作、配套型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集群。鼓励区、县(市)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招引及其募投项目落地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经信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实施创新引领行动。
4.提升企业创新能级。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参与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联盟和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实现研发机构全覆盖。推动现有企业研发平台升级为省级、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围绕市重点发展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建设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共性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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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公共化、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期内,按其新购研发设备总价的 50%进行补助,单个平台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5.提高硬核科技实力。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联合各类创新主体开展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申报实施国家、省、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参与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企业申报首台(套)、首批次和首版次,对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分别给予200 万元、100万元、50 万元的资助。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拓宽科技创新券用途,支持科技创新券在长三角区域通用通兑,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经信局,各区、县(市)政府]
6.推进创新成果转化。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技术需求和科研成果转化对接,推动供需双向“揭榜”。对将科研成果产业化的企业,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等业务,对投保首台(套)产品实行分档阶梯保险补偿机制。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新产品纳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杭州市创新产品目录”。对符合条件的首购、首用新产品、新技术的企业,按有关政策给予支持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各区、县(市)政府]
7.实施知识产权强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实施专利导航项目、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入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对象。组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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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产权专家顾问团和志愿者队伍,提供公益性知识产权咨询和信息服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托管、质押融资等全程服务。建立海外维权专家顾问团队,为企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维权和纠纷应对等提供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各区、县(市)政府](三)实施数字赋能行动。
8.推动数字化改造升级。遴选一批数字工程服务机构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评价诊断服务和解决方案。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围绕六大“新场景”推进数字化改造深度覆盖,打造一批行业改造示范标杆。对评定为“链主工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0 万元、200 万元、8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9.夯实数字化服务基础。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性、区域性产业大脑应用试点建设。将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做优做强产业链相结合,围绕优化和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率先在省市标志性产业链中构建产业链风险预警、市场趋势分析、产品合作、能力提升等核心场景“一键通”,赋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县(市)政府](四)实施要素保障行动。
10.强化上市培育。加强与北交所、上交所、深交所合作共建服务基地,支持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创设“专精特新”专板。将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市级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对成功上市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照我市“凤凰行动”有关政策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专场进区、县(市)巡回服务。实施科技型企业上市知识产权护航行动。鼓励政府性引导基金和创新基金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投贷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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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或直投,促进社会资本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股权投资。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债券融资。[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11.强化金融服务。发挥杭州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作用,鼓励银行机构推出“专精特新贷”,满足企业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发“专精特新保”,降低担保综合费率。鼓励保险机构推出“专精特新险”,为企业提供信用保证保险产品。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因重大研发、重大技改、投资扩产等获得银行贷款的,根据企业实际贷款额,按照不超过当年1月份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各区、县(市)政府]12.强化人才支撑。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定期举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场人才招聘会,开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紧缺人才申请人才专项租赁住房。推动建设一批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入杭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首批授权认定企业范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13.强化用地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集聚。支持打造“专精特新”特色园区,符合条件的享受新制造业计划转型升级示范园奖补政策,推荐申报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探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项目用地实行“带项目”出让,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工业用地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 70%确定土地出让起价。鼓励区、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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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租用或购买办公和生产用房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区、县(市)政府](五)实施精准服务系列行动。
14.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对接。建设基于供应链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模式,分行业分专场组织雄鹰企业、高市值上市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协作配套对接活动。鼓励“链主企业”采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组织开展长三角产业链供应链对接专场活动,推动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入世界级领军企业和“链主企业”的供应链,促进长三角产业链协同发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15.助力企业市场开拓。定期组织召开“专精特新”新品发布会。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重大展会、论坛活动。搭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电商平台对接桥梁,引导电商平台指导企业建立网上直播间、新媒体营销平台等,助力企业拓展销售渠道。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其生产的设备、产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可不进行招标或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给予 10%价格扣除。[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16.促进质量品牌提升。规范建设质量基础“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质量、标准、计量、认证、检测、品牌等服务。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实施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主导和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浙江制造”标准,积极争取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落地杭州,积极开展国家、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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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开展“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积极参评各级政府质量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17.推动节能降碳发展。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建设市级绿色低碳工厂,持续强化企业产品绿色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能力建设。组织节能诊断机构开展公益性节能诊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节能解决方案,助力挖掘节能潜力。[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市)政府]
