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惠小微金融服务政策
指
南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22 年 12 月
山东省普惠小微金融服务政策
指
南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22 年 12 月
前 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民营经
济发展壮大。小微企业是实体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
创新的重要源泉,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近年来,为有效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
了一系列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政策措施。作为金融管理部门,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与相关部门一道,加强政策协同协调,持续推
动优化小微金融服务,深入推进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
会贷长效机制建设,着力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意愿、能
力和可持续性,取得显著成效。
为深入实施金融机构服务普惠小微核心人才培育计划,人民
银行济南分行重点从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科创政策、重点群体
等四个方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三十六项政策进行了梳理,
鼓励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全面加强政策业务学习,结合本地本机构
的发展实际,找准金融支持切入点,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融资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广大市场主体融资的可得性和
便利性。
目 录
第一篇 金融政策................................................................................ 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持
力度的通知.......................................................................................4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地
方金融监管局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开展“齐心鲁力·助企惠
商”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行动的通知....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
息支持力度的通知........................................................................ 12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 进一步做好对货运物流企
业、货车司机 延期还本付息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 16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
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 ............................................................... 19
山东省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奖励暂行办法...................... 25
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31
第二篇 产业政策.............................................................................. 41
关于金融支持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措施.................................................................................... 42
山东省财政厅等 5 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财政金融政策融合
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通知....................................................... 52
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6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67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审计署 银保监会关于
设立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72
山东省财政金融政策融合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制度试点实施
意见................................................................................................. 77
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 86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办法 .......................................... 91
山东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96
山东省“鲁贸贷”融资业务实施办法(试行)....................101
山东省“齐鲁进口贷”业务实施办法(试行)....................108
山东省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优秀金融创新产品评选方案...113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地方
金融监督管理局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开展“百亿惠千企”金
融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行动的通知........................119
山东省再贴现“专精特新”引导管理办法............................123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
金融支持计划(2022-2025)的通知....................................126
山东省再贴现交通物流引导管理办法 ....................................131
关于用好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支持交通物流保通保畅的若
干措施 ..........................................................................................134
山东省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指南........................137
第三篇 科创政策............................................................................ 142
关于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工作实
施方案 ..........................................................................................143
山东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申报指南 ...........151
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 ...............154
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157
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161
中国人民银行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立科技创新
再贷款的通知..............................................................................166
山东省再贴现科创引导管理办法.............................................168
第四篇 重点群体............................................................................ 171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
济南分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172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创新金融服
务支持妇女创业就业发展的通知.............................................182
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
施意见 ..........................................................................................186
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的工作方案 ....................................192
3
第一篇 金融政策
4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
具支持力度的通知
(银办发〔2022〕75 号)
按照 2022 年 5 月 23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人民银行将
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额度和支持比例增加一倍,进一步加大对
普惠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 2022 年第二季度起至 2023 年 6 月底,普惠小微贷
款支持工具的激励资金支持比例由 1%提高至 2%,即人民银行对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 2%
提供激励资金。2022 年第一季度的激励资金不再追加。
二、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以利率互换方式向地方法人金融
机构提供资金。人民银行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付的固定利率由
2.62%提高至 3.62%,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收取的浮动利率为法
定存款准备金利率。
三、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其他事宜,继续执行《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持续支持小微企
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344 号)。
5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
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开展“齐心
鲁力·助企惠商”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
展专项行动的通知
(济银发〔2022〕61 号)
为进一步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强化对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的普惠性金融支持,经研究,决定联合开展“齐心鲁力·助
企惠商”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行动。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激发市场主体活
力的高度出发,按照“优势互补、数据赋能、资源共享、助企惠
商”的原则,综合运用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多种政
策工具,形成“几家抬”合力,推动银行增加信贷投放能力,加
大对重点领域和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金
