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改)-台州市应对疫情惠企政策汇编定

发布时间:2022-7-1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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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前 言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广大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着较为严峻的挑战。为此,从国家到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应对疫情、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惠企政策,旨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平稳健康发展。为更好地帮助企业快速一站式了解政策、享受政策,让企业感受到党委政府的温暖,在台州市司法局、台州市妇女联合会的指导和台州市椒江区司法局、台州市椒江区妇女联合会的支持下,我所组织“助企复工复产法律服务团”部分成员,参考《浙江省应对疫情惠企政策汇编》和浙江科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台州市应对疫情惠企政策汇编》,整理汇编了截至 2020 年 3 月 18 日国家、浙江省和台州市出台的 66 个重要政策文件,供全市广大企业查阅参考。疫情背景下,省高院有关业务庭、台州中院亦下发了相关司法文件,这些司法文件和合同履行、疫情防控刑事政策有关,故一并编入。汇编文件均来源于政府等公开网站。因时间仓促,如有不当、错漏之处,请以政府等官网的正式发文为准。感谢金冬灵、詹韩康、蒋圳、田景云、金海波、庄冰心、王莹、张文中、管文中等对汇编工作的辛勤付出。指导单位:台州市司法局台州市妇女联合会支持单位:台州市椒江区司法局台州市椒江区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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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改)-台州市应对疫情惠企政策汇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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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台州市应对疫情

惠企政策汇编

【指导单位】

台州市司法局

台州市妇女联合会

【支持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司法局

台州市椒江区妇女联合会

【编纂单位】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持续更新中

第2页

前言

前 言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广大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着较为严峻的

挑战。为此,从国家到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应对疫情、扶持中小微

企业发展的惠企政策,旨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平稳健康发展。

为更好地帮助企业快速一站式了解政策、享受政策,让企业感受到

党委政府的温暖,在台州市司法局、台州市妇女联合会的指导和台州市

椒江区司法局、台州市椒江区妇女联合会的支持下,我所组织“助企复

工复产法律服务团”部分成员,参考《浙江省应对疫情惠企政策汇编》

和浙江科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台州市应对疫情惠企政策汇编》,

整理汇编了截至 2020 年 3 月 18 日国家、浙江省和台州市出台的 66 个

重要政策文件,供全市广大企业查阅参考。

疫情背景下,省高院有关业务庭、台州中院亦下发了相关司法文件,

这些司法文件和合同履行、疫情防控刑事政策有关,故一并编入。

汇编文件均来源于政府等公开网站。因时间仓促,如有不当、错漏

之处,请以政府等官网的正式发文为准。

感谢金冬灵、詹韩康、蒋圳、田景云、金海波、庄冰心、王莹、张

文中、管文中等对汇编工作的辛勤付出。

指导单位:

台州市司法局

台州市妇女联合会

支持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司法局

台州市椒江区妇女联合会

编纂单位: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2020 年 3 月 18 日

第3页

国家政目策篇录

国家政策篇

01 国务院常务会议(2020 年 2 月 25 日)...................................1

0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

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 号)3

0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

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 号)........................5

0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

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 号)..............................................10

05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部署关于加强复工复产安全

防范和安全服务的通知................................................................. 20

06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

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中政委〔2020〕13 号)............... 23

07 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 号)..............................33

08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

急通知(财金〔2020〕5 号)......................................................36

0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43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第4页

目 录

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45

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

第 10 号)....................................................................................... 47

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 48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

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49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

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 号)53

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

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5 号).................. 58

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9 年第 48 号)................................................................. 62

17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

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65

18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 号)..............................71

19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

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 号)

第5页

目 录

..........................................................................................................73

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

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

23 号)............................................................................................ 80

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

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 号)................. 82

22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实施好质量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89

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

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

发〔2020〕8 号).......................................................................... 92

2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

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99

25 司法部印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

引》............................................................................................... 102

浙江省政策篇

01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

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2020 年 2

月 10 日)..................................................................................... 108

0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 2020 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第6页

目 录

展计划的通知............................................................................... 122

