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发布时间:2023-7-2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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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为保持政策延续和执行的严肃性,保护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积极性,按照《杭州市“新制造计划”政策整合与资金统筹的实施细则》(杭财企〔2019〕75 号),对 2020 年之前按《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6〕137 号)立项并签订合同的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市、区科技部门要督促承担单位加快研发进度,加强验收管理。其中,原有项目在合同到期后 6 个月内通过验收的,按杭科计〔2016〕137 号办法的标准安排项目补助资金;本办法公布后,原有项目在合同到期后 1 年内通过验收的,按杭科计〔2016〕137 号办法的标准减半安排项目补助资金;本办法公布后,原有项目在合同到期 1 年内未组织验收的,终止项目合同并予以撤销。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12月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拨款,并符合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按《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本级财政科技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7〕296 号)安排市配套补助资金;列入 2020 年度国家、省科技计划的重点研发项目,按新的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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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助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杭州市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吸纳国内外高校院所和

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最新科研成果,或者通过市级科技部

门组织的科技成果拍卖从无关联单位取得的先进科技成果,

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发展新产业的项目。企

业提交单位和项目组基本信息、技术合同、项目总结和财务

审计报告等材料。市县两级可以给予企业不超过实际技术交

易额的 20%、最高 150 万元的财政资助。应急公共安全、“卡

脖子”技术攻关、重大军民融合、发明专利产业化、战略合

作项目,依次优先支持。涉及科技成果关联交易、申报主体

失信、申报材料不全、同级重复申报等情形的,不予资助。

三、支持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建设

鼓励在杭科技大市场、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社会科

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孵化、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从细分

行业、产业技术领域入手,逐步向标准化服务、专业化深耕、

国际化拓展。按照前两个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金额、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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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量、标准化服务量、人才培养等业绩、行业信誉和影响

力,每两年依申请择优评选 10 家杭州市科技中介服务示范

机构(允许重复参评),予以公布并给予 20 万元经费支持。

四、奖励重大科技成果获奖团队

在杭高校院所及新型研发机构、本市企业牵头完成科技

成果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和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且在杭产业

化,两年内完成项目年税收贡献不低于 500 万元的,可以给

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团队(企业)奖励 500 万元,给获国

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团队(企业)奖励

100 万元。

五、鼓励科技成果转移单位

在杭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外地高校院所在杭技术

转移机构,与杭州企业签订技术合同,凭技术合同登记表、

单位收款票据和银行收款凭证等材料,可以按照累计实际技

术交易额的 3%、年度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额度奖励科技

成果输出单位,可用于奖励科技成果研发和转移转化的主要

贡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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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与资助程序

(一)申请程序

1.市科技局在官网上发布年度征集通知;

2.申请单位(团队)登录杭州市科技局官网平台注册,

根据年度征集通知,自行填报单位(团队、项目组)信息,

上传各项材料。

(二)资助程序

1.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经所在区、县(市)和

钱塘新区科技部门信用核查、审核推荐、市科技局项目受理、

组织专家评审、会议研究决定。

2.奖励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团队,由市科技局从报奖材

料中遴选、信用核查,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3.杭州市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和奖励科技成果转移

单位,由市科技局受理,经信用核查、专家评审和局会议研

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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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则

1.本办法所涉及的技术合同,特指技术交易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类合同。技术合同签订日期,

可以往前追溯,其中新药项目 5 年、其他项目 3 年(追溯日

期由征集通知明确)。所涉及的实际技术交易额可按照技术

合同有效期内累计计算。

2.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团队奖励、市科技中介服务示范

机构奖励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企业科技成果转

化项目、科技成果转移单位奖励所需经费按体制由市与区县

(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市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

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富阳区和钱塘新区的承担比例为

1:1;市与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淳

安县的承担比例为 1:3。如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则本

文件明确的承担比例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3.本办法自 2020 年 8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杭

州市科技服务业补助的实施细则》(杭科合〔2017〕172 号)