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为稳定宏观经济大
盘提供有力金融支撑。
二、行动目标
推动 2022 年普惠小微贷款明显增长、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
重持续提升,继续向市场主体合理让利,降低市场主体综合融资
成本,实现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百千万”目标。
——“百亿让红利”。2022 年,推动金融系统继续让利,通
过降低贷款利率、创新业务产品、减免业务收费、提高审批效率
等方式,减轻市场主体贷款利息、资金过桥、担保费用等综合融
6
资负担,全年累计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让利 100 亿元以上。
——“千亿惠商户”。2022 年,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小
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贷款余额同比增速不低于各
项贷款增速,余额较年初增量不低于去年同期。年末,全省小微
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 1000 亿元以
上。
——“万亿助小微”。2022 年,各金融机构继续推动普惠小
微贷款增量扩面,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
速,余额较年初增量不低于去年同期,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余额占
比和首贷户占比分别较年初提高 1 个百分点以上。全年,全省累
计发放普惠小微贷款规模 1 万亿元以上。
三、行动内容
(一)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白名单”。人民银行济
南分行建立与省市场监管局信息对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充分
运用登记注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等数据,分行业尤其是重点针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文旅、交通运输等行业,筛选
一批正常经营、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形成“白名单”。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山东省银企对接服务
平台”、省金融辅导系统等形式推送给辖内金融机构,指导金融
机构加强对名单内主体的走访对接,了解名单内主体融资需求,
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确保融资对接全覆盖。
(二)用足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
行要充分发挥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正向激励作用,组织符合
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要引
7
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名单内主体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
放,根据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实际需
求,给予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21 家全国性金融机构省内分支机
构要用好人民银行新设立的科技创新再贷款,进一步加大对科创
领域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继续推动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各金融机构要充分
发挥 LPR 改革效能,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政策,
将 LPR 嵌入内部转移定价(FTP)机制,促进贷款利率继续下行。
按照“应降尽降”原则,降低小微企业账户管理费、人民币转账
汇款手续费、票据业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支付手续费,
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
和地区市场主体,鼓励阶段性实行更加优惠的利率和服务收费。
(四)加大重点领域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信贷支持。各
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制造业、绿色发展、科技创新、外贸等重点领
域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优化“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
售、文旅、交通运输等行业,加大金融纾困帮扶力度,不盲目抽
贷、断贷、压贷,在市场化、法治化的前提下,灵活采取展期、
借新还旧、续贷、变更授信品种、调整还款方式等形式,帮助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资金接续,渡过疫情难关。
(五)开展市场主体“金融服务月”活动。人民银行各市中
心支行会同当地市场监管等部门,融合市场监管部门“个体工商
户服务月”活动,针对数量众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
主体,适时组织开展批量化、集中式“金融服务月”活动。活动
8
内容聚焦“四个一”:一是集中组织一场现场融资对接。在符合
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结合金融顾问团、“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培育金融支持计划、“绿色金融全面推进年”、金融辅导扩容攻
坚等活动载体,筛选小微主体适时开展一次现场对接活动。二是
集中开展一个月的政策推送。通过编制政策产品清单、案例汇编、
服务指南等方式,运用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分类精准推送政策礼
包,确保政策宣传不留死角。三是集中推进“一站式”服务。组
织各金融机构加强与各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对接,积极委派人
员进驻行政审批服务场所,或者在机构营业网点设置营业执照自
助服务终端,通过“双进驻”为新注册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
供注册登记、营业执照领取、账户开立、支付缴费、融资等一站
式金融服务。四是集中推广“一码通”业务。指导各金融机构加
快实现“扫码贷款”,全面铺开移动展业,全流程“线上化、无
纸化、移动化”操作,适应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用款急、
期限短、频度高的特点。
(六)结合企业风险分类管理探索差别化金融服务。各金融
机构要结合信用信息,丰富自身内部评级维度,为企业提供差别
化金融服务,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担保方式、贷
款利率等方面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对内部评级信用风险低的企
业,鼓励开通授信审批绿色通道,增加授信额度,放宽授信期限,
简化贷款手续,扩大信用贷款投放,给予利率优惠。各级市场监
管部门要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诚信经营,重视自身信
用积累,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
等方式,降低自身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的市场信誉和竞争力,提
9
高“信用”换“信贷”能力。
(七)进一步覆盖融资供给“空白地带”。人民银行济南分
行通过征信系统筛选出小微企业“白名单”中的“无贷户”,将
“无贷户”名单推送给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要针对“无贷户”
推进“网格化”服务,划分责任区域,组织客户经理开展“扫街
式”无缝对接,逐户建立对接档案,了解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融资需求等情况,扎实推动首贷户拓展工作,持续扩大小微企业
融资覆盖面。
(八)推广“全生命周期”融资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推
出“主办行+专属信贷产品”服务模式,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不同生命周期的融资需求,量身定制一对一综合金融服务。
对于暂未获得贷款但有融资需求的市场主体,加大首贷培植力
度。对于已获得贷款且处于成长期的市场主体,为企业提供融资、
结算、咨询等“一揽子”金融服务,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并提供
贷款利率优惠。对于有绿色转型和技术研发、改造升级等中长期
资金需求的市场主体,有效匹配企业融资期限,加大循环贷、中
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对于遇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且符合续贷
条件的市场主体,积极给予续贷支持,稳定融资预期。
(九)加强政策协同释放政策融合效能。持续深化金融与财
政、产业等政策融合,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激励效应。鼓励金融机
构与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总对总”的“见贷即保”批
量担保业务,合理分担贷款风险,扩大银担合作业务规模。深入
推进创业担保贷款、鲁担巾帼贷、退役军人创业贷款、银税互动
等业务发展,加大对大学生、妇女、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
10
新市民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信贷支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贷
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业务增量扩面,加大对科创领域小微企
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合并计算个体工商户存续年
限、降低利率、开发个性化产品、设立绿色通道等方式为“个转
企”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精准的融资服务。
(十)加快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各金融机构要
细化落实尽职免责要求,通过完善机制、建立正面清单和负面清
单、搭建申诉平台、加强公示等,探索简便易行的尽职免责内部
认定标准和流程,适当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的免责和减责比
例。进一步优化小微信贷业务差异化绩效考核体系,降低或取消
对小微业务条线存款、利润、中间业务等考核要求,适当提高信
用贷款、首贷户占比等指标权重。继续强化科技赋能,综合运用
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完善风险定
价和管控模型,优化信贷授信审批流程,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
还贷款模式,提高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的便利性。
四、行动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市市场监
管局、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银保监分局要充分认识“助企惠
商”行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时时放心不下”的
责任感,将其作为重点工作进行谋划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结合实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富有自身特色的行动实施方案,进
一步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推进落
实到位。
(二)强化监测评估。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会同相关部门
11
对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行动进行定期调度,
共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小微企业
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
金融辅导评价等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对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在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市场准入管理、
金融监管评级等方面给予倾斜。
(三)做好宣传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
式,大力宣传“助企惠商”行动的做法和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
围。各省级金融机构要分别于 2022 年 7 月初和 12 月末形成工
