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
(2022)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
(2022)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编写说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多次就推进减税降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优化营商环境等作出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2022 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着力稳
市场主体保就业,加大宏观政策实施力度,完善减负纾困等政策,夯实经济稳定运行、质量提
升的基础。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真贯彻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推动惠企减负政策落实作为每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重要内容扎实
推进,为稳定经济增长、激发市场活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自 2012 年起,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每年举办“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系列活动,同时对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惠企减负政策措施进行梳理,编印出版减轻企业负
担政策手册发送广大企业,为企业了解和享受国家政策、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2022)》是在历年政策汇编基础上,结合今年国务院及有关部
门出台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编印而成。汇编采取目录清单形式,收录了收费减免(50 条)、
税收优惠(88 条)和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44 条)、人工成本(16 条)、融资成本(30
条)、用能用地成本(22 条)、物流成本(9 条)等 7 个方面共计 259 条正在执行的政策措施,
方便企业查询。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各省
(区、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的大力支持,并由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
中心承担了文件梳理和编印出版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涉及面广,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敬请社会各界批评指正。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 年 11 月
目 录
一、 收费减免政策.................................................................................... 1
二、 税收优惠政策.................................................................................. 26
三、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66
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政策.................................................................. 108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 121
六、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政策...........................................................153
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政策.................................................................. 164
八、政策解读说明.................................................................................. 175
附录一: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179
附录二: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182
附录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189
附录四:保留为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 192
附录五: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58
附录六: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72
一、 收费减免政策
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励投资创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
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迫切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多次部署,要求加大力度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2014
年 6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涉企
收费,一律不得执行。近年来,中央和省级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清单陆续公布。
2022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收费。要
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
乱摊派。”。截至 2022 年 10 月 30 日,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 32
项,涉及 19 个部门;全国政府性基金共 20 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
共 4 个部门 6 大项 8 小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进出口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收费 3
小项);保留为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共 130 项,目前国家层面的行
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已无实行政府定价项目,均为市场调节价;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
共 9 个部门 23 项。以上涉企收费、保证金等项目均已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在财政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各地政府有关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常态化公示,
并实行动态化管理,接受社会监督(目录清单表格详见附录一、二、三、四、五)。
本章节采取目录清单形式,梳理了 2016 年以来国家层面出台涉企收费减免政策,涉及
政府性基金领域 11 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领域 20 条、经营服务性收费领域 7 条、保证金领域
12 条共计 50 条收费减免政策,清单内容包括政策措施、政策依据、执行时间、惠及企业类
型、政策类别和形式等,帮助广大企业知晓并享受政策。
2
收费减免政策
序号 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 执行时间 惠及企业类型 政策类别 政策形式
一、政府性基金
1.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18 号)根据第三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
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
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
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内容,规定地方水
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
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
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
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 年第 5 号
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免征、停征或
减征
2.一、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
二、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
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
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46 号)降低 50%的基础上,再降低 20%。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
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
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21 年第 8
号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起取消港口建设费;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
起调整民航发展基
金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降低征收标准
3.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
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方案,报省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
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
基金等 3 项政府性基金
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0〕72 号
2020 年 12 月 31日起
地方水利建设
基金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免征、停征或
减征
4.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4 号)附件 2《文化事
业建设费申报表》的计算公式及填表说明。将《文
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 18 栏次中“18=10-13” 修
改为“18=10×(1-减征比例)-13”,将《文化事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
征管事项的公告》
〔2018〕第 24 号公告
2019 年 7 月 1 日起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降低征收标准
3
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中“二、有关栏目填写说
明”下“(十八)第 18 栏‘本期应补(退)费额’”的
内容,修改为“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退回
的数额。计算公式:18=10×归属中央收入比例× (1-50%)+10×归属地方收入比例×(1-归属地方
收入减征比例)-13。”
5.一、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
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
应缴费额的 50%减征。
二、2019 年 7 月 1 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
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 50%。
三、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
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
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 30%比例,抵免该
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
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9〕46
号
自2019年7月1日至
2024年12月31日
收费对象
部分政府性
基金
降低征收标准
6.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
均工资的 3 倍降低至 2 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
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含)的,
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的,按当地社
会平均工资 2 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
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
通知》财税〔2018〕39
号
2018 年 4 月 1 日起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降低征收标准
上限
7.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
《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7〕51 号)降低 25%的基础上,再统
一降低 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
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
通知》财税〔2018〕39
号
2018 年 7 月 1 日起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降低征收标准
4
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
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综〔2009〕90 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 (1-25%)。
8.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
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 25%。
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
知》财税〔2017〕51 号
2017 年 7 月 1 日起 电力用户 政府性基金 降低征收标准