18.加强企业培训交流。组织开展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多层次培训服务。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核心服务机构,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投资融资等全方位“点对点”专业服务,市工信专项资金每年统筹资金安排不超过1000 万元,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购买第三方机构优质服务产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按年度分解下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发展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集成和资源整合,建立高效协同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加强培育监测。加快建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库,对入库培育企业填报数据开展不定期抽查和动态监测分析。完善服务专员工作机制,各区、县(市)要为每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配备1 名服务专员,及时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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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企业困难。加强企业码杭州“专精特新”服务专区建设,为企业提供政策推送、政策帮享、政策兑现、政策评估等全流程高效政策服务。(三)加强宣传引导。选树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典型与标杆,在省市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推广,总结提炼各级各部门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经验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文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本计划自 2022 年 6 月 10 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12 月31 日,由市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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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杭科资〔2023〕34 号各区、县(市)科技(经信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总部经济集聚发展等决策意见,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建立科技资源配置绩效导向机制,经研究并与市财政局等商定,现将《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 年5月30日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2023〕5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3〕3 号)等政策意见,建立科技资源配置绩效导向机制,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制定本细则。一、本细则实施对象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并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等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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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效的各类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市级总部企业;财政补助是指由市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引导和奖励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的专项补助。
二、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研发费用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40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归集。国家有新的修订政策依据,以国家最新规定执行。三、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在全面执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对研发费用投入较上年度增量较多的企业,按不超过新增研发费用投入额的 20%,给予最高200 万元补助。四、获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为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部分,不包含各级财政性资金。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完成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计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以企业实际申报的加计扣除额为基准。
五、获得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研发领域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符合浙江省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杭州市重点发展的智能物联、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绿色能源等五大产业领域。(二)企业经营满 2 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企业自主创新活跃,研发项目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健全,按规定范围列支、归集研发费用并单独建账。其中,规上企业的研发费用投入应同时在企业统计报表系统正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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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运行正常,经济、科技、安全、环保领域等均无重大违规行为,且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六、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
1.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规模应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规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 亿元,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补助对象为当年研发费用投入额较上年增量较大、分组排序居前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中,规模以上企业为增量200 万元以上,排序列全市前200 家;规模以下企业为增量 50 万元以上、排序列全市前400 家。2.经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经营规模,给予分档补助。其中,经营规模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并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范围;经营规模超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简称超规高新企业,下同),补助对象为当年研发费用投入额较上年增量 200 万元以上、排序列全市前 100 位的企业。3.经认定的市级总部企业。补助对象为当年研发费用投入额较上年增量200万元以上、排序列全市前 50 位的总部企业。(二)补助标准
1.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不超过新增研发费用投入额的 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200 万元;规下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不超过新增研发费用投入额的 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 万元。2.“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超规高新企业。按不超过新增研发费用投入额的 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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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级总部企业。按不超过新增研发费用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200 万元。其中,评定为“三星”及以上级别的市级总部企业,补助标准上浮 1 个百分点,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200 万元。七、补助流程
(一)遴选补助企业。在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基础上,市科技局依据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信息,会同市统计、发改等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科技局,筛选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二)提出补助方案。按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测算当年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比例,制定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补助方案。(三)社会公示。补助方案经市科技局行政决策后,在杭州市科技局官网等公示。公示期间,异议信息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科技局统一受理,区、县(市)科技局会同本地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进行初查核对。市科技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区、县(市)科技局上报初查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复核。企业主动放弃补助,应在公示期间,书面致函市和区、县(市)科技局。