和《杭州市科技成果交易转化项目管理办法》(杭科合〔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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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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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和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科资〔2020〕70 号

各区、县(市)、钱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

鼓励我市企业承担实施国家、省、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支

撑引领杭州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现将《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

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0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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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

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 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浙江省科技发展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 号)、《中共杭州

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

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科技研发

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管理,鼓励承担并实施国家、省、市

重点科技研发项目,集中力量攻克重点产业、重点领域核心

关键技术,支撑引领杭州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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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是由本市科技型

企业、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市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

承担实施,由市科技部门牵头组织并编入市重点科技研发计

划管理的研发类项目。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重

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简

称“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给予

配套补助的项目,一并列入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和服

务。

第二条 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重点支持数字经济、新制

造业计划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先进制造、新材料

等杭州优势特色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科技创新研发

项目,包括前沿科学的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

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等。通过计划(项目)实施,取

得一批标志性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解决一批关键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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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和创新发展瓶颈问题,开发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创

新产品,为杭州市实施新制造业计划和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提

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补助资金每年在市科

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补助主要对象包括:(1)市级重

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的立项补助;(2)本市企事业单位承

担实施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市级分担(激励)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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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项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的申报立项(包括对申报

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的推荐)对象是:在杭州市内依法注

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市属高校、科研

院所和市新型研发机构等。其中,市新型研发机构包括前期

由市政府签约引进的国内外大院大所在杭建设单位,2018

年以来新列入市“三名”工程的建设单位、及 2019 年以后

按科技部管理办法新认定的单位。

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立项实行公开征集、择优资助

(推荐)的方式进行科学遴选。

第五条 申报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同

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项目须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能成为杭

州科技进步和高质量发展新的增长点;项目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规划(行动计划)、

政策;项目研究指向重点领域(产业)的关键技术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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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自主创新,预期能取得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或形成标志性成

果,填补国内空白,有利于提高我市重点领域(产业)的核

心竞争力。

(二)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其中,申

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建有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机构(企业高

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的科技型企

业,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应高于国家高新

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单位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制度健全,科技项目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三)申报单位以往科研项目实施、研究成果和转化应

用实绩良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遵守国家、省、市各项科研

管理制度,在科研诚信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

(四)申报单位同意实行项目研发投入以自筹为主、财

政补助资金引导的协同机制。其中,由企业为主申报的产业

化项目、或由市级事业单位(包括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的重

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项目,原则上自筹研发投入应在 1000

万元以上,且是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 2 倍以上。

为鼓励开展前沿科学基础研究和重大应急需求研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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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事业单位(包括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前沿学科应用基础

项目或重大应急需求项目的,自筹经费投入不作要求。

(五)项目执行期应在合同书中约定,一般不超过 4

年。

第六条 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实行有限目标,择优支持。

(一)同一企业(法人)原则上牵头申报并承担市重点

科技研发计划项目 1 项。企业承担原有的市重点科技研发项

目尚未结题验收的,不予申请承担新的重点科技研发项目;

同一项目(内容基本一致)已获得其他市级以上财政资助的,

不予重复资助。

为鼓励企业参加省、市创新联合体,开展重大关键技术

攻关、成果示范应用,企业作为省、市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

申报的,可增加申报并承担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 1 项。

(二)同一市级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申报

并承担的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 2 项。属实施标志性

成果及获国家、省科技奖励(省一等奖以上、国家二等奖以

上)科技成果在杭示范应用项目,可增加 1-2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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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立项组织与实施管理

第七条 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一般通过公开竞争方

式遴选。项目申报采取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与市、区科技部

门组织推荐相结合,立项评审采取同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

相结合方式进行,项目管理推行以信任为前提、绩效为导向

的科研管理机制,确保项目申报公开简便,评审过程公平公

正,评审立项高效准确,后续管理轻过程、重结果。

(一)编发指南。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科技企业和

科技专家,围绕杭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中心工作,重

点产业领域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及亟需解决的共性

技术难题,公开组织选题征集和论证,确定选题方向,编制

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各项要

求,并在市科技政务网和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

公开征集申报项目。

(二)申报推荐。为确保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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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管理过程便捷、公开、可监督,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