9. 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
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7〕18 号
2017 年 4 月 1 日起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取消
10.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在职职工总数 20 人(含)以下小微企业,
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调
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 3 年、在职职工
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
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
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
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 倍(含)的,按用人单位
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
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7〕18 号
2017 年 4 月 1 日起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扩大免征范
围、设置征收
标准上限
5
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
资 3 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
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11.一、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二、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三、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
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
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6〕11 号
2016 年 2 月 1 日起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停征
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1. 2022 年第四季度,实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污水
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
厅《关于落实第四季度
污水处理费等缓缴政策
的通知》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缓缴
2.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
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
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包括耕地开
垦费、污水处理费等 14 项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
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
业性收费的公告》2022
年第 29 号公告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缓缴
3.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
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
展改革委公告 2021 年第 9 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
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
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
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 年第 5 号公告
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免征
6
4.一、取消普通护照加注收费。
二、免征港澳流动渔船内地渔工、珠澳小额贸易人
员和深圳过境耕作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
通行证收费。
三、本公告自 2021 年 6 月 10 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取消、免征部
分出入境证件收费的公
告》2021 年第 22 号公
告
2021 年 6 月 10 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取消、免征
5.一、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
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
费标准由每副 70 元调整为 35 元。
二、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 80
元调整为 60 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
收费标准由每本 500 元调整为 200 元。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
对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
延或者拒绝执行。
四、各级市场监管、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
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收费
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
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
事业性收费标 准的通
知》发改价格规〔2019〕
1931 号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降低
6.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
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
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的公告》2019 第 98 号
公告
自2020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用
人单位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减免
7
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
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
7.一、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
标准由每份 40 元降低至 20 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 4 元降低至 2 元,实际收费
标准根据用户机构向征信系统提供的数据量和查
询量计算确定;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
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
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
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 10 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
人信用报告实行优惠收费标准。上述享受优惠政策
的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标准由每份 15 元降
低至 10 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标准继续维持
每份 1 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进一步降低中国人民银
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
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
〔2019〕1318 号
2019 年 8 月 1 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降低
8.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每年 60 元降低
至 30 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每
次 20 元降低至 10 元,查询登记信息免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进一步降低中国人民银
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
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
〔2019〕1318 号
2019 年 8 月 1 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降低
9.
(一)223-235MHz 频段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收费标
准。降低 223-235MHz 频段电力等行业采用载波聚
合的基站频率占用费标准,由按每频点(25kHz)每
基站征收改为按每 MHz 每基站征收,即由现行 800
元/频点/基站调整为 1000 元/MHz/基站。
原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每频点信道带宽 25kHz)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
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
事业性收费标 准的通
知》发改价格〔2019〕
914 号
2019 年 7 月 1 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降低
8
的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 800 元/频点/基
站。
(二)5905-5925MHz 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收费
标准。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的,按照
15 万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范围使用的,
按照 1.5 万元/MHz/年。使用范围在 10 个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以上的,按照 150 万元/MHz/年收取;
使用范围在 10 个市(地、州)及以上的,按照 15 万
元/MHz/年收取。2.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
对 5905-5925MHz 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
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免收”的优惠政策,即自频
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按财务
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
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频率占用费。
(三)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1. 调 整 网 络 化 运 营 的 对 地 静 止 轨 道 Ku 频 段
(12.2-12.75GHz/14-14.5GHz)高通量卫星系统业务
频率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根据其技术和运营特
点,由原按照空间电台 500 元/MHz/年(发射)、地
球站 250 元/MHz/年(发射)分别向卫星运营商和网
内终端用户收取,改为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际
占用带宽,只向卫星运营商按照 500 元/MHz/年标
准收取,此频段内不再对网内终端用户收取频率占
用费。2.免收卫星业余业务频率占用费. (四)其他收费项目,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
9
(一)因私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 160 元/本降为 120
元/本;(二)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 80 元/张降
为 60 元/张; (三)其他收费项目,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知识产权部门
(一)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由 1000 元降
为 500 元; (二)变更费收费标准,由 250 元降为 150
元; (三)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
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
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
商标评审费、出据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
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
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 90%
收费。
10.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
专利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
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9〕45
号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
起
部分行政事业
性收费
部分行政事
业性收费
减免
11.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
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
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
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
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
权当年起 6 年内,延长至 10 年内;对符合条件的
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停征、免征和
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
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37 号
2018 年 8 月 1 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停征
10
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
的,允许退还 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12.
