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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斧劈皴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星期日
晚上八时整 拍卖品第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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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12-5566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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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沟站打车至我公司26分钟
地址: 雄安新区雄县将台路338号
雄州古玩城426室
公司人员信息
地址: 雄安新区雄县将台路338号雄州古玩城426室
邮编: 071800
电话: 0312-5566866 传 真 :0312-5568133
网址: www.fupicun.com
竞 买 须 知
* 河北雄安斧劈皴拍卖有限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均依据本图录中的《拍卖规则》进⾏,参加拍卖活动的
相关各⽅必须仔细阅读并予以遵守。
*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应亲
⾃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如欲进⼀步了解拍卖标的状态等相关信息,请向业务⼈员咨询或索取资料。
* 参加我公司微信⼩程序“斧劈皴”⽹络拍卖,需实名登记并缴纳保证⾦后⽅可竞拍。保证⾦与竞拍额度
⽐例为1:6。阁下可通过微信⽀付或⽹上银⾏转账⾄河北雄安斧劈皴拍卖有限公司银⾏账户。
如需更多协助,请致电客服部电话:19833606198。
* 如需电话委托竞买,竞买⼈需在拍卖会开始前联系本公司业务部⼈员(电话15603128188)办理相关⼿
续并⽀付保证⾦后⽅能竞买。如阁下委托他⼈⽀付保证⾦或购买价款,需提供付款⼈⾝份证明(或盖
公章)的《代付款确认书》(待付款确认书见本图册后页)。
* 竞投成功后,买受⼈须⾃拍卖成交⽇起 7 ⽇内向河北雄安斧劈皴拍卖有限公司⽀付落槌价及相当于落槌价
10%的酬⾦及其他各项费⽤(包装及搬运费⽤、运输保险费⽤),并领取拍卖标的 。 买受⼈逾期未⾜额
⽀付货款,保证⾦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公司拍卖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如您委托他⼈代理领取
拍卖标的,需致电我公司 0312-5566866 或发电⼦邮件到 s houcangjia@vip.com 说明。
* 本图录版权属河北雄安斧劈皴拍卖有限公司所有。
* 本场拍卖会经河北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审核批准。
委托我公司拍品代办托运,需与我公司签订《河北雄安斧劈皴拍卖有限公司拍品代办托运委托书暨确认书》
(“《代办托运委托书》”见本场拍卖会图册后页),我公司业务⼈员将主动与您联系代办托运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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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伟、冯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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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中市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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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1781 6111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
区曙光路古玩城B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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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德城区德州
古玩城B座三楼1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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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盘龙区小四方街
翡翠大楼4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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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2535 5157
雄安新区将台路338号
雄州古玩城426室
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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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0312 8188
秦皇岛市海港区君源
珠宝古玩城3楼13号
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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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8335 9088
雄安新区 北京 秦皇岛
廊坊市 沧州市
长沙市
德州市
四川省 昆明市
上海市 晋中市 景德镇
民国浅绛彩花鸟诗纹瓷板【一对】
13.5*13.5
LOT 1
LOT 2
清晚期粉彩花蝶纹四方倭角碗
15.3*7.5
LOT 4
LOT 6
清乾隆青花三多纹大罐
高24.5厘米
清晚期蓝釉软棒槌瓶
高19.6厘米
LOT 7
LOT 8
LOT 9
清粉彩花鸟纹瓶
高22.2厘米
民国粉彩山水纹瓷板
26*18
清中期仿哥釉青花赏古图
高21.8厘米
清晚期豆青粉彩虫草纹花口大碗
