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房地产金融政策法律汇编

发布时间:2023-4-0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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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房地产金融政策法律汇编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研究中心金融政策法律汇编1CONTENTS/目 录第一章 2020 年房地产金融政策..................................................................................................420200422 国新办举行银行保险业一季度运行发展情况发布会(节选)..................................... 420200526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节选)银发〔2020〕120 号520200623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节选)银保监发〔2020〕27 号...................................................................................................................620200712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节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0 年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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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房地产金融政策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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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研究中心金融政策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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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目 录

第一章 2020 年房地产金融政策..................................................................................................4

20200422 国新办举行银行保险业一季度运行发展情况发布会(节选)..................................... 4

20200526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节选)银发〔2020〕120 号5

20200623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节选)银

保监发〔2020〕27 号...................................................................................................................6

20200712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节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0 年第

9 号..............................................................................................................................................7

20200720 2020 年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节选)........................................ 8

20200727 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节选)财预〔2020〕94 号....9

20200820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联合召开房地产企业座谈会...........................................10

20200914 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12

20201112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节选)银保监发〔2020〕54

号.............................................................................................................................................. 14

20201228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

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20〕322 号..................................................................................15

第二章 2021 年房地产金融政策................................................................................................20

20210208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的通知.....................20

20210326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防止经营用

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39 号....................................................... 21

20210430 中共中央政治局 4 月 30 日召开会议......................................................................... 25

20210713 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建房〔2021〕55 号.................................26

20210918 关于加强商品住房用地土地购置资金来源核查要求的通知........................................31

20210924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 2021 年第三季度例会.........................................33

20210929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召开房地产金融工作座谈会.............................................. 35

20211013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

732 号........................................................................................................................................36

20211015 2021 年第三季度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节选)...................................38

20211019 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39

20211020 2021 年金融街论坛年会.............................................................................................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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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国新办举行三季度银行业保险业数据信息暨监管重点工作发布会............................ 42

20211021 易纲行长在 2021 年 G30 国际银行业研讨会的发言及问答......................................... 44

20211102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 号

..................................................................................................................................................45

2021110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

443 号........................................................................................................................................51

20211105 关于推动金融业服务新发展格局的指导意见(节选)深银保监发深银保监发〔2021〕

143 号........................................................................................................................................53

20211203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恒大问题答记者问......................................................... 54

20211203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恒大集团风险事件答记者问(节选).......................................55

20211206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56

20211208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节选)...................................................................................... 57

20211211 “2021-2022 中国经济年会”(节选)..................................................................... 58

20211220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60

20211220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的通知银

发[2021]320 号.......................................................................................................................... 61

20211227 2022 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召开...........................................................................63

20211228 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1946 号(节选)..69

第三章 2022 年房地产金融政策................................................................................................70

2022011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近期促进消费工作的通知(节选)发改就业〔2022〕77 号70

20220117 国新办举行 2021 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法发〔2022〕2 号........................71

20220120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74

202201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

干特别措施的意见(节选)发改体改〔2022〕135 号............................................................... 81

20220124 银保监会 2022 年工作会议........................................................................................83

20220130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

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通知银发〔2022〕30 号.........................................................................84

20220211 《2021 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节选)..............................................85

20220515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银发〔2022〕115 号........................................................................................................86

2022051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 号(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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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87

20220728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审议《关于十九届中央

第九轮巡视情况的综合报告》(节选)....................................................................................88

20220823 多部门出台措施推进“保交楼、稳民生”工作......................................................89

20220929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阶段性放宽部分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90

20220929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阶段性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

通知...........................................................................................................................................91

20220930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92

20221108 “第二支箭”延期并扩容 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再加力.........................................93

20221123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 94

20221128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资本市场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答记者问.....................98

20221208 李超副主席在首届长三角 REITs 论坛暨中国 REITs 论坛 2022 年会上的视频致辞....100

20221214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 年)》(节选)... 104

20221221 中国证监会强调坚决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更好服务经济整体好转............. 105