03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

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139

04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

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146

05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

《关于进一步支持我省外贸企业渡过难关的若干意见》(省疫

情防控办〔2020〕34 号)..........................................................152

06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

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156

07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大

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方案的通知...... 162

08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

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力稳企

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服务举措的通知.......................173

09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出台 10 条政策措施................................179

1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在疫情防

控期间支持企业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

〔2020〕9 号)............................................................................ 188

1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

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

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 号)..................... 192

第7页

目 录

12 浙江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 195

13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

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201

14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力促进医用防护物资供应大

力支持医药企业复工复产助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204

15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促发展的

通知 》(浙科发规〔2020〕8 号).........................................210

16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稳企业稳经济

稳发展的意见............................................................................... 213

17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

展的通知....................................................................................... 218

18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全力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战胜疫情

稳定发展的通知........................................................................... 224

19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

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通知...........................................................230

20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

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232

21 省信用浙江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

信用服务 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通知.........................238

22 浙江省流通与消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

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支持我省餐饮企业渡过难关的若干意见.. 243

23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

第8页

目 录

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49

2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

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浙高法民一〔2020〕

1 号)........................................................................................... 256

2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

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浙高法民二〔2020〕1 号)

........................................................................................................262

2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妥

开展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通知(浙高法

民五〔2020〕2 号).................................................................... 268

台州市政策篇

政策扶持类

01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

民营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台政发〔2020〕4 号)............... 273

02 台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疫情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的意见(台防指〔2020〕25 号)

........................................................................................................279

03 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

行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台州市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

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台金融办〔2020〕8 号)................... 284

04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第9页

目 录

十二条举措的通知(台市监综〔2020〕3 号)........................289

05 台州市税务系统出台《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企业复工

复产的三十条意见》................................................................... 294

06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

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台自然资规〔2020〕4

号)............................................................................................... 302

服务保障类

01 台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疫情防控

期间关心关爱人才工作的通知(台防指〔2020〕23 号)..... 307

02 台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组织开展“千

辆包车接员工行动”的通知(台防指〔2020〕32 号)......... 312

03 台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大疫

情防控期间企业用工保障力度的意见(台防指〔2020〕38 号)

........................................................................................................317

04 台州市妇联《“八个一”助力企业复工实施方案》......... 320

05 台州市妇联《“巾帼农创销万户”行动实施方案》(台妇〔2020〕

4 号)............................................................................................ 324

06 台州市妇联《“台州制造进万家”行动实施方案》(台妇〔2020〕

6 号)............................................................................................ 328

法制法规类

01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刑事

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333

第10页

目 录

02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和企业相关法律

问题的解答(2020 年 2 月 27 日)............................................337

03 台州市司法局关于法律服务护航全市企业健康平稳发展十五

条措施的意见(台司〔2020〕10 号)......................................343

第11页

国家政策篇

1

国家政策篇

国务院常务会议

2020 年 2 月 25 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2 月 25 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推

出鼓励吸纳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就业的措施;确定鼓励金融机

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并新增优

惠利率贷款;部署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

纾困解难。

会议指出,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强

化“六稳”举措,扩大有效内需,努力实现全年发展目标任务。

当前要更加注重稳就业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

就业。一要扩大今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和专升本规模,增加基层

医疗、社会服务等岗位招募规模,加大对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

业生就业的支持。二要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和录取时间,对

延迟离校应届毕业生推迟报到、落户等时限。对离校未就业高

校毕业生提供 2 年户口和档案托管,按应届毕业生身份办理就

业手续。三要积极扩大农民工就业。加大稳岗和就业补助。拓

宽就地就近就业渠道。新上一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项目。重大

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

会议确定了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复工

复产的金融支持措施。一是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符

第12页

国家政策篇

2

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贷

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 6 月 30 日,

并免收罚息。湖北省境内各类企业都可享受上述政策。二是增

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 5000 亿元,重点用于中小银行加大对中

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同时,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 0.25 个

百分点至 2.5%。6 月底前,对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不高于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加 50 个基点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允许等额申

