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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惠企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加快电力装备绿色低碳创新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第 29 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17关于印发“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交流活动操作指南的通知............................................................................... 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2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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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页

国家级惠企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加快电力装备绿色低碳

创新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第 29 批)国

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17

关于印发“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交流活动操

作指南的通知............................................................................... 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

性交易成本的意见........................................................................2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

暂行办法》的通知........................................................................35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2 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

荐工作的通知............................................................................... 40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 2022 年度中小企业特

色产业集群的通知........................................................................45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2 年工业互联网平台创

新领航应用案例征集活动的通知................................................ 47

四部门关于开展 2022 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50

浙江省惠企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 节能减排综合工

作方案的通知............................................................................... 55

关于公布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2022

年版)和做好 2022 年度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清单引导标准

认定工作的通知........................................................................... 70

第5页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参加第

二十四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的通知.........................74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做好 2022 年度技术先

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76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

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 80

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推荐工

作的通知....................................................................................... 82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

法(试行)》 《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85

关于申报推荐 2022 年度浙江省四星级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

通知...............................................................................................96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 2022 年度

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99

省经信厅 省财政厅 浙江银保监局关于开展浙江省 2022 年

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 103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22 年浙

江省首批次新材料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107

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工业互联网平台创新领航应用案例征

集活动的通知............................................................................. 110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度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的通知...............................112

温州市惠企政策

2022 年温州市绿色低碳工厂和绿色低碳园区名单公示.. 115

第6页

关于 2022 年温州市智能制造装备示范企业拟认定名单的公

示.................................................................................................121

2022 年度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名单公示.. 123

关于 2022 年温州市领军型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推荐名单的

公示.............................................................................................126

第7页

国家级惠企政策

第8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加快电力装

备绿色低碳创新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加快

电力装备绿色低碳创新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工信部联重装〔2022〕10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

信息化、财政、商务、国资、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

关中央企业:

现将《加快电力装备绿色低碳创新发展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 年 8 月 24 日

加快电力装备绿色低碳创新发展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

策,推进能源生产清洁化、能源消费电气化,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加快电力装备绿色低碳创新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第9页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

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

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

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产业升级,以高端智能绿色发展

为方向,以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为驱动,以应用创新及示范推广为抓手,

加快构建支撑能源清洁生产和能源绿色消费的装备供给体系,推动电

力装备高质量发展,助力碳达峰目标顺利实现。

(二)主要目标

通过 5-8 年时间,电力装备供给结构显著改善,保障电网输配效

率明显提升,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及示范应用不断加快,国际竞

争力进一步增强,基本满足适应非化石能源高比例、大规模接入的新

型电力系统建设需要。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能力累计超过 2 亿千瓦,

可再生能源发电装备供给能力不断提高,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装备满足

12 亿千瓦以上装机需求,核电装备满足 7000 万千瓦装机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装备体系绿色升级行动

统筹发输配用电装备供给结构调整,围绕新型电力系统构建,加

速发展清洁低碳发电装备,提升输变电装备消纳保障能力,加快推进

配电装备升级换代、提高用电设备能效匹配水平,推进资源循环利用。

1.加速发展清洁低碳发电装备。推进煤电装备节能降碳改造、

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加快推进燃气轮机研究开发。

推进水电机组宽负荷改造,加快可变速抽水蓄能及海上抽水蓄能装备

第10页

研制应用及高水头冲击式水电机组关键技术研究。进一步加快三代核

电的批量化,加速四代核电装备研发应用。推进风光储一体化装备发

展,推动构网型新能源发电装备研究开发。加快生物质能装备以及海

洋能、地热能等开发利用装备的研制和应用。着力攻克可再生能源制

氢等技术装备。

2.提升输变电装备消纳保障能力。面向电网高比例可再生能源、

高比例电力电子装备“双高”特性,以及夏、冬季双负荷高峰的需求

特点,加快发展特高压输变电、柔性直流输电装备。瞄准安全灵活、

绿色低碳的输电网技术装备,持续开展不同电压等级、不同开断容量

的发电机断路器及高电压等级真空开关设备的研制,加快大功率电力

电子器件、天然酯(植物)绝缘油变压器等研发突破。

3.加快推进配电装备升级换代。发展满足新型电力系统“双高”