(四)下达补助计划及补助资金。对经公示无异议、复核排除异议的企业,市科技局制定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涉企资金兑付通道拨付至企业。八、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由市本级和区、县(市)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鼓励各区、县(市)加大对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补助力度。区、县(市)可在执行市级补助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基础上,降低补助基准条件,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九、获得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的企业,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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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市和区、县(市)科技、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补助资金应用于企业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十、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纳入科研诚信信息管理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市科技局追缴补助资金,记录科研诚信档案,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一、本实施细则如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存在重叠、交叉、不一致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遇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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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高〔2022〕39 号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现将《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2 年4月20日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加强我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总则
(一)研发中心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是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创新力量。(二)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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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3.引进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开展对外技术合作、交流和服务。(三)市科技局和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研发中心备案、抽查、运行评价与服务等工作,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研发中心的组织申报、评审认定和管理服务等工作。二、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研发中心的依托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市注册的,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上工业企业;
2.企业建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有一支较稳定的研发队伍,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10 人以上(软件企业 15 人以上),研发人员有与研发方向相匹配的学历或研发背景;
3.企业具备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必需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其中,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200 平方米以上;专用科研设备原值 200 万元以上(软件企业、农业企业专用科研设备原值1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超过 50 人的,科研设备原值可为50万元以上)。
4.企业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科研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研发活动单独建账核算。上一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自筹投入200 万元以上,或研究开发费用自筹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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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5.企业具备较好的研发成果基础,已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获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上,或企业自主立项技术创新项目3 项以上;取得一批科研成果,获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1 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3 项以上。6.鼓励与其它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研发中心,提高创新能力。联合组建的研发中心须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各组建单位在研发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7.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二)申报企业应填报《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三)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研发中心申报工作,对所辖区域的研发中心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组织现场考察,于每年6月底前将当年研发中心认定名单报市科技局备案。(四)市科技局对上报备案的研发中心开展随机抽查,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备案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批复。三、建设与管理
(一)研发中心依托企业应制定研发中心运行发展计划,健全研发中心组织架构,集聚专职研发队伍,保障相关科研条件,确保研发中心各项科技创新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
(二)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研发中心建设的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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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推进研发中心持续发展。(三)研发中心建设运行中,发生地址、名称等重要信息和事项变更的,依托企业在变更发生后 6 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其中研发中心地址变更的,由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核实备案;研发中心组织架构、研发方向发生重大调整的,经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四、评价与监督
(一)研发中心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运行绩效评价,评价年度认定的研发中心不参加当年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优秀、良好的,支持其申报建设省级以上研发机构;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给予一年整改期,由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整改评价工作,整改评价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研发中心资格:1.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2.连续两年研发投入未达到申报条件的;3.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4.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对取消资格的研发中心,三年内不再受理依托企业的认定申请。五、附则
(一)研发中心统一命名为:
“杭州市+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二)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三)本办法自 2022 年 5 月 22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 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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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杭科高〔2019〕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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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合〔2021〕99 号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区域创新体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现将《杭州市新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1 年12月13日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孵化转化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二、市和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服务等工作,统筹协调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重大问题。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动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市级新型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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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需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一)依法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事业单位或企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符合国家和杭州经济发展需求,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发展目标、研究方向,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组织研发体系,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三)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主要功能和侧重业务不同,分为研究开发型和孵化转化型。
