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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
01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岭市扶持
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
直管理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
署,更大力度帮助我市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恢复生产
经营、稳定扩大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
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4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意见:
一、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
(一)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度合计销
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
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执行时间至2022年
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
(二)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