“双随机”(分布式新能源的随机性和可调负载的随机性)特性的保

护与控制配电技术装备。依托智能配电网、主动配电网建设,加快电

网之间柔性可控互联,积极发展以消纳新能源为主的智能微电网,加

速突破综合能源管理和利用、多电源优化互动等技术装备。

4.提高用电设备能效匹配水平。发展高功率密度永磁电机、同

步磁阻电机、智能电机、超高效异步电机等产品。加强高效节能变压

器研制及推广应用。加快推广应用高能效电锅炉、电窑炉等装备,拓

展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电能替代。加快用能系统能效提升,开展

重点用电设备系统匹配性节能改造和运行控制优化。推动完善废旧电

机回收利用体系,鼓励企业开展电机再制造,促进再制造电机产品应

用。

专栏 1 电力装备十大领域绿色低碳发展重点方向

推进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氢能、储能、输电、配

第11页

电及用电等 10 个领域电力装备绿色低碳发展。

火电装备。开展在役机组及系统高效宽负荷、灵活性、提质增效、

节能减排、深度调峰、机组延寿和智慧化等技术研究和应用。重点发

展煤电多能耦合及风光水储多能互补发电、燃气轮机发电、碳捕集利

用与封存、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及煤气化燃料电池发电等技术及装备。

水电装备。重点发展水电机组宽负荷改造及智慧化升级、复杂地

质条件下超高水头冲击式机组、可变速抽水蓄能及海水抽水蓄能、潮

汐发电站及兆瓦级潮流发电、兆瓦级波浪发电、老旧水电机组增容增

效提质改造等技术及装备。

核电装备。重点发展核级铸锻件、关键泵阀、控制系统、核级仪

器仪表、钴基焊材等。研究建立核电专用软件验证数据库,支撑软件

体系开发与优化升级。加快三代核电标准化、谱系化发展,持续推进

钠冷快堆、高温气冷堆、铅铋快堆等四代核电堆型的研发和应用。加

快可控核聚变等前沿颠覆性技术研究。

风电装备。重点发展 8MW 以上陆上风电机组及 13MW 以上海上

风电机组,研发深远海漂浮式海上风电装备。突破超大型海上风电机

组新型固定支撑结构、主轴承及变流器关键功率模块等。加大基础仿

真软件攻关和滑动轴承应用,研究开发风电叶片退役技术路线。

太阳能装备。重点发展高效低成本光伏电池技术。研发高可靠、

智能化光伏组件及高电压、高功率、高效散热的逆

变器以及智能故障检测、快速定位等关键技术。开发基于 5G、先进

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集成运维技术和智能光伏管理系

统。积极发展太阳能光热发电,推动建立光热发电与光伏、储能等多

能互补集成。研究光伏组件资源化利用实施路径。

氢能装备。加快制氢、氢燃料电池电堆等技术装备研发应用,加

第12页

强氢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长距离管道输氢技术攻关。

储能装备。大幅提升电化学储能装备的可靠性,加快压缩空气储

能、飞轮储能装备的研制,研发储能电站消防安全多级保障技术和装

备。研发储能电池及系统的在线检测、状态预测和预警技术及装备。

输电装备。重点研发海上风电柔性直流送出和低频送出、交直流

混合配电网系统、开关电弧、设备长期带电可靠性评估等技术。突破

换流变压器有载调压分接开关、套管、智能组件等基础零部件及元器

件。开展高端电工钢低损耗变压器、热塑性环保电缆材料、新型低温

室效应环保绝缘气体等相关装备研制。

配电装备。加速数字化传感器、电能路由器、潮流控制器、固态

断路器等保护与控制核心装备研制与应用。加快数据中心、移动通讯

和轨道交通等应用场景的新型配电装备融合应用与高度自治配电系

统建设。

用电装备。重点发展 2 级及以上能效电机、直驱与集成式永磁/

磁阻电驱动系统、超高效大转矩机电系统总成、智能电机、微电网与

第三代半导体变频供电的高效电机系统及电驱动装备。

(二)电力装备技术创新提升行动

坚持创新驱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产业创新体系和产

业发展生态,推动产业集群发展,不断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竞争力。在

电力装备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建设一批创新平台,培育一批

产业集群。

5.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采用“揭

榜挂帅”“赛马”等机制,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突破一批电

力装备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

第13页

产业技术基础。推动新材料与电力装备的融合创新,推进产业链上下

游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6.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夯实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创新要素

向企业集聚,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聚焦优先发展的成套装备、关

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关键共性技术等,以共性技术研发和公共服务

为主,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上下游企

业共建创新平台,推进各类科技力量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7.促进产业集聚和企业融通发展。做大做强东北、华东、西南、

