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政策汇编(滨江)

发布时间:2023-9-2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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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政策汇编(滨江)

国家级政策篇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知产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产助力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 年)》的通知...............1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认定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功能性平台的通知 ................................................9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134.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5 年)......165.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286.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297.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中小企业“揭榜”工作的通知........338.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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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政策汇编(滨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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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政策篇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知产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产助力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 年)》的通知...............1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认定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功能性平台的通知 ................................................9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134.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5 年)......165.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286.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297.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中小企业“揭榜”工作的通知........338.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379.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4110.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启动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遴选工作的通知 .......................................431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典型案例遴选工作的通知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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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五部门关于印发《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521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年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名单的通知 ...........................................541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5615.关于开展2023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产品和解决方案征集工作的通知 .................................................6116.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651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指引》的通知 .............................6918.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未来产业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工作的通知 .........................................8719.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9020.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关于公布生物医用材料创新任务揭榜挂帅(第一批)入围揭榜单位的通知 .....................................................9321.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绿色低碳先进技术成果目录的公告......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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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第五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公示........992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10124.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082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工作的通知......................11126.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产中药”产业品牌遴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11427.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11828.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137浙江省政策篇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139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1423.关于第八届“创客中国”浙江赛区暨“浙江好项目”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入围项目公示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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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3 年浙江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名单公示.........1485.关于浙江省化工园区复核认定拟通过名单(第五批)的公示..1525.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的通知..............1546.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 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第一批项目的通知 ................................1578.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3 年度企业管理提升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1669.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3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 ..............................16910.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届浙江省知识产权奖获奖名单的通知 ................................................1741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3 年度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通知 ..........................................1751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1771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关于开展 2023 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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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全省第五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和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名单的公示......18715.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浙江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18916.关于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增补名单的公示.............19117.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19218.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第三批制造业“云上企业”及市县级制造业 “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通知...19719.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新能源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2023-2025 年)》的通知..20120.浙江省 2023 年第七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公示......20221.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浙江省5G 全连接工厂申报工作的通知2032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省首批次新材料认定奖励和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2062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的通知..........................2102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 年第一批“浙江制造”标准认定清单的通知 ..........................................21325.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第八届中国创新挑战赛(浙江)暨2023年浙江省技术需求“揭榜挂帅”大赛技术需求的公告..........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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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 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第二批项目的通知 ................................22127.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推荐名单公示.22428.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消费品工业“浙里智造供全球” 行动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226杭州市级政策篇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合成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372.杭州市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22 年度全市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结果的公示 ..................................2453.关于 2023 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的公示.........2534.关于做好 2024 年度省“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组织申报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 ....................................2605.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264滨江区级政策篇1.关于申报 2023 年杭州高新区(滨江)政府质量奖的通知.....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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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政策篇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知产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产助力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 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部属单位,部属高校,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

现将《知识产权助力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 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3 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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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助力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 年)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建立知识产权与产业协同发展机制,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对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促进作用,聚焦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产业,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知识产权强链护链能力,加快科技自立自强,服务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二、实施目标

到 2027 年,知识产权促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成效更加显著,知识产权强链护链能力进一步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产业高价值专利创造能力明显增强,规模以上制造业重点领域企业每亿元营业收入高价值专利数接近 4 件,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明显提高;知识产权运用机制更加健全,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显著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稳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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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保护规则更加完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程度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格局初步形成,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显著增强。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创造1.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发展与知识产权的协同联动,围绕重点产业,加强产业信息和知识产权信息的挖掘、利用和深度融合,明确产业发展方向与路径。推动在重大工程前期制定高质量知识产权布局策略,做好专利和商业秘密、核心专利与外围专利的统筹布局。提高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培育布局一批产业竞争力强、市场效益突出的高价值专利。鼓励重点产业链龙头企业加强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将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技术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知识产权局配合)进一步畅通专利审查“绿色通道”,调整完善新领域新业态专利审查标准,提升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效率。(知识产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