一、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
(一)降低 3000 兆赫以上频段频率占用费标准。
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频段,3000-4000 兆赫频段由
800 万元/兆赫/年降为 500 万元/兆赫/年,4000-6000
兆赫频段由 800 万元/兆赫/年降为 300 万元/兆赫/
年,6000 兆赫以上频段由 800 万元/兆赫/年降为 50
万元/兆赫/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
用的频段,3000-4000 兆赫频段由 80 万元/兆赫/年
降为 50 万元/兆赫/年,4000-6000 兆赫频段由 80
万元/兆赫/年降为 30 万元/兆赫/年,6000 兆赫以上
频段由 80 万元/兆赫/年降为 5 万元/兆赫/年。在市
(地、州)范围内使用的频段,3000-4000 兆赫频
段由 8万元/兆赫/年降为5万元/兆赫/年,4000-6000
兆赫频段由 8 万元/兆赫/年降为 3 万元/兆赫/年,
6000 兆赫以上频段由 8 万元/兆赫/年降为 0.5 万元/
兆赫/年。
(二)降低 5G 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
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对 5G 公众移动通信
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减免,后三年逐
步到位”的优惠政策,即自 5G 公众通信系统频率
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财务
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
至第六年分别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 25%、
50%、75%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七年及以后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
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
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
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
格〔2018〕601 号
2018 年 4 月 1 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降低
11
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 100%收取无线电频率占
用费。
(三)对使用范围受限(如仅限于室内使用)的公
众移动通信系统频段,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
30%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二、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
(一)调整网络化运营的高通量卫星系统频率占用
费收费方式。根据高通量卫星系统的技术和运营特
点,调整 Ka 频段(17.7-21.2 吉赫、27.5-31 吉赫)
高通量卫星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即由按照空
间电台 500 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 250 元/
兆赫/年(发射)分别向卫星业务运营商和网内终
端用户收取,改为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际占用
带宽,按照 500 元/兆赫/年向卫星业务运营商收取,
不再收取网内终端用户地球站和卫星业务运营商
关口站频率占用费。
(二)降低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卫星系统频率占用
费标准。对列入国家重大专项,用于开展空间科学
研究的空间电台和地球站,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
的 50%收取频率占用费,即空间电台 250 元/兆赫/
年(发射)、地球站 125 元/兆赫/年(发射)。
除网络化运营的 Ka 频段高通量卫星系统、开展空
间科学研究的国家重大专项卫星系统外,其他卫星
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空
间电台 500 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 250 元/
兆赫/年(发射)。
12
13.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
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
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
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
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
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环境保护部、国家
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
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
关事项的通知》财税
〔2018〕4 号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停征
14.降低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无
线电频率占用费
二、公安部门公民出入境证件费、机动车行驶证书
工本费、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三、水利部门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农业部门农药实(试)验费
五、知识产权部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
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
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
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
改价格〔2017〕1186 号
2017 年 7 月 1 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降低收费标准
13
15.
取消以下 12 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发展改革部门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二、公安部门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机动车抵
押登记费
三、环境保护部门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环境监测服
务费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白蚁防治费、房屋转让手续
五
费
、农业部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六、质检部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七、测绘地信部门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
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测绘产品质
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
委托检验费)
八、宗教部门清真食品认证费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
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
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7〕20 号
2017 年 4 月 1 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取消
16.停征以下 23 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国土资源部门地质成果资料费
二、环境保护部门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登记费
(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
登记费)
三、交通运输部门船舶登记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
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
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7〕20 号
2017 年 4 月 1 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停征
14
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四、卫生计生部门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
务费
五、水利部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
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六、农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农药、兽药
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
审批、发证收费)、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
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
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
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
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七、质检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
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计量收
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
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
并收费)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
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药品保护费(包
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九、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十、民航部门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15
十一、林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十二、测绘地信部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17. 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 50%。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
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
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7〕20 号
2017 年 4 月 1 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降低收费标准
18.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
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
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
办法〉的通知 》财税
〔2016〕78 号
2016 年 9 月 1 日起
符合条件的专
利申请人或者
专利权人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减缴收费
16
19.