目统一经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登录申报。

各区、县(市)、市级各创新平台、市级主管部门应做

好本区域、本系统内企事业单位项目申报的宣传发动、指导

服务工作,并按上年度实际评审立项数的 2 倍(或通知确定

的限额),择优限额推荐。

无主管部门的市级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在市科技项目管

理系统注册开户,限额申报。

(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委托具有科技计划项目事务

管理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按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开展申报项

目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

信用等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按同类分组进入专

业评审;形式审查不通过的项目,不再进入专业评审。

(四)专业评审。专业评审实行同行专家网络评审和会

议论证相结合方式开展。网络评审初步通过(推荐立项评审

专家超过半数以上)的项目,进入会议论证,会议论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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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领域(项目分组)项目排序。

(五)立项建议。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以专业评审结

果为基础,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调研和综合分析,召集处室

联审会议,按当年立项控制数,提出拟立项计划(项目)。

并按市新制造业计划工作意见,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将拟

立项目交市经信局等相关部门,开展项目重复立项调查。调

查无重复异议的拟立计划(项目),提交市科技局行政决策。

(六)行政决策。市科技局办公会议按申报指南、评审

意见、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等,对拟立计划(项目)进行审议,

作出是否立项和专项资金安排的决策。

(七)社会公示。市科技局行政决策确定的立项项目应

在杭州市科技政务网等进行社会公示。对有异议的项目,由

项目主管处室邀请专家进行调查复核,提出处理意见。根据

公示和复议意见,确定最终立项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

印发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立项文件。

第八条 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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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是项目执行、完约验收、核定补助经费和绩效评价的

依据。

(一)签订合同。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立项文件下达后,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与市、区科技局(或主管部门)

签订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项目合同书应严格以项目申

报书为依据,明确研究团队、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经费预

算、预期取得标志性成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等内容。

立项单位无正当理由、并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书

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二)合同变更。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

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

合同内容的,项目单位须书面报告。区(县、市)科技局或

市级主管部门应签署审核意见,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提

交市科技局办公会议研究,作出书面意见。擅自变更承担单

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的,市、区科技部

门不予认可,变更内容不能作为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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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确需延期的,应在项目合同到期 6 个月内,由

项目承担单位向市、区科技部门书面提出项目延期报告,项

目延期原则上不超过 1 年。无延期报告且实际延期 1 年以上

的,取消计划立项和资金补助。

第九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间,市和各区县(市)科技部

门应按中央关于科研管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企事业

承担的国家、省、市重点研发项目加强管理、监督和服务,

减少检查次数,赋予科技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落实项

目单位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等项目资金管理权限。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健全内部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制度,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按目标任务、计划进

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第十条 项目验收和综合绩效评价是市重点研发计划安

排后补助的重要前提。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总结和

财务审计,协同科技、财政部门做好履约验收、经费使用监

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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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验收。项目合同到期前,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

人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开展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财务

审计和综合绩效评价,准备验收备查资料,并在杭州科技创

新云服务平台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在受理

项目验收申请后,开展项目验收资料审查,组织项目验收活

动;条件许可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承接项目验收事务

性工作。

一般情况下,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应在合同到期 6 个月

内组织并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评审工作。

项目合同到期 6 个月后,项目承担单位未提交验收申请

或项目延期申请的,视同项目已停止执行,放弃市科技专项

资金补助。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后,无正当理由逾期 6 个月

以后验收的,对验收通过的项目,减半安排财政补助资金。

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前,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委托具有

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情况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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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项目和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项目,由市科技部

门组织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三)组织验收。项目结题验收以合同书(或任务书)

