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81 号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楼继伟
2016 年 4 月 26 日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
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
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
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
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
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
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
(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按照规定实行代理记账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
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