西北等地区电力装备先进制造业集群。依托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

等,推动电力装备产业集群发展。鼓励整机企业与配套企业建立稳定

合作关系,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加

快构建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产业发展生态。

(三)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行动

深化与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加快电力装备产品形态、研发手段、

生产方式与服务模式创新变革,推进数字化绿色化服务化发展。在电

力装备领域培育若干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标杆企业和示范园区。

8.深化“5G+工业互联网”应用。研究工业互联网与电力装备

融合应用参考指南,深化“5G+工业互联网”在电力装备制造、运行、

维护等环节的应用。推动建设电力装备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促进中

心,打造 5G 全连接工厂标杆。

9.加快推进智能制造。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建设智能

制造示范工厂,凝练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打造智能网联装备,提升工

业控制系统实时优化能力,加强工业软件模拟仿真与数据分析能力。

10.加速服务型制造转型。加快电力装备网络化服务化发展,在

风电、水电等领域推广远程运维服务,在核电领域推进产品全生命周

第14页

期管理,在低压电器、高效电机制造领域建设共享制造工厂。鼓励发

展供应链服务企业,支持制造企业延伸价值链,提供设计服务或综合

能源解决方案。

(四)技术基础支撑保障行动

以市场为主体,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

好结合,完善产业技术服务体系,引导产业规范发展。

11.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围绕绿色、高效、安全等发展要求,

推进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加快电力装备能效提升、功能安全等国家

标准制修订。完善新型储能、氢能等全产业链标准体系。优化特高压

交、直流装备标准,推进智能配电网技术装备标准化,持续提升用电

设备能效技术标准。

12.推动绿色低碳装备检测认证。组织制修订电力装备重点领域

碳排放核算方法,推动建立覆盖全面、算法科学的行业碳排放核算方

法体系。完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与标识体系,探索建立电力装备碳

达峰碳中和认证制度。

(五)推广应用模式创新行动

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推进应用创新和推广,形成需求牵引供给、

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的动态平衡。在电力装备领域建设 3-5 家试

验验证平台,开展典型场景应用试点,培育形成一批优质品牌。

13.强化推广应用政策引导。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电力装备纳

入国家、地方相关重大技术装备指导目录,研究发布重大技术装

备推广应用导向目录。利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

制试点、能源领域首台(套)评定和评价、绿色采购等政策。引

第15页

导行业组织、研究机构等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加快电力装备推广

应用。培育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重装”品牌。

14.开展试验验证及试点应用。围绕绿源、智网、降荷、新

储等新型电力装备,建设满足工程应用实况的首台(套)重大技

术装备试验验证平台。发挥重大工程牵引带动作用,鼓励具备基

础和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电力装备重点领域技术和产品推广应

用。

专栏 2 电力装备十大领域推广应用重点方向

火电装备。加快 630℃、650℃清洁高效煤电装备应用。推

动超临界二氧化碳发电技术应用。建设全流程集成化规模化二氧

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应用项目。

水电装备。加快大功率可变速抽水蓄能和海水抽水蓄能装备

应用。促进风光水核能源互补。

核电装备。开展现役核电装备供热等综合利用。加快三代核

电优化升级,推动小型堆供热商业应用、小型堆核能综合利用及

海上浮动堆应用。

风电装备。加强深远海域海上风电勘察设计及安装。推动

12-15MW 级超大型海上风电装备应用,推进远海深水区域漂浮

式风电装备基础一体化设计、建造施工与应用。

太阳能装备。推动 TOPCon、HJT、IBC 等晶体硅太阳能电池

技术和钙钛矿、叠层电池组件技术产业化,开展新型高效低成本

光伏电池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展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和行业应用。

氢能装备。开展制氢关键装备及技术应用,推进不同场景下

的可再生能源-氢能综合能源系统应用,推动长距离管道输氢与

第16页

终端装备应用。

储能装备。推动 10MW 级超级电容器、高功率锂离子电池、

兆瓦级飞轮储能系统应用。

输电装备。加快新能源孤岛直流接入的先进协调控制技术及

紧凑化、轻型化海上风电升压站和低频输电技术应用。加速环保

气体高压开关、天然酯(植物)绝缘油变压器推广应用。

配电装备。开展区域配用电需求响应、碳交易计量等试点。探索

在新能源、新基建等新型应用场景中,开展直流配电、双向能量流互

动配电系统等应用。

用电装备。开展高速高效永磁电机系统、永磁辅助式磁阻电机系

统、高效变频调速电机系统的应用,拓展电机与电力传动技术与应用

边界,推动相关电驱动再电气化应用。

15.培育推广应用新模式新业态。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

补,培育风电+、光伏+等多种应用新模式新业态,加快多层级多时间

尺度多能互补协同优化。

专栏 3 培育应用新模式新业态

风电+。在偏远孤岛等输电线路建设成本较高的地区,发展风电+

电解水制氢技术。在淡水资源短缺岛屿等地区,培育风电+淡化海水

模式。在偏远地区,推广分布式风电+智能微电网。在适宜的海上风

电场,推进风电+渔业+旅游模式。鼓励结合沙漠、戈壁、荒漠等场景,

围绕重点用电企业,探索风光储一体化装备应用试点。

光伏+。推进新建厂房和公共建筑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支

持农(牧)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复合开发,推动光伏与 5G 基站、大

数据中心融合发展及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

第17页

领域应用。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荒山、沿海滩涂、采煤沉陷区、

矿山排土场等区域开发光伏电站。

储能+。在新能源资源富集地区,推动新型储能+可再生能源发电、

风光火(水)储一体化供能试点。围绕大数据中心、5G 基站、工业

园区、公路服务区等用户,发展新型储能+分布式新能源、微电网、

增量配网等。

(六)电力装备对外合作行动

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高水平走出去,加

强国际产业合作,打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16.推动电力装备走出去。紧紧围绕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深入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鼓励优势电力装备企业以