1.研究开发型新型研发机构侧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原则上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不低于 1000 万元,具备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能力;科研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40%;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2.孵化转化型新型研发机构侧重科技型企业孵化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活动,两年内孵化(引进)科技企业不少于5 家;原则上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不低于 200 万元,科研人员不少于 15 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 40%;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
四、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和确定程序。(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可自主申报,填报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完全责任。
(二)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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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区、县(市)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予以公示。
(四)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名单。五、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相应扶持措施。(一)支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各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揭榜挂帅”攻关项目。对承接国家、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资助。(二)鼓励各类科创基金、产业基金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开发、企业孵化、成果转化等活动给予重点支持。
(三)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视同市级创新载体,纳入创新券使用范围。(四)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杭州市人才政策给予相应的支持。
(五)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可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六、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 3 年为周期,组织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当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的取消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价的,视为放弃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二)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运营主体变更等重大事项的,需及时向市和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三)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取消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且 3 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七、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4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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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资〔2023〕44 号各区、县(市)科技(经信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科研项目管理改革,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意见精神,规范市重点科研计划及项目管理,经研究并与市财政局等商定,现将《杭州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 年6月14日杭州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科研项目管理改革,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的有关意见和规定,规范加强市重点科研计划及项目管理,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一、市重点科研计划组织实施1.计划属性。市重点科研计划是杭州市围绕建设科技创新策源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打造创新创业新天堂目标,集聚力量开展的重点技术领域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性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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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合作研究活动的计划。
2.计划组织。市重点科研计划实行以发展规划为基础、市场需求为牵引、转化绩效为导向的立项组织机制,采用公开征集、评审择优为主,主动设计、定向委托为辅的方式遴选项目。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年度立项数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控制在 100 项左右。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工作阶段目标,市重点科研计划也可按专项分期分批组织实施。采用专项分期分批组织实施的,立项总数可作适当调整。
3.项目组织。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市)协同联动、分级担当。立项管理实行市科技局与科技项目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管评分离”方式。专业管理机构在市科技局指导下,独立开展申报受理、立项评审、实施过程管理工作。4.国省项目。由杭州市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统称国省重点研发项目,下同),其它经报市政府同意、给予市财政资金补助的重大科研项目,一并纳入市重点科研计划管理服务范围。
5.投入机制。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资金实行项目单位自筹、社会统筹、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协同投入机制。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每年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二、指南编制与项目申报
6.编发指南。市重点科研计划申报指南编制以打造三大创新高地、建设五大产业生态圈、促进共同富裕等重大技术需求与亟需解决的共性技术难题为导向,充分发挥企业主体出题者作用。申报指南应当明确申报主体要求、重点研究领域、项目主要研究内容、拟解决的技术关键(问题)、可量化考核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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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绩效指标、项目实施时限、项目遴选方式、财政补助资金额度等。市重点科研计划征集通知和申报指南在杭州市科技政务网等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咨询。
7.组织推荐。市重点科研计划一般采用网络申报方式进行。市级部门、市属高校院所和各区、县(市)科技局应做好本系统、本单位、本区域内项目申报的宣传发动和服务指导,并对本系统、本单位、本区域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择优推荐。无主管部门的市级单位及市外单位,可自荐申报。8.主体条件。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包括申报推荐国省重点研发项目)的申报主体包括:我市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统称“项目单位”)。以揭榜挂帅、军令状等模式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项目单位注册地不受限制。申报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且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其中,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应建有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机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3%以上。申报主体为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建有科研必需的科研平台(实验室、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医学研究中心等)。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建立创新联合体,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2)项目单位有较强自筹研发投入能力。其中,企业为主体申报竞争性科研项目,项目单位自筹投入应是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2 倍(含)以上;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自筹投入应是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 1 倍(含)以上。(3)项目单位应拥有稳定的科研队伍。申报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核心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前 1-3 名)应具有与项目研发相适应的专业水平和相关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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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经历。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9.限额申报。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实行限额推荐。按不超过预期立项数的2倍明确推荐总数,根据以往推荐立项、实施绩效等确定市级部门、市属单位和各区、县(市)的限额申报数。
