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杭州-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团队月度简报

发布时间:2022-1-2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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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杭州-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团队月度简报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团队1【中央发布】国务院办公厅 2022 年 01 月 06 日印发:【国办发〔2021〕51 号】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详情】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现就积极稳妥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破除阻碍要素自主有序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提高要素协同配置效率,以综合改革试点为牵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为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积极探索新路径,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力。(二)基本原则。——顶层设计、基层探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大胆改革探索,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注重总结经验,及时规范提升,为全国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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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杭州-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团队月度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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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月度简报

Monthly Sunmmary

2022年2月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团队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228号杭州来福士广场T2 12层

电话:0571-81965656

邮箱:396168126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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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am

Introduction

团队介绍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团队是

以城市基础设施、PPP、EPC、建设工程、房地产及相关企业的

建筑施工、房产开发、投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为主要服务领域

的专业法律服务部门。本团队主要以本所管委会副主任、工程建

设与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张锋平律师为首的人员组成,秉持

“专业、务实、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立足浙江、辐射全

国。以顾问服务、非诉讼、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

专业的法律服务,并借助盈科的大平台以及各专业委员会的指

导,不断深化和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和地域,持续致力于满足客户

多样化的法律需求,助力其实现商业目的。

主要特色服务产品:

1、企业法律顾问(分松散型、半紧密型和紧密型三种);

2、建设工程(含PPP、EPC项目)全过程非诉讼法律服

务;

3、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程综合法律服务;

4、房产公司、建筑企业法律体检(企业法律体检、诉讼案

件法律体检、项目法律体检);

5、商品房交付专项法律服务;

6、重大、疑难、复杂的建设工程案件诉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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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联系方式

团队负责人:

张锋平 电话:18969090179 电子邮箱:zhangfengping@yingkelawyer.com

专职律师:

律师助理:

王小丹 电话

刘晴阳 电话:18796026074 电子邮箱:liuqingyang@yingke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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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 中央发布 1

 省级动态 17

 市级要闻 24

 热点事件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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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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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 2022 年 01 月 06 日印发:【国办发〔2021〕

51 号】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详情】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

制机制的意见》,现就积极稳妥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

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

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市

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破除阻碍要素自主有序

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提高要素协同配置效率,以综合改革试点为牵引,更

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为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积极探索新路径,

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二)基本原则。

——顶层设计、基层探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维护全国统一

大市场前提下,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大胆改革探索,尊重基层首创精神,

注重总结经验,及时规范提升,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路径模式。

——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突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动各领

域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举措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提高不同要素资源的组合配置

效率。

——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牢牢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聚焦要素市场建设的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市场主体反映最强烈的问题,鼓励地方结合自身特点开展

差别化试点探索。

——稳中求进、守住底线。从实际出发,坚持以安全可控为前提,尊重客观

规律,科学把握工作时序、节奏和步骤,做到放活与管好有机结合,切实防范风

险,稳步有序推进试点。

(三)试点布局。围绕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根据不同改革任务优先考虑

选择改革需求迫切、工作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城市群、都市圈或中心城市

等,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严控试点数量和试点范围。党中央、国

务院授权实施以及有关方面组织实施的涉及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改革探索任务,原

则上优先在试点地区开展。试点期限为 2021—2025 年。

(四)工作目标。2021 年,启动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工作。2022

年上半年,完成试点地区布局、实施方案编制报批工作。到 2023 年,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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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阶段性成效,力争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市场化配置关键环节

上实现重要突破,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基础制度建设探索上取得积极进展。到

2025 年,基本完成试点任务,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取得标志性成果,为完善全

国要素市场制度作出重要示范。 二、进一步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

(五)支持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合理划分土地管理事权,在严格保护耕

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探索赋予试点地区更大土地配置自主权。允许符合

条件的地区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机制。探索建立

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转换机制,在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占一补一的前提下,

严格管控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严把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关,实现占优补优。支

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加强耕地数量、质

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和建设。

(六)鼓励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

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优化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完善弹性出让年期制度。

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

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支

持建立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机制,加强土地精细化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

(七)推动以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用地。鼓励试点地区探索通过建设用地节

约集约利用状况详细评价等方式,细化完善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鼓励通过依

法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费用奖惩等措施,推动城镇低效用地腾退出清。推进国

有企事业单位存量用地盘活利用,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建设用地整理等方式促进城

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范和完善土地二级市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制度,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探索地上地下空间

综合利用的创新举措。

(八)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

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前提下,支持试点地区结合新

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

式。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改变用途入市

交易。在企业上市合规性审核标准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给

予同权对待。支持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

(九)推进合理有序用海。探索建立沿海、海域、流域协同一体的海洋生态

环境综合治理体系。统筹陆海资源管理,支持完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

度,加强海岸线动态监测。在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

求、严管严控围填海活动的前提下,探索推进海域一级市场开发和二级市场流转,

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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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

(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在城市群或都市

圈内开展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居住证互通互认,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

记户口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地提供。支持建立以身份证为标识的人口管

理服务制度,扩大身份证信息容量,丰富应用场景。建设人口发展监测分析系统,

为重大政策制定、公共资源配置、城市运行管理等提供支撑。建立健全与地区常

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财政转移支付、住房供应、教师医生编制等保障机制。

(十一)加快畅通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渠道。指导用人单位坚持需求导

向,采取符合实际的引才措施,在不以人才称号和学术头衔等人才“帽子”引才、

不抢挖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合同期内高层次人才的前提下,促进党政机关、国有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完善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统筹

