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0230610

发布时间:2023-5-1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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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548 -成员方最早可确定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以下费用可以从非原产材料价格中扣除:(一)将非原产材料运至生产商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以及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运输相关费用;(二)未被免除、返还或者以其他方式退还的关税、其他税收和代理报关费;(三)扣除废料及副产品回收价格后的废品和排放成本。本办法规定的货物价格应当参照《WTO 估价协定》计算。各项成本应当依照生产货物的成员方适用的公认会计准则记录和保存。第八条 适用《协定》项下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确定原产资格的货物,如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且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视为原产货物:(一)上述全部非原产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百分之十;(二)货物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第五十章至第六十三章的,上述全部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百分之十。第九条 下列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一)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二)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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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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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

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

(2021 年 11 月 23 日海关总署令第 255 号公布 自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

《协定》其他成员方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协定》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协定》其他

成员方之间的《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本办法所称成员方,是指已实施《协定》的国家(地区),

具体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第二章 原产地规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协定》项下原

产货物(以下简称原产货物),具备《协定》项下原产资格

(以下简称原产资格):

(一)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二)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

(三)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产品特

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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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

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成员方种植、收获、采摘或者收集的植物或

者植物产品;

(二)在该成员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从该成员方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

(四)在该成员方通过狩猎、诱捕、捕捞、耕种、水产

养殖、收集或者捕捉直接获得的货物;

(五)从该成员方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

或者得到的,但未包括在本条第一至第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

天然资源;

(六)由该成员方船只依照国际法规定,从公海或者该

成员方有权开发的专属经济区捕捞的海洋渔获产品和其他

海洋生物;

(七)由该成员方或者该成员方的人依照国际法规定从

该成员方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未包括

在本条第六项的货物;

(八)在该成员方加工船上完全使用本条第六项或者第

七项所述的货物加工或者制造的货物;

(九)在该成员方生产或者消费中产生的,仅用于废弃

处置或者原材料回收利用的废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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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该成员方收集的,仅用于废弃处置或者原材料

回收利用的旧货物;

(十一)在该成员方仅使用本条第一至第十项所列货物

或者其衍生物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货物,

如在生产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在成员方仅经过下列一项或

者多项加工或者处理,该货物仍不具备原产资格: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进

行的保存操作;

(二)为货物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三)简单的加工,包括过滤、筛选、挑选、分类、磨

锐、切割、纵切、研磨、弯曲、卷绕或者展开;

(四)在货物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

标识以及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五)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特

性;

(六)将产品拆成零部件;

(七)屠宰动物;

(八)简单的上漆和磨光;

(九)简单的去皮、去核或者去壳;

(十)对产品进行简单混合,无论是否为不同种类的产

品。

前款规定的“简单”,是指不需要专门技能,并且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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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专门生产、装配机械、仪器或者设备的情形。

第六条 在一成员方获得或者生产的原产货物或者原

产材料,在另一成员方用于生产时,应当视为另一成员方的

原产材料。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

下列公式之一计算:

(一)扣减公式

区域价值成分=

货物离岸价格– 非原产材料价格

× 100%

货物离岸价格

(二)累加公式

区域价值成分=

原产材料价格+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经营费用成本+利

润+其他成本 × 100%

货物离岸价格

原产材料价格,是指用于生产货物的原产材料和零部件

的价格;

直接人工成本包括工资、薪酬和其他员工福利;

直接经营费用成本是指经营的总体费用;

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

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包括原产地不明材料的价

格。非原产材料在一成员方境内获得时,其价格应当为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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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方最早可确定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

以下费用可以从非原产材料价格中扣除:

(一)将非原产材料运至生产商的运费、保险费、包装

费,以及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运输相关费用;

(二)未被免除、返还或者以其他方式退还的关税、其

他税收和代理报关费;

(三)扣除废料及副产品回收价格后的废品和排放成本。

本办法规定的货物价格应当参照《WTO 估价协定》计算。

各项成本应当依照生产货物的成员方适用的公认会计准则

记录和保存。

第八条 适用《协定》项下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确定原产

资格的货物,如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且生产过

程中使用的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一)上述全部非原产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价

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百分之十;

(二)货物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

简称《税则》)第五十章至第六十三章的,上述全部非原产

材料的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百分之十。

第九条 下列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

确定:

(一)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二)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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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在计算货

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材料和

容器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

计算。

第十条 与货物一并申报进口,在《税则》中一并归类

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的附件、备件、工具和说明材料不影响

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在计算货

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前款所列附件、备件、工具和说明材

料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

算。

附件、备件、工具和说明材料的数量与价格应当在合理

范围之内。

第十一条 在货物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且本

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下列物料,应当视为原产材料:

(一)燃料及能源;

(二)工具、模具及型模;

(三)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四)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

物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五)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六)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

(七)催化剂及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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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能合理证明用于生产的其他物料。

第十二条 对于出于商业目的可相互替换且性质实质

相同的货物或者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之一区分后分别确

定其原产资格:

(一)物理分离;

(二)出口成员方公认会计准则承认并在整个会计年度

内连续使用的库存管理方法。

第十三条 确定货物原产资格时,货物的标准单元应当

与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确定商品归类时的

基本单位一致。

同一批运输货物中包括多个可归类在同一税则号列下

的相同商品,应当分别确定每个商品的原产资格。

第十四条 具备原产资格并且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

物清单》的货物,如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其《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以下简称原产国(地区))

为出口成员方。

前款规定的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

条规定计算,但其他成员方生产的材料一律视为非原产材料。

各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具备原产资格但未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

物清单》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地区)

为出口成员方:

(一)货物在出口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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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物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并且在出口成员方

经过了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加工或者处理;

(三)货物在出口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

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具备原产资格,但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无法确定原产国(地区)的货物,其原产国(地

区)是为该货物在出口成员方的生产提供的全部原产材料价

格占比最高的成员方。

第十七条 从出口成员方运输至进口成员方的原产货

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保有其原产资格:

(一)未途经其他国家(地区);

(二)途经其他国家(地区),但除装卸、储存等物流

活动、其他为运输货物或者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必要操作外,

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其他处理,并且处于这些国家(地区)

海关的监管之下。

第三章 原产地证明

第十八条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包括原产地证书和

原产地声明。

原产地证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英文填制,具体格式由

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十九条 原产地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唯一的证书编号;

(二)注明货物具备原产资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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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出口成员方的签证机构签发,具有该签证机构

的授权签名和印章。

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签发;由于过失或者其他

合理原因在装运后签发的,应当注明 “ ISSUED

RETROACTIVELY”(补发)字样。

原产地证书所载内容有更正的,更正处应当有出口成员

方签证机构的授权签名和印章。

第二十条 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应当具有与原产

地证书正本相同的原产地证书编号和签发日期,并且注明

“CERTIFIED TRUE COPY”(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字样,

视为原产地证书正本。

第二十一条 原产地声明应当由经核准出口商开具,并

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该经核准出口商的唯一编号;

(二)具有唯一的声明编号;

(三)具有开具者的姓名和签名;

(四)注明开具原产地声明的日期;

(五)出口成员方已向其他成员方通报该经核准出口商

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一成员方中转或者再次出口的未

经处理的原产货物,该成员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可

以依据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签发或者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

明,用于证明货物的原产资格以及原产国(地区)未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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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前款所述的处理不包括装卸、储存、拆分运输等物流操

作、重新包装、根据进口成员方法律要求贴标以及其他为运

输货物或者保持货物良好状态所进行的必要操作。

第二十三条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应当符合本办法对原

产地证明的有关规定,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包含初始原产地证明的签发或者开具日期、编号

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经物流拆分出口的货物应注明拆分后的数量,并

且拆分后出口货物的数量总和不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所载

的货物数量。

第二十四条 原产地证明自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 1 年内

有效。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与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

期一致。

第四章 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具备原产资格的进口货物,可以依据其原

产国(地区)适用相应的《协定》项下税率。

第二十六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为进口原

产货物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有

关规定申报,并且凭以下单证办理:

(一)有效的《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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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还应当

提交证明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上无论是否标明

货物原产国(地区),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

请适用对其他成员方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协定》项下最高

税率;在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能够证明为生产该货

物提供原产材料的所有成员方时,也可以申请适用对上述成

员方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协定》项下最高税率。

第二十八条 同一批次进口原产货物完税价格不超过

200 美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适用《协定》

项下税率时可以免予提交原产地证明。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拆分申报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

定。

第二十九条 原产国(地区)申报为成员方的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结海关手续前未取得有

效原产地证明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货物是否具备

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但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前款规定就进口货

物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

海关应当依法办理进口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

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经提交了与货物

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相当的税款担保的,视为符合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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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税款担保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为确定原产地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实

进口货物的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海关可以通过以下

方式开展原产地核查:

(一)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境外出口商

或者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

(二)要求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提供补充

信息。

必要时,海关可以经出口成员方同意后对境外出口商或

者生产商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通过与出口成员方商定的其

他方式开展核查。

核查期间,海关可以应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

请办理担保放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关应当向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境外出

口商(或者生产商)或者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或者主管部

门)书面通报核查结果和理由。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

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按照本办法规

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交了有效《协定》项下原产地

证明的;

(二)海关核查结果足以认定货物原产资格和原产国

(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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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

《协定》项下税率: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办结海关手

续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

率,也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补充申报的;

(二)货物不具备原产资格的;

(三)原产地证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原产地证明所列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五)自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境外出口商或

者生产商、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收到原产地核

查要求之日起 90 日内,海关未收到核查反馈,或者反馈结果

不足以确定原产地证明真实性、货物原产资格或者原产国

(地区)的;

(六)自出口成员方或者境外出口商、生产商收到实地

核查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海关未收到回复,或者实地核查要

求被拒绝的;