同一企业原则上可牵头申报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1 项(不包括申报承担国省重点研发项目)。已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且未验收的项目单位,不予受理新的项目申报;同一项目(实质性内容基本一致)已获市其它计划立项及财政资金补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同一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可同时申报并承担的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不超过 3 项。其中,同一研究方向不超过1 项,同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牵头申报并承担项目不超过 1 项。承担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浙江省实验室,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任务的项目单位,申报前2 年内新获批建设浙江省重点实验室、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项目单位,主持完成科技成果获国家、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项目单位,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获市级表彰的项目单位,可增加申报数 1 项。三、评审立项
10.总体要求。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一般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其中,对“卡脖子”攻关、“创新强链”研发,探索试行主动设计、揭榜挂帅等组织模式。评审立项通常经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行政决策、社会公示等工作程序。11.形式审查。专业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等,开展申报项目形式审查。申报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申报内容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重复立项申报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不再进入后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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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专业评审。专业评审采取同行专家网络评审、会议论证评审等方式进行。其中,网络评审、常规会议论证评审由专业管理机构主持;重大专项、重大项目的论证评审必要时由市科技局主持。同一评审活动应不少于5 名专家参加。评审专家围绕申报项目指南响应度、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创新性、技术路线可行性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可实现性和预算合理性等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分。
13.立项决策。市科技局以专业评审结果为基础,组织处室联审或部门会商,并综合申报指南、评审意见、资金预算等因素,研究立项建议方案,作出立项决策。
14.社会公示。决策通过的立项计划在杭州市科技政务网等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包括排除异议的项目),下达立项文件。四、实施与验收
15.合同管理。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3 年,在项目合同书中约定。市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单位应在 3 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实施。项目合同书所列项目主持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技术经济绩效指标等核心内容,应与项目申报书基本一致,其中,各项技术经济绩效指标须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原则。项目主持单位、参与单位等各方的合作方式、任务分工、经费筹措(分配)、成果归属、成果转化预期等应在项目合同书明确。16.放权赋能。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义务,高质量完成研发任务。全面推行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指标的前提下,赋予科研团队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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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录入项目管理系统。
项目单位需变更项目参加单位、研究内容、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项目负责人或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区、县(市)科技局或市级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其中,项目延期报告最迟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前 6 个月提出,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 年;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延期 1 次。
17.项目终止。项目实施期间,发现项目实施失去先进性、必要性的,项目单位存在重大技术、经济、人才和管理风险致无法继续履约实施的,或继续履行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等情形的,市科技局可直接终止项目。对于因项目单位非正当理由导致项目终止的,按规定收回财政补助资金。18.精减检查。全面执行国家、省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具体规定。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间主动提交年度项目进度与绩效自评报告。项目实施期少于 2 年的项目,或实行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的项目,原则上不组织中期评估。实施期 2 年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分期拨付方式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组织开展中期评估。
19.总结验收。项目单位按合同书约定完成项目或提前完成合同书任务后,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1)按时验收。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书约定,开展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和财务审计,准备验收资料,提交验收申请。专业管理机构应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 2 个月内,开展项目验收资料审查,组织项目验收活动。(2)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前,由项目单位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研发投入、补助资金使用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其中,特别重大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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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公开遴选要求确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3)组织验收。市科技局或专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通过现场验收、会议验收、用户和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对合同书约定的研究目标、绩效指标实现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同步审核、综合评价,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意见应突出取得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绩效的客观评价,明确项目实际研发经费投入,形成验收通过、不通过和结题等结论性意见。采取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的项目实际组织验收在合同到期6 个月之后、一年之内的,减半计算后补助资金;项目实际组织验收在合同到期一年以后的,取消后补助资金。
采取分期补助项目,项目合同到期 6 个月内未提交验收的,终止项目实施,组织结题审计,收回前期补助资金。
20.资料入库。项目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3 个月内向专业管理机构提交完整项目资料。项目资料由专业管理机构归档入库,专业管理机构会同市科技局完成实施绩效评价报告。五、国省项目管理
21.加强管理。符合条件的国省重点研发项目,统一纳入市重点科研计划管理。市科技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对项目单位申报国省重点研发项目给予指导服务。市和区、县(市)在组织推荐项目单位申报国省重点研发项目,应执行国省重点研发项目组织申报、计划立项的文件要求,遵守市、区县(市)财政分担等规定。
22.优化服务。以项目单位签订的国省重点研发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管理服务、配套经费安排及协同检查考核的依据,不再另行签订合同书。以国家、省科技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形成的验收意见或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依据,不再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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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项目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项目检查、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市级财政配套经费使用报告(含绩效自评情况)等材料报送市和区、县(市)科技局。六、资金补助