作报告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系人邮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通
过工作简报、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宣传推广典型经
验,切实增强示范效应。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联系人:刘建磊,0531-86167322。
邮 箱:jnhxd@126.com。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吴兴平,0531-51792239。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联系人:陈丽瑶,0531-51783935。
山东银保监局 联系人:杨 波,0531-86193679。
1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
还本付息支持力度的通知
(银发〔2022〕252 号)
2020 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等
部门出台实施了中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有效
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压力。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市
场主体支持力度,深入落实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政策,对
于 2022 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
按市场化原则与企业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现就有关事宜通知
如下:
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
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
(一)合理确定贷款延期及还款安排。对于 2022 年第四季
度到期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
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
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
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生产周期及资金回笼周期
等,合理确定延期贷款的到期日及结息方式,避免集中到期。
(二)落实好延期贷款风险分类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
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及时调整信贷管理系统,不单独因疫情因
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
(三)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贷
款延期还本付息相关尽职免责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在有效防范
13
道德风险的前提下,对基层信贷人员因办理贷款延期形成的不良
贷款,免于全部或部分责任。
(四)及时完善担保制度安排。延期贷款涉及担保的,各银
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
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
二、不断提升金融供给的精准性,更好满足小微企业贷款延
期需求
(五)创新延期贷款产品和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
小微企业所属行业、交易场景等特点,提供差异化贷款延期方式,
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和线上续贷产品,满足小微企
业灵活用款需求。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下放贷款延期审批
权限,提高审批效率。
(六)强化金融科技赋能。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大数
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企业评级及风险控制水平,精准识
别优质客户。对于符合延期还本付息条件的小微企业,要主动通
过短信、微信等形式提前对接企业延期需求。鼓励通过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手机客户端应用软件(APP)等电子渠道,为借款人
提供贷款延期线上办理渠道。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对于缺
乏部分材料的贷款延期申请可“容缺办理”,事后补齐。
(七)积极对接小微企业新增融资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应及时摸排小微企业新增融资需求,改进尽职免责、内部资金转
移定价、绩效考核等内部政策安排,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及时、
高效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三、完善配套政策,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延期提供支
14
持
(八)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对于银行业
金融机构因执行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产生的流动性问题,人民银行
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继
续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支持包括延期贷款在内的
普惠小微贷款稳步增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信贷资源。
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严格规范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
(九)发挥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的引领作用。金融监管部门
落实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差异化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
机构优先安排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计划,确保应核尽核。用好
批量转让、资产证券化、重组转化等处置手段,提高小微企业不
良贷款处置效率。
(十)完善绩效考核和风险缓释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在考核
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022 年经营绩效时,应充分
考虑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影响,给予合理调整和评价。鼓励政府
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有贷款延期需求的企业延长担保期限,继续提
供增信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
金,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提供风险分担。
四、强化政策实施效果跟踪,推动政策直达小微企业等市场
主体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主
动下沉服务,多渠道了解借款人真实经营状况并提供相应的贷款
15
延期服务,避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充分利用营业网点、门
户网站、手机 APP、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进行政策宣传解读,扩大
政策的知晓度和覆盖面,及时公示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
程及办理时限,提高小微企业办理贷款延期的便利度。人民银行
将会同银保监会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业
务情况进行定期监测。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和各级财政部
门、发展改革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
同,强化政策传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提升辖区内银
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服务能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密切关注辖区内延期贷款到期和信贷资产质
量变化情况,强化信贷风险防控,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16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 进一步做好
对货运物流企业、货车司机 延期还本付息金融服务
工作的通知
(济银发〔2022〕84 号)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对畅通交通物流的保障力度,做好对货运
物流小微企业和货运司机的纾困解难工作,现就实施车贷延期还
本付息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车贷延期还本政策不
折不扣落实到位
交通运输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是切实做到“疫情要防住、经
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保障民生和防控疫情的重要支撑。各
金融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
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决策部署,深刻认识到延期还本付息
政策对于缓解货运物流小微企业和货运司机资金接续困难、打通
交通物流大动脉和微循环的重要作用,切实把政策落到实处,不
断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合理确定延期方案,减轻交通物流市场主体还款压力
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与货运物流中小微企业、个
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进行充分的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
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
超过 2022 年底。要主动加强和货运物流中小微企业、货车司机
的协商沟通,在充分考虑承贷主体还款承受能力、符合客观实际
的基础上,“一企一策”、“一户一策”差异化确定实施延期还本
17
付息的具体方案,合理设置还款宽限期,灵活采取宽限期内每期
还息、宽限期后在贷款剩余期限摊分还本付息等多种方式,更好
地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鼓励汽车央企、地方国企所属财务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协同企业集团所属商用货车
主机厂、经销商,对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
贷款给予 6 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确保广大商用货车贷款客户
能够及时、充分、便利地享受纾困政策服务。
三、主动做好需求对接,优化各类配套金融服务
各金融机构要在贷款到期前主动联系企业,积极对接企业贷
款延期还本付息需求,及时办理、限时回复。及时开通线下和线
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绿色通道,为企业延期
还本付息申请、办理提供便利。优化信用服务,对延期贷款坚持
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
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要对延期还本付息贷款建立专项工作台
账,密切监测信贷资产质量,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切实提升信贷
服务的精准性。
四、强化“几家抬”协调联动,提升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市银保监分局、交通运输局要强
化协调联动,及时梳理涵盖政策内容、当地金融机构咨询联系方
式及线上线下业务申请入口的“政策明白纸”,供有需求的企业
和个人参考使用。坚持“线上+线下”宣传齐发力,通过微信公
众号、新闻媒体等方式,扩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宣传覆盖面和
群众接受度,努力实现相关政策“应知尽知”。各金融机构要通
过营业网点 LED 屏、宣传折页、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物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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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中心现场宣传、银企对接会等多种形式,主动向相关主体推送