20221230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

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106

第四章 2023 年房地产金融政策..............................................................................................107

20230106 稳经济促发展强信心:支持住房改善,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107

20230117 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奋力开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全国

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节选)...........................................................................108

20230202 中国证监会召开 2023 年系统工作会议(节选)..................................................... 110

20230220 证监会启动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 支持不动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111

20230224 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113

20230228 2023 年《广东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节选)..............................118

20230303 国新办举行“权威部门话开局”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 介绍“坚定信心、守正创新,服

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节选)..................................................................................122

20230305 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文字摘要)(节选)............................................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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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2020 年房地产金融政策

20200422 国新办举行银行保险业一季度运行发展

情况发布会(节选)

凤凰卫视记者:

我们看到在深圳的房地产出现了比较大的波动,很多分析认为是

政府的贴息经营贷款违规操作流入到房地产市场,对这部分来说,银

保监会怎么看?谢谢。

肖远企:

谢谢,这个问题最近一两天大家非常关注。在深圳确实出现这样

的情况,我们监管部门深圳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在这

几天都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我们认为,贷款一定要按照申请贷款

时的用途真实使用资金,不能够挪用,如果是通过房产抵押申请的贷

款,包括经营和按揭贷款都必须要真实遵循申请时的资金用途。我们

要求银行一定要监控资金流向,确保资金运用在申请贷款时的标的上,

对于违规把贷款流入到房地产市场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谢谢。

2020-04-22

来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 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42311/42912/wz42914/D

ocument/1677700/16777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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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

服务的指导意见(节选)银发〔2020〕120 号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微企业造成的重大影响,金融及相关

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迅速行动,主动作为,出

台了一系列措施,支持扩内需、助复产、保就业,为疫情防控、复工

复产、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精准金融服务。为推动金融支持政策更好

适应市场主体的需要,进一步疏通内外部传导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不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下同)融资

规模明显增长、融资结构更加优化,实现“增量、降价、提质、扩面”,

推动加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

下意见。

二、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六)提高政治站位,转变经营理念。要高度重视对受疫情影响

的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工作,强化社会责任担当。按照

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把经营重心和信贷资源从偏好房地产、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移到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实现信贷资

源增量优化、存量重组。

2020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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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

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节选)

银保监发〔2020〕27 号

各银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

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

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近几年全国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经

营管理乱象得到有效遏制,资金脱实向虚问题得到有力纠正,银行业

保险业回归本源、合规审慎运行态势基本形成并有效稳固。但一些银

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仍不健全,风险管理仍然薄弱,部分领域问题屡

查屡犯、屡禁不止,重大案件和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为巩固拓展乱象

整治成果,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银保监会决定组织开

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回头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2.“房住不炒”政策。表内外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土地出让金或

土地储备融资;未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违规向“四证”不

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

用卡透支等资金挪用于购房;流动性贷款、并购贷款、经营性物业贷

款等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代销违反房地产融资政策及规定的信

托产品等资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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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2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0 年第 9 号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经

中国银保监会 2020 年第 4 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主席 郭树清

2020 年 7 月 12 日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

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

(一)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三)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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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2020 年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文

字实录(节选)

2020 年 7 月 10 日,人民银行举行 2020 年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

布会,人民银行办公厅主任兼新闻发言人周学东、调查统计司司长兼

新闻发言人阮健弘、研究局局长王信、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金融稳

定局局长孙天琦、货币政策司副司长郭凯出席发布会,发布解读 2020

年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并回答了中外记者提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邹澜:房地产市场方面。关于房地产市场本身,住建部门和国家

统计局都有相应的数据发布。从我们和他们沟通的情况来看,在疫情

最严峻的时候,房地产开工建设和销售都受到了比较大的影响,现在

基本上恢复到疫情前的发展态势。从金融的角度来看,这些年我们一

直是着力于引导商业银行优化信贷结构,把投向房地产的金融资源控

制在适度的范围之内。早些年大家都很关注商业银行对房地产行业新

增贷款占各项贷款增量的比例,曾经高达 43%、44%,这些年在相应

的政策引导下,这个比例逐年下降,今年 1-5 月份占比已经降到 25%。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 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4163190/inde