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 1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以下 3 部门
1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农业部门国内植物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
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兽药规范》
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
品种注册登记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
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
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船舶
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
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
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
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授权考核费
三、林业部门林权勘测费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
于扩大 18 项行政事业
性收费免征范 围的通
知》财税〔2016〕42 号
2016 年 5 月 1 日起
所有企业和个
人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免征
20.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延长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专利
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
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费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
现行授予专利权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
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
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
通知》发改价格〔2015〕
2136 号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延长收费减缴
时限
17
三、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1.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将实行
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降低 20%。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
低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
的通知》交水发〔2022〕
104 号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征收对象
经营性收费
优惠
降费
2.
推动企业降低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2021
年再降 10%。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印发〈“双千兆”网络协
同 发 展 行 动 计 划
(2021-2023 年)〉的通
知》工信部通信〔2021〕
34 号
2021 年 3 月 24 日(成
文日期) 中小企业
宽带和专线
平均资费
降费
3.
一、取消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各商业银
行通过异地本行柜台(含 ATM)为本行个人客户
办理取现业务实行免费(不含信用卡取现)。
二、暂停收取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
工本费 6 项收费。
三、各商业银行应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根据客
户申请,对其指定的一个本行账户(不含信用卡、
贵宾账户)免收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
理费,下同)。各商业银行应通过其网站、手机
APP、营业网点公示栏等渠道,以及在为客户办理
业务时,主动告知提示客户申请指定免费账户。客
户未申请的,商业银行应主动对其在本行开立的唯
一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免收年费和账户
管理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
银监会《关于取消和暂
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
融服务收费的通知》发
改价格规〔2017〕1250
号
2017 年 8 月 1 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经营服
务性收费
取消和暂停
18
4.
一、降低税控系统产品价格。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
统专用设备中的 USB 金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 490
元降为 200 元,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 230 元降为
100 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
用设备中的 TCG-01 税控盘零售价格由每个 490 元
降为 200 元,TCG-02 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 230
元降为 100 元。
二、降低维护服务价格。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
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
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由每户每年每套
330 元降为 280 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
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三、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应
纳税额。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费
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
中及时全额抵减。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
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
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
格〔2017〕1243 号
2017 年 8 月 1 日起 增值税纳税人
涉企经营服
务性收费
降低收费标准
19
5.
一、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
标准由每份 60 元降低至 40 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 5 元降低至 4 元。
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
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民营银行等 9 类金融机
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实际收费标准分别为
每份 15 元和 1 元。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 60 元,
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每次 20 元,
查询登记信息免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
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
知》发改价格规〔2017〕
1232 号
2017 年 7 月 1 日起 金融机构
涉企经营服
务性收费
降低收费标准
6.
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具体措施:
一、降低发卡行服务费费率水平
二、降低网络服务费费率水平
三、调整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封顶控制措施
四、对部分商户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
率优惠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完善银
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
制的通知》发 改价格
〔2016〕557 号
2016 年 9 月 6 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经营服
务性收费
降低收费标准
20
7.
一、规范船舶使费收费项目。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
构提供船舶进出港服务,可收取引航(移泊)费、
拖轮费、停泊费、围油栏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
舱费以及垃圾处理、供水、供油、供电服务收费等
费用,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取消现行
收取的靠垫费,以及引航费中的引航员滞留费和引
航计划变更费,将系解缆费、开关舱费并入停泊费
收取。
二、改进船舶使费计费办法。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引
航费起码计费吨由 500 净吨提高到 2000 净吨,
40001—80000 净吨部分、超过 80000 净吨部分收
费标准(引航距离在 10 海里以内)分别降低到每
净吨 0.45 元、0.425 元。节假日、夜间对航行国际
航线船舶进行引航和拖轮作业的,引航费、拖轮费
加收的比例降为 45%。鼓励港口经营人在不超过按
拖轮马力、作业时间确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
接受拖轮服务的船舶吨位、船长、进出港次数等情
况综合计收拖轮费。归并后的航行国内、国际航线
船舶停泊费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日每净吨 0.08
元、0.25 元。
三、完善船舶使费管理方式。对船舶使费实行政府
指导价、上限管理,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
泊费以上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上限,围油栏费、
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以现行收费标准为上限,
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
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具体收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
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
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水发〔2015〕118 号
2015 年 9 月 20 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经营服
务性收费
合并、取消、
降低
21
费标准。
四、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对外贸进出口
20 英尺、40 英尺重箱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
分别降低到每箱 10 元、15 元,其他货物收费标准
降低到每吨 0.25 元。征收和使用的其他事项继续
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保证金
1.
