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
安全教育培训
新员工
安全教育培训
目 录
contents
一、为什么要进行新员工安全教育
二、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三、员工安全生产职责的主要内容
四、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的安全理念
六、消防知识
七、电气安全
八、交通安全知识
九、工伤及应急处理
一、为什么要进行新员工安全教育
(一)为什么要进行新员工安全教育
⚫ 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 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求
⚫ 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员工自我保护的需要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
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员工安全教育分为三级,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三级
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包括:公司级安全教育、
部门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
(二)新员工安全教育的形式
(三)新员工安全教育的有关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
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四新”教育和
变换岗安全教育。
(四)新员工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 a.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 b.公司安全组织与安全
生产概况
⚫ c.安全作业常识(机械、
电气、劳动保护等)
⚫ d.应急处理与急救
⚫ e.灭火与逃生常识
⚫ f.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安全事故带给企业的是:费用的增加,如赔偿费用、医疗费用,
发生的误工费用,看护费用、不良再加工和废品损失,设备损
失,交货期的延误、生产的中断,政府部门的勒令停产,产值
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它损失等等。
企业发生意外事故后,付出巨大的代价,给员工带来的又是什
么呢?安全事故带给员工的是:身体和身心的伤害、时间的损
失、学习的损失、收入的损失、有时还伴随着纪律的处分,甚
至付出生命的代价。任何一起事故对企业都是一种不可挽回的
损失,对员工的家庭、个人更是造成无法弥补的伤痛。
二、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一)安全概念 什么叫“安全”?你也许会说,“那还不简单,就是没有危险”,不
能说你的错,但那也不完全正确,“安全”的定义是:一种没有危险、
不出事故的状态。正确了解了“安全”的定义后,我们可以知道,它
是一种状态,要安全就要一直保持这种没危险、不出事故的状态。这
样才能算是正真意义上的“安全”。
我们学习这些基本的安全理论知识也就是让这些理论来指导我
们的工作,增强我们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工作的不断完善和
提高。
(二)安全管理基础概念
安全生产:是指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
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作业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
安全管理: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为依据,采取各种手段,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安全状况,实施有效制约的一切活动。
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生产实际,将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
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该做的事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作用:
• 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各有关部门和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责任。
• 在各部门及员工间,建立一种分工明确、运行有效、责任落实的制度,有利于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 使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
(三)安全基础理论知识
“五同时”是指: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
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
全工作。
5. 预防原理
1.人本原理
2.三同时原则
3.四不伤害原则
4.五同时
在生产生活中必须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体
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这就是人本原理。
四不伤害是指:在生产工作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
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三同时”原则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其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减少和防止人的不安全
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这就是预防原理。在可能发
生人身伤害、设备或设施损坏和环境破坏的场合,事
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安全色、安全线及安全标志
1.安全色:国家标准规定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的颜色,目的是使人们能够迅速发现或分辨安全标志和提醒人们注意
,以防事故发生。国家规定的四种安全色为:红、黄、蓝、绿
其中:红色很醒目,使人们在心理上会产生兴奋和刺激性,红色光光波较长,不易被尘雾所散射,在较远的地方也容易
辨认,所以用于表示禁止、停止的意思,如:禁止吸烟的标志。
黄色对人眼能产生比红色更高的明度。用于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主要用于警告标志、警戒线、行车道的中线、机械
上齿轮箱、安全帽等。如:当心触电
蓝色表示指今、必须遵守的意思,如:必须系安全带
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主要用于提示标志、车间内的安全通道、行人和车辆通行标志、消防设备和其
他安全防护设备的位置。如:安全通道标志牌
2.安全线:在工矿企业中用以划分安全区域与危险区域的分界线。厂房内安全通道的标示线,铁路站台上的安全线都
是属于此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全线用白色(公司是用黄色线划分),宽度不小于60mm。在生产过程中,有了
安全线的标示,我们就能区分安全区域和危险区域,有利于我们对危险区域的认识和判断。
3.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类型有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
a禁止标志:是指不准或禁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图形标志。其基本形式为带斜杠的圆形框,圆环和斜框为红色,图形符
号为黑色,衬底为白色。
b.警告标志: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其基本形式是正三角形边框,三角形
边框及图形为黑色,衬底为黄色。
c.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其基本形式是圆形边框。图形符号为白色,衬
底为蓝色。
d.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的图形标志。其基本形式是正方形边框。图形符号为白色。衬底为绿色。
(五)事故及伤亡事故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
财产损失的状况,即人不受伤害,物不受损失。
事故及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和财产损失及
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伤亡事故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
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六)工伤及工伤保险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
是指劳动者(职工)
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
活动中因意外事故伤
害和职业病造成的伤
残和死亡。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
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
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
因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
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及
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
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
度。
危害:可能造
成人员伤亡、
疾病、财产损
失、工作环境
破坏的根源或
状态。
危险源:危险的根
源,是指可能导致
人员伤亡或物质损
失事故的、潜在的
不安全因素。
(七)危害及危险源
(八)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
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
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
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
准的其他的作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
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
改排除的隐患。免 费资料关注公 众号:安全生产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
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