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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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

工作的通知(节选)

财预〔2020〕9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

简称专项债券),加强资金和项目对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六

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现就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

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四、依法合规调整新增专项债券用途。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

对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的项目,允许省级政府及时按程序

调整用途,优先用于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两新一重”、城镇老旧

小区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确需调整

用途的,原则上应当于 9 月底前完成,合理简化程序,确保年内形成

实物工作量。各地涉及依法合规调整专项债券用途的,应当将省级政

府批准同意的相关文件按程序报财政部备案,并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信息系统全过程登记。

财政部

2020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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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联合召开房地产

企业座谈会

8 月 20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重点房地产

企业座谈会,研究进一步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银保监会、证监会、

外汇局、交易商协会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部分房地产企业负责

人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党的十九大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不

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落实城市主体责任,稳地价、稳

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稳妥实施房

地产长效机制,房地产市场保持了平稳健康发展。

会议指出,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

慎管理制度,增强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市场化、规则化和透明度,人民

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形成了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规则。

会议强调,市场化、规则化、透明化的融资规则,有利于房地产

企业形成稳定的金融政策预期,合理安排经营活动和融资行为,增强

自身抗风险能力,也有利于推动房地产行业长期稳健运行,防范化解

房地产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会议还就完善住房租赁市场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加快形成“租购

并举”住房制度等进行了研究。

同时,多家媒体传出此次企业座谈会针对房地产企业提出了三道

红线的具体指标,即剔除预收款项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净负债

率不超过 100%、现金短债比大于 1。在这三个指标之上,将房企划为

四档,踩中三条红线的房企归入“红档”,踩中两条红线的归入“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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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踩中一条红线的归入“黄档”,三条全没踩中的归入“绿档”。

规定:

红色档:如果三条红线都触碰到了,则不得新增有息负债;

橙色档:如果碰到两条线,负债年增速不得超过 5%;

黄色档:碰到一条线,负债年增速不得超过 10%;

绿色档:三条线都未碰到,负债年增速不得超过 15%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 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4075935/inde

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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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时举

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

局长潘功胜,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局长霍颖励和司法部立法

局二局局长刘长春介绍服务实体经济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规范有

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新京报记者]近期人民银行和住建部联合召开了一个重点房地

产企业的座谈会。请问,在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监管和融资管理规则方

面,最近有什么样的进展?谢谢。

[潘功胜]这个问题虽然不是今天发布会的主题,记者朋友问了,

在这里跟大家介绍一下。我们知道,在党的十九大之后,中央明确了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

手段”这样的一个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基本方针政策。在这个问题上,

中央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了房地

产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大家从这几年的政策执行情况看,特

征是非常鲜明的。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运行总体平稳,疫情的影响

逐步消退,销售在快速恢复,开发投资在加快复苏,整个房价总体平

稳。你刚才提到的融资规则,前后差不多酝酿了将近两年的时间。我

们前期广泛征求意见,在与房地产业界、金融业界进行广泛沟通的基

础上,人民银行和住建部会同相关部门形成了对重点房地产企业的资

金监测和融资管理规则。这个规则是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

内容,也是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制度建设

的目的,在于增强房地产企业融资管理的市场化、规则化和透明化。

从微观的层面来说,有利于房地产企业形成稳定的金融政策预期,合

理安排自身的经营活动和融资行为,矫正一些企业盲目扩张的经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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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稳致远,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实际上,从去年以来,部分

房地产企业已经开始对自身的经营策略和财务结构进行优化。在这个

规则制定过程中,我们也充分考虑企业和市场的实际情况,设计了科

学合理的过渡期安排。正如刚才金融控股公司办法一样,都有个非常

科学合理的过渡期安排。从整体上看,目前重点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监

测和融资管理规则起步平稳,社会反响正面积极。下一步,我们将会

同住建部以及其他的相关管理部门,跟踪评估执行情况,不断完善规

则,稳步扩大适用范围。谢谢大家。

来源: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xinwen/2020zccfh/28/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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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