2.加强专利导航。充分发挥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产业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和支撑服务机构作用,以实现产业专利导航所需的数据资源集成、供需服务对接和成果共享应用为目标,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产业专利导航服务体系。支持重点产业链龙头企业、行业组织、研发机构等实施一批专利导航示范项目,形成一批专利导航图谱,助力提高研发起点、优化专利布局、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维护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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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链安全稳定。(知识产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二)深化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3.拓宽知识产权协同运营渠道。充分发挥重点产业链龙头企业、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的作用,建设行业性知识产权交叉许可和共享机制,强化重点产业链上下游知识产权协同运用。(知识产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提升高校等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完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制,推广专利价值挖掘与二次开发,带动转化更多符合重点产业需求的技术成果。推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加大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力度,探索多元化的知识产权运营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依职责分工负责)4.提升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能力。推动知识产权管理融入企业创新全过程,鼓励企业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全面推广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国家标准,提高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深化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知识产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开展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试点工作,完善试点企业知识产权关键指标体系,提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能力。支持专业机构通过“制造业知识产权大课堂”等品牌活动,加强重点产业链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知识产权局配合)5.提高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深化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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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畅通许可信息公开和对接渠道,做好许可使用费估价指导、许可后配套服务,支持企业便捷获取和实施专利技术。引导支持创新主体,用好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加快推进备案认定工作,做强专利密集型产业。支持提升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等的商标品牌价值,充分发挥商标品牌指导站作用,推动打造附加值高、影响力强的企业和区域品牌。支持企业用好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国际知名品牌。(知识产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

(三)强化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6.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支持行业组织、产业联盟、专业机构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探索数据生产、流通、利用、共享等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支持开源知识产权协议规则研究,建设开放、共享、全球化的国内开源社区。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协调机制,拓展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渠道,研究跨领域融合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规则。(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依职责分工负责)

7.加大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作用,聚焦产业发展需求,提高重点产业链配套企业备案数量,一体推进快速预审、确权、维权。引导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专业机构、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性知识产权规则的制修订。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建设,支持行业组织、产业联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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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等,提供海外风险防控培训和风险排查,指导开展风险应对。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

(四)提升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服务能力8.推动知识产权服务融入产业科技创新全过程。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聚焦重点产业开展专业化服务,优化专利代理服务供给质量和结构,提升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水平。引导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全流程、嵌入式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加大免费或低成本服务供给。支持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能力,助力工业企业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知识产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9.提高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效能。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广泛开展银企对接、政策宣讲等活动,畅通知识产权融资渠道。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研究将知识产权数据纳入企业授信白名单筛选机制。(知识产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引导风险投资更多投向具有高价值知识产权的创新主体,助力专利技术产业化实施。在硬科技属性评价和上市培育机制中,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权重,服务成长性好的高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知识产权局配合)10.加强重点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服务。鼓励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国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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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城(园)、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等园区(基地)、各类先导区引进专业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支撑区域产业政策制定、产业规划、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依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加强统筹指导,共同推进相关政策落地实施。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行业组织按照本行动方案推动本地区、本行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强化绩效评价。围绕知识产权强链护链等工作,部署一批知识产权推进计划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依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智力支撑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专业人才培养,鼓励企业知识产权人才获评知识产权职称。(知识产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制度,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知识产权问题研讨与交流。支持有关高校加强知识产权应用型人才培养,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面向重点产业链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实用人才培训。(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依职责分工负责)(三)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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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利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重大活动,集中展示、推广知识产权助力产业创新发展成果和经验,大力宣传典型企业。利用多边、双边机制和国际会议、论坛等平台宣传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知识产权政策、举措,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依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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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认定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功能性平台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2〕1002 号)要求,结合相关单位推荐和各试点平台报送材料,经综合评价,现予认定12家功能性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功能性平台,名单见附件 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平台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建设规范有序、充满活力、互联互通的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是健全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畅通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渠道,促进专利产业化具有重要支撑作用。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搭建涵盖功能性平台、区域运营中心、产业运营中心的国家级平台,逐步推进国家级平台之间及与地方各类平台的互联互通,加快建成一点触发、全网通达的业务协作体系,更好支撑各类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要高度重视功能性平台建设,打造承载核心功能、辐射带动全国的项目、服务、数据等资源中心,为区域和产业知识产权运营赋能。要结合专利转化运用相关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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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任务落实,充分依托省级知识产权部门现有工作队伍和相关服务平台建设区域运营中心,形成覆盖全国的区域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节点。要面向重点领域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产业集聚区等建设产业运营中心,完善条件标准、管理机制和支持措施,原则上对新建的产业运营中心不再专门复函支持,鼓励已复函支持的产业运营中心先行探索、加快发展,适时认定一批能力突出、效益显著、示范全国的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二、明晰平台定位,加强分类指导作为具备业务特色和核心功能的服务平台,这次认定的12 家功能性平台涵盖了 3 家交易服务类平台、2 家金融服务类平台、4 家特色服务类平台和3 家工具支撑类平台。其中,交易和金融服务是基础性功能,特色服务类平台同样具备知识产权交易或投融资等功能,同时聚焦于其特色服务对象和领域。工具支撑类平台由国家局直接指导和管理,发挥着基础支撑作用,提供公益服务、搭建数据底座,为相关管理工作和其他各类平台提供有力支持。各功能性平台运营单位是平台建设运行的责任主体,对平台范围内的业务和绩效负责。以地方为主建设的平台,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推动落实平台建设方案和条件保障。各功能性平台要强化绩效导向,聚焦功能特色,建立服务标准、集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产品,不断提高聚集效应和辐射作用,更好发挥核心载体功能。