使用编制资源。支持事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专业化人才。支持探

索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政策。探索建立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学

历证书有效衔接机制。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把服务就业的规模和质量等作

为衡量行业发展成效的首要标准。

(十二)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离岗创新创业。推进职称评审权下放,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

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加强创新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壮大高水平工程师和高技能

人才队伍。加强技术转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健全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人员等的评价与激励办法,完善技术转移转化类职称评价标

准。 四、推动资本要素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十三)增加有效金融服务供给。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公共信

用信息共享整合力度。充分发挥征信平台和征信机构作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

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推广“信易贷”模式,用好供应链票据平台、动产融资

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与中小微企业需

求相匹配的信用产品。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坏账快速核销制度。探索银行机构与外

部股权投资机构深化合作,开发多样化的科技金融产品。支持在零售交易、生活

缴费、政务服务等场景试点使用数字人民币。支持完善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治

理结构,增强金融普惠性。

(十四)发展多层次股权市场。创新新三板市场股债结合型产品,丰富中小

企业投融资工具。选择运行安全规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

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探索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合作

衔接的机制。

(十五)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体制。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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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方式和工具,对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标准化的准入设立审批、事中事

后监管。按照属地原则压实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五、大力促进技术要素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十六)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支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

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将试点经验推广到更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

企业。支持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方式。支持将职

务科技成果通过许可方式授权中小微企业使用。完善技术要素交易与监管体系,

推进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容错纠错机制。

(十七)完善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探索对重大战略项目、重点产业链和

创新链实施创新资源协同配置,构建项目、平台、人才、资金等全要素一体化配

置的创新服务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改革科技项目征集、立项、管理和

评价机制,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探索实施首席专家负责制。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通过产品定制化研发等方式,为关键核心技术提供早期应用场

景和适用环境。

(十八)推进技术和资本要素融合发展。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专业化科技金融

分支机构,加大对科研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的金融支持力度。完善创业投资

监管体制和发展政策。支持优质科技型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融资

机制,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科技保险业务,依法

合规开发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产品。 六、探索建立数据要素流通规则

(十九)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机制。建立健全高效的公共数据共享协调机

制,支持打造公共数据基础支撑平台,推进公共数据归集整合、有序流通和共享。

探索完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运营服务、安全保障的管理体制。优先推进企业

登记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气象等高价值数据集向社会开放。探索开展政

府数据授权运营。

(二十)建立健全数据流通交易规则。探索“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

可见”的交易范式,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分级分类、分步

有序推动部分领域数据流通应用。探索建立数据用途和用量控制制度,实现数据

使用“可控可计量”。规范培育数据交易市场主体,发展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

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稳妥探索开展数据资产化服务。

(二十一)拓展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发挥领军企业和行业组织作用,

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车联网、物联网等领域数据采集标准化。深入推进人工

智能社会实验,开展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在金融、卫生健康、电力、物流等重

点领域,探索以数据为核心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打造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开放

的创新生态,促进商业数据流通、跨区域数据互联、政企数据融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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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强化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推动完善数据

分级分类安全保护制度,运用技术手段构建数据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探索完善个

人信息授权使用制度。探索建立数据安全使用承诺制度,探索制定大数据分析和

交易禁止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数据跨境流动管控方式,完善重要数据

出境安全管理制度。 七、加强资源环境市场制度建设

(二十三)支持完善资源市场化交易机制。支持试点地区完善电力市场化交

易机制,提高电力中长期交易签约履约质量,开展电力现货交易试点,完善电力

辅助服务市场。按照股权多元化原则,加快电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推动电力

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实现电力交易组织与调度规范化。深化天然气市场化改

革,逐步构建储气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建立健全严格

的勘查区块退出机制,探索储量交易。

(二十四)支持构建绿色要素交易机制。在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

线、资源利用上线等基础上,支持试点地区进一步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

权、用水权等交易机制,探索促进绿色要素交易与能源环境目标指标更好衔接。

探索建立碳排放配额、用能权指标有偿取得机制,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探

索开展资源环境权益融资。探索建立绿色核算体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以及

政府、企业和个人绿色责任账户。 八、健全要素市场治理

(二十五)完善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持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

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逐步覆盖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

股权等公共资源。规范发展大数据交易平台。支持企业参与要素交易平台建设,

规范要素交易平台运行。支持要素交易平台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形成涵

盖产权界定、价格评估、流转交易、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

(二十六)加强要素交易市场监管。创新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探索加强要

素价格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式。健全要素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深化“放管服”改

革,加强要素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强化反垄

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交易行为,将交易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开展要素市场交易大数据分析,建立健

全要素交易风险分析、预警防范和分类处置机制。推进破产制度改革,建立健全

自然人破产制度。 九、进一步发挥要素协同配置效应

(二十七)提高全球先进要素集聚能力。支持探索制定外国高端人才认定标

准,为境外人才执业出入境、停居留等提供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投资者

在试点地区依法依规设立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探索国际科技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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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作新模式,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围绕全球性议题在世界范围内吸引具有

顶尖创新能力的科学家团队“揭榜挂帅”。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国际性产

业与标准组织,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二十八)完善按要素分配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强化

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管理等创新要素

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创新宅基地收益取得和使用方式,探索让农民长期分享土

地增值收益的有效途径。合理分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兼顾国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权益。探索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鼓励和引导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十、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九)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

点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

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试点工作推进全过

程。

(三十)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试点地区要把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