二、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
对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应缴纳的
各类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
季度。
三、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
对按规定允许保函(保险)替代的保证金项目,企
业均可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
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
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
于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
施缓缴等政策的公告》
2022 年第 22 号公告
工程质量保证金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征收对象 保证金 缓缴
2.
在2022年10月1 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
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
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
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
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
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
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铁
路局综合司、中国民用
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阶
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
金的通知》建办质电
〔2022〕46 号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征收对象 保证金 缓缴
3.
一、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期
限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止。
缓缴期结束后,确需延长缓缴期限的,经本地区根
人社部《关于阶段性缓
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
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
2022 年 6 月 24 日(文
件签发时间)
征收对象 保证金 缓缴
22
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作适当延
长并报我部备案。
二、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缓缴具体
操作办法,主动向社会公布。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
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真正落实
落地。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
常监管,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对缓缴政
策实行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依规予以惩
戒并作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的重
要依据。
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
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参照本通知
执行。
社厅函〔2022〕99 号
4.
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 5%降至
3%。
国务院常务会议(2017
年 6 月 7 日)
2017 年 7 月 1 日起 工程建设企业 涉企保证金 降低
5. 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财政部《关于取消工业
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的通知》财税〔2017〕
50 号
2017 年 7 月 1 日起
燃煤和可再生
能源发电企
业、拥有燃煤
自备电厂的企
业
专项资金 取消
6.
一、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各地区要参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
本地区涉企保证金进一步清理规范,取消没有法
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
项目,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于 2017 年 12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
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
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
〔2017〕236 号
2017 年 9 月 21 日(文
件签发日期)
企业 保证金 其它
23
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及具体实
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
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
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
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
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
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
险、保障基金除外)。加快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
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
还,2017 年 12 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发挥各级减轻
企业负担举报机制和审计部门作用,加强监督检
查,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
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
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
三、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
设有涉企保证金的地区和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
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
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
社会公开。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
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
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
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7.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
替代预留保证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
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
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
2017 年 7 月 1 日起
建设工程承包
人
建设工程质
量保证金
降低预留比例
上限
24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
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通知》建质〔2017〕138
号
8.
全面取消电网企业对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电气化
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铁路运输企业通过相
应下浮铁路电气化附加费标准的方式等额降低铁
路货物运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取消电气化铁路配套供
电工程还贷电价的通
知》发改价格〔2017〕
1005 号
2017 年 6 月 1 日起
铁路运输企
业、铁路电气
化附加费收费
对象
其它收费 取消
9.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
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
四、清理规范的措施
(二)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
自查清理情况及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包
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返
还时间、法律责任等)……向社会公布。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将清单中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保证金
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缴费场所对外公
开;对清单之外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今后凡
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或经国务院批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
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
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
知》工信部联运行
〔2016〕355 号
2016 年 10 月 28 日
(文件签发日期)
企业 保证金 其它
10.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
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
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
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
证金的通知》国办发
〔2016〕49 号
2016 年 6 月 23 日起 建筑业企业
工程建设领
域保证金
其它
25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
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
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 2016 年底前退还相关
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
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
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
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
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
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11.
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
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
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
基金项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的通知》财税〔2016〕
53 号
2016 年 7 月 1 日起 征收对象
价格调节基
金
停征
12.