为依据,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

行一次性综合评价。为简化验收过程,项目验收一般采用同

行技术专家评审和财务专家审核同步进行的方式。

项目验收意见应突出取得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

的评价,对少数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重大科学进展(技术突

破)的,要总结教训,宽容失败。财务审核应明确项目的实

际研发经费投入,验收结论应明确是否同意项目通过验收等

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验收后,市科技局项目

主管处室按照验收意见和本管理办法,将验收意见在市科技

政务系统公示 7 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后补助项目,按项目合

同书约定,拟定项目补助资金计划,提交市科技局行政决策,

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补助资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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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省重点研发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纳入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归口管理的国家重

点研发计划项目是指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外国专家局等国家部委牵头

组织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

然科学基金等的重大(重点)研发项目。

第十三条 纳入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归口管理的省重点

研发计划项目是指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牵头联系我市组织

实施的重点技术领域的前沿科学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

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和重大

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在受理本市企事业单位的国家、省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推荐、合同签订时,应按国家、省

重点研发项目申报通知、立项文件要求和市区财政体制,在

申报单位所在区、县(市)签署初审推荐、承诺配套意见基

础上,签署市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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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补助方式及标准

第十五条 以企业为主承担的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

目,市科技专项资金按不超过该项目实际研发投入、并经验

收意见核定研发经费投入额的 20%给予后补助,单个项目补

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实施期间已经中止、验收不合格(包括结题)的项目,

原则上不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对已下拨财政补助资金的项

目,原则上要收回财政结余资金。

第十六条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市新型研发机构承担

的市级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按承担项目类别确定补助标

准和补助方式。其中:重大技术产业化、成果示范应用类项

目,按企业承担项目的标准和方式补助;重大应用基础研发

类项目,根据项目研究内容、经费概算和评审结论,确定市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额,实行分期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

高不超过 200 万元,合同签订后首期补助最高拨款 60%,余

款在项目验收后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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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我市单位申报承担国家、省重点研发项目,

根据国家部委、省科技厅等申报通知、立项文件对地方补助

资金配套(或分担)的意见要求,按我市承担项目单位实际

获得国家、省补助经费情况给予配套(或分担)补助。其中,

单个项目要求市配套(或分担)补助资金超过 500 万元或情

况特殊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商后,报告市政府

确定配套(或分担)补助方案。

市科技局按征集时段内国家、省研发补助资金实际到账

情况,审核下达国家、省重点研发项目的市配套(或分担)

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进入科技创新“国家

队”,对我市企事业单位申报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且在国家部委批复文件或在项目一级合同文本中明确为主

持承担单位或主要参与单位的,按不超过实际到账国家补助

经费的 25%给予激励补助。原则上,同一法人单位在一个年

度内激励补助资金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九条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交由市科技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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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服务的重大科技研发类项目,项目补助资金按市委、市

政府有关纪要、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补助,包括国家、省重

点研发计划项目配套(或分担)资金,由市与区县(市)两

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市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

西湖区、滨江区、富阳区和钱塘新区的承担比例为 1:1 承

担,市与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淳安

县的承担比例为 1:3。如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由本文

件明确的承担比例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市新型研发机构已

经获得市级支持其内涵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其承担的国

家、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配套资金由各单位统筹安排,原则

上不再另行安排配套补助。企业承担的同一重点科研项目

(包括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已经

获得其它市工业和科技专项资金补助的,按“从优、从高、

不重复”原则,调整安排该单位的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补

助(分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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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将市重点科技研发计

划项目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指导科技部门做好资金使用

管理和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担国家、省、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

并获得市重点科技研发资金补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

省、市关于科技项目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相关指导意

见、管理办法执行,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科技

项目实施并取得实绩。项目间接经费中的绩效激励经费可分

期提取,在项目验收通过后兑现。

市、区科技部门按省、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

科技项目使用检查、监督。严格依据项目合同书开展综合绩

效评价,对弄虚作假、发生科研诚信不良行为严肃查处,纳

入科研诚信记录,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

重结果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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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承担单位违法使用市财政补助(配套)