三、强化跟踪问效,规范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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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平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平台依托单位涉及改制、股权变更、负责人变动等重大事项的,以及发生重大舆情、诉讼、行政处罚等情况的,于发生之日起一周内按程序报送有关情况。要加强对各类入驻、合作机构开展业务的信用评价,建立网络舆情常态化监测和处置机制,切实防范意识形态、负面舆情等各类业务运行风险,营造公平、诚信、合规的运营环境。建立平台跟踪问效机制,组织各平台定期报送业务数据,及时了解平台业务进展,促进平台工作交流。按年度组织开展平台绩效评价,全面掌握和评价平台建设进展和运营绩效,对于连续两年未通过绩效评价的平台(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另行发布),予以取消称号。本次未通过认定的试点平台给予 1 年的整改期,整改结束后另行组织评价。四、做好自查整改,守住风险底线平台为非法人、非实体机构,不得将平台名称刻制公章,不得使用平台名义跨区域设立分平台、分中心、工作站等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使用平台名义开展超出平台功能范围的市场化业务和商业性活动。各平台要对分支机构设立、刻制公章、超范围使用等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不符合要求的要主动整改,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报送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特此通知。

附件:

1. 功能性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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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 年9月5日【申报时间 9 月 1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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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18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推动企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加快工业绿色发展,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

(一)诊断服务范围。重点选择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电子等行业和数据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分别组织节能诊断服务机构为中央企业、专精特新和“小巨人”等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节能诊断服务。(二)诊断服务内容。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应针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重点用能设备和公辅设施、余热余压等余能利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用能结构优化调整及能量系统优化等方面,查找短板弱项,提出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节能改造措施建议,为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工业企业节能降碳提出可复制易推广的解决方案。鼓励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对2021、2022年接受工业节能诊断服务的企业开展跟踪服务,摸清节能改造措施建议实施及进展情况等,系统评价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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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改造效果。

二、工作程序

(一)制定工作计划。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结合地区实际和行业特点,组织专业水平高、服务能力强、企业认可度好的节能诊断服务机构,以及符合节能诊断范围且有节能诊断需求的企业,对接达成服务意向,形成2023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计划。请于2023年7月28日前将《2023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计划表》(见附件1)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确定年度重点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考量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机构的服务规模质量、专业人员、技术水平以及被诊断企业情况等,确定发布2023年度全国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任务清单。(三)开展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中标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应按照工业企业和重点行业节能诊断服务指南等相关要求,确保高质量完成诊断任务,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诊断报告应及时报送推荐单位,并同步报送至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平台(www.gmpsp.org.cn)。承担全国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任务的机构不得就诊断服务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四)报送工作总结。推荐单位在任务完成后,应从诊断数量、完成质量、数据分析、企业反馈等方面对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进行全面梳理总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告(见附件2)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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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强化工业节能降碳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节能诊断服务市场化组织、企业等各方力量,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节能诊断服务推进模式。要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组织和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精准服务,务求实效。