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节选)

银保监发〔2020〕54 号

为规范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行为,加大保险资金对

各类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

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

现就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

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

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

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二、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

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

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三、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应当依法

登记设立且具有法人资格。标的企业所属产业应当处于成长期、成熟

期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

值。

四、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存在

以下情形:

(九)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2020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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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

度的通知

银发〔2020〕322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房地产市场波动的能力,防范金融体

系对房地产贷款过度集中带来的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银行业金

融机构稳健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决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

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

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本通知所称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不

含境外分行)房地产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

(以下简称房地产贷款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

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以下简称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房

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

行参照执行。

三、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及机构类

型,分档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进行管理(具体分档及相应管理要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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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并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模发展、房地产系统性金融

风险表现等因素,适时调整适用机构覆盖范围、分档设置、管理要求

和相关指标的统计口径。

四、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所在地银保

监会派出机构,可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结合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水

平、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特

点,以本通知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为

基准,在增减 2.5 个百分点的范围内,合理确定辖区内适用于相应档

次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将对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银保监会

派出机构确定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

理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2020 年 12 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

房贷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 2 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

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 2 年;超出 2 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

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 4 年。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

比的业务调整过渡期分别设置。

六、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制定

业务调整过渡期内逐步达到管理要求的调整方案,明确向管理要求边

际收敛的具体举措。适用于第一档和第二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

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 1 个月内将调整方案报送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并按季度报告执行情况。适用于第三档、第四

档、第五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本通知

实施之日起 1 个月内将调整方案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

会派出机构,并按季度报告执行情况。

第24页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研究中心金融政策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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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

构定期监测、评估执行情况。

八、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符合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稳健

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保持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

基本稳定。

九、业务调整过渡期结束后因客观原因未能满足房地产贷款集中

度管理要求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评估后认为合理的,可

适当延长业务调整过渡期。

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对未执行本通知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

构,采取额外资本要求、调整房地产资产风险权重等措施。

十一、本通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

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

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请各银保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保

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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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研究中心金融政策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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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档类型

房地产

贷款

占比上

个人住

房贷款

占比上

第一档:中资大型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40% 32.5%

第二档:中资中型银行

招商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浦发银

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

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进出口

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

上海银行、江苏银行、恒丰银行、浙商

银行、渤海银行

27.5% 20%

第三档: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

1

城市商业银行

2、民营银行

22.5% 17.5%

大中城市和城区农合机构

第四档:县域农合机构

县域农合机构 17.5% 12.5%

第五档: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 12.5%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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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农合机构包括: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

合作社。2. 不包括第二档中的城市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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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2021 年房地产金融政策

20210208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建立二手住房成

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的通知

简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的通知。

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

来炒的定位,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通知》(深建字〔2020〕137 号)有关规定,促进二手住房市场信息

透明,理性交易,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

布机制。

深圳市房地产和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在调查分析基础上,形成

全市住宅小区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定期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

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深圳市房地产信息平台等网络平台发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 年 2 月 8 日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

( 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tzgg/content/post_85457

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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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研究中心金融政策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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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

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

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39 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

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个人经营性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用途贷款在

满足企业临时性周转性资金需求、提升企业持续运行能力等方面发挥

了积极作用,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支

持。但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

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

发展的信贷资源。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更好

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好各项

授信审批要求,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

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 1 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

间低于 1 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

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

代替实质性审核。

二、加强信贷需求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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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研究中心金融政策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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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

要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与企业年度经营收入、

资金流水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密切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

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

对贷款金额较大的,要通过多种形式全方面了解企业情况,进一步加

强审核。对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的经营用途贷款,应满足互联网贷款

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

营性贷款。

三、加强贷款期限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经营用途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借款人实际

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 3 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要进一步

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统计台账,逐笔登

记并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收支

规律相匹配,真正用于企业经营。

四、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

对使用房产抵押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抵押物估值管理,

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

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对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 1 年的,