23.分类补助。按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组织方式、专项类别、承担单位属性,确定市财政资金补助方式。其中,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竞争性重大技术创新、重大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原则上实行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即项目立项后,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安排市财政补助资金。对主动设计、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实行分期补助方式,首期拨款比例不低于 60%,中期评估为优秀的项目,评估后即可拨付余款。对具有社会公益性质需提前支持的农业和社会发展、区域合作和国际合作类项目,一般采用分期补助方式,首期拨付不低于50%,余款在项目验收后拨付。24.补助标准。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按不高于申请经费给予补助。其中,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竞争性项目,按不超过该项目验收意见核定的实际投入额的20%,市本级给予最高 300 万元补助;对主动设计、揭榜挂帅方式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可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助。
对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区域合作和国际合作领域重大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本级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其中,由企业或非财政补助单位为主体承担的,按不超过该项目核定预算总投入额的20%,市本级给予最高200 万元补助;由市财政补助单位承担的,按不超过该项目核定预算总投入额的50%,市本级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助。
25.配套补助。对纳入市重点科研计划服务范围管理的国省重点研发项目,按国家、省项目主管部门立项要求和项目实施情况安排配套补助。其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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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立项文件明确的,原则上执行国家、省立项文件要求及市推荐意见;国家、省立项文件对地方配套(分担)要求未明确的,对获得国家、省补助资金100万元(含)以上(以项目合同书资金分配额为准)的项目,按不超过国省实际到账补助经费的 2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单位年度最高补助500 万元。配套补助资金按市、区(县、市)财政体制分担。
26.补助调整。项目已获市其它计划立项及财政资金补助的,原则上不予重复补助。项目单位当年已获市财政特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补助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调整安排该单位的项目补助(配套)资金。七、监督评估
27.健全评价机制。市科技局应在市重点科研计划实施前,开展计划立项事先必要性评估和绩效预评估,明确计划实施预期的目标、产出、效果、影响等。实施过程中,应对市重点科研计划实施总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或审计调查。评价结果作为计划立项、调整、连续支持等的重要依据。28.落实主体责任。项目单位是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实施、补助资金使用、项目绩效反映的责任主体,应建立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自筹资金足额到位。补助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科技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29.加强诚信建设。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和签署合同时,应同步签署科技伦理、科研诚信承诺。参与项目组织、申报、推荐、评审、评估等的工作人员、专家,应遵守职业规范和科研诚信规定。对在项目组织实施中存在违规现象的项目单位和项目组成员,按照国家科研信用管理等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市科技局和专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专家履职情况监督和事后评价,对存在履职问题的专家实行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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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30.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管理。市科技局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受理在申报推荐、形式审查、评审立项、中期评估、验收评价过程中的异议,及时调查核实,反馈异议处理意见。
31.完善免责机制。对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已勤勉尽责,但受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经评议认可,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八、其它
32.为保持科技政策延续性,保护项目单位创新积极性,对2020年至2022年给予市财政配套补助的省重点研发计划择优委托项目,后续配套补助仍按前期审定意见执行。对 2020 年以来组织实施并签订项目合同书的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项目在合同到期后 6 个月内通过验收的,按杭科资〔2020〕70号安排后补助资金;超期验收或申请延期通过验收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33.本办法自 2023 年 7 月 20 日施行,文件有效期至2025 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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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策〔2021〕93 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杭州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实施管理,提高软科学研究项目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效能,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杭州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2021 年11月24日杭州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杭州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实施管理,发挥软科学研究对推动科技创新工作的决策支撑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公益技术与政策科学(软科学)应用研究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等文件,特制订本办法。一、项目研究范围
杭州市软科学研究项目是市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为我市科技创新发展重大决策提供支撑的科学研究项目,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与科技创新直接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体制改革、产业创新、科技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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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二、项目申请条件
(一)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具备较好软科学研究工作基础,具有项目顺利实施的保障能力;3.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研究能力与组织管理能力;2.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承担一个软科学研究项目,且同时承担在研软科学研究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3.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与项目申请单位一致。4.项目负责人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支持开放式创新,鼓励项目申请单位与市内外研究机构开展软科学课题研究合作,鼓励项目课题组成员跨区域、跨单位、跨学科合作研究。(三)属于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特别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可面向市外研究机构开放申请。
三、项目资助与资金拨付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资金每年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资助额度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年度项目立项数不超过20 个,单个项目市本级财政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30 万元。属于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特别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单个项目市本级财政资助额度最高可到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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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助方式和资金拨付
1.市级财政资助采用事前与事后资助相结合方式,项目立项后拨付财政资助额的 50%,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余款。
2.项目承担单位为市本级预算单位的,由市科技局牵头发起预算调剂申请,市财政局负责预算调剂,各项目承担单位按部门预算资金拨付流程申请资金。3.项目承担单位为非市本级预算单位的,由市科技局负责转拨至相应的区、县(市)财政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或由市财政局转移支付至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原则上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在市财政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后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四、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
杭州市科技局是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一)发布申报指南
市科技局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创新决策部署和需要制定并发布年度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申报选题和申报要求。(二)申报和立项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经公开征集、自主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行政决策后确定拟资助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项目予以立项,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立项。(三)项目组织实施