(二)强化过程跟踪。推荐单位要加强服务过程指导,定期调度任务开展情况,协调解决诊断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持续提升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质量和效率。积极搭建节能技术装备推广、技术改造咨询服务等对接平台,组织开展典型案例分享和经验交流,促进行业、企业间交流互动,推动形成咨询、诊断、改造、评估的节能服务闭环。(三)做好结果应用。推荐单位要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政府投资基金等已有渠道,引导企业落实节能诊断措施建议,持续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做好节能诊断服务与“节能服务进企业”活动、工业节能监察、节能技术装备目录推广等工作的协同配合,积极组织推广共性节能技术装备和管理措施。

联系人及电话:张琨 010-68205369 阳紫微010-68205354,电子邮箱:jienengchu@miit.gov.cn【申报时间12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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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相关任务部署,积极推进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的目的是实现政策普惠公平、服务普惠可及、数据普惠开放,推动各地公共服务覆盖更广、效能更高、服务更好、体验更优。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融入国家创新体系,聚焦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创新发展需求,持续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水平,努力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供给均等化、领域多样化、支撑数字化、人才专业化,构建供需匹配、各服所需的分层服务机制,推动公共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全面实现普惠效能升级,促进公共服务体系和保护体系、运用体系协同发力,促进服务链与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助力构建融通创新生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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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多元化(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骨干节点作用。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所属公共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承上启下的节点作用,协助统筹本地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布局,推广应用各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关公共服务产品,赋能本地区其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有效激发地方创新动能。(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二)加强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指导地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有效整合服务资源,建设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到 2025 年,全国范围内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提升至50%以上。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设适应本地区创新发展需要的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三)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重要网点建设。广泛动员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等,积极参与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到2025 年,国家级重要网点达到550 家以上。充分发挥全国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基地、全国专利文献服务网点在知识产权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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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传播利用中的专业支撑作用。围绕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建设,推进在香港特区建设 TISC。(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港澳台办公室、文献部,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四)扩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一般网点覆盖面。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结合区域创新发展特点,合理布局建设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指导知识产权综合业务受理窗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商标品牌指导站等,积极拓展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政策宣传、业务咨询等公共服务。引导支持各类产业园区、试验示范区、服务业集聚区等设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或者工作站,贴近创新主体,呼应创新需求。(责任部门:运用促进司、公共服务司、商标局,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五)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和保护体系、运用体系协同发力。鼓励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等机构,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一站式”综合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拓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责任部门:保护司、运用促进司、公共服务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三、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均等化(六)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推广应用《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统一规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注册等相关业务办理。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行知识产权服务事项清单化管理,制定发布地方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实现同标准受理、无差异办理。制定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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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网点共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鼓励支持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发布个性化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各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局,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七)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便利度。推动实现知识产权业务线上办理统一认证、统一登录。持续深化“减证便民”,扩大电子证照共享应用。探索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业务受理范围,推行知识产权业务告知承诺办理。探索推进知识产权高频服务事项业务办理移动端建设,逐步实现“掌上查、指尖办”。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间相关数据共享,通过经营主体、自然人等信息核验,探索在专利、商标权利人办理名称和地址变更过程中,减少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升级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实现图形商标“以图搜图”查询检索,进一步提升商标业务网上可办率。健全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线上应诉工作机制,更大范围推行专利、商标巡回审理、远程审理。(责任部门:运用促进司、公共服务司、审业部、复审无效部、初审流程部、自动化部、商标局,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八)推进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城市。围绕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推动更多知识产权领域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入驻地方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业务的受理、缴费、查询、检索、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并形成相关服务事项清单。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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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知识产权业务“一网通办”范围,推动更多知识产权服务事项网上可办,推动在创新需求集中的产业园区设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或工作站,实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统一、线上线下服务协同、数据信息互联共享、区域公共服务发展平衡。到 2025 年,建成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城市30 个。(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自动化部、商标局,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九)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协同发展。进一步厘清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的边界,充分发挥公共服务的基础保障作用,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协同发展,构建有为政府保基础、有效市场促高端的服务格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各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汇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资源,围绕知识产权全链条构建系统完整的知识产权服务链条,形成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的叠加效应。鼓励支持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充分利用公共服务资源,依托“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组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专家服务队伍,开展专项公共服务。鼓励支持知识产权市场化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公益服务。(责任部门:运用促进司、公共服务司、代理师协会,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十)规范开展知识产权政务服务评价。畅通知识产权业务咨询服务平台,提供规范化业务咨询服务。在知识产权业务办理窗口、线上服务平台、咨询电话平台全面开展“好差评”工作,形成评价、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衔接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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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服务评价机制。(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审业部、初审流程部、自动化部、商标局、检索咨询中心,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四、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领域多样化(十一)强化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公共服务支撑。