审慎确定贷款抵押成数。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 3 年的,银

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并保存核查记录。

五、加强贷中贷后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

要求,防范企业通过关联方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

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银行业金

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

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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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研究中心金融政策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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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

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网站公示、营业

网点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

六、加强银行内部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和审慎经

营理念,认真梳理经营用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扎紧制度笼子,切实

强化内部问责。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经营用途贷款的监测分析。要加强

员工异常行为监控,严防内外勾结,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严格问

责。

七、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各类中介机构准入标准,建立合作机构

“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

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将相关机构名单报送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对存

在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合作类业务的监测统计,

对与单家中介机构合作业务快速增长的情况要重点加强分析核查。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

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

资金;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

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

并定期披露。

八、继续支持好实体经济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持续加大对经

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

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

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经营用途贷款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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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研究中心金融政策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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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强化协同监督检查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

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违规问

题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共享并联合排查违规线索;要将经营用途贷款

违规流入房地产等相关问题作为各类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格问责,

加强联合惩戒,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

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联

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21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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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研究中心金融政策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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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中共中央政治局 4 月 30 日召开会议

会议强调,要引领产业优化升级,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积极

发展工业互联网,加快产业数字化。要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积极发展新能源。要促进国内需求加快恢复,促进制造业投资和民间

投资尽快恢复,做好国家重大项目用地等要素保障,制定促进共同富

裕行动纲要,以城乡居民收入普遍增长支撑内需持续扩大。要推进改

革开放,深入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加快建设各类高水平开放平台,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要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建立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金融风

险处置机制。要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监管,促进公平竞争。要保障和

改善民生,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巩

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在乡村振兴中持续改善脱贫人口生活,做好重

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防止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

房价。要坚持不懈抓好安全生产。要始终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坚持

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抓好疫苗接种,推进疫情国际联防联控。

2021 年 4 月 30 日

来源:新华社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8471089149694151&wfr=spid

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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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研究中心金融政策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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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建房〔2021〕5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

管委、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

监管局(厅、委)、银保监局、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

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2019 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6 部门联合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

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

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人民

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切

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

安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

办决定,持续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

炒的定位,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

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

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加强市场监管、

净化市场环境、改进政务服务、增进民生福祉,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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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研究中心金融政策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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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聚焦问题、重点整治。以问题为导向,重点整治房地产

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

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

——坚持群众参与、开门整治。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

点和落脚点,充分调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定期公布整治工作阶

段性成果,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协

同配合,整合资源力量,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提高房地产市场秩序综

合整治能力。

——坚持标本兼治、长效整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信

息化等多种手段,既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突出问题,又注重完善体制

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主要目标。力争用 3 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

显好转。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监管制度不断健全,监管信息

系统基本建立,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逐步形成,群众信访投诉量显

著下降。

二、因城施策突出整治重点

(一)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施

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渗漏、

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

施。

(二)房屋买卖。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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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研究中心金融政策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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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

易税费;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利用不公

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捏造、散布不

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三)住房租赁。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

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

任;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违规开展

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

营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

(四)物业服务。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

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

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

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

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三、依法有效开展整治工作

(一)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各城市要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

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进行全面排查,充分利用媒体、12345 热

线、电子信箱、门户网站,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与专项检查,

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形成整治问题清单。

(二)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各城市要将整治问题清单分类建档,

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整治措施,确定整改时限。建立

转办和督办机制,实施销号管理。对实名举报的案件,要认真核实、

逐件处理、及时反馈。

(三)发挥部门协同作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

施整治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开展摸底调查,移交问题线索,汇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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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研究中心金融政策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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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结果,总结通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职责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汇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信息,

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从

业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

非法集资等涉嫌犯罪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依规取得土

地即开工等问题。税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行为。市

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价格违法、利用不公平格

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信贷资金违规

流入房地产市场等问题。网信部门负责查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房地产

信息等问题。

(四)持续加大惩处力度。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思路,多

措并举,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

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

体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

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

部门依法查处。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

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

力。

四、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整治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部省市纵向联动和部门横向