资金、区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存在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

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对违规骗取项目

资金、不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的单位,5 年内取

消市科技项目申报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将违规

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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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为保持政策延续和执行的严肃性,保护企

事业单位自主创新积极性,按照《杭州市“新制造计划”政

策整合与资金统筹的实施细则》(杭财企〔2019〕75 号),

对 2020 年之前按《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杭科计〔2016〕137 号)立项并签订合同的市重大科技创

新项目,市、区科技部门要督促承担单位加快研发进度,加

强验收管理。其中,原有项目在合同到期后 6 个月内通过验

收的,按杭科计〔2016〕137 号办法的标准安排项目补助资

金;本办法公布后,原有项目在合同到期后 1 年内通过验收

的,按杭科计〔2016〕137 号办法的标准减半安排项目补助

资金;本办法公布后,原有项目在合同到期 1 年内未组织验

收的,终止项目合同并予以撤销。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12

月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拨款,并符合市本级财政科技

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按《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本级财政

科技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7〕296 号)安排市

配套补助资金;列入 2020 年度国家、省科技计划的重点研

发项目,按新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8 月 3 日施行,文件有效

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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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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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科计〔2022〕39 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

系,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与发

展,现将《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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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

系,加强我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以

下简称“研发中心”),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

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 号)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研发中心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

是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

要创新力量。

(二)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1.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

争力;

2.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

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3.引进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开展对外技术合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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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和服务。

(三)市科技局和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市科技

局负责研发中心备案、抽查、运行评价与服务等工作,区、

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研发中心的组织申报、

评审认定和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研发中心的依托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市注册的,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

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上工业企业;

2.企业建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有一支较稳定的研发

队伍,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10 人以上(软件企业 15 人以

上),研发人员有与研发方向相匹配的学历或研发背景;

3.企业具备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活动必需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其中,科研场地

相对集中,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专用科研设备原值 200

万元以上(软件企业、农业企业专用科研设备原值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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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以上,软件企业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超过 50 人的,科研

设备原值可为 50 万元以上)。

4.企业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

实,科研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研发活动单独建账核算。

上一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自筹投入 200 万元以上,或研究

开发费用自筹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 3%以

上;

5.企业具备较好的研发成果基础,已实施一批技术创新

项目,获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上,或企业自主立项技术

创新项目 3 项以上;取得一批科研成果,获授权发明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

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1 项以上,或实用新

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

识产权 3 项以上。

6.鼓励与其它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研发中

心,提高创新能力。联合组建的研发中心须签订联合组建协

议书,明确各组建单位在研发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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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务。

7.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

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

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二)申报企业应填报《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

中心申请书》《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实施

方案》等申报材料。

(三)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组织

开展研发中心申报工作,对所辖区域的研发中心申报材料进

行评审,组织现场考察,于每年 6 月底前将当年研发中心认

定名单报市科技局备案。

(四)市科技局对上报备案的研发中心开展随机抽查,

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备案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批

复。

三、建设与管理

(一)研发中心依托企业应制定研发中心运行发展计

划,健全研发中心组织架构,集聚专职研发队伍,保障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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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科研条件,确保研发中心各项科技创新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

成效。

(二)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研发中心建

设的指导和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

关,推进研发中心持续发展。

(三)研发中心建设运行中,发生地址、名称等重要信

息和事项变更的,依托企业在变更发生后 6 个月内提出备案

申请。其中研发中心地址变更的,由区、县(市)科技管理

部门核实备案;研发中心组织架构、研发方向发生重大调整

的,经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

备案。

四、评价与监督

(一)研发中心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原则上每

三年组织一次运行绩效评价,评价年度认定的研发中心不参

加当年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

价优秀、良好的,支持其申报建设省级以上研发机构;评价

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给予一年整改期,由区、县(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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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技管理部门负责整改评价工作,整改评价结果报市科技局备