多种方式加快走出去。引导企业取得国际认可的服务资质,带动技术、

装备、标准和服务走出去。支持行业组织搭建走出去信息综合服务平

台,提供法律、咨询、风险评估等服务。

专栏 4 电力装备走出去模式

推动电力装备向技术、资本、能力相结合的综合输出方向走出去,

发展全产业链式的工程总承包或“交钥匙”工程,不断提升龙头企业

的国际竞争力。

工程承包。依托海外电力工程建设,加快可再生能源发电装备、

输变电及用电装备等以“工程+装备+运营”的方式拓展国际市场。

国际营销网络。推进企业共建共享全球营销网络,积极开拓国际

市场。支持企业通过在目标国家和地区设立产品用户企业,完善走出

去营销服务体系。

海外基地。围绕国家开放战略,加快电力装备走出去示范基地、

第18页

园区建设。支持企业在海外投资设立生产基地、销售服务基地,建设

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带动上下游相关产品走出去。

对外投资。充分利用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及产业链配套优

势,加快优势企业通过投资、参股等方式,积极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

链价值链。

17.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发挥多双边合作和高层对话机制作用,

加强技术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的国际互认。强化与国际大电

网会议(CIGRE)、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

(IEEE)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和经验分享。支持企业与境外机构在技术

开发、经贸往来、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统筹协调力度

充分发挥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办公室作用,坚持系统观念,建立覆

盖研发、制造、应用及服务等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强化央地联动,

指导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出台配套措施。发挥行业组织桥梁纽

带作用,助力创新发展、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政策落实,加强行业自律,

强化安全生产。依托高端智库、研究机构等开展深入研究,提供重要

决策支撑。

(二)强化财税金融支持

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

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电力装备企

业提供信贷支持等金融服务。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社会

资本等支持电力装备发展。

(三)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第19页

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联合企业、科研院所等培育高端研发、

技能及管理人才。引导专业服务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育一批高

端复合型人才。优化人才引进机制,建立健全人才激励制度,鼓励企

业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强化舆论导向,加强典型项目、典型经验宣传报道,在全社会营

造电力装备绿色低碳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鼓励地方政府、行业协会、

龙头企业等联合举办电力装备展会论坛,发挥世界清洁能源装备大会

作用,搭建国际交流展示合作平台。发挥权威优势媒体平台导向作用,

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强化电力装备质量品牌宣传。

第20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第

29 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

革委(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

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根据《国家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 年第 34 号令,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

办高技〔2016〕937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现将 2022 年国

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 年认定工作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

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

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参照《管理办法》,做好 2022

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工作:

1.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组织申请企业编写国家企业技术中

心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2.依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

展改革委公告 2017 年第 1 号)、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相

关“十四五”国家级专项规划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范围,

对申请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认定领域进行审核(原则上企业技术中

心研发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应属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范围)。在符合上

述要求前提下,对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发改环资〔2019〕

293 号)的企业优先予以考虑;

3.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附件 1),对申请企业技

第21页

术中心进行初评;

4.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适当形式,择优推荐符合领域要求、基

本条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初评得分高于 70 分(含 70 分)的企

业技术中心。

(二)建立存量评价与增量认定挂钩机制。根据 2021 年国

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情况(附件 2),确定 2022 年各地企业技

术中心推荐数量:评价为第一档的省、区、市推荐数量不超过 5 家;

评价为第二档的省、区、市推荐数量不超过 3 家;评价为第三档的省、

区、市推荐数量不超过 2 家。

此外,符合下列三类条件之一的省、区、市(附件 3),可增加

2 个推荐名额(不重复激励,上限为 2 个):

1. 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

心所在省、区、市;

2. 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

新能力较强的地方(国办发〔2022〕21 号);

3. 推动“双创”政策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融通创新、扶

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

成效明显的区域“双创”示范基地(国办发〔2022〕21 号)。

原则上,增加名额需用于激励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

学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所在省、区、市和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

(具体到市、区)。

(三)请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

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

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

材料及评审情况(附件 4)报送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

第22页

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四)请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前,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数据

系统(www.datacidd.cn),填报推荐企业申请材料,并将纸质文件(一

式一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其他事项

(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发生更名或重组的,请填写国家企业技

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附件 5),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各地发

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统一来函

报送。

(二)后续,我委将持续强化运行绩效评价,不断完善相关工作

机制,压实地方主管责任,不断提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水平。

附件: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

2.2021 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情况

3.符合激励条件的省、区、市名单

4.认定评审情况报送要求

5.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2 年 8 月 30 日

第23页

关于印发“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交流

活动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

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的决策

部署,推动落实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 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22〕54 号),现将“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交流活动