协同作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资

源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通过加强

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等方式,共同推动整治工作。省级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监督各城市整治工作。各城市

要认真制定整治方案,可针对本地突出问题增加整治项目,及时动员

第37页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研究中心金融政策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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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落实,完善相关制度,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强化监督评价考核。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季度向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每半年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同时抄送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评价考核

措施,对整治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城市,予以表扬;对房地产市场

秩序问题突出,未履行监管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的城市,进行约谈问责。

(三)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各地要综合运用报纸、电视、广播、

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总结推广整治

工作做法、经验和成效,公开曝光典型违法违规违纪案例,发挥警示

震慑作用。中国建设报、中国建设新闻网要开辟专栏进行宣传报道,

形成浓厚整治氛围,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 年 7 月 13 日

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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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关于加强商品住房用地土地购置资金来源核

查要求的通知

参与竞买深圳居住用地企业、深圳辖区内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

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 号)和《关于进一步

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6〕28

号)的要求,严格核查我市商品住房用地招拍挂出让土地购置资金,

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对于竞买企业的相关要求

(一)竞买企业的股东不得违规向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

他相关融资便利等作为购地资金。

(二)竞买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作为

购地资金。

(三)竞买企业的购地资金不得使用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

或预付款,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不得使

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

(四)竞买企业需要说明购地资金来源并承诺为自有资金,提供

相应证明,通过银行流水等证明资料进行完整的论证,并对上述要求

作出承诺,提交《土地购置资金承诺函》(详见出让公告文件)及会

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

(五)经审查发现违反上述购地资金监管要求的企业,将取消其

竞得资格、没收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1 年内禁止该企业参加我市国

有建设用地竞买活动,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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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

(一)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基金和资产管理公司等

持牌金融机构不得违规为竞买企业提供各类融资资金(包括不限于开

发贷款、定向增发、信托贷款等资金渠道)作为购地资金。

(二)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

赁公司、典当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3”类地方金融机构,

不得违规为竞买企业提供资金用于购地。

(三)金融机构应做好资金审查,防止资金违规流入商品住房用

地竞拍市场,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对借款主体资

质、贷款用途开展实质性审查,防止信贷资金违规用于竞买土地,一

旦发现借款主体违规使用资金用于商品住房用地竞拍,应及时向深圳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住房和建设局、中国人

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特此通知。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21 年 9 月 18 日

来源: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网站

(http://www.jr.sz.gov.cn/sjrb/ztzl/yshjzck/tzgg/content/post_92730

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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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 2021 年

第三季度例会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 2021 年第三季度(总第 94 次)例

会于 9 月 24 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指出,当前全球疫情仍在持续演变,外部环境更趋严峻复杂,

国内经济恢复仍然不稳固、不均衡。要加强国内外经济形势边际变化

的研判分析,加强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防范外部冲击,集中精力

办好自己的事,搞好跨周期政策设计,统筹做好今明两年宏观政策衔

接,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

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保持货币供应量

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

稳定。坚持把服务实体经济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维护经济大局总体

平稳,增强经济发展韧性。进一步发挥好再贷款、再贴现和直达实体

经济货币政策工具等措施的牵引带动作用,用好新增 3000 亿元支小

再贷款额度,支持增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落实好普惠小微

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延期工作,综合施策

支持区域协调发展。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大银行服务重

心下沉,推动中小银行聚焦主责主业,增强金融市场的活力和韧性,

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支持银行补

充资本,提高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健全市场化利率

形成和传导机制,完善央行政策利率体系,优化存款利率监管,继续

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潜力,推动实际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深

化汇率市场化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坚持

“风险中性”理念,加强预期管理,把握好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的平

衡,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构建金融有效支

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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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

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努力做到金融对民营企业的支持与民营企业对经

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相适应,有序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落地生效,以促

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维护房地产市场的

健康发展,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

提高开放条件下经济金融管理能力和防控风险能力。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 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4350647/inde

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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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召开房地产金融