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研发中心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2.连续两年研发投入未达到申报条件的;

3.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

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对取消资格的研发中心,三年内不再受理依托企

业的认定申请。

五、附则

(一)研发中心统一命名为:“杭州市+依托企业字号+

核心研发方向+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二)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

(三)本办法自 2022 年 5 月 22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原《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

心管理办法》(杭科高〔2019〕2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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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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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关于印发杭向未来·大学生创新创业三年行动

计划(2023—2025 年)的通知

杭政办函〔2023〕45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向未来·大学生创新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

2025 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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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杭向未来·大学生创新创业三年行动计划

(2023—2025 年)

为深入实施创新强市、人才强市首位战略,根据《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

办发〔2021〕35 号)精神,结合我市前五轮大学生创新创

业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行动目标

到 2025 年,全市集聚 100 万名 35 岁以下大学生来杭就

业创业,力争达到 120 万名;推动新创办大学生创业企业 1

万家以上,带动就业 2 万人以上。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体系,

打造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平台和“新锐杭

商”,推动我市大学生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举措

(一)广泛推动各类人才在杭集聚。

1.拓宽聚才引才渠道。通过举办海外招才引智活动、高

层次人才招聘会、重点高校校园招聘会和线上大型云聘会,

提供涵盖各行业、各专业领域的招聘岗位,全力搭建高校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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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对接平台。利用新媒体平台,推广直播

带岗、名企推介等模式,多渠道提升招才引智成效。[市人

力社保局、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

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鼓励大学生来杭实习见习。实施“万朵浪花”杭州大

学生实习计划。深入开展大学生就业见习工作,给予就业见

习生活补贴、就业见习指导管理费补贴等相应补助。优化就

业见习基地认定程序,完善就业见习工作机制,鼓励和吸引

长三角地区建立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的高校中浙

江籍毕业学年大学生来杭实习见习。(市人力社保局、市委

人才办)

3.提供专项补贴支持。对来杭工作符合条件的全球本科

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含毕业 5 年内的回国留学人员、外

国人才,下同)发放生活补贴,其中本科 1 万元、硕士 3

万元、博士 10 万元;生活补贴分两笔发放,每笔发放 50%,

连续参保满 6 个月(不含补缴)发放第一笔,连续参保满

12 个月(不含补缴)发放第二笔。其中,对在富阳区、临

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以下简称西部区、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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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工作满 3 年后的毕业生,再次发放相同额度的生活补贴。对

来杭工作符合条件的全球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发放

租房补贴,每户每年发放 1 万元,可发放 3 年,期满后收入

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继续享受租房补贴,最

长不超过 3 年;租房补贴每年度分两笔发放,每笔发放 50%。

符合条件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大学毕业生可申请人才专项租

赁住房,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毕业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

4.落实大学毕业生来杭落户新政。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

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大专 35 周岁以下,本科 45 周岁以下,

硕士 50 周岁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在杭落实工作可

以落户杭州市区;55 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45 周岁以下硕

士研究生、毕业两年内的本科毕业生可以享受“先落户、后

就业”政策。(市公安局、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

5.办好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提升“创客天下·杭州市海

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大赛”水平,大力推动项目落地,对

符合条件的获奖落地项目给予 20 万—500 万元资助。面向

在校及毕业 5 年内或 35 周岁以下大学生举办“中国杭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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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学生创业大赛”,入围大赛 400 强项目并在杭落地转化的,

可免于评审,直接申请 5 万—100 万元资助。对于在“创青

春”“互联网+”“挑战杯”“中国创翼”“中国研究生创

新实践系列大赛”等全国性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金、银、

铜奖(或相当于前三等奖项)的项目,且符合“中国杭州大

学生创业大赛”落地项目资助条件的,可免于评审,分别直

接申请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项目资助。(市人力社

保局)

