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托育政策汇总
艾维尼托育
国家托育政策汇总
艾维尼托育
国务院发布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
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发布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
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托育税收优惠扶持
免征增值税,减按90%征所得
税
国家层面正式确立目标
托育服务行业发展目标及标
准
上海市出台“1+2”文件
《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
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全国第一个城市
出台指导意见及标准
国家卫健委发布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托育政策正式规范化落地
托育机构的设置及管理规范
2018/04 2019/05 2019/06 2019/10
国家级政策概览
卫健委、中央编办管理局等
《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
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委
《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
100亿资金支持托育发展
发改委、卫健委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
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实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9/10 2019/12 2020/07 2021/2
发改委
《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
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
2021/6
中央审计委员会 审计署
《“十四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
《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 规划》
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优生优育政策促进人口长
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发改委
《关于编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工程和托育建设2021年中央预算
内投资计划建议的通知》
2021/7
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7月份新闻
发布会关于托育的热点回应》
国家级政策概览
2021/08 2021/10 2021/11 2022/1 2022/3
国家级政策概览
全国人大常委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发改委、卫健委人口家
庭司
组织召开《人口发展战略和
托育体系建设现场经验交流
会》
国务院办公厅、发改委
《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
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
质的若干意见通知》多次提
到托育
发改委
十四五发展规划解读系列,
频繁涉及托育服务体系搭建
及普惠托育服务发展
全国人大、政协
多地代表提案涉及托育服务
领域及普惠托育建设
利好持续
敬请期待……
国家卫健委、应急管理部
办公厅
发布《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
(试行)》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9年5月9日
政策要点:
• 明确发展目标: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
和标准规 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
儿照护服务体系 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
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 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 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
标准和 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
婴幼儿照护服 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
步交付使用;老城区 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
,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 租赁等方式建设。鼓励通过市场化
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 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
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 护服务设施。按有关
标准和规范,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 全设施;注重
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支 持和引
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 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地方各级政府要创
造条件, 支持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在工
作场所提供福利性 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
开设托班,支持各类婴幼 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多层次
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民政部、商务部、
卫健委
发布时间:2019年6月28日
政策要点:
• 自2019年6月1日到2025年底,对提供社区养老、托育、
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
税应纳税所得额;
• 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上述服务的,免征契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
产登记费等6项收费。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布单位:发改委、卫健委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9日
政策要点:
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两类托育服务设施 建设项目:
一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具
备托育服务功能,设置一定规模的普惠性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
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服务等。
二是社区托育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扩建,支持一批嵌入式、分布式、
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
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单位:卫健委、民政部、中央编办综合局、市场监督总局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9日
政策要点:
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
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
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
《食品经营许可证》。
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年7月 政
策要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 资,
共安排资金10亿元,覆盖27个省(区、市)和3个计划单列 市,带动
290多个城市(包括设区市和县级市、区等)试点参与, 预计将新增
托位数10万个。
此次专项行动主要支持以下两类项目:
一是综合性托育服务机构。除具备托育服务功能外,还能提供托 育
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等服务。
二是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能够基于社区等场所提供全日托、半日 托
、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
发布单位: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1年2月24日
政策要点: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要将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与研究制定本地贯彻落实《意见》工作方案相
结合、与制定“十四五”养老托育专项规划或“一老一小”整体
解决方案相结合,着重在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
予以保障,加强与人大等机构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向同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服务能力提升成效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
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1年6月17日
政策要点:
一是新建或利用现有机构设施、空置场地等改扩建,建设一批公
办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
中心项目建设。
二是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支持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举办
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公办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探索发展家庭
育儿共享平台、家庭托育点等托育服务新模式新业态。
“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
发布时间:2021年6月22日
政策要点:
• 大力发展托育服务体系,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
由目前的1.8个提高到4.5个,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社会力量提供托育服务。
• 支持150个城市利用社会力量发展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
育服务设施,到2035年,新增示范性普惠托位50万个以上。
•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民营公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
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
施。
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 国务院
发布时间:2021年6月26日
政策要点:
•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
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并提供配套实施积极生