高8.2厘米 长27厘米
LOT 10
LOT 11
LOT 12
民国四方墨彩诗纹格洗
9.3*5.3
清晚期粉彩人物纹挂瓶【一对】
高16厘米
清晚期粉彩花鸟纹罐
高22厘米
LOT 13
LOT 14
LOT 15
清康熙青花清供图花觚
高23.5厘米
清晚期浅绛彩人物纹扇形瓷板
39*19.8
清中期仿哥釉花卉纹贴塑天球瓶
高12.2厘米
LOT 16
LOT 17
LOT 18
民国浅绛彩山水人物纹花盆
27*19
清康熙青花寿字纹罐
高19厘米
民国粉彩人物纹天球瓶
高13厘米
LOT 19
LOT 20
LOT 21
清晚期五彩人物纹笔筒
12.3*9.5
清康熙青花冰梅开窗纹大罐
高22厘米
明青釉雕花纹大缸
34*28
LOT 22
LOT 23
LOT 24
清晚期墨地五彩花鸟纹将军罐
高41厘米
清康熙青花人物纹罐
高25.2厘米
清乾隆青花花卉纹壶
18.5*10
LOT 25
LOT 26
LOT 27
民国粉彩山水纹壶
14*7
清康熙青花花间寿纹罐
高22厘米
LOT 28
清中期广彩人物纹笔筒
13.5*9.3
清康熙青花凤纹三足炉
21.2*11.8
LOT 29
LOT 30
清中期青花云龙纹三足筒式炉
21.5*18
LOT 31
民国浅绛彩人物诗纹帽筒
29.2*12.6
民国粉彩山水纹赏瓶
高13.5厘米
LOT 32
LOT 33
清乾隆青花山水纹石榴尊
高6.8厘米
LOT 34
清早期白釉莲瓣形三足水盂
4.8*2.5
民国青花缠枝莲纹盘
直径8.2厘米
LOT 36
LOT 37
清康熙青花冰梅纹罐
高15.2厘米
清晚期粉彩花卉纹鱼篓尊【一对】
高21.5厘米
LOT 39
LOT 40
清豆青加白青花凤凰牡丹纹瓶
高:58厘米 口径:20厘米
LOT 41
清青花喷绘云龙纹瓶
高:46厘米 口径:19厘米
LOT 42
民国花瓶一组
42.5*17.5
43.5*17.5
43*18
42.4*17
21.5*19.4
LOT 43
清光绪丙申許品衡作博古清供图瓶
高:43.5厘米 口径:18厘米
清代花瓶一组两个
41.2*17
17.5*9.6
LOT 44
LOT 45
民国彩绘鹤鹿同春图瓶一对
高:42.3厘米 口径:17.7厘米
LOT 46
民国乙卯陈光辉作富贵白头纹将军罐
高:36.5厘米 口径:13.3厘米
第⼀章 总则
第⼀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惯例制定。
第⼆条 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公司”指河北雄安斧劈皴拍卖有限公司;
(⼆)“竞买⼈”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续,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参加竞购拍卖产品的⾃然⼈、法⼈或
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另有说明或根据⽂义特殊需要,竞买⼈均包括竞
买⼈的代理⼈;
(三)“买受⼈”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
(四)“参考价”指在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字之后标明的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前较早时间估定,并⾮确定之售价,故有可能调整。
(五)“拍卖⽇”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拍卖交易之⽇。若公布的开始⽇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期不⼀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为准。
(六)“拍卖成交⽇”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买定的⽅式确认任何标的达成交易的⽇期;
(七)“成交价”指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买定的⽅式决定将标的售予买受⼈的价格;
(⼋)“拍卖收益”指⽀付委托⼈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成交价减去按⽐率计算的佣⾦、各项费⽤及委托⼈应⽀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九)“购买价款”指买受⼈因购买标的⽽应⽀付的包括成交价、全部酬⾦、应由买受⼈⽀付的其他各项费⽤以及因买受⼈不履⾏义务⽽应当⽀付的所有费⽤在内的总和;
(⼗)“各项费⽤”指本公司对标的进⾏保险、制作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收取的其他费⽤。
第三条 适⽤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竞买⼈、买受⼈和其他相关
各⽅均应按照本规则执⾏。
第四条 特别提⽰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般担任委托⼈的代理⼈,竞买⼈的最⾼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买定的⽅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与该竞买⼈之间关於标的
买卖合同已合法⽣效,该竞买⼈即成为该标的买受⼈。因此产⽣之法律后果,由委托⼈与买受⼈各⾃承担。
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份与委托⼈及买受⼈订⽴合约之相应条款。本规则之规定亦构成委托⼈与买受⼈之间关于标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款。
第五条 竞买⼈及或其代理⼈应亲⾃审看标的原物,对⾃⼰竞买某标的⾏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章 关于竞买⼈和买受⼈的规定
第六条 竞买⼈之审看责任
竞买⼈应在拍卖⽇前,以鉴定或其他⽅式亲⾃审看拟竞买标的之原物,⾃⾏判断该标的是否符合其描述,⽽不应依赖本公司标的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
出决定。
第七条 “竞买⼈登记竞买⼈为⾃然⼈的,应在拍卖⽇前凭有效⾝份证或护照或中华⼈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件;竞买⼈为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应
在拍卖⽇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件、法定代表⼈⾝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续填写并签署登记⽂件,领取竞买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
第⼋条 保证⾦