操作指南印发给你们,供开展相关活动参考借鉴。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2022 年 8 月 31 日

“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交流活动操作指南

一、相关背景

2022 年 4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

资委、全国工商联等十一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开展“携手行动”促进

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 年)的通知》,要求以创新链、产

业链、供应链、数据链、资金链、服务链、人才链“七条链”为重点,

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6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工商联三部门面向全国征集大企业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接需

求,组织推动开展“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系列活动。结

合山东、广东、青岛等地对接活动经验,我们起草了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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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活动组织流程

(一)选定意向对接大企业

1.选定重点产业链。根据各地产业布局和产业链整体发展情况,

明确对接活动要聚焦的重点产业链或行业领域。

2.发动大企业积极参与。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大企业对接,阐

明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动员企业积极参

与。

3.选择融通意愿强的大企业。与有意愿举办专场对接活动的大企

业进行深入沟通,明确具体举办形式,确定重点对接内容,草拟时间

安排计划。

(二)确定大企业对接事项

细化深化对接事项。大企业从集团层面,发动主营业务相关的各

板块或分公司,围绕采购订单、产品配套、技术研发等领域,梳理出

具体合作需求。以在青岛市举办的全国首场对接活动为例,海尔集团

聚焦智能家电、生物医疗和工业互联网三大板块,围绕产品服务向高

端化、智能化、低碳化、场景化迭代发展的方向,提出九大类 63 项

对接需求,涉及智能感知、流体机械、数字孪生等领域。

(三)征集中小企业对接需求

渠道一: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征集

围绕大企业意向对接事项,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动组织区域

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结合自身优势产品和技术,报送拟揭榜的大企

业需求事项,整理形成拟参与对接的中小企业名单。

渠道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服务平台筛选匹配

通过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员账号登录中国信息通信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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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院构建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服务平台(网址:qyfw.caict.ac.cn),

建立常态化对接机制,结合各区域重点关注的产业链方向,匹配符合

大企业合作需求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四)开展双向需求匹配

1.对征集到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基本信息、对接事项信息开展合

规性审查与预研工作。

2.经整理筛选、需求确认和专家审核,根据企业资质实力、合作

意愿以及能力匹配程度,确定预对接的中小企业名单,并发送至大企

业;大企业组织审核评价,确定拟对接的中小企业名单。

3.逐一联系经大企业审核确定的拟对接中小企业,沟通具体合作

意向,确认合作意愿,邀请参加路演和产品展示等,并及时将相关情

况反馈至大企业。

4.印发活动通知及日程安排,指导大企业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就

对接事项进行研究和准备;确定活动现场拟路演企业、拟对接的重点

产品或技术项目。

5.汇聚各方优质服务资源,融入产研合作、产融合作、产销合作

等元素,邀请有关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投融资机构、数字化

服务机构等参与对接活动。

(五)组织线上或线下会议

1.大企业“发榜”。大企业分享企业发展理念和思路,提出产品使

用方向和技术合作需求,发布前瞻性、验证性、试验性应用场景项目,

邀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攻关、精准配套等。

2.中小企业“揭榜”。中小企业从基本情况、技术实力、能力匹配

等方面进行自我推荐,专家小组做点评交流(小组可由龙头企业、行

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专家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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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流对接。大企业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展开讨论,深化沟通交

流,推动达成合作意向。

(六)事后跟踪反馈

1.对相关活动进行事后跟踪,邀请填报对接活动跟踪服务反馈情

况表,主动服务后期合作对接事宜,做到一月一调度。

2.对重点合作事项安排专人跟进,及时发现解决对接过程中的困

难障碍,确保活动取得实际成效。

3.持续完善企业信息库、需求事项库,逐步形成契合度高、合作

前景好的供需对接项目库。

三、注意事项

(一)活动筹备阶段。与双方一一明确并细化具体需求;遴选参

会企业最终名单并及时更新。建议大企业重点安排来自研发、市场、

生产等一线部门人员参会。

(二)项目路演环节。参加路演的企业需提前准备好产品或服务

推介 PPT,并提前彩排。

(三)正式对接环节。成立专家小组,对大中小企业两方能力匹

配情况、项目前景情况进行客观评估,给予中肯建议。安排记录大中

小企业在对接洽谈环节达成的各类合作意向,便于开展后续跟踪服务

工作。设置洽谈沟通区,企业可以随时面对面交流。

(四)其他方面。为保障交流和对接效果,建议大企业参会人员

以中高层管理人员为主,中小企业参会人员以高层管理人员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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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

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

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运行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市

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要积

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

力,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

署,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

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

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管理及动态调整机制,抓紧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审批机制、监管机制,

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稳步扩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范围,

2022 年 10 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

壁垒开展清理,并建立长效排查机制。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

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出台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

工负责)