(七)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违反本办

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五章 出口货物签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已进行原产

地企业备案的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

以向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装运前申请签发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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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证书,同时提交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的材

料。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

责。

申请人申请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书的,还应当提交初始

原产地证明正本。

第三十五条 签证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

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签发原产地证书;不符合本办法

规定的,决定不予签发原产地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

明理由。

签证机构进行审核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核实货物的原

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

(一)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

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实地核实出口货物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材

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出口货物说明

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标记;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

资料。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由于过失或者其他合理原因,未能

在装运前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自货物装

运之日起 1 年内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

第三十七条 原产地证书所载信息有误或者需要补充

信息的,申请人可以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内,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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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证书正本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正。签证机构可以通过以

下方式更正:

(一)更正原产地证书,并且在更正处签名和盖章;

(二)签发新的原产地证书,并且作废原原产地证书。

第三十八条 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遗失或者损毁

的,申请人可以自该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内,向原签

证机构申请签发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

第三十九条 经核准出口商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其

出口或者生产的原产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

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

对经核准出口商实施管理。

第四十条 应进口成员方的请求,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

式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

(一)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

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实地核实出口货物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材

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出口货物说明

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标记;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

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和生

产商、开具原产地声明的经核准出口商应当自原产地证明签

第5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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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或者开具之日起 3 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

和原产国(地区)的文件记录。

适用《协定》项下税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货物办

结海关手续之日起 3 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

和原产国(地区)的文件记录。

签证机构应当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保存原

产地证书申请资料。

上述文件记录可以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保存。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出口成员方、进口成员方,分别是指货物申报出

口和进口时所在的成员方;

(二)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

开采、收获、耕种、养育、繁殖、提取、收集、采集、捕获、

捕捞、水产养殖、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三)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

材料;

(四)非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不具备原产资

格的材料;

(五)有权开发,是指成员方依照与沿海国之间的协定

或者安排享有获得沿海国渔业资源的权利;

(六)成员方加工船和成员方船只,分别是指在成员方

注册并且有权悬挂该成员方旗帜的加工船和船只;但在澳大

利亚专属经济区内作业的任何加工船或者船只,如果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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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年渔业管理法(联邦)》或任何后续立法对“澳大利

亚船”的定义,应当分别视为澳大利亚加工船或者船只;

(七)《WTO 估价协定》,是指《关于实施 1994 年关

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八)公认会计准则,是指一成员方普遍接受或者官方

认可的有关记录收入、费用、成本、资产和负债、信息披露

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准则,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

原则以及详细的标准、惯例和程序;

(九)签证机构,是指由成员方指定或者授权签发原产

地证书,并且已依照《协定》规定向其他成员方通报的机构。

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

会是我国签证机构;

(十)主管机构,是指由成员方指定并且已依照《协定》

规定向其他成员方通报的一个或者多个政府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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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

(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54号公布 自2022年

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制度,规范出口货物

原产地管理,促进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

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

府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优惠

贸易协定(以下统称“相关优惠贸易协定”)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核准出口商,是指经海关依法

认定,可以对其出口或者生产的、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

下原产资格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企业。

第三条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原则,对经核准出口商

实施管理。

海关建立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提升经核准出

口商管理便利化水平。

第四条 经核准出口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二)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

(三)建立完备的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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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企业申请成为经核准出口商的,应当向其住所

地直属海关(以下统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

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中英文名称、中英文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海关信用等级、企业类型、联系人信息等基本信息;

(二)企业主要出口货物的中英文名称、规格型号、HS

编码、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及具体原产地标准、货物所使用

的全部材料及零部件组成情况等信息;

(三)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承诺声

明;

(四)建立完备的货物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的承诺声

明;

(五)拟加盖在原产地声明上的印章印模。

申请材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在申请时以书面方式向

主管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

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六条 主管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

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经审核,符合经核准出口商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

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并给予经核准出口商编号;不符合经

核准出口商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不予认定经核准出口

商决定书。

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不予认定经核准出口商决定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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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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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

经核准出口商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主管海

关书面申请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

第八条 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优惠贸易协定以及相关协议,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其他缔

约方(以下简称其他缔约方)交换下列经核准出口商信息:

(一)经核准出口商编号;

(二)经核准出口商中英文名称;

(三)经核准出口商中英文地址;

(四)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

(五)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要求交换的其他信息。

海关总署依照前款规定与其他缔约方完成信息交换后,

主管海关应当通知经核准出口商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

十条规定开具原产地声明。

第九条 经核准出口商为其出口或者生产的货物开具

原产地声明前,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货物的中英文名称、《商

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6位编码、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等信

息。

相关货物的中英文名称、《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6位编码、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与已提交信息相同的,无需重

复提交。

第十条 经核准出口商应当通过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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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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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信息化系统开具原产地声明,并且对其开具的原产地声明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经核准出口商依据本办法开具的原产地声明可以用于

向其他缔约方申请享受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经核准出口商应当自原产地声明开具之日