竞买⼈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保证⾦。保证⾦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前公布。上述保证⾦在拍卖结束后五个⼯作⽇内,若竞买⼈未能购得标的,
则全额⽆息返还竞买⼈;若竞买⼈购得标的,则作为定⾦。若有余额,则于竞买⼈领取标的时,⼀并返还。
第九条 以当事⼈⾝份竞买除⾮某竞买⼈在拍卖⽇前向本公司出具书⾯证明并经本公司书⾯认可,表明其⾝份是某竞买⼈的代理⼈,否则每名竞买⼈均视为竞买⼈本⼈。
第⼗条 委托竞买
竞买⼈应亲⾃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书⾯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条 委托⼿续及其取消
委托本公司竞买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开始前⼆⼩时)办理委托⼿续,向本公司出具书⾯委托竞买授权书,并缴纳保证⾦。委托本公司竞买后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
迟于拍卖开始前⼆⼩时书⾯通知本公司。
第⼗⼆条 委托竞买之免责
因代理竞买系本公司为竞买⼈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竞买⽽提供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作⼈员对竞买未成功或代理竞买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法代为竞买等将不
负任何责任。如竞买⼈希望确保竞买成功,则应亲⾃出席竞买。
第⼗三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买之竞买⼈以相同委托价对同⼀标的竞买成功,则本公司最先收到授权委托书者为该标的买受⼈。
第⼗四条 拍卖师现场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买,在出现争议时,将标的重新拍卖。
第⼗五条 影像显⽰板及货币兑换显⽰板
本公司为⽅便竞买⼈,可能于拍卖中使⽤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板,所⽰内容仅供参考。⽆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板所⽰之数额、标的编号、标的图⽚或参考外汇⾦
额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 酬⾦及费⽤
买受⼈应⽀付本公司相当于成交价百分之⼗⼆的酬⾦,同时应⽀付其他各项费⽤,且其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向委托⼈收取佣⾦及其他的各项费⽤。
第⼗七条 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应⾃拍卖成交⽇起七⽇内⼀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标的(包装及搬运费⽤⾃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条 ⽀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付,如买受⼈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付,应按买受⼈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民银⾏于买受⼈付款⽇前⼀⼯作⽇
公布的⼈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所⽀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续费、佣⾦或其他费⽤,均由买受⼈承担。
第⼗九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全额⽀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标的的所有权。
第⼆⼗条 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标的风险于下列任何⼀种情形发⽣后(以较早发⽣⽇期为准)即由买受⼈⾃⾏承担:
(⼀)买受⼈领取所购标的;
(⼆)买受⼈向本公司⽀付有关标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起七⽇届满。
第⼆⼗⼀条 领取标的
买受⼈须在拍卖成交⽇起七⽇内领取所购买的标的。若买受⼈未能在拍卖成交⽇起七⽇内领取标的,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标的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均由买受⼈承担,且买受⼈
应对其所购标的负全责,即使该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作⼈员或其代理⼈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标的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条 未付款的处理措施
若买受⼈未能按照本规则第三⼗七条规定的时间⾜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种或多种措施:
(⼀)保证⾦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司有权将买受⼈全部或部分资料、信息提供给与本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机构,委托该机构代为向买受⼈催要⽋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三)本公司则⾃拍卖成交⽇后第⼋⽇起就买受⼈未付款部分按照⽇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买受⼈付清全部款项之⽇⽌,买受⼈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四)留置本公司向同⼀买受⼈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标的, 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留置期间发⽣的⼀切费⽤及/或风险均由买受
⼈承担。若买受⼈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抵偿买受⼈应付本公
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追索;
(五)撤销在同⼀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买受⼈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标的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交易所蒙受损失的权利;