6.实施博士后倍增计划。支持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分别

给予新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 100 万

元、50 万元资助,对设在西部区、县(市)的流动站、工

作站的资助额度上浮 20%。获博士后独立招收资格的单位,

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给予博士后用人单位每人两年 20

万元日常经费和 5 万元科研资助经费。给予在杭入站博士后

每人每年 12 万元生活补贴,国(境)外博士后再增加 5 万

元。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省科研项目资助的,市财

政按 1:1 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对出站留杭(来杭)工作的博

士后,给予 40 万元补助。为我市获取博士后招收名额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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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成进站的中介机构,每进站1名博士后给予3万元引才奖励。

(市人力社保局)

(二)积极培育创业项目和人才。

7.实施农创客培育项目。将农创客培育列入我市高质量

推进现代农业发展项目指导性任务,支持区、县(市)设置

和实施农创客培育项目,根据市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情

况等因素,市级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适当补助。(市

农业农村局)

8.实施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每年选拔 20 名杰出创

业人才培育对象,给予每人 50 万元培育扶持资金,其中 40

万元为资助资金,10 万元为进行境外高端参访和培训的资

金。(市人力社保局)

9.高质量办好大学生创业学院。联合专业机构(高校)

办好杭州大学生创业学院,依托在杭高校和社会组织举办杭

州大学生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践营。(市人力社保局)

10.大力培养大学生工匠。支持举办“振兴杯”全国青

年职业技能大赛(学生组)决赛等赛事活动。鼓励职业院校

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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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书。加强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大学生技能人才培养,

大力培养大学生“数字工匠”。(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

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

11.深化推进“导师带徒计划”。健全创业导师机制,

拓宽创业导师聘任范围,建立全市统一的大学生创业导师

库,深化实施“师友计划”。创业导师每结对 1 名大学生或

对 1 个大学生创业团队进行创业辅导的,可享受 2000 元综

合性补贴;指导大学生或大学生创业团队新办企业、领取营

业证照且稳定经营 12 个月(含)以上的,可申领 8000 元绩

效性补贴。创业导师参加就业创业宣讲咨询、赛事评审、职

业指导等专项服务活动,可按线上 300 元/次、线下 1000

元/次的标准申领补贴。(市人力社保局)

(三)加大创业就业支持力度。

12.加大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项目扶持力度。高层次留

学回国人员在杭创新创业项目,可申请 3 万—100 万元资助;

特别项目可采取综合评审的办法,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

(市人力社保局)

13.加大创业项目扶持力度。毕业 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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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或在杭高校在校大学生,在杭州范围内新创办企业,经评审

通过后可获得 5 万—20 万元资助。优秀项目可采取综合评

审的办法,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资助。对上述大学生创业项

目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杭州西湖

风景名胜区及富阳区范围内的,市、区两级财政按 1:1 比例

共同承担资助资金;在其他区、县(市)符合条件的,先由

当地财政承担,市财政再按当地资助额 50%的标准予以资

助。(市人力社保局)

14.加大金融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者,可

申请最高 50 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发挥区、县(市)

财政资金的示范效应,鼓励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天使投

资引导基金等对大学生创业企业进行投资扶持。实施大学生

创业“风险池”基金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商业

可持续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

惠,担保费率不高于每年 1%。支持民间投资基金助力大学

生创业企业成长。(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

监管局、市国资委、团市委)

15.支持和鼓励大学生科技创新。提升大学生创业企业

第6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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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的科技含量,鼓励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申请科技型中

小企业,对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落实研发费用 100%

加计扣除政策。(市科技局)

16.提供创业经营场地扶持。毕业 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或在杭高校在校大学生在杭新创办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可

申请 3 年内最高 10 万元的经营场所房租补贴。(市人力社

保局)

17.加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

生和毕业 5 年内高校毕业生,可享受 3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

补贴和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带动 3 人就业且符

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每年 2000 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在带动 3 人就业基础上,每增加 1 人可再享受每人每年 1000