1.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研究内容、研究人员、绩效目标、预期成果等。市软科学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承担单位应按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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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计划项目变更有关规定执行。
2.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完成项目后应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按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四)项目成果公开
1.市软科学研究项目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等成果,需注明杭州市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
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成果应当以公开发表、出版发行或者在市科技政务网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五、其他
本办法自 2021 年 12 月 2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 年12 月31日。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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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杭科高〔2022〕142 号各区、县(市)科技局:
为培育一批具有高水平服务能力的概念验证中心,打造全国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之都,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市科技局制定了《杭州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2 年11月28日杭州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为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打造全国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之都,畅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最初一公里”“最后一公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一、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总体要求1.功能定位。概念验证中心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原理或技术可行性研究、原型制造、性能测试、市场竞争分析、二次开发、中试熟化等验证服务,加速创新链与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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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链融合的新型载体。
2.建设原则。概念验证中心建设聚焦三大科创高地、15 大战略领域和五大产业生态圈,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遵循专业化、市场化和开放性原则。二、概念验证中心申请条件
概念验证中心采用先创建、后认定方式进行培育和建设。(一)创建条件
1.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单位应为在杭依法登记注册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概念验证服务机制。
2.拥有可用于概念验证服务的场地及配套设施,建有概念验证项目清单,拥有一支专门的概念验证服务团队,建立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等专家组成的概念验证服务顾问专家团队。
3.围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可在专业技术领域提供概念验证服务。
4.聚焦概念验证的核心功能,可面向社会提供概念(项目)遴选识别、验证评估、价值分析、二次开发、中试熟化、投融资、创业孵化等服务。(二)认定条件
1.符合概念验证中心创建条件。
2.依托单位应当具备相对固定的概念验证专门用房,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验证分析用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原值不低于500 万元。3.概念验证项目服务的专业化人才不少于30 人,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 人。建立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的概念验证服务顾问专家团队,总人数不少于 9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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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独或合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基金规模不低于1000 万元。5.建立概念验证项目清单,累计入库项目数量不少于30 个;年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 10 个,其中无隶属或关联的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5 个。6.实现科技成果的样品化、产品化不少于15 项,且落地转化(公司化、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临床批件申报等)项目不少于10 个。创办(孵化)科技型企业不少于 5 家且其获得股权融资额不低于 2500 万元或实现技术吸纳交易额不低于 300 万元。
支持开放式创新,鼓励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单位联合产业链上下游有优势、有条件的创新主体共同为概念验证项目提供中小试等服务。三、概念验证中心建设与管理(一)申请程序
1.自主申报。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单位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创建(认定)申请,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2.审核推荐。区、县(市)科技部门对申请单位运营状态、信用等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后,向市科技部门提交推荐名单。3.组织评审。市科技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4.公示发文。根据评审情况,择优提出概念验证中心拟创建(认定)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部门发文公布;有异议的,由市科技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二)日常管理
1.市科技部门负责全市概念验证中心的管理工作,组建市级概念验证中心专家服务团,牵头开展概念验证中心绩效评价与监督服务。各区、县(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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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概念验证中心的申报推荐、指导服务等工作。2.概念验证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机制。市科技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经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实施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单位,按《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
3.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单位发生与创建(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报告。经审核仍符合创建(认定)条件的,其概念验证中心资格不变;不再符合创建(认定)条件的,自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概念验证中心创建(认定)资格。
4. 概念验证中心及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概念验证中心资格:(1)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3)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四、其他
本指引自 2022 年 12 月 3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12 月31日,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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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杭科策〔2022〕136 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杭州市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实施方案(2022—2026年)》,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高质量转移转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2022 年11月24日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高质量转移转化,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强化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作用,结合杭州市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政策措施。一、促进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1.支持科研平台加快转化成果。支持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高水平科研平台建设,构建新型实验室体系,实施科研机构分级分类管理,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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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平台高效转化科研成果。对科研机构按不超过其年度新增与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额 10%,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