组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重要网点面向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型骨干企业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探索开展全流程、嵌入式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强化知识产权信息深度挖掘和分析利用,助力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科技攻关。推动专利、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在完成审查主责主业基础上,突出服务国家战略,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撑区域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各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局,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十二)强化对新领域新业态的公共服务支撑。健全完善专利、商标审查模式,在更大范围内开展新领域新业态专利集中审查,加强审查与新领域新业态产业发展的政策协同和业务联动。针对元宇宙、可信人工智能、6G 通信技术等前沿技术领域,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等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对具有数据加工能力的新领域新业态企业,加大知识产权数据供给力度,鼓励支持建设一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新领域新业态专题数据库。(责任部门:条法司、公共服务司、审业部、商标局,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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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强化对区域重点产业的公共服务支撑。围绕区域重点产业及创新发展需要,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咨询、产业检索分析、行业规划研究、专题数据库开发、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等工作,助力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与安全。(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十四)强化对乡村振兴的公共服务支撑。引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参与农业产业科技创新,助力数字乡村和智慧农业建设。聚焦现代种养业、乡土富民产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等农业产业领域,特别是品种培优、烘干仓储、冷链保鲜、农业机械等技术领域,积极开展信息公共服务,助推农业技术专利化、专利技术产业化、农业产品品牌化。围绕地理标志兴农,开展信息查询检索等公共服务。(责任部门:保护司、公共服务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十五)强化对西部地区的公共服务帮扶。统筹推动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公共服务机构之间建立区域协作帮扶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面向西部地区选派实践锻炼人员,对于重点创新主体的重大需求,选派知识产权专员,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智力支持。支持帮助西部地区中心城市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能力,辐射带动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展。(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人事司、人教部、代理师协会,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五、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撑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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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知识产权数字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有关国家平台互联互通,扎实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立项工作,构建知识产权数字化底座,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线上线下相协同,推动更多知识产权相关业务实现线上“集成办理”,线下“最多跑一地”。健全完善地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的立项通报机制,协调推进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聚焦差异化、特色化、集约化建设,实现各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功能互补、资源共享。到2025 年,完成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项目建设,并初步构建起互联互通的全国一体化知识产权数字公共服务平台。(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自动化部、商标局,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十七)加强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建设。推进国家重点产业专利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升级,围绕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以及重点产业和关键技术领域,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建立全国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统筹协调和互联共享机制,鼓励支持地方围绕区域重点产业建设特色化、差异化专题数据库。(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十八)加大知识产权数据资源供给力度。健全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名录,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持续增加开放共享数据种类。建立知识产权数据清单式供给模式,畅通供需对接渠道,降低数据获取成本。以数据接口方式共享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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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电子证照,向更多电商平台开放专利权评价报告查询。建立知识产权数据需求和意见反馈机制,提高数据供给质量。统筹兼顾好知识产权数据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提升知识产权数据安全治理水平。(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自动化部、商标局,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十九)丰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加强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场景式推广,提升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意识和能力。大力宣传推广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外观设计专利检索公共服务系统、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公共服务系统等信息公共服务产品。筛选“好使管用”的信息公共服务产品,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向全国开放推广。优化专利、商标业务办理系统,丰富完善权利人知识产权在线管理功能。鼓励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托本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数据与经济、科技、金融等数据融合应用,不断拓展知识产权信息应用场景。(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审业部、初审流程部、文献部、自动化部、商标局、代理师协会,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二十)积极支持知识产权数据服务机构发展壮大。加强知识产权数据基础理论和应用场景研究,面向具备数据加工处理及分析利用能力的数据服务机构,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标准化数据供给力度。鼓励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争取地方政府在资金等政策方面对知识产权数据服务机构给予相应扶持,支持建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世界一流专利商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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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库。(责任部门:运用促进司、公共服务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六、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专业化(二十一)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具备理工、管理、法律等学科背景的复合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队伍,完善公共服务人才档案。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激励机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认证。鼓励支持公共服务机构培养引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充实壮大人才队伍。组织在华TISC 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TISC 员工证书试点项目。(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国际合作司、人事司、人教部,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二十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培养机制。畅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培养、评价和成长的职业化通道。多渠道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培养,提升知识产权信息素养和信息利用能力。鼓励支持高校开设信息分析利用相关课程,加大培养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才力度。提升业务窗口人员“一岗多能”的能力。丰富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案例库,推广一批知识产权教学培训案例。依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专利检索分析大赛,以赛促训,以赛促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检索分析技能。(责任部门:公共服务司、人事司、人教部、文献部、自动化部,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二十三)强化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教育。充分利用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知识产权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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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品牌日、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以及相关论坛等重大活动,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宣传、学术交流、业务知识普及教育,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和信息利用意识。鼓励支持地方依托各类论坛、展会、博览会等,宣传推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和信息公共服务产品。持续推进知识产权进校园,鼓励支持举办大学生专利检索分析大赛、知识产权热点问题辩论赛等各类赛事活动,培养提升大学生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的实务技能。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专利文献馆公益讲座等,向社会提供业务知识培训课程。(责任部门:办公室、运用促进司、公共服务司、机关党委、文献部、自动化部、培训中心、代理师协会,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七、组织保障

