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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2022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部分
1、2022 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以及申报时间和
申报方式………………………………………………………1
2、2022 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3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
公告……………………………………………………………5
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
事项的公告》的解读…………………………………………7
5、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注意事项…………13
个人所得税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2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
清缴事项的公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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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所得税政策操作指南
企业所得税部分
1、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南……………24
2、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
除和 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29
3、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政策操作指
南……………………………………………………………33
4、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操作指
南……………………………………………………………42
5、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45
6、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政策操作指南………………………………………………52
7、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南 ……56
8、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操作指
南……………………………………………………………58
9、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
策操作指南…………………………………………………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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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部分
1、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
南……………………………………………………………65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南 …………………67
3、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操
作指南………………………………………………………70
4、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操作指南……………………72
5、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操作指南…………………74
6、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操作指南…………77
7、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操作指南……………79
8、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南…………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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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以及申报时
间和申报方式
一、汇算清缴范围
2022 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 2022
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
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
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
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
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
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
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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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其
中,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企业端进行申报;上门
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
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网上电子税务局进入方式:
纳税人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
费申报及缴纳】,进入【按期应申报】界面。报送完财务报表年报后,
即可进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进行申报。
温馨提示:
为方便纳税人顺利办理汇算清缴业务,推荐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
理汇算清缴申报。如在陕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汇算清缴业务时,如有
操作类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热线 400-99-12366;涉及政策业务问题,
请拨打全省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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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
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法律责任。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 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2 年修订)并在封面
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8 年版)》(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2 号修订版本)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
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8 年版)》(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2 号修订版本)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财务会计报告纸
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并同时留存纳税调整项目、原
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相关资料。
三、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
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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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
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
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预缴申报阶段
已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阶段无需重复报送。
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
分配表》(复印件)。
五、《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
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
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8 号)。
六、《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
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等资料(详
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0 号)。
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5 年第 33 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
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
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
第 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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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
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7 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
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资产折旧、
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
调整明细表》(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
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纳
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三、本公告适用于 2022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
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的公告》 (2017 年第 54 号)、《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2017 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 年第 5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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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 2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
的公告》(2021 年第 34 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2 年第 40 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
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的规定和附件《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
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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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
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
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22 年以来,财政部联合我局及相关部门出台了支持小型微利
企业发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等多项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如下:
(一)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3 号),延续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并对年
应纳税所得额 100-300 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是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 年第 16 号),科技型
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
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二是发布《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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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2022年第28号),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
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提高至 100%。
(三)促进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
一是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
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2 号),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二是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
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28 号),高新技术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
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 100%加
计扣除。
(四)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
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
公告》(2022 年第 32 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
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
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
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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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22〕40 号),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符合条件的企
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3 号),区分设立基础设
施 REITs 前和基础设施 REITs 设立阶段,明确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修订内容
(一)《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
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28 号),新
增“高新技术企业 2022 年第四季度(10 月-12 月)购置单价 500 万元
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高新技术企业 2022 年第四季度(10 月
-12 月)购置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中小微企业
购置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等事项,供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
企业填报设备器具扣除相关优惠政策。
(二)《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3 号),在《企业重组及
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增加“基础设施领域不
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部分,供纳税人填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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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有关情况。同时,调整《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
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与上级表单《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的表间关系。
(三)《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2022 年第 32 号),增加第 16.1 行“取得的基础研究资
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 30.1 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
扣除”,供纳税人填报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
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28 号),将第 28 行中的“加计扣除比
例___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____”,并相应增加创
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
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 28.1 行“第四季
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和第 28.2 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供纳税人填报 2022 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加
计扣除金额。
三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
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28 号),增加第 30.2 行“高新技术企
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供高新技术企业填报 2022 年第四季度(10
月-12 月)新购置设备器具加计扣除金额。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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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28 号),将第 50 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
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
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 L1 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
第 L1.1 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 L1.2 行“前
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供纳税人填报 2022 年第四季
度和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
(五)《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
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 号)等规定,在
第 24 行下增加明细行次,对区域性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分,供纳税人
分别填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
业合作区、南沙先行启动区相关优惠政策。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事项附报资料的处理
为精简办税资料,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发生政策性搬迁事宜的企
业在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时,不再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四、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 2022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今
后如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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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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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注意事项
一、填报逻辑类
(一)报表填报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
第 13 行“利润总额”应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一致。
(二)基础信息表“103 资产总额”平均值的计算公式中资产总
额期初、期末值应与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一致。(单
位为万元)
计算公式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三)报表填报时,请注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A100000)第 1 行“营业收入”与第 11 行“营业外收入”的合计数,
通常情况下应大于当年度增值税申报年度累计销售收入。《企业基础
信息表》(A00000)为必填表,只有在完整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
(A000000)并保存后,方能进入下一步,增加其他申报表。
(四)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A100000)第 1 行“营业收入”应大于或等于《视同销售和房地产
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 27 行“销售未完
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
(五)一般情况下,《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 1 行
第 1 列“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不应为 0。
(六)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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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
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A104000)。除前述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
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
“基本经营情况”为所有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
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的企业必须填报; “主要股东及分
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非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
(八)所有纳税人都必须填报《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弥补亏损表中的以前年度亏损数由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对第 8 列
“当年待弥补亏损额”有疑义的,可以排查是否因为更正以前年度汇
算清缴申报后未接续更正后面年度申报,造成未正确触发系统内部弥
补亏损台账逻辑计算,再有问题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二、基本信息类
(一)请核对行业、备案等信息的真实性,纳税人行业、财务会
计制度备案、股东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者信息缺失的,请及时修
改,行业信息填写应注意保持与税务登记及税种登记中行业的一致性。
(二)纳税人年度申报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
表》(A000000)中“104 从业人数”若与季度预缴申报表填报的全年
从业人数平均值不一致,且导致小型微利企业标志发生改变的,应先
更正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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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
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纳税人若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且申报年度(按税
款所属期)汇算清缴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申报下一年度分支机构不就
地预缴,纳税人及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至税务机关修改企业所得税汇总
纳税备案信息。
三、优惠政策类
(一)纳税人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
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通过填报
A107000 系列表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二)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
纳税人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研
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三)2022 年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第四季度申
报时应享受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或其他税率类优惠的,应先
更正 2022 年第四季度申报表。
(四)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
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
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中的“216 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应为“是”。
(五)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等事项,无论是否纳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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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均须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四、申报操作类
(一)纳税人申报表审核成功后,可在提交申报前使用税收政策
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对年度申报数据进行扫描,根据风险提示信息自行
修改申报数据,纳税人可在提交申报前多次进行政策风险扫描、接收
风险提示信息和修改数据。
(二)纳税人申报成功后,点击申报回执下方“缴款”进行开票,
可即时缴纳税款。或者,在申报期截止日之前,选择左侧菜单栏“税
费缴纳-清缴税款”进行开票缴款,以免产生滞纳金。
(三)纳税人存在以前年度或本年度汇算清缴应退税款的,申报
成功后,系统会自动提取纳税人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与季度多缴数
据,并发起退税提示提醒,纳税人选择“立即办理”的,即可跳转至
退税申请界面。
(四)需要更正以前年度申报表的,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更正申报
功能实现,更正申报应从更正起始年度起逐年更正以后各年度申报表。
未按要求更正申报的,将对纳税人历年亏损、捐赠支出等以前年度结
转数据产生影响,导致纳税人申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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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2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
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 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 2022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
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的主要内容
2022 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
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 6 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
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
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 1),
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 2022 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
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 元-“三险一金”等
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
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
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 2022 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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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 12 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2 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 12 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
金额超过 400 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
2022 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
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 2022 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
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符合条件的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
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
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19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
得中申报减除费用 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
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办理时间
2022 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在中
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 3 月 1 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
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
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与单位以书
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 2022 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
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
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
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
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
20