(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

使用等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管理。推行工业产品系族管

理,结合开发设计新产品的具体情形,取消或优化不必要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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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和认证。2022 年 10 月底前,选择部分领域探索开展企业自

检自证试点。推动各地区完善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建设一

批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产品鉴定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

务平台,实现相关审批系统与质量监督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相关质量

技术服务结果通用互认,推动工业产品快速投产上市。开展工业产品

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2022 年底前,研究制定生产企业质量信用

评价规范。(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2022 年底前,国务院有

关部门逐项制定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省、市、县

级编制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深入推进告知承诺等

改革,积极探索“一业一证”改革,推动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

减时限、减费用。在部分地区探索开展审管联动试点,强化事前事中

事后全链条监管。深入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关

于行政备案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

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持续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

加强招投标全链条监管。2022 年 10 月底前,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

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

平台互认。支持地方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

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取消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

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

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着力破除所有制

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

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督促相关招标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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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

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2022 年 10 月底前,编制全国统

一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逐步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

务,有序推动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网上办理。全面清理各地区非

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简化企业跨区域迁移涉税涉费

等事项办理程序,2022 年底前,研究制定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规

则。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研究制定税务、社保等配套政策。进一

步提升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水平,优化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办理程

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

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

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

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

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清理调整

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抓紧制定规范罚款

设定和实施的政策文件,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

行为。2022 年底前,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降

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国家发展

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

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加强水、电、气、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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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

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一律实行清单

管理。2022 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居民用户和用电报装容

量 160 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全面公示非电网

直供电价格,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对符合条

件的终端用户尽快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督促商务楼宇管理

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严肃查处限制进场、未经

公示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

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相

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加快健全银行收费监管长效机制,

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加强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管理,设定

服务价格行为监管红线,加快修订《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等予以合理优惠,适当减免账户管理

服务等收费。坚决查处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

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

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鼓励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

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

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

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公示收费信息,

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

益分成,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研究制定关于促进

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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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管理,发挥好行业协会商会在政策制定、行业自治、企业权益维护

中的积极作用。2022 年 10 月底前,完成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清

理整治情况“回头看”。(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

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强化口岸、货场、专用线等货运

领域收费监管,依法规范船公司、船代公司、货代公司等收费行为。

明确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的口岸物流作业时限及流程,

加快推动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等

多式联运改革,推进运输运载工具和相关单证标准化,在确保安全规

范的前提下,推动建立集装箱、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器具循环共用体系。

2022 年 11 月底前,开展不少于 100 个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减少

企业重复投入,持续降低综合运价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

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

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十一)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加快建立高效便捷、优质

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线下“一窗综办”和

线上“一网通办”水平。聚焦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积极推行

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高频事项集成化办理,进一

步减少办事环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构建统一的电

子证照库,明确各类电子证照信息标准,推广和扩大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应用,推动实现更多高频事项异地办理、“跨

省通办”。(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

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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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优化压覆矿产、气

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等评估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

开展区域综合评估。探索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更

好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分阶段整合各类测量测绘事项,推动统一测绘

标准和成果形式,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探索建立

部门集中联合办公、手续并联办理机制,依法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

流程,对用地、环评等投资审批有关事项,推动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

限试行承诺制,提高审批效能。2022 年 10 月底前,建立投资主管部

门与金融机构投融资信息对接机制,为重点项目快速落地投产提供综

合金融服务。2022 年 11 月底前,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

化管理措施。2022 年底前,实现各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互联、信息共享,提升水、电、气、热接入

服务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

建设部、水利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文物局、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进一步完善自贸协定综合服务

平台功能,助力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规则。拓展“单

一窗口”的“通关+物流”、“外贸+金融”功能,为企业提供通关物

流信息查询、出口信用保险办理、跨境结算融资等服务。支持有关地

区搭建跨境电商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申报、物流信

息跟踪、争端解决等服务。探索解决跨境电商退换货难问题,优化跨

境电商零售进口工作流程,推动便捷快速通关。2022 年底前,在国

内主要口岸实现进出口通关业务网上办理。(交通运输部、商务部、

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

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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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切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全面推行电子非税收入一

般缴款书,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跨省通缴”,便利市场

主体缴费办事。实行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

业务自动推送提醒、在线办理。推动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进一步

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强化退税风险防控,确

保留抵退税安全快捷直达纳税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

推行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行邮税电子缴库服务,2022 年 11 月底前,

实现 95%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2022 年底前,实现电子发票无

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清理规范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

决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建立中央和省级行政许可中介服

务事项清单。鼓励各地区依托现有政务服务系统提供由省级统筹的网

上中介超市服务,吸引更多中介机构入驻,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

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

机构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

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国务院办公

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

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2022 年底前,县级以上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

政策专区,汇集本地区本领域市场主体适用的惠企政策。加强涉企信

息归集共享,对企业进行分类“画像”,推动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

速兑现。鼓励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积极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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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地方和部门构建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