停征价格调节基金。该基金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
式筹集。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
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
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6〕11 号
2016 年 2 月 1 日起 征收对象
价格调节基
金
停征
26
二、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既有阶段性措施,又有制度
性安排;既有税率式优惠,又有税基式优惠;既有退税、免税,又有减税、缓税政策;既有
普惠减税政策,又有特定领域专项帮扶措施;既有中央统一实施的政策,又有地方依法自主
实施的措施。多种政策工具有效组合、协同发力,为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2022 年,国家继续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包括退还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 6 个
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减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
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等,有力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了企业税费负担。5 月份,国务
院常务会议部署了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其中税费支持政策包括退还批发和零售
业等 7 个新增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等。8 月份,国务院
常务会议相继部署再实施一批接续政策,包括进一步延长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政策期
限,各地今年内顶格减免地方“六税两费”,实施支持企业创新的阶段性减税政策,主要是“对
高新技术企业在今年四季度购置设备的支出,允许当年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 100%加计扣
除”“在今年第四季度,对现行按 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行业,统一提高扣除比例
到 100%”“对企业出资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并加计扣除”等,同时对
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本章节采取目录清单形式,梳理了 2016 年以来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措施涉及增值税领
域 30 条、企业所得税领域 21 条、城镇土地使用税领域 3 条、资源税领域 2 条、印花税领域
3 条、车船税领域 4 条、契税领域 2 条、其他领域 23 条共计 88 条,清单内容包括政策措施、
政策依据、执行时间、惠及企业类型、政策类别等方面,帮助广大企业知晓并享受政策。
27
税收优惠政策
序号 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 执行时间 惠及企业类型 政策类别 政策形式
一、增值税
1.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
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
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
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延长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
年第 15 号公告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 免征、停征
2.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
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
署公告 2019 年 39 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规定
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
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二、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航
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
年 2 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
予以退还。
三、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
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
36 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
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
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1 号公告
第一条,执行
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第二、
三条执行期
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服务业领域困
难行业
增值税
缓缴、免征、减
征
28
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
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3.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
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
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
具征收率为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已按 3%或者
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
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
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
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
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
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下同)的,免
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
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
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
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 号)
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
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
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
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2 年第 6 号公告
2022 年 4 月 1
日起
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 免征
29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
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第六
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8 年第 18 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
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
余额,在 2022 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
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
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 2022 年度可
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4.
二、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
纳税人在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
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
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
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
减。
四、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
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
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
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
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
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对符合条件、低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进一
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提升留抵退税服务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
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公告
2022 年 4 月 1
日起
小微企业、个体
工商户
增值税 留抵退税
30
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帮助纳税人快捷获取留抵退税。
六、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
项的公告》(2019 年第 20 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办
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适用于存量留抵退
税。
5.
一、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
纳税人,可以自 2021 年 5 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
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
比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
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
告》2021 年第 15 号公告
2021 年 4 月
23 日(发布日
期)
先进制造业 增值税 留抵退税
6.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
额 15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
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一条同
时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2021 年第 11 号公告
自 2021 年 4
月1日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
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
增值税 免征
31
7.
一、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部分种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
退 50%的政策:
(三)对部分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
后退的政策:
二、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
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
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
第 10 号公告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宣传文化行业
企业
增值税 免征、减征
8.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
售额 15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2021 年第 11 号公告
自 2021 年 4
月1日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
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 免征
9.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
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
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
税前摊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公告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
制造业企业 增值税 减征
32
10.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从事二
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
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
按 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
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1)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7 号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
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
告》2020 年第 9 号公告
自 2020 年 5
月1日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
从事二手车经
销的纳税人
增值税 减征
11.
对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沿海港口加注的燃料油,实
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 13%。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
总署《关于对国际航行船
舶加注燃料油实行出口
退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公告
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
国际航行船舶 增值税 退税
33
12.
一、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
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
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
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
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保险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
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退税。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
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
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
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
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
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 号公告
自 2020 年 1
月 23 日起
出租国有农用
地纳税人、房地
产开发企业一
般纳税人、保险
公司、出口货物
劳务(跨境)纳
税人
增值税 免征、减征
13.
将瓷制卫生器具等 1084 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380 项产品出口退税率
提高至 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
率的公告》2020 年第 15
号公告
自 2020 年 3
月 20 日起
瓷制卫生器具
相关企业
增值税 减征
14.
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
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
比例为 70%。
二、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将财税〔2015〕78 号文
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0
号公告
2019 年 9 月 1
日起
所有企业 增值税 减征
34
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 70%。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 号,以下称财税
〔2015〕73 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
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四、财税〔2015〕73 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和财税
〔2015〕78 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中“高污染、高环境
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
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
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
术和条件的除外。
15.
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
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
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
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
政策。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
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
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
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2019 年第 55 号公
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或者个体
工商户
增值税 免征
16.
一、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
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
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
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
会公告《关于创新企业境
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
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52 号公告
2019 年 4 月 3
日起
创新企业 增值税 免征
35
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
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17.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
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税率的,
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扣除率的,扣
除率调整为 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
项税额。
三、原适用 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6%的出口货
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且
出口退税率为 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
口退税率调整为 9%。
四、适用 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
退税率为 11%;适用 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
税物品,退税率为 8%。
五、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
一条第四项第一点、第二条第一项第一点停止执行,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
不再分 2 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
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
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
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
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公告
2019 年 4 月 1
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
增值税 减征
36
七、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
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
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
策)。
八、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
额退税制度。
18.