摆在全局重要位置,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强化组织领导,完善推进落实机制,

在风险总体可控前提下,科学把握时序、节奏和步骤,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任

务实施。试点过程中要加强动态跟踪分析,开展试点效果评估,重要政策和重大

改革举措按程序报批。

(三十一)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作为

成员单位的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部际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推进试点

工作,确定试点地区,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

同有关方面指导试点地区编制实施方案及授权事项清单,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

施;在地方自评估基础上,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对取得明显成效的试点地区,

要予以表扬激励,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对动力不足、执行不力、成效不明显的试

点地区,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程序调整退出试点。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

央、国务院报告。

(三十二)强化试点法治保障。建立健全与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相

配套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调整机制,统筹涉及的法律法规事项,做好与相关法律法

规立改废释的衔接。试点地区拟实行的各项改革举措和授权事项,凡涉及调整现

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依法授权后实施;其他涉

及调整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方面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和经批准的授

权事项清单,依法依规一次性对相关试点地区给予改革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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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 年 01 月 06 日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

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详情】

2021 年,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和国务

院有关根治欠薪的决策部署,切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

动,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合法

权益,为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2021 年 1 至 11 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

件 2813 件 3243 人,同比分别上升 12.3%和 12%。通过办案追缴欠薪约 1.68 亿元。

保障劳动者及时拿到足额工资,是关系基本民生的大事。2021 年以来,拖欠劳

动者工资问题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岁末年初各类项目、工程资金相继进入结算期,

叠加疫情冲击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高发。加之拖欠工资具有一定隐蔽性,

部分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劳动者维权仍面临困难。如果得不到及时监管、妥善

解决,将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提高政治

站位,压实工作责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以办案为核心,综合

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民生民利,维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立足司法办案,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

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打击、从严惩处,有效发挥法律的惩治和震慑作用,

为根治欠薪问题提供司法保障。2021 年 1 至 11 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716 件 732 人,提起公诉 1256 件 1382 人。另一方面,

检察机关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努力实现维权与护企并重。在案

件办理中,综合考量案件整体情况,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等措施,对积极悔改、尽力补救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

捕、不诉决定,对提起公诉的提出轻缓刑的量刑建议,最大程度地减少办案对企

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进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薪酬权益。2021 年 1 至 11 月,

全国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893 件 953 人,同比分别上

升 55.3%和 50.8%,不起诉 1031 件 1244 人,同比分别上升 4.1%和 5.3%。此外,

检察机关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注重通过检察建议帮扶企业建立长效机制,督促

企业合规经营。同时检察机关注重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宣传,以检察服务传递司

法温度,取得了良好效果。

近期,最高检从各地检察机关报送的案例中筛选出一批政治效果、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好的 5 个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例一: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抗诉案

【基本案情】2018 年下半年至 2019 年 5 月,刘某某以四川省攀枝花市某装

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接房屋修建工程,在收到 100 余万元工程款后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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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部分农民工工资,后采取变更电话号码、前往外地等方式逃避支付剩余农民工

工资。2020 年 6 月 17 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下达责令

改正决定书,刘某某仍未支付。截至 2020 年 7 月,刘某某拖欠 30 名农民工工资

15.4 万元。

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5 月,刘某某承接四川省盐边县电力公司某变电站修

建工程,在收到工程款 16 万余元后未足额支付 30 名农民工工资,共计拖欠工资

11.8 万余元。2020 年 10 月 21 日,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下达《劳

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下称《指令书》),但其始终未支付。

因刘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

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1 年 5 月 11 日,四川省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同年 6 月 24 日,攀枝花市

仁和区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在攀枝花市承接工程过程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15.4

万元,以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 5 万元。仁和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刘某某在盐边县电力公

司某变电站修建工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 11.8 万余元的犯罪事实确有错误,向攀

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支持抗诉。同年 11

月 4 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

认定了刘某某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11.8 万余元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5 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1.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依法抗诉。本案一审判决未认定刘某某在盐

边县工程中欠薪 11 万余元的行为构成犯罪,理由是认为盐边县人社局送达的《指

令书》中在“周某某民工工资”前遗漏了“支付”二字,属于缺乏“经政府有关

部门责令支付”法定入罪前置要件。二审期间,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着眼这一争

议焦点,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依法提取了《送达回证》等书证,询问了

人社局执法人员和相关证人,前往涉案公司注册地,对盐边县人社局留置送达《指

令书》的现场进行复勘并制作光盘固定证据。经补证查实,盐边县人社局留置送

达给刘某某的《指令书》中并未遗漏“支付”二字,但该局移送给公安机关作为

证据材料的《指令书》上遗漏了该二字。

2.申请关键证人出庭,充分说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二审庭审期间,攀枝

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申请了盐边县人社局工作人员出席法庭作证。庭审中,出庭

检察员围绕盐边县人社局是否依法留置送达了《指令书》,以及留置的《指令书》

上是否遗漏“支付”二字等争议焦点对出庭证人进行询问。并结合出示的证人证

言、送达回证、复勘视频及照片等新证据,还原了客观事实。检察机关进一步阐

释,《指令书》下达前,盐边县人社局已向刘某某告知其欠薪行为已被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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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组织其与被欠薪员工进行调解,且在《指令书》中载明了其拖欠员工工资的客

观事实,故尽管盐边县人社局移送给公安机关的《指令书》中遗漏了“支付”二

字,但实质上应当认定政府有关部门已履行完责令支付职责。

【典型意义】

1.依法抗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该案中检察机关既通过依法指控,严厉

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又果断行使抗诉权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切实践行了对拒