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
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
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
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
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
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 2、
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
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
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 5 年。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
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备案。
九、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
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
21
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
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 2022
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
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
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十、退(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
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
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
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2022 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 6 万元且
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 APP 及网站提供的简
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
申请 2022 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 2021 及以前
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 2021 及以前年度汇算
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 2021 及以前年度汇
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22
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 POS 机
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
纳税人需通过个税 APP 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
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
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 《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
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
原则免予处罚。
十一、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
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
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个税 APP 及网站、12366
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
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个税 APP 及网站,查看自己的综合所
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
资料,为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
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
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 月 1 日至 3 月 20 日)办
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 2 月 16 日后通过个税 APP
23
及网站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 月 21 日至 6 月 30 日,
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
先退税服务。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
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
(2018 年第 62 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
执行。
特此公告。
24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南
一、 适用对象
(一)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所有
企业。
(二)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
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
二、政策内容
(一)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
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
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
扣除,并可按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二)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
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操作流程
(一)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
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以下信息:
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
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
金额等信息。
(二)办理渠道
25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
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
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1.关于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
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加计扣除
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
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
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
细行次填写“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 100%加计扣除)”
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
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
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
项目录》。
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 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0)有关行次。
2.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
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
26
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
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免税收入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
细行次填写“取得的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事项名称及优惠
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
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
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
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 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0)有关行次。
(四)相关规定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
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1)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
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
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2)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①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
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②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
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
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
27
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
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③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
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3.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
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
断:
(1)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
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
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
广泛应用为目标。
(2)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
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
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
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
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3)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
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
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
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28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
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
公告》(2022 年第 32 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四)《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发布)
29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
扣除和 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一、适用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 100%加计扣 除。
(二)凡在 2022 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
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
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
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四)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 号)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
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
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
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
30
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
结算时间确认。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
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
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
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 申报时,
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1. 预缴申报
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
报表(A 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
细表》(A201020)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
31
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
惠明细表》(A201020)第 2 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
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 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
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
(第 3 行第 5 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6 行“资产加速折旧、摊
销(扣除)调减额(填写 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
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
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A200000)第 6 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
A201020)”。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
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
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
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 100%加计扣除)”
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
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2. 年度申报
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7 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免
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栏次。
32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
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28 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
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六)《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发布)。
33
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政策操
作指南
一、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
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
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 75%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75%的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
(二)企业在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
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2 年 10 月 1 日后的经
营月份数占其 2022 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
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
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操作流程
34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
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
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
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
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
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
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
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
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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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
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
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
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
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
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
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
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
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
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
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A 类,2017 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
行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
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36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
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
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
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
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
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
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
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
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
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
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
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
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
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
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
37
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
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
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
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
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
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
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 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
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
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
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
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
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
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
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
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
得加计扣除。
38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
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
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
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
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
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
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
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企业在
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
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
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
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
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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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
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
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
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
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
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
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
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
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
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
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
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
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
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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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
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
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
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
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28 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
关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8 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
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40 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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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
服务”栏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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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操作
指南
一、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
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
企业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
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
扣除优惠政策。
对 10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
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操作流程
(一)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
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
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
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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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
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
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
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
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
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
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企业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
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
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
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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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
(二)《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
(三)《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 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六)《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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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
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
的公告》(2022 年第 5 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
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
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3 号),进一步加
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为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
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尽可能保持征管操作的稳定性,
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
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
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3 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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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
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
纳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
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
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
件。
(三)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优惠政
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
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只需要
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基础信息,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自动
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智能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四)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直接按
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
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相关政策
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
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