2.开展科研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激发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性,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 年的长期使用权试点。对试点单位按照赋权改革成果数每项 5 万元、年度最高100 万元给予奖励。3.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立完善以市场需求为牵引、转化绩效为导向的项目立项组织机制。对竞争性重点研发项目按实际研发投入与成果产出绩效,市本级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对采用“揭榜挂帅”择优委托形式实施的重大项目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区域合作和国际合作领域重大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示范项目,市本级给予最高 200 万元资助。支持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省重点研发任务,加速形成重大科技成果,按国省实际到账补助经费的25%,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二、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
4.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建设概念验证中心,提供科研成果的概念验证、二次开发、工艺验证和中试熟化等服务,加速挖掘和释放科研成果价值。对列入创建名单的概念验证中心,市本级给予 50 万元创建资助;对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按其年度服务绩效市本级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
5.支持成果转化孵化载体建设。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成果转化园等成果转化和双创孵化载体。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良好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运营资助。对年度评价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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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 15 万元奖励。支持成果转化园建设,按成果转化服务绩效市本级给予单个成果转化园年度最高 300 万元奖励。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交易
6.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鼓励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给予 50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中国专利金奖,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给予 200 万元奖励。对实现落地转化的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总决赛优胜企业、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获奖企业给予 100 万元资助。
7.支持开展技术交易活动。鼓励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对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应用技术交易平台实现的技术交易活动,按不超过其年度输出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应用技术交易平台输出和吸纳技术成果,按年度累计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每新增500 万元奖励1 万元,年度奖励最高 200 万元(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只可作为技术合同的一方申报)。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按年度每新增登记技术交易额十亿元奖励5 万元,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最高 50 万元。四、促进技术服务机构发展
8.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进科技服务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对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的科技中介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每年评选表彰 10 家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支持科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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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服务机构应用技术交易平台,开展科技咨询、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各类科技服务,按其年度平台应用服务绩效给予最高200 万元资助。9.支持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对自费参加技术转移高端培训并取得晋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经纪(经理)人,按培训费的50%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万元资助。对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经纪(经理)人按其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的 5%,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每年评选不超过10 位优秀技术转移转化个人,给予 20 万元奖励。
10.支持举办各类成果转化活动。鼓励社会机构举办或承办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题的重大赛事、专业论坛、重要会展等,打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品牌活动,根据活动情况给予举办单位最高300 万元资助。五、增强科技金融服务能力
11.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投资。设立总规模50 亿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重点投向具有市场前景的实验室成果、概念验证项目、中试研发项目、重点产业和未来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出资比例最高可达 40%。支持科研平台、成果孵化载体、产业链龙头企业等设立合作子基金。对新设立的合作子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产生的增值收益让渡比例最高可达 100%,如子基金出现亏损,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可以其出资额的 50%为上限给予风险补偿。
12.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发展。支持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引导创投企业投早投小投科技,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 2 年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其管理企业奖励,单个管理企业年度奖励最高500 万元。本政策措施自 2022 年 12 月 2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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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政策措施中的奖补政策时间从2022年起计算,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不一致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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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高〔2021〕90 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积极构建全域孵化体系,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现将《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2021 年11月26日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为推动我市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积极构建全域孵化体系,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 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双创”示范城的实施意见》(杭政〔2019〕55 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总则
(一)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方式,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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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和管理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市科技局主要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备案管理,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受理审核、备案推荐和日常管理。二、备案条件
(一)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1.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空间运营满12个月。2.具有不低于 500 平方米的孵化场地,属于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3.管理运作规范,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服务能力。申请备案时,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不少于 15 家,其中经备案的企业不少于8家。4.设立面向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的创投基(资)金或签约长期合作的创投基(资)金,额度不低于 300 万元。申请备案时,有不少于2家创客企业(含毕业企业)获得投资,每家投资金额不低于5 万元。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等区、县(市)(以下简称西部地区)的众创空间,申请备案时,有不少于1 家创客企业(含毕业企业)获得投资,每家投资金额不低于 5 万元。
5.拥有至少 3 名具备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集聚至少 5 名创业导师,每年举办不少于 10 场次的创业大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教育等创新创业活动。
(二)创客企业(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1.创客企业(项目)是指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初创企业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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