育支持措施(以下简称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 以市地级行政区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
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 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发布单位: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1年7月6日
政策要点:
• 为推进实施《“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
设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21〕895号,以下简称《实施
方案》),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养老和托育服务体系设施建设。
关于编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
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的通知
发布单位: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1年7月19日
会议要点:
• “十三五”期间,发改委累计投入196亿元支持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
在保障和改善“一老一小”民生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 为更有效应对“十四五”时期我国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新形势,
在推动落实方面,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举措:
• 一是加大投资,通过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深化养老托育领域供
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体系。
• 二是创新机制,通过创新优化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以投资换机
制,用中央投资带动地方制定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明确
目标责任,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发展环境。
• 三是明确责任,坚持地方为主,中央支持。地方履行发展“一老一小”
服务的主体责任。中央预算内投资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尽力而为、
量力而行,重在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地方真抓实干。
• 四是强化保障,通过加强组织领导、严格项目管理、建立保障机制、
加强监督评估,多措并举,推动《实施方案》落实落细落地,不断增
强政策实施的力度、精度和实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7月份新闻发布会
介绍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并回应热点问题
发布单位:中国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1年9月6日
政策要点:
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其中第二十八条写明: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
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
可及性和公平性。
•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
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
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发布单位:发改委、卫健委、民政部
发布时间:2021年8月30日
政策要点: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
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推动实施积极
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政策和配套支持措施,下达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70亿元,
支持养老和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 本次专项投资聚焦扩大养老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对全国范围
内符合要求的214个公办养老、普惠养老和普惠、示范托育
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并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形
成合力,改善养老托育基础设施条件,提升服务质量,进一
步解决养老托育民生热点问题。
2021年中央投资70亿元建设养老托育体系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2021年8月20日
政策要点: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
正草案拟对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予以明确: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
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 其中明确“国家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
担”,尤其是针对婴幼儿照护难题,明确要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
务体系,在居住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
共场所、工作场所按规定配置母婴设施,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
的支持和指导。
• 为确保托育服务质量和安全,修正草案还在“法律责任”一章新
增了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有虐待婴幼儿行为
的处罚规定。这些修改表明了“积极支持生育、主动保障健康、
有效提升服务”的态度,有利于推动托育服务水平提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国家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8日
政策要点:
•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相关同志围绕人口发展战略、托育项目
建设、人口数据系统等方面进行交流;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
庭司有关同志介绍《决定》出台情况和工作要求,分享托育服
务发展总体情况。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代表处、联合国人口
基金驻华代表处的项目官员围绕全球儿童早期发展趋势、托育
服务标准国际实践、家庭友好政策、世界人口生育率变化等方
面内容进行经验分享。江苏省、浙江省、济南市、合肥市等省
市代表、托育行业代表,分别介绍地方大力支持托育服务发展
取得的良好效果和托育机构立足自身专业化优势在建设运营、
人才培养、科技赋能等方面积极探索。
国家发改委、卫健委组织召开《人口发展战略和托育体系
建设现场经验交流会》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5日
政策要点:
• 近年来,我国生活性服务业蓬勃发展,对优化经济结构、扩大
国内需求、促进居民就业、保障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
也存在有效供给不足、便利共享不够、质量标准不高、人才支
撑不强、营商环境不优、政策落地不到位等问题。为推动生活
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更好满足人民
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现提出以下意见。
• 一、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供给
• 二、加快补齐服务场地设施短板
• 三、加强服务标准品牌质量建设
• 四、强化高质量人力资源支撑
• 五、推动服务数字化赋能
• 六、培育强大市场激活消费需求
• 七、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 八、完善支持政策
• 九、加强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
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若干意见通知》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5日
政策要点:托育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
推动重点领域非基本公共服务扩容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着力构建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
照护服务体系,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服务机构,将需要独立
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和
改扩建一批服务设施,建成一批示范性服务机构。加强社区婴幼儿
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 文化、体育等
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要充分
考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儿的照护服务需求。加大对农村和脱
贫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推
动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救助有机衔接,提高残疾儿童早发现、
早诊断、早干预、早康复能力和效果。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
导服务体系,为家庭提供更高质量更加精准的家庭教育指导,更好
满足家长科学育儿的迫切需求。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
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实施动态管理。依法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
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2年1月14日
政策要点: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根据《托育机构管理规
范(试行)》要求,进一步加强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组织
制定了《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安全
指南》),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健
全相关部门联合工作机制,严管严控托育机构火灾风险,坚决
防止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要组织开展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培
训,做好《安全指南》内容讲解和答疑释惑。要指导托育机构
对照《安全指南》进行自查自改,落实火灾风险分级管控机制,
强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卫健委、应急管理部《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发布及解读
【最全国家托育政策汇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国家指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