(六)经征得委托⼈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拍卖或以其他⽅式出售该标的。原买受⼈除应当⽀付第⼀次拍卖中买受⼈及委托⼈应当⽀付的酬⾦/佣⾦及其他各项费
⽤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式出售该标的所有费⽤外,若再⾏拍卖或以其他⽅式出售该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应当补⾜差额。
第⼆⼗三条 延期领取标的的处理措施
若买受⼈未能按照本规则第⼆⼗⼀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标的,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种或多种措施;
(⼀)将该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由此发⽣的⼀切费⽤及/或风险均由买受⼈承担。在买受⼈如数⽀付全部购买价款后,⽅可领取标的(包装及搬运费⽤⾃负);
(⼆)对该标的⾏使留置权,若买受⼈延迟领取该标的超过三⼗⽇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该标的,以处分所得抵偿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
费、搬运费等。
第三章 关于委托⼈的规定
第⼆⼗四条 委托程序
委托⼈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然⼈的应当持有效⾝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份证明⽂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凭有效注册登记⽂件、法定代表⼈⾝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代理委托⼈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还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件。
委托⼈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制作照⽚图⽰、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五条 委托⼈之保证
委托⼈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保证如下:
(⼀)其对该标的拥有完整的、合法的处分权;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了全⾯、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标的的实际所有权⼈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或买受⼈蒙受损失时,则委托⼈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
⼈因此所遭受的⼀切损失,并承担因此⽽发⽣的⼀切费⽤和⽀出。
第⼆⼗六条 标的未能成交
如标的未能成交,委托⼈应⾃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起三⼗⽇内取回该标的(包装及搬运费⽤⾃负),并向本公司⽀付未拍出⼿续费及其他各项费⽤。超过上述期限,本公
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标的,并有权从拍卖收益中扣除第⼀次拍卖中委托⼈应⽀付的未拍出⼿续费及其他各项费⽤及再次拍卖该标的
拍卖规则
所有费⽤,将余款⽀付委托⼈。
委托⼈应对其超过上述期限未能取回其标的⽽在该期限后所发⽣之⼀切风险及费⽤⾃⾏承担责任。如委托⼈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由委托⼈承担,除⾮
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七条 未成交⼿续费
除委托⼈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如果某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未能成交,则委托⼈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的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
项费⽤。
第⼆⼗⼋条 拍卖中⽌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任何标的的拍卖活动:
(⼀)本公司对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第三⼈对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同时愿意对中⽌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
担相应责任;
(三)对委托⼈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五条所述委托⼈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九条 委托⼈撤回标的
委托⼈在拍卖⽇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标的。但撤回标的时,若该标的已列⼊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付相
当于该标的保险⾦额百分之⼆⼗的款项并⽀付其他各项费⽤。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付相当于该标的保险⾦额百分之⼗的款项并⽀付其他各项费⽤。
因委托⼈撤回标的⽽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承担,与本公司⽆关。
第三⼗条 佣⾦及费⽤
除委托⼈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授权本公司按成交价百分之⼗扣除佣⾦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
尽管本公司是委托⼈的代理⼈,但委托⼈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向买受⼈收取酬⾦及其他各项费⽤。
第三⼗⼀条 拍卖收益⽀付
如买受⼈已按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拍卖成交⽇起35天后以⼈民币将拍卖收益⽀付委托⼈。