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确保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扩岗等惠

企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方式,全面实

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

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加快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

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据风险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积

极探索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运用现代

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避免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

要干扰。(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

负责)

(十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全面提升监管透明度,2022

年底前,编制省、市两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

制度,建立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

权基准制度,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坚决杜

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普

遍停产停业。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

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

范日常监管行为。(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

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

度,2022 年 10 月底前,组织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执法专项行动。细化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加强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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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恶意补贴、低价倾销、设置

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严厉打击“搭便车”、“蹭流量”等仿冒混

淆行为,严格规范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等行为。(国家发

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

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格知识产权管理,依法规范

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商标和恶意注册申请商标等

行为。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度,规范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

册及使用,坚决遏制恶意诉讼或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

行为,切实保护小微商户合法权益。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

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

纷应对的指导,2022 年底前,发布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最

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和

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二十一)不断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建立政府部门与市场主

体、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平台,及时了解、回应企业诉求。制定

涉企政策要严格落实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要求,

重大涉企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2022 年 11 月底前,

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工作。切实发

挥中国政府网网上调研平台及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平台作用,

把握好政策出台和调整的时度效,科学设置过渡期等缓冲措施,避免

“急转弯”和政策“打架”。各地区在制定和执行城市管理、环境保

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时,不得层层加码、加重市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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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负担。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评估评价制度,政策出台前科学研判预期

效果,出台后密切监测实施情况,2022 年底前,在重大项目投资、

科技、生态环境等领域开展评估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二十二)着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务守信践诺机制,各

级行政机关要抓紧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明

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

等政务失信行为。2022 年底前,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

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开展拖欠中小企

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

争议欠款的行为,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

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

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鼓励各地区探索建

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推动政务诚信履约。(最高人民法院、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市场监

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纠正各

种懒政怠政等不履职和重形式不重实绩等不正确履职行为。严格划定

行政权力边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出台政策不得减损市场

主体合法权益。各地区要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

处理机制,充分发挥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

作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切实加强

社会监督。国务院办公厅要会同有关方面适时通报损害营商环境典型

案例。(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组

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制定具体配套措施,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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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举措落地见效,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国务院

办公厅要加大协调督促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经验做法,

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22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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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

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

业主管部门:

现将《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 年 9 月 13 日

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

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推进以

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

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

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

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第三条 集群促进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

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

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

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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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集群促进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

调,推动出台扶持政策,发布认定标准,开展认定、监督和考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

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培育工作,

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地区集群开展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

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机制。“十

四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认定 200 个左右集群,引导和支持地方培

育一批省级集群。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集群培育

工作:

(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

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

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

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

育和建设。

(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

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

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

(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搭

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引导集群企业运

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测指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

第40页

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应用,提高数字化转

型水平。

(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

洁能源应用,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

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合作机

制和交流活动,建立贸易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

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

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发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

作措施。

第七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集群发展规划

和专项扶持政策,建立集群培育库,加大引导,加强服务。

第八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

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加强对集群参

与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集群的投资力

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九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龙

头企业、商协会、专业机构、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

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不断完善提升集群服务体系。

第十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总结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

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经

验做法,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

第41页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坚持申报自愿、公开透明、

以评促建、持续提升、跟踪监测、动态调整的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

与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十二条 申报认定的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并已认定为省

级集群(首批申请除外),由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作为申报主体。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

审和实地抽查,在符合认定标准(见附件)的基础上,择优推荐至工

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

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包括实地抽查),择优形成集群名单,经公

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

门户网站公布。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

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

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目标进展、工作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进行持续跟踪,并组织集群

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填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工

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监督和考核,编制集群发展

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第42页

的,撤销其认定: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

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

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

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

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9 月 13 日起实施。

第43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2 年度绿色

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领域碳达峰实

施方案》,持续完善绿色制造体系,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助力工业领

域碳达峰碳中和,现组织开展 2022 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 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要求

请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

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 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的推荐

程序,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组织本地区企业(含央企,

下同)、园区等开展申报工作,遴选确定本地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

产品、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推荐名单。鼓励各地建立

完善本地区绿色制造标杆培育机制,发布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对纳入

名单的企业或园区给予优先推荐。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绿色制造名单:未正常经营生产

的;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

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为准);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

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

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

(一)绿色工厂

第44页

请各地区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开展自

评价和第三方评价。已发布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的(可登录工业和

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按照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自评

价和第三方评价。各地区申报数量将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等因

素确定。

为发挥绿色工厂节能降碳引领作用,重点用能行业能效水平原则

上要达到或优于《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

(2021 年版)》(发改产业〔2021〕1609 号)、《煤炭清洁高效利

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 年版)》(发改运行〔2022〕

559 号)对有关行业规定的标杆值。未规定能效标杆值的行业,原则

上要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此外,各地区推

荐绿色工厂应与已有绿色工厂绿色制造水平指标进行对标,能效水平

等主要指标应优于本地区同行业已有绿色工厂。

(二)绿色设计产品

本年度推荐的绿色设计产品范围和标准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在“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中查看,申请产