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检察承诺,为劳动者合法权益构筑起

了刑事检察保护屏障。

2.依法主动履职,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检察机关一方面采取自行补充

侦查和协调公安机关配合的方式补充侦查、完善证据,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

效果。另一方面采取申请证人出席二审庭审作证、开展交叉询问、出示新证据、

加强释法说理等方式,充分履行指控犯罪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了办案“三个效

果”的有机统一。案例二:余某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监督移送案

【基本案情】自 2018 年 4 月起,余某安在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租赁厂

房和机器设备,组织工人从事鞋业制造和加工,于 2019 年 6 月注册成立晋江思

福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福公司,另案处理),余某安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

经营者。截至 2019 年 6 月底,余某安共拖欠熊某、张某某等 97 名工人工资合计

人民币 134 万余元,后于 2019 年 6 月 29 日逃匿失联。同年 7 月 1 日,晋江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余某安支付员工工资,余某安逾期仍不支付。2019 年 7

月 12 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案线索移送

晋江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后晋江市公安局对余某安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立

案侦查。2020 年 4 月,余某安被抓获归案并被取保候审。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镇政府协调,余某安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共支付

了工人工资 125 万余元,仍拖欠工人工资 9 万余元。

2021 年 5 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同年 8 月,晋江市

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余某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

元。余某安认罪服判。

【检察履职情况】

1.“两法衔接”及时有效,提前介入监督立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托“两

法衔接”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发现余某安欠薪数额大、涉及人数多,

被欠薪工人诉求强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可能涉嫌犯罪,遂依法启动监督程

序。建议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监督公安

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搜集、固定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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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2.拓宽渠道追讨欠薪,积极挽回工人损失。在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

送犯罪线索的同时,晋江市检察机关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信访局、乡镇

司法所等部门联动,安抚近百名欠薪工人情绪、释法说理,引导理性维权。同时,

检察机关协调相关部门及工人代表等共同商议所欠工资的解决方案,通过多渠道

多种方式帮助思福公司筹得薪资 125 万余元,解决了被欠薪工人的燃眉之急。

3.坚持依法惩治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余

某安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情节,

依法对余某安提起公诉,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量刑

建议。法院全部采纳了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余某安认罪服判,

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

1.强化立案监督,发挥“两法衔接”机制作用。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

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履行监督职责,联合多部门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

排查工作。依托“两法衔接”机制,强化案件线索摸排,对工作中发现的拒不支

付劳动报酬案件线索第一时间分析研判,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督促行政执法

机关依法移送刑事案件线索,促进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2.打击与追讨并重,积极回应工人追回欠薪的诉求。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惩治

“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民生民利,传递了良好社会价值导向。与此同

时,坚持“为民办实事”,打击欠薪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在办案中加强沟通协

调,多渠道筹措被拖欠的工人工资,增强了执法活动的实效性,劳动者的劳动权

益、劳动成果得到有效维护。 案例三:义乌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

诉案

【基本案情】梁某某系浙江省义乌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

年 8 月以来,该公司在义乌经营量贩 KTV,后因经营不善拖欠方某某、虞某某

等 27 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 97089 元,梁某某在未付清上述工资的情况下逃匿。

上述 27 名员工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向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同年

11 月 5 日,义乌市人社局向该公司及梁某某发出《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

其付清员工工资人民币 88753 元。该公司、梁某某在收到责令通知后仍未在指定

的期限内支付。

梁某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支付员工工资 88753 元,在检察机关审

查起诉阶段,又支付了超龄劳动者工资 6675 元。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梁某某虽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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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过程】

1.全面审查欠薪事实,对特殊超龄劳动者的欠薪进行平等保护。本案中有 2

名员工年龄超过了退休年龄,属于超龄劳动者。劳动行政部门以超龄劳动者和用

人单位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为由,未将该 2 名员

工的工资认定在责令支付的范围内。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不能简

单将“超龄”与劳务关系画等号,针对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未领取退休金的超

龄劳动者,应当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

法》平等保护。基于上述理由,检察机关要求梁某某付清本案 2 名超龄劳动者的

工资。

2.确保工资顺利发放,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阶段,在检察机

关的敦促下,梁某某筹措资金将超龄劳动者的工资缴至劳动行政部门专用账户,

确保劳动报酬依法、及时、规范发放,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综合

考虑梁某某因经营不善而拖欠支付欠薪,虽有逃匿行为但在案发后全额付清拖欠

的工资,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对梁某某

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3.研究论证用工争议,向劳动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针对因“法无明文规

定”导致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梳理相关法律规定、

查阅司法判例,找准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法律依据,向劳动行政部门发出

《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未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适用

《劳动法》平等保护。另外,针对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的超

龄劳动者,虽然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但仍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类劳动

者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将相关材料随同刑事案件一并移送,作为综合考量犯罪嫌

疑人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的依据,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1.全面审查行政机关责令支付行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在办

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应当全面审查涉案材料,对相关部门的责令支

付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不局限于责令认定的金额,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影响犯罪嫌疑人罪行轻重、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的相关材料,检察机关应当建

议行政机关予以移送并综合审查认定。

2.强化行刑衔接,助力保障劳有所得。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超龄人员就

业情形越来越多,讨薪困难,劳资纠纷屡见不鲜,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检察机关

应当将劳动者的“忧酬烦薪”挂在心上,能动用好司法力量,持续跟踪欠薪发放

情况,平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从个案中发现普遍性问题,以检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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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方式推动行政执法理念转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做好“后半篇文章”。 案例四:郭某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郭某姣于 2019 年 6 月至 10 月经营北京市某直通便民超市有限