延期政策信息、办理方式,做到即申即享、直达快享,切实惠及
货运物流市场主体。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系人:尹 楠,0531-86167553。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联系人:王文浩,0531-51762163。
山东银保监局联系人:徐彦睿,0531-8619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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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
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
(济银发〔2022〕62 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做好
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
展要安全”的决策部署,切实抓好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
〔2022〕92 号)各项金融政策在山东的落地工作,进一步发挥
金融服务保障作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稳市场主体,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增强信贷增长的稳定性。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
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同)和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疫情防
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坚决落实金融支
持稳经济工作措施,强化责任担当,坚持充分发力、靠前发力,
把稳住信贷总量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加大贷款投放
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努力保持全省社会融资规模和贷款
平稳较快增长,稳定经济基本盘,最大限度对冲疫情对经济社会
发展的影响。全国性银行要积极向上推介山东的好政策、好项目、
好企业,争取将更多资源配置到山东。地方法人银行要结合当地
实际,努力增加对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
展、春耕备耕等领域信贷投放。
二、用足用好各类货币政策工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要
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用足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普惠
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受疫情影响暂
20
遇困难行业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全国性银行分支机
构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科
技创新再贷款、民航专项再贷款等政策,加大对绿色发展、能源
保供增供、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交通物流领域等的优惠利率
贷款投放。及时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做好金融机构流动性支
持,引导扩大贷款投放。在存款准备金管理政策框架内,对受到
疫情实质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存款准备金考
核的容忍度。
三、加大对物流保通保畅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金融支持力
度。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要进一步推动强化金融、财税等政策
联动配合,充分发挥“山东省银企对接服务平台”直达商业银行
基层网点的优势,组织金融机构聚焦经济循环中关键节点,加强
对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产销、煤炭电力等能源保供、物流航运
循环畅通、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的金融保障力度。建立健全供
应链核心企业信贷、债券融资需求快速响应机制,充分发挥供应
链票据等金融工具效能,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支持。
用好支持交通运输、物流仓储业再贷款政策,引导金融机构积极
通过制定专项金融服务方案、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合理确定融资
利率和还款期限等差异化金融服务措施,主动跟进和有效满足重
点行业和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尤其是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
输任务较重的运输物流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升信贷服务效率,
为因疫情影响偿还贷款困难的运输物流企业和货车司机,合理给
予贷款展期和续贷安排,全力保障物流畅通和产业链供应链稳
定。
21
四、做好对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和受困人群的金融服务。开
展“齐心鲁力·助企惠商”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专
项行动,将工业和服务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文
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白名单”及
时推送给辖内金融机构,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受困市场主体的金
融支持力度,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理续贷、展期、调整
还款安排,免收罚息。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细化实化内部资源配
置,强化金融科技赋能,加快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继续
提高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要制定出台抗疫助企具体实施方
案,通过提供中长期贷款、降低利率、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
贷款模式,实施开通“抗疫助企金融服务直通车”、设立专项应
急贷款计划、“线上办理+免申即享”等便利化措施,加大对中
小微企业的纾困帮扶和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不得盲目限贷、
抽贷、断贷,不得随意调降信用等级和风险分类。要及时优化信
贷政策,灵活调整受疫情影响人群贷款还款计划,落实好“受疫
情影响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的规定,做好征信
助企纾困服务。
五、增强对绿色发展、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实效。
深入实施“绿色金融全面推进年”行动方案,力争全省绿色金融
总量持续扩大,绿色金融各项工作取得新突破。各金融机构要积
极对接全省首批 420 个碳金融重点项目库和首批 200 个环保金
融项目库,实现项目对接全覆盖,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流向绿色低
碳转型重点领域。聚焦环境权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创新绿色
金融产品。加大对煤炭、煤电、钢铁、化工、建材等高碳行业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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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低碳转型金融支持,避免对高碳行业“一刀切”式的断贷、抽
贷,推动高碳行业向低碳行业转型发展。持续优化科技创新金融
服务, 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金融支持计划,大力支持
济南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在信贷资源、内部考核、利率定
价、尽职免责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建立适应科创企业特点的授
信评价体系。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和
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重点领域,推进科技信贷能力
建设,大力发展投贷联动、股债联动、银保合作等业务,建立覆
盖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生态链。
六、着力保障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
进一步强化对基建投资的资金保障,加大对水利、交通、管网、
市政基础设施等惠民生、补短板项目和第五代移动通信(5G)、
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主动对接
2000 个省级重点项目、1000 个全省技改导向目录、103 个省级
“技改专项贷”项目、765 个涉农重点项目,开展“咨询-对接培育”全链条融资服务,推动新开工项目尽快开工。要在风险可
控、依法合规前提下,按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
需求,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要
合理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地方政府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
资,充分发挥基础设施建设对稳增长的支撑作用。
七、推动综合融资成本继续下降。切实加强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定价应用和政策传导,有效疏通 LPR 向贷款利率的传
导渠道,推动辖内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法人银行机构将 LPR 内嵌
到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中,推动整体贷款利率稳中有降。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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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银行帐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
续费,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八、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围绕
“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持续督促金融机构准确把握
和执行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确保房地产信贷平稳有序投
放。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
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更好满
足购房者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区分项目风险与企业集团风
险,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供给,做好重点房企项目
并购金融服务,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加强与住建
部门的协调,将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项目清单定期推送金融
机构,加强保障性租赁金融支持。
九、强化金融基础设施保障。建立“财政-税务-国库-银行”
协同工作机制,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保障疫情防控资金及时
拨付到位。落实好助企纾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畅通退税资
金拨付、退付通道,有效保障退税资金及时、准确、安全直达市
场主体。纵深推进支付便民服务,按需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
额,适度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
行时间,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充分发挥动产融资统一公