起3年内保存能够证明该货物原产资格的全部文件。相关文

件可以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保存。

经核准出口商不是出口货物生产商的,应当在开具原产

地声明前要求生产商提供能够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证明文

件,并且按照前款要求予以保存。

第十二条 海关可以对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原产地声

明及其相关货物、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实施

检查,经核准出口商应当予以配合。

其他缔约方主管部门根据相关优惠贸易协定,提出对经

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原产地声明及其相关货物核查请求的,由

海关总署统一组织实施。

经核准出口商应当将其收到的其他缔约方主管部门有

关原产地声明及其相关货物的核查请求转交主管海关。

第十三条 经核准出口商信息或者货物信息发生变更

的,经核准出口商未进行变更前,不得开具原产地声明。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主管海关可以注销经核准

出口商认定,并且书面通知该企业:

(一)经核准出口商申请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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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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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核准出口商不再符合海关总署规定的企业信用

等级的;

(三)经核准出口商有效期届满未向主管海关申请续展

的。

注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主管海关可以撤销经核准

出口商认定,并书面通知该企业: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

(二)存在伪造或者买卖原产地声明行为的;

(三)经核准出口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转交核查请

求,情节严重的;

(四)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原产地声明不符合海关总署

规定,1年内累计数量超过上年度开具的原产地声明总数百

分之一,并且涉及货物价值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撤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撤销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经核准出口商认定自始无效。

企业被海关撤销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自被撤销之日起

2年内不得提出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或者

伪造、买卖原产地声明的,主管海关应当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海关依法对经核准出口商实施信用管理。

第十八条 海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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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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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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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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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

(2021 年 11 月 19 日海关总署令第 253 号公布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备案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

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第三条 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

关业务。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

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

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

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报关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

位备案信息表》(见附件)。

第六条 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

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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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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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二)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三)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

等组织机构;

(四)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

国际援助的单位;

(五)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办理临时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

案信息表》,并随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非贸易性进出口活

动证明材料。

第七条 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

的,海关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信息应当通过

“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

报关单位要求提供纸质备案证明的,海关应当提供。

第八条 报关单位备案长期有效。

临时备案有效期为 1 年,届满后可以重新申请备案。

第九条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

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

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

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

报关单位因迁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关发生变

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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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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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

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一)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

业执照的;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失效的;

(四)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报关单位已在海关备案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当办

理备案注销手续。

报关单位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海关

发现后应当依法注销。

第十一条 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前,应当办结海关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报关单位在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时,应当对

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海关可以对报关单位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和实

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报关单

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四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海关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

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发生变更,未

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的;

第577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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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海关提交的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的;

(三)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4 年 3

月 13 日海关总署令第 221 号公布、2017 年 12 月 20 日海关

总署令第 235 号修改、2018 年 5 月 29 日海关总署令第 240

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

定》,2015 年 2 月 15 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61 号公布、2016 年 10 月 18 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令第 184 号修改、2018 年 4 月 28 日海关总署令第 238 号

修改、2018 年 5 月 29 日海关总署令第 240 号修改的《出入

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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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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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高

质量实施 RCEP 行动方案(2022—2025

年)的通知

(桂政发〔2022〕13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

构:

现将《广西高质量实施RCEP行动方案(2022—2025年)》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2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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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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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质量实施 RCEP 行动方案

(2022—2025 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区域全

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商务

部等 6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

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抢抓 RCEP 发展机遇,

持续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广西经济高质量发展,特

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

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

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

广西”总目标和“四个新”总要求,践行国家自由贸易区提

升战略,全面落实 RCEP 市场开放承诺和规则,以推动贸易

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生产要素跨境自由流动、构建跨境产业

链供应链等为重点,深化贸易畅通,促进产业升级,拓宽合

作领域,搭建合作平台,努力实现更高合作水平、更高投入

效益、更高供给质量、更高发展韧性,服务共建“一带一路”

高质量发展,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3.0 版建设提供广西

经验,为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贡献广西力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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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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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目标

通过高质量实施 RCEP,以更高水平开放促进更深层次

改革。到 2025 年,广西与 RCEP 其他成员国投资合作提质

扩量,营商环境显著改善,产业迈向中高端,经济实现高质

量发展。

——以 2020 年为基数,广西与 RCEP 其他成员国贸易

额年均增长 10%以上,到 2025 年实现双向投资翻番。“经认

证的经营者”(AEO)认证企业数量增长超过 100%,申领原

产地证书享惠出口的企业数量占广西出口企业总数的比例

超过 80%。

——建设 3 个以上年交易额超过 1000 亿元的能源、矿

产、粮食等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平台),以及 RCEP(南宁)