(二十四)加强政策供给,有力保障工程实施。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把实施普惠工程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的重要抓手,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法治化进程,制定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财政支持,加大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资金保障力度,保障普惠工程实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展专项资金。

(二十五)加强组织实施,做好经验总结推广。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探索创新举措,突出实施效果。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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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普惠工程的社会彰显度和影响力,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工作成效和典型做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全国范围内对典型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二十六)加强分类指导,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采集点,及时掌握公共服务工作情况和问题需求,加强对普惠工程实施工作的针对性指导。对于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地方,将在知识产权有关优惠政策措施中予以倾斜,在相关考核评价中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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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23〕3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体系,促进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我局制定《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3 年9月15日相关链接:《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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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组织申报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 号),为加快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发展,现就申报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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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 分。(详情请点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申报程序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工作实行网上办理(http://www.innofund.gov.cn),申报程序如下:(一)注册登记

在杭州市内注册的有研究开发活动的居民企业,可访问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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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uwu.most.gov.cn),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登录办理。(二)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扫描件单页。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申报截止时间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预计申报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15 日。

四、其他事项

1.入库企业应履行自主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内容和材料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等承诺,对发现的虚假不实等情况可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诚信档案中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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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所称的入库企业发生变更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及时通过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登记。

3.已入库企业存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四条列出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被撤销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撤销当年不得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时间 9 月 1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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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中小企业“揭榜”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3〕9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2〕54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大企业“发榜”中小企业“揭榜”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3〕88号)。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相关司局推荐、专家论证筛选等程序,形成409项大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榜单(其中对230项需求大企业同意公开,对179项需求大企业不同意公开),同意公开的技术创新需求通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板块(进入http://zjtx.miit.gov.cn/点击“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向社会发布(附件1),不同意公开的需求发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现将中小企业“揭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一)针对同意公开的技术创新需求,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有意愿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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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板块发榜揭榜专区,填写相应信息,下载打印《中小企业“揭榜”对接表》(附件2)和《中小企业“揭榜”申请书》(附件3),并上传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8月31日前报送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针对不同意公开的技术创新需求,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优质中小企业可与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系,进行定向“揭榜”。有意愿“揭榜”的优质中小企业需填写《中小企业“揭榜”对接表》和《中小企业“揭榜”申请书》,加盖企业印章后,将盖章版、电子版及研发能力佐证材料,于8月31日前报送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三)中小企业“揭榜”申请将汇总推送至“发榜”大企业,“发榜”大企业就每项需求选择1-3家“揭榜”中小企业,由大企业与“揭榜”中小企业自主确立合作关系。项目完成后由大企业自主安排验收,确定“揭榜”企业是否进入供应商目录或继续深化合作关系,协同推进技术攻关和创新。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充分调动中小企业积极性参与“揭榜”。指导“揭榜”企业制定完善保障措施,加强审核和后续跟踪服务,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对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融通对接工作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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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效。