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 2 万元,补贴期限自符合补贴

条件并享受补贴的首月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3 年。(市人力

社保局)

18.优化大学生创业园功能。经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

园,给予每家 100 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资助。每两年对市级大

学生创业园进行考核,按考核优秀、良好、合格 3 个等次分

第6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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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资助。推进国家社会管理

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浙江杭州大学生创业园服

务标准化试点)建设,完善大学生创业园的创业公共服务体

系。(市人力社保局)

19.优化留学人员创业园功能。经认定的市级留学人员

创业园,给予每家 100 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资助;认定为省级

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再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资助;成功创建

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再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资助。每

两年对留学人员创业园进行考核,按考核优秀、良好、合格

3 个等次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资助。(市人

力社保局)

20.加强众创空间建设。进一步加强众创空间、孵化器

的生态体系建设,在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重点产业领域,

着力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构建“众创

空间+孵化器+特色园区”的孵化链条,提升对创新创业人才

的吸引力和聚集力。(市科技局)

21.支持创业陪跑空间发展。持续推动创业陪跑空间品

牌化运营。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经

第6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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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营实体入驻创业陪跑空间,符合条件的可申领 50 平方米以

内的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最高每天 3 元/平方米,期限

不超过 3 年。(市人力社保局)

22.加强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支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市、

区两级财政按 1:1 比例分担,县(市)自行承担。(市人

力社保局)

23.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从

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在 3 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

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

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

企业的投资额,按规定抵扣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按

规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

局杭州市税务局)

24.支持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新生态建设。支持杭州

城西科创大走廊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建国家级、省级创业

第6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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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孵化示范基地,推荐优秀项目在大走廊落地,引领留学生创

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陪跑空间、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

基地高质量发展。(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委会、市人力社

保局、市科技局)

25.支持西部区、县(市)创业共富发展。实施人才聚

力促进西部区、县(市)创富行动,推动大学生返乡创业,

提高就业创业质量,助力共同富裕。(市人力社保局、市发

改委、市农业农村局)

(四)精准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

26.加强与高校就业创业指导合作。推动高校就业创业

指导站向长三角区域重点高校拓展,宣传我市创新创业政

策,联合开展大学生招引、就业见习等活动。对新建的大学

生就业创业指导站,给予每站 15 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补贴,

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其持续开展活动。(市人

力社保局、市教育局)

27.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数字化建设。建设大学生就业

创业数智服务平台,提升数字化辅助决策能力,加快构建数

字赋能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市人力社保局)

第6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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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28.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资源对接平台。充分运用大数

据共享手段,强化大学生创业数据统计工作。积极搭建大学

生创新创业资源对接交流平台,促进产业园区、投资机构、

创业孵化器、服务机构与大学生创业人才的互动。(市人力

社保局、市科技局)

29.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助力大学生创新创业。发挥

各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辐射引领作用,将助力大学生创

新创业情况作为入选杭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才引智群英

榜的重要参考。(市人力社保局)

30.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发挥大学生创

业服务机构等团体组织作用,开展大学生创业未来之星培养

计划、“优秀学子杭州行”、国际众创大会、国际创业马拉

松等活动,服务和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市人力社保局、

团市委)

三、保障机制

31.强化组织领导。将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列入对各地

和各有关部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就业创业督查激

励内容。各区、县(市)和各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支持、

第6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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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帮助大学生创新创业。(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

32.落实经费保障。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要研究

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人才、

就业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估,切实发挥效益。违规骗

取财政资金的大学生和企业,依法纳入信用记录;对被列入

国家、省、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大学生创业者和企业,不

予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已发放的资金按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处

理。(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3.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发放青荷礼包,举办大学生旅

游节,开展大学生、留学生创业之星和优秀就业校园大使等

选树活动,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市人

力社保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本行动计划自 2023 年 7 月 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

施并制定实施细则。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向未来·大学生创业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

的通知》(杭政办函〔2020〕11 号)同时废止。各区、县

(市)可根据本行动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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