工作座谈会

9 月 29 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召开房地产金融工作座谈

会。会议由人民银行行长易纲主持,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银保监

会副主席周亮、肖远企出席,住房城乡建设部、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

同志及全国 24 家主要银行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近年来,金融部门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稳妥实

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连续稳定,在服务

实体经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发挥

了积极作用。

会议强调,金融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准确把握和执行好房地产金

融审慎管理制度,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不

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持续落实好房地产长效机制,加

快完善住房租赁金融政策体系。

会议要求,金融机构要按照法治化、市场化原则,配合相关部门

和地方政府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维护住房消费者合

法权益。

2021 年 9 月 29 日

来源:中国人民政府

(http://www.gov.cn/xinwen/2021-09/30/content_5640297.htm)

第43页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研究中心金融政策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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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的通知

粤建房函〔2021〕732 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8 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

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 号)要求,进一步促进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厅研究制

定了《广东省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及时将

该风险提示印发给本辖区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要求其在销售现

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同时,

要加强对开发项目的巡查检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

中介机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发现一宗,处罚一宗,并向社会公告。

附件:广东省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 年 10 月 13 日

广东省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

品房,并向购房者收取购房款、认筹金、定金、预订款等款项的即是

风险。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

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即是风险。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购房者将购房款转入非商品房预售款专

用账户的即是风险。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高于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的即是风险。

第44页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研究中心金融政策法律汇编

37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只签订线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不及时网签备

案的即是风险。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一次性付款、团购费、定金抵购房款等名

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商品房的即是风险。

七、购房者与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或未获委托的房地产中

介机构签订购房协议、合同、认购书,或交付定金、意向金、诚意金

的即是风险。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众筹买房、

以租代售、物业返租、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

即是风险。

九、拟购商品房涉及抵押、司法查封等他项权利的即是风险。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或中介人员的口头承诺与

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或商品房实际情况不符的即是风险。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骗取购房资格或者规避限售政策的即是风险。

十二、购房者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等金融产品支付购房款的

即是风险。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外,同时

签订装修等“双合同”的即是风险。

第45页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研究中心金融政策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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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2021 年第三季度金融统计数据

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节选)

2021 年 10 月 15 日,人民银行举行 2021 年第三季度金融统计数

据新闻发布会,调查统计司司长兼新闻发言人阮健弘、货币政策司司

长孙国峰、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

邹澜:十九大以来,中央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

位,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坚持稳地价、稳房价、

稳预期,加快建立房地产长效机制,在防范化解房地产“灰犀牛”风

险、实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同时,也有力推动了中国经济结

构转型和高质量发展,降低了整体金融风险水平。中央关于房地产调

控的战略和方针,是我们做好房地产金融工作的长期遵循。

从数据上看,今年前三季度,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金额保持平稳,

与同期商品住宅销售金额基本匹配。其中,少数城市房价上涨过快,

个人住房贷款投放受到一些约束,房价上涨速度得到抑制。房价回稳

后,这些城市房贷供需关系也将回归正常。近期,个别大型房企风险

暴露,金融机构对房地产行业的风险偏好明显下降,出现了一致性的

收缩行为,房地产开发贷款增速出现较大幅度下滑。这种短期过激反

应是正常的市场现象,2019 年包商银行出险、去年永煤和华晨债务

违约后,在同业市场和信用债券市场也发生过类似现象。

此外,部分金融机构对于 30 家试点房企“三线四档”融资管理

规则也存在一些误解,将要求“红档”企业有息负债余额不得新增,

误解为银行不得新发放开发贷款,企业销售回款偿还贷款后,原本应

该合理支持的新开工项目得不到贷款,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些企业

资金链紧绷。

针对这些情况,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已于 9 月底召开房地产金融

工作座谈会,指导主要银行准确把握和执行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

度,保持房地产信贷平稳有序投放,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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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研究中心金融政策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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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

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刘 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

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一、基本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工作。2011 年,