请再贷款资金。鼓励引导全国性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

投放力度,努力使小微贷款利率比上年有明显下降。国有大型

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要力争不低于

30%。政策性银行将增加 3500 亿元专项信贷额度,以优惠利率

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

会议指出,支持吸纳 2 亿多人就业的 8000 多万个体工商户

纾困,有利于稳定亿万家庭生计。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

好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会议确定,一是自 3 月 1 日至

5 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

率由 3%降至 1%。二是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

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三是引导金

融机构增加发放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四是切实落

实将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进一步阶段性降低 5%的政策。

五是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

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第13页

国家政策篇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

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

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

的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

急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迅速

组织本地区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N95 口罩、医用

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企业复工复产。要做好生产

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关设备、原辅料、资金等各方面保障工作,

帮助企业及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根据需要

及时扩大相关产品产能。

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物资保障组负责对上述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

统一调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物

资保障组将向重点企业选派驻企特派员,负责监督物资的统一

调拨,帮助企业及时反映困难和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产品

质量监管。

三、生产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的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务

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要

第14页

国家政策篇

4

求,抓紧组织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生产,及时完成生产任务,并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物资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有关企业要

根据物资保障组要求,及时上报产能产量、产品库存等数据。

四、为确保做好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的及时生产、调拨、

运输和配用等方面协调工作,建立有关工作衔接机制,确保 24

小时联络畅通。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厅(局)级负责同

志牵头对接联系物资调拨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

认识做好重点地区应急防控物资供应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

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20 年 1 月 30 日

第15页

国家政策篇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

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不合理审批,规

范审批事项和行为,提供便利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

产,现就除湖北省、北京市以外地区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

(一)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各地区要压实属地管理

责任,继续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并按照分区分

级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低风

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对于中、高风险

两类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

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

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

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

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

象。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

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

(二)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相关地区要积极推行复工

第16页

国家政策篇

6

复产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全面实行企业

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

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相关部门并

行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 2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有条

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企业

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交备案信息或承诺书

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相关部门通过开展事后现场核查等,

确保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二、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

(三)加快实现复工复产等重点事项网上办。各地区各部

门要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办理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

同时,抓紧梳理一批与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

务服务事项,率先实现全程网办。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要

大力推行就近办、帮代办、一次办,并采取网上预审、预约排

队、邮寄送达等方式,减少现场排队和业务办理时间,最大限

度避免人员聚集。

(四)依托线上平台促进惠企政策落地。充分发挥全国一

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作用,

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服务事项一站办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及

时梳理相关惠企政策措施及网上办事服务,抓紧接入全国一体

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专栏内容,鼓励引导小微企业

第17页

国家政策篇

7

和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取相关服务,有效扩大政策惠及面。

(五)围绕复工复产需求抓紧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依托全

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政务数据共享需求,优化数据

共享流程,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动,成熟一批、共享一批”

的原则,对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中急需的

政务数据,加快推动实现共享。

三、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

(六)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对建设项目

涉及的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

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凡可通

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

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

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

原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

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七)为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提供服务保障。加强

跨区域联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下游协同等问题。重点抓好

核心配套供应商等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复工复产,带动上下游

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鼓励地方建立重点企业服务保障制度,探

索推行“企业管家”、“企业服务包”等举措,主动靠前服务,

帮助企业办理复工复产手续,抓好用工、原材料、资金等要素

保障。

第18页

国家政策篇

8

(八)建立健全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响应机制。各地区要依

托互联网、电话热线等,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

的实际困难。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

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鼓励开设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就不可抗力免责等法律

问题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企业疫情防控综

合保险业务,对复工复产后因发生疫情造成损失的企业提供保

险保障,提高理赔服务便利度,消除企业后顾之忧。

四、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

(九)清理取消阻碍劳动力有序返岗和物资运输的繁琐手

续。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

对确需开具健康证明的,相关地区要大力推进健康证明跨省互

认,劳动力输出地可对在省内连续居住 14 天以上、无可疑症状

且不属于隔离观察对象(或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出具健康

证明,输入地对持输出地(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健康证明、

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人员,可不再实施隔离观

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各地互认的流动人口健康标准。

加强输入地与输出地对接,鼓励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

运输服务,实施全程防疫管控,实现“家门到车门、车门到厂

门”精准流动,确保务工人员安全返岗。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要加强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接,推进货运车辆