(二)强化资金支持。对入选“揭榜”名单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中央财政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予以倾斜支持;对入选“揭榜”名单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支持。资金不采取直接补助或奖励企业的方式,将在原有相关项目中予以适度倾斜。(三)创新工作方式。充分调动高校、科研院所、金融等服务机构参与,为大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攻关提供优质服务。

三、材料报送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将“揭榜”企业基本信息汇总至《中小企业“揭榜”汇总表》(见附件4),加盖公章后,连同《中小企业“揭榜”对接表》和《中小企业“揭榜”申请书》于2023年9月12日前通过EMS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中小企业“揭榜”汇总表》及“揭榜”不公开需求的《中小企业“揭榜”对接表》《中小企业“揭榜”申请书》和研发能力佐证材料电子版发送至cxfwc@miit.gov.cn。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100804。联系人及电话: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武林 010-6230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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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大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榜单.docx

2. 中小企业“揭榜”对接表.wps

3. 中小企业“揭榜”申请书.wps

4. 中小企业“揭榜”汇总表.xlsx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2023 年7月25日【申报时间 9 月 12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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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22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工业绿色微电网是提高能效、保障工业稳增长合理用能需求的重要途径,是培育绿色增长新动能、锻造产业竞争新优势的重要方向,是促进高比例利用可再生能源、推动落实“双碳”目标的重要路径。按照《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22〕88 号)《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工信部联节〔2022〕76 号)有关部署,现组织开展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

聚焦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电子以及数据中心、5G 基站等重点行业领域,征集一批集成应用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高效热泵、新型储能、氢能、余热余压利用、智慧能源管控等一体化系统的工业绿色微电网。

二、推荐条件

(一)申报主体。建有独立完整并稳定运营工业绿色微电网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或相应工业绿色微电网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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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供应商。其中,工业企业、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工业园区应为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二)具体要求。申报的工业绿色微电网应实现稳定运行、具有显著节能降碳效果,并至少满足下列指标中的三项要求:

1. 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本企业、园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达到 15%以上,或可再生能源、工业余热余压等余能利用、能源梯级利用(含热电联产、燃气分布式能源等)等合计占本企业、园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2. 工业企业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到2MW 以上,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到10MW 以上;3. 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比例(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比例)达到80%以上;4. 电力负荷调节能力(可根据电力系统需要变动其输出功率的负荷占电力最大负荷的比例)达到5%以上;5. 新型储能装机规模(包括电化学储能、飞轮储能、压缩空气储能、氢(氨)储能等)达到1MW 以上;6. 可再生能源制氢或工业副产氢年生产规模达到5000吨以上,并实现就近利用;

7. 工业余能利用率(实现回收利用的工业余热、余压、化学余能、余冷及其他余能占理论可利用余能量的比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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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60%以上。

三、推荐程序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绿色微电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进行申报并择优推荐,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分别组织本行业、本集团推荐工作。请于 2023 年 9 月18 日前将《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申报书》(附件1)、汇总表(附件2)和相关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同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上传报送电子版材料。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阳紫微 010-68205354/5341(传真)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 号邮编:100804

附件:

1.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申报书.doc2.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推荐汇总表.doc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3 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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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9 月 18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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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109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国资委、能源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为加快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应用,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过程中锻造新的产业竞争优势,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制定了《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2023 年首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同步启动,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各地区报送数量不超过10 个。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做好示范项目组织和申报工作,中央企业示范项目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汇总推荐,项目申报表、汇总表请于2023 年10 月8 日前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附件:

1.《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pdf2.《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ofd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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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中国民航局2023 年8月4日【申报时间 10 月8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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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启动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遴选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3〕62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有关要求,现启动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地级以上城市(不含直辖市)或直辖市下属区(县)。

(二)申报主体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工作整体部署科学合理,统筹协调和工作推进机制相对健全且运行良好。

(三)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基础较好,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各类型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水平较高,全链条保护运行较为顺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监管水平较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资源保障良好,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专业化水平较高。

(四)区域内不存在以下否决情形:出现大规模知识产权侵权商品引发重大负面舆情事件;因知识产权侵权违法事件导致重大财政损失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未及时办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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