公司期间,拖欠朱某某等 9 名公司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 7.6 万余元。北京市平谷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两次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足额

支付员工工资,但郭某姣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改正。后该局又下达行政处理决定

书,责令其按要求支付员工工资。郭某姣则以电话停机、门店关门等方式逃避支

付劳动报酬。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于 2020 年 7 月 11 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021 年 7 月

22 日郭某姣被抓获,7 月 29 日被取保候审。郭某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支付了拖欠的大部分劳动报酬,并与 9 名公司员工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移送审查

起诉后,平谷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郭某姣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协议、提起公诉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对郭某姣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情况】

1.综合考察案件背景情况,为化解矛盾打下基础。北京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对

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了解到郭某姣自主创业,服务本地的“菜篮子”工程,后因

线上购物冲击等因素影响,导致经营不善。郭某姣因对其行为危害性认识不够等

原因,采用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且拒不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检

察机关主动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为后续促成矛盾化解、刑事和解,实现认罪认

罚从宽处理打下基础。

2.细致教育引导,促成劳动报酬足额支付。郭某姣到案后支付了拖欠的大部

分劳动报酬,并与公司员工达成和解协议,其继续足额支付剩余劳动报酬的意愿

不高。然而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部分员工表达了希望能支付全部工资的愿望。

为了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加强教育引导,促使

郭某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以兼职及从亲友处筹集所得资金足额支付了

9 名员工剩余劳动报酬。

3.公开听证,对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为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组织召开了由人大代表、值班律师、侦查人员参

加的听证会,对本案拟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听证。与会人员经讨论一致同意检察

机关拟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检察机关还就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重要

性、企业诚信、守法、合规经营对郭某姣进行了教育。郭某姣对自己的行为进行

检讨并写下悔过书,保证今后一定守法合规经营企业。公开听证不仅提升了不起

诉决定的公信力、透明度,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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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1.矫正经营观念,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

注重核实案件事实、审查证据,还应从企业责任、劳动者权益保护角度出发,向

犯罪嫌疑人讲明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重要性以及企业应诚信、守法、合规

经营的基本准则,促使企业经营者深刻认识到企业不能只关注经营盈利,同时还

肩负着社会责任,让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内化于心,实现民营企业良性健康发展。

2.落实慎诉政策,助力民营企业走出困局。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在服务保障

“六稳”“六保”中的作用。对于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企业经营

者,若能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已

全部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并与劳动者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应贯彻落实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注重发挥相对不起诉的作用,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

展,帮助企业尽快走出困境。 案例五:晋某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2016 年 6 月,晋某华与王某某、潘某某合伙,以晋某华名义

从安徽省马鞍山 Y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Y 公司”)承揽江苏省丰县某

小区建设工程,并雇佣魏某某等 50 名农民工进场施工。工程竣工后,晋某华以

Y 公司工程款未结为由拖欠 50 名农民工工资共计 161.43 万余元。2018 年 7 月

11 日,晋某华向丰县人民法院起诉 Y 公司支付工程款,经法院判决,Y 公司将

所欠的 208.92 万余元工程款汇至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此后,50 名农民工多

次向晋某华讨要劳动报酬,并向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但晋某华拒不支付,也拒绝配合从法院执行账户中支出所欠劳动报酬,并拒绝签

收劳动保障部门的限期改正指令书,关闭手机藏匿外地。

2020 年 9 月,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该案线索,并向公安机

关移送。同年 10 月 13 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0 月 22 日将晋某华抓获归案。2021

年 1 月 20 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晋某华认罪认罚并支付了

全部欠薪,取得被害人谅解。同年 2 月 2 日,丰县人民检察院综合全案事实、情

节,以及晋某华的悔罪表现,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情况】1.开展专项行动,主动发现线索。2020 年 9 月,丰县人民

检察院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行动”。通过主动走访司法行政、人社、

信访等部门,查阅反映欠薪问题的申诉、法律援助申请、信访记录等材料,并通

过询问农民工、调取相关证据等方式,及时发现晋某华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犯

罪线索,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加强执行监督,支持起诉维权。为防止晋某华将法院执行账户中的资金转

移,丰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制发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暂缓向晋某华支付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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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款,待查清事实后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丰县人民检察院支持 8 名农民

工代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促进认罪认罚,有效化解矛盾。丰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民事检察部门同时

介入,会同公安机关多次向晋某华释法说理,告知主动偿还欠薪可获得从轻处罚,

帮助其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最终促成晋某华认罪认罚,并与农民工达成调解,

主动将 161.43 万元转入第三方监管账户,支付 50 名农民工的全部欠薪,取得被

害人谅解。

4.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完善机制。丰县人民检察院全面梳理建设工程领域恶

意欠薪案件,针对该领域存在农民工欠薪等问题,向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住建

局采纳检察建议制定了 7 份关于建立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资支付监控

预警、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等保障性制度文件。检察机关还联合公安、法院、司

法行政、人社、住建等部门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同配合机制的实施办法,

定期共同开展专项整治,建立打击恶意欠薪长效合作机制。

【典型意义】1.能动履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主动将检察监督

工作前移,开展专项行动,摸排发现犯罪线索,通过检察履职切实维护劳动者合

法权益。在专项活动中,丰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刑事案件、支持民事起诉 34 件,