司乘人员检疫检测结果互认,对在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19页

国家政策篇

9

已经进行检疫检测且未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货运车辆快速

放行,减少重复检查。

五、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

(十)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各地

区各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

防控措施指南》等规定,强化防控主体责任,并积极开发运用

大数据产品和方案用于支持服务企业防控疫情,建立复工复产

企业防疫情况报告制度,及时跟踪掌握人员健康状况。帮助企

业协调调度防疫物资。对出现的感染病例,要第一时间进行科

学精准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性传染风险。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统筹做好疫情

防控和复工复产,把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各项工作做细做扎

实。同时,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期间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

复工复产的典型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

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0 年 3 月 3 日

第20页

国家政策篇

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

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20〕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

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恢复和稳定就

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一)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提

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

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加快重大工程项目、出口重点企业

开复工,以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

产等为突破口,全力以赴推动重点行业和低风险地区就业,

循序渐进带动其他行业和地区就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企业

日常防护物资需求,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

措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卫生

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加快实施阶段性、有针对性

的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

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100%,湖北省可放宽到所有企业;对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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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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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

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

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 3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

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2020 年 6 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

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

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

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

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

贴期限可顺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

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按职责

分工负责)

(三)提升投资和产业带动就业能力。实施重大产业就

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

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

生就业的产业。加快制定和完善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地区

转移的政策措施。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

项目,制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

度,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

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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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充分发挥创业

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对带动就业能力

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

支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优

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

要求。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

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各类城

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

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

管总局、银保监会、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

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

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

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

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取消灵活就

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

就业困难人员、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财政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市场监

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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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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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

(六)引导有序外出就业。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

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推广健康信息互

认等机制,提升对成规模集中返岗劳动者的输送保障能力。

引导劳动者有序求职就业,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加强输

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鼓励低风险地区农民工尽快返岗复

工。对组织集中返岗、劳务输出涉及的交通运输、卫生防疫

等给予支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

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公安部、财

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按职

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就地就近就业。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大力发

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春耕

备耕,从事特色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在县城

和中心镇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业

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开展以工代赈

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发

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企业复工复产、重大

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鼓

励企业更多招用贫困劳动力。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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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复工。利用公益性岗位提供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优

先对贫困劳动力托底安置。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

地区、52 个未摘帽贫困县、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的支持

力度。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各地可通过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九)扩大企业吸纳规模。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

高校毕业生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

业补贴。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

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

条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烟草局、

邮政局等部门和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扩大基层就业规模。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今明

两年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

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

务项目招募规模。出台改革措施,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

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

审渠道。(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扩大招生入伍规模。扩大 2020 年硕士研究生招

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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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参军入伍激励政策,大力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发

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政治工

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

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

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

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共青团中央按职责

分工负责)

(十三)适当延迟录用接收。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

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

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

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 2 年或转入生源地公

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

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教

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十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

渠道,放宽失业保险申领期限,2020 年 4 月底前实现线上申

领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 6 个月的

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 80%。对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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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

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

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

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

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

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

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所需

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就业支持。建立农

资点对点保障运输绿色通道,支持湖北省组织农业生产。对

湖北高校及湖北籍 2020 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

贴,湖北省各级事业单位可面向湖北高校及湖北籍高校毕业

生开展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向湖北省倾斜。

做好湖北省疫情解除后的就业工作,加大资金、政策、项目

倾斜,开展专场招聘和专项帮扶。维护就业公平,坚决纠正

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发展改革委、教育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

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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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失业人员、农

民工等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

适当延长培训时间。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

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

训补贴。动态发布新职业,组织制定急需紧缺职业技能标准。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优化就业服务。2020 年 3 月底前开放线上失业

登记。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持续开展线上招

聘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

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大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网上