示系统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作用,缓解
中小微应收账款被占用导致的资金周转困难。深化与“信易贷”、
“银税互动”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合作,整合数据信息,对市
场主体精准画像,提升信用评价和风险管控能力。
24
十、优化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各金融机构要继续扩
大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的惠及面,积极将“材料多、
环节多”的业务和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银企纳入便利化政策范
畴,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水平。积极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汇率风
险管理服务,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适度开展避险操
作;探索创新多种降费让利、风险分担等促进汇率避险的措施,
持续做好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积极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
“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应用场景,提供更丰富的跨境贸易背景信
息和更便捷的核验服务,精准服务外贸企业,扩大保单融资规模。
25
山东省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奖励暂行办法
(鲁金监字〔2019〕259 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鼓励金融
机构加大无还本续贷贷款发放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根
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鲁政发〔2018〕 26 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无还本续贷
政策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8〕103 号)等文件精神,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
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
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无还本续贷企业应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无还
本续贷政策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8〕103 号)中的小微
企业标准条件。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的企业暂不纳入奖励
范围。
第四条 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是指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
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
请,银行业机构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
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
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
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
款资金。大中型企业续贷业务不纳入奖励范围。
26
第五条 评选对象。截至奖励申报材料提交日,参评银行业
机构在我省开业满 2 年。按照突出基层、兼顾公平的原则,参评
对象主要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
称全国性银行)一级和二级分行、地方中小法人银行机构(含城
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异地城商行省内分支机
构。地方中小法人银行机构以总行为单位申请参评,全国性银行
分支机构以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为单位申请参评,异地城商行省
内分支机构以省级管辖行为单位申请参评。
第六条 奖励资金。省级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奖励资金
由省财政筹集安排。对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较好的银行业机构,
各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财政资金补充奖励。
第七条 奖励方式。无还本续贷业务奖励本着按年评选与集
中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补充、法人机构与分支机
构相兼顾、银行类型与业务规模相适宜的原则,实施分级分档评
选。省级层面每年从全省参评银行业机构中,按照全国性银行二
级分行、城商行(含民营银行)及异地城商行省内管辖行、农商
行及村镇银行三个类型,分别评选出一定数量的银行业机构作为
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对获评先
进单位的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资金,用于无还本
续贷业务风险补偿、日常业务经费和员工绩效奖励,其中员工绩
效奖励原则上应不超过奖励资金的 50%。
全国性银行二级分行申报参评的,原则上应将参评数据及材
料报经省级行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提交所在参评市评审部门。全
国性银行一级分行、农商行行业管理部门申报参评的,应按程序
27
直接提交省级评审部门;省有关部门组成省级评审委员会统筹考
虑参评情况,评选出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优秀组织单位,予
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奖励资金。
第八条 评选标准。对参评银行业机构采取定量指标和定性
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分,总分合计 100 分。
1.定量指标(65 分):采用功效系数法赋分。
(1)奖励年度末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余额较年初实现
增加,且当年累计新发放无还本续贷总额较上年明显增加。视参
评银行业机构年末业务余额增量、增幅及新发放金额情况,赋 0
分一 25 分。
(2)奖励年度末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客户数较年初实
现增加,且当年累计新发放无还本续贷的客户数较上年明显增
加。视参评银行业机构年末较年初户数增量、增幅及新发放户数
情况,赋 0 分一 20 分。
(3)奖励年度末小微企业无本还续贷业务余额占本行小微
贷款余额的比重较上年明显上升。视参评银行业机构情况,赋 0
分一 20 分。
2.定性指标(35 分):
(1)建立无还本续贷管理制度情况。根据自身信贷管理能
力、客户结构、行业特点等,制定具体的无还本续贷操作管理制
度和其他配套政策情况,相关制度办法须及时书面报告金融监管
部门。建立统计监测制度,能够定期准确报送业务数据。视参评
银行业机构情况,赋 0 分一 5 分。
28
(2)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制度情况。综合利用内外部
渠道获取的企业信息,独立筛选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小微企
业,形成本机构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依托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
立数据分析模型进行名单筛选。对名单内企业的动态管理,明确
进入退出机制。视参评银行业机构情况,赋 0 分一 7 分。
(3)创新无还本续贷产品服务情况。加强无还本续贷金融
产品服务创新推广,丰富还款结息方式,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中
长期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开发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产品。建立绿
色审批通道,缩短审批时间,实行限时办结,提高无还本续贷效
率。视参评银行业机构情况,赋 0 分一 7 分。
(4)建立优化业务流程情况。完善无还本续贷业务办理流
程,明确无还本续贷业务中涉及金额、期限、利率水平、担保方
式、还款方式等要素的授权标准及要求,合理设计和完善借款合
同与担保合同等配套文件。视参评银行业机构情况,赋 0 分一 3
分。
(5)改造完善业务系统情况。根据无还本续贷业务要求,
对会计核算系统、信贷管理系统等进行相应改造和建设,为无还
本续贷业务提供支撑,提高无还本续贷业务办理的标准化、流程
化水平。对小微企业正常续贷业务,在信贷管理系统中作出区别
于贷款展期、借新还旧等业务的标识。准确认定五级分类,加强
风险预警及贷后管理。视参评银行业机构情况,赋 0 分一 3 分。
(6)完善考核及激励机制情况。修订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办
法,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明确无还本续贷业务的尽
职要求和免责事由。完善激励机制,对无还本续贷业务开展较好
29
的分支机构,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安排专项奖励费用、绩效考核
倾斜、利润损失补偿等方式予以奖励。视参评银行业机构情况,
赋 0 分一 5 分。
(7)无还本续贷业务宣传报道情况。对落实小微企业无还
本续贷业务开展较好、宣传较好、社会反应较好,受到省级及以
上部门表彰、领导批示或被省市级以上官方媒体报道的银行业机
构,视受表彰、批示和报道次数情况,赋 0 分一 5 分。
第九条 评价期限。每个完整工作年度,年度结束后 3 个月
内完成评选奖励。
第十条 申报材料要求。
1.本机构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开展基本情况报告和业务
开展情况表。
2.本机构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制、优化
业务流程、改造完善业务系统、无还本续贷产品研发、完善考核
及激励机制、受表彰和批示及媒体报道等情况。
3.省级管辖行对参评机构审查同意参评的意见,以及参评机
构对参评数据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一条 各银行业机构应严格按照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标
准和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并对所提报的相关数据和申报材料的真
实性负责;严禁擅自扩大范围,提供虚假数据资料,一经发现将取
消参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小微企业信贷“两
增两控”目标考核,或未按要求落实不良贷款容忍度、尽职免责
等政策的银行业机构,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评选与表彰程序。
30
1.各市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共同组
织本地银行业机构申报。各参评银行于奖励年度次年的 2 月 15
日前,提报自评报告、开展情况表、承诺书及相关材料;申报材料
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以电子光盘形
式报送电子文档,报送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并抄报当地银保监分
局和市财政局。
2.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共同对各参
评银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评选标准评选出不多于 6 家机构
进入复审程序。市级层面评选需统筹兼顾机构类型和业务规模,
可不受分级分档评选标准限制。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分
局、市财政局将达成一致的初审意见及机构申报材料(书面盖章
和电子光盘,一式三份)于 3 月 10 日前报送至省地方金融监管
局,并抄报山东银保监局和省财政厅。
3.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省财政厅共同组成省
级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评审委员会,对进入复审阶段的参评
银行进行集中评审;评选出山东省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先进
单位和优秀组织单位后,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
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青岛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政策,对
本市行政区域内银行业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31
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鲁工信发〔2021〕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省级
