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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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
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
法
(2021 年 11 月 23 日海关总署令第 255 号公布 自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
《协定》其他成员方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协定》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协定》其他
成员方之间的《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本办法所称成员方,是指已实施《协定》的国家(地区),
具体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第二章 原产地规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协定》项下原
产货物(以下简称原产货物),具备《协定》项下原产资格
(以下简称原产资格):
(一)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二)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
(三)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产品特
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