面试等服务供给。对大龄和低技能劳动者,通过电话、短信

等方式推送岗位信息,提供求职、应聘等专门服务。低风险

地区可有序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优化用工指导服务,

鼓励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

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依法规范裁员行为。(教育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按

职责分工负责)

六、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确保疫

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稳就业各项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加快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

工作领导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实化扶持政策。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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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要同向发力,围绕稳就业需要,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形

成工作合力。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

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

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贴

投入力度。支持市县政府根据稳就业工作推进和政策实施需

要,统筹用好就业创业、职业培训、风险储备等方面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大的地区,要加速稳岗返还、保生活政策

落地见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

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表扬激励。持续开展就业工作表扬激励,

完善激励办法,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

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及时予以资金支持

等方面的表扬激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督促落实。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在相关

督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作为重要内容,重点督促政策服务落地

及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

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完善劳动力调查,研究建立省级调查失业率按月统计发布制

度,启动就业岗位调查,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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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

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述新增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政策实施,发挥政策最大效应,工

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2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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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部署关于加

强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和安全服务的通知

2 月 14 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印发通知,

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

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把人民群众

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自觉站在为经济社会发展大

局保驾护航的政治高度,深入分析当前复工复产面临的各类安

全风险隐患,狠抓复工复产安全责任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化解

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以安全服务发展、

保障发展、促进发展,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持经济平稳

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通知要求,要按照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原则,以县域为单

元,确定不同县域防控风险等级,分区分类实行差异化复工复

产。湖北和疫情较重地区要结合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分区域细

化实化实施方案,稳妥组织复工复产;其他地区要在严密防控

疫情的同时,全面推动企业尽快进入正常生产状态。央企、国

企要严格排查治理重大风险隐患,安全高效组织生产;危化品、

矿山、烟花爆竹、尾矿库、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全面评

估安全状况,按照风险高低一企一策有序进行复工复产;安全

风险较小的企业可推行承诺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事故

的企业要坚持一事一处理,严防简单化、“一刀切”等偏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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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做法。

通知强调,要强化精准施策,服务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重

点单位安全运行。组织力量对定点医院、方舱医院、集中隔离

区等实行点对点开展上门安全指导服务,完善内部防控机制,

严格酒精、强氧化剂、医用氧气、电热毯等使用安全。指导疫

情防控物资生产和仓储企业做好酒精、无纺布等易燃易爆品监

测防护,临时转产企业严格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在确保安

全前提下开足马力生产。要加大居民小区、员工宿舍等的燃气、

用电安全宣传巡查力度,指导帮助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企业和

农资企业以及保运转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列出清单、逐项消除,

确保风险受控、安全运行。

通知要求,要改进工作作风,创新执法与服务方式方法,

推行在线审批、数字监管,加强大数据分析研判,及时掌握企

业复产复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隐患突出、安全基础较差

的不放心地区和企业,适时开展明查暗访;对突出问题和重大

风险隐患,组织专家远程“会诊”、上门现场指导服务,采取

针对性措施及时化解消除;对重点岗位人员、新录用人员,组

织线上免费安全培训,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岗前培训制度,掌握

基本安全技能,严防一上岗就出事。

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重要岗位 24 小时值班制

度,更加精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时刻保持应急状态。要高度

关注近期全国大范围雨雪过程,加强分析研判和预案演练,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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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组织领导责任和基层群防群治责任,强化

重点防范应对措施。针对南方地区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要

严密落实火源管控和火患治理责任,加强火情监测预警,确保

打早打小打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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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政法机

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的

通知

中政委〔2020〕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

法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

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政法

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

了《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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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

复产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政法机关

职能作用,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

控期间复工复产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

依法保障复工复产的政治自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

高度重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

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

会发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各级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要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

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

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

发展工作中,勇当先锋,敢打头阵,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

保障复工复产工作,及时解决群众所急所忧所思所盼。按照分

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的工作部署要求,统筹处理好疫情防控和

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依法

保障有序复工复产,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物资保障,依法平等

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保持我国经济社会良好发展势

头、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的目标任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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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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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有力支撑。要找准工作结合点和着力点,及时协调帮助解决