一、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
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
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
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
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
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
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
缴纳增值税。
二、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
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
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
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7 号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文化企业/文化
企业一般纳税
人
增值税 免征
19.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
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
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
告》2019 年第 67 号公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饮水工程运营
管理单位
增值税 免征
37
20.
一、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
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
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9〕38 号
自 2019 年 1
月1日至2023
年供暖期结
束
供热企业 增值税 免征
21.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
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
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
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 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
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
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
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9〕24 号
2019 年 3 月 1
日起
罕见药品生产
销售和批发、零
售企业
增值税 减征
22.
一、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
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
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
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
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
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
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
缴纳增值税。
二、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
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
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
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7 号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文化企业 增值税 免征
38
23.
将多元件集成电路、非电磁干扰滤波器、书籍、报
纸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16%。
将竹刻、木扇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13%。
将玄武岩纤维及其制品、安全别针等产品出口退税
率提高至 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提高机电、文化等产品出
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
〔2018〕93 号
2018 年 9 月
15 日起
对机电、文化等
产品出口的企
业
增值税 减征
24.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
准利率 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
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 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
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
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含
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
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
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8〕
91 号
2018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金融机构 增值税 免征
25.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
(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
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80 号
2018 年 7 月
27 日起
实行增值税期
末留抵退税的
纳税人
增值税 留抵退税
26.
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退还增
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
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退还期末留抵
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 B 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
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
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70号
2018 年 6 月
27 日起
装备制造等先
进制造业、研发
等现代服务业
和电网企业
增值税 留抵退税
39
27.
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
的动漫软件,按照 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
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
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8〕
38 号
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动漫企业 增值税 减征
28.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
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 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
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
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
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47 号
2018 年 5 月 1
日起
抗癌制药企业 增值税 减征
29.
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
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
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
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
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58 号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金融机构 增值税 免征
30.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
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 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
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
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58 号
2017 年 7 月 1
日起
提供建筑服务
的纳税人
增值税 减征
40
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
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
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
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
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2%,适用简
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
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
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
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
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并可按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
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32 号公告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企业
企业所得
税
免征
41
2.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
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
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2022 年
第 18 号公告
自 2022 年 5
月1日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
快递企业 增值税 免征
3.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
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
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
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公告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
税
减征
4.
1.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
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
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单位价值的 50%可在当年一次
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
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
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
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
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的公告》2022 年第 12 号
公告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
中小微企业
企业所得
税
减征
42
2.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
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 2022 年已购置的设备、器
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
时享受。
3.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
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
不得再变更享受。
5.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
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
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
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
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
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
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
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
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
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中抵减。
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
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
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 4 月、7 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
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
年第 5 号公告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
税
减征
43
10 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
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
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6.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
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
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
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公告》2021 年第 12 号公
告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
企业所得
税
减征
7.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
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
以上的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
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3
号公告
自 2021 年 1
月1日至2030
年 12 月 31 日
西部地区的鼓
励类产业企业
企业所得
税
减征
44
8.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营性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
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
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
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
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9〕16 号
自 2019 年 1
月1日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
转制为企业的
经营性文化事
业单位
企业所得
税
免征
9.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
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64 号公告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永续债发行方
企业
企业所得
税
免征
10.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
业,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
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
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
享受至期满为止。
《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
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财税〔2019〕
68 号
2018 年 12 月
31 日起
集成电路设计
和软件产业发
展企业
企业所得
税
减征
45
11.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
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
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
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
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
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
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
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
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
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
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
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
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2 号公告
首只创新企
业 CDR 取得
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的发行批
文之日起
创新企业
企业所得
税
免征
12.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
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
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
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
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
告》2019 年第 67 号公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饮水工程运营
管理单位
企业所得
税
减征
13.
一、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
于 130 纳米,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
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8〕27 号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生产集成电路
的企业
企业所得
税
减征
46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
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
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
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
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
期满为止。
四、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
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
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
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4.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
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
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
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
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
知》财税〔2018〕44 号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经认定的技术
先进型服务企
业(服务贸易
类)
企业所得
税
减征
15.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
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
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 号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发生职工教育
经费支出的企
业
企业所得
税
减征
16.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54 号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新购进设备、器
具符合条件的
企业
企业所得
税
减征