国际博览中心、RCEP 企业服务中心、中国—东盟/RCEP 国

际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综合性服务平台。

——建成电子信息、化工新材料、汽车和新能源汽车、

金属新材料等 4 条以上跨境产业链。海洋经济对全区经济增

长贡献率达到 11%。

——广西北部湾港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 200 万标箱以

上,铁海联运集装箱运量达到 50 万标箱以上,中越跨境直通

班列开行量超过 3000 列,广西陆路口岸出入境货车超过 100

万辆次,国际航空货邮吞吐量达到 8 万吨以上。

三、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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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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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焦贸易投资合作,拓展 RCEP 其他成员国大市

场。

1.扩大对 RCEP 其他成员国出口规模。巩固对东盟国家

的出口竞争力,增强机械、日用品、小家电、建材、纺织服

装等传统行业出口优势,扩展精细化工、电子信息、钢材等

产品对东盟国家出口。扩大对东盟国家的商用车、乘用车、

专用车整车出口规模。加强与日本、韩国(以下简称日韩)

汽车产业合作,拓展对日韩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开通

对日韩的农产品冷链运输专线,扩大沃柑、沙田柚、火龙果、

罗汉果、六堡茶等对日韩出口规模。(自治区商务厅、发展

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南宁海关,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

有限公司,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扩展自 RCEP 其他成员国进口。创建国家进口贸易促

进创新示范区。吸引 RCEP 其他成员国相关机构在广西设立

化工、矿产品、汽车及零部件、成套设备、文创产品等商品

展示交易采购中心。扩大自日韩的汽车零部件、集成电路、

电子电器、机械设备和光学仪器等先进装备和先进技术进口

规模,有序扩大自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的美妆、

日用品等高端消费品进口规模。加强与马来西亚关丹港、文

莱摩拉港、柬埔寨西哈努克港、印度尼西亚泗水港等合作,

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东南亚特色产品进口基地。深化药

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扩大未磨胡椒等 RCEP 生

效后关税立即降为零的香料产品进口规模。(自治区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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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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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药监局,广西博览局,南宁海关,广西北部湾

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设大宗商品交易基地。建设能源、矿产、粮食、东

盟特色产品等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平台)。设立大宗商品交

割仓,充分运用广西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搭建铜矿、铁矿、

锰矿、煤炭等大宗商品进口供应链金融平台。加快广西北部

湾国际门户港码头、管网、油气储罐、锚地等物流基础设施

建设,建设大型油气、矿砂储运基地。扩大与东盟国家的跨

境产业合作,在边境地区开展面向东盟特色农林产品的大宗

商品交易。整合边境地区现货交易平台,挖掘和培育期货产

品,建设沿边区域分拨仓、交割仓。(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

局、商务厅,广西证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

关,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动贸易和产业融合发展。高质量建设南宁市国家加

工贸易产业园,着力构建智能终端、新型显示、封装测试、

网络通信等产业集群。深化与日韩在特种化工原材料领域的

合作,提升广西精细化工产业水平。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

方式试点工作,大力培育市场采购贸易主体。推广跨境电子

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物流中

心仓、边境仓,重点支持在越南、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建

设公共海外仓。(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南宁海

关,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583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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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聚焦广西重点产业集群,加强与

日本、韩国、新加坡等驻华投资促进机构的对接联系,举办

面向 RCEP 其他成员国招商引资活动,着力吸引更多外资投

资广西。进一步营造更有利于 RCEP 产业投资合作的发展环

境,提高制造业对外资开放水平。支持 RCEP 其他成员国投

资钢铁、金属新材料、装备制造、化工新材料、制糖等广西

优势产业,参与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港口、物流场站、冷链

仓储设施等。推进与 RCEP 其他成员国在资本、技术、项目

等方面实现更广泛的深度合作。(自治区商务厅、投资促进

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

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动“走出去”高质量发展。推动广西汽车、机械、

矿产资源、农业渔业等行业优势企业优化海外市场布局,积

极参与国际产业链供应链重塑,建立境外能源基地。支持数

字经济企业参与 RCEP 其他成员国数字惠民、数字金融、数

字治理等项目,大力推动广西数字经济“走出去”。鼓励和

引导上下游关联企业抱团“走出去”,推动“桂企+央企”、

“桂企+外企”、“桂企+湾企”等融合“走出去”,带动

广西产品、技术、标准和服务“走出去”,打造广西海外投

资品牌。推动境外园区与境内园区平台建立联合招商机制,

实现资源共享、产业互融、联动发展。(自治区商务厅、工

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大数据发展局,各市人民政府

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584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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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快发展服务贸易。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推进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

清单)。支持 RCEP 其他成员国投资者在港航、金融、大健

康等领域参与广西优质资源开发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有序

推进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相关业务开放。

依托中国—东盟信息港,持续推广适应东盟国家本地化要求

的智联云平台。支持中医医疗机构推广远程医疗诊断等“互

联网+医疗健康”新模式,建立中国—东盟民族医药远程诊

疗试点平台。培育文化出口基地,创建中国—东盟游戏出口

基地。(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

化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地方金融

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中医药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

工负责)