难以排除的隐患。
(九)安全事故隐患
三、安全理念
(一)集团公司的安全理念
1.以人为本
• 以人为本的管理,责任到位是重点
• 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安全以人为本
• 就是把人的安全的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
落脚点
2.“四不”伤害
我不伤害自己(自己不违章作
业)
• 我不伤害别人(领导者不能违
章指挥)
• 我不受到伤害(自我保护意识)
• 我不让他人受到伤害(合作,
救护,相互保护的意识)
集团公司的安全理念 “以人为本 四不伤害 ”
以人为本的工作方法
1. 尊重自己 管理人 首先要尊重人
2. 员工参与管理 由被人管 到自己管
3. 恰当的监督方式 参与监督 自我监督
1.员工安全生产的职责
1. 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 遵守有关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
3. 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4. 关心安全生产情况,积极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5. 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组长或车间主任汇报;
6. 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并协助调查工作;
7. 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8. 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
9.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二)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权、义
权利:
• 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 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 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
•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义务:
•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 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 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2.员工安全生产的权利
3.员工安全生产的义务
(三)安全生产为了员工 安全生产依靠员工
• 要我安全 尚未解决生存的基本需要
• 我要安全 人的生存本能 或是小康型的
• 我会安全 人的自我价值的实现
• 要我安全
• 消极、被动、无责任感,得过且过,有时是抵触的
• 我要安全
• 有责任感主动、参与、有感性、热情、
• 我会安全
• 有高度责任感积极主动,自觉参与,理性的,知危害,会操
作
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员工必须牢
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法制观
念,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严格遵守安
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的安全法律法规主要有法律、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标准
五大类。下面对几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做简
要的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简介: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
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主要章节
第一章 总则(第1~19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20~51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52~61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62~78条)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79~89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90~116条)
第七章 附则(第117~119条)
主要摘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
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
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
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第一”的含义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当生产和安全发
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指把安全的工作重点放在依靠立法、政策引导和企业更新改造、技术进步
、科学管理上,通过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因素,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
生。同时,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发生之前。伤亡事故和职
业危害不同于其他事情,一旦发生往往很难挽回,或者根本无法挽回。到那时,“安全第一”也
就成了一句空话。
“综合治理”是一种新的安全管理模式,它是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目标实现
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
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岗位责任制的细化,是生产经营单位
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综合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操作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予以明确,主要包括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
面的义务。
主要权利包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获得工伤
保险赔付的权利。
主要义务包括: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和培训,掌
握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
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
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方面: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负责生产和经营的管理
人员,在完成生产或者经营任务的同时,对保证生产安全负责;二是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对自己
业务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负责;三是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对其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四
是所有从业人员应在自己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到安全生产;五是各类安全责任的考核标准以及奖惩
措施。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定岗位、定人员、定安全责任,根据岗位的
实际工作情况,确定相应的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一岗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奖惩的相关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和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应当与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奖惩措施挂钩。
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鼓励从业人员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
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
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2)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我国目前一般实行入厂
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的三级教育和培训;(3)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培训,包括一般性安全
技术知识,如单位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及规律、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使
用、事故报告程序等,以及专业性的安全技术知识,如防火、防爆、防毒等知识;(4)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相关的安全防护知识;(5)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权利
和义务;(6)特殊作业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要求等。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
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
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如实告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的种类、性质以及可能导致
何种生产安全事故;(2)对这些危险因素的防范措施;(3)针对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可能导致
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和特点,事先制定的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