帮助 75 名劳动者成功讨薪 188 万余元。

2.刑民协作,提升检察办案质效。检察机关融合发挥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职

能作用,打击犯罪与追讨欠薪同步开展,灵活运用多种手段协同发力。通过移送

犯罪线索抓获藏匿的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促进认罪认罚,配合追讨欠薪。同时

检察机关积极支持农民工起诉维权,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促成欠薪调解支付,

高效办理涉农民工讨薪案件,尽最大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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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 2022 年 1

月 13 日印发:【法[2022]12 号】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

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

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

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项目建设,切实保护购房人与债权人合法

权益,进一步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商业银行职责,规范人民法院的保

全、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房地产项目

建设、维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冻结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应当及

时通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人民法院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时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

念,坚持比例原则,切实避免因人民法院保全、执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款项

导致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无法拨付到位,商品房项目建设停止,影响项目峻工交

付,损害广大购房人合法权益。

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

设备款等债权案件之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预售资

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

建设工程款债权人、材料款债权人、租赁设备款债权人等请求以预售资金监管账

户资金支付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或者购房人

因购房合同解除申请退还购房款,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支付,并将付款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妥善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主体的资金

使用申请,未尽监督审查义务违规批准用款申请,导致资金挪作他用,损害保全

申请人或者执行申请人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开设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接到人民法院冻结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指令时,

应当立即办理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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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对于不符合资金使用要求和审批手续的资金使用申请,不予办理支

付、转账手续。商业银行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转账的,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请求释放预售资

金监管账户相应额度资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予以准许。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

除冻结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

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五、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保全、执行过程中,存在枉法

裁判执行、违法查封随意解封、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违法违纪问题

的,要严肃予以查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业银行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账

户敢项监管、划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2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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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动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浙建

〔2021〕15 号】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

意见【详情】

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住保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

知》(建质规〔2020〕9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

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 号),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

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全面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事前预控管理

(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不得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法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

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法律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违法指定分包单位,不得以直接发包桩基础、预拌混凝土

等专业工程的名义支解发包工程,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以不合理工期或低于成本的

价格承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单位已承建工程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

因素,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质量责任;鼓励在合同中明确创优目标,按照公平原

则约定工程质量奖优惩劣内容。

(二)切实保证设计质量。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勘察设计前提供与建筑工

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

分类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发生涉及法定审查内容的

设计变更,应送原图审机构审查。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钢

筋混凝土工程配筋率、单位建筑面积配筋用量上限等进行设计,不得迫使设计单

位降低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标准,不得委托第三方单位以“优化设计”名义

变相降低标准改变原设计单位确定的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内容。

(三)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期和造价,

保障合理勘察设计时间、施工工期和合理费用。项目发包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合

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或合同的实质性要求。施工合同工期

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及工期定额要求,低于定额工期 70%的,组织专家论证,并

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

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周边环境的技术措施和方案。调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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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的,相应调整相关费用。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

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 7 天/层。因不可抗力停工的,给予合理

的工期补偿;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遇市场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按照合同约定

予以调整。 二、强化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项目负责人、专

职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质量职责等要求,并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宜委

派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 5

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不具备质量管理能力的,

应当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工程质量管理。鼓励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等专

业机构,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管理和服务。

(二)严格落实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工程

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

当签署授权书,授予项目负责人相应组织协调和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标准规范履行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

书。同一项目不同任期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各自对任期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终

身责任。

(三)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管控。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

质量管控,定期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强化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质量检查和工程

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工程质量标准化管

理有关要求,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隐蔽

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

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强化合同履约管理,建立健全合同履约评价机制和人员考核管

理制度,按照合同与有关规定检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

负责人,以及项目总监、总监代表等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发现与

合同约定人员不一致或人员到岗履职不符合要求的,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四)严格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不得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

构三方合同等形式转嫁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

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从建设管理费中列支,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

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

量验收依据。

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不得与施工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为同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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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发现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

报告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单位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

织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时,严禁弄虚

作假、降低验收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

使用。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

合格后,按套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

织竣工验收。推行“阳光验收”制度,鼓励建设单位在组织分户验收时邀请购房

人、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分户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

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标注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全称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严格住宅工程交付和保修管理

(一)强化住宅工程交付管理。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业主提

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附件中包含住宅分户验收表)和《新建住宅工程使

用说明书》;购买工程质量保险的,同时提供《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告知书》。

鼓励建设单位将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隐蔽工程电子可追溯档案等相关资料交

付业主和使用单位,逐步实现建设和管理有效联动。

(二)切实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第一责任人,

应当建立质量回访、房屋维修制度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以

及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

起计算;经维修合格部位的保修期限,可由建设单位和所有权人重新约定。对于

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在收到关于质量问题的反映后,应当做

好与业主维修方案的协商工作,组织施工单位先行维修。

推行质量保修响应机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交付之日起派专业维修

团队驻场落实保修责任,驻场时间不宜少于 3 个月。建立“24 小时”维修响应

机制,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对购房人反馈的质量问题在 24 小时内派员现场

查看,并留存影像资料,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在合理时间内完成维修工作。

(三)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责任承续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

房销售合同中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股东及所占股份比例、在其注销情形下承

接质量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具有责任承担能力的法人。房地产开发企

业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供企业注销后质量责任承续的说明材料,

与质量责任承续单位共同确认质量责任承续事项。

(四)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组织工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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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日或运用信息化方式,及时向购房人展示工程形象进度、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