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切实发挥省级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作用,有
效缓解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
户)流动性困难,促进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鲁政发〔2018〕21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 号)和《关于建立
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 号)等文
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主要为实体经济领域生产经营
基本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信用信息记录良好、符合流动资
金贷款发放条件、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并将纳入银行续贷支持
的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服务,帮助企业按期还贷、
续贷。对于企业挪用于违规领域或限制性行业的到期贷款,不予
支持。
第三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坚持政策指导、市场运作,专款
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各类社会
资本积极参与,通过市场化配置资源,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基金构成与募集
第四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由省级引导资金、社会募集资
金、基金运营收益、风险准备金等构成。
32
第五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本着持续平稳运行、降低运营成
本、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可根据社会资本
供给主体认缴额度和实际业务开展情况,按比例分期到位。
第六条 省级引导资金主要发挥引导放大和保证增信作用。
社会募集资金主要面向大型国有企业、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经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
司,以及经营规范的投资公司等社会资本供给主体进行募集,根
据企业应急转贷实际需要稳步增加。省级转贷引导基金不得向市
县备案机构拆入资金;备案机构之间不得进行资金拆借。
第七条 社会资本供给主体提供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
金,不得从其他市场主体筹集资金,不得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不得变相通过贷款、股权抵(质)押等方式从金融机构募集资金。
第八条 社会募集资金实行备案管理,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
营机构与社会资本供给主体达成合作协议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
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将社会
募集资金余额、供给主体及使用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三章 基金管理运营机构
第九条 山东省新动能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山东省
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管理机构和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
负责省级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和运营。
第十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报经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同意后,国有和民营资本可以自有合法资金出资,入股省级转
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
第十一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要按照《公司法》等
33
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
字〔2019〕15 号)文件规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法人治理机
制,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建立全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对接社会资本供给
主体,募集社会资金。
(二)对接合作银行机构,签订应急转贷业务合作协议,制
定业务操作流程,协调解决业务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对省级转贷引导基金使用情况全程跟踪管理,按照有
关规定及时拨付、回收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组织转贷基金运营机构的备案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备
案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备案后纳入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
系。
(五)指导督促备案机构应急转贷业务规范化运营,强化业
务信息共享,及时协调合作银行转贷审批和放款中存在的问题,
做好对备案机构的综合考核工作。
(六)加强调度统计,每月汇总备案机构转贷业务和使用省
级转贷引导基金开展转贷业务数量、规模以及经营收益、基金回
款等情况。
(七)承办省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根据各地资金需求,本着先急后缓、比例调配的原则匹配资
金,支持备案机构开展运营,不直接开展企业应急转贷业务。
第十四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
34
上应具备银行业从业经历;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
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第十五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本着收益与风险匹
配、市场化可持续、保本微利运营的原则,收取转贷引导基金运
营管理费用,用于业务推广、支付员工报酬、税费缴纳、业务系
统开发等支出。
费用收取标准经省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
执行。
第十六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与自愿申请、符合条
件的备案机构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和
风险分担及债务追偿等要约条款;依规定予以备案,纳入全省企
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
第四章 基金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支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
件: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财务管理规范,会计
制度健全,依法合规经营。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安全生产达标,生产
经营基本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信用信息记录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
用贷款资金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流动资金贷款(含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应符合《中
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
35
54 号)等有关规定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
标准。
第十八条 对于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转型发展引领作用突
出、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注册地市县相关部门推荐、转贷基
金运营机构申请配资的民营骨干中小企业,省级转贷引导基金优
先给予支持。对国家和省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关键产业链和重
大投资、技改项目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九条 备案机构申请使用省级转贷引导基金,遵守以下
操作流程:
(一)资金申请。备案机构完成业务初步审批调查,并获得
合作银行同意转贷的证明材料后,在企业用款前,向省级转贷引
导基金运营机构提出转贷基金配资申请。
(二)资金划转。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收到申请后经
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省级转贷引导基金划入备案机构资金专用账
户。
(三)资金收回。合作银行贷款发放、备案机构资金收回后,
依照匹配的基金额度及时将资金转回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
构基金专户,并支付相应的基金使用费用。
(四)资料归档。省级转贷引导基金收回后,省级转贷引导
基金运营机构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包括线上资料),以备后查。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业务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支持单个市资金总额不超过
实缴到位基金总规模的 30%,支持单个企业原则每年不超过两
36
次,单笔转贷额度一般不超过实缴到位基金总规模的 10%(或
3000 万元,以二者孰低为原则确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使用时间不超过 10 天,使
用费按日收取,每日使用费率不超过 0.8‰。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应区分各地和企业不同情况,实
施差别化费率,具体费率由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与市县运
营机构协商确定。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和备案机构应采取积极措施,确
保企业最终实现承担的转贷成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
规章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应根据备案机构
业务需求,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及时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应不断
提高应急转贷基金周转次数,逐步降低基金使用费率。
第二十三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设立专户实施封闭管理,省
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应与备案机构约定设立固定银行转账
账户,根据协议和需要及时转账,使用完毕后当日立即归还到省
转贷引导基金专用账户。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四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要强化风险意识,
根据不同转贷业务分类,制定基金运作风险防控制度和内控管理
制度,确保转贷基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积极防范道德风险、
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二十五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要根据企业应急
转贷业务特点组建专业团队,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实行定期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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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双人操作、相互制约,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备
案。
第二十六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要持续开展企业
应急转贷业务培训,切实提升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风险识别防范