品仅限清单中载明标准的产品。根据标准具体要求,编写绿色设计产

品自评价报告。

(三)绿色工业园区

各地区要组织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制造水平高的工

业园区进行申报,参照《通知》中绿色园区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

和第三方评价。推荐的绿色工业园区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

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 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

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鼓励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单位开展

绿色工业园区建设工作。原则上每个地区推荐的绿色工业园区不超过

第45页

3 个。

(四)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各地区要组织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

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链主企业进行申报,参

照《通知》中绿色供应链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对

于电子电器、机械、汽车等 3 个行业,根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

价指标体系”(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

进行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请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将申报材料(附件 1-5)电子版通过工

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工业和信

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要求

请各地区加强对绿色制造名单企业或园区的跟踪指导和动态管

理,建立绿色制造水平关键指标定期报送机制,组织绿色制造名单企

业或园区每年填报绿色制造动态管理表(附件 6-9),并对动态管理

表中明确的各项关键指标进行审核,对于绿色制造水平关键指标不符

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组织进行现场评估,提出动态调整意见报我

部,我部将综合评估后对名单进行调整。对于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

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以“信用中国”和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要及时上报我部,我部将从名

单中予以剔除。

请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将前六批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表电

子版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报

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第46页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第三方评价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工信厅

节函〔2017〕564 号)开展工作,对评价报告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负责,并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参与自评价报

告编写。经查实评价过程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受评价方问题的评

价机构将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要满足以下基本

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

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

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

中能源、环境、生态、低碳、生命周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

不少于 5 人;

(四)评价机构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

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五)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

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

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绿色制造体系第三方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评价

机构开展。为提高评价质量,同一法人的评价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

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制造体系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

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 15 项,我部将

公开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通过率。

第47页

参与绿色制造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请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

前将“评价机构年度工作情况报告”(附件 10)电子版通过工业节能与

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

能与综合利用司)。

四、其他要求

各地区要做好典型经验的总结和推荐工作。我部将组织对绿色特

征明显、成效突出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开展宣传,充分发挥标

杆带动效应。鼓励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持续开展绿色低碳升级改造,发

布绿色发展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宣传绿色制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并作出绿色发展承诺,履行社会责任,接受公共监督。

联系人及电话:王成波 010-68205340

附件:

1.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汇总表.wps

2. 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及第三方评价报告.wps

3. 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wps

4. 绿色工业园区自评价报告及第三方评价报告.wps

5.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wps

6. 绿色工厂动态管理表.doc

7. 绿色设计产品动态管理表.doc

8. 绿色工业园区动态管理表.doc

9.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动态管理表.doc

10. 评价机构年度工作情况报告.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2 年 9 月 16 日

第48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 2022 年度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

业主管部门:

根据《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

〔2022〕119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组织推荐 2022 年

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为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提交申报表

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

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组织

实地抽查,在符合《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西部地区可适当

放宽),按照每个具体细分领域认定 1 个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原

则,择优遴选发展水平居于细分领域全国前列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推

荐至我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 5 个,计划单列市、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 3 个。对超过报送数量的,一律不予

受理。

第49页

四、如发现虚假申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

消其申报资格。

五、集群申报采取纸质报送方式,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包括《2022 年度中小企

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各一

式 3 份(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及电子版光盘 1 份,邮政特快专递(EMS)

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北京市西长安街 13 号,100804)。

联系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王潇耿 010-68205317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刘 哲 010-64102963

附件:

1.2022 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wps

2.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2 年 9 月 19 日

第50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2 年工业互

联网平台创新领航应用案例征集活动的通知

工信厅信发函〔2022〕23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行业组织,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战略部署,

加快培育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新模式新业态,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

现组织开展 2022 年工业互联网平台创新领航应用案例征集遴选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聚焦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面临的关键问题,围绕平台化设计、数

字化管理、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等六

大应用模式,征集遴选一批技术先进、模式创新、成效显著、易复制

推广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创新领航应用案例。主要征集方向包括:

(一)平台化设计应用模式。聚焦工业设计资源分散、工具软件

落后和创新能力偏弱等问题,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汇聚各领域研发设

计资源,通过数据积累和机器深度学习,促进工业知识经验沉淀、仿

真设计工具创新,实现轻量化、并行、敏捷、交互和模块化设计,提

高产品设计水平、协同研发效率和成本控制能力。

(二)数字化管理应用模式。聚焦工业企业数据开发利用程度低、

管理决策效率低和信息孤岛等问题,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贯通全业务

链数据,通过智能传感器、物联网等技术,构建数字化供应链管理体

系,引领企业打造数字化驾驶舱,实现组织架构优化、动态精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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