复工复产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防止复工复产后发生疫情

感染,推动建立最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完善疫情发生后的应急

处理机制,为稳定社会预期、维持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提供优

质高效的政法公共服务和坚强有力的执法司法保障。

二、推动健全完善促进复工复产的政策法规。推动出台《保

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完善拖欠账款问题约束惩戒相关

制度,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出台复工复

产、扩大内需、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政策规定,主

动介入、提前研究,注重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严格禁

止在法律法规外增加许可事项、增设许可条件,防止设置过高

门槛限制和影响复工复产。加快对有关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注意平衡好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实现稳就业、稳

投资的政策效果,为依法防控疫情、有序复工复产,特别是进

一步做好复工复产后的防疫指导监督、建立最严格的岗位责任

制和疫情应急处理机制提供法治支持。加强依法防控疫情、保

障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研究。

三、大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合理使用行政裁量

权,防止执法过度、简单粗暴,引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企业

和职工合法权益。对具备复工复产条件、已建立严格防疫岗位

责任制和疫情应急处理机制的企业,要积极为其申请增产、转

产、开展科研攻关等相关行政许可提供方便、创造条件,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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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认真做好道路交通保障工作,打通人流、物流堵点,

在保障疫情防控车辆优先通行的同时,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交通

流量、货运物流回升的实际,不断科学优化交通管控,全力保

障公路路网安全顺畅运行,确保员工回得来、原料供得上、产

品出得去,解决好生活必需品供应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扎

实做好主干公路保顺畅保安全工作,减少群众等候时间。对交

通运输部门组织的集中运送农民工等群体返岗复工直通车,要

加强沿途安全保障。要强化货运驾驶人警示教育,严格货车安

全技术状况检查,严防货车肇事引发事故。加强海上治安和安

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切实做好海上

交通保障工作。

四、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违法犯罪。依

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

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车匪路霸、插手物流运输、破坏正常交通

秩序的黑恶势力。依法严惩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

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进行其他破坏交通设施等违法犯罪。

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注意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

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生产、

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

法犯罪。依法打击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

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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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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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严重扰乱市

场秩序等违法犯罪。

五、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对于疫

情防控期间,超出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疫情防控产品、商品,或

因疫情防控需要,为赶工期导致产品标注不符合相关规定,生

产销售的产品经鉴定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质量标准,未造成实

质危害的,依法妥善处理。对于因生产经营需要,提前复工复

产,引发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风险的,要根据企业是否

依法采取有关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综

合认定行为性质,依法妥善处理。在涉企业案件办理中,积极

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贯彻实

施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审理外商投资

纠纷案件,稳妥认定外商投资合同效力。

六、慎重使用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办

理涉企业案件,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

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

一般应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企业正在

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

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依法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

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现场勘验等方式提取。对有

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认罪悔罪,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经营者,

可依法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对处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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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的企业经营者,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变更强制措

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

强制措施。对羁押中需要处理企业紧急事务的,应根据案件办

理情况尽量允许其通过适当方式处理。

七、注意优化办案方式,确保案件办理效果。加快涉企业

犯罪案件的办理进度,除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外,依法快

速办结,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做好风险防控预案,避免因

办案时机或方式把握不当,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对企业因面临司法查控等民事执行措施难以复工复产、维持正

常经营的,加强部门协作,研究更合理的执行方案,选择采用

对企业生产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为企业恢复生产、持续发展

创造条件。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做好以案

释法工作,帮助企业化解矛盾。对有疾病、残疾等情形的困境

儿童,其监护人因复工复产、隔离管控等原因,暂时难以履行

监护职责的,第一时间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并依法开展相关

司法救助或救治工作。

八、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完善矛盾纠纷源头

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发现各类风险隐患,坚

持抓早抓小、应调尽调,灵活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等方式,及时

有效化解疫情防控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要主动做好

心理疏导,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确诊人员、隔离人员和病人家

属。建立健全多层次、多类型的调解组织网络,重点在矛盾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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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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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以及民营高科技等行业

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加大调解组织资源配置,引导企业

和职工主动选择、自愿接受调解服务。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

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实

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鼓励律师、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以