功能质量验收等信息。

推行购房人监督机制,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购房人、物业

服务企业参与施工质量检查。针对购房人、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相关要求进行整

改,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未售住宅及因购房人原因未参与户内施工质量检查的,

建设单位可在竣工验收前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检查,检查结果及整改结果由建

设单位收集归档,在交房时交付购房人。 四、拓展工程质量管理机制

(一)实施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因发生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质量

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

部门将责令全面停工的决定抄送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按

照国家规定暂停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1)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2)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但项目拒不执行监督机

构整改决定,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成的;

(3)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导致建筑主体结构存在严重

质量隐患的;

(4)承重构件的混凝土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建筑主体结构存在严

重质量隐患的;

(5)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含分

户验收);

(6)墙面、屋面、地下室存在大面积渗漏需要返修等严重质量问题且未整

改到位的。

整改符合要求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整改报告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

位公章后,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作出复工决定的,抄送房

地产主管部门解除相应限售措施。

(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险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

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可以免予交纳物业保修金,保险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建设单位购买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可以参加全过程质

量风险管理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等工作。

(三)推行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开展工程施

工质量评价,具备条件的,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开展评价工作。鼓励建

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目标。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当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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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375)要求;有专业质量评价标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相应标准实施,

没有专业质量评价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参照相关标准编制质量评价

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

参与钱江杯考核认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的

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当达到“优良”标准。

(四)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公开工程规

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

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评价目标、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交付使用前,应公开质

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承诺保修响应时间

等信息,住宅工程还应公开分户验收组成员名单及人员有关信息。

建设单位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主动提供工程质量信息,属于住宅全

装修工程的,还应当承诺所销售房屋交付标准与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

样板房标准一致。销售后,涉及外立面、门窗、户型以及装修标准等使用功能变

更的,除按规定履行报审程序外,还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设计变更的约定,

并及时告知购房人。

(五)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推动政府投资工程由使用单位自行

组织建设,向由政府组建的专业机构、建设平台集中组织建设转变,实现投资、

建设、监管分离,不断提高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 五、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日常巡查和差异化监

管制度,将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情况纳入重点检查内容。对质量责任

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以及压缩工期超过定额 30%以上、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少于 7 天/层的建设项目,加大对相应建设项目检

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直至整改到位,发现存在严

重质量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因严重质量问题被实施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

联动管理措施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增加分户验收复核抽查比率。

对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参建单

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整改报告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

公章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二)实施信用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档

案,记录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及保修期限内受到行政处罚

或行政处理的违法行为。充分运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手段,加大对守信建设单

位的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设单位的联合惩戒力度,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

良好信用环境。

(三)强化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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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项目负责人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不影响对其应承担法律

责任的追究。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

规定追究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四)数字赋能监管。加快上线运行和迭代提升“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

重大应用,深化“互联网+监管”,提高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效能,加大工程质量

信息公示力度,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违法违规和保修响应时间、维修满

意度、使用质量评价等信息,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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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发布:浙江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补

充通知【详情】

各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

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 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浙江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浙建政服发〔2021〕62 号,

以下简称“原通知”)有关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设区市

建设部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即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以上范围内的企业无需申请资质延续,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

后的电子证书。

二、企业已经按照原通知取得延期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资质电子证书的,

请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按照本通知再行延期的电子证书。

原通知其他内容不变,继续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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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要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1 月 23 日起实施:【杭政办

函〔2021〕69 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详情】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协调办法的通知》(杭政〔2007〕10 号)等 6 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杭

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垦造水田专项行动计划(2015—2018 年)

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56 号)宣布失效。

本通知自 2022 年 1 月 23 日起施行。

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备 注

1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征地

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

杭政〔2007〕10 号 废 止

2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

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杭政函〔2014〕134 号 废 止

3

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在“两江一湖”实

施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等三个意

见的通知

杭政办〔1996〕9 号 废 止

4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

市测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2009〕17 号 废 止

5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

等部门关于杭州经济开发区规划管理

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6〕96 号 废 止

6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重大

服务业发展用地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函〔2021〕12 号 废 止

7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

市垦造水田专项行动计划(2015—

2018 年)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156 号 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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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事件】

恒大海花岛 39 栋楼被责令限期拆除【详情】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一份海南省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在网络流传。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儋州市白马井镇海花

岛 2 号岛三(六)期项目共建设 39 栋楼,总建筑面积 434941.46 平方米,因违法取

得的规划许可证已被撤销、项目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

条之规定情形,依据规定,现责令该公司在 10 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如逾期不拆除,执法局将依法组织拆除。

对此,1 月 3 日晚,恒大童世界集团针对公司海花岛 39 栋建筑被拆一事作

出了回应称,正在坚定不移、不折不扣地积极整改。

恒大童世界集团表示,2021 年 12 月 30 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恒大

下发了海花岛 39 栋建筑《行政处罚(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仅针对位于

2 号岛的 2-14-1 地块 39 栋楼,不涉及海花岛其它地块,也就是不涉及 60567 户

已收楼业主及 628 户未收楼业主的地块和楼宇。恒大方面将按照决定书的指引,

积极沟通、妥善处理。 事件评析

海花岛 2 号岛三(六)期项目的 39 栋楼(总建筑面积 434941.46 平方米)被责

令限期拆除,原因是该项目违法取得的规划许可证已被撤销,系违规建设。海花

岛项目曾经号称世界最大花型人工旅游岛,现如今却面临拆除。在这个事件里,

至少有四个问题值得深思:

一、该项目曾经取得过规划许可证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以看出,这个项目曾经取得过规划许可证,并不是自

始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在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甚至

还曾经取得过预售许可证。但是,曾经取得的规划许可证系违法取得,已经被撤

销,所以被视为没有规划许可证。从这里可以看出一个问题,即使开发商取得了

相关的建设手续,但是如果是违法取得的,依旧有可能被撤销,所以开发商在办

理开发手续的时候千万不要存侥幸心理,一定要依法依规,否则一旦存在问题被

追究,损失之大可能难以估量。

二、定性为违规建设

这个项目之所以限期拆除,认定和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

第六十四条,综合来看,是因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被处罚。在这里有

个细节需要注意,开发商进行开发建设前,必须依法取得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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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否则就是违规建设,会面临责令停工、拆除、没收或罚款等相关处罚风险。

但是有个问题,在实际建设的时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已经撤销了?现场

的建筑是在撤销前建的,还是撤销后建的呢?

三、开发商还有救济途径

不论是根据这个行政处罚记载的内容,还是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收到这

份处罚决定后,60 天内可以申请复议,或 6 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此庞大的

建筑规模,未来何去何从,开发商可能不会坐等被拆。更何况,恐怕有一些房子

已经卖给了购房人。

四、购房人怎么办?

首先,作为购房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款,

赔偿损失。从现有信息来看,预售许可证恐怕也会被撤销,如果没了预售许可证,

那么相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其次,作为购房人,不仅可以提起民事

诉讼,还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查清楚为什么会出现现在这种情况,追根溯源。 引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

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目前全网未见《通知》

原文,应为内部文件,最早可查裁判文书(2021)冀 0982 民初 891 号发布日期

为 2021 年 3 月 28 日)起 1 年内,以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包

括廊坊市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除涉农民工工资案

件、劳动争议、涉自然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以外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统一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

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 2021 年 8 月-10 月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恒大系案件移送管辖裁定,得出

如下信息:

1.关于集中管辖案件类型

目前,恒大系案件集中管辖的案由主要涉及 4 类:

(1)合同纠纷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修理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仓储物流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2)票据纠纷类: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执行案件:首次执行。

(4)申请支付令。

上述案件中,以票据纠纷类居多,其次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关于集中管辖对象

(1)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如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盘锦苏宁置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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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等。

(2)恒大地产及其关联公司,如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嘉鼎置业有

限公司,盘锦苏宁置业有限公司等。

(3)恒大汽车及其关联公司,如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等。

(4)恒大旅游及其关联公司,如天津东丽湖恒大酒店有限公司等。

(5)非恒大直接控股但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21)苏 1182 民初 2951 号之一裁定载明:本案被

告长春泽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该《通知》中所列关联公司之一,故本案依法

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因此,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文件应

有恒大系公司的详细名单。

3.关于集中管辖的恒大系诉讼地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 0114 民初 19010 号裁定载明:以恒大集

团及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的一审民事纠纷及相应的

执行案件,已经立案尚未开庭审理的(包括已经向当事人发受理应诉通知书、开

庭公告但尚未正式开庭),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此,原告为恒大系公司【如(2021)津 03 民辖终 422 号】,被告为恒大系

公司【如(2021)苏 0621 民初 4414 号】,第三人为恒大系公司【如(2021)沪

0118 民初 16085 号,被执行人为恒大系公司【如(2021)津 0116 执 10208 号】,

均属于集中管辖范围。 恒大系案件集中管辖实务

就恒大集中管辖事宜,整理信息如下(注:仅就现予公布案例收集,个案需

与管辖法院进一步核实):

1.关于恒大系案件的集中管辖范围

(1)涉恒大商事及金融纠纷,如典型的票据纠纷、借贷、加工、买卖合同

等纠纷,均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2)涉恒大的知识产权案件/劳动纠纷/商品房买卖及预售纠纷/租赁合同纠

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300 万以内的工程合同纠纷,均不进行集中管辖。

(3)即使确定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案件有可能被派送到区法

院审理,广州中院目前已经指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审理。

2.关于立案保全问题

(1)可以网上立案,也可以直接邮寄或者到现场立案。

(2)可以在立案时申请财产保全,但因恒大系案件强制调解,财产保全可

能要等到正式立案之后法院才会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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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案的相关材料和普通案件需要的材料相同,如起诉状及证据、授权

资料等。

不直接起诉恒大系公司,起诉其他主体能否规避集中管辖?

票据案件中,部分持票人为避免集中管辖,未将作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恒大

系公司列为被告,能否规避集中管辖呢?

未将作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恒大系公司列为被告,法院可能追加恒大系公司

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再移送集中管辖。在(2021)沪 0118 民初 15961 号票据追

索权纠纷案中,原告未将恒大系公司列为被告,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出票人和承

兑人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再以第三人为恒大系公司移送管辖。上

海、江苏法院多采取上述办法。

恒大作为一人公司股东的,能否将恒大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且已有生效判决,判决恒大对全资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26 日作出的(2021)粤 01 民终 16142

号民事判决载明:广州市恒大永昌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恒大公司)是否应对广州

市鑫诚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鑫诚公司,恒大公司 100%控股)的上述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的问题。恒大公司及鑫诚公司的《2019 年度审计报告》仅能证明恒大公

司及鑫诚公司在 2019 年度的财务状况,不足以证明恒大公司财产与鑫诚公司财

产一直处于相互独立分离的事实。因此,恒大公司应对鑫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恒大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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