经国务院同意,上海市、重庆市开展了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2013

年以来,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

进改革”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积

极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由于房地产市场全国差

异很大,实际情况十分复杂,房地产税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渐进、稳妥

推进。

在总结上海市、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可以发挥试点对

整体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强化房地产调控需求侧管理,稳

定市场预期,也为今后全国统一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为此,建

议“先深化地方试点、再国家统一立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授

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为稳妥推进改革试

点提供法律保障。按照以上工作考虑,财政部、司法部会同全国人大

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等方面研究起草了《关

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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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研究中心金融政策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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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征税对象和纳税人。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

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

税的纳税人。考虑到目前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总体

上仍有较大差距,为减少试点对农村居民的影响,对依法拥有的农村

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不纳入试点征税范围。

为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影响,此次试点对非居住用房地产继

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

和征收管理等维持现行制度不变,确保试点期间税负平移。

(二)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全国人大常委会

授权后,国务院将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办法,明确具体试点政策。试点

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改革试点落地措施。房地产税

征管涉及大量自然人,为确保有效征管并优化纳税服务,国务院及其

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将构建科学可行的征管模式和程序。

(三)试点地区的确定。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

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

地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试点期限和启动时间。试点期限为五年。试点过程中,国

务院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

大常委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

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试点实施启动时间

由国务院确定。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来源:全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2/b9e7e3505710444eab

add0fef124e0f7.shtml)

第48页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研究中心金融政策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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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2021 年金融街论坛年会

2021金融街论坛年会10月20日在京开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国务院副总理刘鹤作书面致辞。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

蔡奇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刘鹤表示,今年以来,面对多重风险冲击,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

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有效实施宏观政策,国民经济稳定复苏,

金融系统发挥着关键作用,取得了积极成效。

刘鹤指出, 中国是具有强劲韧性的超大型经济体。在党中央、

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这种韧性来自市场主体竞争力,来自经济结构

的完整性,来自改革开放的正确政策,更来自超大规模的国内市场和

亿万人民通过艰苦奋斗实现美好生活的不懈追求。

刘鹤强调,金融系统要进一步主动担当作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做好货币政策调节,加大对民营经济、小微企业等的融资支持。支持

绿色低碳发展,支持煤的清洁高效利用与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保障能

源安全,推动实现“双碳”目标。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创造公平市

场环境,保护在华外资机构合法权益。更加重视金融科技,提升金融

服务质效,加强科技监管能力建设。统筹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实现防

风险和稳发展的动态平衡。目前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个别问题,但风险

总体可控,合理的资金需求正在得到满足,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整

体态势不会改变。

来源:澎湃新闻

(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4987927)

第49页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研究中心金融政策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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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国新办举行三季度银行业保险业数据信息

暨监管重点工作发布会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

9 月 29 号的房地产金融工作会议上有提到要维护房地产市场的

稳定健康发展,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想请您介绍一下近期银

保监会在这方面所做的一些工作和下一步的打算。谢谢!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负责人刘

忠瑞:

感谢你对专项监管工作的关注关心。近年来银保监会按照党中央、

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定位,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坚决贯彻落实

房地产长效机制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主要的工作有

这么五个方面:

第一,督促银行落实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监管要求,

配合人民银行实施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房地产贷款增速稳中

趋缓。

第二,保障好刚需群体信贷需求。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对

首套房购房者予以支持。目前,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中有 90%以上都是

首套房贷款。

第三,因城施策,指导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房地产调控,

促进各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第四,严肃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我们会同住建部和人民银行联合

印发《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指导各

地开展专项排查,做好违规问题的整改问责,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

第50页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研究中心金融政策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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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领域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遏制。持续四年开展全国性房地产专

项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稳妥做好对住房租赁市场的金融支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

住房支持力度,研究细化金融支持措施,会同人民银行推进房地产投

资信托基金试点。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房地产调控工作取得了积极的

成效,基本实现了“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下一步,银

保监会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

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

段,持续落实好房地产长效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准确把握和执行

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保持房地产金融监管政策的连续性、稳

定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配

合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维护住

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谢谢!

来源:国新办网站

( 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44687/47238/wz472

40/Document/1715054/17150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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