能力。加强对备案机构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执行行业自律公约、
强化转贷业务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要设立专家委员
会,定期对国家产业和金融政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合作银
行授信政策进行研究评估,研判企业应急转贷业务的行业、区域
和操作等方面风险。
第二十八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要开发使用具有
自主知识产权的“省转贷基金资金使用管理系统”,对匹配资金
使用情况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对重要环节实行重点监控,规范备
案机构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九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建立风险拨备制
度,坚持科学审慎原则,按税后利润的 10%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风险准备金累计
金额达到实缴到位基金规模的 3%后,可暂不再计提。
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除用于补偿业务经营形成的资金
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要研究制定合作银
行《业务合作指引》,与符合指引规定条件的银行机构建立业务
合作关系,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要与合作银行机构共同加强关键
环节风险防范,针对银行转贷协议等转贷证明材料真实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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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是否查封冻结、资金挪用可能性等重点风险隐患,提前
研究制定有效防控措施。
第三十一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要加强对备案机
构管理,每半年组织一次复评复审,重点复查是否持续具备备案
基本条件、管理运营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转贷业务是否合法
合规、组织开展转贷业务规模和服务企业数量、纳入服务体系管
理信息报送和使用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配资等情况。复审
合格的,继续予以备案;复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
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省转贷引导基金
运营机构坚持政策性转贷基金定位,严格按规定开展业务;加强
对省转贷引导基金运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重大问题及时报省企
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督导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
强对辖区内备案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完善省转贷引导基金
业务统计制度,每月汇总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管理运营、
资金募集和各市支持企业转贷数量、转贷规模、经营收益、基金
回款等情况,并及时向省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
报。
第三十四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省企业应急转贷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运营情况进行
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省委省政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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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筹集省级应急转贷引导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绩
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
〔2019〕15 号)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未经
省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批准,不得开展其他业务。
第三十七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要规范使用省级
转贷引导基金,闲置资金可以存放银行机构、购买随时可变现的
国债和评级 AA+(含)以上的金融债券,不得对与应急转贷业务
无关的社会主体拆借资金,不得进行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
险投资。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对外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三十八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要规范业务收费
行为,对市县运营机构匹配资金时,除资金使用费率以外,不得
收取顾问费、咨询费、材料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管理人员要加强
与备案机构、申请企业和合作银行的沟通,认真审慎审核应急转
贷业务申请材料,对转贷引导基金进行全过程实时跟踪,防止各
类风险发生。
第四十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应当聘请社会中介
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四十一条 由于备案机构原因,造成转贷引导基金损失和
不能按时回收的,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要停止与其业务合
作,并依法及时向其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合作银行主观原因(制度流程、放款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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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除外)未按期续贷,导致资金未能按时归还
基金账户的,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要取消合作银行资格,
并依法及时向其追偿。
第四十三条 由于申请企业原因导致转贷引导基金未能按
时归还基金账户的,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要取消与该企业
的业务合作,并依法及时向其追偿;对于恶意违约的企业,要将
其违约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服务平台,按规
定予以惩戒。
第四十四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转贷申请企业、
合作银行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省级转贷引导
基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市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
定市级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并根据
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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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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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支持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
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济银发〔2022〕164 号)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
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锚定“走在前、
开新局”,支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现就做好深化
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金融支持工作制定如下
措施。
一、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助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1.支持传统支柱产业绿色化高端化发展。加大对产业基础再
造工程和质量提升行动的金融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化工、有色金
属、建材、纺织、轻工等传统优势产业和烟台裕龙岛炼化一体化
石化产业基地、万华化学 120 万吨/年乙烯项目建设等一批重点
产业项目做精做强,“一业一策”、“一项目一策”制定差别化
信贷政策,助力向产业链中高端迈进。加大对产业园区循环化改
造、重点领域节能减碳改造升级的中长期贷款投入,充分利用我
省“技改专项贷”等优惠政策,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实
现高质量发展。
2.探索发展转型金融。支持做好碳金融重点项目库建设,高
效对接绿色低碳项目融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给予资金
支持。支持金融机构依托企业碳账户,创新开展碳金融产品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传统行业的绿色低碳转型需求,探索构建授信
准入、利率定价、风险防控、绩效评价等管理机制,开发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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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关联贷款、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转型债券等转型金融产品,
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基本稳定,坚决避免对煤炭煤电等传统行业
“一刀切”式的断贷、抽贷。
3.积极推动产能结构优化。鼓励金融机构完善传统产业优势
企业兼并重组的融资服务,对涉及兼并重组的去产能企业,综合
运用兼并重组、破产重整、坏账核销等多种方式,降低去产能企
业杠杆率,有效推动落后产能市场出清,为发展高端产业腾出资
源和空间。充分利用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支持符合
条件的破产重组企业职工实现创业和再就业。支持金融机构用好
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
4.完善转型金融风险防范机制。持续加强对转型风险的监测
预警,引导金融机构将转型风险防控作为风险管控的重要内容,
通过完善客户准入审核、强化贷前尽调审核等措施,逐步提高识
别、计量、管理转型风险的能力,将转型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
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气候风险压力测试,增强应对转型风险
的韧性。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在央行评级中加大对地方法人金融
机构发展转型金融的考核力度,对转型金融发展较好的法人机
构,在存款保险政策工具中给予风险宽容度等支持,引导法人机
构加大发展转型金融的力度。
二、增加信贷资金供给,积极培育发展新兴产业
5.全面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围绕《山东省“十四五”制造
强省建设规划》的有关部署,加大对制造业特色优势产业补链强
链、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和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
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积极对接制造业备选项目库,综合利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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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团贷款等方式,提升金融
服务质效,推动扩大制造业投资。发挥宏观审慎评估等政策工具
