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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6 —2.创客企业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地址需在众创空间地址内,入驻时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 6 个月。创客企业(项目)在众创空间内培育时间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特殊行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时间、孵化时间。3.支持西部地区在城区建立“飞地”众创空间,对注册在西部地区众创空间而实际办公地址在“飞地”的企业,经当地科技管理部门确认且符合在孵条件的,可作为西部地区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项目)。三、组织与实施(一)基本程序市级众创空间备案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备案的方式进行。1.企业申报。拟申请备案市级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2.专家评审。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众创空间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3.区县推荐。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的众创空间进行综合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报市科技局。4.公示备案。市科技局对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上报备案的众创空间进行形式审查,将拟备案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有异议的,由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处理;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发文。(二)日常管理1.将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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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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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客企业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地址需在众创空间地址内,入驻时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 6 个月。创客企业(项目)在众创空间内培育时间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特殊行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时间、孵化时间。
3.支持西部地区在城区建立“飞地”众创空间,对注册在西部地区众创空间而实际办公地址在“飞地”的企业,经当地科技管理部门确认且符合在孵条件的,可作为西部地区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项目)。三、组织与实施
(一)基本程序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备案的方式进行。1.企业申报。拟申请备案市级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2.专家评审。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众创空间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区县推荐。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的众创空间进行综合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报市科技局。4.公示备案。市科技局对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上报备案的众创空间进行形式审查,将拟备案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有异议的,由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处理;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发文。(二)日常管理
1.将已认定且在库的市级众创空间纳入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体系。2.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3.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众创空间的管理和服务。众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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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发生有关重大变化(如运营主体发生变更、孵化场地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由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经审核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保留;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自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4.已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备案资格,且 3 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及以上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连续 2 年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2)在申请备案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失信等行为的。
(三)扶持政策
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众创空间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具体如下:1.对通过国家或浙江省备案的众创空间,按规定享受《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相关政策。2.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运营资助,单个空间最多可享受不超过3 年的运营资助。2020年及以前认定的众创空间,已享受过 3 年运营资助的,不再重复享受运营资助;未享受满 3 年运营资助的,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按本办法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资助。
3.鼓励众创空间申请市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提高众创空间金融服务能力。
4.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对创客企业实施房租减免政策,切实降低在孵企业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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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持资金由市与区县(市)按规定承担,市与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富阳区和钱塘区的承担比例为 1:1,市与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的承担比例为1:3。如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则本办法明确的承担比例作相应调整和完善。(四)环境营造
1.鼓励在杭投资机构、大企业大集团、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参与众创空间建设,推动众创空间专业化、国际化、数字化、品牌化发展。2.支持杭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为全市众创空间提供资源共享、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引导众创空间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促进人才、资本、项目等要素集聚。3.每年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持创新创业品牌活动,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
4.推进全域孵化体系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孵化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线上“一站式”服务。四、附则
(一)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财政局指导科技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二)本办法自 2021 年 12 月 27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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