如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起七个⼯作⽇内将拍卖收益⽀付委托⼈。
如委托⼈所得的拍卖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则由委托⼈⾃⾏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当税费。
第三⼗⼆条 协助收取拖⽋款项
如买受⼈在拍卖成交⽇起七⽇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条之规定向买受⼈追索其应付的酬⾦及其他各项费⽤外,并有权根据委托⼈的
要求,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向买受⼈收取拖⽋的款项,但本公司不代表委托⼈向买受⼈提起诉讼。
第四章 关于标的的规定
第三⼗三条 标的图录
标的图录中的⽂字、参考价、图⽚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调、质地、有⽆缺陷等所
作的担保。
第三⼗四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调、颜⾊、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作⼈员或其代理⼈对任何标的⽤任何⽅式
(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标的的任何担保。
第三⼗五条 保留价
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通过协商书⾯确定。保留价数⽬⼀经双⽅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同意。
第三⼗六条 ⾃动受保
除委托⼈另有书⾯指⽰外,在委托⼈与本公司订⽴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标的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标的将⾃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额以本公司与委托⼈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
定的保留价为准(⽆保留价的,以该标的的约定的保险⾦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标的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额只适⽤于保险和索赔,并⾮本公司对该标的价值的
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额之款项。
第三⼗七条 保险费
除⾮委托⼈与本公司另有约定,拍卖成交后,委托⼈应⽀付相当于成交价百分之⼀的保险费。如标的未能成交,委托⼈应⽀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的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期间
如果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限⾄拍卖成交⽇起第七⽇⽌或买受⼈领取标的之⽇⽌(以⼆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果标的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委托⼈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标
的的通知之⽇起七⽇届满为⽌。
第三⼗九条 委托⼈安排保险
如委托⼈以书⾯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标的,则风险由委托⼈⾃⾏承担,且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对其他任何权利⼈就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作出赔偿;
(⼆)赔偿本公司及/或任何他⽅因任何原因造成标的损毁、灭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出的全部费⽤。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标的的任何承保⼈。
第四⼗条 保险免责
因⾃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的缺陷、物质本⾝变化、⾃燃、⾃热、氧化、锈蚀、渗漏、⿏咬、⾍蛀、⼤⽓(⽓候或⽓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位变化或其他
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为、敌对⾏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
射性污染对标的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 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标的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理赔,并获得保
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佣⾦除外)的余款⽀付给委托⼈。
第四⼗⼆条 未上拍标的
委托⼈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应⾃本公司发出通知之⽇起三⼗⽇内取回该标
的(包装及搬运等费⽤⾃负),本公司与委托⼈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委托⼈领取该标的之⽇解除。
若在上述期限,委托⼈未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上述期限届满之⽇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内,委托⼈仍未取⾛标的的,则本公
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式处置该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之全部费⽤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取回。
第四⼗三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作⼈员应买受⼈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标的,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任何损失均由买受⼈⾃负。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负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