8.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创新贸易监管模式,扩大边

民互市贸易进口自主申报试点范围,丰富边民互市贸易进口

商品品种。探索边境地区进出口 RCEP 其他成员国的商品适

用边境贸易政策。积极推动通过海运、铁路运输等多种运输

方式进口边民互市贸易商品。(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南宁海关,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

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聚焦边海优势,打造面向东盟跨境产业链。

9.大力发展向海跨境产业链。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打造

高端金属新材料、化工新材料 2 个“三千亿级”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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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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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林浆纸、能源、电子信息 3 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发

展壮大面向 RCEP 其他成员国的向海新兴产业,重点培育和

发展海上风电、海洋装备等产业。支持北海、南澫、钦州、

防城港 4 个渔港经济区及防城港市白龙珍珠湾、北海银滩南

部海域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与马来西亚合作开展远

洋捕捞,与文莱合作开展深海网箱渔业养殖。(自治区海洋

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北部湾办,相

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积极拓展沿边跨境产业链。扩大边民互市贸易进口

商品落地加工试点,大力发展边境特色商品深加工产业。开

展“百企入边”行动和“口岸+”行动,“以贸带产”建设

邻接口岸的加工、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依托百色、东兴、

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和凭祥、东兴、龙州、靖西、防城

边境经济合作区等沿边开放平台,培育发展面向东盟和国内

双边市场的农林产品、中药材、机电产品加工、电子商务等

特色优势产业。推进东兴华立边境深加工产业园、三诺跨境

电子产业示范园发展。推动边境仓储物流等设施升级改造,

畅通中国—中南半岛跨境物流通道与国内大循环体系的连

接堵点。创新“边贸+文化旅游”模式,加快建设边境旅游

试验区和跨境旅游合作区。(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

厅、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

工负责)

第586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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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构建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跨境产业链。构建“中国

东部地区科技创新+RCEP 原材料及电子原器件+广西制造

+东南亚散件组装(KD)及销售+配套 RCEP 区域主机厂”

的汽车跨境产业链,打造面向 RCEP 其他成员国的中国南方

汽车出口制造基地。积极承接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电子信息产业转移,构建“中国东部地

区技术+广西制造+东南亚组装”电子信息跨境产业链。依

托广西—文莱经济走廊等跨境平台机制,构建“一滴油(原

油)、两根丝(涤纶和锦纶)”化工新材料全产业链。用好

RCEP 原材料和市场互补优势,在北海、防城港等沿海城市

打造精深加工能力突出、优势产品丰富的高端金属新材料产

业集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增强开放型园区产业引领作用。创新推动中马“两

国双园”向“两国多园”升级发展,深化电子信息、新能源

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跨境合作。支持广西企业在 RCEP

其他成员国布局建设园区,提升境外园区发展水平,引导企

业用好境外园区平台构建跨境产业链。推动广西—文莱经济

走廊上升为国家级合作项目,积极参与中国—东盟东部增长

区合作。(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外事办,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动与 RCEP 其他成员国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合作。

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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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引入 RCEP 其他成员国战略投资伙伴,加大对新一代信息

技术产业、向海新兴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

业等重点产业的投入力度。依托中国—东盟国家海洋科技联

合研发中心,加强与东盟国家的海洋科技交流合作。推动建

设中国—东盟数字经济产业园、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粤

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创新服务站,加快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技

术(5G)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智能传感

等技术合作与融合,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积极支持广西院校、

科研机构与 RCEP 其他成员国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联合研发

和技术交流。(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厅、海洋局、大数据发展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完善东盟国家货币跨境现

钞调运体系,推动跨境人民币同业融资、双向流动便利化。

积极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便利企业资金跨境运营。建立完

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基金项目库,推动 QFLP 基

金项目量效提升。研究制定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相

关政策,争取 QDLP 试点落地。深入开展中马钦州产业园区

金融创新试点,做好跨境人民币双向流动便利化试点业务在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复制推广工作。支持 RCEP 其

他成员国在广西设立银行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南宁中心

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

广西证监局,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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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开展国际标准化合作与交流。完善中国—东盟标准

云平台,提供中国—东盟标准信息查询服务,标准数据收集

向 RCEP 其他成员国拓展。持续开展与东盟国家的农业标准

化合作,在农业等领域建成一批海外标准化示范项目。加快

建设中国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基地(南宁)。鼓励引进 RCEP

其他成员国第三方认证机构落户广西。发挥汽车等产业优势,

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参与关键领域国际标准制订。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

分工负责)

(三)聚焦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

重要节点枢纽。

16.构建连接 RCEP 其他市场和国内市场的国际物流枢

纽。以广西北部湾国际门户港为核心,打造服务 RCEP、连

接国内大市场的集疏运体系。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重点

培育面向 RCEP 其他成员国的集装箱航线,提升连接渤海湾、

长三角和粤港澳大湾区的航运服务能力。以南宁国际铁路港

为枢纽,开行中越、中欧、中老、南钦、两广等班列,打造

区域铁路国际国内联运中心。推进铁海联运“一单制”改革,

完善西部陆海新通道铁海联运物流体系。加快推进中国—东

盟多式联运联盟基地和服务中心建设。打造南宁国际航空货

运枢纽,推进南宁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织密面向 RCEP 其

他成员国首都和重要城市的国际货运航线。建立边境航空货

运站,优化沿边跨境物流结构,推动边境航空货运陆联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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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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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航空港—越南航空港航空陆运联动发展。实施好以广西