的考核激励作用,推动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政策倾斜力度,增加制
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6.大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重点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
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十强产业”、“十大创新”重点领
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首台套示范应用项目、第五代移动通信
(5G)、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金
融支持。积极对接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大项目库,对照项
目名单开展专业咨询、走访对接、融资培育全链条融资服务,确
保项目对接全覆盖。加大支持海洋经济强省建设,鼓励金融机构
通过银团贷款、专项贷款、联合贷款、同业合作,以及总行直贷、
系统银团或直接申请单列信贷规模等方式,支持海洋渔业一二三
产业融合发展。
7.大力推动供应链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制造业、现
代流通、进出口贸易等行业领域,挖掘全产业链企业融资和服务
需求,开展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模
式,降低全链条融资成本。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
平台的公共服务功能,鼓励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应收
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开发全流程、高效率的线上应收账
款融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与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提升技
术和内部管理制度支撑能力,推动供应链票据签发、流转和贴现
业务发展,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已贴现供应链票据给
予再贴现支持。加大财政金融政策激励,扩大政策覆盖范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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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供应链金融业务成效显著的企业、金融机构,依据有关规定
给予奖励支持。
8.加快金融赋能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完善金融支持文
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联动机制,开展“百亿惠千企”金融支持文化
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行动,建立文旅企业和文旅重点项目融资需
求库,实现融资精准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文化创意产业
特点的金融产品,以无形资产、项目未来收益权提供质押担保等
方式,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加大对黄河、大运河等国家文化公
园地标性项目、蓝色休闲等高端海洋旅游城、“好客山东”文化
旅游品牌、文化旅游示范区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
三、完善科技金融体系,增强科技创新发展动力
9.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信贷支持计划。以创新型
中小企业、潜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为主体,逐企梳理金融服务需求,量身定制信贷支
持成长方案,创新“专精特新贷”等特色产品和服务,增加首贷
户数,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积聚资源支持企业补短
板、强弱项。
10.拓展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渠道。围绕科技创新特点,
深化科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建立适应科创企业特点的授
信评价体系,大力发展投贷联动、股债联动、银保合作等业务,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贷、人才贷、知识产权质押贷等产品模式,支
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行科创票据、高成长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双创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品种,建立覆盖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
金融生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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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优化科创金融服务机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以“六
专”机制为核心的科创金融事业部、科技分(支)行等科创金融
专营机构,增加科技信贷投入。鼓励金融机构聚集模式创新、产
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优化科创金融服务机制,加大对济南市科创
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在信贷规模、授信审批、内部考核、
FTP 定价等方面给予实质性倾斜。加强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强化
对国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打造一批创
新创业共同体和新型研发机构,加大对海洋国家实验室等重大创
新平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的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
四、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12.加大重点领域绿色信贷投入。将绿色金融与山东省黄河流
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促
进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建设黄河下游绿色生态
廊道。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减碳引导额度,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接
碳金融重点项目、省环保金融项目,加大对符合条件项目企业的
优惠利率贷款投放力度。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大额、中长期资金
优势,按照市场化、特许经营模式,积极支持日照、滨州 2 个国
家级生态环境导向开发 EOD 模式试点,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对 4
个省级 EOD 模式试点项目的金融服务。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等
地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构建气候投融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探
索制定地方气候投融资标准和投融资模式,积极培育具有显著气
候效益的重点项目。加强对能源、建筑、交通领域新型化、绿色
化发展的金融服务,支持济南至滨州高铁、华能董家口煤电、海
上风电光伏等重点项目开工建设,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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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加强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推动碳排放权、排污
权、水权、用能权或节能量、绿色电力证书等环境权益及其未来
收益权成为合格抵质押物,对于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登记部门
的绿色权益类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在满足相关主管部门管理
要求的同时,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担保登记和公
示,切实维护担保权益。推进绿色消费、科技研发、生态农业等
领域的绿色信贷产品创新。鼓励开展绿色资产证券化,支持金融
机构发行以绿色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改善资产
负债结构。鼓励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和合同环境
服务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打造数字绿色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探
索运用数字技术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搭建绿色信息监测与分析模
型,提升绿色金融风险管理能力。
14.拓宽绿色产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提升绿色债券市场工具
运用能力,探索利用储架发行等方式,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
碳中和债务融资工具,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
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资金支持。支持金融机构申报发行创新创业
金融债券、碳中和金融债、绿色金融债、蓝色金融债券,募集资
金用于支持降低碳排放。支持地方法人银行通过发行永续债、二
级资本债等方式补充资本,拓宽投放绿色信贷资金来源。
15.推动威海争创国家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抓住绿色
金融试验区扩容机遇,坚持“边申报、边实践”原则,同步推进
试验区争创与绿色金融创新工作,引导全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
作在威海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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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开展金融机构碳核算及环境信息披露。推动地方法人金融
机构按照市场化、自主性原则,在组织、人才、资源等各方面逐
步建立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机制,持续加强环境信息披露
能力建设。探索细化完善金融机构碳核算方法,组织金融机构科
学有序开展碳核算。
五、支持乡村全面振兴,打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齐鲁样板
17.提高乡村建设金融服务水平。实时推送农村基础设施建
设、人居环境改造等省涉农重点项目,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偿
债能力、项目投资回报周期等,探索开发合适的金融产品和融资
模式,积极投放中长期贷款。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百园千镇
万村”工程,通过提前介入平台规划、提供财务顾问、创新集群
授信、未来收益增信等方式,助力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产业强镇、
乡土产业名品村、特色产业集群等产业融合平台发展。
18.强化乡村振兴重点领域支持。创新推广农业生产托管贷等
金融产品和“大田托管”金融服务模式,支持全省粮食规模化种
植。做好种业企业金融服务,积极将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国
家种业阵型企业等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开展种业知识产权质押、
育种制种设备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及时跟进全省优势特色农
业全产业链培育计划,加快梳理产业链上企业名单,“一链一策”
制定金融服务方案,通过供应链金融、供应链票据等实现对产业
链上下游主体对接全覆盖。
19.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对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重点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建
档授信、资金结算、资产管理、科技支撑等综合性服务。在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