及退休的法官、检察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工会工作人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有条件的可以

设立调解工作室,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

九、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对于企业认为公安机关不应

当立案而立案或应当立案而未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

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审查并依法处理。对于公安机关违反有关

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加强

涉疫情防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损害企

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执行活动,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立即纠

正。加强对涉企业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对确有错误的裁

定或行政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对疫情防控相关公益诉

讼案件,特别是涉口罩、防护服等重要医疗防护物资产品生产

经营者的,要准确把握法律监督与保障复工复产并重的原则,

积极延伸办案职能作用,企业生产经营因案面临实际困难的,

大力协调帮助解决。

十、高质高效提供政法公共服务。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减少企业和职工的办事负担。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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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需要开具证明的,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做好证明开具

工作。能够以“网上办”、“掌上办”等电子方式办理的,尽

可能采取“不接触”方式办理。充分发挥公证监督证明、证据

保全的职能优势,对因疫情影响、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件、用

于免责的商事声明等公证事项的企业,及时开辟绿色通道,帮

助企业减少损失。支持引导公证机构主动为涉疫重点企业减免

公证服务费用。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

企业的案件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引导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

构支持困难企业,对确因疫情造成服务费用缴付困难的企业实

行缓缴服务费用。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诉讼、调解、

信访,就近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最大限度减

少人员出行、流动,防止诉讼当事人和信访群众在诉讼服务中

心等场所聚集,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十一、加快办理涉企涉职工行政复议案件。各级行政复议

机构要切实加强复工复产过程中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

理工作。涉及复工复产企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用、

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涉及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费征

收等行政执法行为引发行政争议的,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及时

受理企业和职工的行政复议申请,积极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

依法稳妥化解相关争议,严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尽快定分止争,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为企业复工复

产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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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篇

31

十二、积极组织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各地司法行政机

关、律师协会要引导、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开展疫情依

法防控工作,为企业复工复产,以及建立最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完善疫情应急处理机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发挥各地疫情防控

法律服务团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为相关部门

制定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措施、出台有关防疫指导、监督方面的

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当好法治参谋和助手。发挥企业法

律顾问和公司律师作用,为企业复工复产经营决策、防控疫情

提供法律意见,依法办理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妥善处理各

类法律纠纷。组织专业律师针对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多发的物

业租赁、劳动争议、工资社保、工伤赔偿等合同纠纷、债权债

务法律问题加强研究,提出风险防控意见和建议,编印法律实

务工作指南。鼓励律师事务所对经营暂时陷入困难、现金流紧

张的法律顾问单位和其他企业,酌情减免或缓收法律服务费用。

十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服务。加强法治宣传,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落

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传染病防治法、劳动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

行宣传解读,加强以案普法,促进企业恢复生产,保障企业合

法权益,加强疫情防控、保护职工劳动权益。充分发挥中国法

律服务网、“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

平台作用,做好复工复产政策解读与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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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篇

32

抽调专业力量组成法律服务团,提供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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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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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金〔2020〕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

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发挥财政资金

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

2020 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

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

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贴

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

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

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

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

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

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

附件),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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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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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

关借款企业。5 月 31 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

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

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

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

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

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 号)关于“对展期、

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

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

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

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

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

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

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

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

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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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篇

35

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

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

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

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

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

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

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

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

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财 政 部

202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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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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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

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

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财金〔2020〕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计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

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

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计署各特派

员办事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认真贯

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

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

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

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

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

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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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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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

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

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

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

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

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

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

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

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

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

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

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

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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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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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

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三)严格名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

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

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

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

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

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

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

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

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

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

行、邮政储蓄银行等 9 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

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

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250 基点。再贷款期限为 1 年。

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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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篇

39

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减 100 基点。

(三)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

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

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

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

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

得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

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

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

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

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四、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

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

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

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

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

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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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篇

40

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

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

追究相应责任。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取消

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

照程序和筛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从严

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

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

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

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人民银行要建立电子

台账,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

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

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

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

资金,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

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

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

挪用贴息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

反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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