北部湾港为离境港的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自治区发

展改革委、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北部湾办、财政厅,中国

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

司、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现代物流集团有

限公司,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快完善以东盟为重点的国际跨境物流节点。推动

在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RCEP 其他成员国设立集装箱还箱

点。建成中新南宁国际物流园等一批重点物流园区,加快南

宁国际铁路港、柳州铁路港等重点物流场站建设。大力培育

跨境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南宁、钦州、北海、防城港等区域

性冷链物流中心、冷链农产品加工中心。加快推进南宁陆港

型国家物流枢纽、钦州—北海—防城港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

柳州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争取防城港(东兴)、

崇左(凭祥)列入陆上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

围绕汽车、钢铁、工程机械、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全面提

升国家物流枢纽国际物流供应链服务水平。(自治区发展改

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

公司、广西现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

分工负责)

18.提升面向 RCEP 其他成员国的物流组织水平。加大

西部陆海新通道货源集聚力度,扩大以广西为始发地的直达

中欧班列规模。设立境外航运服务中心,吸引更多东盟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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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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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源通过跨境铁路、公路经广西接入中欧班列。完善跨境铁

路运输网络,提升铁路货运承运比重。大力发展航空物流、

冷链物流、电子商务物流等特色物流。加快内河铁路海运连

通节点建设,推动西江黄金水道与广西北部湾港江海铁联运

发展。深化广西北部湾港与海南洋浦港合作,扩大广西北部

湾港中转业务规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北

部湾办,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市人民政

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聚焦联动服务,建设 RCEP 高能级合作平台。

19.加快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

会升级发展。拓展中国—东盟博览会进口功能,提升中国—

东盟博览会在货物贸易便利化、服务贸易开放发展、生产要

素自由流动等方面的服务能力。高质量办好 RCEP 展区,争

取将中国—东盟博览会境外巡展范围从东盟国家扩展至

RCEP 其他成员国,举办更多面向 RCEP 其他成员国的经贸

活动。建立健全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

峰会服务 RCEP 工商界合作机制,争取 RCEP 经贸合作工商

高峰论坛等相关会议机制落户南宁,打造连接 RCEP 市场和

规则、促进政商对话沟通的主平台。(广西博览局,广西贸

促会,自治区商务厅、外事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建设高质量实施 RCEP 项目集聚区。依托中国(广

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加快高质量实施 RCEP,促进 RCEP 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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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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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性条款先行先试,形成一批高质量实施 RCEP 重大改革、

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为用足用好 RCEP 各领域

政策措施形成示范。(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市人民政

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建设 RCEP(南宁)国际博览中心。依托中国—东

盟经贸中心和中国—东盟特色商品汇聚中心,增加面向

RCEP 的服务内容,打造 RCEP(南宁)国际博览中心(包括

RCEP 商品常态化展示交易中心、中国—东盟博览会展品留

购中心),增加科技、文化交流等业务,为 RCEP 成员国企

业之间开展经贸合作提供“一站式、全域化”服务。(广西

博览局,广西贸促会,自治区科技厅、商务厅,广西国际博

览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

责)

22.建设 RCEP 企业服务中心。完善 RCEP 企业服务平

台,为企业提供原产地证书签发、商事证明、企业出口退税、

人才服务、法律顾问、境外投资、国际商账追收、原产地规

则应用指导、知识产权、企业培训、会展等定制化服务。利

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在线智

能客服、在线人工客服、现场指导等服务,全天候帮助各类

企业解决 RCEP 经贸合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自治区商

务厅,广西贸促会,广西博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聚焦 RCEP 规则,构建高标准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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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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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建立 RCEP 规则实施的精准服务体系。持续修订

RCEP 项下广西货物贸易潜力商品清单和服务贸易优势领域

清单。加快 RCEP 原产地管理信息系统 3.0 升级,全面推广

原产地证书智能审单,推动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提高企业

应用原产地规则便利化水平。积极参与海关总署与东盟国家

主管机构开展的原产地电子联网建设。(自治区商务厅,南

宁海关,广西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4.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优化进境水果“风

险分级、分层查验”监管,强化国际邮件、跨境电商、国际

快件“三合一”集约式监管。推动沿边地区跨境基础设施互

联互通,提升边境公路口岸和航空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加

快易腐货物、快运货物6小时通关政策落地实施。运用好AEO

相关政策,建立 AEO 互认观摩暨实训基地。积极参与中国—

新加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际合作试点建设,推动中国

—新加坡海运集装箱通关物流信息交换共享。积极争取在国

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增加广西的鼓励类产业目录。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清理压缩投资限制性措施。