运公司所造成的⼀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四⼗四条 标的出境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民共和国国境的标的,本公司将在标的图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允许带出中华⼈民共和国国境
的标的,买受⼈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境⼿续。
第五章 其他
第四⼗五条 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对委托⼈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图⽰、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图⽰、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
其依法加以使⽤。
第四⼗六条 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委托⼈的代理⼈,对委托⼈或买受⼈的任何违约⾏为不承担责任。
第四⼗七条 通知
竞买⼈及委托⼈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地址和联络⽅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即书⾯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通知。
如以邮递⽅式发出,⼀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为收
件⼈收到该通知⽇期。
第四⼗⼋条 争议解决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发⽣的任何争议,相关各⽅应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予以仲裁。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九条 语⾔⽂本
本规则以中⽂写就,英⽂⽂本仅供参考。中⽂⽂本如与英⽂⽂本有任何不⼀致之处,以中⽂⽂本为准。
第五⼗条 实⾏时间
本规则于2017年3⽉1⽇起施⾏。
第五⼗⼀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河北雄安斧劈皴拍卖有限公司。
河北雄安斧劈皴拍卖有限公司委托竞投授权书
竞买人:
我在此承诺已仔细阅读刊印于本次拍卖图录上的《河北雄安斧劈皴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并同意遵守该《拍卖规则》
中的一切条款。
竞投委托人在本委托竞投授权书中填写的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在竞投期间所传达之竞买信息(无论是否为本人所传达)
均为本人所为,本人承诺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如河北雄安斧劈皴拍卖有限公司决定接受上述委托,将本着从客户利
益出发的原则,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为委托人代为竞投,成交价格不得高于表列委托价格。
填写日期: 本人签字:
姓名/公司:
身份证号:
电话:
开户行:
住址: 账号:
(1) E - mail:shoucangjia@vip.163.com
(2) 开户名称 :河北雄安斧劈皴拍卖有限公司
(3)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
(4) 银行账号 :100634222130
参加方法 书面 电话
图录号
LOT NO
拍卖品名称
Title or Description
书面竞投最高落槌价
(RMB)
·······················································································注意事项··························································································
一、若竞投成功,委托人须自拍卖成交日起7日内向河北雄安斧劈皴拍卖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落槌价及相当于落槌价 10% 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
用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用自理);
二、委托人知悉并且认可河北雄安斧劈皴拍卖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河北雄安斧劈皴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之“委托竞投之免责”条款为不可争议之条款。委托人不追究河北雄安斧劈皴拍卖有限公司及
其工作人员竞投未成功、竞投有过失或未能代为竞投的相关责任;
四、委托人须在拍卖开始前向河北雄安斧劈皴拍卖有限公司出具本委托竞投授权书并缴纳相当于表列委托价格 30% 的保证金, 电话委托需要
缴纳竞投标的估价的 50% 的保证金, 如竞投标的无估价需要按本公司指定金额缴纳保证金。为使委托人能顺利购得拍卖品,请在拍卖日
之前与河北雄安斧劈皴拍卖有限公司联系付款方式,如在拍卖开始前河北雄安斧劈皴拍卖有限公司尚未收到前述保证金,则本公司有权定是
否接受该委托。
委托号牌:
(5) 地址 :雄安新区雄县将台路338号雄州古玩城426室
(6) 电话 :0312-5566866
(7) 传真 :0312-5568133
(8)客服微信
河北雄安斧劈皴拍卖有限公司:
根据 (证件号码: )要求, 现本公司
同意代 支付贵公司举办的“榴月拍卖会”的以下打“√”款项:
根据 (身份证号码: )要求, 现本人
(身份证号: )同意代 支付贵公司举办的“榴月拍卖会”
的以下打“√”款项:
待付款确认书(公司)
待付款确认书(个人)
竞买保证金 拍卖标的的购买价款(竞买号牌 )
共计人民币 元,付款方式为:
支票,账户:
汇款,账户:
特此确认。
竞买保证金 拍卖标的的购买价款(竞买号牌 )
共计人民币 元,付款方式为:
银行卡,户名: 卡号:
支 票,户名: 账号:
汇 款,户名: 账号:
特此确认。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方式:
日期:
本人签字:
联系方式:
日期:
河北雄安斧劈皴拍卖有限公司:
河北雄安斧劈皴拍卖有限公司
拍品代办托运委托书暨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