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有十大类:(1)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2)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人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3)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
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4)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5)防御物理、化学和生
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6)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
护用品;(7)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8)防御物理化学和
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9)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
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10)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职业病,暂时或者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时,在
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保险机构对投保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
,并且为投保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首要功能是事故预防,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帮助投保单位防控安全风险的作用,
实现安保互动,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这是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
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
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社会保险事项。
安全事项、社会保险事项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事项。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
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三方面情况:一是存在的
危险因素。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是指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包括人的因
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
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等。
从业人员通过参与生产经营的民主管理,可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与主动性,可以充分发挥其聪明才
智,为本单位献计献策,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共同做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要重视和尊重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合理
的意见应当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给予说明和解释。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劳动者享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
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
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
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
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
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批评权是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检举权、控告权是指从业
人员对本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
告的权利。
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不能道听途说,无中生有,更不能凭空捏造。
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不顾从业人员
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指挥从业人员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
对于存在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因素而又没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作业,不顾从业人员的
生命安全和健康,强迫命令从业人员进行作业。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
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是从另一个方面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
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
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紧急撤离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停止作业马上撤离作业场所;二是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场所。
注意:行使权利和选择权在从业人员,不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或者在征得有关
负责人员同意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正确对待这种权利,对于依法行使这种权利的从业人员不得
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如果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
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则该类行为归于无效,对降低的工资要给从业人员补发,对
福利予以恢复。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原劳动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有相应
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情形。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
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在处理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要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要首先救
治伤员,然后才保护财产。
【2021年1月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
公布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
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故2021年发生的工
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为876680元(43834元×20倍)】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生产
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报告、各类事故管理、劳动保护设施管理、要害岗位管理、安全值日
制度、安全生产竞赛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办法等。
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而制定
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
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减少伤亡事故的主要措施。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是控制人的不
安全行为的有效方法,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自
我保护能力,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意识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教
育。
安全意识教育是安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它包括思想认识教育和劳
动纪律教育两方面内容。从业人员通过思想认识教育要提高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奠定安全生产的思想基础。劳动纪律教育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条件,减少工伤事故,保
障安全生产的必要前提。
安全知识教育是提高其安全技能的重要手段。其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生产概况、生产过程
、作业方法或者工艺流程。
安全技能教育是巩固从业人员安全知识的必要途径。其内容包括设备的性能、作用和一般的结构原
理;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及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修理。
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
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报告义务有两点要求:一是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应当立即报告,因为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之一是突发