为 RCEP 其他成员国从事贸易、提供服务或进行投资的商务

访问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安装和服务

人员及随行家属,分类提供来桂 90 天至 3 年不等的入境及

停居留便利。(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外事

办,南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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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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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水平。加快推进知识产权

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应对指导中心广西分中心、中国—东盟/RCEP 国际知识产权

运营中心、中国—东盟/RCEP 商标品牌研究中心、中国—东

盟/RCEP 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等“六位一

体”的国际知识产权支撑体系落地建设,提供知识产权快速

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综合服务,打造国际

知识产权总部基地和服务业集聚区。开展 RCEP 其他成员国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推动国内外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

在广西设立分支机构。推动中国—东盟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服

务功能向 RCEP 其他成员国拓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

展改革委、科技厅、司法厅、财政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

文化和旅游厅、国资委、版权局,自治区高级法院,相关市

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持续做好宣传培训。建立解读 RCEP 规则和指导实

际操作的专家队伍。通过部门自主组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

式,加大对各市和中小微企业的培训力度,指导各市和企业

合理运用 RCEP 规则、相关自贸协定进行产业合作、境外投

资和国际市场布局。(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广西贸促

会,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建立广西高质量实施 RCEP 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高质量实施 RCEP 工作。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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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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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高质量实施

RCEP 的重大政策、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尽

其责、形成合力,全力落实好本方案明确的各项任务,并按

月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二)抓好专项落实。结合本方案重点工作任务,在贸

易、产业、物流、平台、环境等 5 个方面开展专项工作。其

中,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牵头抓好贸易投资扩量提质专

项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抓好跨区域跨境产业链

构建专项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抓好西部陆海新通道

物流供应链完善专项工作,广西博览局牵头抓好 RCEP 合作

平台夯实提升专项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抓

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专项工作。各牵头单位要制定工作细案,

抓好工作落实,按季度、年度向联席会议报告专项工作推进

情况。

(三)创新政策支持。落实好国家关于推进贸易投资便

利化改革创新举措,加快制度创新。自治区层面统筹各方面

资金,对高质量实施 RCEP 工作给予全方位支持。对需要国

家支持的事项,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沟

通汇报,建立常态化工作对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四)完善跟踪落实机制。加强对本方案实施效果的跟

踪落实,做好监测分析、评估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加

快形成示范引领效应。强化考核激励,对在高质量实施 RCEP

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市、园区等给予适当奖励激励。

第595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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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西高质量实施 RCEP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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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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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西高质量实施 RCEP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发挥部门协同、各地联动优势,推进广西高质量实施

RCEP 工作,决定建立广西高质量实施 RCEP 工作联席会议

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能

统筹推进广西高质量实施 RCEP 工作。对广西高质量实

施 RCEP 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研究、提出、落实好高质

量实施 RCEP 的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项目,

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及时评估、总结、

推广高质量实施 RCEP 的广西经验、先进做法。

二、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蔡丽新 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

副召集人:黄胜杰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厅长

级)

唐轶昂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侯 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杨春庭 自治区商务厅厅长

巫家世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王 雷 广西博览局局长

第597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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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味冰 南宁海关关长

成 员:刘宗晓 南宁市副市长

何文林 柳州市委常委、副市长

周 强 桂林市副市长

杨 桢 梧州市副市长

谭秀洪 北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毛勤晶 防城港市副市长

张红丹 钦州市副市长

农卓松 贵港市副市长

范小花 玉林市副市长

李玉成 百色市副市长

匡永红 贺州市副市长

曹崇俊 河池市副市长

李光劭 来宾市副市长

张 海 崇左市副市长

熊祥忠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

伍锦昌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蹇兴超 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

马义生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总工程师

黄绪全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一级巡视员

黄永忠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许 瑾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刁卫宏 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第598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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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 瑜 自治区外事办副主任

徐文伟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战 勇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覃元臻 自治区北部湾办副主任

周 飞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党组成员、自

治区信息中心主任

陶德文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曾 忠 广西博览局副局长

伍 娟 广西贸促会副会长

张春光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副行长

杨保清 南宁海关副关长

胡英全 广西银保监局二级巡视员

殷 刚 广西证监局副局长

陈 竑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

片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刘 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

港片区管委会副主任

杨亚俊 崇左市委常委、凭祥市委书记、中

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马正国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

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刁卫宏同志兼任。联席会议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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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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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并报联席会议

办公室备案。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

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总召

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

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

会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高质量实施

RCEP 有关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制

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认真落实联席会

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

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

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在每月 28 日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

报送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办公室要在每月底前形成有关简报

报总召集人和副召集人。各专项工作牵头单位要在每年 4 月

10 日、7 月 10 日、10 月 10 日前将专项工作季度进展情况报

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次年 1 月 10 日前将专项工作年度进展

情况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分别按季度、年

度形成工作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600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

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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