性,如果拖延报告,则使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加大,发生了事故则更是悔之晚矣。二是接受报告的主体
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以便于对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作出处理
,避免事故的发生。接到报告的人员须及时进行处理,以防止有关人员延误消除事故隐患的时机。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的及时处理义务根据本法第41条规定,对于事故隐患,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
隐患。第21条第5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第4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
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
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
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具体指(1)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载明与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有关的事项,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安全事故伤亡
责任;(2)从业人员对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和建议权;(3)对安全问题的
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有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
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5)享有因生产安全事故而遭受损坏
的赔偿权利。
被派遣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有:(1)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照
章操作;(2)接受安全生产培训;(3)对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进行报告等。
劳务派遣适应了用工单位用工灵活的需求,是重要的用工方式之一,但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一
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
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三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
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劳务派遣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
难以获得业务培训和奖励晋升的机会,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劳务派遣
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简介: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
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大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主要章节
第一章 总则(第1~9条)
第二章 促进就业(第10~15条)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16~35条)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36~46条)
第五章 工 资(第46~51条)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第51~57条)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58~65条)
第八章 职业培训(第66~69条)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第70~76条)
第十章 劳动争议(第77~84条)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第85~88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89~105条)
第十三章 附 则(第106~107条)
主要摘录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
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
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
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题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
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
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
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简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次修订,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次修正,2024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消防法》进
行了第一次修正;
第二次修正,2024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消防法》
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主要章节
第一章 总则(第1~7条)
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8~34条)
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35~42条)
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43~51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52~57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58~72条)
第七章 附则(第73~74条)
主要摘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
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
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
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
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
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四、 消防知识
1.消防常识 2.消防常识
火灾: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
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伤害。
燃烧:是可燃物与氧或氧化剂
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拌
有火苗和发烟的现象。
燃烧三要素 :
燃料(可燃物)
氧化剂(助燃物)
引燃源(点火源)
控制可燃物---是防火的根本措施
隔绝空气:将空气、氧气或其他助燃物质与
可燃性气体、液体或固体隔绝,避免接触。
消除或控制点火源
常见的点火源:明火(吸烟、火柴、电焊火
花)、撞击与摩擦、化学反应热效应、电火
花和静电火花、高温物体(高温蒸汽管道表
面)、日照与聚集以及绝热压缩。
(一)消防常识
火灾种类可以分为五类 灭火方法
•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 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
固体物质火灾
• C类火灾:气体火灾
• D类火灾:金属火灾
• 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质
带电燃烧的火灾
• 清水:可用于扑灭A类火灾
• 泡沫灭火器:可用于扑灭A类B类火灾
• ABC:可用于扑灭A类B类C类E类火灾
• BC:可用于扑灭B类C类E类火灾
• 二氧化碳:可用于扑灭B类C类E(A)类火灾
• 卤代烷:可用于扑灭A类B类C类E类火灾
(二)火灾分类 (三)灭火方法
公司现有消防设施 公司现有灭火器种类
• 灭火器
• 消火栓
• 报警系统
• 应急灯和出口灯
• 安全门
我公司灭火器种类:
干粉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
(四)集团消防设备
(五)灭火器的使用步骤
1.右手拖着压把,左手拖着灭火器
底部,轻轻取下灭火器
2.右手提着灭火器到现场
3.除掉铅封
4.拔掉保险销
5.左手握着喷管,右手提着压把
6.在距离火焰两米的地方,右手用
力压下压把,左手拿着喷管左右摆
动,喷射干粉覆盖整个燃烧区
消火栓使用方法
报警系统
应急灯和出口灯
安全门
• 平时应保持关闭
• 严禁在门前或通
道摆放物品
• 紧急情况下,按
疏散程序离开
• 是紧急情况下疏
散时的照明、指
示器材
• 车间内区域报警
• 烟感报警
• 声光报警器
• 手动报警器
• 击破报警器
• 开门拿出水带并
抛开
• 接上水带
• 开阀门
• 灭火
(六)消火栓使用方法
五、电气安全
(一)电气安全知识
电气事故:触电事故、静电危害事故、雷电灾害事故和电气系统故障危害事故等几种
电气事故特点:
(1)电气事故
危害大:经济损
失、人员伤亡
(2)电气事故
危害直观识别困
难:潜在、隐形 (3)事故涉及领
域广:各行各业、
工业、民用
(4)事故防护
研究综合性强:
技术、管理;多
学科交叉:力学、
化学、生物学、
医学等
(二)电击
是指电流通过人体,刺激机体组织,使肌肉非自主地发生痉挛性收缩而造成的伤害,严重时会破坏人的心脏、
肺部、神经系统的正常工作,形成危及生命的伤害。按照人体触及带电体的方式,电击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b.两相触电。是指人体的两个部位同时触及两相带电体所引起的电击。两相触电的危险性
一般比较大。
c.跨步电压触电。是指站立或行走的人体,受到出现于人体两脚之间的电压,即跨
步电压作用所引起的电击。跨步电压直接电击的危险性一般不大,这是由于跨步电
压本身不大而且通过人体重要组织的电流分量小,但可能造成二次伤害。
a.单相触电。是指人体接触到地面或其他接地导体的同时,人体另一部位触及某一相带电体所引起
的电击。根据国内外的统计资料,单相触电事故占全部触电事故的70%以上。因此,防止触电事故
的技术措施应将单相触电作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